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02.13•【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11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此件发至人民防空工作重点城市)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一年二月十三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属行政管理职能,是指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授权的专门机构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全过程实施的监督行为。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地)道式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三级管理体制。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设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或委托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2、拟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掌握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4、指导各地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作;5、负责审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资质、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核发监督员证书;6、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 4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讣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设讣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髙防护设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而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英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il•许可资质申请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汁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査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取得人防工程和英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1年以上。
(二)资历和信誉1、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业务3年以上。
2、参与不少于2项、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项目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防护密(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
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应依法依规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一)综合1、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法人代表,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组织体系设置合理,技术要素单元配置到位,生产安装设施设备符合要求,规章制度预有安排。
(二)人员1、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206、所有人员均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场地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
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锈、喷漆、质检、试验等操作区应相互独立,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规定的图纸资料室。
2、半成品、成品应在室内分类存放,存放场地具有防水、防潮、防变形等功能、设备和手段。
吨,机、1台自动埋弧焊机);4台以上车床(其中数控车床不少于1台,工件直径800毫米、长度1500毫米的车床不少于1台),2台以上铣床,1台以上刨床,2台以上钻床,1台以上摇臂钻等。
3、各种加工设备工况应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大型加工设备必须新购。
(五)质检1、专职质量检验员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二级证书,焊缝磁粉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焊缝超声波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1.11.01•【文号】[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
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人防防空设置的设备安装和后续管理关系着人防工程的使用寿命,维护成本和建造质量。
因此,在防护设备安装和管理的时候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程。
那么福建省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
福建省人防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应根据国家人防办规定获得“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 (以下简称“达标企业”),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本企业列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且无违规行为的达标企业均可在全省承接业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准入门槛。
第五条非达标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六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质量服务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现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经审查合格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承担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稳定,维护方便,安全可靠。
第四条各级人防部门和承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的企业,必须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机械、结构、电气专业(生产其他专用防护设备产品与其生产品种相关专业)各应有一名以上的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能够进行防护设备产品工艺设计,指导产品制造、组装和调试,处理本专业技术问题。
二、有供防护设备产品生产使用的生产设备(焊接平台、机加工设备等)、生产辅助设备、质量检测设备;机加工外协工作量在总机加工量的20%以下。
三、有试生产合格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备产品。
人防工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人防工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引言人防工程是指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建造并管理的防护性建筑工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安全管理的日益重要,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成为当前城市建设的重点。
在整个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行政许可是保障工程质量和管理的重要制度,只有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才能有效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一、人防工程行政许可的意义1.规范建设管理:人防工程是为了防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建造的重要工程,必须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建设和管理。
行政许可制度即是人防工程建设中的一种重要管理制度,它能够规范建设和管理过程,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
2.保障施工单位权益:人防工程的建设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复杂过程,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往往面临各种管理难题和风险。
行政许可制度能够为施工单位提供一个权威的权益保障机制,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促进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的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不断发展的工程项目,只有通过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管理,才能够推动人防工程的快速发展和完善。
行政许可制度的实行,将为人防工程的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人防工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书。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需要经过审查批准才能够建设,也为人防工程行政许可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市人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规划,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
这一条款规定了人防工程建设需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也为人防工程行政许可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格证明书或者项目质量验收合格证书。
这一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需要经过质量检测或者验收才能够建设,也为人防工程行政许可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He just doesn't know that every point on 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与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现在国家以及各地方政府单位对于人防工程防护相当重视,为了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产品质量,制定了相关的企业管理规定,那么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都有哪些内容,下面的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498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
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可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防爆波闸阀等)、防化专用设备、隔震专用设备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
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必须按本规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14日第1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14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包括防护门类和防化类,是指专门用于人民防空工程中的防护门、阀门、防化监测报警与控制设备、滤毒与净化设备以及其他保障掩蔽人员生命、生活的产品设备。
国家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布并动态管理。
第三条国家支持人民防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在人民防空领域推广应用。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一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鼓励人民防空行业协会发挥好政策宣传、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
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接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整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整理]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试行)【作者: 】【时间:2012年08月31日】字体大小:打印页面关闭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安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
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滤毒设备、封堵板等。
第四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按规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进行初审,并对定点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五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许可认定制度,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统一审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企业必须持有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六条本市企业申请定点厂资格,应当向市人防办提出申请,由市人防办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查和国家人防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定点厂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标明的许可范围生产产品,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生产未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非标准型号产品。
第八条定点厂在《许可证》上增加品种,必须先试制,经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授权的质量检测单位)出具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在换证的同时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许可证》只限持证定点厂使用,不得转让、出借《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合作生产。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1、甲级1一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
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国人防〔2013〕227号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许可资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丙级。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空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防空专用设备的生产、安装和使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防空导弹系统、防空雷达系统和防空通信系统等。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三条防空专用设备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国家相关资质和认证。
第四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验工作。
第五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防空专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六条防空专用设备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工作。
第七条安装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障安装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同时要做好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完成后对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行,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同时对使用单位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熟练掌握设备使用方法。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并通报上级机关。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安装的防空专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如发现问题应当立即通知生产单位或安装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一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生产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法规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吊销相关资质,对个人处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完)。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
第三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人防办”)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点生产企业的设立与资质第七条设立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四)具备完善的质保体系,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设备;(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六)无违法生产经营记录。
第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企业章程;(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生产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情况说明;(五)质保体系和质量检测设备情况说明;(六)安全生产条件证明;(七)无违法生产经营记录证明。
第九条省级人防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定点生产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保持其生产条件、质保体系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稳定。
第十一条定点生产企业需要变更《资质证书》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省级人防办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二、防空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生产资质和技术设备;2.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3. 具备防空专用设备生产的市场需求;4. 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三、防空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对于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进行整改和改进。
四、防空专用设备的安装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安装企业进行,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并确保安装质量和安全性。
五、防空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六、防空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对不合格产品和安装质量差的工程进行整改和处理。
七、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为了加强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上述暂行办法。
在生产过程中,防空专用设备生产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生产资质和技术设备,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企业需要对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监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有助于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降低因设备故障而导致的安全隐患。
在安装过程中,防空专用设备的安装企业也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和丰富的安装经验。
他们应该熟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按照标准程序进行安装,以保证安装质量。
对于需要考虑电气连接、机械固定和设备配套等多个方面的工程,企业更需要具有标准的操作流程和丰富的经验。
为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防空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
通过严格遵循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可以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并通过改进管理和工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解读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解读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解读时间:2011-10-21 来源:字体显示:大中小阅读:269 次为了进一步做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生产条件,提高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人防工程整体防护功能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现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问题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毛动防护设备(指材质为铆、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资格认定及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制度。
生产单位按照本规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后,方可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图纸和标准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非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管理的法规、政策;2、组织编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准、规范和图集;3、组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研发、定型及推广;4、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5、组织检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政策法规落实情况;6、指导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和产品质量监督;7、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保证人民防空专用设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设备,包括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设备)(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防化设备(以下简称防化设备)(附件2)、人民防空警报设备(以下简称警报设备)(附件3)。
第三条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坚持服务战备、质量第一、市场调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授权或者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企业从业能力第五条从事生产安装人防设备的企业,应当加强从业能力建设,达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附件4)、《人防工程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附件5)、《人防警报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指标》(附件6)的标准。
第六条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申报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从业能力考察评估的企业(以下简称申报企业),应当以电子邮件或者信函方式,向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分会)发送其从业能力材料,并提出考察评估申请;(二)地下空间分会根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于每年4月、7月、10月,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协会和国家人民防空防化、警报专业技术单位,对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协会根据地下空间分会的计划安排,协调有关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对其行政区域内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并将考察评估结果上报地下空间分会;未设人民防空协会的,其考察评估工作由地下空间分会负责;(四)国家人民防空防化、警报专业技术单位根据地下空间分会的计划安排,对全国防化、警报设备生产安装申报企业的从业能力进行考察评估, 并将考察评估结果上报地下空间分会;(五)地下空间分会在收到考察评估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告的审核工作;(六)对于具备从业能力的申报企业,由地下空间分会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www。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27日附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列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
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一)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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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
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应依法依规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第五条取得许可资质的生产安装企业,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
第六条为扶持培育优质企业,确保重点工程的综合防护效能,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许可资质备案后,可跨省销售。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审查审批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八条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综合1、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法人代表,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组织体系设置合理,技术要素单元配置到位,生产安装设施设备符合要求,规章制度预有安排。
(二)人员1、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一级证书。
2、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取得二级以上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技术人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资格,包括2名以上建筑工程专业或机械工程专业工程师,1名以上电气工程专业工程师,10名以上电焊工,8名以上机加工,5名以上钳工,2名以上电工,2名以上起重设备、探伤仪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4、建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调试工艺专业队伍,其中常年在册20名以上,持证上岗安全员3名以上。
5、具有1名以上专职负责涉密资料管理人员。
6、所有人员均须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三)场地1、生产场地不小于6000平方米,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
其中:结构件车间不小于3000平方米,机加工车间不小于300平方米;除锈、喷漆、质检、试验等操作区应相互独立,总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仓储区(含备品备件库)不小于2000平方米;办公区不小于400平方米,并有符合保密规定的图纸资料室。
2、半成品、成品应在室内分类存放,存放场地具有防水、防潮、防变形等功能、设备和手段。
3、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的生产应设置带自动喷淋设备的混凝土养护区。
自行搅拌混凝土时,应配备混凝土电子配比装置。
4、生产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和环境、劳动保护等标准要求。
(四)设备1、大型加工设备。
3台以上行车(其中1台载重量不低于10吨,最大起吊高度不低于6米),加工平台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主平台尺寸不小于6米×4米,平整度公差不大于0.5毫米),振动平台,自动下料切割机,剪板机(剪板厚度8毫米以上),折弯机,喷砂或抛丸除锈设备,喷漆设施,校形设备,消除内应力设备等。
2、普通加工设备。
10台以上电焊机(其中至少5台二氧化碳保护焊机、1台自动埋弧焊机);4台以上车床(其中数控车床不少于1台,工件直径800毫米、长度1500毫米的车床不少于1台),2台以上铣床,1台以上刨床,2台以上钻床,1台以上摇臂钻等。
3、各种加工设备工况应处于完好状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大型加工设备必须新购。
(五)质检1、专职质量检验员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二级证书,焊缝磁粉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焊缝超声波探伤人员不少于1人。
2、质检设备应当自行购置,包括:大小钢尺、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螺纹检测仪、材料硬度检测仪(金属、橡胶)、粗糙度检测仪、焊缝检测尺、焊缝超声波探伤仪、焊缝磁粉探伤仪、超声波测厚仪、同轴度检测仪、平面度检测仪、塞尺、拉力计、垂直度检测仪、漆膜附着力划格器、漆膜测厚仪、钢筋混凝土扫描仪、材料力学等物理性能检测设备、回弹仪、气密性测量装置等。
质检设备应定期标定,使之处于有效精度状态。
3、应建有各类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检操作规程。
(六)规章制度1、组织体系架构及管理制度。
2、产品质量保证制度。
3、安装质量保证制度。
4、售后服务制度。
5、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章许可申请和办理第九条企业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资质,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许可资质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或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四)技术总负责人和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清单;(五)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和技术职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企业可自身或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许可申请可通过邮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
第十一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许可资质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告知申请企业;(三)企业申请材料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
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在地区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依据许可条件逐项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将结论上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人民防空与地下空间分会、省市人防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及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四条初审意见和审查结果统一在中国人民防空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实名提出异议的,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应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试生产许可资质的决定。
第十五条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和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过程中的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工作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六条企业取得试生产许可资质后即可试生产第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产品,试生产的每一品种不少于10樘,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认后,合格的发给《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
试生产期限最长一年。
试生产期间,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擅自销售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试生产许可资质。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
生产品种增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产品试制;(二)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试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三)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试制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后批准增项。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包括:许可资质编号、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经济类型、生产品种、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证书》有效期的起始日为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至日期为起始日至3年后同一日期的前1日。
第四章许可资质的变更和延期第十九条企业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请变更:(一)变更生产地址的;(二)变更生产品种的;(三)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二十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许可资质变更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的办理许可资质变更手续。
许可资质变更后载明变更日期,原许可资质有效期不变。
提出变更许可资质申请的企业,在变更获得批准前应在原许可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安装活动。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许可资质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且在许可资质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生产安装和经营销售行为;(二)持续加强生产管理,未降低生产条件;(三)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未发生重特大生产安装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申请延期的企业,应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许可资质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历年年检证明;(三)历年工作业绩;(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许可资质延期申请应在许可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
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应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资质。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资质延期的企业进行审核,同意后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的政策法规;(二)组织编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标准、规范和图集,确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铭牌样式;(三)组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新产品的研发、定型及推广;(四)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许可资质的管理工作;(五)组织检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六)组织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技术人员职业培训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七)建立健全许可资质档案管理制度;(八)建立生产安装许可企业诚信评价评估办法及指标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九)建立完善许可资质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十)建立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资质企业的情况制度。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的监督;(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年检工作,每年定期对生产安装的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发给证明文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经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许可资质;(四)根据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基础成本耗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信息价格,要求生产安装许可企业销售时参照执行;(五)会同工商等相关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销售合同,指导企业使用;(六)按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确定的铭牌样式进行统一制作、发放;(七)组织开展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核实,视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停产整改、报请国家人防办撤销许可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