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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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Z15062010038546 主题分类:政务文告通知
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发文日期:2010年3月16日
名称: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
文号:穗建质[2010]303号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通知
穗建质[2010]303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抽测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
第六条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
(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
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
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二)对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钻芯法。
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三)对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及复合地基进行平板载荷试验。
对于天然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m2不少于1个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岩土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
对于处理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m2不少于1个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地基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
对于复合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点;对不同布桩形式或有不同承载力设计要求各处地基均应进行抽检。
第七条混凝土结构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重点对剪力墙、柱等构件进行检测,一般应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不能钻芯的部分可用回弹法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一组。
(二)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对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宜优先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检测不少于5个悬挑构件,不少于3个非悬挑构件。
(三)楼板(梯板)厚度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检测不少于3个楼板和3个梯板的构件,每个构件的检测点不少于3个。
第八条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焊缝检测:焊缝质量等级属一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10%;焊缝质量等级属二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2%。
(二)钢管混凝土检测:采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抽检数量不少于应检构件数量的10%。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实施监督抽测的单位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测,有构件没有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必须对构件所在的检验批按相关规范进行批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提供给原设计单位
对结构安全进行复核,其复核意见还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及时将监督抽测报告发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