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常用强制性条文要点解析20121028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详解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
标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6】 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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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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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计强制性条文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oC;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
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
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
4.1.12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条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的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要求,应按其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规范条文电气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电气部分)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第一部分、设计规范部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第4.7.1条款第一条规定:建筑内的公用厕所、洗嗽室、浴室等房间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物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卫生和防潮要求的用房的上层。
第4.8.1条款第三条规定:管道井内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7.2.18、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3.1.6、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
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通过。
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3.6.6、贮油间与发电机室分开设置,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7.3.4、防空地下室内的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密闭墙上嵌墙暗装。
若必须设置时,应采用挂墙明装。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适用于90米以下的建筑)7.2.10、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1.1.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供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11.1.6、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线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暗敷设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明敷设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11.2.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012年版)变电站电气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表6.1.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4.2.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1.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4.2.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1.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9.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1.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D-4-1-2 表Q/GDW248.1-2008 表6.1.2
表6.6.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D-4-1-2 表Q/GDW248.1-2008 表6.6.2
表6.9.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6.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编号:D-4.2-2.10-2 表Q/GDW248.1-2008 表6.6.2
表6.4.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6.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4.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6.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4.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6.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1.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1.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表6.4.2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
电气装置安装强制性条文讲解
一、《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2010
2 术语 2.0.1 高压断路器
它不仅可以切断或闭合高压电路中的空载电流 和负荷电流,而且当系统发生故障时,通过继电 保护装置的作用,切断过负荷电流和短路电流。 它具有相当完善的灭弧结构和足够的断流能力。 又称高压开关。 2.0.2 高压开关柜
在分位置时,触头间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绝缘距 离和明显的断开标识;在合位置时,能承载正常 回路条件下的电流及在规定时间内异常条件下的 电流的开关设备。 2.0.11 接地开关
用于将回路接地的一种机械式开关装置。在异 常条件(如短路)下,可在规定时间内承载规定的 电流;但在正常回路条件下,不要求承载电流。
电气技术规范与强制性条文 讲解
电气部分
2020年1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 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政府对 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凡列入《强制性 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 部分 2016年版)主要摘录现行有效的火电、水 电、输变电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 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 量、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 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在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2版的基础上对 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中电联标准化管理中 心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 分》再版工作的建议函)。
由高压断路器、负荷开关、接触器、高压熔断 器、隔离开关、接地开关、互感器及站用电变压 器,以及控制、测量、保护、调节装置,内部连 接件、辅件、外壳和支持件等不同电气装置组成 的成套配电装置,其内的空间以空气或复合绝缘
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讲解
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A版)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编制单位:编制日期:年月日前言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作,结合华能玉环电厂一期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确保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一、编制依据1、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2006版《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3、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贯彻《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4、2005版《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5、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6、2006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7、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二、强制性条文实施组织机构成立了强制性条文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组长:副组长:成员:电气专业组:组长:成员:二、强制性条文执行要求1、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在日常的工作中注意过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按要求整改。
2、编制作业指导书时,应体现需执行的强制性条文条款。
3、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单位工程负责人按单位工程的划分,填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
4、根据工程质量监督阶段性检查,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
5、对每次定期检查中,发现没执行强制性条文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给予批评指正,并令其整改;对屡次不改的行为,按“8”条中规定给予罚款。
6、在单位工程结束后,单位工程负责人针对本单位工程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7、根据培训计划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8、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根据GDBL316005-2007《工程质量处罚条例》,按其严重程序给予3000~5000元的罚款。
电气强制性条文
附件1升压站电气安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1)附件2升压站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2)附件3升压站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 (7)电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1范围1.0.1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过程控制,强化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质量及电网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试验和检测等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0.3本规程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应及时更新替代、补充新增内容。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2规范性引用文件F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 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19941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19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9-199235kV-110kV 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60-2006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DL/T 5044-2004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 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T 5056-1996变电所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03-1999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电气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工程名称:横山煜龙50MWp地面光伏项目110kV升压站安装调试工程4咼压电气设备4.1 断路器4.1.1 本条适用于断路器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4.1.2 断路器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 4.1.2表4.1.2 断路器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4.2 变压器4.2.1 本条适用于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4.2.2 油浸式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 4.2.2表422 电力变压器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表422 电力变压器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4.3 母线4.3.1 本条适用于母线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4.3.2 母线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见表 4.3.25电缆线路施工5.0.1 本条适用于电缆线路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
房屋建筑和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及其他相关问题部分讲
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 ,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 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3)钢筋重量偏差检验。一、二(三)级抗震等级砼框架结构用 钢筋:强屈比(抗拉强度实测值/屈服强度实测值)≮1.25,超强比( 屈服强度实测值/强度标准值)≯1.3,是否满足要求监理未审查确 认; 未见最大拉力时的延伸率不小于9%的检测报告;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做力学性 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4)安全玻璃、消防产品及部分装饰装修材料(如瓷砖、涂料等) 无3C强制认证合格证书或3C认证标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0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缺少少量的质量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1)大体积砼用水泥未复试水化热;《大体积砼施工规范》 (GB50496-2009)4.2.2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 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 、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 指标进行复检。
2)未见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建筑工程饰面砖粘 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2008 3.0.5现场粘结的外墙饰面 砖工程完工后,应对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检验。
电气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气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1.0.5条电力设施应根据其抗震的重要性和特点分为重要电力设施和一般电力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条款之一者为重要电力设施: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2、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严重破坏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3、设计容量为750MW及以上的水力发电厂;4、330kV、500kV变电所,500kV线路大跨越塔;5、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的通信设施;6、经主管部(委)批准的,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
二、除重要电力设施以外的其他电力设施为一般电力设施。
第1.0.6条电力设施中的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可分为三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重要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以及国家生命线工程中的供电建筑物为一类建筑物。
二、一般电力设施中的主要建筑物和有连续生产运行设备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为二类建筑物。
三、一类、二类以外的建筑物的次要建筑物等为三类建筑物。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GB50229-1996第9.1.1条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表9.1.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控制楼戊二级通信楼戊二级电缆夹层丙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室)单台设备油量60kg以上丙二级单台设备油量60kg及以下丁二级屋外配电装置丙二级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有可燃介质的电容器室丙二级油处理室丙二级总事故贮油池丙一级检修间丁二级调相机厂房丁二级汽车库丁二级材料库、工具间(有可燃物)丙二级材料棚库戊三级天桥下面设置电缆夹层时丙二级下面不设置电缆夹层时戊二级锅炉房丁二级水泵房、水处理室、水塔、水池戊二级制氢站、贮氢罐甲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戊二级注:主控制楼、通信楼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电气专业)
电气专业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一、目的为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重点,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使电气专业在发电机电气与引出线安装、主变压器系统设备安装、500kV配电装置安装、110kV封闭式组合电器安装、控制及直流系统设备安装、厂用高压变压器安装、主厂房厂用电系统设备安装、事故保安电源设备安装、输煤系统电气设备安装、除尘除灰系统电气设备安装、化学水处理系统电气设备安装、供水系统电气设备安装、附属生产系统电气设备安装、全厂起重机电气设备安装、全厂电缆线路施工、全厂接地装置安装、空冷系统电气设备安装等工程施工中,从措施编制、过程控制、监督检查等全过程保证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处于可控、受控状态,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顺利进行,实现“建设‘创新型、效益型、绿色电站’示范工程,实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高水平达标投产,确保中国电力优质工程奖,誓创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工程建设总目标。
二、编制依据《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国家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建标【2009】219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建标【2006】102号《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版)》《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国电建投2011年版)三、定义强制性条文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
四、组织机构河北电建一公司强制性条文执行小组下设强制性条文电气专业小组:负责人:焦健(电仪工地)培训负责人:缪晓东(电仪工地)实施负责人:景克宁(电仪工地)五、职责1、负责人:总体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培训、执行落实、自查整改2、培训负责人: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及培训。
房屋建筑和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及其他相关问题部分讲
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二是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就是 说,如果不执行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质管条 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2009年出版的《房屋建筑工程强条汇编》仅收集了2008年年 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标准中的强条,不可能将2009年及以后发布 的新制定、新修订规范标准中的强条收集进去,且有少量2008 年年底以前发布的规范标准强条没有收集进去。
2000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 ,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 ,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 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质管 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其中第 19、 36、44条,三处同时指出,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 违法,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 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 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2)在统一组织和授权下,对参加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 、调试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施工中,对《强制性条文》执 行情况,进行系统管理和落实。
3)对本工程全过程、全方位(含建设单位)、各阶段出现 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监理单位要及时提出、限期 整改并关闭; 4)对严重违犯《强制性条文》情况,监理项目部应向业主 项目部或建设管理啊单位汇报。
“质管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 础,使之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 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则在从技术管理角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和规范建设 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总计17条)第1条:3.1.5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条文说明:本条与本规范修订前一致,是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交接试验包括高压的电气设备、高压的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
继电保护系统包括二次接线部分。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在建筑电气工程中是电力供应的高压终端,在投入运行前必须做交接试验。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技术进步设备制造技术标准更新、进口设备的引进,交接试验标准也会随着修订完善,应密切注意试验标准的更新,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第2条:3.1.7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保护导体:由保护联结导体、保护接地导体和接地导体组成,起安全保护作用的导体。
接地导体:在布线系统、电气装置或用电设备的给定点与接地极或接地网之间,提供导电通路或部分导电通路的导体。
条文说明:本条是在原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进行了文字修改,其要求与原规范是一致的。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与保护导体直接连接,本规范所涉及的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均应符合本条规定。
要求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单独与保护导体连接是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条件,需要强调的是,单独连接也就是要求不得串联连接,而是要求与保护导体干线连接。
施工时应首先确认与电气设备连接的保护导体应为保护导体干线,在建筑物设备层等电气设备集中的场所,有可能选用断面为矩形的钢或铜母线做接地干线,可在其上钻孔后,将每个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与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直接连接,电气设备移位或维修拆卸都不会使钢或铜母线接地干线中断电气连通。
同样情况,建筑工程的每一个插座(灯具)回路的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灯具)接线盒内业不应剪断与插座(灯具)连接,当然末端插座(灯具)的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时是要剪断的。
电气施工强制性条文
电气施工强制性条文电气施工强制性条文第一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1990在验收时,应进行下列检察:三、断路器及其操动机构的联动应正常,无卡阻现象;分、合闸指示正确;辅助开关动作正确可靠。
四、密度继电器的报警、闭锁定值应符合规定;电气回路传动正确。
五、六氟化硫气体压力、泄漏率和含水量应符合规定。
六、接地良好。
第二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1990当含氧量未达到18%以上时,人员不得进入。
第2.7.1条绝缘油必须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的规定试验合格后,方可注入变压器、电抗器中。
不同牌号的绝缘油或同牌号的新油与运行过的油混合使用前,必须作混油试验。
变压器、电抗器在运行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其符合运行条件时,方可投入试运行。
检查项目如下:本体、冷却装置及所有附件应无缺陷,且不渗油。
事故排油设施应完好,消防设施齐全。
接地引下线及其与主接地网的联接应满足设计要求,接地应可靠。
铁芯和夹件的接地引出套管、套管的接地小套管及电压抽取装置不用时其抽出端子均应接地;备用电流互感器二次端子应短接接地;套管顶部结构的接触及密封应良好。
分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运行要求;有载调压切换装置的远方操作应动作可靠,指示位置正确。
十三、变压器、电抗器的全部电气试验应合格;保护装置整定值符合规定;操作及联动试验正确。
第三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第4.2.9条金属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5.2.6条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示或标桩。
第7.0.1条在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线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第四节《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1 电机、变压器、电器、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2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3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拦和金属门;4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5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可触及的电缆金属护层和穿线的钢管。
线路工程电气部分强制性条文详解
强制性条文(线路电气部分)1、《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5.0.4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且离地2m高且频率为0.5MHz时的无线电干扰限值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5.0.5海拔不超过1000m时,距输电线路边相导线投影外20m处,湿导线条件下可听噪声限制应符合表5.0.5的规定。
5.0.7导、地线在弧垂最低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2.5,悬挂点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小于2.25。
地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导线的设计安全系数。
6.0.3金具强度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最大使用荷载情况不应小于2.5。
2断线、断联、验算情况不应小于1.5。
7.0.2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操作过电压及雷电过电压要求的悬垂绝缘子串的绝缘子最少片数,应符合表7.0.2的规定。
耐张绝缘子串的绝缘子片数应在表7.0.2的基础上增加,对110kV~330kV输电线路应增加1片,对500kV输电线路应增加2片,对750kV输电线路不需增加片数。
7.0.9在海拔不超过1000m的地区,在相应的风偏条件下,带电部分与杆塔构件(包括拉线、脚钉等)的最小间隙,应符合表7.0.9-1和表7.0.9-2的规定。
7.0.10在海拔高度1000m以下地区,带电作业时,带电部分对杆塔与接地部分的校验间隙应符合表7.0.10的规定。
7.0.17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系统在居民区无地线钢筋混凝土杆和铁塔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超过30Ω。
7.0.19 钢筋混凝土杆的铁横担、地线支架、爬梯等铁附件与接地引下线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利用钢筋兼作接地引下线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其钢筋与接地螺母、铁横担或地线支架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2外敷的接地引下线可采用镀钭钢绞线,其截面应按热稳定要求选取,且不应小于25mm2。
3接地体引出线的截面不应小于50mm2并应进行热稳定验算,引出线表面应进行有效的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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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线槽、电缆桥架穿越防火墙或防火分区时未说明 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另外电气管线过伸缩缝时未做过缝处理 。可在说明中统一说明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三、建筑电气常用强制性条文要点解析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3.0.1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 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3)、屋顶大型金属屋面窗未与防雷接地装置可靠 相连。
应具体了解大型金属屋面窗等屋面金属构件的
材质及结构型式,并与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做好
配合,对于不允许焊接的金属屋面窗等金属物体,
可考虑采用螺栓连接等能够形成可靠电气通路的做
法。
4)、 5根保护管在照明灯位处同时进入同一个86 接线盒形成“5接头”, (在个别项目的消防报警线 路中也多处出现“5接头”甚至“6接头”),且每根 保护管内的线路均较多,容易出现接触不良形成安全 隐患,而且施工、穿线及检修、维护都很困难。设计 时应注意调整好线路走向、把握好线路布设的疏密程 度,避免线路及接头过于集中在一点。
另外有些项目的插座平面图中,也有很多三根及 以上4mm2导线同时接在同一个插座的压接端子上( 导线较粗且“三接头”挤在一点),施工难度加大, 容易造成接触不良等故障隐患。对每个插座宜采用线 路一进一出、尽可能避免“三接头”或多接头。
5)、有的项目消防部分缺少完整的说明,有的 虽有说明但只有设备安装、线路选择及敷设。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 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 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 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设计中应避免引用已经作废的标准、规范与图集
(如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
设计文件中应确保所引用的国家标准、规范与图 集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以确保其中强条的准确性和有 效性,避免在工程出现问题等特殊情况下产生严重的
纠纷或承担各类责任。
或登录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查询:
7)、个别场所漏设感烟探测器。另外,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的短路隔离器设置在从火灾报警器 配出的唯一总线回路出口,隔离效果较差。 每个短路隔离器所属的点数不宜过多、范围
不宜过大,大型工程项目宜分层或分区设置。
8)、屋面排烟风机、正压风机控制箱在远方异地 设置时,未设置就地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民规》规定:“自动控制、连锁或远方控制的 电动机,宜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当 突然启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时,应在机旁装设启动
1)、低压双电源切换箱中,两路电源经ATSE切
换后又汇成一路,并在该路上设置了空气断路器,
再供电至箱内的低压配出回路的母线,当该断路器
出现故障时即使两路电源中有一路正常供电,该断
路器以下也无法正常供电。 应在双电源切换后直接将线路接至低压配出回 路柜),在用途单一 且并无备用回路的情况下,塑壳断路器的最大额定电流很 大(如图纸中的225A),而实际的长延时脱扣的整定电流 又很小(如图纸中的40A),造成断路器选用偏大。又如
【要点说明】 一级负荷的供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而且不能同时损 坏,只有必须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才可能维持其中一个 电源继续供电。双重电源可一用一备,亦可同时工作,各 供一部分负荷。 供电系统的运行经验证明,电力网的各种故障可能引 起全部电源进线同时失去电源,造成停电事故。当有与电 网并联运行的自备发电站时,虽可利用低周解列措施,提 高供电的可靠性,但运行经验证明,仍不能完全避免全部 停电事故的发生。由于有内部故障或继电保护的误动作交 织在一起,造成自备电站电源和电网均不能向负荷供电, 低周解列装置无法完全解决这个问题。因此,正常与电网 并列运行的自备电站,不应作为应急电源使用,一级负荷 中特别重要负荷应由与电网不并列的、独立的应急电源供 电。
预告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式按钮。”
9)、在个别项目中大量采用了自容式疏散指示 灯,同时又采用EPS集中供电,交叉、重复设置。 有的项目疏散指示路由不够清晰,部分场所指示的 路由舍近求远,还有的地方设置不够合理,例如有 双层门的门厅疏散指示灯设置在外侧门上从内侧看 不见,等等。 《高规》、《建规》及《民规》对火灾应急照 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计均有较为详细的条文规定 及条文说明,应认真理解并执行。对于在建筑规模 、人员疏散、防排烟等方面超出标准要求的范畴、 需要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的项目,火灾应急照明和 疏散指示系统作为重要的消防措施之一,更应慎之 又慎、从严设计。
应提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完整的设计说明,特别是对于消防设计更要明了、 准确、完整地表达报警及联动控制要求并按规定正 式出图,否则一旦发生火灾,设计思路不清、说明 不全,很容易造成大的责任事故。2011年底xx广场 的某设计人因曾私自改图、非正规出图及设计违规 等原因在死伤多人的火灾事故中被判刑、罚款。为 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院也已经出台禁止自行非 正规出图的相关规定,希望大家能够引起足够的重 视,认真遵守。
【要点解析】 由于各部门、各行业中的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的种类很多, 规范只能对负荷分级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划分须由国家各部委分 别在各部委的行业标准中规定(目前有些部已有规定)。停电一般 分为计划停电和事故停电,由于计划停电可事先通知用电部门, 能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事故停电则不同,其不以人的意志 为转移。条文中划分负荷等级的停电损失,指的主要是事故停电 的损失。 确定负荷特性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其供电方案。在目前市场经 济的大环境下,政府应该只对涉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问题采取强 制性的规定,而对于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价主要应该取决于 用户所能接受的能力。规范中对特别重要负荷及一、二、三级负 荷的供电要求是最低要求,工程设计中用户可以根据其本身的特 点确定其供电方案。由于各个行业的负荷特性不一样,规范只能 对负荷的分级作原则性规定,各行业可以依据本规范的分级规定 ,确定用电设备或用户的负荷级别。 停电一般分为计划检修停电和事故停电,由于计划检修停电 事先通知用电部门,故可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将损失减少至最低 限度。条文中是按事故停电的损失来确定负荷的特性。
10)、一些电气设备和元器件选用偏大,如在选用微型断 路器即可满足分断能力要求的情况下,二十几安培的计算电 流却大量使用225A的塑壳断路器,明显偏大。应按照工程实 际需求适度、合理配置。
11)、普通电力回路的电缆均沿钢制防火阻燃电缆桥架 敷设,要求偏高。具有防火阻燃性能的电缆桥架通常截面尺 寸和重量都较大,应适度选用。
【要点解析】 在工程设计中,特别是对大型的工矿企业,有时对某个区域 的负荷定性比确定单个的负荷特性更具有可操作性。按照用电负 荷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特性,对一个区域的用电负荷在整体上进 行确定,其目的是确定整个区域的供电方案以及作为向外申请用 电的依据。如在一个生产装置中只有少量的用电设备生产连续性 要求高,不允许中断供电,其负荷为一级负荷,而其他的用电设 备可以断电,其性质为三级负荷,则整个生产装置的用电负荷可 以确定为三级负荷;如果生产装置区的大部分用电设备生产的连 续性都要求很高,停产将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则可以确定本 装置的负荷特性为一级负荷。如果区域负荷的特性为一级负荷, 则应该按照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对整个区域供电;如果区域负荷 特性是二级负荷,则对整个区域按照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进行供 电,对其中少量的特别重要负荷按照规定供电。 政治影响程度难以衡量。个别特殊的用户有特别的要求,故不 在条文中表述。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详见 《民规》附录A。
二、执行强条过程中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强条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2、对于强条内容的正确理解 强制性条文中引用其他标准,仅表示在执行该强制性 条文时,必须同时执行被引用标准的有关规定。
如果非强制性条文引用了强制性条文,则被引用条文
的内容仍为强制性。 3、注意强制性条文条款不完整时对强条的理解 (以防雷规范为例) 强制性条文应是整条或整款。整条或整款中不得同时
3.0.2 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 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要点解析】 地区大电力网在主网电压上部是并网的,用电部门 无论从电网取几回电源进线,也无法得到严格意义上的 两个独立电源。所以这里指的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 不同电网的电源,或者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 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 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 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 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6)、个别项目在各层回马廊处用于防火分隔的每 部防火卷帘两侧均设置了两对感烟、感温探测器。
现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规定:
“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 卷帘应下降到底”,不必分两次下降;疏散通道上 的防火卷帘,在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 地(楼)面1.8m,待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再下 降到底。
有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4、注意整本规范都是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举例)
5、其他专业规范中含有电气强条的情况
(举例)
6、对施工图审查过程中提出的强条问题的判定 只有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 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 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才能被列入强制性条文。
4.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要点解析】 用电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 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实际水平的供电方 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保护人员生命安全。负荷分 级主要是从安全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来确定。安全包括 了人身生命安全和生产过程、生产装备的安全。 根据电力负荷因故障停电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大小分级 ,可区别对待。即故障停电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越大者, 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则越高。在正常情况下,要使供电 系统的可靠性提高,所需要的投资往往会加大。供电系 统的设计者应根据供电对象(即电力负荷)的重要程度, 按其负荷等级,采用相应的、正确的供电措施,满足日 益提高的对供电质量和可靠性的要求,做到技术经济合 理、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加快 国家的建设速度,这是国家的重要的经济政策,需要广 大建设者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