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承担所有权保留的风险责任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规定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是非常重要的两个方面。
对于货物的买卖双方来说,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性因素。
以下是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风险转移规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风险的转移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灾害时,由哪一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一般情况下,根据国际贸易的惯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风险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到达目的地之前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通常在卖方转交给运输公司之后转移到买方。
因此,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或灾害,买方将承担责任和损失。
2. 到达目的地之后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后,货物已到达目的地,但尚未交付给买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通常在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转移到买方。
因此,如果在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发生货物损失或灾害,卖方将承担责任和损失。
3. 运输途中的风险转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获得相应的货物运输单据后,然后发生了货物损失或灾害,但是货物尚未到达目的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风险通常会根据合同的具体规定来确定由哪一方承担。
一般来说,合同会明确规定风险的转移时间和责任承担方。
二、所有权转移规定除了风险的转移外,货物运输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所有权的转移。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货物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过程。
在货物运输中,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会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
1. 合同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会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合同会明确规定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方式和相关手续等细节。
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转移手续,确保所有权的转移合法有效。
2. 支付方式在货物运输中,支付方式也会对所有权的转移产生影响。
商务中的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
商务中的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商务活动中,保护自身的权益和降低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许多商务协议和合同中会涉及到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的相关条款。
在本文中,将就商务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进行探讨,以及如何在商务活动中应用这些概念。
1. 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一方在向另一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同时,保留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直至全部支付或履行相关的条款和条件为止。
这种保留在商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所有权保留可以保护供应商的权益。
在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供应商可以明确约定,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货款或履行其义务,供应商有权收回已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并追回未付款项。
这样可以避免欠款导致的财务风险和损失。
其次,所有权保留也可以帮助供应商在买方破产或经济风险增加的情况下,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如果买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宣布破产,供应商可以行使所有权保留权,从而有机会取回商品或服务。
这为供应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2. 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在商务活动中,通过合同或协议将特定的风险转移到对方一方或第三方。
通过风险转移,各方可以减轻自身的风险压力,更好地管理风险。
常见的风险转移方式包括保险、责任限制和违约金条款等。
例如,在供应链管理中,采购方通常要求供应商购买适当的产品责任保险,以减轻由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引起的责任风险。
此外,合同中通常也会约定双方在违约情况下的违约金金额,以确保双方有相应的补偿和风险承担责任。
3. 应用实例以下是商务中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的常见应用实例:- 在销售合同中,卖方可以约定在货款未支付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可通过保险来分担各方因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
- 在供应链管理中,供应商可以购买适当的责任保险,以减轻因供应商品或提供服务引起的责任风险。
- 在代工加工合同中,委托方可以约定对产品所有权的保留,直至支付了相应的加工费用后所有权转移。
国内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移转新论
是不可分 离的 ,标 的物灭 失的风 险随着交付 而移转 ,交付 之 前由H卖人 承担 ,交付之后 由买受人承担。 {
买 卖 的 定 义 ,更 与 本 文 讨 论 的前 提 不符 。
卖 中 ,卖方 在买方发生 破产 ,买方所欠 价金仍 未完全 支付 时 ,买 方或者破 产管理 人具有选 择权 ,要 么支付 全部价 金
给卖方 ,要 么由卖方撤 销买卖 合同而亨有 别除权 。而在 上 述所有 权保 留买卖 的场 合 ,标 的物风 险的移转就 显得格 外 重要 了,判断该风险 的移转对 交易 实务具有 重要 的意义。
二 、风 险 移 转 的 相 关 学 说 及 评 析 所 有 权 保 留 买 卖 中 , 在 买 卖 双 方 当 事 人 没 有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买 卖 标 的 物 灭 失 的 风 险 由 准 来 承 担 ,我 国法 律 没 有 规 定 ,相 关研 究 相 当 薄 弱 ,这 里 的 风 险 是 指 标 的 物 因 为
指 订 立 契 约 的 意 思 表 示 ,因 为 动 机 是 人 的 内 心 状 态 ,无 从
2交付移转主义 . 有学 者主张标 的物 的所有权 在交付 时 白…卖人移 转至 买受人 ,标 的物所 有权 的移 转是通过 交付来 实现 的 ,二者
考察 。在 民法契约 理论上 就应 该是指为 了订立契 约的要约 行 为 。罗马法 的这 一规定 是建立 在简单商 品经济 基础之上 的 ,此时 由行 为人 为 自己提m 订立 契约 的行为承 担责任可 能有 其合理 性 。但 在现代市 场经济 的前提下 ,商 品交 易频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是其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
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确保卖方将所有权交付给买方,并确保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得到转移。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的相关要点。
一、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转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将产品或商品的所有权从自己转移到买方的行为。
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因为在所有权转移之前,买方并不能完全享有所购商品的权益。
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的转移通常需要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合意达成:买方和卖方在商品的价格、数量和质量等方面达成共识,并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
2. 交付交易物:卖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商品交付给买方。
此时,商品的拥有权开始从卖方向买方转移。
3. 过户手续: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买方可能需要进行过户手续。
这意味着买方需要更改商品所有权的登记记录,以确保转移的合法性。
所有权的转移是买卖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它确保了商品的合法转移,并为买方提供了使用、处置和享有商品权益的权力。
二、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买卖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到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分担。
在买卖合同中,有关风险转移的条款通常需要明确规定。
以下是在风险转移方面应考虑的几个要点:1. 交付时的风险:买卖合同中通常规定,商品在交付给买方之前,由卖方承担所有的风险和损失。
一旦商品交付给买方,风险就会转移给买方。
2. 运输责任:如果买卖合同中规定了运输的具体责任方,例如谁为运输损失负责,那么这个问题将根据合同条款而定。
通常情况下,卖方会承担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3. 验收程序:买卖合同中可能会规定验收程序,其中买方有权检查商品的质量、数量和完整性等方面。
如果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拒绝接受商品,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风险转移的目的是确保在买卖合同中合理地分担风险,保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并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结论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要素。
买卖范本中的所有权保留与担保
买卖范本中的所有权保留与担保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与担保是一个重要的条款,旨在确保卖方在完成交易后能够继续保留财产的所有权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担保。
本文将探讨买卖范本中的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的相关内容,分析其作用、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一、所有权保留的定义及作用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在向买方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后,仍然保留所有权的权利。
简而言之,即财产的所有权在交易完成前仍属于卖方。
所有权保留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1. 确保卖方的权益:通过所有权保留,卖方可以避免买方在未支付全部款项前就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这样,一旦买方未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款项,卖方有权收回商品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2. 提供担保手段:所有权保留为卖方提供了一种担保手段。
如果买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合同,卖方可依据保留的所有权收回商品,从而在买方不支付全部款项的情况下降低自身的损失。
二、所有权保留的适用范围所有权保留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买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实物商品的买卖:在现实生活中,所有权保留在各种商品交易中普遍适用。
例如,在汽车买卖合同中,卖方可保留汽车的所有权直至买方支付完全部款项。
2. 软件和知识产权的买卖:除了实物商品,所有权保留也适用于软件和知识产权的买卖。
在软件销售合同中,卖方可以保留软件的所有权,以确保买方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3. 不动产的买卖:在不动产交易中,所有权保留同样适用。
卖方可以通过保留房屋的所有权,以降低房屋买方违约时的损失。
三、所有权保留的注意事项在应用所有权保留条款时,卖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 合同中明确规定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和时机:卖方应确保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留所有权的方式和时机,以避免产生争议。
2. 合法、有效的合同:为保护自身权益,卖方应确保签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的条款。
3. 清晰的条款和说明:所有权保留的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在合同中得到充分说明。
这将有助于解决任何潜在的纠纷或争议。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历史进入了市场经济繁荣时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极大地促进的交易的活跃,经济的繁荣,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讲求诚信,社会提倡诚信。
然而,诚信的背后是风险,信用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交易双方的利益实现存在着时间差。
这就意味着后实现利益的一方承载着一定的交易风险。
作为信用供与方式之一的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在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买受人。
由于出卖人须在商品出卖后的一定时期内才能收回全部价款,所以必须承担买受人因经济状况恶化(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行或者不愿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避免或者防止这类风险的发生,出卖人常常选择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制度以物权的效力来担保债权的风险,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该项制度属于非典型性担保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尚不完善,立法机关在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过程中,因考虑到中国目前的信用欠缺,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实际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故暂不对它作出规定,而留给学说继续研究,让司法裁判去建立调整规范。
从而形成法解释学上所称的明知漏洞。
本文以法律实务的角度,就起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设立所有权保留条款需注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一些拙见,仅供同行交流和实践操作借鉴之用。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与其他传统担保制度之比较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通常是指价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担保方式有数种,哪一种最适合分期付款买卖呢?笔者认为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民法上的传统担保制度与分期付款买卖的结合断不可能。
因为从理论上讲,传统担保制度都可保障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之实现。
在实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对买受人信用风险的把握,选择单独适用所有权保留或者除设立所有权保留之外再选择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以增加责任人或责任财产来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在商业交易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的转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了解这些概念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并分析其对买卖双方的影响。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货物所有权是指货物的所有人对其货物享有的权利。
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通常要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
以下是常见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情形:1. 即时转移所有权:双方在交易的同时,货物的所有权立即转移给买方。
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立即行使所有权,并对货物负有责任。
例如,在实体店购买商品时,一旦付款,货物所有权立即转移到买方。
2. 条件转移所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在特定条件下,货物的所有权才会转移给买方。
例如,买卖合同中约定,在收到货款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在此之前,卖方仍然是货物的所有者。
3. 保留所有权:卖方在交易中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到满足特定条件。
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使用,但卖方保留所有权。
直到买方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如支付全部款项,货物的所有权才会转移到买方名下。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买卖双方都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买方来说,转移所有权意味着他们对货物具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
对卖方来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意味着他们可以减少与货物相关的风险和责任。
二、风险的转移风险转移是指在货物交易中,当发生意外或灾害时,谁应该承担损失的责任。
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类似,风险转移往往依据合同的规定和适用的法律。
以下是常见的风险转移情形:1. 交付时风险转移:当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时,风险会同时转移给买方。
此时买方有责任在接收货物时检查其完整性和质量。
如果货物在交付后损坏或丢失,买方将承担风险和损失。
2. 保留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卖方在交货之前仍然承担风险。
例如,如果合同中规定卖方需要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卖方将继续承担风险直到货物送达买方指定的地点。
3. 合理的风险分摊: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风险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进行合理的分摊。
购销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
购销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在商业交易中,购销双方需要对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进行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明确商品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的变化和相关风险的责任分担。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购销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的重要性,以及不同情况下的解决方案。
I. 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购销合同中,卖方将商品交付给买方,但仍保留商品的所有权直至买方履行了合同中的全部支付义务。
所有权保留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卖方的债权,并在买方未履行全额支付义务情况下,确保卖方能够重新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1.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重要性所有权保留条款对于卖方来说至关重要。
它确保了卖方的利益,使其能够在买方未支付全部货款时保留商品的所有权。
这对于防止买方违约或支付延迟非常重要,并为卖方提供了一种途径来追回拖欠款项。
2. 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要素在购销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通常会明确规定以下要素:(1)产权归属:在交付过程中,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卖方,直至买方完成全额支付。
(2)成本和风险责任:尽管商品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但买方在商品交付时承担维护和保险等相关成本和风险。
(3)返还义务:如果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卖方有权要求返还商品,并可以追究买方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责任。
II. 风险转移除了所有权保留外,购销合同还需要明确规定在商品转移过程中的风险责任。
风险转移规定了从卖方到买方的商品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责任,尤其是在商品交付和损坏方面。
1. 风险转移的时间点为了明确风险责任的转移,购销合同通常规定了以下时间点:(1)交货期:在交货期之前,卖方承担商品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2)交货后:在商品交付后,买方承担商品的损坏、灭失和责任。
2. 不可抗力的影响在风险转移阶段,不可抗力因素往往需要考虑。
如果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导致商品损坏或延误交付,购销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该事件的影响以及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III. 解决方案购销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的解决方案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调整,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民法疑难知识点比较: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交付主义,动产⾃交付之⽇发⽣转移。
这⾥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登记主义,不动产⾃登记之⽇所有权发⽣转移。
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了登记。
换⾔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效的要件,⽽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要件。
⼀定要⼆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房⼆买,⼀⼥⼆嫁的重要原因。
如,甲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但没有进⾏登记。
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了房屋过户登记。
分析:根据上⾯的原理,我们知道,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
千万不要以为甲⼄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房屋过户登记⽽认定合同⽆效。
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对于⼄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交清最后⼀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
4、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倡导契约⾃由,⼀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约定,⽽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合同当事⼈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合同成⽴时移转。
这⾥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
如收藏家甲在画家⼄家中看到⼀幅画,与⼄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
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已于前⼀天将画卖给第三⼈丙且丙已取得该画。
甲可对丙⾏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的⾏为并⾮⼀物⼆卖,⽽是典型的⽆权处分⾏为(第51条)。
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交付的⽅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将标的物置于买受⼈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范本
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范本在商业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是双方当事人非常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这两个问题,并针对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转移,提供一个范本,以便作为参考和指导。
一、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卖方在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之前,保留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
这样一来,即使商品或服务已经移交给买方,但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卖方,直到买方履行全部支付义务。
所有权保留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能够保护其权益,尤其是在买方未按时支付或未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
以下是一个可供参考的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范本:(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买方信息: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卖方和买方在购买(商品/服务)方面达成以下协议:1. 卖方同意将(商品/服务)出售给买方,买方同意购买该(商品/服务)。
2. 买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支付卖方全部款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3. 在交付之前,卖方保留所有权利,并将其转移给买方,直到买方完全支付上述款项。
4. 如果买方未能按照以上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则卖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中止交付、解除合同等。
5. 买方在完全支付款项后,所有权将转移到买方名下。
6. 双方同意,在任何纠纷或争议发生时,将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请双方在下面签署以表示同意并接受以上条款:(卖方签名) (日期)(买方签名) (日期)二、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是指商品或服务在交付过程中,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承担。
一般情况下,风险转移意味着一旦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买方将承担任何可能发生的风险。
以下是一个可供参考的买卖中的风险转移范本:(公司名称/个人姓名)地址:电话:电子邮件:买方信息:姓名/公司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卖方和买方在购买(商品/服务)方面达成以下协议:1. 卖方同意将(商品/服务)出售给买方,买方同意购买该(商品/服务)。
2. 一旦商品/服务交付给买方,风险将转移给买方,买方将承担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风险承担和利益承受
风险承担和利益承受关于标的物交付风险转移的问题如果货物已交付后、货款未付清时,货物因不可抗力消灭,这货物的风险谁来担?是遵循交付主义还是所有权主义?依据我国合同法,如果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但是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履行了通知义务。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详解:风险和孳息转移的界限应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交付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理由如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三个条文确定了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原则是标的物交付主义,即风险随着交付走。
也就是说,交付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界限,风险的转移不依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标的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而有所不同。
其例外情形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
这些例外情形有: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
《民法典》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一、本文概述《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编纂过程历时五年,历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其中,所有权保留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在《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法律构成和规定。
所有权保留交易,是指卖方在将动产交付给买方后,仍保留其所有权,待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后,卖方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这种交易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广泛存在,尤其在分期付款买卖、保留所有权买卖、融资租赁等交易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所有权保留交易涉及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和风险控制,因此,对其进行法律构成的分析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视野出发,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将梳理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关于所有权保留交易的相关规定,包括所有权保留的设立、效力、变动和消灭等方面,以期揭示其法律构成的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
本文还将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法典》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为完善我国所有权保留交易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民法典》对所有权保留交易的规定《民法典》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民法典》的视野下,所有权保留交易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规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基本概念。
所有权保留交易,指的是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但约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完成其他约定义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条款历史进入了市场经济繁荣时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极大地促进的交易的活跃,经济的繁荣,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讲求诚信,社会提倡诚信。
然而,诚信的背后是风险,信用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交易双方的利益实现存在着时间差。
这就意味着后实现利益的一方承载着一定的交易风险。
作为信用供与方式之一的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在买受人尚未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已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了买受人。
由于出卖人须在商品出卖后的一定时期内才能收回全部价款,所以必须承担买受人因经济状况恶化(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行或者不愿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风险。
因此,为了有效避免或者防止这类风险的发生,出卖人常常选择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所有权保留制度以物权的效力来担保债权的风险,在实践中确实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该项制度属于非典型性担保方式之一,在我国目前立法现状尚不完善,立法机关在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过程中,因考虑到中国目前的信用欠缺,所有权保留制度在实际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故暂不对它作出规定,而留给学说继续研究,让司法裁判去建立调整规范。
从而形成法解释学上所称的明知漏洞。
本文以法律实务的角度,就起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设立所有权保留条款需注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一些拙见,仅供同行交流和实践操作借鉴之用。
、所有权保留的概念及与其他传统担保制度之比较所有权保留,是指在买卖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通常是指价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偿)成就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的制度。
担保方式有数种,哪一种最适合分期付款买卖呢?笔者认为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这一结论并不意味着民法上的传统担保制度与分期付款买卖的结合断不可能。
因为从理论上讲,传统担保制度都可保障出卖人的价金债权之实现。
在实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可以根据对买受人信用风险的把握,选择单独适用所有权保留或者除设立所有权保留之外再选择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以增加责任人或责任财产来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
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范本
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范本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条款。
该条款确保在交易过程中,双方能够明确彼此的权利和责任,并在出现争议时有法律依据。
本文将介绍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范本,帮助读者了解并正确处理此类合同。
一、合同背景买卖交易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在此类交易中,买卖双方往往根据需求和利益达成一致,并通过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范本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通过明确规定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保证交易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此条款中,卖方明确表示在货物交付之前,所有权仍归其所有,而买方则同意在货物交付时获得所有权。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模板:“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在出售之前,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卖方在买方支付全部货款之前,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
买方同意在付清全部货款后立即获得所有权。
”该条款的目的是确保在交易中,货物的所有权在货款支付完成之前不会转移给买方。
这样做的好处是,在买方未全额支付货款之前,卖方仍享有对货物的控制权,以防止买方不履行支付义务的情况。
三、风险转移条款风险转移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在交易中,货物的破损、灭失等风险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避免纠纷发生。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风险转移条款模板:“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双方就交货事项达成一致时开始转移。
一旦卖方交付货物,风险即转移给买方,买方应负责货物的保管和保险。
”该条款规定了货物风险的转移时机,即在交付时开始转移。
一旦卖方交付货物给买方,买方即成为货物的风险承担方,应负责货物的保管和保险工作。
这样做有利于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发生风险时能够有法律依据进行处理。
四、条款变更与补充根据具体合同内容和买卖双方的权益保护需求,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与风险转移范本可以进行适当的变更和补充。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修改:1.明确所有权转移时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条款中明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时机,如货款支付的具体日期或条件等。
商品的所有权和保留权
商品的所有权和保留权合同书甲方:(卖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买方)地址:联系方式: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商品的所有权和保留权达成如下协议:一、商品描述1. 甲方同意出售以下商品给乙方:(商品名称):(商品描述):(数量):(价格):(付款方式):2. 甲方保证商品是合法拥有并具备转让所有权的,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所有权纠纷或其他法律问题。
二、所有权转移1. 在乙方完全支付购买商品的款项后,甲方将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
2. 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是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付清全部款项。
三、保留权1. 在商品所有权归乙方之前,甲方保留以下权利:(1)在乙方未完全支付购买商品的款项前,甲方有权保留商品的实际物理拥有权。
(2)在乙方未完全支付购买商品的款项前,甲方有权随时取回商品并解约销售。
2. 一旦乙方完全支付购买商品的款项,甲方不再保留任何相关权利,并将商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
四、风险转移1. 在商品所有权转移前,风险仍由甲方承担,甲方应确保商品的完好无损。
2. 商品所有权转移后,乙方将承担商品的风险和责任。
五、违约责任1. 如果甲方未按约定交付商品或提供虚假商品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2. 如果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买商品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收回商品。
六、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其他约定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 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权益,避免出现潜在的纠纷,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成为一种常见的合同约定。
本文将以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为主题,对其内容和重要性进行深入探讨。
一、定义及意义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指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卖方在交付货物给买方之前明确约定,货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直到买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为止。
这一条款为卖方提供了一种法律手段,以保护其货物权益,防止买方未能按时付款而产生的损失。
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意义在于确保卖方在交付货物前仍然对其拥有所有权,有效地向买方传递了货物的使用权,但卖方仍保留所有权。
一旦买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卖方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要求返还货物,从而保护了卖方的权益。
二、条款内容通常情况下,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所有权保留声明:明确声明货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买方在付款完成前不得将货物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2. 付款义务:规定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确保卖方获得货款。
3. 解除合同条款:约定买方未能按时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返还货物。
4. 返还货物责任:规定买方应在解除合同后将货物返还给卖方,包括运输费用和货物损失的责任划分。
5. 违约责任:明确买方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后果,如支付逾期利息、赔偿损失等。
三、重要性与适用范围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对于货物运输中的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卖方而言,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确保其在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时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经济损失的风险。
此外,该条款也可以作为卖方与买方进行谈判的筹码,提高合同履行的保障。
对于买方而言,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提醒其在购买之前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付款义务。
同时,该条款也给予买方一种可靠的保障,确保卖方按合同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减少货物损失和拖欠交付的风险。
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各类货物运输合同中都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风险的归属权名词解释
风险的归属权名词解释人们常说,风险无处不在。
无论是个人生活中的决策,还是商业运营中的策略,风险都是无法避免的因素。
然而,当风险出现时,我们常常会面临一个问题:风险的归属权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解释风险的归属权,并探讨其在现实中的应用。
从商业角度来看,风险的归属权通常由企业或组织承担。
在商业运营中,企业要面对各种风险,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竞争风险等。
这些风险的出现可能导致企业的利润下降,甚至倒闭。
因此,企业通常会采取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对企业的影响。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保险购买、市场调研、技术研发等。
通过这些措施,企业可以将风险的归属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降低损失的可能性。
然而,企业并非总能完全控制风险的归属权。
特定行业的监管制度、法律规定、自然灾害等因素都可能使得风险的归属权发生改变。
比如,金融业的监管机构可能要求银行对一定程度的信用风险进行储备,从而将部分风险的归属权转移给银行。
同样,当灾害发生时,政府可能会通过救援措施来承担一部分风险的归属权。
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来合理规避风险,并及时寻求支持。
除了企业和政府之外,个人在面对风险时也需要承担一定的归属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面对着各种风险,如健康风险、金融风险、人际关系风险等。
个人的决策和行为对于风险的产生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个人的风险行为导致损失时,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归属权。
这可以通过个人保险、理财规划等方式来降低风险对个人生活造成的影响。
然而,风险的归属权并非总是容易界定的。
在现实中,许多风险事由多方参与、多方责任的情况。
例如,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涉及制造商、供应商、分销商、消费者等多个环节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各方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来界定风险的归属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一些风险事可能涉及到不可预见的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此时风险的归属权更加模糊。
总的来说,风险的归属权是一个复杂且多变的问题。
物权保留和风险移交
物权保留和风险移交合同书甲方:(以下简称“买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卖方”)地址:联系电话:鉴于:1. 买方拟从卖方处购买以下相关物品(以下简称“物品”):(详细描述物品或附上清单)2. 卖方同意将物品出售给买方,并且双方就物品的所有权保留和风险移交等事项达成一致。
基于上述情况,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交付物品1.1 卖方同意按照约定交付物品给买方,而物品将在以下地点交付:(详细描述交付地点)1.2 物品的交付将在以下时间完成:(详细描述交付时间)1.3 物品的移交方式及运输安排将由买方自行承担,并且负责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风险和损失。
第二条保留物权2.1 卖方在交付物品时,并未将物品的所有权完全转移给买方,而是保留了物品的所有权。
2.2 买方同意在卖方完全收到物品的款项之前,不得将物品进行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设定担保权益。
2.3 在物品的所有权未转移给买方之前,买方应当妥善保管物品,并承担物品的维护和保养责任。
第三条风险移交3.1 不论物品是否已经交付,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时起,物品的风险无论因何原因,均由买方承担:(详细描述情形)3.2 在物品所有权完全转移给买方之前,物品的保险责任由买方自行负责,买方有义务保障物品免遭损失或损坏。
第四条付款方式4.1 买方在收到交付物品时,应向卖方支付全额款项。
4.2 付款方式为:(详细描述付款方式)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买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约定,应当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详细描述违约金金额)5.2 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情况,否则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追究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6.2 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应提交至签订地法院进行解决。
第七条其他事项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终止于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之时。
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规定的理解
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规定的理解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
【条文理解】风险负担制度作为在当事人之间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幸损害进行合理分配的制度,向来都是买卖法中的核心问题。
在买卖合同中,风险由谁负担就意味着谁将承担不利的后果,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最根本的利益,以至于有学者认为,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
[1] 从立法例来看,各国立法对风险负担制度均有相应规定,本法沿袭了《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予以专门规定。
从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因风险负担问题发生争议的数量不断增多,有加以专门说明的必要。
一、风险负担的概念对于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中“风险”或“危险”的具体含义,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并未予以明确界定。
因此,学理上对于何谓“风险”、当事人承担风险损失的具体表现等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价金风险说黄茂荣先生认为:“在债务关系通常所谓危险指两种情形:一是价金危险,另一是给付危险。
所谓给付危险,其法律上之意义为负担此危险者,有义务使约定的给付,无论如何成为可能。
且当该给付变为不可能时,不管其不能是否可归责于该负有给付危险之当事人,他皆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所谓价金危险,乃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而言。
” [2] 也就是说,给付风险主要解决的是债务不履行的责任问题,而价金风险针对的是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买受人的对待给付义务(即支付价款)是否仍然存续的问题。
(二)给付风险与价金风险二元说黄立教授等学者认为,风险负担包括给付风险和价金风险,即包括出卖人是否仍负有给付标的物之义务,以及若出卖人免给付义务时,买受人是否仍负有对待给付(价金)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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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承担所有权保留的风险责任
陈忠仪陶伟春2005年7月,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布料定做合同和服装加工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纺织品公司定购一批布料,纺织品公司应将布料交付给服装公司,由服装公司按要求加工成服装。
签约当时,贸易公司向纺织品公司预付了30%的布料款计人民币2万元,余款三方口头约定由贸易公司通过信用证方式支付给服装公司后,再由服装公司转付给纺织品公司。
7月21日,纺织品公司根据约定,将定做的布料交给服装公司,服装公司仓库保管员出具了收条,收条的内容是“今收到绍兴县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定做的涤纶斜纹布3083.40米和涤纶斜纹弹力布3069.40米,共值72305.90元。
在未付清款项前,该货物所有权不转移,未经纺织品公司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货物有物理行为和处分行为,否则需承担该货物金额25%的额外违约金并归还货物……”,收条上,服装公司仓库保管员及其业务员都签了字。
之后,服装公司按照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将布料加工成相应款式的裙子和裤子,并交给了贸易公司。
贸易公司给付服装公司1.2万美元后,余款一直没有给付。
因此,纺织品公司没能收到布料款。
服装公司和纺织品公司想找贸易公司交涉,但由于当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审查贸易公司的相关登记资料,致使纠纷出现后无法了解贸易公司的具体情况。
后贸易公司没了踪影,更是找不到可以交涉的对象。
经过向工商部门查询,企业登记信息中没有该贸易公司的相关登记资料。
同年11月11日,纺织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服装公司。
原告纺织品公司认为,在交货时已经向被告服装公司明确在未付清价款前,原告对布料的所有权予以保留,而被告违反约定在布料款尚未付清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加工,由此侵犯了原告
对该布料的所有权,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涤纶布6152.80米或折价赔偿损失72305.90元,并承担违约金18076.48元及利息损失 1427.32元。
被告辩称,被告是受贸易公司的委托收下该批布料的,基于加工合同将定做人贸易公司提供的布料加工成服装,收到的1.2万美元是被告加工服装的加工款,原告应该向贸易公司催讨布料款,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析法
经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所有权保留前提是财产所有权转移,财产所有权转移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诸如买卖、承揽、赠予等法律关系而发生的。
现被告收取原告布料的行为是基于原告与第三人贸易公司之间的定做合同约定而发生的,被告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归于被代理人即贸易公司。
原告基于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定做合同,将布料交付给被告是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收取布料是基于被告与贸易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此,仅从原告送货和被告收货这两个事实行为出发,不能证明双方存在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所以,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所有权保留的意思表示与法不符,不能产生原告期待的法律效力。
在原告与贸易公司的定做合同中,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与贸易公司之间存在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原告交付布料后,布料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布料的所有权不属于原告,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取得是报酬请求权。
原告与贸易公司曾约定由第三人即被告支付报酬,现被告不履行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贸易公司承担。
因此,原告依据侵权法律规定提起的诉讼缺乏要件事实。
综上,被告处分布料的行为并不对原告构成侵权行为;被告不履行给付报酬的行为,相对于原告来说并不产生违约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疑
本案关键在于判断原、被告之间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是否能产生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效力?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1.本案中原告将布料交给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呢?被告收取布料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归于贸易公司,因此基于原告与贸易公司之间的定做合同,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已经发生,据此,贸易公司取得了布料的所有权,原告已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其对布料已不具有所有权,故原告也无权将他人的财产与被告约定所有权保留,由此也不产生被告对本案财产即布料的所谓侵权行为。
现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本案原、被告是否存在必要的法律关系?所有权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构建了我国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制度。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保留的意思表示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但这种约定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之
间存在诸如买卖等基础法律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本案的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双方有关财产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不能因此取得期待的法律效力。
综上,本案原告对系争布料既不享有所有权,与被告之间也不存在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关系,因此,法院理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示
本案原告本想通过对被告进行所有权保留的约定避免出现收不到价款的风险,但由于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使原告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原告合法的价款请求权由于贸易公司的失踪而无法兑现。
由此可见,在经济交往中,为防范风险,对合同相对方资质的审查是极为必要的,原告盲目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导致其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具备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利益、充分规避风险的意识,才能保证自己经济活动中的具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取得期待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