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增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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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规定
一、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增加注册资本可以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出资应当依法评
估作价。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应当交付公司使用并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三、增加注册资本,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少
数股东不同意增加,不影响公司完成增加注册资本,不同意增加出资的股东,相应稀释其持股比例。
四、股东大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又拒绝履行相应比例出资
的,视为不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五、不同意增加注册资本或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与其他
股东协商退股。
六、协商退股股东的股份,由其他股东按退股股东原出资额或依法
评估额优先购买。
七、增加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少数股东利益。少数股
东持股比例被稀释的不影响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少数股东认为其利益受到侵害的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