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201X)浦刑初字第160号word版本 (2页)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推荐下载】(201X)浦刑初字第160号word版本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浦刑初字第160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浦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X年9月1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X]30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于201X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袁某某、谢某(均已判刑)经预谋踩点后,至本区惠南镇沪南公路、靖海路路口以东南侧的一条水泥路,在路中放置石块并守候在附近,待王某某驾驶车辆回家途经该处时,手持弹簧刀、玩具手枪等工具,采用暴力方法当场劫得人民币300元、黄金项链和手链、戒指、移动电话机等物,后黄金首饰销赃得款人民币30,000余元。

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王某某被捅伤左胸部。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遭锐器刺击致左侧胸壁裂创并发气胸,已构成轻伤。

201X年9月3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笔录和验伤通知书、病史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共同犯罪人袁某某、谢某的供述笔录和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照片、案发和抓获经过、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