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视野看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一、前言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维护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土地征收是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对单位、个人的土地行使征收权,以达到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目的。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的征收进行管理的一整套制度。
本文将从土地征收的概念、基本原则、主要流程、管理体系等方面对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进行较详细的说明。
二、土地征收的概念与含义1、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指依法将部分或全部农村土地、城市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等土地依法收归国有,以供国家、集体或个人进行利用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土地征收对象和目的,土地征收可以分为农村土地征收、城市土地征收、国有土地征收等。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如果土地的使用者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如果土地的使用者确有需要,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特殊需求,就需要对土地实施征收。
2、土地征收的含义土地征收是国家依法对土地资源实施征收的行为。
征收是政府依靠法定程序获得对土地实际支配权、使用权的一种手段。
征收的土地由政府或公众利益主体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定,对单位、个人的土地进行征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补偿。
通过土地征收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公正。
2、保障农民权益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农民权益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土地被征收者的意愿,充分听取被征收农民的意见,确保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3、合理补偿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理补偿原则。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4、保障农田质量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农田质量原则。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地由农业用途向非农用途的大量转变。
土地的征收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剥夺,涉及到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缺陷,特别是程序方面,这就需要通过科学的立法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征地制度,使其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
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的现状出发,论述我国征地制度的缺陷以及立法完善。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益性;听证;土地补偿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9A-0027-01一、土地征收的概念及特征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建设事业的需要,强制性的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对被征收单位予以补偿的制度。
其实质是国家为了公共事业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的变更为国家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0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物权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权限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
二、各国土地征收的比较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非有合理补偿,不得征用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对公权力的制约,程序正当是保证土地征收合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后,土地才能被征用。
其征地程序是:具有资格的正式审核员审查;审核员在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后,实地调查、汇总,提交审核报告给负责征地的机构;高级监督员进一步研究能否同意审核员提交的报告中的补偿价格;征地机构向土地所有者或与之有厉害关系的人报价,若产权方与政府机关之间在价格上有分歧,则进行谈判;在此之后,若在补偿费用上仍不能达成一致,政府及有关机关则实施强制征用。
在征地补偿方面采用公平的市场价格,其中包括土地的现有价值和土地未盈利的折扣价格,它充分考虑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同时还考虑了因征用而导致邻近土地所有者经营上的损失补偿。
论土地征收补偿原则——以比较法为视角
公 平 合 理 的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是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的
公 平 补 偿Βιβλιοθήκη 的 条 件 下 , 何 人 的 财 产 不 能 被 剥 任
基本 内核 。土地 征收补 偿 原则不 仅决 定着 土地 补
偿 的 具 体 标 准 , 且 还 对 土地 补偿 的 范 围及 其 方 式 而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无 补 偿 则无 征 收 , 偿 原 则 是 土 地 补 征 收 制 度 获 得 正 当性 合 理 性 的 证 明 。 对 各 国 ( 区 ) 地 征 收 补 偿 原 则 进 行 比 较 地 土
夺” 。此 乃 各 国 ( 区 ) 收 补 偿 制 度 之 肇 始 。 地 征
该 条 立法 包 含 着 “ 平 补 偿 被 征 收 人 的损 失 ” 公
和 “ 占有 被 征 收财 产 前 , 须 事 先 支 付 补 偿 ” 在 必
两 项 有 关 征 收 补 偿 的 原 则 [ ]P36 , 直 适 用 2 ( .6 ) 一
至 今 。法 国 《民法 典 》 5 5条 也 明 示 : 任 何 第 4 “
人 不 得 被 强 制 出 让 其 所 有 权 。 但 因 公 用 , 受 且 公 正 并 事 先 的 补 偿 时 不 在 此 限 。 3 ( .2 由 ”[ ] P7 ) 此 可 见 , 国 法 上 的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原 则 是 公 平 法 补 偿 ( 译 为 公 正 补 偿 ) 则 。 公 正 补 偿 的 基 或 原 本 内 容 是 : 征 收 土 地 的 所 有 权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被
当补 偿 又 复 完全 补 偿 的 变 迁 。我 国尽 管 现 行 立 法并 无 有 关 土 地 征 收补 偿 原 则 的 成文 规 定 , 可 以 推定 我 国土 地 征 收 补偿 原 则 但 接 近 合 理 补偿 。为 有 效 规 制 大 规模 滥 用 土 地 征 收 权 的现 象 , 未来 的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原 则 应 以完 全 补偿 为 标 准 , 围绕 这 一 原 则 并
浅谈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浅谈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国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之一,这项制度对于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征收越来越普遍。
土地征收依靠公权力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如果在转化的过程中公权力滥用,将会威胁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
合理的征收必须依靠一套完整合理的制度,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因此,从各方面分析、完善征收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稳定大局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收立法征收程序征收标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和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快速增长,土地征收问题在社会矛盾中表现突出,并愈演愈烈。
甚至出现了轰动全国的一些列案件,如河北定州事件[1]、重庆钉子户事件[2]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在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设计上存在一些偏差。
一、土地征收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从征收的内涵可见其法律特征:首先,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征收是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再次,土地征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
二、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法律规定目前,关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及一系列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体系。
除此之外,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还有《农业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
浅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62006.12浅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石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60)摘要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用地需要通过征收转变为建设用地。
由于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现行中的土地征收制度又显现出种种不足导致实践中问题较多。
本文通过与国外的相关制度比较,试图从公共利益、公平补偿、土地征收程序等三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公平补偿正当法律程序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226-02一、引言一般认为,土地征收权是依据国家主权而行使的最高统治权。
根据现代民主国家主权在民的主权思想,征收权本质上是人民的权力,土地征收是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公法行为。
然而在我国,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在事先补偿的前提下强制转移他人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通常包罗两个部分:一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二是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收归国有。
本文主要讨论前一种征收。
虽然04年修宪,土地管理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但也只是对征收、征用进行了区别,对计划经济下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仍然没有大突破。
在现实中仍然表现出一些弊端:征收过多过滥,造成失地农民问题严重;耕地锐减,危及粮食生产和生态安全;征地范围过宽,难以体现公共利益;征地程序不规范等等。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对征收权作了规定:“非依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没有合理补偿,不得征收私有财产供公共使用。
”第十四修正案规定:“禁止各州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州管辖范围内拒绝给予任何人平等法律保护。
”从这两个条款可以看出征收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公平补偿;正当法律程序。
这也成了世界各国的通例。
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一个高度抽象性、多面性和不确定性的概念。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实现公益目的并支付适当补偿的制度。
土地征收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财富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革,已经逐步健全完善,并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
首先,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明确了征收的目的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的目的主要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利益、自然资源保护和农村集体经济等。
征收程序要求政府通过充分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制定征收方案,并向受征收单位和个人发出征收通知,最终征收决定由政府作出。
其次,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确保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必须给予合理补偿,被征收者有权协商补偿标准,并可以要求政府进行评估。
在征收之前,政府还要组织专家进行土地调查和评估,确保补偿数额的合理性。
同时,我国土地征收还对被征收者的安置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确保被征收者的生活和就业得到妥善安排。
再次,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加强了监督和法律保障。
征收土地的程序必须经过层层审批,保证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土地征收的实施也进行了广泛监督,确保政府的权力不滥用。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等,明确了土地征收的权力和义务,保障了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还充分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农民是我国土地征收的主要对象,因此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对农民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比如,在征收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时,政府要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另外,政府还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和转移支付力度,帮助农民实现转型和就业。
总之,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发展,不仅推动了国家现代化建设,也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同时,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加大对农民的保护和关注,实现土地征收与农村社会稳定的和谐发展。
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完善
( ) 垲 征 收 补 T 勺 本 原 则 在 各 国 的 土 地 立 一 土 鬟声 蓉 法 巾 都 规 定 了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 7 9 法 国 人 权 宣 8年 1 言 第 l 条 规 定 : 所 有 权 … … 非 依 法 律 认 定 为 公 共 需 7 “ 要 , 事 先 给 予 公 平 补 偿 , 得 剥 夺 . 明 确 规 定 了 公 平 并 不 . ” 补 偿 的 观 念 。 而 , 公 平 补 偿 ” 为 征 收 补 偿 的 基 本 原 因 “ 作 则 是 毫 无 疑 义 的 。 是 这 里 所 说 的 公 平 补 偿 , 含 义 究 但 其 竟 是 指 弥 补 财 产 权 人 完 全 损 失 的 “ 全 补 偿 ” 还 是 仪 完 , 给 予 “ 当 补 偿 ” ? 关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的 原 则 大 致 有 适 呢 有 以下 二 种 :1 三 [ =
一
、
国外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之 借 鉴
财 产 具 有 财 产 权 人 作 为 生 活 基 础 的 意 义 , 么 . 其 损 那 对 失 之补偿 , 不仅 限于 对其 财产 的市场 价格 以评 f 就 占,
还 应 考 虑 其 附 带 性 损 _ 补 偿 ,甚 至 有 必 要 给 付 财 产 权 火 , 人 为 恢 复 原 来 的 生 活 状 念 所 必 需 的 充 分 的 活 补 偿 比 如 说 因 公 共 建 设 的 需 要 .一 般 市 民 的 土 地 或 房 犀 受
该 限 制 财 产 权 的 内 容 在 法 律 的 权 限 之 内 , 【l 蛰 求 权 太此
的征 地补 偿制 度 的要求 仍有 一定 距离 。 因此 , 本文 从 借
鉴 别 罔 先 进 立 法 经 验 … 发 , 比对 我 国 现 有 制 度 存 在 的 缺 陷 . 进 而 对 完 善 我 罔 现 行 的 土 地 征 收 补 偿 制 度 提 出
对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思考
i¥l一对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思考赖靖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872)理论科学【擅要】以土地征收征用为背景,借鉴国内外并结合自身国情试图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提出一些可操作化的建议。
公共利益一经界定,将起到多方面重要的作用和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公共利益界定土地征收征用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盯卜-7597(2∞8)081们87一01一、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征用翻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十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但是目前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却存在着很大的模糊和不足。
公共利益界定的缺位,是我国现行上地征收征用制度的重要缺陷之一。
二、土地征收征用中如何实现公共利益的界定(一)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
小J司国家和地区关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土地征收或征用立法中,均以不同方式对公共利益做出规定,相对明确的概念界定以及司法过程中严格的程序保障。
为防止政府在上地征收中滥用公共利益,限制执法者任意扩张对公共利益的解释。
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起了重要作用。
我国可借鉴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对公共利益进行尽可能详细的界定。
当然,借鉴并非生搬硬套,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期,且面临着重大的经济、社会等方方面面的转型,公共利益具体到我国国情必须做具体的分析。
此外,可将肯定式与否定式相结合,相对稳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
(二)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和原则。
明确了公兆利益的界定方式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为公共利益划定相应的标准,制定相关原则,以使公共利益的界定可操作化。
笔者认为,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应至少符合以下标准和原则:1.以保护耕地为前提条件。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思考作者:王婵向中波来源:《科技信息·上旬刊》2018年第01期摘要:行政征收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而土地征收又是行政征收的核心内容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城镇建设,兴修各种公共基础设施,为满足建设用地需要,国家进行大规模的土地征收。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健全,以及实际征收过程中的不法行为大量存在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征地纠纷频繁上演,俨然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相违背。
为此,本文通过对中德两国就土地征收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构想。
以期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规范政府征地行为、限制过度扩张的公权力、保护农民合法利益、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程序;补偿;制度我国的土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土地归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公有的属性就决定了我国土地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买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的推进,非农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需求越来越大,为解决供需矛盾,各地政府不得不大力进行土地征收,然而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不健全,加上在实际操作中问题百出,常常引发一系列的征地纠纷等群体性事件。
这一问题的背后凸显的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怎么去平衡相关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安定。
1 土地征收的概况1.1土地征收的含义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如果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我国最早对土地征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物权法》均对土地征收给予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认为土地征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实质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并依据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
论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
论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以农村土地征用制度为例摘要: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相对完善,现存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国家在进行土地征收的工作当中,需要依据法律对被征收人给予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公共利益的区分、征收程序的合理性和赔偿机制的不平衡等问题上。
如今,我国的城镇化建设不断加快,土地征收工作仍然需要持续推进,因此建立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为了改善我国土地征收工作现状,调解被征收者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推进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将从土地征收的相关知识理论基础出发,通过研究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现阶段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笔者将结合土地征收工作现状,为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提出合理的对策与建议,间接为我国的土地征收发展提供贡献。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公共利益;补偿引言在我国的法律行政赔偿当中,公共负担平等原则占有着重要地位,该原则的补偿目的是要填补被征收人因土地征收带来的损失,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征收补偿现状来看,笔者认为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还需要提高标准,同时应当扩大补偿范围,把土地经营损失、割地损失、农民再就业损失、农民居住补助以及养老社保等各类可量化损失全部归算在内。
我国的相关部门在展开相关工作时,现有的工作流程以及工作程序仍然不够完善,必须进行更好的优化,建议采取一次性发放补偿款、集中培训解决农民就业问题、安置房或是替代体直接补偿的形式,来最大程度的保障农民的自身利益。
对于我国农民而言,农村耕地是大部分农民获取经济来源的唯一渠道,在农民丧失土地经营权之后,自身的生存问题将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而在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当中,补偿款不合理、赔偿比例不均衡的问题频频出现,且由于农民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与合同意识,常常处于弱势的位置,因此合法的中介机构与组织的建立尤为迫切。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第三方组织的介入来协助农民展开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从而帮助农民获取更多的权益,同时对政府的土地征收工作起到监管的作用,间接抑制农村土地征用后的浪费与流失情况。
从现行土地政策和法律的角度剖析征地制度的现实问题及对策
[工作研屯I ◎删辻蹶脚懈訓w 删爛鵬□佟伟光一、 当前土地征收的法律实质首先,在征地的前期农民对于征地工作的参与就不够,政府只是在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才公布,因此农民 对是否应当征地、征地价格是否合理、工程是否应当建 设,没有发言权和知情权,即使对征地方案有意见,也不能再作修改或中止。
其次,在征地后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上,地方政府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才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征地必须告知农民,并且组织农民听证,较以前有了很大的进 步,但实际上征地方案仍然是强行要求农民接受的,而且在现行体制下农民并无谈判权利,国家征地面对的是 集体,而不是农户。
二、 目前征收制度在政策和法理层面上的问题1. 法律对集体土地的限制使其权能变得残缺法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能是残缺的,没 有实际意义上的物权和由物权衍生的其它权利。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随意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农民没有抵押、转让土地的权利,现行土地制度类似 历史上的租佃制,但效率还不如租佃制。
不允许交易就 等于扼杀了它的价值;不允许抵押就没有融资权。
由于 产权关系没有理顺,产权虚置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加之社会环境、市场关系、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土地市场化倾向越来越强烈,行政权利利用土地“寻租”越来越普遍,农民土地产权边缘化也越来越明显,即使是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在行政权力的支配下也是有限 的,不完整的。
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土地的物权,也就不可能享受到土地的预期和级差地租的价值,更不能使农民 作为土地权利人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2. 鼓励了政府经营土地的牟利冲动现存土地法律在禁止农民承包地转为非农用途的 同时,却宣布国有的土地包括从农民集体那里征收来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应该肯定,法律宣布“国有土 地有偿使用制度”,反映了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 资源的改革现实,本身具有合理性。
问题在于土地市场化仅仅限于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和再转让。
法律如何规范土地征收
法律如何规范土地征收土地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资源,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土地征收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和争议。
为了确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土地征收的程序和原则。
一、土地征收的合法依据土地征收的合法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征收土地必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征收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确保了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征地规划、征地决定、征地补偿、征地协议签订和征地拆迁等环节。
1. 征地规划:征地规划是土地征收的前期准备工作,由征地单位负责制定。
征地规划需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明确土地用途和征收范围,并按照程序公示,接受农民的监督和意见。
2. 征地决定:征地决定是征地单位基于征地规划,在法定程序下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
征地决定应当明确征地的目的、依据、范围和标准,以及农民的补偿方案和安置计划。
3. 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是征地单位依法向农民支付的补偿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适度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可以根据征地单位和农民之间的协商确定,也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征地协议签订:征地单位和农民达成共识后,应当签订征地协议。
征地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征地单位应当向农民支付约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并保障农民的安置和生活权益。
5. 征地拆迁:征地拆迁是指征地单位根据征地决定和征地协议,对被征地农民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进行清理和拆迁。
征地拆迁必须依法进行,征地单位要确保拆迁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是土地征收工作的重要原则。
从比较法视角看中国土地征收制度之完善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Country Land
Expropriation from Comparative Perpective 作者: 衡爱民[1]
作者机构: [1]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出版物刊名: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90-95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5期
主题词: 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
摘要:土地征收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个牵涉公权力与私权利如何平衡的重要社会问题,构建完善的土地征收制度至关重要。
文章通过与国外(地区)的比较借鉴,提出完善中国土地征收制度必须更新观念,不能以行政手段忽视私权保护应有的地位,不能用行政权的强行剥夺达到征收的目的,而应从界定公共利益、建立公平的征收补偿机制、健全和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被征地农民妥善的安置方式等方面予以发展和完善。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体系
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体系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涉及国家的国土安全和经济发展,因此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体系是十分重要的。
在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和科学的管理制度体系。
二、土地征收管理的背景和意义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来源于中国的国情和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的需要。
在中国,由于城乡发展的需要,土地的流转和征收问题是一个长期以来的热点问题。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涉及国家的国土安全和经济发展。
因此,对土地的征收和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只有通过合理的征收管理制度体系,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
2. 推动城乡发展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推动城乡发展。
通过土地征收,可以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城市化进程,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城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 保障农民利益农民是土地的主要使用者和受益者,因此保障农民的利益是土地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建立合理的征收管理制度体系,可以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征收和农民的利益的有机统一。
三、土地征收管理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体系中,有一些基本原则对于制定和执行规定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是土地征收管理的重要原则。
在土地征收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要保障土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过程公平公正。
2. 民主参与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应该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征收过程中,应该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征收,让被征收人有充分的表达权和参与权。
3. 合理补偿原则合理补偿是土地征收管理的重要原则。
在征收过程中,应该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经济补偿,并提供合适的安置补偿方案,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不受影响。
4. 公开透明原则土地征收管理应该做到公开透明,让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和征收结果,保障社会公众对土地征收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一)
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思考(一)摘要]土地征收作为物权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我国一直被当作行政手段配置土地权利的一种方法。
本文分析了当前中国土地征法律收制度存在的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国家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的垄断、对农民补偿不够三个突出问题,认为我国应在物权法中对土地征收予以规制,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在物权法中,征收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物权变动形式,直接表现为对民事权利主体土地所有权的剥夺。
目前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基本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
在此种体制下,公权力相对于民事权利,不仅在观念上,而且在体制上一直是过于强大。
事实上,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经征用转为国家建设用地。
农村土地征收不仅涉及农民生存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农村发展和农业稳定。
因此,法律必须对土地征收予以严格限制。
一、土地征收概述(一)土地征收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
其法律特征在于:(1)土地征收是强制剥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
征收主体一方是政府,且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从农民集体手中取得土地所有权,集体必须服从,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
(2)土地征收属于一种附有严格法定条件的行为。
在各国立法中,征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其目的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绝对禁止任何商业目的的征收,且必须对被征收人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征收和征用的区分在2004年宪法修正以前,我国法律一直未对征收和征用进行区分,法律明文规定的“征用”实际上是“征收”。
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10条第3款修订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从立法上第一次区分了征收和征用。
征收和征用虽有相同之处,但却有着本质的差别。
其共同点在于,二者均对财产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具有强制性,在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而为征收或征用时,权利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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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 的法律 问题 , 对土地 征 收法 律制度 的完 制 地 移 转给 国 家 。 善 及 土地权 利 的保 护不 无裨 益 。
2土 地 征 收 具 有 严 格 的公 共 利 益 目的 .
性 。导 致不 动 产 征 收 发 生 的 目的只 能 是 为
一
、
土地 征 收制 度 简 介
社 会 公 共 利益 ,且 社 会公 共 利 益 应 当是 征
设 投 资公 司副 总 经理
土 地征 收 作为 土 地 法 中 的一 个 基本 制 征 收 制 度具 有 以下 几 方 面 的特 征 :
度 . 社会 经济 生 活及 民事 主体 的财产 权都 对
1土地 征 收 行 为 是 公 法性 质 的行 为 , . 具
被 具 有重 要 的影 响。此外 , 由于土地 是稀 缺 资 有 明 显 的强 制 性 。在 土 地征 收 中, 征 收人
在 为前 提 条 件 ,此 后才 出现 征 收者 或 者 征 也找 不 到更 为详 尽 的法 律规 定 了。而 最 应 收执行者必须承担给付征收补偿 的义务 .
故 言这 是 一 种继 受 取得
该对 该 概念 进行 详 细 界 定 的《 土地 管 理 法 》
源 , 其征 收 即意 味着对 土地 资 源 的重 新 利 不 能 根 据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同征 收 者 进 行 协 对 用 , 资 源利 用 的效 益 最 大 化 出发 , 有 必 商 , 反 , 府 作 为 征 收 者 得 以 在 法 定 目的 从 也 相 政
要 对 土地征 收持 十分谨 慎 的态度 。 现实 的 和 范 围 内得 以依 法定 程序 直 接 实 施征 收 行 从 土地征 收法 律 制度 出发 . 探讨 土地 征 收及 其 为 。该 行 为 的 效 力 即 是使 他 人 的 私权 被 强
空 闲地 、 于文 物保 护用地 等都 可 以实行 土 用
4土 地 征 收具 有 补 偿 性 。 由于 土 地 征 地征 收 ,最 终 向私人 转 让 的项 目也 可 实 行 .
收 的发生 多 导致 原 依 法对 土地 享有 权 利 的 土地 征 收 。在 美 国 , 公 共建 设需 要 . 可 凡 都
人 的正 当权 益 的丧 失 ,故 按 照 公平 原 则 并 实行 土 地 征收 ,如果 一 些私 有 企业 能 给 它
依 公 正标 准 对 利益 受 损者 进 行 补偿 ,理 应 所 在 的城 市 ,乃 至 国家 经 济发 展 、安 置 就
是 被 收 者 的权 利 。
业 、 治稳 定 都带 来 益 处 , 政 支持 这样 的企 业
我 们将 土 地 征 收 的涵 义 界 定 为 :土 地 收 的直 接 目的 。正 是 因 为存 在 公 共 利益 的
征 收是 指 国家 或 政府 为 了公 共利 益 的需要 正 当性 、以及 征 收 权 行使 的公 共 目的性 才
而 强制 取 得 私有 土地 并 给 予 相应 补偿 的 一 成 功 地 消弭 了这 种公 权 与私 权 之 间 的 矛 盾 项 法律 制 度 ( : 于在 我 国 实行 土地 公 有 和 冲 突 , 得 征 收 权 的 合 宪 性 ( 式 合 法 ) 注 由 使 形 制, 故此 处 的 “ 是 有 着特 殊 的意 义 的 , 私” 主 得 以成 立 。 要 是 指 国家基 于公共 利 益 的 需要 征收 集 体 所 有 的土 地 ) 。 3土地 征 收 具 有 法 定 程 序性 。 由 于 征 . 收 行 为是 以 国 家 强 制 力 作 为 强 大 后 盾 的 ,
5土 地 征收 产 生 的 权 利 取 得 具有 非 法 也具 有 公益 性② . 律 行 为性 和 继受 取 得性 。 由于 土地 征 收 的 在 我 国相 关立 法 上 , 在2 0 年 3 通 仅 05 月
发 生 不仅 排 斥被 征 收 者 的意 思 表示 .而且 过 的宪 法修 正 案规 定 : 国家 为 了公 共 利益 “
基 于 上述 认 识 , 笔者 认 为 , 国 的土 地 所 以 为保 证 征 收 相 对 一 方 的合 法 利 益 , 我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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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必须严 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因为私 实现地 区详 细规 划所 进行 的事业 、 理 利用 合 权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
度 至关重要 。 文拟对 几个 有代表性 国家的 土地 征收制 度进 行 对 比研 究 , 以此对 我 本 并
国的土地征 收 制度 的 完善 提 出管窥 之 见 , 以推 动 我 国该 项 制度 的发展 与 完善 。
[ 键 词 ]征 收 ; 地征 收 ; 关 土 公共 利 益 [ 作者 简 介 ]张 海 红 , 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20 级 民 商法 专 业 硕 士研 究 生 , 郸 市 建 河 04 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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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比 较 法 视 野 看 我 国 的 土 地 征 收 制 度
从 比较法视野看我 国的土地征 收制度
口 张海 红
[ 内容摘要 ]土地征用制度是世界各国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 ,
是 一个 牵 涉公 权力 与私权 利如 何平衡 的 重要 社会 问题 。因此 构建 完善 的 土地征 收 制
强 调 征 收者 可 以直 接根 据 法 律 的有 关 规 定 的需 要 ,可 以依 照 法律 规 定 对 土地 实 行 征 即可 实施 征 收行 为 ,故 不 是 依 法律 行 为 的 收或 者 征用 , 给予 补 偿 。” 于到 底 什 么 并 至
取 得 。 外 , 于征 收是 以承认 他人 私 权存 是 “ 共利 益 ”评 判 的 标 准又 是什 么 . 此 由 公 、 则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