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畜牧兽医局行政权力清单(2016)
畜牧类行政权力汇总
挂起
非常用
挂起
8
常用
保留
9
对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 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常用
保留
10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 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常用
保留
第 3 页
序号
权力名称
法律法规依据
权力类别
权力状态 (常用、非常用)
处理决定
备注
11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 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 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 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 行政处罚 罚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 元的,并处2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 元以上不足1 万元的,并处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 货值金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 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 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 行政处罚 上10 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 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 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 行政处罚 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 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 行政处罚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 万元的, 并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 额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 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0 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 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县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能职责和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2
县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运政管理处等46个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号文件),县畜牧兽医局批准为参照公员法管理,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单位,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药政、畜牧业的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
2012年,根据国发[2005]15号、农医[2005]19号、(农人〔2012〕33号)和(市农〔2012〕138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发〔2011〕32号)文件精神,将经济贸易局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畜牧兽医局的职责,划入农业局。
农业局加挂畜牧兽医局牌子。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畜禽防疫、监督检验畜禽产品质量、屠宰检疫、疫情监测、报告及疫情处置工作。
(三)增加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家畜禽及畜牧养殖新品种、新技术;保护好地方优良畜禽品种资源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规划和计划;(二)拟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方案及规划;(三)拟定全县畜牧业发展区划、全县畜牧业生产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县畜牧业行业发展重大技术措施及推广项目,组织实施畜牧业生产科技推广项目;(四)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及防疫监督工作;(五)负责全县兽医医政、兽医药政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六)负责实施和执行全县畜牧兽医制度;(七)负责全县动物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八)依法对乡(镇)畜牧兽医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九)贯彻《草原法》制定全县草原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全县草原建设、改良、草地草山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工作。
负责全县内的草原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草原环境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全县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种畜禽品种选育、畜禽养殖、畜禽交易、畜禽品种、动物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畜禽新品种的繁育体系和改良规划等工作。
农牧局行政权力清单
对违反兽药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农牧局
畜牧水产兽医科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买、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17110
对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区农牧局
农机监理站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17113
对违反种畜禽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事项总表
无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七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 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 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 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 疫区和 受威胁 区
区动物卫生 监督所、区 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中心
实施依据
收费(征 调整意 实施 承办 公开 办理 廉政风 前置 收)依据 见及理 对象 机构 范围 数量 险点 条件 和标准 由
区动 物疫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无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2001年12月7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公民、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 法人和 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 其他组 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强制免疫接种 织 和消毒。
向社 会公 开
3
三级1个
无
动物防 疫条件 合格证 和工商 营业执 照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奖励类)
部门:区畜牧兽医局(公章) 子项 名称 实施 对象 承办 机构 收费(征 公开 办理 廉政风 收)依据 范围 数量 险点 和标准 前置 条件 调整意 见及理 由
6
三级1个
无
无
发生一类动 370304 物疫情的控 0902702 制和扑灭
无
疫区内 的饲养 动物单 位和个 人
区动 物疫 病预 防控 制中 心
向社 会公 开
0
三级1个
无
无
发生二类动 370304 物疫情的控 0902703 制和扑灭
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行政许可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林区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6
0100147000
猎捕证
(一般三有动物)
猎捕证
(一般三有动物)
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陆生
野生动物的审批
因特殊需要而
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陆生
野生动物的审批
行政许可
《重庆市实施<口径步枪、汽枪、毒药、炸药、地弓、地枪、铁夹、猎套、鸟网、陷阱、火攻、电力等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因特殊需要使用猎套、鸟网、陷阱捕捉的,必须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2.渝林护〔2011〕15号明确了国家公布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除市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外,其各项行政许可已下放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奉节县
林业局
事业单位
企业
社会组织
公民
7个
工作日
7个
工作日
否
4
森林植物
检疫登记
森林植物
检疫登记
行政许可
1.《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
第6条: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畜牧局职能职责
畜牧局职能职责1、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畜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
3、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兽药管理、种畜禽管理、饲料管理等执法工作。
4、负责全县畜禽良种的引进、繁育推广和种畜禽场的审报、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引进推广,开展科研、培训、学术交流工作。
6、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县畜牧局明确“一二三四五”畜牧业发展思路 2011-03-11 来源:畜牧局作者:【大中小】近年来,县畜牧局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竞争力为目标,以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品牌为方向,以产业化为抓手,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核心,以建设现代畜牧业为目标,立足当前畜牧业发展实际,明确提出了2011年“一二三四五”的发展思路,努力推进全县畜牧业持续、高效、健康发展。
一条主线。
围绕农民增收这一主线,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加快畜牧龙头企业和合作组织建设,加大畜牧科技推广力度,增加畜牧业产值,加大畜牧业在农业中的比重,增加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
两个重点。
一是突出高效畜牧示范园区建设。
在宣传引导、标准建设、示范带动、机制创新上狠下功夫,在全县建设10处高效畜牧示范园区。
二是突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健全动物标识及动物疫病追溯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检疫、防疫监督、规模场监管、考核等制度,逐步建立组织健全,反应快速,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
三项工程。
一是畜产品质量安全工程。
结合“饲料管理规范年”活动和兽药经营GSP 认证,全面加强兽药、饲料市场清理整顿,规范经营管理,确保畜产品源头安全;加强奶站监管,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加强检疫监管,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二是标准化养殖示范创建工程。
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转变养殖观念,调整养殖模式,创新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一批布局合理、管理科学、技术先进、效益突出的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畜牧业生产示范基地。
畜牧兽医局权力运行流程图
承办岗位:裕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服务电话0564-3214066
监督电话0564-3223887
第9、10、11、12、13、14、15、16、17、18、19、
20、21、29、77、81、82、83、84、85、86、
87、88、89、90、91、92、93、94、104
20个工作日
合格不合格
报请相关负责人签字后,畜牧局
工作人员发放证件。
1个工作日
承办单位:裕安区畜牧兽医局
承办岗位:裕安区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服务电话:0564-3223887监督电话:0564-3223887
裕安区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
承办机构:裕安区畜牧兽医局 服务(监督)电话:0564-3223887
第106、107项参照本流程图
裕安区畜牧兽医局行政强制类流程图
承办机构:裕安区畜牧兽医局
承办岗位:裕安区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服务电话:0564-3223887监督电话:0564-3223887
第108、110、111、112、113项参照本流程图
裕安区畜牧兽医局行政强制类流程图
承办机构:裕安区畜牧兽医局
第116项参照本流程图
裕安区畜牧兽医局行政其他权力类流程图
承办机构:裕安区畜牧兽医局
承办岗位:裕安区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服务电话:0564-3223887监督电话:0564-3223887
第120、122、123、124、125、126、127、128项参照本流程图
裕安区畜牧兽医局行政规划类流程图
承办机构:裕安区畜牧兽医局
承办岗位:裕安区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服务电话:0564-3223887监督电话:0564-3223887
畜牧兽医局职能职责
畜牧兽医局职能职责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畜牧业政策、技术政策,指导畜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研究制定畜牧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畜牧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提出畜牧业发展的技术措施;指导监督畜牧业开发管理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科教兴牧”工作,负责畜科研项目管理和实施,负责科技教育、培训及新技术推广。
(五)组织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检查工作,监督实施兽医、兽药标准,组织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并组织扑灭;对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负责种畜禽、兽药、兽医医疗器械、牧草种子、兽用生物制品的登记和审核、审批。
(六)组织实施畜产资源、草地资源保护工作;负责草地建设、开发利用和草原防火工作,实施草原监理。
(七)监督管理饲料行业产品质量标准,根据授权审核发放饲料生产许可证。
(八)负责收集掌握畜牧业的经济信息,指导畜牧业的经济运行情况。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兽医局设置6个股站所。
(一)综合股按股级行政单位管理,核定行政编制3名,工勤编制1名,老干部编1名,经费实行财政供给。
股长1名。
主要职责负责文秘、调研、档案、法制、信访、保密、人事、党建等机关日常政务、党务和财务以及会议组织、联络接待、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监督检查内部规章制度和各项决议的贯彻执行落实情况;负责督查督办,综合协调各站所工作。
(二)畜牧站按股级事业单位管理,核定事业编制10名,经费实行财政全供给。
站长1名,副站长1名。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有关畜牧业生产的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发展畜牧业有关政策;负责畜牧业生产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及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畜牧业生产管理和指导,编制畜牧业生产年度和中长期规划;负责掌握畜牧业生产动态和年度的统计工作。
(三)草原站按股级事业单位管理,内调事业编制5名(占畜牧编),经费实行财政全供给。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序号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5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允许不符合条件的种畜禽场申办;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中1、严格操作程序,按规定办事。
2、严格按照许可证发放条件对申请人规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杜绝不符合条件种畜禽场申办,严禁自设条件故意刁难。
3、严格按照种畜禽生产许可证发放现场勘验及审核相关标准办理。
4、准确填写《现场审核意见表》。
5、采取定期抽查、集体评议的方法,发现并纠正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6、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监督。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审查环节对申请材料审核不严格中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无原因超时办理低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现场验收时把关不严、工作不仔细,对不符合条件验收申请予以验收高县畜牧兽医水产局接受申请人宴请、贿赂,擅自降低现场勘验、审核标准高县畜牧兽医水产局2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5对申请材料不严格按程序或不完全按程序进行复审;因业务不熟,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
高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具体措施如:做到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
按照项目标准规定程序办理。
发放告知单,明确规定工作时限和标准。
制定勘验标准。
建立举报制度。
采取定期抽查,集体评议。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利用验收机会谋取私利等不廉洁风险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无故超时办理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滥用职权,违规做出行政许可,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中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查环节对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不严格,接受申请人宴请、贿赂擅自降低检查标准高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情况表序号权力事项廉政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等级防控措施责任人3兽药经营许可核发5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不说明原因及依据。
中严格按照行政许可受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措施如:做到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
按照项目核准规定程序办理,发放告知单,明确规定工作时限和标准。
通山县畜牧兽医局行政权力清单(2016)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该 类违法行为的直接查处 工作。
对不按 规定处 置染疫 动物及 12 其相关 物品行 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举报、专项检查、上级交办等方式,发 现涉牧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向执法机关汇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 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组织执法人员举行合议会议,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自由 裁量权理由、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作出处罚决定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该 类违法行为的直接查处 工作。
对违反 禁止屠 宰、经 营、运 输动物 或者生 产、经 13 营、加 工、贮 藏、运 输有关 动物产 品行为 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中发现(或者下级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上报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 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畜牧局权责清单
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可证核发可可八步区水产畜【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2项将“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规】《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牧饲料与草地监理站水产畜牧兽医局取消》;时限:2个工作日。
通知申请人领取《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审批表》;时限:1个工作日。
5.监管责任:建立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科研观测调查活动检查制度,对渔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科研观测调查活动开展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活动的,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概述
10、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 中所称的行政关系即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 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这些行政关系可概括为以 下几种类型:
(1)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或平行的分工合 作关系;
(2)行政机关与所属工作人员间的关系;
(3)行政机关与具监督权的国家机构(如权力机 关、检察机关等)的关系;
(4)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11、行政法的任务是:对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确认行 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 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 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发生;明确违法者的行政责任, 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 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 设。
7、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对象是指畜牧兽医行政行为 所指向的人、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8、法是指经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 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9、法的基本特征 ①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规定了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④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行政管理
1、概念
是国家政府部门通过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全 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以完成其政治任务、实现 国家目标的一种基本政府职能,是运用国家权力依 法管理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2、行政管理的产生
3、行政管理的主体与管理相对人
4、行政管理的特点
政治性、服务性、法制性、科学性
第二节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概述
农业部组织机构及职能配置
办公厅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财务司 科技教育司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兽医局 乡镇企业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离退休干部局
对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整理的理解
对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整理的理解霍晓红;白成永【摘要】山西省平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对所涉法律法规的权力清单进行了总结,在全面梳理现有行政职权的基础上,对行政权力进行了分类,编制了责任清单.本文同时分析了相关责任事项、行政主体,并绘制了权力运行流程图,为严格法定权限,规范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年(卷),期】2016(033)005【总页数】3页(P45-47)【关键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职权【作者】霍晓红;白成永【作者单位】平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山西平遥 031100;平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山西平遥 03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851.33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行政职权,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应及时取消;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公布权力清单,积极推进责任清单。
山西省平遥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作为平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所涉法律法规的权力清单进行了梳理,编制了责任清单,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范履行职责奠定了基础。
依照行政职权划分,动物卫生监督所重点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六部法律和规章,繁改站重点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饲料草原站重点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疫控中心重点针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奶业办公室重点针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行权力梳理,对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摸清底数,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其他等类别,逐项列明权力清单的设定依据,确定权力,即所谓“确权”。
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
24
生产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的农药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25
生产、经营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
26
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58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来自《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59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
60
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
6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7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8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四十二条
18
非法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八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
19
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四十五条
贵州省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府办发〔2007〕58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58号【发布日期】2007-07-05【生效日期】2007-07-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贵州省贵州省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黔府办发〔2007〕5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五日贵州省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6〕18号)精神,组建贵州省畜牧兽医局,隶属省农业厅,为副厅级机构,行使全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畜牧、兽医、草原、饲料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行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研究拟定全省畜牧、兽医、草业、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编制畜牧、兽医、草业、饲料行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财政资金项目等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有关项目的审查申请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医医政与药政、兽医医疗器械、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研究制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指导、监督扑灭疫情。
(四)指导全省畜牧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调查分析畜牧业生产运行情况,研究提出畜牧业建设投资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全省畜禽品种、畜禽资源、草业资源、饲料资源、兽用中草药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全省畜牧、兽医、草业、兽药、饲料行业管理;负责审核种畜禽、草种、兽药、动物诊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及饲料生产企业审批登记;下达全省兽药、饲料及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计划并定期发布质量通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7]5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05
【实施日期】2007.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黔府办发〔2007〕5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五日
贵州省畜牧兽医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6〕18号)精神,组建贵州省畜牧兽医局,隶属省农业厅,为副厅级机构,行使全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畜牧、兽医、草原、饲料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行业地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该 类违法行为的直接查处 工作。
对未取 得动物 防疫条 件合格 证,违 规跨境 引进乳 用动物 、种用 动物及 其精液 14 、胚胎 、种 蛋,违 规向无 规定动 物疫病 区输入 动物、 动物产 品等行 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举报、专项检查、上级交办等方式,发 现涉牧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向执法机关汇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 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组织执法人员举行合议会议,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自由 裁量权理由、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 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作出处罚决定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该 类违法行为的直接查处 工作。
对应当 加施而 未加施 畜禽标 识或者 11 重复使 用畜禽 标示行 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中发现(或者下级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上报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 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县级:负责受理、实地 审查,验收合格后颁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 乡镇:负责各乡镇辖区 内的受理及实地初审验 证工作
7
动物和 动物产 品检疫 合格证 明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 公开。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该 类违法行为的直接查处 工作。
对不按 规定处 置染疫 动物及 12 其相关 物品行 为的处 罚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举报、专项检查、上级交办等方式,发 现涉牧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向执法机关汇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 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 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组织执法人员举行合议会议,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自由 裁量权理由、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宣 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作出处罚决定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强制 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县级:负责从事其他种 畜配种和卵孵化的《种 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核发
5
执 业 兽 医注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 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负责对本辖区发生的该 类违法行为的直接查处 工作。
对违反 禁止屠 宰、经 营、运 输动物 或者生 产、经 13 营、加 工、贮 藏、运 输有关 动物产 品行为 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中发现(或者下级动物卫生监督 机构上报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 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 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 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 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负责受理、审 核,验收合格后颁发《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9
生鲜乳 运输车 辆准运 证明核 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 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 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县级:负责受理、审 核,验收合格后颁发《 生鲜乳准运证》
对饲养 的动物 不按照 动物疫 病强制 10 免疫计 划进行 免疫接 种等违 法行为 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受理举报、专项检查、上级交办等方式,发 现涉牧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向执法机关汇报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 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 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组织执法人员举行合议会议,审理案件调查报 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 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形成处 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 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自 由裁量权理由、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 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作出处罚决定七日内依照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申请强 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通山县畜牧兽医局权力清单
序 号 职权名称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由农业、环保、 畜牧兽医部门共同实施)。 3.决定责任;县政府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由 农业部门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县政府准予许可的,由农业部门制发许可证书、 标志牌,送达并公示。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边界 备注
县级:负责受理注册、 初审上报,上级发回后 颁发《兽医师执业证书 》
6
《动物 防疫条 件合格 证》核 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 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实地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 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