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讲解
试论布莱尔的“第三条道路”
正、 民主和自由的长期承诺 , 并把它们运用于以生机勃勃的市 场为基础的新世界 ; 超越传统 的“ “ 分野 , 左”右” 摒弃 阶级政 治, 以寻求一种包括中产阶级( 即所谓的“ 白领” 阶层) 在内、 跨 阶级的更广泛的社会支持。 2 . 在经济方面,第三条道路” “ 主张奉行既非新 自由主义的
与启示。
关 键 词 :“ 第三条道路”布莱尔 ; ; 和谐社会 中图分 类号 :D9 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 编号 :1 0- 2 8 (09 4 05一 O 02 59 20 )2 — O6 2
上世纪 9 0年代中期以来,第三条道路” “ 作为一种更新和
私和贪婪的动力。”
重建黪挂会民主主义思潮和发展模式, 成为欧美国家中社会
聚主竟善遍高举器一蟊旗软。布菜尔曾是‘ ‘ 第三条道路” 的主 要倡导者秘氏表入物之一, 在欧美各国流行的“ 第三条道路” 中, 英国工党的“ 第三条道路” 最为典型 , 理论与实践也相当完 备成熟。因此, 进一步研究布莱尔的“ 第三条道路” 理论 , 对我 国和谐社会建设将起到重要的启示作用。 布莱尔“ 第三条道路’ ’ 的价值观念 前英 国首相 、 工党领袖布莱尔强调 : 新工党的基本信条 就是坚持把传统的价值观以新方法运用 于新形势中。他高 度重视核心价值观念 :我们的使命是促进并协调四个价值 “ 观念, 即个人价值平等 、 机会均等、 责任和社会意识。对于一 个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所有人的个人 自由和潜力的公正社会 来说 , 它们是必不可少的。” 为此 , 布莱尔还具体解 释了这四 个核心价值观念 。 关于“ ^ 个 价值平等” 布莱尔认为 , 。 社会公正必须建立在 每个 ^ 的价值平等基础之上,应该鼓励人们在各方面发挥他 们的才能和作出的努力 , 政府必须坚决行动 , 终止歧视行为和 偏见。 关于“ 机会平等” 。布莱尔指出:工党的新党章承诺要在 “ 可能的范围内, 寻求财富 、 权力和机会最为广泛的分布。…… 对右派来说 , 机会表示不受国家控制的个人自由。 ……对比之 下,过去的左派一直过分贬低了为个人 自我及其家庭 的发展 提供广泛机会的责任。 从最不利的一面看, 它为了 抽象的平等 抑止了机会。 严重的不平等就这样不断地代代相传, 而进步的 左派必须坚定地去除妨碍真正的机会平等的障碍。” 关于“ 责任” 布莱尔说 :在 近 几十年里, 。 ‘最 ‘ 责任和义务成 了右派的专有领域。 ……长期以来 , 向国家要求权利是与公民 的义务以及个人和社会公共机构之间相互的责任分离的。失 业救济金常常是在没有要求同等义务的情况下支付的 ;儿童 的成长得不到不在身边的父母的支持 。……我们享有的权利 反映了我们应负的义务 : 如果没有责任 , 权利和机会就成了自
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其研究的内容包括法律的形成、实施和变化等方面,因此在其研究中涉及到了许多不同的层面和角度。
基于此,法学研究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两个方向。
理论法学主要针对法律的本质和原则进行研究,其研究的重点是探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这个学科领域主要牵涉到法律体系、法律的起源、法律的应用、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自然性等问题,其目的是摆脱对于法律现象的表象性认知,通过理性的分析和认识,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及相关规则,促进法制化的管理。
相对于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则更注重于对实际问题和案例的具体解决。
该学科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和相互关联,其重心是建立并完善法律规则的执行规定和标准,制定法律的实际执行程序和原则,以及判定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内容。
该学科对于推进司法实践和促进法律体系和实践相互关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法学研究中的两个基本方向,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在法学研究和教育中也有着不同的角色和作用。
首先,理论法学作为法学的基石和理论支撑,其对于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理论法学的研究,无论是在对于法律规则的建立和完善上,还是在对于改进现有法律制度上,其研究成果和理论模型都对于真正实现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
其次,应用法学更注重于司法实践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应用法学的研究结果更直接地影响到司法实践和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其运用范围更广泛,对于不同的领域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最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在法学教育中也有着不同的作用。
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和法律现象的认识和学习能力。
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理论法学的学习可以更深层次地让学生对法律的本质以及建立法律制度的理论体系有更深刻的了解和认识,从而更好的理解法律现象的发展和变化。
而应用法学则帮助学生更快速地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这对于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可靠性非常重要。
理性、前见与公正——法哲学的第三条道路
第2 4卷 第 4期 20 0 9年 1 0月
“ 前见 ” 都被 视 为偏见 而被 排 除在认 识 领 域之 外 。法 律 实证 主 义 秉持 相 同的 标 准 , 法 学领 域 追 求 法 在 秩 序 的确 定性和 客观 性 , 法律 实证 主 义 者 不仅 在 理 念 上 而且 在 整 个 法律 制 度 的设 计 上都 力 图 消除 一
格外 的规 整 , 为法 律 的适用 者他们 被要 求必 须是 理性 的化 身 , 何属 于法 官 的非理 性 的前 见 都将 被 作 任
排 除 出去 。
一
、
近 代 法 律 的理 性 化 与法 官前 见 的排 除
追求 公正 是法 官 的崇高 和 当然的理 想 。不过在 法律 史 中法学 家对 “ 公正 ” 这个 词 总是解 释 得太 多 而 又解 释得太 少 。这 里 我们无 意 去探究公 正 的具体 含义 以及 其历史 中的种种 流 变 , 不 妄 图去 为 “ 更 公
[ 关键 词 ] 理性 前见 公正 法律 实证主 义 法律 诠 释 学
作 为一 种 寻求 , 问需要 一种 来 引导 它所 寻求 的东西 方 面 的事先 的引导 , …我们 不 知道 “ 在 ” 发 … 存 说 的是 什 么 , 而 当我们 问 到“‘ 在 ’ 然 存 是什 么 ” , 们 已 经栖 身 在 对 “ ” “ ” 时 我 是 、 在 的某 种 领 会 中了 , 尽 管 我们 还不 能从 概念 上确 定 这个 “ ” 味着什 么 。 是 意
方法论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一、导言非常高兴有机会与诸位研究生同学讨论法学研究方法问题。
这次讲课的主要内容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回顾与反思,因为在三个小时内讲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可能很多同学都不是很感兴趣,毕竟大部分同学都不是专门研究刑事诉讼法学的。
但是,法学研究中却有一套相通的东西,那便是研究方法问题。
如果说在本科阶段我们可以不在乎法学研究方法,在硕士阶段我们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初步训练,那么到了博士阶段,我们必须对法学研究方法进行认真的反思——我们现在的研究方法有什么问题?我们应当从前辈学者的研究中吸取哪些营养和教训?我们应当走怎样的法学研究道路?这些问题已经切实摆在了我们面前,而为了使大家对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有更加感性的认识,我试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
前几年,我去京外某大学参加博士论文答辩,遇到一篇题为《公益诉讼研究》的博士论文。
整篇文章洋洋洒洒30余万字,但却大约有21万字是资料的累积,包括对英美和大陆法系诸多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介绍和比较,只是在最后约1/3的篇幅中才切入中国问题。
而论文中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又属于典型的“三段论”式论述:“大前提”是西方国家在公益诉讼问题上的一般理论和原则;“小前提”是中国在公益诉讼问题上存在的缺陷和问题;“结论”是改造中国公益诉讼的立法构想。
对于这篇博士论文的研究范式和写作思路,无论是参加答辩的中青年学者,还是老一辈学者,都颇有微词。
因为从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发现,二十年来,尽管中国的法制已经有所进步,但是我们的法学研究方法没有任何长进,仍然徘徊在对策研究和比较研究之间。
尽管按照这些研究方法,文章的资料收集得比较丰富,加工整理得也很不错,但是却经不起以下追问:第一,除了对西方理论的整理和总结外,这种研究有理论推进吗?这种研究存在理论线索和红线吗?第二,这种研究能够与西方或者中国的前沿理论进行对话吗?它所研究的是理论问题吗?在经历过一篇篇类似博士论文的答辩之后,我便产生了一种冲动,要给我们的研究生讲讲什么是真正的法学研究。
英国_第三条道路_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模式比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摘要:作为民主社会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实践成果,英国“第三条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是与各自国情相适应的产物。
从共同的国际环境、特殊的国内环境以及政党对执政地位的永恒追求来比较两种发展模式形成原因的区别与联系,从理论取向和客观沉淀来比较两种发展模式基本特征的普遍追求和各自特色,对于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深入理解、不断完善和坚持实践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英国第三条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比较基金项目:本文是2010年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0GXS5D235)的阶段性成果收稿日期:2011-12-16作者及单位:卢保娣,华北水利水电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学。
(河南郑州,450045)中图分类号:D6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79(2012)01-0011-03英国“第三条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模式比较作为当代社会主义的两大主要分支,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取得了丰硕的实践成果,催生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而民主社会主义则与西方现实紧密衔接,以战后欧洲国家福利国家模式的成功及其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有效转型,产生了以英国为代表的极具影响的“第三条道路”。
尽管就所孕育的制度基础来说,英国的“第三条道路”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之间存在着本质不同,但两者与各自面临的客观现实相适应并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足以表明两者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关于两种模式的概述一般来说,模式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
”[1]在本文里,所谓“模式”则特指20世纪后半期英国工党在政策反思基础上提出的“第三条道路”和中国共产党在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逐步提出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两种社会发展路径的选择。
新的“第三条道路”于20世纪90年代由美国民主党率先提出,但由英国工党积极倡导且付诸实践,并对欧洲大陆和世界其他地方形成辐射。
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评《法学方法论》之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评《法学方法论》之法律解释摘要:法律解释的目标有主观说、客观说、新主观说和折衷说。
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之关于法律解释的相关论述,以对法律解释目的的折中说为切入口,进而通过对一系列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的设计来取得对法律真实意思的领悟。
关键词:法律解释;拉伦次;法学方法论法律文本(或者说法律语言)是一种独特的规范形式,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之特征,因而其最终展现出来的意义往往会在一定的“波段宽度”之间摇摆不定,为此,法官在应用法律文本进行法律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一种重要的手段,即法律解释。
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言,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规章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本身的天然局限性就是法律解释学的根源。
反过来说,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裕如、融通无碍的弹性。
[1]而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则无疑是关于法律解释之技巧的经典之作,通过对其中第五章之法律的解释的细读,笔者对有关法律解释的目的及其展开的问题有较深刻的体会。
一、解释的目标:立法者的意志或规范性的法律意义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但这种意旨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思,还是存在于法律规范自身的客观意思,法解释学者的回答并不相同,由此形成了主观说和客观说,并且还存在与客观说相伴的新主观说和折衷说。
主观说认为,制定法不存在任何漏洞,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事实上的意思。
客观说认为,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于立法时赋予法律的意义、观念及期待,并不具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是存在于法律内部的合理意义,因此,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按照社会的发展变化去探明为法律内部合理性所要求的各种目的。
新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不是要探求立法者立法时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意思,而是要探求法律规范命令背后与之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利益状态及其权衡,以便尽量扩展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它假定存在着广泛的法律漏洞,并主张解释者对此原则上应推测立法者的评价加以补充,无法推测这种评价时才以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评价及自己的评价进行补充。
第三条道路、英国实践与中国社会保障改革——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模式
尽管西方各 国的“ 第三条道路” 理论与实践存在 国别特色 , 但是其蕴含 的社会 福利思想 基本主张 大致还是 相通的 , 有相 具 对 的普适性 和指 导性 , 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 面 : 1 政府 与市场 的优势互补。在市场和政府 的作用方 面 , . 强调市场效 率与政 府控制 的平衡 与互补 。关 于政府 的职能 与作
版 了《 第三条道路 : 会民主主义的复兴》其理论 已经成为流行 于欧美 的“ 社 , 第三 条道路 ” 思想 的重要基础 。“ 三条道路 ” 第 是布
莱尔新工党政府 的执 政理念 , 并作为社会福利 改革 的指 导原则 。它主张 走一条 既不 同于 以国家干预 为主要特 征 的传 统社会
民 主 主义 , 不 同于 右 翼 政 党 新 自由 主义 的道 路 。 也 ( ) 本 福 利 思 想 二 基
利; 通过促进 就业 、 重人力资本 投入 、 注 推行 终身 学 习政策 、 提倡 培育 公 民社 会发挥 第三部 门效用 等社会保 障措 施, 使英 国的福利 改革实践取得 了一定成效 , 也为我 国构建政 府 、 市场 、 社会 三位 一体 的社会 保 障制 度( 政府 主导 、 社会 化 的市场运作 与加 强第三部 门的作用) 以及 完善就业保 障制度提供 了许 多可资借鉴 的经验 。 [ 关键词 ] 第 三条道 路 ; 积极福利 ; 民社会 ; 公 三位 一体 ; 社会保 障改革 [ 作者简 介] 陈雷(9 6 , , 士, 17 一) 男 硕 华北 电力大 学人 文与社会 科学学院讲师 , 主要从事就 业保 障、 社会福利思想研
究。
“ 第三条道路 ” 作为西方社会福利思想在 当代社 会的政策主张 , 不仅 适应世 界经济形 势和 国内所 面临主要 问题 的变化 , 它 而且在社会保障政策等方面摒弃 了旧的观念 和思想 , 提出 了福 利 国家改革 的构想 和一些 值得认 真思考 的主张 。这 不仅对英 国等欧美 国家今后一定时期的社会保障政策实践产生 重要 影响 , 而且对 转型期 的我 国社会保 障改 革也提供 了一套 全新 的思
吉登斯人物介绍
• Giddens, Anthony (1992) The Transformation of Intimacy: Sexuality, Love and Eroticism in Modern Societies. Cambridge: Polity (publisher). Beck, Ulrich & Giddens, Anthony & Lash, Scott (1994) Reflexive Modernization. Politics, Tradition and Aesthetics in the Modern Social Order. Cambridge : Polity (publisher). Giddens, Anthony (1994) Beyond Left and Right — the Future of Radical Politics. Cambridge : Polity (publisher). Giddens, Anthony (1995) Politics, Sociology and Social Theory: Encounters with 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Social Thought. Cambridge : Polity (publisher). Giddens, Anthony (1996) In Defence of Sociology. Cambridge : Polity (publisher). Giddens, Anthony (1996) Durkheim on Politics and the State. Cambridge : Polity (publisher).
• Giddens, Anthony (1984)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Outline of 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 Cambridge : Polity (publisher). Giddens, Anthony (1985) A Contemporary Critique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Vol. 2. The Nation State and Violence. Cambridge : Polity (publisher). Giddens, Anthony (1986) Durkheim. London : Fontana Modern Masters. Giddens, Anthony (1990) The Consequences of Modernity. Cambridge: Polity (publisher). Giddens, Anthony (1991) Modernity and Self-Identity. Self and Society in the Late Modern Age. Cambridge: Polity (publisher).
国际关系必读书目
国际关系必读书目1。
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第二版)(十七世纪中叶——一九四五年)&(一九四五年-—一九八 年),法律出版社,1986年12月第2版。
2。
《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
3.《邓小平文选》第1、2、3卷 ,人民出版社,1993年10第1版及1994年10月第2版。
4.《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
5。
李宝俊著:《当代中国外交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6。
梁守德、洪银娴著:《国际政治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7.[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著:《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第五版)(阎学通、陈寒溪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8.王圣诵主编:《国际关系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9。
陈向阳著:《中国睦邻外交:思想、实践、前瞻》时事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
10。
鲁毅等著:《外交学概论》,世界知识出版社,2004年7月第2版。
11。
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12.蔡拓等著:《国际关系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13.[美]威廉·内斯特(William Nester)著:《国际关系:21世纪的政治与经济》,(姚远、汪恒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1版。
14。
[美]斯蒂芬?范埃弗拉著:《政治学研究方法指南》(陈琪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15.《江泽民文选》1、2、3卷 ,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
16。
康绍邦、宫力著:《马克思主义国际战略理论》,九洲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17。
康绍邦、宫力等著:《马克思主义国际战略理论》,九州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
18.颜声毅著:《当代中国外交》,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
第三章 法学方法论
第三章 法学方法论第一节 法学方法概述一、法学方法的含义对于这个概念的理解,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法学方法的运用主体是法律人(lawyer)。
2、法学方法的作用对象是法律现象和法律规范。
3、法学方法的具体内容包括认识、分析、评价与解决等四个方面。
4、法学方法的存在形式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二、法学方法的作用1、法学方法是认识和改造法律世界的基本手段。
2、法学方法促进学术研究和学术创新。
3、法学方法推进法律实践。
三、法学方法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法学方法虽然有别于其他学科的方法,但作为科学体系的一个构成部分,首先不能背离一般科学的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从其产生时起,就以唯物辩证法为其总的方法论,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所在。
在运用唯物辩证法指导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下述基本方法论原则:1、法律的经济分析。
2、法律的实践分析。
3、法律的社会分析。
4、法律的阶级分析。
四、法学基本方法从“社会法”上看,社会实证分析法是法学的又一个基本方法。
(一)、价值分析法。
(二)、社会实证分析法。
1、社会调查法。
2、社会历史分析法。
3、比较分析法。
(三)、规范分析法。
首先,语义分析法是指对法律规范的概念与语词在语义、语境与语法上进行合乎逻辑与理性的说明与阐释。
其次,在法学方法论中,案例分析法是一种具体的规范分析方法,是对已有的判决进行研究与分析,用以佐证某一命题或为案件裁判提供法律依据或参考的法学方法。
再次,法典汇纂即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也是一种不可忽视的方法,前者是对法律规范按照法律的本质特征、调整对象与方法进行分类,将统一部门法的不同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地整理、修改、补充而形成为一个完善的整体,是一种立法活动。
第二节 法律推理一、法律推理概述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发生的推理,与一般逻辑推理相比,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对人的行为的要求、禁止与允许,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
方法论ppt内容
方法论PPT内容1.我们还需要马克思么?萨特认为,马克思主义患上了“贫血病”,他说:“马克思主义,在像月亮吸引潮汐一样地吸引我们之后,在改变我们全部思想之后,在消除我们中间的资产阶级思想的种种范畴之后,它突然把我们丢弃了…它再没有一点新的东西来教育我们”上个世纪90年代初,苏联东欧发生剧变,世界社会主义运动陷入低潮,国际上一些人断言“马克思主义终结了”、“社会主义失败了”;国内也有一些人产生了“中国的红旗到底还能打多久”的困惑。
1998年在《共产党宣言》发表150周年之际,世界各地举行了大量纪念活动,给予《共产党宣言》以极高的评价。
有人指出:马克思、恩格斯“以近乎超人的洞察力准确地预见了”全球化的经济所带来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共产党宣言》不仅至今仍具有活力和指导作用,而且将“继续给下一个世纪带来震撼和启迪”。
第一次:1999年英国广播公司评选“千年思想家”马克思高居榜首,得票率高于分别名列第二、第三和第四的相对论的创立者爱因斯坦、万有引力的发现者牛顿和进化论的提出者达尔文。
第二次:2002年英国路透社评选“千年风云人物”马克思仅以一分之差名列第二,名列第一的是爱因斯坦。
与马克思并列第二的是印度的国父“圣雄”甘地,牛顿和英国前首相丘吉尔并列第四。
第三次:2003年德国评选“最伟大的德国人”在德国《图片报》和国家第二电视台携手主办的评选中,马克思被评为“德国最伟大人物”。
第四次:2005年英国广播公司评选“全球最伟大的哲学家”马克思以27.93%的得票率荣登榜首。
居于第二位的休谟得票率为 12.6 %,远远落在其后。
柏拉图、康德、苏格拉底、亚里斯多德等更是望尘莫及,黑格尔甚至没进前 20 名。
《走近马克思:苏东剧变后西方四大思想家的思想轨迹》—陈学明,马拥军雅克·德里达(法)弗里德里克·詹姆逊(美)尤尔根·哈贝马斯(德)安东尼·吉登斯(英)德里达的“忠告”:“不能没有马克思,没有马克思,没有对马克思的回忆,没有马克思的遗产,也就没有将来…不反复阅读马克思,将是一个理论的、哲学的、政治的责任方面的错误。
·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
·陈瑞华:《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本文是陈瑞华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燕山大讲堂的讲演稿。
边听陈瑞华教授讲,边读完讲演稿,如果用“茅塞顿开,受益匪浅”等词,我感觉都无法形容对我的启发。
可谓一语道破自己一直思索的种种问题,并为一直试图做实证研究刑诉问题的我指明了方向。
总之,拜读之余,大获感悟,敬仰之中,倍加感激。
引言: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各位研究生同学晚上好,非常高兴回到母校。
刚才主持人说我是在这儿获得博士学位的,其实我是本科、硕士、博士都是在这儿获得的。
这个419教室过去是个电教室,我们过去在这儿度过了10年的岁月,人生有几个十年?所以回到母校感到很亲切,也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大家做个交流。
今天讲的内容就是研究方法,我记得在两年前曾经在教学楼的一楼的某个大教室讲过一次,但近年来有些新的体会,所以还想就这个问题跟各位做一个交流。
法学研究现在已经跟国家、社会的转型一样,面临一种转型期。
同学们如果做一个有心人,你可以看一看近年来在法学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你对比一下四五年前的文章,你会感觉到有几个明显的不同。
第一个不同,越来越多的部门法学者开始做实证研究,就我所从事的刑诉这个领域来说,做实证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
比如四川大学的左卫民教授,过去他是喜欢研究理论,近年来他带着他的博士生、硕士生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从取保候审到法院的审判组织,到证人出庭,到案卷笔录,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还出版了一部著作。
我的一个师兄也是著名的学者宋英辉教授,现在在北师大当教授了,他最近开始就取保候审和刑事和解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最近《中国法学》第5期发表了他最新的一个调查研究的文章,关于刑事和解的一个调研报告。
我本人也是近两年来一直做一些调查研究,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一些专著,体现了近年来做调查研究的一些心得、一些体会。
就是单从刑诉这个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做实证研究是近年来的一种新兴的研究方法。
所以,这一点跟过去是发生重大的变化,过去动不动就是英美法德日意俄,然后是中国改革的问题、有关改革问题的对策,这种“三段论”式的研究已经不合时宜了,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实践,从实践中提炼第一手的素材,发现问题,进行这样一种带有原创性的研究。
安东尼·吉登斯的现代性思想
安东尼·吉登斯的现代性思想福州白癜风医院/ 整理分享作为当今著名的社会学家,吉登斯的现代性思想是独树一帜的。
首先,他认为现代性是一种行为制度与模式,是一种社会生活或组织模式,是工业文明的缩略语,并且从资本主义、工业主义、监督和军事力量4个维度对现代性内涵进行制度性的阐释。
其次,吉登斯描绘了现代性特征的大致轮廓,即外延性与意向性的交互关联性、断裂性、全球性和双重性。
最后,吉登斯既反对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的全面否定,也反对哈贝马斯对现代性的固守,走的是“第三条道路”。
一、安东尼·吉登斯其人其说吉登斯简介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1938年1月1 8日出生于伦敦北部的埃德蒙顿0 1 95 6年进入赫尔大学(Hull University)学习心理学和社会学。
1959年,进入伦敦经济学院攻读硕士学位。
1964年硕士毕业后,任莱斯特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1966 ~1969年间,先后访问和任教于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
1969年,受聘于剑桥大学国王学院。
1976年,获剑桥大学博士学位。
1986年,受聘为剑桥大学社会学教授。
1987年,被任命为剑桥大学祉会学会会长。
1996年,他成为BBC莱思讲座主讲人,1997~2003年,出任伦敦经济学院院长。
2004年,被授予“终身贵族”称号,现为英国上议院议员。
他先后出版学术著作近40部,其中许多其有世界性的影响,代表作有《资本主与现代社会理论》、《社会的构成》、《民族一国家与暴力》、《现代性与自我认同》、《现代性的后果》等。
他的著作已被译成22种语言,其主要著作大都已译成中文并在我国出版。
此外,他还是著名的政体出版社(Polity Press)的创立者之一。
吉登斯是英国当代著名的社会学家,现任伦敦经济与政治学院院长,是英国新工党最重要的智囊,曾任英国布莱尔首相和美国前总统克林顿顾问。
有第三条道路吗?——对自由主义和整体主义国家学说的质疑与修正
国道路” 的问题 , 在 根本上就是如何 重建道德 文化信仰与重新确立政治道路 的问题。这两者 之 间无 疑具有 密切 的关 联 , 不过 , 政治 道路 问题
但是 , 这种历史政治哲学虽然 给中国带来
了翻 天覆 地 的社 会 革新 , 但是 , 也 给 中 国带 来 了
一
系列新 的 困境 , 甚 至我 们 可 以说 , 它并 没 有完
全使 中国走 出三千 年未 有之 大变 局所 面 临的 困 境 。所 以 , 时至今 天, 我 们 仍 要 讨 论 “中 国 道
1 3
信仰为皈依而承袭 了华夏的政治传统 。 这意味着 , 光凭武功与强力 , 并不足以对华
夏构 成 根 本 的挑 战 , 不 足 以动 摇 华 夏 之 大 局 。 所以 , 中 国近代 面 临 的变 局 之所 以是 三 千 年未 有 的大变 局 , 就在 于 , 西 方世 界对 中国的 冲击与 挑 战不仅 仅在 船坚 炮利 , 而是 全 方位 的 , 尤 其是
这大 变局 大在 什 么地方 呢 ?大 在 中国不仅 在 器
既是 中国作为一个 国家在现实中一直面临的一 个 紧迫 问题 , 也是作为个体 的中国人经常在心 中油然升起而无法抹去的问题 。 但是 , 这个问题并非 自古有之 , 在近代 以前 无 此 问题 。因 为在 这 之 前 , 华 夏 在 自我认 知 与
就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与保 障个体 的普遍 自由。 关键词 : 自由; 国家; 伦理; 共在 中 图分 类号 : B 5 1 6 . 3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9—8 8 6 0 ( 2 0 1 4 ) 0 1— 0 0 1 3— 0 8 以来 之 所 以有 这个 问题 , 根 本 上 乃 是 因为 中国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txt如果你同时爱几个人,说明你年轻;如果你只爱一个人,那么,你已经老了;如果你谁也不爱,你已获得重生。
积极的人一定有一个坚持的习惯。
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陈瑞华上传时间:2008-11-11浏览次数:761字体大小:大中小尊敬的高院长、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非常好的机会来到我们西南财大法学院,与在座的各位就法学研究方法做一个交流。
坦率的说我不是在讲一些自己的成功经验,这确实谈不上,我只是想给各位汇报一下,一个法律人做法学研究的一个心路历程,过去的经历,失败的教训,我有那么一点点心得体会,如果说有那么一点点心得体会的话,也是在这种失败过程中总结教训提炼出的感想,在座各位绝大部分都是我们财大法学院的硕士、博士,各位是法学研究今后的未来,你们有一百个理由应当超越我们这一代,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经常说一个观点,在我们过去学法律的时候,我过去的学术背景是十年在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硕士、博士,后来到北大读博士后,专业性的学习应该是指读书,读得很专业,研究得也很深,但是知识面太窄,我昨天也在跟我们高院长发出一种慨叹,我最大的遗憾就是,在本科阶段没有学经济学,没有学社会学,我现在发现所有社会科学,这两门学科是它的动力乃至支柱,法学其实到最后要是有这两门学科的知识背景的话,我们可以做出更大的贡献,很遗憾的是,你到了一定的年龄,随着你的工作事务的繁忙,没有时间再系统地补这些课了,只能在偶尔学习工作之余,自己看书再恶补一下,但是远远不够,没有系统的训练,到最后你会发现一种非常茫然的感觉。
昨天我跟我们财大的汤老师,包括艾佳惠老师聊了很长时间,我说现在对我个人来说,面临的问题特别多,可以说通过接触司法实践,我可以找到几十个课题甚至做出比较大的理论贡献的课题都不难,比如说我们法院里面现在这个财政拨款体制,这么多年研究司法改革大家才发现财政的拨款体制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我们今天的财政拨款,政府把法院当作一个创收的企业,你的罚金你的诉讼费到最后通过财政系统的一种转换变成了你的办案经费,它不会为你多投一份钱,我在几年前就感觉到这是一个非常大的课题,现在由于接触法院越来越多,接触的材料越来越多,很多法院的院长都可以把一些材料给我们看,跟过去相比,我们接触材料的机会多多了,但是真的不敢下手,这靠传统的那点法学功底是远远不够的,你怎么研究,我们刑诉界要研究这个问题就只有一个路子,问题是什么,原因是什么,解决方案是什么,英美法制中可借鉴的东西是什么,结果你把这些方案跟一个法院院长说,他会笑着说,这解决不了问题,我们陷到一种茫然状态,什么茫然状态,又没分析透问题,又解决不了问题,你写了一篇论文到最后,没有自己的东西,提不出概念,提不出理论,创造不了一点点学术上的理论推进,我们说学术最高的境界应该是发现规律性的东西,规律找到了吗,没有!我记得还有一次让我痛感现在我们的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就是研究法院内部的业绩考核,我这几年走访了很多法院,大家都知道现在法院内部业绩考核制度非常兴盛,我们一提都感觉到不可理喻,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是以以下指标作为考核的标准,当事人的上诉率,学法律的人都知道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是全国的法院都以上诉率为标准累考核下级法院,上诉率不能超过多少有个最低限度,比如说江苏省规定上诉率不能超过百分之五十,超过一个百分点对法院要扣分,对法官要处罚,再比如说调解率,现在强调和谐社会注重调解,有的法院规定百分之六十的调解率,我见过一个极端的个案,在国家法官学院讲课的时候,某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告诉我他们省民事案件调解率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再比如说发改率,上级法院发回改判率,发改率近十年来都是捆在法官头上的一个紧箍咒,超过一个比例就要惩罚,每年的十二月一号,是全国法官的受难日,每个法院都要填一个表格,非常复杂,设计得非常复杂,不知道有没有经济学家给它把把关,给它鉴定一下,这科学性有没有,从最高法院到省高级法院,我们四川是全国独树一帜的四川模式,上海有上海模式,湖南有湖南模式,这是全国著名的三大模式,也是对法官最狠的三个法院,发改率,结案率,当我接触了很多的材料甚至一个法院把它考核的表格都给我的时候,我感到手足无措,我不知道怎么研究了,这个问题感觉很严重,因为你发改率一旦作为考核指标,下级法院不敢判了,一审的时候就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很多时候一审判决就是二审法院的意见,内部沟通了,它担心发改率给太多了,影响它的考核影响它的业绩影响他今后的升迁或者政绩,这个时候你会发现法官的行为不再被程序所左右,实体法没用,他关心的是他的生存,当一个法官生存问题解决不了的时候你让他追求正义那是不切实际的,这个问题如此重要以至于我每每都有这样一种冲动想要写这样一篇论文,不行,方法自己不满意,写出来就是调查报告,现在这种论文不少,你在互联网上点击“业绩考核”这四个字,会出现上百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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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尼_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与_第三条道路_金小红
收稿日期:2006-09-18作者简介:金小红(1978-),女,湖北荆州人,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西方社会学理论和中国城市问题。
第40卷 第1期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1月 Vo l .40 No .1JO U RN A L O F ZH ENG ZH O U UN IV ERSIT YJan .2007 安东尼·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与“第三条道路”金小红(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70079)摘 要: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与“第三条道路”具有内在精神纽带:(1)“双重解释学”关于社会科学的实践意涵;(2)时空条件与“第三条道路”的晚期现代性背景;(3)对现代性多维度的分析,强调资本主义自由经济与国家的互动;(4)结构与能动的关系,政府与市场、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5)能动性、乌托邦的现实主义与“第三条道路”的理想。
关键词:“双重解释学”;结构化理论;“第三条道路”中图分类号:C91-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07)01-0034-04 在吉登斯的学术生涯达到顶峰的时候,他对英国的政治形势与政策走向越来越关注了,并成为布莱尔首相的内参,随同参与很多国事问题的讨论与分析。
而布莱尔政府履行的“第三条道路”的政治策略,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吉登斯精神的产物。
本文将分析在晚期现代性条件下,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与他的政治理念“第三条道路”的内在关系。
一、“双重解释学”与社会科学的实践意涵在一定意义上,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中的任何理论图式本质上都是一种为建立特殊描述类型的实践活动的模式;社会学探讨的是在社会行动者本身所已经构建的意义框架范围之内的领域,而且社会学在普通语言和技术性语言之间进行了协调并用它自己的理论模式对此进行了重新解释。
社会学分析的首要任务就是在社会科学描述性语言的范围内,对不同的生活形式进行调解和解释学的说明,将社会生产与再生产作为人类能动行为的结果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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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良 原蓉蓉 耿家国 袁凤鸣
黄娟 谢慧
范存荣
间接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集体土地法权关系分析 人格制度考——以法人为中心 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 论一人公司 性骚扰的法律问题 全球化进程中的人权保障——劳 工标准视角 检察官职业化问题研究
法国行政法院制度研究
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
论行政合同的法律规制
大学自治领域之高校处分权研究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通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配料不置试仅技卷可术要以是求解指,决机对吊组电顶在气层进设配行备置继进不电行规保空范护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问总中题体资,配料而置试且时卷可,调保需控障要试各在验类最;管大对路限设习度备题内进到来行位确调。保整在机使管组其路高在敷中正设资常过料工程试况中卷下,安与要全过加,度强并工看且作护尽下关可都于能可管地以路缩正高小常中故工资障作料高;试中对卷资于连料继接试电管卷保口破护处坏进理范行高围整中,核资或对料者定试对值卷某,弯些审扁异核度常与固高校定中对盒资图位料纸置试,.卷保编工护写况层复进防杂行腐设自跨备动接与处地装理线置,弯高尤曲中其半资要径料避标试免高卷错等调误,试高要方中求案资技,料术编试交写5、卷底重电保。要气护管设设装线备备置敷4高、调动设中电试作技资气高,术料课中并3中试、件资且包卷管中料拒含试路调试绝线验敷试卷动槽方设技作、案技术,管以术来架及避等系免多统不项启必方动要式方高,案中为;资解对料决整试高套卷中启突语动然文过停电程机气中。课高因件中此中资,管料电壁试力薄卷高、电中接气资口设料不备试严进卷等行保问调护题试装,工置合作调理并试利且技用进术管行,线过要敷关求设运电技行力术高保。中护线资装缆料置敷试做设卷到原技准则术确:指灵在导活分。。线对对盒于于处调差,试动当过保不程护同中装电高置压中高回资中路料资交试料叉卷试时技卷,术调应问试采题技用,术金作是属为指隔调发板试电进人机行员一隔,变开需压处要器理在组;事在同前发一掌生线握内槽图部内 纸故,资障强料时电、,回设需路备要须制进同造行时厂外切家部断出电习具源题高高电中中源资资,料料线试试缆卷卷敷试切设验除完报从毕告而,与采要相用进关高行技中检术资查资料和料试检,卷测并主处且要理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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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道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法学研究方法(上)陈瑞华引言: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各位研究生同学晚上好,非常高兴回到母校。
刚才主持人说我是在这儿获得博士学位的,其实我是本科、硕士、博士都是在这儿获得的。
这个419教室过去是个电教室,我们过去在这儿度过了10年的岁月,人生有几个十年?所以回到母校感到很亲切,也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跟大家做个交流。
今天讲的内容就是研究方法,我记得在两年前曾经在教学楼的一楼的某个大教室讲过一次,但近年来有些新的体会,所以还想就这个问题跟各位做一个交流。
法学研究现在已经跟国家、社会的转型一样,面临一种转型期。
同学们如果做一个有心人,你可以看一看近年来在法学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你对比一下四五年前的文章,你会感觉到有几个明显的不同。
第一个不同,越来越多的部门法学者开始做实证研究,就我所从事的刑诉这个领域来说,做实证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
比如四川大学的左卫民教授,过去他是喜欢研究理论,近年来他带着他的博士生、硕士生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研究,从取保候审到法院的审判组织,到证人出庭,到案卷笔录,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还出版了一部著作。
我的一个师兄也是著名的学者宋英辉教授,现在在北师大当教授了,他最近开始就取保候审和刑事和解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最近《中国法学》第5期发表了他最新的一个调查研究的文章,关于刑事和解的一个调研报告。
我本人也是近两年来一直做一些调查研究,包括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一些专著,体现了近年来做调查研究的一些心得、一些体会。
就是单从刑诉这个部门法的角度来看,做实证研究是近年来的一种新兴的研究方法。
所以,这一点跟过去是发生重大的变化,过去动不动就是英美法德日意俄,然后是中国改革的问题、有关改革问题的对策,这种“三段论”式的研究已经不合时宜了,越来越多的人走向实践,从实践中提炼第一手的素材,发现问题,进行这样一种带有原创性的研究。
我觉得这一点,作为一种现象,同学们经常到图书馆阅览室看论文的话,应该会有所体会和发现。
大家还可以发现第二个现象,现在越来越多的论文,开始直接从中国实践中提炼出问题来。
我们过去总喜欢从西方的一个大的概念出发、原则出发、原理出发,来展开我们的研究。
记得当年我在法大读硕士、读博士的时候,那个时候影响最大的还是台湾地区法学家们的著作,台湾地区法学家们的著作对中国大陆的法学研究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我们过去资料比较少,首先从台湾学者的书里面看到一些资料,受到一些启发,但是多少年来,台湾学者做学问有的特点,总是大前提是西方的理论、英美法、大陆法,有时候还加个日本怎么规定,然后再回到台湾地区怎么规定。
你会看到这样的一种格式化的研究已经很少了,你不信找一找《法学研究》、《中国法学》这两个顶尖级的刊物近三年来的论文,你要有这样的论文很难发表。
所以我不知道各位在座的朋友们,你们有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重大的转型,如果谁跟不上这种转型,除非你将来不做研究去做实务,如果你要做研究的话,你远远地被抛在后面。
就是现在不要动不动以西方的大的概念作为研究的前提、作为推理的基础,而要沉下心来看中国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展开自己的研究,甚至提炼自己的理论来。
比如,最近我们研究刑事和解就面临着这两种研究思路的尖锐的冲突,可以说在很多研讨会上、很多的场合,我们发现两种研究思路归根结底是研究方法的冲突、碰撞。
谁的方法更优,更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更能够创新,谁能够占有话语权,相反,谁墨守成规,掌握的是原来的一套旧的研究方法,最后你连话语权都没有。
我印象很深的一次,近期参加了几个关于刑事和解的座谈会,刑事和解运动勃然兴起,没有法律规定,中央政法委把它认为是有利于维护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的改革举措。
它是一种自生自发的改革,它最早可能出现在北京朝阳检察院,朝阳检察院在2000年做了这种刑事和解的改革试验。
我记得那一次2000年的改革试验我跟法大的几位老师一起,帮他们进行了论证,当时也有不同的声音,但没想到七八年以后勃然兴起,全国几乎到处在讲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的本质就是被害人、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然后国家要么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要么从轻量刑。
各位如果研究刑法和民法的同学都知道,第一次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民事赔偿可以折抵刑期,我们很多人批评这种做法是以罚代刑、赔钱减刑,有人甚至把它讥讽为清朝雍正年代的“议罪银”制度,就是拿了钱就不再追究责任了,所以面临尖锐的批评。
但是它的生命力极其旺盛,目前根据统计,全国已经超过60%的案件是以这样的方式处理的,附带民事诉讼靠这种方式处理。
我到山东去调研(我老家是山东),我到山东高院出席了一个刑事和解的全省的工作会议,目前97%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靠这种和调解方式达成的。
刑事和解运动它的这种强劲的势头,由此可见一斑,而且这场运动还波及了重大的刑事案件,像死刑案件。
广东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一个规则,只要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向他赔礼道歉,双方达成谅解的,可以作为从轻量刑的一个理由,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如果从轻量刑,就意味着死缓或者无期。
我们可以看到去年发生了极大的争议,很多人批评这样的做法容易导致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富有的人可能都出来了,甚至不被判处死刑,甚至判处比较轻缓的刑罚,而穷人可能都被判处重刑。
那么刑事和解我现在看到的就是两种研究思路,就是一种方法问题了。
传统的思路是什么?西方的理论,中国的问题,最后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
那刑事和解这个东西怎么找西方?西方没东西,西方有恢复性司法,跟中国不一样。
哈佛大学著名的“恢复性司法理论之父”——霍华德·泽尔教授,他从新西兰、澳大利亚、北美一些土著居民最早创造的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像什么圆桌会议、围成一个圈(circle),被告人、被害人达成谅解,他从这里面取得灵感,受到启发,他提出了“恢复性司法”这个概念。
但是恢复性司法把赔偿不是放在最重要的地位,甚至是比较次要的地位,恢复性司法的核心是强调被告人、被害人心灵的相互沟通、相互倾诉,最后达到相互的谅解,而且解决那种对社会的仇恨,也解决被害人回归社会的问题。
因为被害人对社会充满敌意,他受了害,他也有一个回归社会的问题,减缓他的身心创伤。
传统的司法制度打击了犯罪,实现了程序的正义,但是没有解决这种被告人和被害人心灵的倾诉和心理创伤的恢复。
西方只有这样,没有中国的刑事和解,中国的刑事和解建立在民事赔偿的基础上,相互讨价还价,赔偿以后就可以折抵刑期,这是中国特色的一种试验的结果。
你从西方找不来,所以很多研究者陷入困境,西方没有。
那西方没有怎么办?他开始来这么一段话:刑事和解光为了解决申诉上访问题,光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难题,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违反了罪刑均衡原则,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刑诉的学者批评它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有一些伤害案件由于证据不足还违反了司法证明的基本准则。
好家伙,把刑法、刑诉法的基本理念一股脑儿拿过来批判它。
这就是我们有些学者所说的理论跟实践成了对立物,我们过去找西方,西方没有怎么办,我们用西方的理念来批判刑事和解。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来研究刑事和解,认为它有好处,我要完善它,有大量的论文写完善刑事和解的若干立法构想,提出了一大堆。
这样的研究不能说没有意义,但是有两个难题:第一,你动不动就批评它,它实践中是如野火春风一样勃然兴起,不可逆转,以致于连全国人大立法部门都要把它立为基本的一个制度,而且从目前来看,像俄罗斯这样的国家,也已经确立了轻微案件可以刑事和解。
大陆法有刑事和解,英美法有恢复性司法,你怎么解释?为什么学者从理念上批评、批判、否定的,在实践中具有勃然的生命力,而学者们鼓吹的沉默权、律师在场权,实践中连理都不理?这帮学者跟实践怎么了,谁出问题了?学者们看来实务界出问题了,一搞改革就是有利于本部门的利益来搞改革,不考虑原则,不考虑正当性。
实务界说:这帮学者疯了,整天抄美国、抄英国、抄法国、抄德国,一肚子概念,满腹经纶,一点用没有,不知道中国国情,不知道中国的现状。
大家看,传统的思路,要么批判,要么完善对策。
你看看这种研究还有多少新意可言,还能走多远,你还能诞生多少论文。
我们看能不能走另外一条道路,面对刑事和解这种运动,你别上来就价值判断。
我们中国人这种“泛道德主义”是全世界最严重的,上来就是道德上的好恶,小小年纪没有到社会上闯几年,张口就是公平正义,张口就是人权,对不对?当然对,你研究学问别上来就价值判断,你先分析它“为什么”、“怎么样”、“是什么”。
如果你要是做一个非道德主义者,上来不用道德的语言来否定它,那我们说你就有一种平和的心态了。
就像医生看见病毒和细菌一样,上来就批细菌、病毒的反人类性是没用的,细菌、病毒当然是坏东西,还用你说吗,你说100遍也没用。
面对这种细菌和病毒,医学专家需要研究它的病理,研究它的发病的原因,研究它的类型。
医学家们一般都不去谴责细菌和病毒,他会分析它的病理是什么,它分哪几种类型,我用什么方式治疗。
只有搞法律的人,面对“社会疾病”,动不动就有道德上的义愤,当你放弃了道德上的义愤,不要做一个道德家的时候,这个时候你开始做学问了,你不再是充当一个公共知识分子了。
公共知识分子和学者最大的区别在这里,公共知识分子忍不住鼓与呼,要么批判,要么构建,到最后他一无所获,因为他分析的比较浅,你在报纸上发文章,不可能太深了,太深了一写就是几千字,发不出来的。
所以,学者、做学问的人、做学术的人,平心静气地研究“是什么”、“为什么”,如果你是这样的角度看刑事和解,你会发现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创新的机会来了。
当你放弃对策法学的冲动,不再动不动就想提立法建议的时候,当你放弃道德家的冲动,不再动不动做价值判断的时候,做学问的黄金时间终于来了。
刑事和解是什么?它是一种合作性司法,这是我最近在一本书里提出来的一个概念,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协议,被告人认罪,双方合作,放弃了对抗。
从贝卡利亚以来,刑事法律中几乎所有的理念都建立在对抗性司法的基础上,国家跟被告人相互对抗、相互立场的对立,才出现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才出现了程序正义,才出现了无罪推定,才出现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这一切的概念都建立在对抗性的司法基础上。
但是被告人一旦缴械投降,自愿供认有罪,还有什么对抗,还有什么争斗?没有对抗还有什么无罪推定,还有什么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这里不是一种合作吗?而我们有多少案件有这种合作呢?90%的案件被告人是认罪的。
所以贝卡利亚以来的理论只能解决一个问题,被告人不认罪做无罪辩护的时候,这套理论是有用的,一旦被告人自愿认罪,这套理论还有多大的用途,我们可以商量。
程序正义还有价值没有?我过去研究程序正义,我现在发现程序正义建立在对抗性的基础上,控辩双方立场对抗,才强调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才强调要听取双方的陈述,判决说理,都来自这里,双方立场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