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精)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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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管理技能五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一、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特有工种专业学历及专业职业资格准入
1、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准入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防爆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
需《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必须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标时间:(1专业学历: 2013年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具达到准入标准60%以上,2015年底全部达到准入标准。(2职业资格:2012年底职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奋斗目标:(1专业学历:2013年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以上;到“十二五”末,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5%以上。(2职业资格:2013年底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取得高级技能(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本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取得高级技能(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35%以上。
2、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准入标准:①学历: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绩效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②职业资格:必须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标时间:①学历:到2013年底,本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
专业学历达到60%以上;到2015年本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全部达到准入标准。②职业资格:2012年底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奋斗目标:①学历:到“十二五”末,本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中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②职业资格:中级工:到2013年末,全矿特有工种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40%以上;到“十二五”末,全矿特有工种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45%以上。高级工:到2013年末,全矿特有工种取得高级技能(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全矿特有工种取得高级技能(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25%以上。技师:到2013年末,全矿特有工种取得技师技能(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2%以上;到“十二五”末,全矿特有工种取得技师技能(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3%以上。高级技师:到2013年末,全矿特有工种取得高级技师技能(一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0.27%以上;到“十二五”末,全矿全矿特有工种取得高级技师技能(一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达到25%以上。
二、保证措施
1、专科、中专(高中、技校学历:按照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提升班,分专业、分层次、分批次,对照各类人员标准,按照公司计划指标,严格培养方向,严格培训人数,统筹推进本矿职工的学历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标按时达到准入标准。
2、职业资格:按照公司的年度安排部署,及时选送特种作业人
员、班组长初级到高级职业资格人员到职业技校参加培训学习,矿培训科、人事科配合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职业资格考试、考评、考核工作,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证书。
3、矿负责特有工种初级到高级职业资格的培训工作,配合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职业资格考试、考评、考核工作,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证书。
4、对现有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的分批次,分专业进行学历和执业资格选送培训,对不参加培训人员和经培训,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建议人事科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解聘下岗。
三、相关规定要求
1、按标准配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后,3年内不得调整岗位。特种作业人员调整岗位时,必须提前个1月提出“岗位调整计划”报职教中心审查,经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岗位调整或调动手续。
2、国家特种作业人员,煤炭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必须到培训部门会签,没有培训部门的会签,人事部门不得给予调动,本人所在单位不得开出调令,凡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调动者,对基层单位行政正职,给予办事员经济处罚。
3、为了保证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定编定岗设置的相对稳定和有效管理,凡调动时未经培训部门会签的人员,调动后一律不准再进入特种作业、特殊工种岗位。
4、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一律强制实行规范化的台帐式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是:培训部门和基层单位要分别建立特种作
业、特殊工种人员管理体制台帐,两本台帐要相一致,基层单位私自增加减少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集团公司规定加倍处罚。
5、人事科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学历和职业资格准入条件聘任竞争上岗。
6、人事科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变招工为招生”政策,力争“十二五”末全矿职工达到准入标准。
中煤二十九处古城项目部
201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