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9讲_非转让背书(2)、承兑、保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银行汇票的特殊规定、本票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38讲_出票、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1)
第十单元票据法律制度(分则)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出票(★★)(P182)1.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
【提示】不论是出票,还是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承兑均是按照规定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交付票据后,相应票据行为方告成立。
2.绝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票据无效记载事项汇票本票支票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授权补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授权补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提示】(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授权补记,但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补记;在支票金额未补记之前,收款人不得背书转让、提示付款。
(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但并不属于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这表明: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也就是说,就支票而言,我国《票据法》承认了转让背书之外的这种(直接交付支票)票据权利转让方式。
3.对票据金额的特殊要求(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汇票上记载的金额不确定的,汇票无效。
4.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推定票据事项法律推定汇票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015年简答题)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本票付款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5.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五章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仃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杭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四)掌握保证、抵抑、质抑、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八)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九)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十)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十二)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第一节合同的仃立一、合同订立的形式(一)书面形式(二)口头形式(三)其他形式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书人为r币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汀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适用限制包括: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义务。
2.格式条款尤效的情形。
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汀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不;(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 ,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不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l ,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4.要约的效力。
5.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理应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50个考点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50个考点【☆☆☆☆☆】1.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背书】2.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时间】3.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4.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5.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6.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权转让】7.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权转让】8.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人财产权】9.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公司法人财产权】10.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非转让背书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整理:非转让背书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预计在9月份,考生要决定备考,就要争取一次性通过考试!小编整理了一些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备考生有所帮助!最后祝愿所有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考点:汇票——非转让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1)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2)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
2.质押背书
(1)质押背书成立后,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2)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必须依照法定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
(3)以票据质押,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4)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中级经济法必背知识点2023
中级经济法必背知识点2023 2023中级经济法必背知识点如下:一、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2、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3、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4、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二、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2、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
3、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4、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三、金融法律制度1、金融市场的概念和种类。
2、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3、金融业务的范围与监管。
4、金融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四、票据法律制度1、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2、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3、票据的付款和追索权。
4、票据的抗辩和补救。
五、证券法律制度1、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2、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3、上市公司的收购与重组。
4、证券市场的监管与处罚。
六、竞争法律制度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2、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
2、著作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
3、专利权的申请、审查和授予。
4、商标权的注册、使用和管理。
八、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与程序法制度1、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与比较。
2、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3、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4、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
以上知识点是中级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内容,需要考生掌握并熟练运用,具体可以结合大纲和相关教材进行深入学习。
2019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第4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0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P152)1.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3)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利益原则(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解释】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解释】《保险法》未明确规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财产保险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员包括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等。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2019中级经济法51讲第17讲商业汇票的保证(2)、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
第三单元商业汇票考点04:商业汇票的保证(★★★)(P189)3.签章(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行为人中,其签章不符合规定可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A.出票人B.保证人C.背书人D.承兑人【答案】A4.保证责任(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考点05:付款请求权(★★)(P190)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考点06:追索权(★★★)(P191)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1)到期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有()。
A.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B.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C.承兑附条件D.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答案】BCD【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知识点(2)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知识点(2)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精讲知识点(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合伙企业法》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各合伙人组建合伙企业是为了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如果某一合伙人自己又从事或者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势必影响合伙企业的利益,背离合伙的初衷;同时还可能形成不正当竞争,使合伙企业处于不利地位,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中每一个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果自己与合伙企业交易,就包含了与自己交易,也包含了与别的合伙人交易,而这种交易极易造成损害他人的利益。
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一规定确定了合伙事务执行决议的三种办法:(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这种约定有两个前提:一是不与法律相抵触,即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未作规定的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前必背法条一、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
3、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1、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相对原则。
3、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4、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合同法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
3、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4、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的原则。
四、公司法1、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设立、运营、变更和解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公司的基本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五、票据法1、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3、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的特点。
4、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票据上进行真实、准确的记载。
六、竞争法1、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3、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4、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七、税法1、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3、纳税人是依照税法规定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中级经济法必会的30个知识点
共30个知识点,考前看一下,拿60分不成问题。
必会知识点 1【公司担保的限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必会知识点 2【股东未尽出资义务】(1)未尽出资义务的对内责任(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①足额缴纳(未缴纳出资+利息);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未尽出资义务的对外责任(对债权人):①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必会知识点 3【公司决议不成立】决议不成立的情形:①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或者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必会知识点 4【股东查阅权】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上述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会知识点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精选知识点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科目,涵盖了丰富且重要的知识点。
以下为您精选了一些关键知识点,助您在备考之路上更加顺利。
合同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的重点之一。
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应当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关注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先履行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情形;不安抗辩权是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行使。
公司法律制度也是必考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在公司的组织机构方面,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则负责监督。
另外,票据法律制度也不容忽视。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汇票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都有严格的规定。
比如背书应当连续,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保证则需要在票据上记载相关事项。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需要准确掌握,同时要清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在消费税法律制度中,要了解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
证券法律制度是比较复杂的一部分。
股票的发行、上市与交易,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相关知识都要熟悉。
比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授予条件、商标权的注册和保护等。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复习
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复习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复习如果大家想要通过中级会计师的考试,有一些考点是必须要背下来的。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考点复习,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责一、出卖人的权责(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2)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伺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移转给对方当事人占有,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合同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18页精选文档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三章强化知识点汇总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知识点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正确答案』×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一个中国人2.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注册资本无最低限额的限制。
但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判断题】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为维持其他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条件,该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正确答案』×(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投资人甲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并对乙的限制是合同的价款不得超过10000元,乙擅自和丙签订了15000元的合同,并告知了丙自己的限制,则丙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没有经过甲的追认,那么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丙并不知情,则是善意的,该合同是有效的。
2019中级《经济法》真题及解析
2019 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经济法真题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30 分。
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请使用计算机鼠标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点击试题答案备选项前的按钮“○”作答。
)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张某观测宇宙黑洞B.王某与机器人对弈C.李某购买考试教材D.刘某食用新鲜草莓2.11 周岁的张某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将其价值3000 元的学习机赠送给同学李某。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赠与的效力为()。
A.可撤销B.有效C.无效D.效力待定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未选定仲裁委员会。
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仲裁条款无效B.当事人可以就仲裁委员会的选择签订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条款无效C.该仲裁条款有效;约定的仲裁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审理D.该仲裁条款有效;约定的仲裁事项发生争议时,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审理4.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归于消灭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5.下列关于子公司法人资格和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C.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D.子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与母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6.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张某、李某、王某、赵某四人出资设立,四人出资比例分别是 10%、15%、20%、55%,公司章程对议事规则和表决权的行使未作特别规定。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法条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背56个法条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4、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不得以土地所有权、非法的财产(如毒品)、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5、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佛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出资人已经就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迷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10、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单元票据法律制度(分则)考点3:非转让背书(★★)(P186)【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2017年)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C.出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答案】ACD【解析】票据质押行为的成立,应同时符合3个要件:(1)在票面上记载“质押”字样(选项AD未记载“质押”字样);(2)出质人在票据上作质押签章(选项C出质人未签章);(3)向质权人交付票据。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在向乙银行申请贷款时以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担保。
下列关于甲公司汇票质押生效要件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3年)A.甲公司只须和乙银行签订该汇票的质押合同即可生效B.甲公司只须将该汇票交付乙银行占有即可生效C.甲公司只须向乙银行作该汇票的转让背书即可生效D.甲公司应当在该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乙银行名称、签章,并将汇票交付给乙银行后方可生效【答案】D【解析】(1)票据质押的,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或者“为担保”、“为设质”等)字样;(2)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至少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且由背书人签章)并交付。
考点4:承兑(★)(P188)1.承兑(承诺兑付)制度是远期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提示】见票即付的票据不需要承兑,在付款提示期限内直接提示付款,如被拒付可及时行使票据追索权。
远期商业汇票,则需要先提示承兑(承诺到期将予兑付),而后在到期日到来后10天内提示付款(先要到一个承诺,到期日后才能见到真金白银);不论被拒绝承兑,还是最终被拒绝付款,都可以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2.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票据(包括支票、本票以及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3.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除出票人以外其他前手的追索权。
4.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
5.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6.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7.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8.承兑的法律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1)承兑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远期汇票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提示】在远期汇票上,付款人和承兑人实际上指的同一人。
在考试时,如果称呼为承兑人,说明该付款人已经承兑,票据上已经存在其承兑签章;如果只称呼为付款人,考生则需要仔细看清案情是否交代该付款人已承兑,如果尚未承兑或拒绝承兑,票面上并不存在其签章,该付款人只是票据关系人,而非票据责任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5:保证(★★)(P189)1.记载事项(1)绝对记载事项:“保证”字样+签章(2)相对记载事项①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018年、2014年简答题)②保证日期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018年、2014年简答题)(3)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提示】保证应当作成于汇票或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附条件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018年简答题)【相关链接1】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相关链接2】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是出票行为的绝对记载事项。
3.保证的效力(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考点6:付款请求权(★★)(P190)1.提示付款的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4)支票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提示承兑、付款的期限和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对出票人、承兑人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首次追索再追索银行汇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出票日起2年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商业汇票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到期日起10日内到期日起2年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商业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到期日起10日内到期日起2年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日起2年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支票×自出票日起10出票日起6个月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日内6个月起3个月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4.形式审查义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提示1】该审查义务仅限于汇票格式是否合法,即汇票形式上的审查,而不负责实质上的审查。
【提示2】如果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例如,明知持票人恶意取得票据)或者有重大过失(例如,对远期票据在到期日前支付、票面有影响持票人权利的形式瑕疵而未审查出来)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5.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提示】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仍可照常行使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
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答案】BD【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7:追索权(★★★)(P191)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1)实质条件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条件①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提示1】拒绝证明主要有: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死亡证明,失踪证明书等。
【提示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其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
(2014年、2013年简答题)【提示1】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只有按照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才能列为被追索人;如果该当事人依法享有特定的抗辩权(对物抗辩或对人抗辩),则持票人不得将其列为被追索人。
【提示2】银行能否作为追索对象,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来看:①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银行是“出票人”,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仍然可以向出票银行进行追索。
②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银行,能否列为追索对象关键看票据是否已经承兑,如果该银行已经承兑,则直接可以称为承兑银行,如果尚未承兑则只能称为付款银行;如果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承兑的,银行不得列为追索对象,因为此时的银行尚未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承兑的,可以将该承兑银行列为追索对象。
③支票上的付款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往往是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由于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须承兑,因此支票上的银行并非支票上的债务人,银行拒绝支付票款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将付款银行列为追索对象。
④商业承兑汇票中,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并非汇票上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追索对象,持票人应直接将承兑人列为追索对象(当然,也可以依法向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
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