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8.08.10•【文号】水扶贫〔2018〕200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水扶贫〔2018〕2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我部制定了《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0年)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0年)实施方案》是今后三年打好水利扶贫攻坚战的指导性文件。
各有关地方和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水利扶贫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举措,推动各项任务落实,确保到2020年实现既定目标。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要尽快实化细化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或计划并报水利部。
水利部2018年8月10日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0年)实施方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水利扶贫行动三年(2018-2020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深度贫困,强化主体责任,优化政策供给,着力推进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贫困地区水利管理能力,着力加强水利扶贫工作作风建设,扎实推进行业扶贫、定点扶贫、片区联系、对口支援和革命老区"五位一体"水利扶贫各项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昆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农村饮水安全关乎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之一。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在上级水利部门的支持下,建成了一大批农村供水工程,农村群众饮水条件得到了显著改善,但部分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仍然不够完善,供水保障能力较为薄弱,工程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各项制度措施,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水利部和云南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按照“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聚焦解决“两不愁三保障”饮水安全有保障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制定精准措施,加大资金投入,补齐农村供水工程短板,构建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强化运行监督管理,严格水源保护,全面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目标实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项制度”(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等“三个责任”,县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运行管理经费等“三个制度”)全覆盖,全面建立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管理责任、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落实到位。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6.12•【文号】水振兴〔2024〕149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水振兴〔2024〕149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已过半。
过渡期以来,水利系统全力推进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乡村全面振兴水利保障工作,各项任务进展顺利、成效明显,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底线,进一步改善脱贫地区水利基础设施条件。
同时,脱贫地区水利保障工作还有一些短板和弱项。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确保有效衔接水利工作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底线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就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充分体现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高度重视和对脱贫群众的深切牵挂。
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务求实效。
要进一步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对照“十四五”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有效衔接规划目标任务,检视过渡期水利保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快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8.01.07•【文号】卫疾控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厅)、水利(水务)厅(局):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饮用水中氟大于2mg/L、砷大于0.05mg/L、溶解性总固体大于2g/L、耗氧量大于6mg/L、致病微生物和铁、锰严重超标的水质问题,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要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切实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开展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是有效评估工程卫生防病效果,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如期发挥效益的重要基础;做好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是保证供水水质卫生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的重要措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主要任务:一是新改扩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范围,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切实优先解决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饮水卫生安全问题;二是从技术的角度,对工程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的选择和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从卫生安全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建设前水源和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及分析。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培训资料
目录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3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4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 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11关于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的通知12转发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关于印发《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16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
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一些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
但是,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加重,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办振兴〔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办振兴〔2024〕60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水利保障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水利部制定了《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2月23日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和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作为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牢牢守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群众可感可及的水利实事,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水利保障工作不断取得实质性进展、阶段性成果,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更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水利力量。
一、持续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一)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1.巩固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
对脱贫地区、供水薄弱地区、自然灾害影响地区农村居民饮水状况开展动态监测,重点做好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饮水安全状况排查,健全农村供水问题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保持问题动态清零,守住不发生规模性饮水安全问题底线。
2.优化农村供水工程布局。
按照“建大、并中、减小”的原则,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城乡供水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无法纳入城乡一体化、规模化供水范围的地区,因地制宜推进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确保不落一户一人。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办农水〔2024〕55号•【施行日期】2024.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55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巩固提升农村饮水安全成果,支撑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决定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聚焦建立健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链条全过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目标,全面推行“3+1”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模式,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和改造,实施县域统管专业化管护全覆盖,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以县域为单元,系统谋划,梯次推进,由点带面,全面推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
二、建设标准1.体系布局完善。
优先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建设,规模化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高。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明显提升,用水方便。
小型供水工程实现规范化建设和改造。
只能通过水窖、水柜供水的地区,全部采取净化消毒措施。
2.设施集约安全。
集中供水工程实现24小时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采取相应措施)。
乡镇级及规模化工程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划定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
农村供水工程水质总体达到当地县城供水水质水平。
不同规模供水工程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水质自检、巡检。
积极使用先进成熟的农村供水设备和技术。
建立健全平急两用的应急供水保障体系,做好抗洪旱灾害保供水工作。
3.管护规范专业。
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实现标准化管理。
完善水价形成和供水工程(水窖、水柜除外)计量水费收缴机制。
完善节水措施,健全节水制度。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正文:---------------------------------------------------------------------------------------------------------------------------------------------------- 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为了保证村镇供水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村镇居民对水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一)村镇供水工程指的是为解决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在村庄(含居民点)、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跨村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
村镇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和广大受益群众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兴建了大批村镇供水工程,村镇居民的用水状况有了很大改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机制不活、制度不健全、水价不到位、水费计收难、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经费不足等,这些问题导致大量工程管理不善,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有些工程甚至过早报废,给村镇居民的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是当前村镇供水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村镇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关于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水农牧[2007]63号
力争 经过 3 年的时间,使用 于农业节水 灌溉 和农村供 水工程 建设 的材 料设备 通过 认证 的 比 —5
例达到 7 %以上 ,逐步将产品认证作为农业 节水 灌溉和农村供水工程 建设 采购材 料的必备条件。 0 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 水产 品认 证 的范 围为喷灌 专用设 备、微 灌专用设 备 、输 配水 管材 及管
・
4・
新疆水利 XN IN WA E R  ̄ L C S IJ G A T R E r E R
20 0 8年 第 3期
关于转发水 利部 《 关于加 强农业 节水 灌溉 和 农村供水 产品认证工作 的通知》 的通知
新水 农牧 [0 7 3号 20 ]6
伊犁哈萨克 自治州、各地 ( 州、市 )水利 ( )局 : 务 随着各级政府对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入 的不断增加,农业节 水灌溉和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发展迅速,相关产 品需求数量 巨大,为确保产 品的质量安全 ,水 利厅 已经下发 了 < 关于 开展农业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 新水农 牧 [0 7 号 ) 2 0 ]8 ,并成 立了北京 中水 润科认 证 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新华节水产品认证有限公司驻新疆联 络处 ( 点设在水 利厅水科 院) 地 ,认证工
号) < 和 关于开展农业节水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 水农牧 [07 号 )文件 的有关 要求,做好 新 20 ]8 各级政府部 门、相 关产品生产企业、产品使用单位的宣传工作,积极组织推荐有关企业参加产 品认
证。
二 、在 2 年时间 内,全 区用于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 供水工程建设 产 品通过认 证 比例 要达到 —3 9 %以上,产品认证将作为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工 程建设采购相关产品的必备条件 。 0 三 、通过产品认证的企业及产品要在 自治区水利厅登记备案,水利厅将定期发布获得认证 的企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扩权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卫生局: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以来,预计到2007年底,我省将累计解决国家规划内近500万人的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
工程的建设保障了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了其生活质量,被农民群众称之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但是,我省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多、范围广,工程总量大,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为更好的实施这项工程,必须加强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为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开展根据《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帮助解决我省1220万人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解决氟砷超标761.3万人、苦咸水328.9万人、缺水及其他问题129.8万人。
到“十一五”末,要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水库移民村、项目区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各省辖市要按照国家《规划》确定我省的任务要求,统一部署,认真编制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县级规划编制要求另文下发),县级规划要对拟解决的乡镇、村组等提出具体的工程措施。
规划由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卫生等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发展改革、水利、卫生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水源保护等工作,以确保如期完成规划任务。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水利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水利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4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水利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水利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厅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3月25日河北省水利厅2024年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水利保障工作方案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各项乡村振兴水利任务落实落地,依据《水利部2024年乡村振兴水利保障工作要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坚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按照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求,围绕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以及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等重点工作,持续巩固拓展水利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农村供水水平,扎实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生态治理保护,不断改善乡村水生态环境,提高防洪保安能力,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成果一是持续开展饮水安全监测排查。
依托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信息系统和村级“三个责任人”,持续开展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农村居民饮水状况动态监测,定期组织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排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
充分发挥监督举报电话和供水单位服务电话作用,健全农村供水问题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保持问题动态清零,守好农村饮水安全最后一道防线。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途径 , 以发 展 多 种 形 式 农 业 适 度 规 模 经 营 为 核 心 , 以 构 建现代农 业经 营体系 、 生 产体 系和产业体 系为重 点 , 着 力转变农 业经 营方式 、 生 产方式 、 资 源 利 用 方 式 和 管 理 方式 , 推 动 农 业 发 展 由数 量 增 长 为 主 转 到 数 量 质 量 效 益
并 重上 来 , 由主 要 依 靠 物 质 要 素 投 入 转 到 依 靠 科 技 创 新 和 提 高 劳 动 者 素质 上 来 , 由依 赖 资 源 消 耗 的粗 放 经 营 转 到 可 持 续发 展 上 来 , 走产 出高效 、 产 品安全 、 资源 节 约、 环 境友 好 的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道 路 。《 意见》 提 出, 力际 国 内两 个 市 场 两 种 资 源 。 在推进措施上 , 《 意见 》 有 针 对 性 地 提 出 了一 系 列 政 策 措 施 。《 意见 》 要求 , 各地 、 各 部 门 要 提 高 对 转 变 农 业 发展 方式重 要性 、 复 杂性 和长期性 的认识 , 制 定 具 体 实 施方案 , 加强部门协作 , 狠抓 工 作 落 实 , 确 保 转 变 农 业 发 展方式工作取得实效 , 推 动 现代 农 业 发 展 再 上新 台阶 。
产 品质 量 安 全 水平 , 确保“ 舌尖上 的安全” 。七 是 加 强 农
在 重 点任 务上 , 《 意见 》 围绕 转 变 农 业 发 展 方 式 的关 键领域、 薄弱环节 , 系 统 部 署 了 七 方 面 重 点 任 务 。 一 是 增 强 粮食 生 产 能力 , 提 高 粮 食 安 全 保 障 水 平 。加 快 建 设 高 标 准 农 田 。以 高标 准农 田建 设 为 平 台 , 整 合 新 增 建 设 用地 土地有偿使 用 费、 农 业综合 开发 资金 、 现 代 农 业 生 产发展 资金 、 农 田水 利 设 施 建 设 补 助 资 金 、 测 土 配 方 施 肥资金 、 大型灌 区续建 配套 与节水改 造投资 、 新 增 千 亿 斤粮食 生产 能力规划 投资等 , 统筹使 用资金 。 集 中力 量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从历次检查监督情况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尤其是小型工程管护相对薄弱。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要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着力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复《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建设、工程运行管护相关政策、资金保障和水质监测、水源保护等工作。
要明确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岗、分解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
切实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用电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积极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
二、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对难以落实管理单位的小型饮水工程,应及时将工程移交给工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5.10•【文号】办农水〔2021〕142号•【施行日期】2021.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1〕14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近期,媒体曝光、群众投诉和水利部暗访核查等渠道发现了不少农村供水问题,反映出有的地区农村供水保障地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工程管理管护不力、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问题。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防止出现区域规模性停水断水或严重水质超标问题,亟需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状况动态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要深刻认识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心怀“国之大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农村供水成果作为水利部门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加强作风建设,细化实化工作举措,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守住农村饮水安全底线,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
二、开展动态排查监测。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市、县抽调精锐力量,围绕脱贫地区、供水薄弱地区、脱贫人口和供水易反复人群,以县为单元,进行全面排查和常态化监测。
重点监测群众经常反映停水断水的村组、水质不好的工程、群众需要花钱拉水的地区。
要依靠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干部、管水员等广大基层一线人员的力量,织密织牢监测排查网络,对供水条件差的地区和农村人口开展动态监测,反复排查,立查立改。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每月报送监测结果(报表格式见附件)至水利部农水水电司。
三、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电视、报刊、海报、手机短信或微信推送等方式,宣传各级农村饮水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告知广大用水户,提高知晓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办农水〔2024〕21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通知办农水〔2024〕211号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农村供水工程事关亿万群众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灌区工程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主阵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
近年来,各地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改造加快推进,工程体系不断完善,但随着大规模工程建设,个别工程也暴露出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设计和施工质量不达标、建设监理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要求,加强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各地强化农村供水、灌区工程建设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监理质量、咨询服务质量负责。
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项目法人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和灌区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监管,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由社会资本方组建的项目法人,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5.07•【文号】•【施行日期】2015.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是促进水质达标和提高水质合格率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当务之急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根据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等有关文件,并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配套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日供水规模200m3以上工程要按标准要求设计、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日供水规模200m3以下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要按要求进行消毒。
各地对未按标准要求设计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对已建工程未配套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已投运工程的供水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主管部门要督导限期整改达标。
各地要高度重视适宜农村供水净化和消毒技术及设备的选择,严把工程设计与设备招标采购关,保证采购质量合格的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开展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总结形成适宜当地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和消毒技术模式,并加大推广力度。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水资源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建局:农村供水工程作为重要的农村基础设施,既担负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任务,也承载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民生期待。
为此,水利部明确了各省“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目标,要求开展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将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为高质量做好我省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工程建设在南水北调受水区,加快实施农村居民生活水源江水置换,确保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在冀东平原地区,积极谋划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通过实施配套水厂建设和供水管网延伸等工程措施,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在高氟水为生活水源实行分质供水地区,通过地表水源置换、新辟合格地下水源、远距离输水等方式,年底前彻底消除高氟水隐患;在山丘区,积极推进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提升,减少分散供水工程数量。
通过安装供水自动控制、在线监测预警、数据信息管理等系统,不断提升供水工程自动化管理水平,其中千吨万人工程2022年安装使用比例达到85%以上,2023年达到90%以上,2024年达到95%以上,2025年达到100%。
二、着力加强水源保护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加快千吨万人供水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牌建设,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标示、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大力开展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标识标牌设立工作,力争2022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
按照水利部要求,推进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立、治”工作,2022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比例达到70%以上,2023年达到80%以上,2024年达到90%以上,2025年达到10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水利部•【公布日期】2015.06.04•【文号】环办[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5]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近年来,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但是,由于农村饮用水水源点多面广、单个水源规模较小、部分早期建设的饮水工程老化失修等原因,水源保护管理基础薄弱、防护措施不足、长效运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农村水源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分类推进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以供水人口多、环境敏感的水源以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支持建设的水源为重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划定时限,按期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对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科学编码并划定水源保护区;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水源,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
对供水人口小于一千人的饮用水水源,参照《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散式指南》),划定保护范围。
对已建成投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建设及管理单位应于2015年底前向当地环保和水利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协助做好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分及规范管理工作。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水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在选址阶段进行水量、水质、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方案的论证;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分、标志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应与农村饮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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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的通知
(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是促进水质达标和提高水质合格率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和检测工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当务之急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根据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3]2259号)等有关文件,并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配套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日供水规模200m3以上工程要按标准要求设计、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日供水规模200m3以下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要按要求进行消毒。
各地对未按标准要求设计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的工程,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对已建工程未配套安装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已投运工程的供水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主管部门要督导限期整改达标。
各地要高度重视适宜农村供水净化和消毒技术及设备的选择,严把工程设计与设备招标采购关,保证采购质量合格的水质净化和消毒设备。
各地要结合实际,通过开展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总结形成适宜当地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水质净化和消毒技术模式,并加大推广力度。
要切实加强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技术指导与培训,建立设备运行的记录档案,加大检查和监督力度,确保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有效提高供水水质合格率,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二、切实抓好千吨万人以上农村水厂水质化验室配备和日常水质检测工作。
千吨万人(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水厂必须建立水质化验室。
供水单位应根据供水规模及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末梢水的定期检测。
出厂水一般日检9项指标,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消毒剂余量。
水源水、管网末梢水检测项目及频次按照《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执行。
管网末梢水检测点按照每2万供水人口设1个点的标准设立,供水人口在2万以下时,检测点设置应不少于1个。
供水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和频次,切实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地要切实加强监管,对不按规定设计水质化验室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