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新三板 公司规章制度
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最新版2篇)目录(篇1)一、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概述1.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定义及特点2.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和意义3.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二、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1.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2.公司规章制度的修改程序3.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查三、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1.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要求2.公司规章制度的监督机制3.公司规章制度的违规处理正文(篇1)一、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概述1.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定义及特点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在新三板市场上,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由公司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适用范围广泛,不仅适用于新三板上市公司,也适用于新三板非上市公司;二是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对公司的内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注重实践操作,规定的内容具有可操作性。
2.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目的和意义制定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的内部管理,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通过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员工的行为准则,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
同时,公司规章制度还可以为公司提供法律保障,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3.公司规章制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的内部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架构、管理体制、财务制度、劳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是公司进行内部管理的基础。
同时,公司规章制度还可以为公司提供法律保障,避免因内部管理不善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二、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1.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制定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的流程包括:制定草案、征求意见、审核批准、发布实施等环节。
目录(篇2)一、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概述1.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定义及意义2.公司规章制度的构成及作用3.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原则二、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1.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2.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要求3.公司规章制度的监督与考核三、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的特色与创新1.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的特色2.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的创新3.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的未来发展正文(篇2)一、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概述1.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定义及意义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为规范内部管理、维护正常运营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新三板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三板公司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三板公司及其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及各部门。
第三条公司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法治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2. 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公司事务;3. 诚信原则: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4. 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5. 安全原则:保障公司资产安全,防范风险。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及监督公司经营情况。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各部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股东大会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公司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及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第十条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一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领导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董事会由董事长、董事组成,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会职责:1. 制定公司发展战略、重大决策;2. 审议、批准总经理的工作报告;3. 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决算;4. 审议、批准公司投资、融资计划;5. 审议、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6. 审议、批准公司薪酬制度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7. 审议、批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8.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担保事项;9. 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10. 审议、批准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监事会第十四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新三板有关法律法规条目一览
新三板有关法律法規条目一览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規则体系[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行政法規]3、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务院2013年12月13日国发〔2013〕49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7月12日国办发〔2012〕37号)5、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2011年11月11日国发[2011]38 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2006年12月12 国办发〔2006〕99 号)[部门規章与規范性文件]综合性7、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辦法(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8、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辦法(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令第89号)公司准入9、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4号)1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6日)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請股票在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等事项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請文件(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2号)交易1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0号)1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請文件(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1号)融资1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2号)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請文件(中国证监会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3号)16、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請文件(中国证监会2014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5号)17、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14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5号)并购重组18、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辦法(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3号)19、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辦法(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20、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5号)21、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4号)公司治理2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3号)2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1号)税收24、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財政部、国家稅務总局、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27日財税[2014]48号)中介机构25、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1月19日中证协发〔2015〕17号)2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3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2013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1号)[业务規则]综合类27、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規则(试行)(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2月8日发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28、关于境内企業挂牌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2月30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54号)29、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規定和细则的通知(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2月08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3号)30、《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規定(试行)》31、《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30日修改)32、《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33、《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34、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2月08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6号)35、《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36、《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請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37、《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調查工作指引(试行)》38、《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挂牌业务39、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17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18号)40、《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41、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9日股转系统公告[2014]101号)并购重组42、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25日股转系统公告[2014]70号)43、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25日股转系统公告[2014]72号)44、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2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25日股转系统公告[2014]72号)信息披露45、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公告[2013]20号(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26日)附件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模板46、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公告[2013]21号(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26日)47、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交易监察48、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交易结算暂行辦法的通知(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02月08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4号)49、《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辦法》50、《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辦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51、关于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两网公司及交易所市场退市公司相关制度过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02月08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5号)52、《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辦法》53、《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辦法》收费事宜54、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14日)55、关于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02月08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7号)56、《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57、《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业务指南58、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變更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7月3日股转系统公告[2014] 62号)59、关于《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變更指引(试行)》的问题解答60、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規定(试行)(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6月6日)61、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公告[2013]31号(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8月22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31号)62、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3年08月22日63、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分类转让變更业务指南(试行)(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07月15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25号)64、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變更业务指南(试行)(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07月15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24号)65、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全国66、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07月15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23号)67、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07月15日股转系统公告[2013]22号)68、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請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14日)69、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請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70、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做好申請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月17日)附件申請挂牌公司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表71、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备案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04月25日附件一《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份备案登记表》72、《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規定》73、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关信息在指定平台披露工作的通知(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04月02日)附件主办券商信息披露表74、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申請材料接收须知 (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03月20日)75、股份公司申請在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03月19日) 文件模板76、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公告[2013]26号(全国中小企業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7月24日)。
新三板治理规则
新三板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三板市场的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参与主体。
第三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按照本规则规范运作。
第四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保障公司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第七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公司形象和品牌。
第八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九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厘清权责关系,分工明确。
第十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三机构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聘请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独立董事,提供专业化、独立化的监督。
第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和各类规章制度,规范公司经营和管理行为。
第十三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会议,履行公司治理程序。
第十四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高管人员任职和激励机制,激发公司内部活力和创造力。
第三十七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识别、评估、控制和提示各类风险。
第三十九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完善内部审计和合规稽查机制,规范公司内部管理。
第四十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一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配合相关调查。
第四十二条新三板挂牌公司应当依法合规运作,拒绝各类非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
新三板挂牌主要法律法规(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1.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4.2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法规1.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2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1.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1.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适用标准2.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实施细则3.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3.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3.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3.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规定4.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必备内容的规定4.2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定向发行股票的审查工作流程(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指引5.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5.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5.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5.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六)申报材料、年费6.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6.2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6.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
新三板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股份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
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元。
第五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第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_______名董事组成。
第十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_规章制度_
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做市商做市业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做市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第三条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
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一);(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
新三板法律法规汇编(最全)编者自新三板挂牌2013年启动以来就开始做新三板项目,至今主导的已挂牌和正在做的新三板项目已有10多个,由于新三板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广深港法律智库进行了归纳并分享给大家,若有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 年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6、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7、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 号)二、部门规章2.1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12-17)2.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2.3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01-15)2.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2.6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7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5-03-21)2.8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06-23)2.9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06-23)2.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3-01-31)2.1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6)2.12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2013-01-04)2.1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申请文件(2013-01-04)2.1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01-04)2.15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12-26)2.1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12-26)2.17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2013-12-26)2.18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12-26)2.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13-12-26)2.20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06-23)2.21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06-23)2.22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09-19)2.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8 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09-19)2.24 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6 号)2.25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 号)2.26 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 号)三、业务规则A、综合类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12-30)B、挂牌业务类3.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15-09-08)3.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2013-02-08)3.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2013-06-20)3.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12-30)3.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2013-02-08)C、公司业务类3.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2015-09-22)3.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2014-07-25)3.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2013-12-30)3.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1 号——备案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2 号——股票发行方案及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3 号——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2013-12-30)3.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02-08)3.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2-08)3.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2013-07-11)D、交易监察类3.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试行)(2015-01-07)3.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2014-07-17)3.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2014-06-09)3.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2014-04-28)3.2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2013-12-30)3.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编制管理暂行办法(2013-12-30)E、机构业务类3.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2014-10-09)3.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2014-06-05)3.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2013-02-08)F、投资者服务类3.2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12-30)G、登记结算类3.28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修订版)3.29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2014 年4 月版)3.3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3-12-30)(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广深港法律智库).3.31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5 年 8 月修订版)3.32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优先股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5-11-03)3.33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做市业务指南(2014 年 7 月版)3.34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主办券商协助冻结流通证券业务指引(2015 年 6 月版)3.35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5 年 6 月版)四、服务指南A、综合类4.1 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审查工作流程(2013-12-20)4.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材料接收须知(2013-03-19)4.3 关于做好申请材料接收工作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2013-06-13)4.4 关于收取挂牌公司挂牌年费的通知(2013-06-14)B、挂牌业务类4.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15-10-20)4.6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2015-09-14)C、公司业务类4.8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二)—连续发行4.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1 号—发行备案和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与程序(2015-09-22)4.1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2 号—主办券商推荐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第 3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2015-09-22)4.12 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2015-05-29)4.13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股份支付(2015-05-29)4.1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2014-12-31)4.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1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2014-07-25)4.1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 2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文件报送指南(2014-07-25)4.17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1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2015-11-27)4.19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试行)(2014-05-06)4.2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2013-12-30)D、交易监察类4.2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业务办理指南(试行)(2014-04-28)E、机构业务类4.22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4.2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4-06-05)4.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报送业务指南(2014-04-30)4.2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2015-10-21)4.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相关业务备案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南(2013-06-19)4.27 关于做好主办券商相关信息在指定平台披露工作的通知(2013-04-02)。
新三板挂牌标准
新三板挂牌标准一、公司治理规范1.公司应依法设立且具备法人资格。
2.公司应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
3.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财务状况良好1.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应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
3.公司应无重大财务风险或违规记录。
三、经营能力突出1.公司应有稳定的主营业务,且该主营业务应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符合。
2.公司的经营能力应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前景。
3.公司应有健全的营销网络和销售渠道,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具有发展潜力。
四、创新能力较强1.公司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2.公司应有研发团队和研发经费投入,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3.公司应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五、信誉良好1.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2.公司应具有较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3.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誉形象。
六、股权明晰1.公司的股权结构应清晰明确,无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公司的股权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3.公司应无重大股权变动风险。
七、融资能力较强1.公司应有较好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
2.公司应能够满足挂牌后资本运作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3.公司应有健全的融资规划和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融资风险。
八、信息披露规范1.公司应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
2.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体系和流程。
新三板 公司规章制度
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实用版4篇】目录(篇1)1.新三板的定义与作用2.新三板的发展历程3.新三板的管理制度与规定4.新三板的影响与未来发展正文(篇1)一、新三板的定义与作用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监会主管的一个全国性股票交易场所。
新三板的主要作用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融资渠道,帮助它们发展壮大。
通过新三板,企业可以进行股权融资,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提高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
二、新三板的发展历程新三板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 2013 年,当时证监会开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新三板方案。
经过几年的发展,新三板已经成为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 2022 年 12 月,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已达到 2800 家,展现了中国速度。
三、新三板的管理制度与规定新三板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监会对新三板的定位和管理;2.全国股转系统管理办法;3.新三板市场管理办法;4.新三板公司可通过介绍上市直接转板。
这些制度和规定为新三板的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确保了市场的稳健发展。
四、新三板的影响与未来发展新三板的推出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机会,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
目录(篇2)1.新三板的定义和作用2.新三板的发展历程3.新三板的管理制度和规定4.新三板公司的规章制度5.新三板的未来发展前景正文(篇2)一、新三板的定义和作用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作用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融资渠道,帮助它们发展壮大。
新三板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从私募向公募过渡的平台,有利于企业扩大规模、提高知名度和竞争力。
二、新三板的发展历程新三板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 2001 年,当时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国开始设立地方性股权交易市场。
2006 年,证监会开始研究设立全国性股权交易市场。
2008 年,全国股转系统开始筹建,2013 年正式揭牌运营。
新三板上市申请人公司章程-上市版
XX股权投资(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自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二零XX年X月目录章程(草案) (1)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4)第三章股份 (4)第一节股份发行 (4)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5)第三节股份转让 (6)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7)第一节股东 (7)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4)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第五章董事会 (21)第一节董事 (21)第二节董事会 (23)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第七章监事会 (29)第一节监事 (29)第二节监事会 (30)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 (31)第二节内部审计 (33)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3)第九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33)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35)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7)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38)第十三章附则 (39)XX股权投资(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由X有限公司、X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通过XX股权投资管理(XX)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发起设立;在XX市XX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XX股权投资(XX)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apital Equity Investment (Tianjin) Corporation Limited第五条公司住所:X。
规章制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全文
新三板交易制度全文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指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对主体资格、交易规则、报价规则和登记结算的要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新三板交易制度一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二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
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三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
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四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
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五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
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六投资者委托交易。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七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交易规则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
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
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
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
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
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
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
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
新三板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章程-上市需要修改后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核准,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在【】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等额划分为【】万股第六条公司的发起人为:【】、【】、。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址:【】。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址:【】。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比例、出资方式如下: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比例另置备于本公司,详见公司股东名册。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宗旨是:为股东创造良好的收益,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的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均为普通股,每股同权同利。
第十五条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万股,每股面值1元。
第十六条各股东认购的股份数量、比例、出资方式如下:第十七条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
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
新三板 公司规章制度
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规章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各项事务以及员工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它是公司运转的基础,也是公司内部运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下面是关于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的详细介绍。
1.公司组织结构新三板公司规章制度首先要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
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总经理办公会、部门经理层、员工层等各级别角色,明确各级别的职责和权责,确保公司内部运营有序。
2.岗位职责公司规章制度应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使员工清楚了解自己岗位的职责范围,并且能够做到任务明确、分工合理。
岗位职责的明确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规避职责模糊带来的责任问题。
3.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应规定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员工的休假制度。
明确每天的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以及员工的休息时间。
同时,规定员工的年假、病假、事假等具体休假制度,可以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休假额度。
4.工作纪律公司规章制度应制定公司的工作纪律,明确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严禁迟到早退、禁止辞职逃避责任、保密公司商业机密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保持公司内部的团队和谐。
5.绩效评估制度公司规章制度应明确公司的绩效评估制度,确保公司能够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通过绩效评估,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价员工的工作表现,为员工提供晋升、加薪等机会,也有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6.奖罚机制公司规章制度应明确公司的奖罚机制,以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奉献公司。
对于表现优秀的员工,可以给予薪资奖励、晋升机会等;而对于工作不力、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7.培训与发展公司规章制度应明确公司的培训与发展制度。
包括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方式的选择、培训费用的支付等。
通过培训与发展,可以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8.安全与保障公司规章制度应明确公司的安全与保障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生产规定、防止火灾事故、保护员工的隐私权等。
新三板做市制度规章制度
新三板做市制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三板做市制度的运行,提高供需平衡收入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本规章制度订立。
第二条新三板做市制度旨在通过有效的市场监管和合理的交易制度,促进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和规范化发展。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部在新三板市场进行做市交易的企业及其相关方。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新三板做市制度的管理标准包含市场监管、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一、市场监管第五条市场监管应加强对新三板做市交易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亮。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新三板做市市场的运行情况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监管新三板做市市场。
二、交易制度第八条新三板做市市场应建立健全的交易制度,包含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新三板做市交易应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和下午各2小时。
第十条交易参加方应依照交易规定出价,不得恶意掌控市场价格或利用信息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
三、信息披露第十一条新三板做市企业应依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紧要信息,明确披露内容和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新三板做市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制度,防止内幕交易和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新三板做市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形,确保投资者对企业的真实情况有充分了解。
四、风险管理第十四条新三板做市交易参加方应依据风险经受本领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投资组合,降低风险。
第十五条新三板做市交易参加方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意识培训,严格掌控权重、数量和期限。
第十六条新三板做市交易参加方应乐观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保证投资者充分知情并做出合理决策。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十七条为了评估新三板做市制度的有效性,需要订立相应的考核标准。
一、市场流动性考核第十八条市场流动性考核重要包含成交量、成交金额、市值等指标的评估,监测市场的交易活跃度。
新三板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一条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
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章程应当载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章程应当载明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载明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九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
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
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深交所和新三板公司章程
深交所和新三板公司章程
深交所和新三板公司章程,分别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的公司章程。
深交所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负责股票、债券和基金等证券品种的交易。
其章程规定了深交所的组织结构、业务范围、交易规则、会员资格、股票发行和上市条件等内容。
新三板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
其章程规定了新三板的发行条件、交易制度、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保护规定等内容。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用于约定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规范和股东权益等事项。
在深交所和新三板的情况下,公司章程是公司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进行股权转让的重要文件,需符合深交所和新三板的要求。
深交所和新三板的公司章程是公司与交易所达成的协议,也是依法设立公司和运作交易所的依据。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三板股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1)第三章股份 (2)第一节股份发行 (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第三节股份转让 (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4)第一节股东 (4)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6)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8)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9)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0)第六节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13)第五章董事会 (15)第一节董事 (15)第二节董事会 (18)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4)第七章监事会 (25)第一节监事 (26)第二节监事会 (26)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0)第二节内部审计 (31)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1)第九章通知、公告 (31)第一节通知 (31)第二节公告 (32)第三节投资者关系管理 (33)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34)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34)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5)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37)第十二章附则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新三板内部规章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制度汇编20xx.xx.xx目录第一章三会制度 (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5)董事会议事规则 (20)监事会议事规则 (26)第二章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29)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30)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39)第三章内控制度 (40)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41)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48)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5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58)第四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64)部门工作职责 (65)员工奖励管理办法 (76)员工处罚管理办法 (83)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92)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100)工作移交管理办法 (105)第五章行政事务管理办法 (108)公文管理办法 (109)档案管理制度 (114)合同管理办法 (118)公务车管理办法 (125)差旅费管理办法 (129)办公生活用品管理办法 (135)第六章财务、统计管理制度 (139)统计工作制度 (140)第七章物资管理制度 (144)物资管理制度 (145)第一章三会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节股东第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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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
——章程必备条款
第一条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
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章程应当载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章程应当载明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载明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九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
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
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在章程中对相关具体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指引3号主要采用必备条款的形式,其内容主要体现《监管办法》关于公司治理的规定,不做具体条款规定,只做原则性要求,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具体落实。
证监会发布的三个指引,体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一些需要与特点,其目的为为了达到:
一是体现监管改革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监管指引作为《监管办法》配套规则发布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初步建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支持中小企业股本融资、股份转让、公司重组等公司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稳步成长,服务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监管指引制定过程中,充分体现了监管改革的要求,努力拓展资本市场的覆盖面和包容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实事求是,促进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数量众多,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对资本市场的需求也存在很大差异。
监管指引力求在依法监管前提下,努力探索适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新思路、新模式,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监管指引在《监管办法》各项要求的基础上,
充分体现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公司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基本目标,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披露信息。
三是平稳起步,简便易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逐步完善。
目前阶段,监管指引主要考虑了保障监管工作平稳起步的基本要求,尽可能降低准入门槛、尽可能降低公司接受监管的成本,使监管指引内容简便易行,能够满足扎实推进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现实需要。
在今后实践中,通过不断探索,据实合理地逐步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制度。
四是符合现实,灵活安排,赋予公司自主选择空间。
非上市公众公司成因不一,情形多样,在公司规模、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方面差别很大。
因此,相应的监管制度安排力求在明确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赋予公司较大的自主选择空间,充分发挥公司自治功能。
五是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征,决定了开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必须体现市场化要求,摆脱主要依赖行政监管的模式,充分发挥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