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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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发改[2014]26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12.09【实施日期】2014.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的通知(京发改[2014]261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完成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配置,构建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耗智能化管控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智能化节能减碳管理体系,促进重点用能单位科学合理用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切实提高本市节能减碳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联合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配置,是有效获取能源资源利用数据的基础条件,为加快构建本市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耗智能化管控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智能化节能减碳管理体系,切实促进重点用能单位科学合理用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4号)、国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152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

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

节能技术改造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与计算方法篇一: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计量方法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计量方法一、节能量计量之目的节能量既是企业衡量EMC公司节能技术能力的标准,也是EMC 公司评价节能项目的可盈利性的标准,因此节能量的计量对EMC 公司与企业都很重要。

但是,能源系统的各项参数是可以被测量的,节能量则不能被测量的。

在实施节能改造之前,节能量是假设的推估值;实施节能改造之后,节能量是各种数据的综合统计值。

节能量在各个时期都不是恒定不变的,它随气候、使用条件(如面积、人数、设备、产量、时间)、能源价格等许多因素的改变而改变。

节能率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随使用环境、设备负荷率的变化而变化。

一般的情况下,能源总是越用越多的。

二、节能量计量之方法节能量计量之方法可以在EMC公司与企业的节能合约中协商解决,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与验证。

在此我们提出四种方法:1、设备性能比较法比较节能改造前后所投入的新旧设备的性能,结合设备运转时间,即可简单地评价出节能效果。

该方法适合于负荷输出较恒定、种类较单一的场合,例如灯具的更换,对于负荷变化大的设备亦有参考价值。

2、前后能源消耗比较法节能改造前后,比较相同时间段的能源消耗,即可评价出节能效果。

该方法适合于负荷输出较恒定、种类较繁杂的场合。

例如星级宾馆、连锁商场,这类企业管理比较规范,全年的能源消耗跟历年比较,变化不大。

3、产品单耗比较法企业的营业额、产量等均与能源的消耗量有直接的关系,商场的营业额大、宾馆的接待旅客多、工厂的产量多、写字楼的出租率高等,能源的消耗量自然就大,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统计不同类型的产品单耗,比较改造前后的单耗数据,即可得出节能率的大小,结合实际消耗的能源费用,即可计算出节能效益。

该方法适合于负荷变化较大、生产品种单一的用能场合。

4、模拟分析法建立改造前后两套计算机仿真系统,用分析软件计算前后的能源消费量,并结合实际测量数据校正计算结果。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项目实施作者:张志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节能减排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法律顾问“十二五”时期国家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

公共机构节能不仅是节能减排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公共机构节能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

但是许多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面临节能改造资金不足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市场化的节能机制,为公共机构不增加投入但又实现节能目标提供了解决方案。

那么,当前国家关于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如何,合同能源管理如何实现零投资节能,具体操作流程如何,如何控制项目风险就成为公共机构关心的问题。

本文在疏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一、公共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法律依据1、公共机构的节能义务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该法将公共机构节能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并列,对公共机构节能作出专门规定,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下发财建[2011]20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

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

栾政明: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2011-03-31——基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视角栾政明摘要:从节能服务公司的角度看,其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主要存在信用风险、政策风险和项目相关风险,通过分析这些风险,为节能服务公司应对风险提供了具体措施。

关键词:节能;合同能源管理;风险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EMCo——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国外也称ESCO——Energy Service Company),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政府计划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此可知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风险与机遇并存,大发展必然伴随高风险。

我们必须重视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风险问题研究,只有居安思危才能做到未雨绸缪,才能做到不因小穴毁长堤。

结合合同能源管理实践,对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以抛砖引玉,与同仁交流。

一、信用风险在我国还没有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以及企业的信用状况堪忧的大环境下,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大多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投入巨资改造节能设施后,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就是用能单位能否如期拿到节能效益和合理利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设“节约型地铁”的要求,促进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在北京地铁节能减排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公司所有。

第二章管理职责三、设备部(节水节电办公室)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并改进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措施。

(二)会同相关部室、二级单位组织公司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推广实施。

(三)协助、指导公司有关业务部室、各二级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四)负责协助节能服务公司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咨询、办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备案、申报等工作。

(五)参加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的内部评审.(六)负责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节能技术设备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财务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一)协调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的经费下达,包括项目合同期满后规定时限内(3年)节能收益在单位的留存和使用。

(二)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进行经济论证。

(三)配合、监督项目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分享收益(合同款)。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的能源费用托管型试点项目合同文本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的能源费用托管型试点项目合同文本

北京市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试点项目合同文本(试行)2014年版甲方(用能单位):乙方(节能服务公司):甲乙双方同意就项目按“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托管。

经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节术语和定义1。

1 能源费用托管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

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约定能源管理托管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并负责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托管费用。

1.2 能耗基准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并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系统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连续稳定运行2年(含)以上的能源消耗量的平均值。

1。

3 年节能量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1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系统的年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第二节合同签订依据2.1《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2。

2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3〕1132号)2。

3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2588号)第三节托管期限本项目的托管运行期限为年月,自始,至止。

(一般3年以上)第四节托管服务条件4。

1 合同实施前,本项目范围内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应当连续稳定运行两年(含)以上.4.2 托管运行期间,年节能量预计不低于吨标准煤,其中,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整体年节能量的30%。

该节能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和确认.4.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相关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双方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对能源托管质量进行评价。

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模拟考试(11—30判断对错题,红色为错题)题目及其答案汇总

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模拟考试(11—30判断对错题,红色为错题)题目及其答案汇总

能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模拟考试(11)单项选择题(共20题,共30分)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有关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第1年至第2年;第3年至第4年B.第1年至第3年;第4年至第6年C.第1年至第4年;第5年至第8年D.第1年至第5年;第6年至第10年2.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操作模式可归纳为4个阶段,()个步骤A.12B.13C.14D.153.按照规定,能源管理体系试运行时间不低于()A.1个月B.3个月C.半年D.1年4.关于能源计量器具的校准,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B.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C.不具有强制性,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D.具备法律效力5.节能监管平台的技术架构分()层A.2B.3C.4D.56.《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于2010年8月9日发布,将于()正式实施。

A.2010.09.01B.2010.10.01C.2010.12.01D.2011.01.017.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批示转发公文。

具有很强的决定性、不可更改性,是必须执行、办理的是何种公文种类?()A.请示B.函C.意见D.通知8.国管局在印发统计制度的要求中明确,所辖(属)公共机构()家以上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A.10B.30C.50D.1009.下列规范性简称中正确的是()A.卫计委B.发展改革委C.人保部D.中组部10.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进行列支。

A.办公经费B.财政预算C.能源费用D.政府投资11.下列不属于发文字号内容的是?()A.发文机关代字B.年份C.月份D.发文顺序号12.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京建材[2008]367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材[2008]36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北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既有非节能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以下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管理,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完成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和《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能耗计量系统的节能改造,以及城镇集中供热系统与计量设施的节能改造。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组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提出各类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投资标准;组织、审核、汇总年度申请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

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既有建筑和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财政部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并监督预算资金的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使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组织实施,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既有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将全市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目标分解到各区县和相关系统;组织、审核和汇总年度申请市财政补助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项目年度计划、改造内容和资金预算;协调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区县、系统的集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验收、考核;并将年度已经改造完成的项目汇总函告市建委。

北京节能补贴政策

北京节能补贴政策

北京节能补贴政策篇一:节能工业品补贴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附件北京市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推广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0?3455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20?851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20?852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20?853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建?2020?8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第二条补贴产品范围:在国家规定推广期限内购买纳入国家推广目录的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 1 -清水离心泵、配电变压器(以下简称“推广产品”)。

补贴产品的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补贴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且直接购买推广产品的终端购买单位。

第三章补贴标准及期限第四条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高效节能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补贴标准为:(二)高效节能通风机补贴标准为:- 2 -(三)高效节能清水离心泵补贴标准为:(四)高效节能配电变压器补贴标准为:第五条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暂定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

补贴期限的制定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第六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本市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以下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聘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量审核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自有开展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的设备。

(四)近三年开展与节能量监测相关的项目不低于8个。

(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最终确认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节能量审核机构库。

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受被改造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委托,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

(二)承接节能量审核项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见附件)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节能量进行监测、审核。

(四)每季度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本市安排部分政府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节能量奖励方式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以下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2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等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节省能源费用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政府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针对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项目单位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投资补助。

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

其中,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

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节能量奖励。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六条申请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以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计算项目节能率,节能率应达到15%以上;(二)项目应优先采用《北京市节能节水减排技术年度推广计划》中推广的技术;(三)项目应安装用能计量装置,实现在线监测,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应与市发展改革委监测平台联网;(四)项目单位应是被改造建筑或者能源系统的所有者,或长期使用者(使用期限应覆盖与节能服务机构签定的合同期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及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渠道及优惠政策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 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 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资金申请和拨付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 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 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 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三)项目应安装用能计量装置,实现在线监测, 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 应与市发展改革委监测平台联网;
(四)项目单位应是被改造建筑或者能源系统的 所有者,或长期使用者(使用期限应覆盖与节能服务 机构签定的合同期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
补助标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为主 (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安排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节能量奖励。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 定。
申请条件
(一)以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改造前年耗能 的比重计算项目节能率,节能率应达到15%以上;
(二)项目应优先采用《北京市节能节水减排技 术年度推广计划》中推广的技术;
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 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 一年度安排使用。
监督管理及处罚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 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 排的依据之一。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 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节能的“第一能源”作用,进一步保障本市能源安全平稳高效运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进一步强化节能实施方案节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绿色北京建设的重要任务,是降碳减污的源头措施。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工作,本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多年来始终保持全国省级地区最优水平。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融入新发展格局,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的“第一能源”作用,进一步保障本市能源安全平稳高效运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能工作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本市能源运行特点,发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率作用,大力倡导全民行动,以科技和专业服务为依托,以法律法规标准为保障,以石化、水泥、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压实属地、行业管理部门、用能单位三方责任,坚持循序渐进,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全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2019年至2021年两年平均下降5%左右,2021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250万吨标准煤左右,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绿色北京建设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表率作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学校等事业单位要带头采取更严格、更精细化的节能管理措施,确保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1.28•【字号】京发改[2014]240号•【施行日期】201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40号)各有关单位: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之一,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一种能源管理模式。

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是培育新型节能管理机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益探索。

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入挖掘“内涵促降”潜力,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13〕1132)要求,本市计划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项目申报条件1.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2.必须是集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费用实行“包干制”。

3.项目预计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由节能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年节能量的30%。

对于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年节能量较大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4.项目边界清楚,基准能耗统计台账齐全。

5.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要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

6.项目被托管前,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托管合同期3年以上(含)。

7.节能服务公司已通过国家审核备案。

8.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9.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和评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和评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和评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和评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国家财政资金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作,现公开征集和评审本市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节能服务机构自愿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初次审核,通过初审的机构将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备案。

二、申报条件根据《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评审程序(一)自愿报名。

符合条件、有意愿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机构于2010年7月7日至7月14日,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一式8份密封提交,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二)专家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初次审核。

四、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韩爽联系电话:66415588-0453,传真:6641577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京发改[2011]1124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1]112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重点用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0年11月批复本市为能源管理师第二批试点省市,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培训、考试、聘任等工作另行部署。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北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能源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推动节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北京市列为全国能源管理师试点城市的复函》(发改办环资[2010]2795号)和《国家能源管理师扩大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能源管理师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机构具体实施能源管理师的制度研究、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备案审核等相关工作。

培训和考试第三条能源管理师培训和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年度培训和考试计划,由相关培训和考试实施机构提出,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推荐,参加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能源管理师资格:(一)具有高级技工资格或中专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六年;(二)具有大专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四年;(三)具有本科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三年;(四)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从事能源管理工作满一年。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25•【字号】京环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的通知京环发〔202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7月25日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规划前言“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习近平总书记这一庄严宣誓彰显了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走绿色低碳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指明了方向。

北京作为首都,要将碳达峰碳中和作为谋划首都未来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展示城市国际形象的重要契机,充分把握时代机遇,统筹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节能降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在联系,深入推进能源低碳革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总体部署,为努力实现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在碳达峰碳中和实践进程中探索出北京经验、贡献北京力量,确保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特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主要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能源发展规划》等文件编制。

第一章把握新机遇开启新征程一、发展回顾“十三五”时期,本市深入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与节能工作,率先建立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双控”机制,先行先试协同推进能源节约、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污染防治工作,综合运用市场机制、标准引领、技术推广、工程支撑、宣传引导等多重手段,取得积极成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专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专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
审核专项监察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节能管理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3]157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8.06
【实施日期】2013.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3]1577号)
各节能量审核单位:
为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监管,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0]258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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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决定面向社会优选节能服务机构,建立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库,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节能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具体承担节能服务机构的评选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节能服务机构库由符合一定条件的节能服务机构组成。

原则上,节能服务机构入选本库后方可承担政府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项目单位根据工程情况,一般应从节能服务机构库中选择节能服务机构。

第四条入库节能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相关,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

(三)技术状况:节能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3名以上为高级职称人员,中级职称5人以上。

(四)应具备一项以上由国家指定机构授予的专业工程资质,如咨询、设计、施工、安装等。

(五)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从事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或节能改造项目累计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

新疆能源政策

新疆能源政策

新疆能源政策第一篇:新疆能源政策政策:λ酝酿数年的资源税改革将从新疆率先试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中央决定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这将推动资源类企业的资产重估。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资源价值会进一步凸现。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目前拥有大量资源的上市公司,其天然垄断性和内在价值重估行情可能会再次启动。

广汇股份、特变电工、准油股份等拥有众多资源储备的公司将从中受益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在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中央投资额继续向新疆自治区和兵团倾斜等。

这一系列政策的提出,将对新疆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同时也将对新疆的上市公司带来利好。

λ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之下,新疆将正式启动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建设。

新疆是我国自然资源最为聚集的省份,各种资源储量都排在全国各个省份的前10位,所以资金最有可能从新疆的资源入手破题。

λ中央拟将新疆作为国家第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已由相关部门组织拟订新疆煤炭优势资源转化实施方案,统筹研究煤炭开发布局、向外输送和配套政策,而且,要把资源开发收益尽量多的留在新疆当地。

同时,将建设一批水电、5兆瓦光伏、电网送出工程、油气管道项目。

据透露,国家下一步拟有序开展准东大井矿区南露天煤矿等大型煤炭项目的前期工作。

早在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下发《关于编制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的通知》,全面启动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全面摸清煤炭资源开发、生产、市场及配套基础设施等情况,科学确定煤炭基地总体发展战略,指导和规范新疆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

据透露,国家下一步拟有序开展准东大井矿区南露天煤矿等大型煤炭项目的前期工作。

准东煤田是新疆近年来重点开发的煤田,素有新疆“煤海”之称,这里所产煤炭是中国少有的优质动力用煤和发展煤化工的良好原料,如今准东已被确定为新疆发展煤电煤化工产业的主要基地。

新疆煤炭资源丰富,预测储量为2.2万亿吨,占中国煤炭总预测储量的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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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2009年10月10日 14:1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打印】
(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以下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京财经一〔2009〕11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聘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二)从事节能量审核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

(三)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自有开展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的设备。

(四)近三年开展与节能量监测相关的项目不低于8个。

(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最终确认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节能量审核机构库。

第五条节能量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受被改造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委托,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

(二)承接节能量审核项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见附件)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节能量进行监测、审核。

(四)每季度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

第六条承担项目节能改造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

第七条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监督指导节能量审核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对节能量审核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量审核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

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考核。

下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的,该节能量审核机构将被清出审核机构库:
(一)节能改造实施前未及时报送项目基本信息的。

(二)审核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
生纠纷的。

(三)经专家认定,项目节能量出现较大偏差的。

(四)拒绝接受节能量复核任务的。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清出审核机构库,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入库节能量审核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过程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节能量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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