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高问题的研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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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的情况下 。 当事人很难充分 了解 和行 使 自身 的诉讼权利 。
在审判实践 中. 由于诉讼模式 的误解、 法官心理的顾虑 以及法官
( 二) 执行 工作压 力增 大
而, 通过对调解的实证分析 , 发现 高调 解率并 未有效提升法院司 法效率 。虽然 当事人在调解后减少 了上诉 , 但以执行环节来 看 , 仍然有大量 的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这对 于本来就 “ 案多人
的 自动履行率低下 ,当事人 为实现权 利仍 然需要 申请法院强制 条 ) 。但是 , 这些 规定过于原则 , 且无具体制度保 障 , 这 间接导 致
执行 , 这期间的花费无 疑导致 当事人诉讼成本 增加 。即便这种成 本事后 可能由相对 方承担 , 但预先付 出成本及精力 , 也是案件当 事人 的合法权益无端遭受 的损害。 了当事人调解权 利保 障的缺失 。虽然当事人在调解程序 中应处 于主导地位 , 但是 由于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的欠 缺 , 在 没有诉讼
事人权利 的最终实现过程 , 可能诉讼成本也并 不低廉 。 调解案件
( 二) 当事人调 解权 利程序保 障不到位
虽然我 国《 民事诉 讼法 》 对调解 的原则 做出 了明确规 定 , 如 “ 人 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 ,应当根据 自愿 和合 法的原则进行 调 解” ( 第9 条) 、 “ 调解达成协议 ,必须双方 自愿 , ‘ 不得强 迫” ( 第8 8
【 中图分类号】 D 9 2 6 .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1 1 — 0 4 5 — 2
调解制度作为在 审判人 员主持下通 过平 等协商、 自主 自愿 分配 给某一法 官 , 该法官不仅负责案件的全部审理和裁判活动 , 地解决 民事权益争议 的方式 , 在实现纠纷化解 、 维护社会稳定和 而且要对该案件接受本 院和上级法 院的业绩考核。为推动调解
仅使 当事人胜败 皆服 , 也 为案件 的顺利执行提供了保障。在审判
一份优秀 的裁判文书 , 不 当事人选择到法 院调解 , 是希望在法 院的主持下 , 可 以尽快解决 督促 履行等方 面 。如以裁判文书为例 ,
实践 中 , 一 些生效 的裁判文 书行 文表达不准确 , 内容不具 体 , 不
导致执行难 以顺利进行 。 式 ,而且还增加 了诉讼成本 ,必将 降低当事人 对法 院调解 的信 具有可执行性 ,
( 四) 调 解履 行制 百度文库措施 不足
最高人 民法 院 《 关 于人 民法 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 问题 的规
二、 调解 制度运行 中问题 的原 因分析
第1 O 条、 第1 1 条分别对调解协议履行责任约定制度 以及 民事 调解 运行 过程 中问题 的存 在是 多方面 因素综 合作用 的结 定》 果, 其 中既有法 院内部 管理 上过度追 求调解率 的原 因。 也有调解 调解担保制度进行 了规定 。二者 的 目的在于通过担保确定调解 当事人 权利程序 保障不到位等方面的 因素 ,对 于这些 问题应 当 进行反思和检讨。
二调解制度运行中问题的原因分析调解运行过程中问题的存在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既有法院内部管理上过度追求调解率的原因也有调解当事人权利程序保障不到位等方面的因素对于这些问题应当进行反思和检讨
专 题 研 究
2 0 1 4年第 1 1 期
法 院调解案件 申请执行率高 问题 的研 究与对策
尹德 元
( 江阴市人 民法 院 ,江苏 江阴 2 1 4 4 0 0 ) 【 摘 要】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 在构建和谐社会 的政 治语境 下, 再次强势“ 复 兴” 。然 而法院调解在运 行 中还存在 一些问题 ,
致使 理论优 势尚未充分转化成实践运 用价值 。对于调解的问题和不足 , 应 当进行反思和检讨 , 从保障 当事人 的处分权 , 避免法官调解 恣意 , 构建程序 保障角度 出发 , 不断完善 法院调解制度 , 实现其在 纠纷解决 中应有的价值 。 【 关键词】 调 解; 处分权 ; 保障 ; 制约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中具有不可或缺 的重要 地位 。本文就法 调解工作的完 善提供一个理性发展的空间。

政策 的落实 , 法 院系统通过调动组织因素强化指令 的执行 , 例如
院调解案件 申请执行率这一 问题进行分析 与研究 ,以期为诉讼 建立各种考评和组织评价机制 。这种考评和评价机制 向调解上 的偏重 ,对承办案件法官在具体结案方式的选择上给 出了明确 的价值导 向。司法政策 向调解 的偏重导致法官不 是为 了妥善处
没有及 时告知 当事人 了解有关 的法律规定 、 诉讼风 险、 当事人 的
权利义务等必要 的知识 和信息 。
( 三) 审执 工作程序 缺乏有 效协调
审判程 序和 执行程 序是人 民法 院审判工 作 的两个重 要程 序 .案件的审判是执行的前提和基础 。执行是 审判 的保 障和实 现。然而 , 由于 审执分立制度 的推行 , 却间接导致 了调解案件 申
( 三) 法院司 法权 威 受到损 害 调解案件 的低履 行率 , 会 降低 当事人对法 院调解 的信任度 。
矛盾对抗状态 , 满足 自身合法权益 。然 而 , 即使在做 出了相应妥 协后 , 对方当事人仍不 自动履行 , 这不仅使得前 面的合意流于形 任。 损害法 院的司法权威。
执率的增长。审执缺乏协调导致调解申执率高 主要 表现为调解 实体公正对执行 的影响 、 裁判 文书质量对执行 的影 响、 判后缺乏
少” 的法 院而言 , 无异是雪上加霜 。 这种状况的存在反 映了“ 其实 是 以牺牲 规范和公 正为代价的 ,一旦 当事人知道在调解 中失去 了规范所 给予 的权利或者上 了对方 的圈套 , 则反悔在所难免” 。
法官的释明义务存在失位 状态 , 法官 在调解 的价值 中,提升 司法效率其 中非 常重要 的一项 。然 素质 的欠缺等 因素的影 响 ,
理案件而选择调解 . 而是将调解 由手段变成 了追求 的 目标。

调解率 、 申执率“ 双 高” 的弊端
( 一) 调解在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优势上凸显不足
调解相 比判 决而言 , 其程 序更 灵活 、 简便 , 特别 是当事人在 调解程序 基于合 意的达成 , 省去 了正 常审判程序 的大部分流程 , 其诉讼成 本更 为节 省。然而 , 这仅 限于调解程序 , 如果放大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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