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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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工作的紧
急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兰农字[2014]171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21
【实施日期】2014.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兰农字〔2014〕171号)
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各县、区农牧(业、水)局,委属有关单位:
据市、县区植保部门调查,由于近期我市降雨量明显增多,二代粘虫、马铃薯晚疫等夏秋粮食作物主要病虫害已经发生。

其中,二代粘虫每平方米5-7头,较往年发生偏重;马铃薯晚疫病中度至中度偏重发生;另外,榆中县已首次监测到苹果蠹蛾。

当前正值我市农作物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重大病虫害和植物疫情的发生对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影响极大。

各县、区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马铃薯晚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抢抓时机,立即行动,落实措施,统防统治,全力以赴抓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确保全市农业生产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1、强化组织领导,确保防控责任落实到位。

各县、区农牧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动员,靠实工作责任,组织专业化防治组织和广大群众投入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2、强化监测调查,确保预报预警落实到位。

市、县区农技部门要增强监测预报工作的主动性,提高重大病虫害发生动态的预见能力,进一步加大调查力度、增加调查频度、扩大调查范围,及时掌握病虫发生动态,为科学防控提供准确依据。

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熟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6]106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26【实施日期】201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熟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熟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6日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为提高我市城市土地空间利用效率,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保障项目尽快落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加快土地供应,简化供地方案审批流程(一)市规划、国土、林业和发改等部门在建设项目招商论证阶段提前介入,明确用地准入条件,以规划引导项目,对国家重大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前按法定程序修改。

(二)列入市政府用地项目计划清单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要应保尽保。

由于项目单位自身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和用地报批的,收回当年指标,安排下一年度指标时等额扣减。

(三)按照市企业出城入园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我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向搬迁企业承接地倾斜,优先保障搬迁企业用地指标。

(四)对单独选址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及近郊四区“占补平衡”挂钩,由市国土部门统一解决,近郊四区不再承担“占补平衡”整治工程建设任务;永登、榆中、皋兰三县和红古区如因“占补平衡”指标不足无法报批的,可申请市国土部门先行调剂解决,待补充耕地项目完成后再予归还。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农业·农民2019.10BJingji guancha 经济观察李龙彬1 代书勋2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和前提,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有效举措,是实施乡村振兴的突破口。

新时期,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促进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一、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一)部分干部思想僵化,不敢流转。

部分村组干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把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对立起来,把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稳定与狭隘的地块稳定混为一谈,怕突破政策界限,不敢大力宣传,不敢因势利导,不敢大胆创新,因而制约着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

(二)农民恋土情结太重,不愿流转。

相当一部分农民把土地看得十分重要,有的在从事非农业产品经营后,仍把承包地看成“活命田”和就业“保险田”,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转让出去。

(三)土地调整过于频繁,不能流转。

个别村(组)为解决人地矛盾问题,有时采取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的土政策,使土地经营权难以流转。

甚至有的村(组)干部借调整土地之机抽出部分土地搞区域化规模种植,不尊重大多数群众意见,不做细致工作,实行“先交钱、后种地”的做法,挫伤了农民积极性,使土地经营权得不到流转。

(四)市场中介组织匮乏,不易流转。

当前,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相当匮乏,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服务功能发挥得很不够,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不利于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从流转机制看,绝大部分村(组)的土地流转机制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尚不健全,流转程序不够规范,土地流转的自发性、随意性、盲目性较大。

(五)流转机制不健全,难以流转。

目前的土地流转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相互之间的转包、转让往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进行,口头合同稳定性差,双方利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造成接包方缺乏长期经营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入,产业结构调整的积极性不高。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省政府《甘肃省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甘政发〔2017〕82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兰政发〔2017〕69号)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和意义土地调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

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调控、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政府依法行政和国土资源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的基本前提。

二、调查内容第三次土地调查主要内容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用新修订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利用遥感和“互联网+”等新科技手段,查清全区各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面积、分布及用途等状况;查清全区各类土地的权属状况;更新全区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分布状况;建立全区土地基础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调研报告

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调研报告

关于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
调研报告
目前,土地资源过分分散制约了我市农业的跨越式发展,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新形势下进一步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规模经营和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

近期,市政协农业委员会组织部分省、市政协委员对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调研,并赴昆明市考察学习。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土地流转工作的基本现状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较快。

(略)
农村土地流转极大地提高了土地利用率、促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增加了农民的直接收入、加快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其主要表现在:
(一)龙头企业带动,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全市龙头企业通过租赁、反租倒包等形式直接流转土地面积18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45%,在辐射带动基地和农户发展、推动农村土地流转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1.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全面推进城乡一体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坚持规划先行、尊重民意、政策引导,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因地制宜、整村推进、集中连片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加强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坚持各级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统筹各部门资源,充分发挥综合效益。

(二)规划先行。

土地整治工作以编制村镇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综合考虑田、水、路、林、村、房等方面,统筹规划、科学合理布局生产、生活、居住、建设、生态用地。

(三)农民自愿。

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让农民群众知情和全程参与,项目实施必须经区域内80%以上的农民群众签字同意,并要确保农民群众受益。

项目建成后要有效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提高农民群众收入水平。

真正做到整治前农民群众同意、整治中农民群众参与、整治后农民群众满意。

(四)整村推进。

要在规划的基础上,土地整治项目要以村或镇为单位,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做到整治一片,改造一地,造福一方。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5]2号2005年3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林、渔业)厅(委、办、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纠纷,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稳定农村、发展农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工作。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等一系列重要会议和文件,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全面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宣传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根本法律依据,也是广大农民群众维护自身土地承包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

各级农业部门的干部要加强学习,全面准确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自觉地贯彻执行法律。

要采取组织宣讲、印发资料、广播电影电视、宣传标语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省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省级人大和法制工作部门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并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抓好法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兰政办发〔2020〕111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4日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6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夯实基础、确保产能,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依法严管、良田粮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原则,以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2020年至2025年,每年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5万亩,全市新建25万亩以上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二、主要任务(一)构建管理体制。

1.统一规划布局。

认真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估和清查工作,全面摸清各区县高标准农田数量、质量、分XXX利用状况。

根据国家和省上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重大水利工程等规划、建设情况,编制全市及县级“十四五”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市级建设规划重点找准潜力区域,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县级建设规划重点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地块,确定工作措施和时序安排。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3]141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24【实施日期】2013.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4日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6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

为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广大农民获得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由于特殊历史条件的限制,我市还有不少地方土地承包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等问题,导致了不少争议和纠纷。

为此,各县区要深刻领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这不仅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更是强化物权登记,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有利于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落实到户,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提供必要的实践经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兰政办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8】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2月2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兰州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7〕28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126号)精神,为保证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是:全面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全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主要任务是: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市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建成区、县城所在地建制镇的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市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

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具体任务如下:(一)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任务。

按照调查内容,农村土地调查分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两部分。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28•【字号】兰政发〔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兰政发〔2015〕1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15〕6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农民基本情况,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生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等新情况,反映农村发展新面貌和农民生活新变化。

搞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利于摸清全市农业资源状况,进一步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有利于推动全市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此次农业普查的对象是我市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具体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从业者基本情况;农业土地利用与流转情况;农业生产与结构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情况;新农村建设情况;农村人居环境与农民生活方式变化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农业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和众多农户,范围广,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兰政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兰政发【2010】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现代农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从客观上对农户传统的家庭承包经营土地的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应运而生。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出了加速发展的势态,土地流转的面积逐年扩大,流转形式不断丰富。

但从总体上看,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还处在分散的、自发的、不规范的初始阶段,流转的速度、规模和规范程度与当前的新形势要求还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解决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中的不适应、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已迫在眉睫,必须抓紧抓好。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省上相继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更加明确的要求,并做出了严格的政策规定,要求各地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的分散承包经营不能适应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现代农业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同时,自发、分散和不规范的土地流转,不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兰政办发[2011]164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164号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兰政发〔2010〕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水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村农业经营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工作。

县(区)、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站、点,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服务工作。

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仲裁。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遵循平等依法、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二)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三)坚持“三不得”的原则。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四)坚持优先权原则。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5•【字号】兰政办发[2009]204号•【施行日期】2009.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2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兰州市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兰州市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方案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充分利用原基本农田规划图件,兼顾新一轮规划指标。

如原规划图件与现状或图上面积与规划指标出入较大,可考虑按规划指标在二次调查耕地数据的基础上重新上图。

二、划定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严禁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将偏远零星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将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大面积农田划入一般农田。

基本农田按以下依据划定:(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因农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形成的园地;(六)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退耕还林、还牧和还草的耕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规划上图步骤(一)将所有耕地划为基本农田。

(二)将上述基本农田中下列部分调整为一般农田。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兰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兰政发[2009]2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兰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兰政发[2009]2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兰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4.01施行日期2009.04.01文号兰政发[2009]28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兰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兰政发【2009】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今年是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关键年,也是国土资源部提出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决战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切实加快兰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整体进度,确保按时保质提交调查成果,真正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倒计时工作计划时间表,建立周报、周会、周问责制度,加强进度管理。

各县区均要按照本通知附件一及附件二有关进度要求,切实执行周报、周会及周问责制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土地调查任务。

每周五,各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将经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主任签字的本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送至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

次周一,由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市土地调查办主任)召集相关人员对上一周报表所反应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办、督察,明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区,分析和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市土地调查办公室监察监督组要切实履责,对周会所确定未完成周任务计划的县区,由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主任、该县区包片负责人及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监察监督组组长约谈该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办主任;累计两周未完成任务计划的县区,由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副组长约谈该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问责该县区土地调查办公室主任及国土资源局局长,并要求写出书面检查,通报全市;累计三周未完成任务计划的县区,由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约谈该县区政府主要领导,问责该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长。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各县区农牧(业、林、水务)局,委属各单位:为了确保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市农委的安排部署顺利实施,各项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农牧业工作水平,我委决定结合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依据《兰州市农委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单位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2010年12月下旬考核委属单位,2011年元月上旬考核县区农牧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核机构(一)委属各单位的考核工作由分管副主任带队,分管处室配合,监察室、人事处、计财处、办公室全程参与,质管办、法规处选择相关单位参与。

石镜如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参与。

(二)县区农牧局的考核工作分别由颜为英、张正功、徐守刚、才吉安四位副主任带队,法规处、质管办、畜牧处、种植业处、产业处、信息处、办公室配合完成。

颜为英副主任负责永登、红古,徐守刚副主任负责皋兰、安宁;张正功副主任负责七里河、西固,才吉安副主任负责榆中、城关。

(三)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分别由辛世江、张立虎副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考核。

三、考核形式:委属单位考核以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为主,另外采取民主测评、职工座谈等形式;县区考核采用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两种形式。

四、材料准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两份材料。

一是对照目标责任书进行自查自评,认真准备书面材料进行汇报;二是研究确定2011年的目标任务,委属单位尽快报市农委分管处室和分管领导审定,县区报市农委办公室(邮箱***************)。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12.02
•【字号】兰农字[2014]255号
•【施行日期】2014.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颁证试点工作补助资金的通知
兰农字[2014]255号
榆中、永登、皋兰县、七里河、西固、红古县(区)农牧(业)局、市经管站:为了推进今年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70万元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其中:榆中县20万元;永登、皋兰县、红古区各10万元;七里河、西固区各5万元;市经管站10万元。

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培训、资料印刷、入户进行土地及人员信息采集、权属调查核实、村民代表指界劳务津贴、车辆费用等。

各县区收到文件后,要及时将资金拨付承担试点任务的各县区经管站,确保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各县区农牧局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同时加强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试点工作完成后,将试点工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及时报市农委。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2月2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乡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20〕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乡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20〕9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乡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3.20施行日期2020.03.20文号兰政发〔2020〕9号主题类别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乡村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20〕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市属各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20〕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把产业兴旺作为乡村振兴的关键,大力实施“乡村产业发展突破年”行动,初步构建起以现代丝路寒旱农业为引领、以“牛羊菜果薯药”六大特色产业为支撑、以“五小”产业为补充的乡村产业体系,实现乡村产业布局区域化、基础规模化、生产标准化、加工集约化、产品绿色化、营销品牌化、经营产业化发展,促进全市乡村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

2020年,全市计划播种2533万亩,其中粮食作物125万亩、产量达到30万吨以上,经济作物128 3万亩、产量达到200万吨;畜禽饲养量净增50万头只,肉蛋奶总产量达到155万吨;引进培育市级以上龙头企业15家以上,认定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20家以上,实现乡村产业发展新突破。

二、重点工作从2020年开始,乡村产业的重点是实施“1368”发展计划,即走好一条路子,打造三大都市农业产业带,建立六大特色产业集群,实施八个专项行动。

(一)走好一条路子:立足省会、辐射带动,突出特色、优化结构,以城带乡、融合发展,服务城市、富裕农民,走好现代都市农业发展“兰州模式”的新路子。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5]38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13【实施日期】2015.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38号2015年3月13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农村土地确权工作要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查清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及承包地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等情况,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从2015年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全市全面推开。

2015年完成永登、榆中、皋兰三县的确权工作,其余县区完成三分之一的村的确权工作;2016年全市基本完成;2017年总结验收。

(二)确权范围全市范围内,凡采取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的耕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耕地,经当事人申请,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村组集体建设用地、农户宅基地、集体机动地、林地和草原等土地,不纳入此次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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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统计
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布部门】兰州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18
【实施日期】2013.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各县区农牧(业、水)局:
今年8月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设施农业发展扶持办法等三个扶持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26号)(包含兰州市农村土地流转扶持办法),扶持办法的出台,极大调动了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为确保完成今年全市新增12万亩农村土地流转目标任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为了及时掌握当前全市新增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和进展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时报送有关报表。

2013年全市新增农村土地流转进展情况统计表(表一)、2013年农村土地流转详细情况统计表(表二)、2013年全市整村脱贫贫困村土地流转情况统计表(表三),共3张表从9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报送,共报送4次,报表须经过县区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上报,报表同时报送纸质和电子版至市农委农经处。

2、及时收集、整理和发布农村土地流转信息。

各县区要及时更新现有的兰州农业信息网中的土地流转信息,并利用兰州农业信息网、报纸等各种渠道将本区域的流转信息尤其要将今年整村脱贫的105个贫困村的农户计划流转信息发布出去,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3、甘肃省农牧厅统一监制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样本请从兰州农业信息网中农经管理栏目中下载,正式合同则由流转双方当事人依法、依实协商产生。

4、从9月底开始,按照《兰州市农村土地流转扶持办法》,农村土地流转扶持申报工作开始逐级上报,请各县区做好申报工作。

联系人:市农委农经处闫燕电话:8811507 QQ邮箱:819934881
附件:1、2013年全市新增农村土地流转进展情况统计表
2、2013年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统计表(表二)
3、2013年全市整村脱贫贫困村土地流转情况统计表(表三)
4、2013年全市105个贫困村名单
兰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3年9月18日
附件1
2013年全市新增农村土地流转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主管领导:
填报时间:
1月~9月累计10月新增11月新增12月全年累计备注全市120000
榆中50000
永登41000
皋兰10000
红古2000
西固700
七里河2300
兰州新区14000
附件2
2013年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主管领导:填报时间:
所在的乡镇及村土地性

流转方

流转价

流转的起止年

流转用

合计:
备注:1、最后合计一栏流转面积等于表一的总面积。

2、汇总统计时以乡镇为单位。

附件3
2013年全市整村脱贫贫困村土地流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主管领导: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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