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关于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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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关于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石河子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在校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及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责任人和评判机构
第四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研究生指导教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研究生处主要受理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处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评判机构。
第三章学术道德规范
第六条学术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重学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尊重他人的劳动和权益;
(二)在研究成果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应注明出处;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三)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后,方可投寄发表。所有署名人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对成果整体负责;
(四)研究生可以独立发表学术观点,并对独自完成的研究成果和独立发表的学术论文负全部责任。在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在研究生整个培养过程中,安排必要环节(新生入学教育,开设讲座等),进行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培养研究生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通过导师培训,进一步加强指导教师的师德教育,督促指导教师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和学术道德。
第四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和处理办法第八条在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主要包括:
(一)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和影响与研究生学习相关的成绩、评奖、评优、论文评阅及答辩等活动;
(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三)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四)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五)伪造注释;
(六)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七)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八)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
(九)提供虚假论文发表证明;
(十)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评定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一)其他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第九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时,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做如下处理:
(一)对于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或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分别做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消学位授予
的处理。
(二)对于指导教师,做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于参与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
第五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审理程序第十条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明辨是非,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审理程序包括:举报人向研究生处提供检举材料→研究生处协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大学纪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查→研究生处将调查结果反馈被调查者→被调查者申诉→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复审→对调查的复审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如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问题,形成处理决定→处理结果以学校文件形式向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研究生处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对被调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合法权益;对举报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会及时澄清并予以保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研究生处及学院应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术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发挥学术楷模的示范表率作用和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努力营造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文件中有关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处理意见以本细则为主。具体意见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