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巿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津房权[2004]183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津房权[2004]183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统一登记程序,现将《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下发前的有关文件和《天津房地产管理服务指南》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附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2.房地产权属登记证收税费标准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程序规定一、一般规定(一)身份证明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身份证明: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指:(1)年满16周岁的国内公民,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3)无身份证或户口簿的,提交中国护照、军官证或兵役证。
(4)外国和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或护照。
2、单位的身份证明是指:(1)企业、事业、机关、社团等法人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2)非经登记设立的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3)其他组织,提交非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4)外国驻国内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5)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有关的登记证明。
(二)代理申请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代理人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单位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经办人应提交介绍信或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户口簿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由人民法院等指定的,提交人民法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目录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总体要求 (1)1.2 登记原则 (1)1.3 不动产单元 (3)1.4 不动产权籍调查 (3)1.5 不动产登记簿 (4)1.6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 1.7 登记的一般程序 (5)1.8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6)1.9 代理 (9)1.10 其他 (10)2 申请 (11)2.1 单方申请 (11)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2)2.3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2)2.4 到场申请 (12)3 受理 (12)3.1 查验登记范围 (12)3.2 查验申请主体 (12)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3.4 查验不动产登记系统 (14)3.5 询问 (14)3.6 受理结果 (14)4 审核 (15)4.1 适用 (15)4.2 书面材料审核 (15)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5)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6)4.5 实地查看 (16)4.6 调查 (16)4.7 公告 (16)4.8 审核结果 (17)5 登簿 (17)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8)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9)分则 (19)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9)8.1 首次登记 (19)8.3 转移登记 (21)8.4 注销登记 (2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2)9.1 首次登记 (22)9.2 变更登记 (23)9.3 转移登记 (25)9.4 注销登记 (26)9.5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7)9.6 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8)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9)10.1 首次登记 (29)10.2 变更登记 (30)10.3 转移登记 (32)10.4 注销登记 (34)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 11.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35)1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36)11.3 变更登记 (37)11.4 转移登记 (38)11.5 注销登记 (39)12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40)12.1 首次登记 (41)12.2 变更登记 (41)12.3 转移登记 (42)12.4 注销登记 (43)12.5 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44)12.6 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45)12.7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45)13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5) 13.1 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45)13.2 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46) 13.3 变更登记 (47)13.4 转移登记 (48)13.5 注销登记 (49)14 地役权登记 (50)14.1 首次登记 (50)14.2 变更登记 (51)14.3 转移登记 (52)14.4 注销登记 (53)14.5 其他规定 (54)15 抵押权登记 (54)15.1 首次登记 (54)15.2 变更登记 (56)15.4 注销登记 (58)15.5 其他规定 (59)16 预告登记 (59)16.1 商品房预售登记 (59)16.2 预告登记的设立 (59)16.3 预告登记的变更 (60)16.4 预告登记的转移 (61)16.5 预告登记的注销 (62)16.6 其他规定 (63)17 更正登记 (63)17.1 依申请更正登记 (63)17.2 依职权更正登记 (64)17.3 其他规定 (64)18 异议登记 (64)18.1 异议登记 (64)18.2 注销异议登记 (65)18.3 其他规定 (66)19 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的登记 (66)19.1 适用 (66)19.2 主体 (66)19.3 登记材料 (66)19.4 审查要点 (67)20 查封登记 (67)20.1 查封登记 (67)20.2 查封主体 (67)20.3 注销查封登记 (68)21 历史遗留问题 (69)21.1 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二年房地登记问题 (69) 21.2 历史遗留房屋补办登记 (70)21.3 历史遗留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 (73) 21.4 历史遗留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 (74)21.5 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74)22 登记资料查询 (75)22.1 登记资料的范围 (75)22.2 查询主体 (75)22.3 申请材料 (75)22.4 查询条件 (76)22.5 查询程序 (76)22.6 办理时限 (76)22.7 收费 (76)附则 (77)23 附则 (77)23.1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77) 23.2 军队不动产登记的特殊规定 (77) 23.3 施行日期 (77)附录 A (78)A.1 不动产登记簿 (78)A.2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14) A.2.1 不动产权证书(单一版) (114) A.2.2 不动产权证书(集成版) (123) A.2.3 不动产登记证明 (136)A.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39)A.4 不动产登记审批表 (143)A.5 通知书、告知书 (146)A.5.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146)A.5.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147) A.5.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148) A.5.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149) A.5.5 不予登记告知书 (150)A.5.6 不予撤回登记申请通知书 (151) A.5.7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凭证 (152) A.5.8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153)A.5.9 不动产更正登记告知书 (154)A.5.10 协助执行告知书 (155)A.5.11 核准注销通知书 (156)A.6 公告文书 (157)A.6.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157)A.6.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158)A.6.3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159)A.6.4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160)A.6.5 不动产注销登记公告 (161)A.7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162)A.8 询问记录 (163)A.9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164)A.9.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164)A.9.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165)A.9.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66)A.9.4 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 (167)A.9.5 无登记记录证明 (169)A.10 授权委托书 (170)A.11 承诺书 (171)A.11.1 为被监护人利益的承诺书 (171)A.11.2 关于营业执照的承诺函 (172)A.12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73)A.13 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174)A.14 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 (175)A.15 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二年办理房地登记的函 (177)总则1 一般规定1.1 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申请登记,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第63号令,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天津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目录总则 (7)1 一般规定 (7)1.1适用范围 (7)1.2主要规范性引用文件 (7)1.3基本原则 (8)1.4调查内容 (10)1.5组织实施 (11)1.6工作时限 (12)2 调查程序 (12)2.1委托调查 (12)2.2接受委托 (14)2.3准备工作 (14)2.4权属调查 (15)2.5不动产测量 (23)2.6成果检查 (27)2.7成果提交 (28)3 成果整理归档 (28)3.1成果整理 (29)3.2成果内容 (29)3.3档案和信息管理 (30)分则 (32)4 集体土地类权籍调查 (33)4.1委托人 (33)4.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33)4.3调查内容 (34)4.4成果内容 (34)4.5权属调查意见 (35)5 土地整理储备类权籍调查 (36)5.1委托人 (36)5.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36)5.3调查内容 (37)5.4成果内容 (37)5.5权属调查意见 (38)5.6需要说明的问题 (39)6 国有土地供地前权籍调查 (39)6.1委托人 (39)6.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40)6.3调查内容 (41)6.4成果内容 (41)6.5权属调查意见 (42)7 已有供地手续类权籍调查 (43)7.1委托人 (43)7.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43)7.3调查内容 (44)7.4成果内容 (44)7.5权属调查意见 (45)8 无解析坐标类权籍调查 (46)8.1委托人 (46)8.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46)8.3调查内容 (48)8.4成果内容 (48)8.5权属调查意见 (48)8.6需要说明的问题 (51)9 其他类权籍调查 (51)9.1委托人 (51)9.2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51)9.3调查内容 (52)9.4成果内容 (52)9.5权属调查意见 (53)附则 (54)附录A 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55)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 (61)附录C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62)附录D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66)附录E 不动产权籍调查现场查勘记录表 (99)附录F 天津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100)附录G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16)附录H 指界委托书 (117)附录I 界址表领取记录表 (118)附录J 指界通知书 (119)附录K 不动产权属争议原由书 (121)附录L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 (126)附录M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 (128)附录N 不动产权属情况汇总表 (135)附录O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检查表 (136)附录P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表 (139)附录Q 卷内文件目录 (142)附录R 备考表 (143)总则1 一般规定1.1 适用范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适用本规范。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
•【施行日期】2019.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
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局系统各单位(处室)、各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市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开展了机构改革后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结合自然资源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现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目录1 总则 (1)1.1 目的、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概念 (1)1.4 职责分工 (1)1.5 档案管理部门 (1)2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 (1)2.1 归档范围 (1)2.2 资料移交 (1)2.3 归档要求 (1)2.4 归档验收 (2)2.5 移交目录 (2)3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 (2)3.1 整理项目 (2)3.2 立卷原则 (2)3.3 卷内文件的排列 (2)3.4 卷内文件页号的编写 (2)3.5 卷内文件目录的填写 (2)3.6 备考表的填写 (3)3.7 卷皮与档案盒的标准 (3)3.8 卷皮与档案盒项目的填写 (3)3.9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 (3)3.10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盒 (4)3.11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入库排列 (4)4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 (4)4.1 保管要求 (4)4.2 库房技术标准 (4)4.3 档案保管技术标准 (5)4.4 检查和鉴定 (6)5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 (6)5.1 利用原则 (6)5.2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外利用 (6)5.3 不动产登记档案对内利用 (6)6 档案管理人员 (7)6.1 管理人员数量配备原则及标准 (7)6.2 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7)6.3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设置 (7)6.4 档案管理岗位人员设置 (8)7 纸质档案数字化 (8)7.1 纸质档案数字化基本要求 (8)7.2 档案整理 (8)7.3 档案扫描 (9)7.4 图像处理 (9)7.5 图像存储 (10)7.6 数据建库 (10)7.7 数据关联 (12)7.8 数据验收 (12)7.9 数据备份 (13)7.10 电子档案的保管 (13)8 档案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14)8.1 监督事项 (14)8.2 监督责任 (14)9 附则 (15)附录A (16)A各类登记资料的排列 (16)附录B (29)B.1移交目录 (29)B.2卷内文件目录 (30)B.3卷内备考表 (31)B.4卷皮封面 (33)B.5档案盒 (34)B.5.1档案盒封面 (34)B.5.2档案盒盒脊 (35)B.5.3档案盒封里 (36)B.6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和登记册 (37)B.6.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单 (37)B.6.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登记册 (39)B.7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和登记册 (40)B.7.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机构内部) (40)B.7.2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单 (41)B.7.3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档案调阅登记册 (43)1 总则1.1 目的、依据为提高我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程度,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
天津市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在天津这座充满活力的城市里,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可是个相当重要的事儿!咱们先来说说这地籍调查到底是啥。
简单来讲,就是搞清楚每一块土地的“身份信息”,比如它的位置、面积、用途等等。
就像咱们了解一个人的基本情况一样,地籍调查就是给土地建立一个详细的“档案”。
有一次,我在天津的一个老城区散步,看到一片正在开发的区域。
工人们热火朝天地忙碌着,各种机械设备轰鸣作响。
我好奇地跟旁边一位大爷聊天,大爷一脸无奈地说:“这地啊,之前因为没弄清楚归属和用途,折腾了好久才开始动工。
” 这让我深深感受到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的重要性。
那么,天津市为什么要有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呢?这就好比建房子得先打牢地基。
如果在土地开发或者使用之前,不把地籍调查做好,那就可能会出现各种混乱和纠纷。
比如说,两块地的边界划分不清楚,或者本来是要建公园的地,结果被误用来盖工厂了,这得多糟糕啊!这个规定要求在土地出让、划拨等之前,必须先把地籍调查做好。
这就像是给土地做一个全面的“体检”,把所有的问题都提前找出来解决掉。
比如说,要准确测量土地的面积,不能多一点也不能少一点;要明确土地的用途,是商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可不能含糊。
在执行这个规定的过程中,可不是一帆风顺的。
有时候,调查人员会遇到一些困难。
比如,有些土地的历史资料不全,要去翻找很久以前的档案,那可真是像大海捞针一样。
还有的时候,土地的使用者不配合,觉得麻烦,这也给调查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力。
但是,相关部门可没有退缩。
他们派出专业的人员,耐心地跟土地使用者解释规定的好处,还积极协调各个部门,共同解决遇到的问题。
就像一位负责地籍调查的工作人员跟我讲的:“为了把工作做好,我们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但只要能让土地管理更规范,一切都值得!”而且,这个规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变化,规定也在不断地完善和优化。
比如说,引入了新的技术手段,让地籍调查更加准确和高效。
总之,天津市的地籍调查前置管理规定就像是土地管理的一把“金钥匙”,为城市的合理规划和有序发展打开了一扇门。
不动产调查规程
不动产调查规程
1.调查目的和范围:明确调查的目的和调查的范围,包括调查的地区、时间、对象、内容等。
2. 调查方法和要求:针对不同的不动产对象,制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要求,包括现场实地勘察、相关资料查询、数据分析等。
3. 调查报告内容和格式:规定调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如报告的结构、文字表述、图表制作等,确保调查结果准确、清晰、完整。
4. 调查人员资格要求:明确不动产调查人员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包括相关专业知识、技能、经验等。
5. 调查程序和管理:规定调查的程序和管理,如调查计划制定、调查过程监督、报告审核等,确保调查工作的严密性和可靠性。
不动产调查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和投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 1 -。
不动产调查规程
不动产调查规程
不动产调查规程是指对房地产、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进行调查和收集相
关信息的规定和程序。
该规程是为了确保建筑和土地信息的全面准确
性而制定的。
下面是本人对不动产调查规程的一些了解。
首先,不动产调查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全面准确的房地产信息库。
该信
息库包含了有关房地产权利人、物业、交通设施、建筑物的状态、租
赁和出售条件等方面的必要信息。
通过收集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各种
组织或个人更好地进行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投资决策以及城市规划和
基础设施建设。
其次,不动产调查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主要包括确定调查范围、收集资料、核实调查结果、整理成果等步骤。
在不动产调查过程中,
需要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如查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集相关文件和
合同、实地勘查等。
调查员需要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
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错误或漏洞。
此外,在不动产调查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一些难以收集的数据,如
历史记录、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特殊权益等。
这些信息是影响房地产
价值的重要因素,所以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研究。
在特殊情况下,
根据不动产调查规程的要求,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调查或采取调查措
施,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总之,不动产调查规程是确保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交易和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的基础。
在进行不动产调查时,需要遵守规定和程序,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大众。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8•【字号】津政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8日天津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学习借鉴试点省市工作经验,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
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
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
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作的通知》针对当前在不动产登记中,个别地⽅出现重复测绘、额外收费等问题,国⼟资源部地籍司(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今天明确指出:“对于前期⾏业管理中已经产⽣的测量成果,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当继续沿⽤,不再重复测量。
”不得违规增加申请⼈负担。
为此,国⼟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该负责⼈说,申请不动产⾸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积等权籍调查成果。
政府统⼀组织开展的集体⼟地所有权、宅基地使⽤权、集体建设⽤地使⽤权等⾸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权籍调查⼯作。
⽽申请⼈委托开展权籍调查的,则应由申请⼈⾃⾏选择权籍调查单位,权籍调查费⽤由委托双⽅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由政府出资开展的权籍调查⼯作,依据政府采购要求选择权籍调查单位。
国⼟资源部要求,充分利⽤已有调查成果,不得违规增加申请⼈负担。
这位负责⼈说,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时,不动产界址界限未发⽣变化的,原则上应当继续沿⽤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申请⼈重复提交。
同时,实施不动产统⼀登记前,已经依法办理⼟地登记和房屋登记以及依法办理了房屋登记但未办理分户⼟地登记的城镇住宅、成套商业办公⽤房等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等登记时,经确认⼟地权属合法且不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得要求权利⼈提交权籍调查成果,不得要求权利⼈委托调查单位开展权籍调查,不得要求权利⼈缴纳测绘费、配图费等额外费⽤。
该负责⼈坦⾔,在未完成房地数据整合的过渡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法,优先完成房地产交易活跃等重点地区的房地数据挂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提升权籍调查效率,满⾜不动产登记需要。
对于已有宗地信息不完整或利⽤已有资料⽆法实现房屋落幢落宗的,在确认⼟地权属合法的基础上,依据规则,先⾏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规
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8.30
•【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17号
•【施行日期】2016.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的通
知
津国土房发〔2016〕17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保障和基础,根据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
2016年8月30日。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范目录总则 . (1)1 一般规定 (1)1.1总体要求. (1)1.2登记原则. (1)1.3不动产单元. (3)1.4不动产权籍调查 (3)1.5不动产登记簿. (4)1.6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1.7登记的一般程序 (5)1.8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6)1.9代理 (9)1.10其他 (10)2 申请 (11)2.1单方申请. (11)2.2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2)2.3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2)2.4到场申请. (12)3 受理 (12)3.1查验登记范围. (12)3.2查验申请主体. (12)3.3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3.4查验不动产登记系统 (14)3.5询问 (14)3.6受理结果. (14)4 审核 (15)4.1适用 (15)4.2书面材料审核. (15)4.3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5)4.4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6)4.5实地查看. (16)4.6调查 (16)4.7公告 (16)4.8审核结果. (17)5 登簿 (17)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8)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9)分则 . (19)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9)8.3转移登记 . (21)8.4注销登记 . (22)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 (22)9.1首次登记 . (22)9.2变更登记 . (23)9.3转移登记 . (25)9.4注销登记 . (26)9.5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7)9.6整理储备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8)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9)10.1首次登记 . (29)10.2变更登记 . (30)10.3转移登记 . (32)10.4注销登记 . (34)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5)11.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35)11.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36)11.3变更登记 . (37)11.4转移登记 . (38)11.5注销登记 . (39)12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 (40)12.1首次登记 . (41)12.2变更登记 . (41)12.3转移登记 . (42)12.4注销登记 . (43)12.5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 (44)12.6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45)12.7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 (45)13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5)13.1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 (45)13.2海域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46)13.3变更登记 . (47)13.4转移登记 . (48)13.5注销登记 . (49)14地役权登记 . (50)14.1首次登记 . (50)14.2变更登记 . (51)14.3转移登记 . (52)14.4注销登记 . (53)14.5其他规定 . (54)15抵押权登记 . (54)15.1首次登记 . (54)15.2变更登记 . (56)15.4注销登记 . (58)15.5其他规定 . (59)16预告登记 . (59)16.1商品房预售登记 . (59)16.2预告登记的设立 . (59)16.3预告登记的变更 . (60)16.4预告登记的转移 . (61)16.5预告登记的注销 . (62)16.6其他规定 . (63)17更正登记 . (63)17.1依申请更正登记 . (63)17.2依职权更正登记 . (64)17.3其他规定 . (64)18异议登记 . (64)18.1异议登记 . (64)18.2注销异议登记 . (65)18.3其他规定 . (66)19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的登记 . (66)19.1适用 . (66)19.2主体 . (66)19.3登记材料 . (66)19.4审查要点 . (67)20查封登记 . (67)20.1查封登记 . (67)20.2查封主体 . (67)20.3注销查封登记 . (68)21历史遗留问题 . (69)21.1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二年房地登记问题 (69)21.2历史遗留房屋补办登记 . (70)21.3历史遗留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问题. (73)21.4历史遗留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 (74)21.5其他历史遗留问题 . (74)22登记资料查询 . (75)22.1登记资料的范围 . (75)22.2查询主体 . (75)22.3申请材料 . (75)22.4查询条件 . (76)22.5查询程序 . (76)22.6办理时限 . (76)22.7收费 . (76)附则 . (77)23附则. (77)23.1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 (77)23.2军队不动产登记的特殊规定 . (77)23.3施行日期 . (77)附录 A. (78)A.1不动产登记簿 . (78)A.2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114)A.2.1不动产权证书(单一版) . (114)A.2.2不动产权证书(集成版) . (123)A.2.3不动产登记证明 . (136)A.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139)A.4不动产登记审批表 . (143)A.5通知书、告知书 . (146)A.5.1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 (146)A.5.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 (147)A.5.3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 (148)A.5.4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 (149)A.5.5不予登记告知书 . (150)A.5.6不予撤回登记申请通知书 . (151)A.5.7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凭证 . (152)A.5.8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 (153)A.5.9不动产更正登记告知书 . (154)A.5.10协助执行告知书 . (155)A.5.11核准注销通知书 . (156)A.6公告文书 . (157)A.6.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 (157)A.6.2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 (158)A.6.3不动产权证书 /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 (159)A.6.4不动产权证书 / 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160)A.6.5不动产注销登记公告 . (161)A.7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 (162)A.8询问记录 . (163)A.9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 (164)A.9.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 (164)A.9.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 (165)A.9.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166)A.9.4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 . (167)A.9.5无登记记录证明 . (169)A.10授权委托书 . (170)A.11承诺书 . (171)A.11.1为被监护人利益的承诺书 . (171)A.11.2关于营业执照的承诺函 . (172)A.12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173)A.13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 (174)A.14征收土地情况确认表 (175)A.15关于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二年办理房地登记的函 (177)总则1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方便当事人申请登记,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第63 号令,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 〕 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权籍调查综合管理技术在天津市的应用
不动产权籍调查综合管理技术在天津市的应用发布时间:2021-11-30T05:13:42.838Z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第22期作者:匡志鹏[导读] 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匡志鹏天津市调查与登记中心天津市 300000摘要: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簿册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慎重稳妥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综合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因此,文章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综合管理技术在天津的应用情况进行了简要的探究,以供相关人员学习和讨论。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一、研究概括(一)研究背景随着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施行,为保证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能够顺利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平稳过渡,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有序运行,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 (试行)》,要求统一基础,保证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 多规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 规范调查,坚持调查工作便民利民;严格要求,规范调查成果; 强化组织管理,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条例实施、簿册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慎重稳妥做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综合管理工作意义重大。
(二)研究意义及目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工作,权籍调查成果资料经不动产登记以后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前,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各个部门,各部门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权籍调查规范,也形成了一系列权籍调查成果。
在我国推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前,国内对于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存储、更新技术的研究大多定位于如地籍、房产、林权和海籍等的分散登记。
因此,构建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是一项相对长期的任务,涉及多个部门、多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要注重继承包容,在不动产权籍调查所建立的不动产权籍数据库中实现“多规多源”数据的存储和更新,以满足不动产权籍管理的需要。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表说明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要求1.1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由封面,地籍调查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房屋调查表,构(建)筑物调查表,林权调查表,海籍调查表及填表说明组成。
1.2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以宗地/海为基础,按不动产单元为单位填写。
1.2.1 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填写不同的调查表。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需填写地籍调查表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分类面积调查表。
(2)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房屋,则需填写房屋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3)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非承包方式取得的草原使用权宗地和水域滩涂养殖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其他使用权调查表。
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4)对非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森林、林木,还需填写林权调查表。
(5)对海域使用权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填写海籍调查表。
如果其上存在构(建)筑物,则需填写构(建)筑物调查表。
1.2.2 采用活页的形式填写调查表。
表格采用活页的形式,对整页无内容的,可不归入成果。
如原表格式与本方案规定的表格式一致,并且内容没有任何变化的,其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印章后,可直接利用归入成果。
1.3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表达准确无误,字迹清晰整洁。
1.4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划改符号用“\ ”表示,并在划改处由划改人员签字或盖章;全表划改不超过2处。
1.5 表中各栏目应填写齐全,不得空项。
确属不填的栏目,使用“/ ”符号填充。
1.6 文字内容使用蓝黑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签名签字部分需手写。
天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全文」
天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全文」2016年天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全文」2016年天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哪些呢?下面是全文:2016年天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一、工作目标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在我市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四个统一”原则。
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实现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
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坚持工作连续性原则。
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新老制度有效衔接,做好舆论引导和解读,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
按照统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部署,全面推进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政策制定、系统建设、簿册证书启用等工作,既明确责任分工,又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推进、稳妥把握,力争提前完成统一登记工作目标,确保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三、主要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
将市和区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进行整合,统一交由市国土房管局承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过渡期内由市农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指导统一登记工作。
2015年10月15日前印发整合区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的通知,10月底前印发具体机构编制调整文件,11月底前有关机构、人员调整到位,12月底前完成机构挂牌等工作。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津国土房地权〔2014〕206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14〕206号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9〕327号)、《关于办理租赁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540号)有效期即将届满,现合并修改,并将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土地租金缴纳证明2014年9月30日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房地登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在建项目土地分割问题为确保已出让土地规划实施的完整性,受让人办理在建项目(包括部分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屋未实施建设的)整宗地分割登记的,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分割抵押的,应先办理宗地分割登记手续。
受让人转让在建项目(包括部分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屋未实施建设的)的,原则上应按照原出让范围或按整宗地转让;如确需分割转让的,需经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核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或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整宗土地已全部竣工的,不得对其中空地进行分割转让,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二、关于租赁土地上的房地产登记问题对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以及房地产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的,当事人除《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地权〔2012〕317号)、《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的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天津市土地租金缴纳证明》。
不动产 调查 标准
不动产调查标准
不动产调查的标准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明确调查范围:对不动产的调查需要明确调查的范围,包括土地、建筑
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2.收集资料:收集不动产的权属证明、登记簿、测绘图、评估报告等资
料。
3.现场调查:对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不动产的位置、面积、用途、
结构等实际情况。
4.查验权属证明:查验不动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
所有权证等。
5.核实产权信息:核实不动产的产权信息,包括产权人、共有情况、产权
年限、产权来源等。
6.测量面积:对不动产进行测量,确定其面积、边界等。
7.绘制图纸:根据现场调查和测量结果,绘制不动产的平面图或立面图。
8.整理资料:整理收集到的资料,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
在调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调查工具和设备。
2.调查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调查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
性。
3.对调查结果要进行复核和审查,确保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4.对于特殊情况,如涉及拆迁、规划等问题,需要进行特殊处理和协商。
总之,不动产调查的标准是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保障。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一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节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第三节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五节海域使用权登记第六节地役权和抵押权登记第四章其他登记第五章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第三条本市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 2 -(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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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不动产权籍调查规范目录总则 (5)1 一般规定 (5)适用范围 (5)主要规范性引用文件 (5)基本原则 (6)调查内容 (8)组织实施 (9)工作时限 (10)2 调查程序 (10)委托调查 (10)接受委托 (12)准备工作 (12)权属调查 (13)不动产测量 (21)成果检查 (25)成果提交 (26)3 成果整理归档 (27)成果整理 (27)成果内容 (27)档案和信息管理 (28)分则 (31)4 集体土地类权籍调查 (31)委托人 (31)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31)调查内容 (32)成果内容 (32)权属调查意见 (33)5 土地整理储备类权籍调查 (34)委托人 (34)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34)调查内容 (35)成果内容 (35)权属调查意见 (36)需要说明的问题 (37)6 国有土地供地前权籍调查 (37)委托人 (37)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38)调查内容 (39)成果内容 (39)权属调查意见 (40)7 已有供地手续类权籍调查 (41)委托人 (41)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41)调查内容 (42)成果内容 (42)权属调查意见 (43)8 无解析坐标类权籍调查 (44)委托人 (44)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44)调查内容 (45)成果内容 (46)权属调查意见 (46)需要说明的问题 (49)9 其他类权籍调查 (49)委托人 (49)委托人应提交材料 (49)调查内容 (50)成果内容 (50)权属调查意见 (51)附则 (52)附录A 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53)附录B 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 (59)附录C 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60)附录D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64)附录E 不动产权籍调查现场查勘记录表 (97)附录F 天津市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98)附录G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114)附录H 指界委托书 (115)附录I 界址表领取记录表 (116)附录J 指界通知书 (117)附录K 不动产权属争议原由书 (119)附录L 不动产单元图样式及编制要求 (124)附录M 不动产测量报告格式及编写要求 (126)附录N 不动产权属情况汇总表 (133)附录O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检查表 (134)附录P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表 (137)附录Q 卷内文件目录 (140)附录R 备考表 (141)总则1 一般规定适用范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适用本规范。
主要规范性引用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2016年7月29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房产测量规范》GB/T《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海籍调查规范》HY/T 124《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国海岛字〔2010〕77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国土资发〔2015〕10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土地、房屋测绘成果样式汇编》(津国土房测〔2011〕216号)基本原则不动产权籍调查遵循“统一基础、多规并行、合一调查、规范成果”的原则。
1.3.1 统一基础坚持地(海)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
土地(海域)信息是不动产调查登记的重要载体和有机组成部分。
按照继承性、兼容性和统一性的要求,以地(海)籍调查为基础,以宗地(海)为依托,稳妥有序组织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日常权属调查和测量工作,避免因调查基础不一可能导致的权利交叉、重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已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
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总体要求,以现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房屋、林木等各类不动产调查、登记、审批、交易等资料,开展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
权籍调查完成后,与已有的地籍图、宗地图等地(海)籍成果进行有效对接,核实权籍调查结果,适时更新地(海)籍图,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1.3.2 多规并行继续沿用现行的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同时,协调一致避免现行调查标准间的技术差异。
继续执行现行的《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范》、《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等标准规范,有序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涉及土地、海域的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海籍调查规范》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等标准开展;涉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等标准进行;其它不动产权籍调查,依据相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实施。
对于同一不动产权籍要素,调查精度要求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在过渡期内,涉及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籍调查,继续按照农业部门相关标准规定实施。
1.3.3 合一调查对不动产各项权籍实施一体化调查。
在地(海)籍调查的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
一个不动产单元的权籍调查事项由一家调查机构主导完成,避免多家调查机构多次调查同一不动产单元。
建立健全调查机构“全程负责”、“一站式”服务等措施,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方便业务委托和办理,为不动产权利人和行政职能部门服好务。
1.3.4 规范成果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按照本规范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电子数据。
在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成果,继续沿用,不再重新组织权籍调查。
调查机构应提交规范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满足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成果的管理和建立不动产权籍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需要。
调查内容不动产权籍调查以不动产单元为对象,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原则,根据委托调查或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
1.4.1 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
1.4.2不动产权籍调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宗地、宗海为基础,调查核实宗地、宗海及其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宗海信息、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信息、林木信息等。
a)宗地信息。
调查宗地的权利人、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土地用途、四至、面积等土地状况。
b)宗海信息。
调查宗海的权利人、项目名称、项目性质、等级、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期限、共有情况、面积、建(构)筑物基本信息等内容。
c)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信息。
调查房屋权利人、坐落、项目名称、房屋性质、建(构)筑物类型、共有情况、用途、规划用途、幢号、户号、总套数、总层数、所在层、建筑结构、建成年份、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内容。
d)林木信息。
调查林木的权利人、坐落、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面积、起源、主要树种、株数、林种、共有情况等内容。
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地籍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负责辖区内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其中,涉及海籍调查的,由现有调查机构承担。
不动产权籍调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保密、不动产权籍信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不动产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工作时限a)不动产权籍调查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并出具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不动产面积较大、权属情况较复杂的,工作时限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在委托合同(附录A)中约定。
不需要进行委托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部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时限办理。
b)当不动产调查中出现需要与相邻的不动产共同确认界址的情况时,确认界址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c)接受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机构应退件或延长调查期限:1)需委托人补齐相关资料,但未按时提供的;2)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的;3)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动产权属纠纷,影响界址确定的;4)委托调查范围、内容变更的;5)合同约定的其他应解除合同或延长调查期限的情形。
已经接受委托的项目,委托人要求撤回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委托合同执行。
2 调查程序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委托调查、接受委托、工作准备、权属调查、不动产测量、成果检查与提交的次序开展。
委托调查2.1.1 需要办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情形a)集体土地类权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b)土地整理储备类权籍调查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实施土地整理储备,申报土地整理储备计划或办理整理储备土地首次登记的。
c)国有土地供地前权籍调查国有土地以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地前,需要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的。
d)已有供地手续类权籍调查已取得出让、划拨等供地手续或用地批准文件,未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而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
e)无解析坐标类权籍调查房地变更、转移等登记时,原登记成果无解析坐标或因地界调整导致用地范围发生变化的(不包括因宗地分割引起的界址变化)。
f)其他类权籍调查权利人或拟用地(海)单位等认为有必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委托人应当是宗地(海)的权利人、拟用地(海)单位或土地整理单位。
2.1.3 委托人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见附录B),提交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等相关委托材料。
接受委托2.2.1 询问委托人并查验相关事项:a)委托人主体资格和调查内容是否符合接受委托要求;b)提交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等要件是否齐全,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2.2不符合委托条件的,不予接受委托;符合委托条件的,按如下流程办理:a)收取不动产权籍调查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专用章。
b)签订委托合同;c)设立项目编号,编号格式为XX(区县名称)-XXXX (年份)- X(类型:A代表房地,B代表海域,C代表林地)-XXXX(接受委托顺序号);d)录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