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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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1 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及《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规范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其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面掌握和分析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状况、风险等级,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导则。

2 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的评估和分级。

3 术语3.1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3.2 资源是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3 相关方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4 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独立于生产设施的安全监控专用系统, 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现场功能执行设施,属于区域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现场信号的汇集、控制和转发的接入平台系统。

是企业重要的安全设施。

3.5关键装置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和实时监控的装置。

3.6重点部位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以下部位:- 1 -(1)制造、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3.7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8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工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9)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②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 Q q Q q 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Q Q Q n 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表2 毒性物质分级(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2.库区(库)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① 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② 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q Q q Q q Q n n11221++⋅⋅⋅+≥ 式中,q q q n 12,,,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Q Q Q n 12,,,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3 库区(库)临界量表*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预防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需实施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质,且存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移动类重大危险源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的重大危险源涉及单位。

各级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管。

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第四条申报登记的重大危险源范围: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等九类。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申报登记建档。

申报登记建档统一使用由国家认可的软件。

第六条江苏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原则(一)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的危险物质,以超过GB 18218所列临界值为准,进行重大危险源分级:GB 18218所列临界值即为四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GB 18218所列临界值的5倍为三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GB 18218所列临界值的10倍为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GB 18218所列临界值的15倍为一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二)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范围以外的危险物质(场所和设施)以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所列临界值进行辨识和分级:56号文所列临界值即为四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56号文所列临界值的5倍为三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56号文所列临界值的10倍为二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56号文所列临界值的15倍为一级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第七条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点进行检测和评估,评估应委托具备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申报、建档和监控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移动类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另见《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苏安监〔2008〕165号)。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分级监管。

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监管等级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不同监控管理水平划分的等级。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和评估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申报登记和建档。

申报登记和建档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软件。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等九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由高到低有一至四个等级组成,并按以下原则划分确定。

(一)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标准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达到标准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1. 引言重大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情况或因素。

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及防控措施的有效实施,本规定制定了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措施,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2. 责任以及管理机构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由相关审批机关、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共同承担。

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主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评估、识别、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则应承担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认证的职责。

3. 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和识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生产场所或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和识别。

评估和识别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以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类型、范围、风险等级和危险特征,为下一步出台预防控制措施提供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撑。

4. 重大危险源的上报和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对评估和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报告相关审批机关或监管部门,并根据要求向国家或地方政府进行备案。

报告和备案内容需真实准确,报告材料需包括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识别报告、安全生产方案等文件。

审批机关或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相关报告后及时组织核查和审核,确保报告内容核实无误。

5. 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和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重大危险源评估和识别结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和处理。

具体控制和处理方式需根据重大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和危险特征确定,可采取隔离、削弱、消除等技术手段,也可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巡查监管等管理措施来降低风险级别。

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跟进重大危险源的变化状态,对风险和控制措施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6. 监督和检查为了确保重大危险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审批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和检查应当有针对性和重点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为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7. 奖惩措施对于经过核查和审核仍未能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或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予以相应的行政、经济及刑事等多重惩罚。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7•【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苏安监〔2009〕71 号),督促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和有效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省重大危险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安科院等单位和专家制定了《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当地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帮助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附件: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1 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及《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规范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其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面掌握和分析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状况、风险等级,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导则。

2 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的评估和分级。

3 术语3.1重大危险源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3.2 资源是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3 相关方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申报、建档和监控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移动类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另见《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苏安监〔2008〕165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分级监管。

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监管等级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不同监控管理水平划分的等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和评估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申报登记和建档。

申报登记和建档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软件。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等九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由高到低有一至四个等级组成,并按以下原则划分确定。

(一)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标准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达到标准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 评估分级实施导则
1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院 344 号令)及《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规范重大危险源所在 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其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面掌握 和分析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状况、风险等级,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保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导则。
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4 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独立于生产设施的安全监控专用系统, 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现场功能执 行设施,属于区域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现场信号的汇集、控制和转发的接入平台系统。 是企业重要的安全设施。 3.5 关键装置
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 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和实时监控的装置。 3.6 重点部位
4 评估分级要素
重大危险源管理等级评估从若干个方面着手,《重大危险源管理等级评估分级要素表》 (见表 1)由 10 个 A 级要素和 50 个 B 级要素组成。评估考察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否 按照 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持续改进企 业的安全管理,并同时实现企业自主管理、政府部门监督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模式。 4.1 负责人与责任 4.1.1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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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 (4)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5)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6)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4.3 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4.3.1 法律法规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确 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 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4.3.2 符合性评价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4.3.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适用的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特点,制订 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 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企业应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以下方面选择制订必需的、适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8)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9)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为了有效地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给出了一些建议和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1.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确保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有法可依。

2. 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二、划定重大危险源范围1. 制定排查清单,列出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类型和潜在风险。

2. 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将资源集中在高危险源上,优先解决严重隐患。

三、加强危险源监测评估1. 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全面监测,掌握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异常并采取措施。

2. 定期评估和分析风险,预判可能出现的事故和灾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加强危险源监督检查1.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运行,消除隐患。

2. 进行定期抽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加强危险源信息公开1.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信息,提高公众的知情权。

2.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六、建立应急处理机制1. 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七、加强技术支撑和人才培养1. 加强技术研究和支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2. 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队伍。

八、加大处罚力度和问责追究1.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监督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加大对失职渎职的问责力度,严肃追究责任,避免放任不管。

总之,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只有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稳定运行,才能够有效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加速,在各个行业中涌现了大量的重大危险源。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促进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变得至关重要。

为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方向和内容,并颁布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的实施。

一、指导意见的背景和意义《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国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快速增加,安全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在此背景下,为了全面提升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指导意见凸显了其重大意义。

首先,指导意见可以进一步增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统一性和标准性,保证各项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并满足国内外审计、评级、企业自律等需求。

其次,指导意见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并建立了相应的单位协作机制,以确保各相关政府部门、公众机构和企业都能够识别和发挥自身的作用,在监管中形成合力。

最后,指导意见鼓励并支持科技创新,在智能化防控、风险预警、无人巡检等方面加强研究,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更多更优秀的工具与手段。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指导意见主要分为六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监督管理机制、安全风险评估、日常监督管理和工作措施。

首先,对于总体要求,指导意见认为,针对重大危险源,必须强调安全第一的原则,坚决打击和防范事故,同时要注意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政府要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安全文化建设,鼓励企业自查自改。

其次,在基本原则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要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坚持风险监测、源头管理和整体治理的思路,同时要注重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

在监管管理机制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的责任管理,要求建立完善的重大危险源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工作团队,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有关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2003年11月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重庆、广西、甘肃开展了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

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意义和依据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监察(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3个等级: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重大危险源监理实施指导意见2 (1)

重大危险源监理实施指导意见2 (1)

湖南格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大危险源监理管理作业指导书依据标准:版次:A/B版(局部修改)有效状态:是□否□发放编号:发布日期:2013.8 实施日期:2013.9.1重大危险源监理管理作业指导书一、前言重大危险源,是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因素,是安全监理的主要监控管理对象。

为了规范和统一公司各监理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编制本指导书。

二、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理的主要依据1、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建设部建质[2009]87号令《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3、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09]303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4、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09]304号文件《湖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管理办法》;5、湘建建[2008]72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6、湘建价[2006] 451号文件《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7、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8、其他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三、重大危险源监理的实施(一)重大危险源监理的程序(见附图)附图:重大危险源监理的程序(二)监理要点、方法及措施1、重大危险源识别1.1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施工安全影响较大的环境和因素等在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清单名录和安全管理措施。

清单名录中应当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出现的施工阶段、潜在的危险因素、防控措施以及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清单名录应经责任人签字。

1.2施工单位识别重大危险源后填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识别确认表》(表式:监理技术资料实施细则QR-GR-23),监理单位总监组织进行审查。

1.3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应参照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建[2009]303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进行。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当前面临的各类安全风险,根据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方案》,省应急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检查督导(简称专项检查督导)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时间安排。

2020年5月13日至6月30日。

原则上6月10日前完成集中现场检查督导,6月30日前主要问题全部完成督办整治。

(二)检查范围。

大型石化基地、原油储备库和重点石化企业等列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名单的企业。

检查重点部位是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储存仓库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装置。

(三)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督导,实现“两全面,一建立”,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检查督导全面覆盖,检查督导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挂牌督办整治,省应急管理系统建立上下贯通、消地协同的危险化学品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二、重点内容(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和储存仓库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报警系统、安全仪表连锁系统(SIS)、紧急停车系统(ESD)、视频监控系统、液位上下限报警系统、容器超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切断阀、泄压排放系统、万向管道充装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冷却降温设施等安全运行情况,企业按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罐区装卸安全管理等情况。

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系统、安全风险分区分级系统、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系统以及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情况,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全流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

(二)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及“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工作开展情况;“一企一册”档案建立及“消防安全交底箱”制度落实情况;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防火间距、防火堤、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要求,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消防水管网、稳高压管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推车式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水炮、消防竖管、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喷淋等完好有效情况,企业灭火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工艺处置队“两只队伍”建设以及应急联动演练、灭火药剂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治组织,开展互查、互宣、互援、互享情况。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2009年发布)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安监局【发文字号】苏安监〔2009〕71 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发布时间】2009-03-23【生效时间】2009-03-23【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1 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及《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规范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其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面掌握和分析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状况、风险等级,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导则。

2 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的评估和分级。

3 术语 3.1重大危险源 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3.2 资源 是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3 相关方 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4 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独立于生产设施的安全监控专用系统,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现场功能执行设施,属于区域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现场信号的汇集、控制和转发的接入平台系统。

是企业重要的安全设施。

3.5关键装置 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和实时监控的装置。

3.6重点部位 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以下部位: (1)制造、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 (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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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申报、建档和监控的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移动类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另见《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苏安监〔2008〕165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检测、报告、评估、监控、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监察)部门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分级监管。

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和实时监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监管等级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的相关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不同监控管理水平划分的等级。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申报登记和评估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申报登记和建档。

申报登记和建档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管理软件。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辨识、申报登记的范围为: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煤矿(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力管道、压力容器、锅炉、尾矿库等九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由高到低有一至四个等级组成,并按以下原则划分确定。

(一)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标准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
达到或高于标准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
达到标准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二)依据国家安监总局《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确定的重大危险源能量等级划分为: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15倍或以上;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10倍或以上、15倍以内;
达到或高于《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的5倍或以上、10倍以内;
达到《指导意见》所列临界值或高于其5倍以下。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依据其监控管理的有效程度划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及时定期修改、颁布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的划分标准。

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其所属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进行评估、分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分级应委托有安全评估资质的、能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的评估报告应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信息和实时监控情况通过网络化的申报管理软件每年上报一次。

涉及以下基本信息内容变更的,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单位地址;
(四)联系方式;
(五)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
(六)应急救援预案。

对信息变更后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等级变化的,应由具备安全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变更后的现状及时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应及时申报、登记、建档,并及时进行评估、分级。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已关停或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过安全评估确认后,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登记。

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撤销对其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重大危险源所属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设立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方案并落实责任人。

(二)设立重大危险源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重大危险源实施24小时实时有效监控。

重大危险源相关设备、设施的要求与管理应满足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三)建立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制度,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四)落实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有效联网。

检查、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组织,配备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必须每年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以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为责任主体体系,以及由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监管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

(一)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

监控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每季度汇总一次,将汇总结果报当地安监局备案。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甲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状况。

(三)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监管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特别关注甲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

(四)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本辖区所有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重点关注乙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特别关注甲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状况。

第十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不同监管等级的重大危险源监管档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逐级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电子台帐,对重点监管的重大危险源应按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抽查、审核。

第二十条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人,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和申报登记工作,及时做好电子台帐记录。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重大危险源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申报登记建档或未评估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以及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承担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国家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或标准,本指导意见将按国家新规定、新标准进行修订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指导意见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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