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宣贯资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 销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 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 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 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1.3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 管理。第一批按类别分为2个申证单元32种产品 (见附件1)。
7 审定与发证
证书填写方式 采用正本附件制,按申证单元每个单元填写一张 证书,具体产品填在附件上。 审定 由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审查分部配合危险化学品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发证 审定合格的企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自批准之日起,有 效期五年。 8.2 申证企业持《受理通知书》,6个月内视为有证。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改变的,由国家 组织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 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3个月内向省质 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审查、换证。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同8.4办理重新审查、换证 手续。 8.6 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登报声名,同8.4办 理换证手续。
压缩、液化气体生产、充(分)装企业 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产 品 必 产 备 生 产 设 备 充(分)装
生
空 分 空分设备 气 体 (变压吸附或膜分离设备) 纯化装置
发 生 气体发生或回收装置 回 收 提纯净化设备 气 体 石 油 提纯净化设备 天然气
瓶装产品: 低温液体储槽 汽化器 充气排或压缩机 气柜 液体产品: 带计量装置的充装设备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见附件4)一式三份 4.1.3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4 《批准书》(3.2)复印件三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按规定领取并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 请书》(“产品名称”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 型号”栏填写产品品种,按每一申证单元各填写 一式三份)。 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审查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 的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材料而贻 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二、生产资源提供
2.1* 生产设施 1. 气体生产、充装场所的选择、建筑、安全与环 保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得到有关部 门认可。 2. 充装间、气瓶储存地点和液化气体储罐厂房应 设置通风、静电导出设施。 3. 易燃、易爆气体生产、充装场所泄压面积和位 置应符合要求;有毒气体生产、充装场所应有事 故排风设备;剧毒气体生产、充装场所应配置有 处理突发性事故的设施。
8.7 获证企业应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注许可证标 记和编号: XK13-×××-×××××
其中: XK-生产许可证标记 13-化工行业编号 ×××-产品编号 ×××××-许可证编号
8.8 企业的许可证标记和编号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压缩、液化气体的企业应保证所售产品皆已 取证。 8.10 参加许可证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应必须遵守 《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规定的工作纪律。
1 认真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 2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3 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4 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申请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索取产品或购买样品、礼品。 5 不准擅自多抽检验样品和违章处理检验样品。 6 不准吃请、受贿和假借公出机会游山玩水。 7 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行政和组织处分,直至绳之以法。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2.2)国家管理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审查分部 (设在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
2.3 省级管理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设在质量监督处)
工 作 计 划
5月底之前应申请受理完毕 8月底之前应完成现场检查、取样检验工作 9月底之前将材料报送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和各审 查分部 10月20日之前将申证材料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办公室, 10月底完成换(发)证工作
危险化学品目录
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有652种(根 据GB 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摘录, 排除了爆炸品类和放射品类) 第一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涉及100种产品 (包括农药),第二批涉及218种,尚余334 种产品纳入下一步安排
一、质量管理职责
1.1 组织领导 1. 应有领导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2. 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工作, 且职权明确。 1.2 方针目标 1. 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1.3 管理职责 1. 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所有对质量有影 响的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2. 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实施。 1.4 文件记录控制 1. 应制定经正式批准的有效版本《文件(管理、技 术)管理制度》。 2. 应有部门或专(兼)职文件管理人员。 3. 质量活动和工作均应有完整、清晰、准确的《质 量记录》。
第二批危险化学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
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申证单元和品种
氯碱产品 次氯酸盐,三氯化磷,三氯氧磷 无机盐产品 磷化合物,氯酸盐,硝酸盐 化学试剂产品 化学试剂(通用试剂),工作基准试剂(容量) 浓硝酸产品 浓硝酸 染料中间体产品 染料中间体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产品 空分气体,发生、回收气体,石油、天然气
9 收费办法
收费依据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 2.《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2002]19号 收费项目 1. 审查费 2. 公告费 3. 产品检验费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设在 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
2.4 检验单位 化学工业气体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地址: 大连甘井子区甘北路34号 )
3 企业取得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基本条件
3.1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证产品) 3.2 《批准书》(政府经贸或危化管理部门颁发) 3.3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 明示的标准。 3.4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5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 和检验手段。 3.6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 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7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8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2.2* 设备工装 1. 应具有《实施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 应制定《设备、工装管理制度》、《设备台帐》。 3. 在用压力容器应到当地主官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且定 期检验。 4.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验收、标记应符合《压力容 器安全监察技术规程》的规定。 5. 压缩、液化气体包装、储运容器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技术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审查组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具有化工能力的专 家组成,人数2~4人。 申请受理后2个月内组织现场审查,时间1~3天, 提前5天通知企业。拒不接受审查判不合格。 审查依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企 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5) 对于不合格企业,3日内发出《不合格通知书》, 并收回《受理通知书》。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2 个月后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根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抽样、封样规定》 (附件7)进行现场抽样,填写抽样单(附件8) 一式四份。 6.2 企业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至规定检验机构 或集中地点(附件10)。 6.3 特殊产品(如浓硝酸)抽样协调安排。 6.4 检验机构按期根据《检验规则》(附件6)检验, 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一式四份。 6.5 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判不合格。 6.6 对不合格企业处理同生产条件审查。
4.3 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书关系如何,凡有独立 的营业执照,均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 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全部所属子公司或生产厂均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审 查合格的经济联合体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限以经济 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 对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 公司或生产厂、点, 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个子 公司或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全部子 公司或生产厂、点均审查合格,也可一起申请生 产许可证。
附件5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
明
1. 本办法适用于压缩、液化气体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 2. 本办法共计8章25条56款。“轻微不合格”指偶然、孤 立的现象,“严重不合格”指区域性或系统性的不合格。 3. 凡带有“*”标志的条款为否决项。 4. “此项不适用”条款对本产品可删减。 5. 审查组填写《不合格项目汇总表》,得出审查结论。 6. 审查结论确定原则:否决项全部合格,其他项 0+10 或 1+8 。 7. 审查材料(包括审查记录1份、审查报告2份、不合格 项目汇总表2份、企业整改报告1份)。 8.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 总
则
1.1 本细则的制定依据: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国务院国发[1984]54号 (1984-04-07)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 (2002-04-09)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 (2002-03-15)
附件1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申证单元
申证单元 永 久 性 气 体 液 化 气 体 产品规格(具体产品品种) 工业用氧、氮、氦、氢 纯氮、氩、氖、氦、氢,
高纯氧、氮、氩、氦、氢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氮、氩、氢、氧、氦
医用、航空呼吸用氧气,灯泡用氩气,氪气、纯甲烷 氙气
医用氧化亚氮
工业用液体二氧化碳、焊接用二氧化碳 电子工业用气体 氧化亚氮、高纯氨、硅烷、磷化氢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
目
录
1 总则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3 企业取得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申请和受理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产品抽样和检验 7 审定与发证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9 收费办法 10 附则
附件1: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申证单元 附件2: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附件3:生产及分装企业应具备的生产Fra Baidu bibliotek备及检测设备 附件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附件5: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6: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附件7:产品抽样、封样规定 附件8:抽样单 附件9: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附件10:检验样品送样地点
2.3 人员要求 1.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对其安全负责。 3. 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 具有相关能力的熟练技术工人,压力容器、管道操作 人员,充装及检查员,罐车驾驶、押运员均应经专业培 训,持有效资格证书。 5. 应分层次组织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教育并有记 录,生产工人持证上岗。 6. 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 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 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