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四章
《民法》(第三版)教学资源 《民法》(第三版)习题 第四章 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一、填空题1.自然人从时起到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以上不满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5.不满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7.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为住所。
9.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
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二、单项选择题1.李某将户口从甲地迁往乙地,迁移途中经丙地时李某患急病被人送往丙地的一医院治疗,李某在该医院住了1年半,未能将户口到乙地落下。
甲的住所为()。
A.甲地B.乙地C.丙地D.应由法院确定2.某甲在其夫死亡后因经济原因抚养其未成年的儿子乙有一定困难,便将乙送给自己的叔叔丙寄养,但乙的祖父丁健在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乙的监护人为()。
A.甲B.丙C.丁D.甲、丙、丁3.下列自然人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是()。
A.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B.两性人C.未成年人D.聋哑人4.在一般情况下,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的,该自然人下落不明须满()。
A.1年B.2年C.3年D.4年5.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A.无效B.有效C.可以撤销D.效力未定6.自然人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条件,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而仅同意宣告失踪的,应当()。
A.宣告死亡B.宣告失踪C.由利害关系人协商后决定D.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7.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
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题)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五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一)种类1.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侵权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定立过程当中)(二)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事前)和赔偿损失(事后)等。
“三包”:包修、包退、包换(二)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践性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民法 第四章 III 无权利能力社团
【案例】
商人甲与2008年12月1日委托诚信律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 决其债务人丙支付拖欠货款50万元。甲将相关资 料交给乙。从资料中乙发现甲的债权到年底将经 过诉讼时效。由于工作忙碌,乙忘记了此事,直 到2009年3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丙提 出诉讼时效抗辩,甲因此败诉。
3、责任能力: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
(一)定义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根据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 非法人组织。 (二)法律特征 1. 人格相对独立 2. 财产相对独立 3. 利益相对独立 竞业禁止 4. 民事责任相对独立
(三)种类
A.甲、乙、丁分担5万元
B.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
C.甲、乙、丙分担5万元
D.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
(2)退伙
指合伙人脱离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包 括法定退伙、强制退伙和自愿退伙。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他按照退伙时 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 产份额。
【案例】
甲、乙二人每人出资5万元合伙经营一家饭 店,因经营不善,对丙负债7万元,而合伙 所剩净资产仅为4万元。同时甲欠丁个人债 务1万元,丙、丁同时起诉要求甲偿还债务, 而甲个人资产为3万元。试分析甲应该如何 偿还债务?
6.入伙和退伙
(1)入伙 第三人入伙应当取得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
意。 在普通合伙企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
(三)种类
1. 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 业等;
2. 非法人经营体:如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 人合伙、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分 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等;
民法总则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三、四、五节
幻灯片1第四章自然人幻灯片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概念●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特征●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止自然人死亡是否导致民事权利能力绝对终止幻灯片3本章主要内容●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的标准、目的和立法体例●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其效力幻灯片4本章主要内容●第三节监护制度●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的目的和性质●监护制度和亲权制度●监护的种类●对未成年人监护对成年的精神病人的监护幻灯片5本章主要内容●第四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制度的根据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幻灯片6本章主要内容●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概念与确定标准●自然人住所的种类自然人住所的设定幻灯片7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幻灯片8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幻灯片9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幻灯片10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民法上设置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幻灯片11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监护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近年学术界探讨成年人监护制度。
幻灯片12第三节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十八周岁以下少女生育子女?有些国家规定一定超过年龄(75岁)的人不能担任监护人。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自然人)【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课后习题第四章自然人1.试析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联系①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非依法律不得限制和剥夺。
2.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
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也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归于消灭。
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2)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包括支付失踪人应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财产代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
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
力终于死亡。
(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2、终止时间
标准:心跳停止说;
呼吸停止说;
脑死亡说;
脉搏停止说;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
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A、范围 年龄: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 智力状况: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 神病人 B、能力表现
第三节: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一、概念: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及
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意义:
①确定准据法的根据;
②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根据;
③确定失踪的根据;
④确定债务履行地;
⑤继承的地点; ⑥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
设例:甲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0年甲从杨村开出迁出
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甲患病,在县城医 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前往上海打工,并在某区 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 道某号。问:甲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对) C.县城医院 B.李村 D. 上海某区
第七节:自然人的住所
◆出生的条件:
(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 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 (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 的活体。 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 准。 ——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 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
民法基本知识
第四章民法基本知识第一节我国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平等”之内涵:主体以平等身份介入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上:地位平等、适用规则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例外:身份法领域中的监护关系、合同法领域的强制缔约、格式条款与对弱者(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不动产的征收征用的补偿扩展:平等主体难以穷尽,亦可以反面举例“非平等主体”,例如行政合同(二)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人格与身份关系非财产性、专属性、人格关系的固有性(与生俱来)(三)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第二节民法定位及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一、民法的定位(一)民法系私法(二)民法系市场经济(商品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系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四)民法系权利法(五)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六)民法是平等者之法二、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民法与商法相对民商合一主义: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三)民法与行政法私法与公法平等主体与非平等主体(四)民法与经济法(五)民法与社会法跨越公法与私法的法律部门(六)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及适用一、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民法的法源指的是民是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一)法源:正式法源与非正式法源1.正式法源: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规章、习惯、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关于政策:政策本身不是法源,如果国家政策涉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诸如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相关的内容,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反该政策将导致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的,则可以通过《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作为认定民事法律事实无效的依据。
即公序良俗就是政策、其他规范性文件进入法源的通道2.非正式法源:法理、会议纪要等司法指导性文件、判决例(如指导性案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判决例:“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山东齐玉苓案裁判文书不得直接引用宪法裁决案件,但是宪法可以成为裁判中论证说理的依据,如果适用法律出现复数解释,可依据宪法的原则、价值、规则为依据,确定文本含义,作出合宪性解释(三)关于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1.习惯与习惯法。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4.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民法考点总结
第四章 民法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间为 2 年。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 (4)由人民法院宣告(3 个月)。
3. 效力:财产代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 指定的人代管。 4. 撤销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五)宣告死亡 1. 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推 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2. 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踪。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普通期间为 4 年;意外事件为 2 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 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 2 年时间的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 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4)由人民法院宣告(1 年、3 个月)。 (5)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3. 效力 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等的法律效果。 在以被宣告死亡人的住所地为中心的区域,宣告死亡的效果等同于生理死亡,婚 姻、监护等身份关系终止,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 4. 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
C. 债务无效,不需要偿还
D. 由王某与其父母共同承担
6.(多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
第四章 民法(7节)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民总编:第四章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Th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四、其他特殊问题(新增) (一)器官捐献 1. 允许自主捐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赠其人体细胞、人体组 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其捐赠。同意捐赠的,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或有效的遗嘱形式。 2. 禁止买卖器官: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买卖行 为无效。
第三节 肖像权★★★★
【BT法考·应试技巧】 Q:肖像权,题目常考:让你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害肖像权。 A:木木教你一招,快速破题: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的破题线索在于:是否满足“未 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这个条件。具体来说,侵犯肖像权的表现有:
(1)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 (2)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未经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 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第四章 人格权与精神损害赔偿
【本章学习方法】 为了减轻同学们的学习负担,对于人格权这一章的内容,木木结合历年考题,总结了每 一个人格权的破题思路及线索,提炼成了类似“数学公式”的等式,同学们只需要熟悉并 记忆,做题时按照公式一个个套入,符合则构成侵权,不符合则不构成侵权,这样一来将 大大降低这一章的学习难度。 【本章学习要求】 重点掌握每一种人格权的破题线索,能够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第三节 肖像权★★★★
【答案】D 【解析】A选项:侵犯肖像权是说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的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本题中,整容整的和人家一样不是使用他人肖像。要不然范冰冰要去起诉多少整容的人侵 犯她肖像权?因此,A错误。B选项:整容后我去参加模仿秀也不是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 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B错误。C选项:理由同上,C错误。D选项:张某整容之后从事的一 系列行为并没有使用他人的肖像来挣钱,因此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犯,D正确。
魏振瀛《民法》(第7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自然人【圣才出品】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死者既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我国
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利益的保护,是对死者近亲属利益的保
护。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 (1)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①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 能力为基础。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通过意思表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
概念:住所与居所、住所与户籍
自然人的住所 法律意义
自
确定住所的标准
然
人
种类:意定住所、法定住所、拟制住所
概念与目的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条件与程序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宣告失踪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 失踪人的财产管理
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失踪宣告的撤销:撤销情形、程序、效力
概念与目的
条件与程序
②保护胎儿的赠与利益。
③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但实务中一般予以支持。
④对胎儿身份利益的保护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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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胎儿的生存利益和人格利益问题,实务中多持否定观点。 (2)“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的法律意义: ①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他法定继承人可要求胎儿的生母 返还胎儿的应继份。 ②接受赠与的财产,如已占有或控制的,应予返还,赠与人也可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未转移的,不享有赠与财产的请求权。 ③对胎儿人身受害所获人身伤害赔偿金及抚慰金,视情况处理,存有争议。对胎儿是否 受害无法查明,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应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胎儿因父亲受害死亡所获抚养费和抚慰金,支付人可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3)受胎期间的确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 1062 条规定,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 181 日起至 302 日止为受胎期间。能证明受胎回溯在前项 302 日以前者,以其期间为受胎 期间。此规定可供参考。 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民法总则》第 13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1)生理死亡 ①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真实死亡或者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②对于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有不同的学说。我国以往临床经验判断死亡的标准是心脏 停止跳动、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为零。随着医学的发展,已有较多的国家承认以脑活动停止 (脑死亡)为标准。 《民法总则》第 15 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 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 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司考民法4—6习题与解析.doc
司考民法4-6习题与解析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情形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甲将乙的手表据为己有B.乙订立遗嘱c.丙发明了一项专利D. 丁家池塘的鱼因涨水流入戊家2.村民赖某与某信用社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约定:若赖某种植棉花欠收,信用社则借给赖某一万元。
合同签订后,赖某游手好闲,疏于对棉花耕作管理。
结果棉花毫无收成。
赖某与某信用社的借款合同()=A.条件成就,信用社应履行义务B.条件成就,但信用社不必履行义务c.条件不成就,信用社可拒绝履行义务D.条件不成就,双方借款合同不生效力3.甲、乙订立运输合同,甲为乙运送一批货物,后甲因为车辆检修不能如期运送,甲遂委托同样为乙运货的丙,请丙告知乙需要延期运送,后丙因去外地送货,忘记告知乙该消息,致使乙因运输延期造成货物损失,则该损失应由()A.甲承担B.丙承担c.甲和丙负连带赔偿责任D.甲和丙各承担一半责任4.甲去某浴池洗澡,洗浴后离开时被前台服务人员拦住,要求加收10元,理由是在甲洗浴时,浴池工作人员给甲擦了皮鞋,甲应交擦鞋费,甲拒绝,认为自己并未要求擦鞋,则A.基于无因管理,甲应付10元B.基于合同关系,甲应付10元c.基于不当得利,甲应付10元D.甲无须支付10元5.甲、乙双方约定:松花江一解冻,乙方租给甲一条渔船,甲、乙之间的租赁行为属于()。
A.附消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积极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D.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二、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6.一日凌晨,瓜农张老汉挑着一担西瓜进城出售,走到城郊一路口,被吴法、吴天两青年拦住。
吴法、吴天手持木棒,强迫张老汉以十分低廉的价格出让该担西瓜。
张老汉出于无奈,被迫同意。
为此,张老汉有权请求法院()oA.确认该买卖行为无效B.责令对方赔偿损失c.变更该行为,责令对方补齐差价D.变更该行为,但法院可依据案情,对该行为予以撤销7.关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的“条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条件必须具有或然性,是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B.条件具有未来性,是将来发生的,附有既成条件的视为不附条件C.条件具有合法性,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社会利益、侵害他人权利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D.一方恶意阻止或促成条件实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8.某机关工作人员王青峰看中了同事李小强的一套房屋,遂向李小强表示:我要购买你这套房屋,若不同意,我将检举你收受贿赂的行为。
【法考】民法通关笔记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真题+解析(009-011)
2019年民法通关笔记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真题+解析(009-011)1.13-03-53(多选题)甲、乙之间的下列哪些合同属于有效合同?A.甲与丙离婚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购买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履行后房价上涨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参考答案】AD【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解析】《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的类型。
参见《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
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事由,一个合同不能被认定为无效。
A中,离婚当事人转移财产,在《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参见《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婚姻对方不能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A当选。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第(2)项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B 不当选。
根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为能力。
甲将房屋出卖给精神病人乙,若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乙间的合同效力待定。
C不当选。
D中,流浪精神病人被撞死,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的主要机构,可以代其与肇事者签订赔偿协议,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四节)
司法考试民法精讲:第四章民事法律⾏为(第四节) ⼀、概说 ⼈们在实施法律⾏为时,总是基于⼀定的判断,预为计划,希望预期⽬的顺利达成。
然⽽,计划赶不上变化的情形,多有发⽣。
对于此种计划落空的危险,当事⼈是能够事先作出安排,将危险预先分配。
民法基于私法⾃治原则,创设了法律⾏为“附款”制度,以适应⼈们的这⼀需要。
例如当事⼈约定:“合资合同⾃建设项⽬⽴项批准时起⽣效。
”这个条款即附了条件,该条件如同控制器,使双⽅法律⾏为的效⼒于“建设项⽬⽴项批准”时发⽣,从⽽把⽴项可能不被批准的危险,预先排除了出去。
借以控制效⼒发⽣或者消灭的意思表⽰,称为法律⾏为的附条件。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 (⼀)概念 民事法律⾏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当中附有决定该⾏为效⼒发⽣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为。
民事法律⾏为⽣效,就发⽣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民事法律⾏为的效果意思确定后,⾏为⼈的预期⽬的没有出现,这时法律⾏为⽣效可能会违背⾏为⼈的初衷。
如某⼈⼤学中业前找到了⼯作单位,单位要与其签劳动合同,但他⼜考了研究⽣,如果现在签合同,考上了研究⽣就不可能再履⾏劳动合同,这样就会违约;如果现在不签合同,万⼀考不上研究⽣再签合同该单位可能就已另有⼈选,就会⾯临失业。
如果允许劳动合同附条件,将考不上研究⽣作为合同的⽣效要件,⼀旦考上研究⽣合同因条件不成就不⽣效,考不上就⽣效,就完全符合了⾏为⼈的内⼼意思,达到两全其美。
这类民事法律⾏为就是附条件法律⾏为。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为可以附条件……这⼀规定,是为⽅便⼈们在民事法律⾏为中能够灵活地控制⾏为效⼒暂不发⽣,或使已经发⽣的效⼒及时终⽌的制度,因⽽具有重要意义。
(⼆)条件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的决定法律⾏为效⼒的不确定的事实。
附有条件的⾏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为。
从附条件民事法律⾏为中,也可以看出区分民事法律⾏为成⽴和⽣效的“实益”。
条件是意思表⽰的⼀个部分,它有如下特征: 1、条件是民事法律⾏为意思表⽰的⼀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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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特征
•1、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体;
•2、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4、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二、非法人组织应当具备的要件
•一、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含义和法律地位
•1、含义: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种类
(二)关于合伙的基本法律规定
(2006年8月修改的《合伙企业法》)
•1、确定合伙企业的形式: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对相关合伙人主体资格的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3、合伙协议的实质和形式要求: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
面形式订立;
•4、设立程序和分支机构问题
二、普通合伙
法律特征
• 1、合伙的主体必须为两人以上;
•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 3、合伙是一种将出资、经营、收益、风险融为一体的共同体;
• 4、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的成立
(三)合伙财产
•1、合伙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合伙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
•(3)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
•2、合伙财产的性质
•3、合伙财产的保全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权和执行人;
•执行人超越执行权所为的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合伙决议的表决权;
•4、对合伙事务执行的监督;
•5、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
(五)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债务的承担
•1、合伙的损益分配
•(1)约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法定:
•A、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B、无法确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债务的承担与清偿
•(1)合伙债务的概念:以合伙名义和执行合伙事务所欠债务
•(2)合伙债务承担
的原则
•(3)合伙债务
的清偿
(3)入伙的效力
•A、对内成为合伙人
•B、对外,对入伙前发生、现未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2、退伙
•一、概念:
•合伙人在合伙组织存续期间退出合伙、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声明退伙
•合伙合同约定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协议
•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合同约定的义务
强制退伙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定退伙
•死亡或宣告死亡
•丧失行为能力
•丧失偿债能力
•合伙中份额被执行
(3)退伙的效力
A、退伙人的合伙人资格丧失;
•对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特殊规定:
•①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限制:A、B、C三种情况;
•②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该普通合伙企业转化为有限合伙企业;
•③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给其合法继承人;
•B、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
•C、退伙人对合伙亏损的分担:对其在合伙期间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
•1、概念: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
•特征:
•(1)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2)在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业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合伙债务,其他合伙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2、特殊普通合伙的设立与名称;
•3、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机构;•4、有过错的合伙人的责任承担;
•按照《合伙企业法》57条的规定,有过错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侵权之债,不包括合同之债和一般过失引起的侵权之债;•5、执业风险基金的建立;
三、有限合伙
•(一)概念:是指由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
•特征:
•1、责任承担: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结合;
•2、事务执行: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
(二)有限合伙的设立
•1、有2个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与普通合伙协议内容不同的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法》第63条
•3、有限合伙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4、有限合伙的出资
•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有限合伙人必须按约定足额缴纳出资
(三)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四)有限合伙利润的分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有限合伙人的特有权利和特殊规定
•1、特殊权利:可以与本合伙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
•2、特殊规定:可以对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进行相关处理而无须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六)有限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1、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出合伙
•2、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特殊规定:
•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当然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七)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八)有限合伙的解散与转变;
四、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单位的个人或家庭;•(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3)个体工商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虽以个人名义经营,但以家庭财产进行投资或者其收益主要归家庭成员享用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1、概念: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主体---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依据---承包合同
•经营范围---
•2、法律地位
•3、财产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须的生产经营条件;•有必须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