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税基侵蚀及对国际税收当局的挑战
不同国家的双方联系起来( 使用特殊 的计算机技术 , 的位置可以很容易被掩盏起来)因此 具体 ,
如何对给定的可税利润的份额征收适当的税收将成为一个问题。即使一个单独的网站作为常 设机构的一个分支或办事处, 税收当局只能对来 自于这个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利润征税。当
二、 现行税收规则和对 E C交易征税的可行方法
1常 设 机 构 .
常设机构是用来确定哪个税收管辖区有权对商业利润征税的规则之一。常设机构的概念 在国际税收法律中已经使用了大约 7 O年。尽管对 于什么是常设机构存在不可避免的争议 , 但常设机构这个概念在国际社会 中得到了广泛认可。 由于网络的无边界性,G E 使得公司可 以超越它们的地理位置提供产 品、 服务和信息以扩 展他们的商业存在 。要确定使用者的居住地 和他们 的位置很困难 。然而, 这些因索将影响到 确定哪个税收管辖 区有权对使用者的收入征税 以及是否应当使用双重税收协定。由于 E c将
了几 点建议 。
一
、
与E C相关的税收原则和问题
1渥太华税 收框 架条款 ,
19 年 1 月提交给 O C 98 0 E D部长级会议的渥太华税收框架条款对制定 E 税收政策是一个 c 很好的参考 。它断言适用于传统商业的税收条款应同样适用于 E 。然而, c 仍有必要制定新的
或修改的措施以利于现行税收原则的实施 , 这些原则无意 中对 E 交 易实行了歧视性税收待 c
维普资讯
经济资料译丛 2。 年第 1 02 期
电 子商 务 : 基侵蚀 及对 国 际税 收 当局 的挑 战 税
RB GB 0 , R A .. 及S L .. Ⅱ O] .% 1 c 硎 YM№ U L Y 著 杨 召 张 英 节  ̄ I  ̄ H MU 若 丽 译
2024年度关税聚焦跨境电商税收新政
优化库存管理
建立科学的库存管理制度,合理 设置安全库存水平,避免库存积 压和浪费,降低资金占用成本。
2024/2/2
17
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1 2
精细化管理
通过精细化管理手段,提高企业内部运营效率, 包括优化流程、减少浪费、提高员工效率等。
智能化技术应用
积极应用智能化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 等,提高企业决策效率和运营自动化水平。
竞争加剧
随着税收政策的调整,跨境电商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企业需要加 强品牌建设、提高营销能力,以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2024/2/2
22
总结与展望
06
2024/2/2
23
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实施效果评估
税收收入稳步增长
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新政对跨境电商行业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推动 了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2024/2/2
5
政策目标与意义
完善税收制度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通过实施跨境电商税收新政,可以弥补现 有税收制度的漏洞,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提高税收公平性和效率性。
税收新政可以有效遏制跨境电商领域的逃 税、避税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 平竞争秩序。
保护消费者权益
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通过加强对跨境电商的税收监管,可以保 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购物 体验和满意度。
面对税收政策调整,企业需要加强创新以提高自身竞争力,包括产 品创新、营销创新等。
15
跨境电商应对税收
04
新政策略建议
20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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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供应链布局,降低采购成本
多元化采购渠道
积极开拓国内外优质供应商资源 ,通过多元化采购渠道降低对特 定供应商的依赖,从而降低成本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
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电大专科《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185)盗传必究一、简答题1.简述电子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
答:电子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②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运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并且应当符合相应岗位技能要求。
③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④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电子认证服务要求的物理环境。
⑤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⑥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分)2.简述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答: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便在何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电子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接收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
我国《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0分)3.简述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答:(1)当事人已约定准据法。
在合同法律领域中,最基本的原则依然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明确约定,应当得到尊重。
但是,对于消费者合同,应当适用特殊的法律适用制度,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
第一,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
在当事人未约定准据法或者约定的准据法无效时,应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规则冲击
跨国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探究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
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的相关规定,即:”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
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发布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助性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
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
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一
现 行 税 制 对 纳 税 地 点 的 确 认 是 以 属 地 原 则 和 有 形
交 易 为 基 础 的 , 个 税 种 都 规 定 了纳 税 地 点 。 但 每 是 , 直 接 电子 商 务 活 动 中 , 在 由于 整 个 交 易 的 虚拟 化 和 无 形 化 , 往 使 我 们 无 法 确 定 贸 易 的 供 应 地 往 和 消 费 地 , 得 纳 税 地 点 的 确 定 失 去 了 传 统 的 标 使
款 的 支 付 与 结 算 , 及 售 后 服 务 都 直 接 通 过 互 联 以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使 得 税 务 机 关 对 以直 接 电子 商 务 方 式 进 行 的 此 类
交 易 的课 税 对 象 性 质 难 以 判 断 。 诸 如 , 费 者 在 消 网 上购 书 , 只需 购 买 该 书 的 数 据 权 , 确 认 就 可 他 经 直 接 从 网 上 下 载 , 时 浏 览 , 税 务 机 关 难 以确 认 随 但 该 交 易 为 销 售 商 品 还 是 提 供 劳 务 或 者 转 让 特 许
准 和 根 据 。而 且 , 际 税 法 中按 照 属 人 原 则 和 属 国 地原则确立 的税收管辖权 , 收入来 源地管辖权 、 如 居 民管 辖 权 , 因 为 在 直 接 电 子 商 务 中 无 法 确 定 也
、
电子 商务 对税 收 征管 的 影响
一
1 纳税 义 务 人 难 以认 定 。 在 传 统 交 易 方 式 .
下 , 税 义 务 人 清 晰 明 了 , 易 双 方 是 谁 , 应 当 纳 交 谁 纳 税 都 比较 容 易 确 定 ; 电 子 商 务 由 于 交 易 双 方 而 只 需 在 互 联 网 上 有 一 个 网 址 、 号 , 能 进 行 交 帐 就
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税收的区别
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税收的区别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之一。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框架,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法律制度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冲击。
传统的税收理论主要是针对有形产品制定的,并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进行管辖,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把纳税义务同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虚拟性、交易主体的流动性以及数字化操作的快捷性等特征,使得传统税收理论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远远落后于交易方式的发展,并且极大地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对现行税制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税制区别(1)纳税主体。
传统交易方式下,纳税主体都以实际的物理存在为基础,税务机关可以清晰地确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及其交易活动。
但是在网络环境中,互联网上的市场是一个虚拟市场,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尤其是网上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的提供者,可以隐匿姓名、居住地,无法查证真实身份,也不能提供交易主体的实际处所。
因此,税务机关无从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主体,传统的税源控制方法也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也是不同税种之间区分的首要标志。
征税对象不同,税种也不同,相应的税收政策也不同。
在传统经济活动中,各个税种的征税对象很容易分辨,但是随着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原先作为有形商品的书籍、报刊、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现在都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递,而不必交付实物。
根据现行税收理论,这种数字化产品究竟应界定为商品还是服务,对网上交易所得以何种税收方式进行征税也就成了难以确定的问题,因为如果属于商品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提供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应征收营业税。
中国现行税法对数字化产品的界定问题没有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
(3)纳税环节。
现行税法对纳税环节的规定是基于有形商品的流通过程和经营业务活动的,主要适用于对流转额征税,因此其确定必须考虑商品及劳务价格的实现阶段。
如何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给我国国际税收征管提出的新挑战
杜 东华
( 河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 , 河南 郑州 4 0 0 ) 5 02 【 要】跨 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长期以来各 国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 的商业 交易关系的税收 法律 制度 、 摘 国际税 收规 则 税收征管提 出了严峻的挑战 。如何应对挑战, 也是 我国税务部 门积极思考的问题 , 就国际税收征管方面提 出几点建议。 【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征 管; 战 挑
随着电子 商务 的兴起和发展 , 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物
首先 ,互联 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 权, 非
居 民企业利用 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 常常只需装 理空 间上的集中不 再成为公 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 , 无论是 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 服务器的 出于实际经营 的需要 , 是出于避税 的需要 , 国公司在全球 还 跨 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 统计 , 商品被谁 买卖也很难认定 。加之 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 的各个子公司间业务分工趋 向垂 互联 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 了地域的限制, 提供服务一方远 直化 , 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 一个单独 的业 务部门, 不是一 而 在千里之外, 国税务机关仍然按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 个完 整的公司 , 我 即便分处各 国, 各公 司的管理人员也可 以通过
50 V互感 器 质 量 的体 现 。 0K ( ) 感 器生 产 厂 家 因 子得 分 及 评 价 六 互 进一 步 计 算 公 因子 的 得 分系 数 , 用 因子 得 分模 型 : 利
F a + Y + Y+ Y + Y +Y + Y + Y +Y + Y 0 = Ylb 2 c 3 d 4 e 5 f 6 g 7 h 8 i 9 j 1
我国电子商务与税收问题
摘要 : 完善我 国电子商务税 收政 策与征 收管理 势在 必行 。为此应做 到 :改革现行税制 ; 建立适合 电子 商务发展 的新型税收征 管体 系; 强 国际税 收协调 与合作 ; 加 提高信息技 术的应 用水平 。
关 键词 : 电子 商务 ; 收 政 策 ; 税 问题
自2 0世纪 9 o年代以来 , 随看计 算机 网络、 通信技 术的 迅速发展 , 以及 It t n me 的普及应用和发展 , e 电子商务这 种新 兴 的贸易形式 以惊 人 的速 度发 展起 来 , 为世 界关 注 的焦 成 点 。电子商务这种基于因特网之上的商务活 动 , 贸易的形 其 式、 途径 、 手段均与传统的实物交易有本质 的区别 , 由此带来 的税收问题必然有其 自身的特点 , 包括 虚拟化 、 多国性 、 隐蔽 性、 便捷性等特点。电子商务成为一种不 可逆转 的新经 济模 式 , 的发展程度必将代表着一个 国家的发达程度 。它 的出 它 现, 不仅对传统贸易形式和社会经济生 活带来 了前所未有 的 冲击 , 也对税 收制度 、 税收政 策、 务管理 、 际税 收法规 提 税 国 出了新的挑战。
化, 交易双方 不必 亲 自出场 , 而且消费者 可以隐匿其 姓名 , 制 造商可 以隐匿其居 住地 。所 以难 以确认 从事经 营活动 的公 司和个人 。另外对在 国外设立 、 租用的服务器是否视同国际 税法 中的常设机构仍有异议 。 课税对象性质 难 以确定 。电子 商务 在一定 的程度上改 变 了产 品的性质 , 电子商务 运用互联网 的电子 邮件和下载功 能, 将原先以有形 形式提供的产品转变为 以数字化信息进行 传递 , 使得 税务部 门难 以确定 其商 品的 内容 、 这 性质 。电子 商务将一部分 以有形形 式 提供 的产品转 变为 以数 字形式提 供, 在一 定程度上 改变了产 品的性质 , 使商 品、 劳务和特许权 难 以区分 。对这些数据和信息是应视为 提供劳务、 提供特 许 权使用还是买卖商品很难界定 。 纳税地点 的确认失去基础 。纳税义务发生 地的确定 , 是 实施税收管辖 的重要前提。在 电子商务 活动中 , 纳税人从事 经营活动 的地点可 以是 多变 的 , 在任何一个 地方 ( 在着 他 存 地理上 的差异 ) 都能从事 电子 商务活动 , 流动性很大 , 交易地 点是很难确定的。交易行为的发生所涉及 到的买方 主体 、 银 行、 服务器 、 网络服 务商 、 卖方 主体等 , 都可 能处 于不同的地 理位置。因此 , 以电子商务 主体 的所 在地或是注册登记地 是 为纳税义务发生地 , 还是 以行 为发 生地为纳 税义务发生 地, 或是 以服务器所 在 地 为纳 税义 务 发生 地 , 适用 时很 难把 在
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在数字经济下的挑战及应对
国际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在数字经济下的挑战及应对在国际税收体系中,常设机构原则在国与国之间起着分配税收管辖权的重要作用,是所得来源国就非居民企业在本国取得的营业利润征税的前提条件。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一套以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协定范本为核心的常设机构体系。
然而,数字经济的崛起让常设机构原则遭遇到巨大的考验和挑战。
各种新科技和商业模式的迅速发展,使得更多的交易直接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非居民企业无需在来源国建立“实体存在”的营业场所。
同时,原先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如今也成为了企业的核心业务,不应再将其划分为常设机构的例外情况。
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常设机构原则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因此常设机构原则在数字经济中所暴露出的问题,不仅可能使其无法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而且更有可能成为助长跨国企业恶意逃税的温床。
是故,如何改进和适用常设机构原则,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应对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环境是当前国际税收领域需要密切关注的重要课题。
针对这一问题,许多理论界的专家在本世纪初就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系列观点和方案,包括修改OECD范本中对常设机构的界定、设定虚拟常设机构、征收比特税、征收预提税等。
这些方案有的比较保守、有的完全颠覆了现有的规则。
在OECD于2015年发布的《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最终报告中,也围绕着上面的四种方案给出了一些更为具体的应对方案。
但BEPS行动计划建议的做法还是在当前的背景下,保持现有常设机构原则,并对其不断进行补充修订。
BEPS行动计划得到了世界各国的积极回应,目前欧盟、印度等国已经着手进行立法工作,很快将会出台相关的法规。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更应以落实BEPS行动计划成果为契机,争取尽早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方案,在保证世界税收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在具体行动上,首先需要统一常设机构在国内税法与税收协定中的定义;其次是要寻求双边或多边合作以及积极参加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最后需要构建出一套新的方案。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摘要】电子商务在中国的发展迅猛,但征税问题却一直存在挑战。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现状不够完善,存在税收规范性不足等问题,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
其挑战主要来自于税收主体难以确定和征税标准不统一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如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税收平台和强化税收信息共享等。
在未来的发展中,政府应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范引导,完善税收政策体系,加强税务部门的监管和征收。
通过更好地整合资源,提高征税效率,才能更好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征税、发展、现状、挑战、对策、建议、国际经验、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在网上开展业务。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推动力,但也引发了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征税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并不完善,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和漏洞。
一方面,一些电子商务平台和卖家存在逃税行为,导致税收流失;缺乏明确的征税政策和标准,给税务管理带来了困难。
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监管和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着诸多挑战。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如何将传统的税收政策与电子商务相结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也给征税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实现跨境合作,打击逃税现象,是我国征税政策需要思考的问题。
为了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政策和法规,建立完善的征税体系。
还需要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和卖家的监管,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学习其他国家在电子商务征税方面的做法,寻找适合我国的解决方案。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相信可以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征税,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正文2.1 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支付的便捷,消费者可以轻松地在网上购物、支付和评价商品。
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及对策探析
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及对策探析【摘要】电子商务在我国快速发展,但征税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探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并提出了征税对策建议。
对策包括建立更完善的税收监管机制、加强跨境电商征税合作等。
文章评估了这些对策的效果,并探讨了实施难点。
在总结了文章的观点,展望了未来电子商务征税的发展,并提出政策建议。
文章旨在为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提供参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税收现状、征税问题、对策建议、效果评估、实施难点、总结回顾、未来展望、政策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正在迅速发展,成为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之一,电子商务在整个商业领域的影响日益凸显。
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也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与传统实体商业存在着巨大差异,使得现有税收法规在征税方面面临巨大挑战。
研究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探讨针对性的征税对策,对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较为复杂,存在着征税主体不明确、税收标准不统一、税收征管难度大等问题。
面对这些挑战,急需深入探讨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征税对策,以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和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征税对策,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我国经济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带来了税收管理上的难题。
电子商务征税是当前我国税收政策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制定税收政策,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税收管理面临诸多挑战,如如何确定征税对象、如何监管电子商务平台等问题。
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政府可以更加有效地调整税收政策,确保税收的合理征收。
论国际税法原则在跨国电子商务课税中的适用
2 0 1 4 年 3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自 然 科 学 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i f e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N a t u r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则、 国家税 收 主权 原 则 、 国际税 收公 平 原 则.
关 键 词 : 电子 商 务 ; 国 际税 法 ; 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 : F 8 1 0 . 4 2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6 0 X( 2 0 1 4 ) 0 3 — 0 0 6 5 — 0 2 的情况. 由于世界上实行所得税 的 国家 , 绝大多数 同时主张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那 么对于跨 国 纳税 人来 说 ,客观上就 同时并存着纳税人居住 国主张的居 民税 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 国主张 的所得来 源地 税收管辖权
1 避 免 重 复 征 税 原 则 在 跨 国 电 子 商务 课 税 中适 用
的税收利益. 随着经济全球 化的深入发展 , 跨 国公 司在 国际
贸易与国际投资 中所 占比重 日益增加 ,与此 同时跨 国公 司 利用各国间的税收协定进行 国际逃税与避税行 为也愈演愈 烈. 因此各国税 务机关越来越重视打击跨 国纳税人 的国际逃
多边 的税 收协定减轻 了应该承担 的税收负担 ,侵害 了各 国
的归纳更为抽象 和概括 ,但是 对于国际税法核心价值 的反
映存在缺失 . 结合前述 两种 四原则说 , 笔者认 为 国际税法 的 原则可 以归纳为 :避免重 复征 税原则 、防止 国际逃 避税 原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
1引言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
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商务模式。
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
当前,各国面临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问题。
要不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交易的税收损失也随之逐年扩大,重视和加强对电子贸易的税收征管已势在必行。
2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
它的出现不仅给传统贸易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同时也给税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就目前电子商务所表现出来的虚拟化、无纸化、开放化、无址化、无形化等几大特点,已足以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对象基础之上的现行税收政策、制度与管理方式带来巨大挑战和冲击。
税收体制如何应对电子商务,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1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挑战税收公平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收基本准则之一,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的交易可衍生各种避税行为,造成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不公。
二是在网络企业之间,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开放性,不同的网络交易主体可能会因相同性质的交易而承担不同的税负,导致网络贸易主体的税负不公。
另外,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主体身份的不确定,簿证制度不能反映交易行为,企业加密信息的开发使税务部门难以搜集资料等等,造成征税行为难以具体实施,同时税收征管成本和执行费用也明显增大,这一切不可避免地导致征税效率降低,甚至使征税行为难以实施。
2.2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界定的挑战一般而言,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
世界各国实行税收管辖权并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有的实行属人主义原则。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或者个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全球化,很难确认网上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对象的法律地址和身份,那种明确区分收入来源的做法不仅对企业是一种负担,而且在国际税收协调中也很容易发生争执。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摘要】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税收征管的难题。
难点一是跨境电商纳税难,需要加强监管。
难点二是行业监管难度大,需要建立信息平台。
难点三是税收征管技术瓶颈,需要推动技术创新。
难点四是税收漏税风险增加,需要完善制度体系。
对策一是加强跨境电商纳税监管,对策二是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平台。
对策三是推动税收征管技术创新,对策四是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
通过制定综合对策,可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题,确保税收合规与公平。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点、对策、跨境电商、监管、技术瓶颈、漏税、风险、纳税、信息平台、创新、制度体系。
1. 引言1.1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税收征管也面临着诸多难点和挑战。
本文将从跨境电商纳税难、行业监管难度大、税收征管技术瓶颈、税收漏税风险增加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对策。
跨境电商纳税难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一个主要难点。
由于跨境电商交易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往往会出现税收管辖权不清、税种和税率不统一等问题,导致纳税难度增加。
针对这一难点,我们可以加强跨境电商纳税监管,建立起跨国合作机制,共同解决纳税难题。
行业监管难度大也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难点。
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形成了庞大而复杂的产业链,监管难度大大增加。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准确性。
税收征管技术瓶颈和税收漏税风险增加也是税收征管面临的难点。
随着税收征管技术的不断更新和演进,我们需要推动税收征管技术创新,不断提升征管水平和能力。
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加强对税收漏洞的监管,减少税收漏税风险。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难点和对策相辅相成,只有不断提升征管水平,完善征管体系,才能更好地应对税收征管的挑战,推动电子商务纳税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2. 正文2.1 难点一:跨境电商纳税难跨境电商纳税难是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一大难点。
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
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普及,传统的税收体系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数字经济时代,跨境电商、数字货币、虚拟经济等新兴形态的出现,对传统税收政策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挑战。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制定双支柱方案成为当务之急。
在本文中,将会就如何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提出双支柱方案展开深入探讨。
我将从税法立法和国际合作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第一、税法立法方面1. 税制改革数字经济的兴起给传统的税收体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迫使各国不得不重新审视税收政策和税法立法。
必须对现行税收制度进行适时的革新和调整,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数字化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2. 制定新的税收政策针对数字经济中的跨境交易、数字货币等特点,需要制定全新的税收政策,建立起更为完善和健全的征税体系。
3. 加强税收监管数字经济的不透明性和高度的流动性给税收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需要加强税收监管和征管能力,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有效。
第二、国际合作方面1.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数字经济的发展是全球性的,各国需要加强税收合作,推动建立全球税收治理体系,共同应对数字化税收挑战。
2. 推动国际税收规则改革为了更好地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各国需要推动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建立起更加公平和合理的全球税收体系。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深入探讨,我们可以发现,在当前数字化经济背景下,传统的税收体系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必须制定双支柱方案来应对挑战。
税法立法和国际合作是双支柱方案中至关重要的两个方面,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一系列改革和合作,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引导数字经济的发展。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不仅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更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
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才能真正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现行税收制度下电子商务征税有什么问题
现⾏税收制度下电⼦商务征税有什么问题电⼦商务是最近⼏年流⾏的⼀种电商平台的销售模式,他进⾏的是⼀种交易,既然存在⽣意交易,就避免不了需要交纳税收,但是电⼦商务与⼀般的实体销售不同,所以,现⾏税收制度下电⼦商务征税有什么问题,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电⼦商务征税】现⾏税收制度下电⼦商务征税所遇到的问题电⼦商务按照商务交易的形态分为两种:(1)离线交易(offline)。
交易双⽅以电⼦⽅式缔结合约、⽀付价款,货物和劳务则以传统⽅式提供。
这种交易与邮购⽅式、电话定购并⽆实质差异,因其交易的实物流程并未消失,按现⾏税制对其征税并⽆多⼤障碍。
(2)在线交易(online)。
在⽹络上直接完成认购、⽀付价款、数字化信息商品的⽀付等全部交易过程,如在⽹上直接进⾏电⼦书籍、电脑软件的交易,完成⾦融服务和下载统计资料等。
在线交易的特征是所有交易流程均由⽹络完成,赖以课税的基础实物流程流失,由此也产⽣了⼀系列的税收难题。
(⼀)征税对象认定问题1.交易⾏为难以认定征税对象是征税的直接依据,是区分征税与不征税的唯⼀标准。
在传统贸易活动中,征税对象的认定较为容易,因其所有的交易⾏为都会有相关的商业凭证,如进⼝报关⼿续、销售凭证,即使没有商业凭证,税务机关也可通过银⾏账户和信⽤证业务的变动检查其收⽀状况,以确定计税依据。
电⼦商务则不然。
电⼦商务较之传统贸易⽅式有两个显著特征:(1)流动性。
⽹络是极度开放的空间,交易者可以在任何⼀个⽹站从事商业活动,只要付出低廉的变更费⽤就可随时更换⽹站、变更⽹址,在⽹络空间实现虚拟的即时流动,这种⾼速的不留任何痕迹的即时流动增加了税务机关对交易⾏为的认定难度。
(2)隐蔽性。
电⼦商务实现了数字和⽆纸操作,采⽤电⼦记账,再加上电⼦货币、电⼦银⾏的使⽤,计算机加密系统地开发和利⽤。
极⼤⽅便了交易双⽅有效地隐蔽交易内容,逃逸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兼于法律和技术原因,⽆法进⼊加密程序,获得真实的纳税资料。
国际税务管理
国际税务管理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推进使得国际税务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不断增加,各国政府亟需建立合理的税收政策和有效的税务管理机制。
本文将从国际税务管理的背景、目标和重要性来探讨其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并分析税务管理的挑战及解决方案。
一、国际税务管理背景当今世界,全球贸易和投资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不同国家的税务制度和规定存在巨大差异,导致跨国企业和个人在国际税务问题上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国际税务管理应运而生。
国际税务管理旨在通过合理制定税收政策和税务规定,促进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收公平公正,防范避税和税收逃漏等行为。
二、国际税务管理目标国际税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税收的有效征收和管理。
具体来说,国际税务管理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稳定税收收入:通过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确保国家能够稳定地获得税收收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提供支持。
2. 促进贸易和投资:通过采取适当的税收政策和减少税收障碍,鼓励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创造。
3. 防范税务风险:建立有效的税务监管机制,防范避税、逃税和滥用税收优惠等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4. 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各国之间的税务合作与信息交流,共同应对国际税务挑战,确保全球税收领域的公正与公平。
三、国际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国际税务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国际税务管理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漏税,确保国家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
其次,国际税务管理有利于优化税收资源配置,推动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和流动。
此外,国际税务管理还有助于增强国家的竞争力,吸引外国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贸易的繁荣。
最重要的是,国际税务管理能够促使企业和个人遵守税法,创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提高税收诚信度和公众的信任感。
四、国际税务管理的挑战与解决方案国际税务管理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全球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给国际税收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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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挑战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蓬勃发展,这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对适用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税收理论和税收法制造成重大影响和冲击。
本文在介绍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的基础上,阐述了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所造成的影响,并结合电子商务在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就我国政府在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采取的原则立场和相应对策,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法
一、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基于因特网之上的商务活动,其贸易的形式、途径、手段均与传统的实物直接交易有着本质的差别犷由此带来的税收问题必然有其自身的特点:
1.虚拟化
虚拟化主要包括交易行为虚拟化、税收概念虚拟化、交易对象虚拟化。
(1)交易行为虚拟化
电子商务是利用因特网进行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拟商店、虚拟公司等虚拟场所。
比如客户在现代的电子购物中,使用浏览器进行信息浏览、购买、订单发送、电子支付等操作发出交易信号。
(2)税收概念虚拟化
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是由各个主权国家制定并执行的,各国税法规定本国的征税范围、应税项目、免税政策和征收管理办法。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电子商务利用因特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用国界来区分,更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3)交易对象虚拟化
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
比如企业可以通过任何一站点向用户发放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软件产品等,当用户需要时,只需通过密码将产品打开或在网上拷贝一下就可以了。
这时,产品的物质载体和销售数量都不存在,打破了通常的销售
观念。
一方面,税收机关难核实其销售收人;另一方面对其按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还是按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丫现行税法丧看明确的规定,使税务机关无所适从。
2.多国性
电子商务依赖于因特网将现实生活中原来在一个国家可以完成的交易,可在多个国家进行。
即电子商务的发展大大促进了跨国企业集团内部功能一体化,通过因特网将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
电子商务税收的多国性特点,为跨国纳税人利用合法手段跨越税境,通过人、资金、财产的国际流动,减少以至免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提供了有利条件、跨国避税更加容易。
随着银行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更为便利。
3.隐蔽性
电子商务影响征税的特点可以归纳为:消费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很容易隐匿其居住地,税务当局无法判定电子商务情况;电子消费行为很容易隐蔽。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挑战
1.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挑战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法的一个基本概念。
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在国际税法中的重要意义在于:非本国居民公司在收人来源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收人来源地国可以征税。
如果不是通过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人,收人来源国则不能征税。
因此,常设机构这一概念的规定,是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主要依托,而且涉及到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双方税收利益的划分。
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税收范本的定义,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可以任意在任何一个国家设立或利用一个服务器,成立一个商业网站,常设机构的定义因此受到挑战。
如果网站出售的是数字化商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到顾客处,使交易完成,网站得到收益,这应该是常设机构。
如果网站的商品是非数字化有形商品顾客可以在网站订购货物,网站通过设在异地的设施将商品配送或邮寄给顾客,收益由其他设施获得而不由网站获得,这类网站似乎可以不算常设机构。
如果将该网站视作常设机构,由于网站能够轻易从一国流动到另一国,业主很可能为了避税,而将网站迁移至低税国或其他避税地,而不影响网站的效率。
这些问题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讨论的热点问题,目前对此并没有取得共识或达成协议。
2.跨国电子税收所得的性质难以界定
大多数税收条约和有关的国内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
但是目前关于所得性质的国际税法概念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活动。
例如,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该营业利润只有通过该非居民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所取得时,来源国才有权对此征税。
而对非居民在所得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通常来源国只能对此征收预提税。
然而在电子商务时代,随着传送方式的变化,上述3种所得的区别已变得模糊不清。
3.电子商务引起的其他国际税收的纳税依从性问题
电子商务在纳税依从性上所产生的问题,主要包括电子货币、电子商务参加者身份的确认和会计记录的保存。
(1)电子货币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它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且交易成本低廉。
有两种系统,即账户系统和非账户系统。
前者它通常被诸如银行等第三方所维持,这种系统提供一种审计(查账)渠道,可追踪经济活动中的整个现金流向。
后者是非账户系统,类似于现金货币,从税收的角度看,这种款项转移是不易被监督的。
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电子货币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追踪,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2)身份的确认。
电子商务参加者身份的确定,对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同样提出了挑战。
对于税务当局来说,这与税法和有关税收条约的执行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确定一个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人的身份是非常困难的,而这将影响到居民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适用。
此外,对消费者身份的确认也是一个问题。
(3)会计记录的保存。
现有税制要求纳税人以书面形式保留完整准确真实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部门检查。
然而在电子交易中,这些交易记录只是一种电子形式,并且可以轻易地被更改、不留痕迹,使交易无法追踪,审计失去依据,征税没有基础。
三、我国在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问题上的建议
在研究和制定关于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税收政策方面,本文认为首先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考虑到电子商务目前在国内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及在这方面达成国际共识和协调一致的必要性等因素,妥善地处理好维护国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权益、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扶植鼓励国内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关系。
同时,建立发展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求我们在电子商务的
税收政策上应注意贯彻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即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课税,既不应采取歧视性的税收政策措施,也不宜宽泛地给予减免税这样的直接税收优惠刺激,两者都会人为地扭曲正常的经济活动。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对这种利用现代高科技技术,能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共享和节约成本的交易方式,政府应当予以积极鼓励扶植。
政府的鼓励扶植应落实在增加网络基础设施的建设投人,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宏观规划、协调组织,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支付认证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促进企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和网络意识的提高,这样才能真正收到实效。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