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

医院医师多地点执业管理规定为规范医师多地点执业行为,保障依法规范行医,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以及《XX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结合最新颁布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谓多点执业的医师,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内两个或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执业注册并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师,包括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

一、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六)未担任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管理规定(一)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遵守《执业医师法》等各项法律规定。

(二)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和多点执业协议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需熟悉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

(四)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所在科室负责其日常考勤和考核。

(五)按照《XX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险的通知》要求,在我院办理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由医院为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六)在本院多点执业的外院医师,在我院多点执业的合同结束后,应报医务处办理执业地点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的管理规定(一)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严格遵守我院考勤和考核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应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医院利益,不得损害我院权益。

(三)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需与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签订聘任协议书,并由其购买医疗责任险。

(四)在外院多点执业的本院医师,发生医疗纠纷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其所在的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编码NFYZD-YWK-70-2019 版本 3制度名称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总页码 6适用范围全院修订日期2019-07-30制定部门医务科生效日期2019-08-09 1、目的: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参考文件:《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3、内容:3.1医师多点执业管理要求3.1.1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本院在职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本院以外的xx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3.1.2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3.1.2.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1.2.2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医院和科室安排的医教研等各项工作任务;3.1.2.3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3.1.2.4宁波市医师定期考核合格;3.1.2.5申请日前一年度无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有责赔付;3.1.2.6无未结案的有责医疗纠纷。

3.1.3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3.1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医务科提交《xx妇幼保健院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备案表》;3.1.3.2按照医院和科室安排完成医教研各项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应以开展多点执业工作为由,拒绝承担夜班及节假日值班等工作安排,服从我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3.1.3.3多点执业期间不携带、使用我院的医疗设备、器械、耗材等资产,不携带、使用带有同仁医院标识的相关医疗专用单据;3.1.3.4不应将我院患者转至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诊治;3.1.3.5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由该医疗机构与执业医师按照相关规定解决。

3.1.3.6若有疑难病例需将患者转到我院治疗,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正规途径转诊。

3.1.4医师在工作日多点执业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3.1.4.1担任中层领导及以上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经院务会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担任行政职务的医师申请工作日多点执业,需经科室研究同意,报医务科审批;3.1.4.2多点执业医师需与科室协商,确定同级或上级医师作为多点执业医师不在院期间的工作代理人,承担相应工作职责;3.1.4.3医师工作日多点执业每周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应为相对固定日期,具体时间须与科室商定,若超过一个工作日,须经院务会批准;3.1.4.4工作日多点执业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后需重新办理申请;3.1.4.5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须与人事科签订聘用合同补充协议;3.1.4.6工作日多点执业医师接到暂停多点执业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多点执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厦中医〔2012〕18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兼顾到医疗人才资源的共享,结合本院情况,现特制定以下规定:
1、我院在职医师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放在本院,确保本院医疗业务的完成,不得申请多点执业。

2、多点执业的医师申请:现仍在医院上班且具有副高以上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返聘专家。

3本院返聘医生需经医院同意后方可多点执业,同时需与多点执业的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医疗纠纷处理办法,确定工作性质、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具体事项,并在医务科备案。

4、未经批准多点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师,违规者将按照《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5、医师依据有关规定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如支农等)开展诊疗活动的,不属本管理范围。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十三、厦中医〔2012〕19号厦门市中医院关于修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近几年,我院术科得到较大发展,为了确保重大手术安全和质量,加强我院重大手术管理,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科室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中医院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师多点执业规则
1.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2.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完成我院要求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六、监督管理
1.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材料准备不充分,本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2.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提供与受聘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书应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内容不全者,本院医师多点执业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某某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某某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院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我院多点执业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多点执业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我院提交以下材料:1. 多点执业申请表;2.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3. 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4. 申请多点执业所在医疗机构的同意证明;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医务科负责对医师提交的多点执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1. 医师是否具备多点执业的资格;2.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所在医疗机构的资质;3. 医师多点执业的合理性。

第六条审核通过后,医务科将医师的多点执业申请报医院院长审批。

第七条医院院长审批同意后,医务科为医师办理多点执业注册手续。

第三章多点执业管理第八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九条医师多点执业,应向各执业医疗机构如实告知自己的执业情况,并遵守各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规范。

第十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定期参加我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发生医疗纠纷,应积极配合医院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因个人原因需要暂停或终止多点执业,应提前向医院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三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有以下行为,医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医师证书等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2. 医疗事故;3. 超范围执业;4. 其他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如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岗医师,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进修医师等。

三、医师多点执业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

2.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在我院注册执业。

3. 经医院同意,具备多点执业的必要条件。

四、医师多点执业程序1. 医师提出多点执业申请,填写《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2. 科室负责人审核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提出意见。

3. 医务科对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进行审批,并在医院公示。

4. 医师多点执业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

五、医师多点执业管理1. 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2.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按医院规定的时间安排,保证在医院和多点执业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3.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医院和多点执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4.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不得违反医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六、医师多点执业考核与奖惩1. 医师多点执业考核,由医务科组织,对医师在多点执业期间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考核。

2. 对考核优秀的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医院多点执业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在职医师及拟多点执业的医师。

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2. 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原则;3. 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原则;4.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原则。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我院医务科提交以下材料:1. 《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2. 《医师执业证书》;3. 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 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同意医师多点执业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医务科对医师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医师多点执业申请经医务科审批通过后,需办理以下手续:1. 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登记;2. 在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3. 按照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诊疗规范。

三、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与监督第七条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2. 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规范;3. 保持医疗质量和安全,确保患者合法权益;4. 定期向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多点执业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1. 医师多点执业登记情况;2. 医师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表现;3.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四、医师多点执业激励机制第九条我院设立医师多点执业激励机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多点执业,具体措施如下:1.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根据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2.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在职称评定、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3.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可获得医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机会。

五、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XX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 (3)第三章备案程序和医师待遇 (5)第四章监督管理 (7)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XX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所规定的多点执业:(一)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急救、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的,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对口支援、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健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三)在签订帮扶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以及在成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的多个地点执业的;(四)省级卫健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多点执业条件与范围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规定范围内多点执业:(一)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的(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执业医师可不受职称和临床工作年限限制);(二)拟从事的执业类别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相同;(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遵纪守法。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行政职能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得多点执业。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2014〕86 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 201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5.;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我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2. 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3. 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4. 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5. 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 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7. 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8. 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1. 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 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我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重庆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不作为第⼆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诊疗科⽬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员评价依据。

第⼆⼗⼀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违法⾏为的,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卫⽣计⽣⾏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政处罚的卫⽣计⽣⾏政部门应当在10个⼯作⽇内书⾯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政部门。

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为公⽴医院的医师,在其他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通报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由第⼀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作⼈员处分暂⾏规定》等进⾏处分。

多点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违反医疗机构内部规定情形的,由当事医疗机构依据本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和合同或协议进⾏处理。

第⼆⼗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条 各级卫⽣计⽣⾏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作。

第⼆⼗五条 各级卫⽣计⽣⾏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效的,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本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条本办法⾃2015年12⽉31⽇起施⾏。

某医院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某医院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医院
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依据《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医师多执业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如下:
一、医院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多点执业(含互联网医院),方便患者就近就医,缓解医疗资源不均衡现象。

但需要遵守以下约定:
1、必须依法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2、不得影响主执业机构正常工作开展。

3、不得借机转介医院患者外流,或做损害科室、医院声誉的事。

4、医院视医师整体多点执业运行情况,必要时政策上做适当调整,多点执业医师必须遵守。

5、违反前述约定的,医院将予以约谈,直至降职降薪等处理。

二、受医院指派完成规培、进修、支援等任务的医师,需要按接受方要求规范办理多机构执业手续方能执业。

三、医院医政科每月10日前通过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全院医师多点执业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因特殊原因不能取消多点执业或事实上未正常履行多点执业义务的医师,需向医政科备案。

四、外院医师来本院多点执业,需经院长办公会、支部会批准,由医政科签订多点执业协议并办理多点执业手续。

年月日。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附件吉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医疗资源合理流动,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在吉林省辖区内医疗机构实施多点执业。

第二章注册管理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审核和医师注册工作。

第五条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分为第一执业地点、第二执业地点,并以此类推。

执业地点名称应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六条多点执业的医师不作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地点以外其他医疗机构审批、校验和评审等的人员依据。

第七条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证书;(二)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四)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医疗工作,并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五)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六)不存在国家、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请多点执业的情形。

第八条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不能从事除对口支援、医疗机构帮扶、医疗机构托管、医疗服务联合体、医疗集团间多点执业以外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第九条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以外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执业类别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第十条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院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立我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立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负责医师资格审查、报请医院审批等工作,承担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管理,指导、办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撤销、备案手续等工作。

二、医师多点执业申请条件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我院为第一执业医疗机构。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2.完成我院(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工作任务;
3.不是科室的主要负责人;
4.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申请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并与在我院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5.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医师一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6.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科室综合目标考核成绩位列中等以上水平的;
7.所在科室在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医疗过失、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同等及以上责任医疗损害事件的;
8.所在科室完成等级医院评审创建工作任务,并完成江苏省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技术项目。

三、具体实施细则
1.鼓励和引导医师到我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双向合作医疗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2.非医院指派担任指令性任务的医师受聘到我院以外的医疗机构执业的需经医院批准,方可办理多点执业注册,且不能担任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科室负责人、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3.提请多点执业医师须向医院提交与聘方的协议书。

协议须约定不得有与第一执业地点执业相冲突的条款,明确时间安排、工作任务、薪酬、保险等内容。

4.经医院批准执行政府指令任务的,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工作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申报、备案手续。

5.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考核不合格的,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应相应停止。

医师第一注册地点因故注销的,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依次失效,需重新变更登记注册。

6.我院退休人员,未在医院进行返聘的,建议其直接进行转注册至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或申请执业注销;我院返聘人员若多点执业,需到我院多点执业办公室进行备案后方可多点执业。

7. 医师在我院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8.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1)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2)经我院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的;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的;
(4)由我院派遣在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的; 签订帮扶、对口支援或托管协议的医疗机构间,受我院派遣实施对口支援、支援基层的。

四、医师多点执业申请及注销流程
1.符合条件的医师本人填写《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与受聘单位协议书复印件,经本科室主任同意,报医务处审核。

2.医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请医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3.医务处将批准结果通知医师,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办理多点执业注册需提交的资料:
(1)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见附件4);
(2)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执行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中级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加盖鲜章);
(7)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8)最近连续两个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9)医师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复印件。

5.拟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连云港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
(2)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师多点执业规则
1.多点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
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诊疗科目等开展执业活动。

2.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完成我院要求的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

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3.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4.多点执业医师不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登记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条件。

5.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事件时,由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监督管理
1.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材料准备不充分,本院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2.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需提供与受聘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协议书应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内容不全者,本院医师多点执业办公室有权拒绝其多点执业申请;
3.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的定期考核。

我院负责综合各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4.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5.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暂停其所有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处。

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附件3: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注:此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均一式两份。

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及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一份。

附件4:
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注销申请表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一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