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李佩山等盗掘古墓葬案-实用word文档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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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古墓葬指导案例

盗掘古墓葬指导案例

盗掘古墓葬指导案例
201X年11月至201X年6月,张X建等11人形成盗掘古墓葬团伙,先后多次在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陶寺村北等地盗掘古墓葬十四座,所出土文物包括青铜鼎、青铜簋、青铜编钟、青铜鬲、青铜匜、青铜鱼片、青铜方盘等,上述文物倒卖后共获利834余万元。

经鉴定,上述被盗墓葬系东周时期墓葬,均属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

【裁判结果】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其中,被告人张小建在盗墓活动中,策划预谋、安排分工、发挥组织、领导作用,依法应系主犯;被告人段虎杰、张利斌既组织预谋又积极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法应系主犯;被告人闫振峰、郭建强探墓、盗墓并监督“出货”,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张晓东等6人系从犯。

一审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决被告人张小建等11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万元至1万元不等。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黄河流域陶寺遗址发生的盗掘古墓葬刑事案件。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文化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的根和魂。

陶寺遗址位于山西省襄汾县陶寺村南,是黄河中游地区以龙山文化陶寺类型为主的遗址,是华夏文明的源头之一。

案涉襄汾县陶寺北古墓葬群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巨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人民法院结合案涉盗掘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体现了严惩重处,推进黄河文
化遗产系统保护的坚定决心,对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被告人王毅犯盗掘古墓葬罪

被告人王毅犯盗掘古墓葬罪

的盗洞口已被人掀开。张文泰等人下到洞内盗掘一会后,因恐被人发现,便将发电机、水泵等作案工具藏匿在附近草丛后,离开了现场。2007年10月1日至3日,张文泰等人每天均在现场附近查探情况,发现罪行败露,遂停止了盗掘。后经湖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盗洞在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里楚墓群内封君级战国楚墓——双封包北包顶部;爆破的冲击波导致双封包北包墓葬受到严重的破坏。公诉人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宣读、出示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人证言,手机短信息及电话号码资料,辩认笔录,作案工具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九里楚墓群双封包北包盗掘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83]80号、[1993]6号文件,湖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关于对九里楚墓群内双封包北包盗洞9鉴定结论,本院(2008)临刑初字第28号判决书,被告人王毅的户籍资料,同案人张文泰、张贯朝、于占伟、邵许奎、吴建国、庄荣彬及被告人王毅的供述等证据。该院以被告人王毅的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为由,且被告人王毅是主犯为由,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章定喜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30日下午,其发现双封包楚墓群有一处被人挖过,有新土痕迹,还打了一个圆口洞,天快黑时,其又在双封包看到了三个操外地口音的男人,怀疑那三个人是盗墓人,回家后便打110电话报了警;
2、证人王作集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30日,其在双封包一个山包的顶部发现一个竖直往下打的盗洞,很深;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上半年,同案人张文泰(已判刑)获悉临澧县九里乡有战国时期的楚国古墓葬群(以下简称九里楚墓群,系湖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消息后,与被告人王毅商量并立意盗掘,以获取墓内珍贵文物。二人商定由张文泰联系盗墓技术人员和实地踩点,王毅负责邀集人员、组织资金、准备盗墓工具及车辆。同年9月15日,张文泰窜至临澧县九里乡,对九里楚墓群双封包北包进行实地踩点,并找到了以前别人藏匿的炸药和雷管。尔后,张文泰、王毅分别邀约了同案人张贯朝、于占伟和邵许奎、吴建国、庄荣彬(五人均已判刑),决定中秋节后前往九里楚墓群盗掘古墓。9月26日下午,王毅与张文泰、邵许奎携带洛阳铲、扎杆、鼓风机等盗墓工具乘坐由庄荣彬、吴建国轮流驾驶的一辆“瑞风”牌商务车从安徽省凤阳县出发前往湖南省澧县,同时,张文泰通知张贯朝、于占伟从河南老家赶往澧县。次日下午,七人在澧县城东旅社汇合后开房住下。当晚8时许,王毅等七人乘车前往九里楚墓群双封包北包现场查勘并选择盗掘地点。以后几天,王毅和张文泰等6人昼伏夜出,由庄荣彬、吴建国开车接送,其他人采取打眼、爆破的手段从九里楚墓群双封包北包顶部开始盗掘,至30日凌晨2时许,已盗掘形成了一个直径约一米、深约十余米的圆形盗洞。当日上午,庄荣彬驾车与张文泰、邵许奎、吴建国等人在澧县县城租赁和购买了发电机、水泵等作案工具。当晚,王毅、张文泰等人再次来到作案地点,发现掩盖好

王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王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王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经法院主持调解,行为人与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支付古墓修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

正文王某等3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枫在王某提议、纠集之下,时分时合或者伙同其他人,多次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何山、横山、吴山岭、华山西峰、华山东峰、观山,以及吴中区羊肠岭、凤凰山等处盗掘古墓葬,其中,王某参与13次、王某1参与8次、王某枫参与11次,共计盗掘古墓葬14座。

经鉴定,被盗古墓葬系苏州地区商周至清代古代墓葬,对苏州地方的历史、文化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本体造成了直接、严重的破坏。

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王某1、王某枫与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支付古墓修复费用及鉴定评估费用共计82349.59元。

【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枫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三被告人多次盗掘古墓葬,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王某1系主犯;王某枫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绝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已足额赔偿被盗掘古墓的修复费用及评估鉴定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至九年,并处罚金1.2万元至9000元。

已扣押的赃物,予以没收,并责令三被告人按各自参与犯罪的数额,退赔尚未追缴的赃物(或折价款);责令三被告人退出本案已追缴赃物的销赃所得。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侯林山等19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侯林山等19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

侯林山等19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案情」被告人:侯林山,男,34岁,山西省孟县人,住山西省侯马市侯马乡西侯马村,工人。

1984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1991年6月10日因倒卖文物被西安市公安局罚款32700元;1992年4月6日因倒卖文物被山西省运城地区公安处收审69天,后取保候审。

1994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张小宾,男,36岁,河南省济源市人,住山西省侯马市南街101号,工人。

1995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郝德明,男,43岁,山西省侯马市人,住侯马市侯马乡白店村,农民。

1985年1月17日因犯流氓罪被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994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韩引虎,男,30岁,山西省侯马市人,住侯马市高村乡祁村,农民。

1992年9月2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山西省第五劳改支队服刑。

被告人:廉希民,男,30岁,山东省阳谷县人,住山西省侯马市高村乡祁村,工人。

1994年1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银岗,男,31岁,山西省侯马市人,住侯马市高村乡祁村,农民。

1992年9月2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山西省第五劳改支队服刑。

被告人:崔金生、闫庆民、刘建华、牛会员、赵平原、郝爱明、刘金优、张景普、郭海文、郭建明、袁徽敏、张志强、马玉生的基本情况从略。

1988年秋至1994年初,以被告人侯林山为首,以被告人张小宾、郝德明、韩引虎、廉希民、杨银岗为主,并纠集闫庆民、崔金生、袁徽敏、刘建华、牛会员等同案被告人,分别在山西省侯马市的晋国遗址、晋国祭祀墓址、洪洞县的西周古墓葬群、曲沃县的西周至战国遗址、稷山县的古墓及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古墓葬群等地,进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活动。

在此期间,侯林山等被告人还在山西省侯马市及曲沃县、新降县、襄汾县、平遥县和陕西省靖边县等地非法收购大量文物,并将盗掘和收购所得的大量文物倒卖给西安、福建等地的文物贩子。

李某某等16人倒卖文物、林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李某某等16人倒卖文物、林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李某某等16人倒卖文物、林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文章属性•【案由】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审理法院】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规则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系列文物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明确侦查方向,拟定证据指引,引导侦查取证,解决证据隐蔽性强、固定难度大等问题,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全程参与,解决文物定名、出土区域认定等专业问题。

在审查起诉中应当注重循线深挖,依法追捕追诉,实现全链条打击,并通过以案促治形成文物保护合力。

正文李某某等16人倒卖文物、林某某等4人盗掘古墓葬、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铜镜是中国古代青铜艺术的瑰宝之一,既是古代人民不可缺少的生活用具,又是精美的工艺品。

铜镜一般背面铸有图案和铭文,并陪钮以穿系,正面则磨砺光亮。

本案涉及的海兽葡萄镜、昭君出塞镜是古代铜镜的佼佼者。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4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2年6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7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8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6月出生,文物修复自由职业者。

其余16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11人,自2009年起先后在北京、广州、洛阳等地非法倒卖海兽葡萄镜及其他青铜文物41件,张某在洛阳受托为倒卖文物人员修复一级文物1件。

本案涉案文物交易价格近1000万元。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林某某等4人在广西桂林市平乐县平乐镇一汉代土坑墓中,盗掘出一级文物昭君出塞镜,经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等5人倒手后,转卖给了在洛阳以开办文物工艺品店为幌子的李某甲(另案处理)。

2021年9月,昭君出塞镜被李某甲转卖后,在展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侦查机关将上述42件青铜文物追缴,并从部分被告人住处、仓库等处查获其他文物1386件。

盗掘古墓葬案件侦查革新

盗掘古墓葬案件侦查革新

盗掘古墓葬案件侦查革新作者:张海洋来源:《犯罪研究》2018年第02期内容摘要:当前以盗掘古墓葬为主的文物犯罪呈高发态势,给国家的文物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公安机关现有的侦查工作难以有效打击面对日益猖獗的盗掘犯罪。

本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境内盗掘古墓葬案件的特点和趋势进行分析,梳理侦查工作存在的现实困境,并提出该类案件的侦查革新策略,以期为有效打击盗掘犯罪,保卫珍贵的文物资源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盗掘;古墓葬;侦查策略一、当前盗掘古墓葬犯罪的形势和特点我国境内的地下文物资源十分丰富,但许多不法分子面对高额的利润诱惑,疯狂地盗取国家的文物资源。

当前涉及文物的犯罪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给国家的文物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其中又以盗掘古墓葬案件作为文物犯罪的主要类型。

据统计,2012-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刑事案件占约全部文物犯罪案件的90% 。

总体而言,当前我国境内盗掘古墓葬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盗掘案件激增,大案要案频发据统计,我国发现并登记在册的古墓葬共计139458处,未被发现的古墓葬数目则更多。

如此众多的古墓葬分布全国各地,其中以陕西、河南、山西、浙江等省份较为集中,而上述地区也是盗掘犯罪案件的高发地区。

考古工作者所言“阳光总在风雨后,盗墓总在考古前”更是对盗掘现象普遍存在的最好佐证。

近几年每年全国涉文物犯罪立案数量都在2000起以上,文物犯罪形势严峻,一些职业盗墓犯罪团伙流窜各地盗掘古墓葬,给国家文物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笔者对裁判文书网相关数据进行检索后发现2013年至2016年间的裁判文书总体呈现出直线上升趋势(如图所示),考虑到该类案件犯罪黑数大等特点,我们可以推知近年来我国境内盗掘古墓葬犯罪增长速度之惊人。

数据来源:裁判文书网除了发案数目激增,一些特大盗掘案件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轰动全国的辽宁朝阳“红山大案”,涉案文物在数量和等级上均属罕见,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影响极其恶劣。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概念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构成1、罪体行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行为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这里的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

客体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客体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这里的古文化遗址,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发展中由古代人类创造并留下的表明其文化发展水平的石窟、地下城、古建筑等。

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中华民族历史上建造并留下的墓穴及其有关设施。

2、罪责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进行盗掘的主观心理状态。

处罚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2]减轻处罚事由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情节较轻的,是本罪的减轻处罚事由。

这里的情节较轻,是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损毁较小,没有造成文物破坏,或者具有其他较轻情节的等。

加重处罚事由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而具有刑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补充规定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墓葬案件侦查革新

盗掘古墓葬案件侦查革新
(一 )盗掘 案件 激 增 ,大 案要案 频发 据 统计 ,我 国发现 并 登记在 册 的古墓 葬共计 139458处 , 未被 发现 的古 墓葬 数 目则更 多 。如 此众 多 的古 墓 葬分布 全 国各地 ,其 中以陕西 、河 南 、 山西 、浙江 等省 份较 为集 中 , 而 上述 地 区也 是盗 掘犯 罪案 件 的高 发地 区 。考 古工 作者 所 言 “阳光 总在 风雨 后 ,盗墓 总在 考 古前 ”更 是对 盗 掘现 象普 遍 存在 的最好 佐证 。近 几年 每 年全 国涉 文物 犯罪 立案 数量 都在 2000起 以上 ,文 物 犯罪 形 势严 峻,一些职 业 盗墓犯 罪 团伙流 窜各 地 盗掘 古墓 葬 ,给 国家 文 物 安全 带来 严 重威 胁 。 笔者对 裁 判文 书 网相 关数 据进 行检 索 后发 现 2013年 至 2016年 间 的 裁判 文 书总 体呈 现 出直 线上 升趋 势 (如 图所 示 ),考虑 到该 类案 件 犯罪 黑数大 等特 点 ,我 们 可 以推知 近 年来 我 国境 内盗 掘古墓 葬 犯罪增 长速 度之 惊 人 。
化程 度 不高 ,法律 意识 十分 淡薄 ;第三 类是专 门负责赃 物 运输 、中转 的人员 ;此外 ,“鉴定
人 员 ”在盗掘 犯罪 中具有 极其 重 要 的地 位和 作用 ,该类 人 员 能够对 被盗掘 的文 物 的年 代和
关键词 :盗掘;古墓葬;侦查策略
一 、 当前盗 掘 古墓 葬犯 罪 的形势和 特 点
我 国境 内的地 下文 物 资源 十 分丰 富 ,但 许 多不法 分子 面对 高额 的利润 诱 惑,疯狂 地 盗 取 国家 的文 物 资源 。 当前涉 及文 物 的犯 罪案 件呈 现高 发态 势 ,给 国家 的文 物安 全带 来 了前 所 未有 的威 胁 ,其 中又 以盗 掘古 墓 葬案件 作 为 文物 犯 罪 的主 要类 型 。据 统 计 ,2012—2014 年 ,全 国法 院 新收 盗掘 古文 化遗 址 、古墓 葬刑 事案件 占约全 部文 物犯 罪案 件 的 90% 总体 而 言 ,当前 我 国境 内盗掘古 墓 葬案件 呈现 出 以下 特 点 :

盗墓法律案例(3篇)

盗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文物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地发现了一处古墓被盗。

经调查,警方发现该墓为明代某位官员的家族墓,被盗文物价值连城。

警方立即展开侦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

二、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5岁,无业。

李某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于2018年2月组织了一伙盗墓团伙,非法挖掘了上述明代古墓。

在盗墓过程中,李某等人破坏了墓室结构,盗走了墓中的珍贵文物。

经鉴定,被盗文物共计30余件,包括瓷器、玉器、金银器等,其中不乏国家一级文物。

三、案件分析1. 犯罪主体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为盗墓团伙的组织者,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犯罪客体分析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盗掘古墓,破坏了国家文物资源,侵犯了国家文物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为了谋取不义之财,明知盗掘古墓是违法行为,仍然实施盗墓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4.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组织盗墓团伙,非法挖掘古墓,破坏了墓室结构,盗走了墓中的珍贵文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四、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盗窃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李某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时,李某还需赔偿因盗墓行为造成的文物损失。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1.10.28•【文号】•【施行日期】1991.10.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活动急剧蔓延,不断发生大规模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事件,给祖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保护国家文物。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1年10月28日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最近一个时期,曾一度有所收敛的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又屡有发生,并急剧蔓延。

一些地方不断发生大规模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事件。

许多盗掘现场尸骨狼藉,文物碎片随处可见,有些地区古墓葬已被盗掘殆尽,埋藏在地下千百年的文物毁于一旦,大量农田也同时被毁,其严重程度不仅为建国以来所未有,也为历史上所罕见。

如不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祖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将蒙受难以估量的损失,也有损于国家的形象。

现就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切实把保护国家文物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我国是著称于世的文明古国。

现存于地上地下的极为丰富的文物,是中华民族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宝贵财富,保护和利用好这些文化遗产,对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古墓盗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古墓盗掘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古墓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价值。

然而,近年来,随着古墓盗掘事件的频发,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这些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古墓盗掘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古墓盗掘案件为例,分析其法律问题及处理结果。

二、案例介绍2018年,我国某省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在省内某地发现一起古墓被盗掘事件。

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被盗掘的古墓为明代一位官员的墓穴,墓内陪葬品丰富,包括金银器皿、瓷器、玉器等珍贵文物。

经鉴定,这些文物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对盗墓团伙进行侦查。

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努力,警方成功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经调查,这起盗墓案件涉及多个层级,包括盗墓团伙成员、文物贩子、买家等。

三、法律分析1. 犯罪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被盗掘的古墓葬及文物价值巨大,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文物资源,故法院依法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

3. 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文物保护法律案例(3篇)

文物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物市场日益繁荣,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盗掘古墓、盗卖文物现象时有发生。

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文化遗产,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为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本案是我国首例因盗掘古墓而引发的文物损毁案件,依法严惩了盗墓贼,有力地震慑了文物犯罪。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我国某省文物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称该省某地发现一座古墓被盗掘。

接到举报后,文物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古墓内的文物被盗掘一空,损失惨重。

经初步调查,该古墓为东汉时期墓葬,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案件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

经过缜密侦查,专案组发现盗墓团伙成员分别为王某、李某、张某等人。

该团伙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先后盗掘多座古墓,盗取了大量珍贵文物。

三、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王某、李某、张某等人盗掘古墓,盗取珍贵文物,严重破坏了国家文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李某、张某等人进行判决。

(一)王某:王某系盗墓团伙的组织者,负责策划、指挥盗掘古墓。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李某:李某系盗墓团伙的主要成员,负责实施盗掘古墓。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三)张某:张某系盗墓团伙成员,参与盗掘古墓。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件启示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依法保护文物资源的决心。

以下是本案给我们的几点启示:1. 文物保护意识需加强。

本案的发生,反映出部分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我们要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2. 法律法规需完善。

针对文物犯罪现象,我国政府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

廖某尚等3人盗掘古墓葬案

廖某尚等3人盗掘古墓葬案

廖某尚等3人盗掘古墓葬案文章属性•【案由】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事先谋划、商定,携带金属探测仪和铁铲等工具,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正文廖某尚等3人盗掘古墓葬案【基本案情】2021年6月,被告人廖某尚、卢某军、李某生伙同吴某强(在逃),经事先谋划、商定,携带金属探测仪和铁铲等工具,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兼爱乡某村附近一古墓群进行盗掘,挖开其中一座古墓,取出瓦坛、木条等物品。

经鉴定,被盗掘墓葬系清代廖氏家族古墓群中的一座,为廖氏第六代廖某忠之墓;该墓群保存较好,形制和碑刻具有地方特点,碑文清晰,对研究当地人口迁徙历史及民族融合等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裁判结果】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廖某尚、李某生、卢某军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

三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廖氏族人,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评论【典型意义】本案系盗掘古墓葬引发的刑事案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以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为限;实施盗掘行为,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即属于犯罪既遂。

清代廖氏家族古墓群虽未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但仍受法律保护。

各被告人明知是古墓葬而实施盗掘,致使古墓葬本体完整性遭受了不可逆的破坏,即便没有窃得有价值的文物,亦应受到相应刑事制裁。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体现了全面维护文物安全的鲜明立场,对于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受法律保护的古墓葬及其价值、营造共同保护社会氛围,以及警示、震慑民间盗墓活动,具有积极意义。

乱挖祖坟法律案例(3篇)

乱挖祖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破坏祖先墓地,乱挖祖坟。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例旨在通过分析一起乱挖祖坟案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发现其祖先墓地被盗掘,墓碑被破坏,墓地内的珍贵文物被盗走。

张某随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同伙非法盗掘了张某祖先墓地,并将墓地内的珍贵文物盗走。

李某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 乱挖祖坟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张某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的祖先墓地属于其家族的私有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因此,张某对其祖先墓地享有合法所有权。

3. 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李某等人的行为涉嫌非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李某等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李某等人应赔偿张某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法律讲堂盗窃文物案例(3篇)

法律讲堂盗窃文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文物,作为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瑰宝。

我国历来重视文物保护,依法打击盗窃文物犯罪。

本文将以一起盗窃文物案件为例,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旨在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法律的认识,增强法治观念。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省发生一起盗窃文物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农民出身。

李某为了谋取不义之财,伙同他人于2018年10月潜入某古墓,盗掘古墓中的珍贵文物。

在盗掘过程中,李某等人将盗掘的文物秘密运出,并试图通过非法渠道进行倒卖。

三、案件经过1. 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潜入古墓,盗掘文物。

2. 李某等人将盗掘的文物运出,藏匿于李某家中。

3. 某文物专家在考察过程中,发现李某家中藏匿的疑似文物。

经鉴定,该文物为国家一级文物。

4. 公安机关接到文物专家的举报,立即展开调查。

经过缜密侦查,将李某抓获归案。

5.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四、法律适用1.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涉及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盗窃、哄抢、私分、侵占、破坏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1.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人盗窃国家一级文物,情节严重,构成盗窃罪。

2. 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 同时,法院判决李某退赔文物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盗窃国家一级文物,严重侵犯了国家文物保护制度,损害了国家利益。

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盗墓法律制裁案件(3篇)

盗墓法律制裁案件(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盗墓题材影视作品的兴起,盗墓活动也日益猖獗。

为了保护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我国加大了对盗墓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以我国首例盗墓法律制裁案件为例,探讨法律制裁在打击盗墓犯罪中的作用,并对盗墓犯罪进行反思。

一、案件背景2016年,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盗掘古墓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陈某、李某、王某等人在得知当地一座古墓藏有珍贵文物后,伙同作案,利用夜间潜入墓穴,盗掘了墓穴中的珍贵文物。

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将陈某、李某、王某等人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陈某、李某、王某等人进行了审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陈某、李某、王某等人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年、七年,并处罚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陈某、李某、王某等人盗掘古墓,破坏文物,被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三、法律制裁的作用1.震慑犯罪:我国首例盗墓法律制裁案件的审理,对盗墓犯罪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

案件曝光后,社会舆论纷纷谴责盗墓行为,使得广大民众对盗墓犯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从而增强了抵制盗墓犯罪的社会氛围。

2.保护文物:通过法律制裁,对盗墓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有效保护了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

此案的成功审理,使得盗墓犯罪分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文化安全。

3.维护社会秩序:盗墓犯罪不仅破坏了文物,还扰乱了社会秩序。

法律制裁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盗墓犯罪的反思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针对盗墓犯罪,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大家认识到盗墓犯罪的严重性。

2.完善文物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制度,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提高文物保护水平。

3.强化执法力度:加强对盗墓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盗墓犯罪分子,形成对盗墓犯罪的高压态势。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12.02•【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安平桥文物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5、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行政公益诉讼案6、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7、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政公益诉讼案8、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行政公益诉讼案9、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10、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崔家坝镇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盗掘古墓葬委托评估回填修复【要旨】违法行为人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罪相关罪名,并对文物造成实际损害,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文物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谢某某提供作案工具及车辆,与杨某某、李某某等8人共同盗掘乌图布拉格土墩墓(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后因盗洞塌方渗水,盗掘行动被迫停止。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认定,盗掘人员采用掏挖盗洞的方式进行盗掘,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调查和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乐市院)在审查谢某某等9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时,发现上述9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

掘墓大盗落网记

掘墓大盗落网记

掘墓大盗落网记辽宁省朝阳市警方历尽九个多月的艰辛,端掉10个盗墓团伙之后,将价值逾5亿元的文物悉数追回。

玉猪龙、勾云形玉佩、马蹄形玉箍、方形玉璧……赃物涵盖了新石器时代直至清代的1168件(套)文物。

2015年12月31日,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26”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第一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别判处姚玉飞、王子朋等五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判处李振军、杭国林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一号人物称“祖师爷”2014年11月底,朝阳市公安局相继发现在朝阳市境内的牛河梁红山文化古遗址保护区建控地带以外,周边均出现深挖痕迹,连续发生多起盗掘案件,一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积石冢群文物本体和原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和损毁,大量珍贵文物被盗。

此案震惊了公安部领导。

公安部责成辽宁省公安厅,以朝阳市公安机关为主,迅速成立专案组对“11?26”特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展开侦查,此案被称作“公安部督办第一号”……办案民警介绍,此案最大的一个团伙,其一号人物姚玉飞有着“祖师爷”的绰号,博览考古等方面书籍,“他在确定古墓葬、遗址位置方面经验丰富,可以脱离罗盘仪的辅助,直接根据山脉河流走势和日月星辰位置,进行墓葬大体定位。

”专案组披露,许多其他盗掘古墓葬的骨干分子,都是姚玉飞的徒弟或者是姚玉飞团伙的成员。

“二号团伙成员王某就是姚玉飞的徒弟。

在姚的指导下,王某等六人找到并盗掘了位于辽宁省建平县一处红山文化古墓,造成严重破坏。

”专案组民警说。

53岁的姚玉飞中等身材,是内蒙古赤峰市人,在家排行老三。

平日他话不多,为人谨慎,爱看书。

家中七兄弟中,他是将父亲的看风水和墓葬的“绝活”学到手的唯一一人,获称“关外第一高手”。

“姚玉飞懂得在哪能找到‘活土’,他能根据星象、地形和地图,准确地找到古墓墓室的位置。

经他踏勘踩点后,我们基本上每次都能成功挖到东西。

”团伙核心成员冯某说。

盗挖古墓获刑

盗挖古墓获刑

盗挖古墓获刑
朱玉胜;袁小蔓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8(0)11
【摘要】王某等5人分别来自江苏、河南、四川和福建,通过互联网结识后,相
约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镇盗窃古墓发财,梦没有做成,却换来锒铛入狱的下场。

经长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3月22日,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对被告人王某、余某、付某、苏某、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总页数】1页(P38)
【作者】朱玉胜;袁小蔓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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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林等15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孙某林等15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孙某林等15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文章属性•【案由】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审理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行为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多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正文孙某林等15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孙某林等15人经交叉结伙、事先策划,在青海省都兰县热水墓群血渭一号大墓东北角、东侧平台处及血渭牧场(俗称羊圈墓)多次进行盗掘,窃得大量文物。

其中,1个金属材质碗变卖获利20余万元,50余克带花纹金片变卖获利2万余元。

经鉴定,被盗古墓葬为唐代时期吐蕃墓葬,分别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兰县热水墓群重要组成部分和夏尔雅玛可布遗址。

查获的646件文物中,一级文物14组、16件,二级文物49组、77件,三级文物132件,一般文物421件。

在血渭一号大墓东北角的盗掘行为造成地波探测安防一期工程破坏,产生修复费用40.64万元。

在羊圈墓盗掘所挖盗洞,产生回填费用2400元。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林等被告分别承担上述费用以及开展抢救性发掘和搭建古墓保护棚产生的费用。

【裁判结果】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某林、夏某、苏某奎、索某等1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制度,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其多次盗掘古墓葬,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具有自首、立功、主动缴纳罚金和公益赔偿金等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的,依法从重处罚。

经综合考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至5万元;被告人犯数罪的,依法并罚。

依法没收车辆等作案工具,在案646件文物由扣押机关移交都兰县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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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山等盗掘古墓葬案
李佩山等盗掘古墓葬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枣刑一终字第46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佩山,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X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夫远,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X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井伟,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X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延坤,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X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峰(别名富贵)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微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

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犯罪,于201X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

现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佩山、李夫远、赵井伟、魏延坤、王峰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一案,于二00八年七月三日作出(201X)滕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分别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被告人李佩山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李夫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井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魏延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李佩山、李夫远、赵井伟、魏延坤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佩山、李夫远、赵井伟、魏延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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