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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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共有权人: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买受人(乙方):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共同买受人: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居间人(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和居间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及委托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及权属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沈阳市
房产证号为:,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本款所述房地产信息以房地产证或相关正式
法律文书上的记载为主)。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囗住宅/ 囗公寓/ 囗别墅/ 囗办公/ 囗商业囗工业
/囗其他:。
(三)买卖双方均清楚该房屋以现状出售,买受人己检查或己授权代表代为检查该房屋,故买受人不得以不清楚房屋情况或产权现状拒绝交易。
该房屋产权现状如下及若存在抵押状态需赎楼的办理方式为以下哪种(单
选):
出卖人对该房屋产权现状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没有查封情况,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则出卖人应按本合同第十二条承担违约责任。
囗该房屋没有设定抵押,出卖人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出卖人须于签署木合同后日内将红本房地产证原件交予双方指定的监管定金和交房保证金的第三方。
口该房屋处于抵押状态,出卖人承诺于买卖取方办理完资金监管手续及买受人
办出贷款承诺函之日起日内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出卖人于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当日将红本房地产证原件交予上述第三方或第三方指定的担保公司。
(四)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以下哪种方式(单选),口
甲方未将该房屋出租。
口甲方己将该房屋出租,甲方保证己取得承租人放优先购买权或放弃购买权之书面
证明。
买卖双方同意以下哪种方式处理租赁等事宜:
口出卖人须于前解除原租赁合同,买受人对因原租赁合同而产生之纠
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成交价格
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该成交价格不含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之的定承担。
本次交易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见附件清单,清单所列设备、装修及物品等无需买受人另行付费,成交价己包含清单所列物品价值。
第三条交易定金
定金交付:买受方在签订合同元,大写日内,支付购房定金共计人民币(小写)元。本条所约定的定金交由双方所
约定的第三方监管,监管方式、放款、退款条件等事项依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所
签的监管协议或类似文件而定,买受人将定金支付给监管方或打入出卖人己签
署的监管协议或类似文件上指定的监管账号中以后,视为出卖人本人己收讫定
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出具定金收据,出卖人拒绝向买受人出具定金收据的,
不影响定金的生效。
第四条交房保证金
出卖人应结清房产交付前所欠的物管、水电及其他设备设施等应付费用,并保证按约定的交房条件如期向买受人交付房产,为此出卖人同意从定金中预留人
民币(小写)元(大写元;)作为交房保金,此款托管于第三方,待出卖人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并办理完毕水电及其他设备设施过户手续,按约定交房条件如期交付房产后 10日内,由第三方无息退还给出卖人。出卖人拒不结清所欠费用或未按约定条件如期交付房产及家私家电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将此款用于抵扣所欠费用或用于补偿损失不足部分仍由出卖人承担(如附有家私家电的,包括家私家电交付)。第五条房款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买受人按如下方式支付除购房定金以外的房款:
1、买受人须于年月日之前支付首期购房款(不包括定金)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元)
到买受人贷款银行作资金监管或到第三方办理资金监管,并依据监管合同存入监管帐户,出卖人应在接到买受人或第三方通知后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2、买受人应在买卖双方办理首期购房款监管截止日前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贷款金额以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的贷款金额为准,如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的贷款(组合贷款则以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诺的贷款金额之和计算)少于应交房款余额的,买受人应于银行出具贷款承诺函之日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之日起(如属组合贷款,则以较后发生的时间计算)七日内向第三方或监管银行补足首期款,如多于应交房款余额的,买受人可向监管银行要求将多出部分退回,出卖人应无条件配合买受人办理监管银行要求的手续。出卖人应一同办理首期款监管手续并
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并签署《收款帐户确认书》等银行或第三方要求签署的相关文件。
3、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哪种方式解决:
口买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口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期间己发生的及要产生的各项
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第六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将楼款一次性支付至买卖方指定的第三方监管账号或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且出卖人己取得房地产
证原件(产权无抵押、无查封)之日起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
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
如出卖人未如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应当逾期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 日未迁出的,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三)在收文回执载明答复日期届满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买卖方须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该房产证由买受人配合领取,买受人负有抵押义务的,买受人须在领取新房产证当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七条房屋的交付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下列哪项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口办理完毕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口出卖人收到买受人全部首付款后个工作内将该屋买受人;
囗出卖人收到全部房款(不含物业保证金)后个工作内将该屋买
受人;
(二)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1、2、3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