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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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法规类别】治安管理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发[1998]588号【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发布日期】1998.12.07【实施日期】199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1998年12月7日银发〔1998〕5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

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

第三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工作应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以“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为目的。

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现有营业场所、金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逐步达到本规定的安全防范要求。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协助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按照本规定,研究制订营业场所、金库改造达标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文库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文库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
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
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
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
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
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底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
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
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

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的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技防系统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技防系统的检测机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第三条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由其负责技防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广东省公安厅是全省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广州铁路、民航、省森林等公安机关是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章资格证行政许可第一节申请第四条省公安厅和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核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500万元以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持四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100万元以下及三级风险等级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业务.第五条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一基本条件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 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3. 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4. 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5. 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服务措施;6. 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7. 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8.有一定的技防系统独立承接业绩初次申请的除外.二等级条件1.一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2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业务总额1200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4项,或者3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2项,或者6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1项,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1200万元以上.2.二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2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业务总额600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2项,或者3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1项,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600万元以上.3.三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3业绩条件是近两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合同总额300万元以上.4.四级资格条件1企业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2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第六条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省内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登记地址所在地地级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原件,验证后退回: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营业场所房产证明复印件,或者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四企业人员数量和缴纳近三个月社保的证明复印件.五企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提供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仅限于与技防技术相关的专业类别.六包含合同、决算清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的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其中,省内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仅需提供合同、检测报告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复印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合同、设备清单、决算清单、检测报告和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复印件;设计项目应包含合同、发票复印件;维护项目应包含合同、维护清单、发票复印件.第七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以下简称资格备案证申请单位的等级资格办理条件、承接范围与省内企业申请资格证的等级资格办理条件、承接范围一致,但不受逐级申请的约束.第八条省外技防从业单位向省公安厅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原件,验证后退回: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驻广东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发放的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书,或者是省级以上安防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的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复印件,以及发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四驻广东省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明复印件,如果租赁则提供租赁合同及所在地出租方的房产证明复印件.五企业人员数量和缴纳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六企业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其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提供职称证书,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类别仅限于与技防技术相关的专业类别.七技防系统业绩报告施工业绩应包含合同、决算清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其中,按照本细则规定省内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仅需提供合同、检测报告和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表复印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合同、设备清单、决算清单、检测报告和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复印件;设计业绩应包含合同、发票复印件;维护业绩应包含合同、维护清单、发票复印件.第二节审查、审批第九条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完整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完整的资格证申请材料后,向企业出具受理凭证,15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对三、四级资格证的申请单位,发放三、四级资格证书,对一、二级资格证的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省公安厅审核.第十条省公安厅应当自接到地级市公安机关报送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放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省公安厅应当自接到完整的资格备案证申请材料后,向企业出具受理凭证,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相应等级的资格备案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发放资格备案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省内企业去外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如有需要,可以持有效的资格证和加盖企业公章的申请书向省公安厅申请办理出省推荐函.省公安厅自接到完整的出省推荐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向企业开具出省推荐函.第三节资格证的换证、变更、降级第十二条资格证持有单位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一、二、三级资质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资格等级降一级,四级资质达不到换证条件的,资格证作废.逾期提交换证申请或者所提交的延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其资格证到期自行作废,三级以上资格等级再次申请只能申请四级.第十三条资格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可以持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向资格证发放部门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四条领取换发的证书时须将原证书上交证书发放部门销毁.第三章技防系统管理第十五条技防系统应当根据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建设投资及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设计,防护级别应当与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适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高风险等级单位或场所,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技防系统的设计应当满足相应的防范要求.第十六条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初步设计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对技防系统的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等进行评价,技防系统通过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整改完善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论证专家宜有50%以上从广东省安防专家库中抽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开展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论证工作.第十七条重点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主要设备和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必须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必须具有有效的CCC认证证书和标志;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其他主要设备和产品需提供GA认证证书或者具有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公安机关因联网共享对技防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第十八条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划分,由技防系统的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设计方案审核申请本级公安机关暂无审核能力的,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三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四主要设备、管线器材的质量证明文件复印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需提供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实行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需提供CCC认证证书复印件;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复印件;其他主要设备和产品需提供GA认证证书或者具有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五初步设计方案的论证材料和根据论证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材料复印件.六正式设计方案包含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操作维修说明、工程费用预算.七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管线敷设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等施工图纸复印件.公安机关接到设计方案审核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在15日内完成审核.方案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施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在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公安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委托符合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验工作,检验合格后出具检测报告.第二十条技防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1个月,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对系统进行初验,同时建立系统运行维护相关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二十一条重点公共区域的技防系统,一、二级风险等级或者投资额30万元以上技防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应当由建设单位向原批准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公安机关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已核准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复印件;三系统试运行报告;四系统竣工报告;五竣工图纸;六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七系统决算报告;八系统检测报告.公安机关接到完整的验收申请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在20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验收程序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验收专家应当有50%以上从广东省安防专家库抽选.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根据整改意见改正,复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二条技防系统建设所在地跨同一地级市不同行政区域的,由系统所在地级市公安机关负责其设计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技防系统建设所在地跨不同地级市的,由省公安厅负责其设计方案审核及竣工验收.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河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 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司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会计、出纳、储蓄等一线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随车1出纳解款员(以下简称解款员)。

第五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

金融押运公司等单位法人是组织实施本规程的责任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章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第七条临柜、守库、解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金融机构和金融押运公司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深办[2007]4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中共深圳市委
【发布日期】2007.11.07
【实施日期】200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
法》的通知
(深办〔2007〕4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深圳市社会治安评估分析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5〕25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深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社会治安分析评估,旨在建立客观、科学、有效的评估分析机制,对土地面积、人口状况等不同的各区的治安状况和工作水平进行定量评估分析和横向对比,为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引导各个地区优化整合各种资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社会治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全市社会治安状况的掌握,及时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鼓励先进、督促后进,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在基层落到实处。

第三条社会治安分析评估,要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全面衡量的原则,切实做到综合评估与个别点评相结合、阶段性评估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公安部令第86号)附件一: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公安部令第86号)附件一: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②保安公司自建金库也适用此表,其中“上级保卫部门意见”栏由所在地省辖市公安局
经文保部门签署意见。

③各意见栏均应签署明确的意见。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安全保卫试题(答案)

安全保卫试题(答案)

1 安全保卫试题100题一、单选选择题(共16题):1.1.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的原则是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的原则是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的原则是 ( A ) ( A ) ( A ) 。

A.A.谁主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B. B. B.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分管领导C. C. C.保卫部经理保卫部经理保卫部经理D. D. D.基层信用社主任基层信用社主任2.当守库人员发现犯罪分子停止犯罪逃跑时应采取的措施是( C ) ( C ) 。

A.A.继续追击继续追击继续追击B. B. B.举枪击毙举枪击毙举枪击毙C. C. C.停止追击停止追击停止追击D. D. D.报告领导报告领导3.3.接受上级或公安部门安全检查时,须有联合社接受上级或公安部门安全检查时,须有联合社接受上级或公安部门安全检查时,须有联合社( D )( D )( D )或本单位领或本单位领导陪同,检验三证(检查证、工作证和身份证)无误后,并经办理人员进入重要部位登记手续,方可接受检查。

A.A.人事部门人员人事部门人员人事部门人员B. B. B.综合部门人员综合部门人员综合部门人员C. C. C.稽核部门人员稽核部门人员稽核部门人员D. D. D.保卫部门人员保卫部门人员4.4.以下不属于安全保卫检查的方法是:以下不属于安全保卫检查的方法是:( C C ))A .看(现状).看(现状) B. B. B.采取听(汇报)采取听(汇报)采取听(汇报) C. C. C.白天查与晚上查白天查与晚上查白天查与晚上查 D. D. D.问(情况)问(情况)E.E.查(实况)查(实况)、 F. F.评(反馈意见)评(反馈意见)5.5.以下是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是以下是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是以下是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是:( B ) :( B )A.A.基层信用社主任或副主任基层信用社主任或副主任基层信用社主任或副主任B. B. B.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C.C.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分管保卫工作的领导D. D. D.保卫部经理或副经理保卫部经理或副经理6.《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发布时间是:( C C ))A .2002年9月22日B. 2003年9月22日C. 2004年9月22日 D. 2004年12月1日7.《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实施时间是:( D D ))A .2004年9月22日B. 2004年10月1日C.2005年1月1日D. 2004年12月1日8.8.一般保卫案件的标准中抢劫案件涉案金额是指:(一般保卫案件的标准中抢劫案件涉案金额是指:(一般保卫案件的标准中抢劫案件涉案金额是指:( C C C ))A.10万元以下B.20万元以下C.50万元以下D.100万元以下9.9.闭路电视应有的备用电源可连续工作闭路电视应有的备用电源可连续工作闭路电视应有的备用电源可连续工作( D )( D )( D )以上。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后续监管办法

规章制度: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后续监管办法

公安机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后续监管办法一、监管范围公安机关是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的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监管以下事项:(一)负责全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核、验收专家的培训、资格认定、资格取消工作。

(二)负责对各地审核、验收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情况通报和取消不规范的审核、验收许可。

(三)负责依法查处未经公安机关审核而擅自施工或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

(四)负责依法查处在审核、验收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管内容监管对象主要分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两项:(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营业网点、在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自动机具、银亭等。

(二)金库是指银行和相关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

包括人民银行金库、保安押运公司金库、银行保管箱库等。

三、监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四)《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五)《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六)《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七)《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八)《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九)《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十)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在审核、验收时涉及的标准和规范。

四、监管部门的职责(一)监管原则和时限要求公安机关的经文保部门是审核、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新(改)建的金融场所营业网点和金库的申报单位在施工前要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对营业场所或图纸进行审核,经公安机关组织专家组审核通过后,办理准予施工许可;经审核批准施工的新(改)建金融机构营业的网点及金库,在投入使用前要主动向公安机关申请现场验收,经公安机关组织专家组验收通过,办理安防设施合格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
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深公(经)字[2008]6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8.02.21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
通知
(深公(经)字〔2008〕65号)
各行政区分局、光明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公安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下列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
(二)偷税、逃税、骗税、非法伪造、虚开和制造贩卖发票的;
(三)侵犯专利权、版权(著作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非法用地的;
(五)非法制造贩卖有价票证和假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的;
(六)其他严重破坏和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深公交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公交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保证停车场的设施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正常使用,根据《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经营性停车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第三条停车场的设施应当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备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做好停车场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的定期维护,保证设施完整有效。

第二章安全设施管理第五条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施中标志的几何图形、文字、材质、颜色、效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标志的设置应当准确、简洁、连续。

第六条停车场内设置的标志应当具备反光效果,反光效果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使用要求的,应当加装辅助反光或发光设施。

第七条停车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场标志、限速标志、禁止鸣喇叭标志。

第八条室内停车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限高标志,所限高度为室内通道的最小净空;停车位处低于通道最低限高的,应当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规程(河南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等工作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安全操作行为,根据国务院及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操作以保障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为目的,以防盗窃、防抢劫、防诈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及防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金融机构,以及为金融机构提供押运、守库、执勤等安全服务的金融押运公司等。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临柜人员是指营业场所的会计、出纳、储蓄等一线员工(以下简称临柜员);守库人员是指承担金库守护任务的人员(以下简称守库员);解押人员是指负责押运的持枪护卫人员(以下简称押运员)、运钞车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随车出纳解款员(以下简称解款员)。

第五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程,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贯彻实施本规程的主管部门。

金融押运公司等单位法人是组织实施本规程的责任人。

第六条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对本规程的贯彻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并对发生的案件和事故进行查处。

第二章营业场所、守库和解押人员条件及工作纪律第七条临柜、守库、解押等人员属于要害岗位人员,金融机构和金融押运公司必须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安全保卫基本知识、枪支和警械使用技能、擒拿防卫技能和身体素质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任用。

第八条要害岗位人员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无社会劣迹,熟悉安全保卫知识和相关工作业务。

.第九条要害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的金融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金融安全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aaa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工作规范aaa2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X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与工程验收工作规X许可事项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X设施建设方案审批与工程验收。

许可事项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X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许可实施主体:市公安局。

许可条件:一、方案审批条件:(一)经金融监管机构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二)方案设计符合《安全防X工程技术规X》(GB50348-2004)、《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三)建设工程设计使用的技防、物防产品通过相关检测,符合安防工程要求。

二、工程验收条件: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达到相应风险等级防护要求。

许可数量:无。

许可收费项目和依据:无。

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许可实施程序:一、方案审批实施程序:(一)申请1、申请方式:申请人(金融机构)应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X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后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目录(材料一式四份,A4纸按顺序装订):(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X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与自助银行、自助机具应出具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的批准文件;(3)安全防X设施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4)现场勘察报告;(5)工程合同书;(6)安全防X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7)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附专家组);(8)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设备器材安装要求与安装图纸、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9)工程费用预算(包括:器材设备预算、设计、施工费用预算、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10)安全防X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11)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12)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XX件复印件与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13)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14)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2024年安全保卫工作总结样本(二篇)

2024年安全保卫工作总结样本(二篇)

2024年安全保卫工作总结样本根据公安局和上级行办的指示,我联社本年度对保卫队伍进行了全面调整与充实,实施了建档建册,以实现统一高效的管理。

具体而言,我们调整了保卫人员编制,新增了若干名保安,所有保卫人员均经过人事与保卫部门的严格筛选与审核,确保他们具备强健的体魄、良好的政治素养、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且年龄结构偏向年轻化,为队伍注入了新的活力与朝气,显著提升了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战斗力。

本年度,我们圆满完成了____多次押运头寸任务,均实现了安全、及时、无误的目标。

(二)在技能培训方面,我们高度重视,今年特别组织了____名保安参加了由州公安局举办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队列训练、警容风纪规范以及实弹射击等,所有参训人员均顺利通过考核并上岗。

(三)为充分调动保卫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确保队伍的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积极采取措施改善他们的生活与工作条件。

鉴于保卫工作的特殊性质,如任务繁重、突击性强、危险性高以及工作时间不规律等,我们不惜投入资金,为保卫人员添置了经警服装,并实施了运送头寸津贴补助制度,有效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

联社领导还通过个别访谈、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保卫人员的意见与建议,针对津贴补助、值班生活设施、休假等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进一步激发了保卫人员的工作热情。

三、在检查整改与安全管理方面,我们同样不遗余力。

(一)我们强化了检查整改力度,旨在推动安全保卫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

年初,我们根据上级指示制定了详细的安全保卫检查实施办法及违规违纪处罚细则,并采取了多样化的检查方式,包括常规性检查、突击性抽查、白天查与晚上查相结合、下乡随时查与重大节日专题查相结合等,以确保及时掌握辖内安全保卫工作的动态,及时整改隐患,堵塞漏洞,防范于未然。

我们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每季综合考核目标,实行百分制考核与按季兑现的新举措。

(二)我们严格执行了五项管理要求。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国银金融中心大厦项目周边搭建安全防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国银金融中心大厦项目周边搭建安全防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国银金融中心大厦项目周边搭建安全防护棚工程施工期间调整交通组织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公交[通][2015]10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发布日期】2015.11.16
【实施日期】2015.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国银金融中心大厦项目周边搭建安全防护棚工程施工期间
调整交通组织的通告
(深公交(通)〔2015〕102号)
因福田区国银金融中心大厦项目周边搭建安全防护棚工程施工,为确保相关路段交通的安全、畅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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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要害部门上岗证押解人员试卷及答案

金融要害部门上岗证押解人员试卷及答案

金融单位安全防范技能考试试卷(守库员.解押员管库员.运钞车驾驶员试卷)一、判断题(共15题,每题2分)1、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受到暴力袭击危及生命安全或者所携带的枪支弹药受到抢夺、抢劫,不使用枪支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可以使用枪支。

( Y)2、在执行任务期间,押运员、驾驶员与解款员可以兼岗、换岗和串岗。

(X )3、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应年满18周岁。

( X)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押运安全操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Y )5、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可以携带枪支不能带弹药。

(Y )6、金融单位的运钞车应当配有通讯、报警装置。

y( )7、押运工作必须使用制式防弹运钞车,双人持枪武装押运。

每辆押运车必须配备两名押运员,两名解款员、一名驾驶员。

( Y)8、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 y )9、专用运钞车是指银行(含农村信用社)、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印钞造币企业承担金融护送业务的专业公司等单位,用于现金、金银、珠宝、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及其他重要物品运输的专用车辆。

( y)10、运钞车出发时,押运组长应在驾驶舱副驾驶就座。

另一名押运员待解款员上车后,上车就座于押运舱门口座位,锁好门。

押运组长要待全车人员上车后方可上车。

( y )11、在执行任务期间,押运员、驾驶员与解款员可以兼岗、换岗和串岗。

( x)12、押运人员可以参与清点、搬运现金和押运物品。

( x)13、监控守库员应实施24小时不间断、有效的报警信息接收、实时图像核实、应急处置等各项防范操作。

(y )14、在押运物品出入库时,守库员两人都应在守库室进行视频监视。

( x )15、执行押运任务时,到达营业网点时运钞车要熄火,驾驶员不准离开驾驶位置,并锁闭车门。

( x )二、填空题(共10题,每题3分)1、《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所称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1.01.31•【字号】深公[消]字[2011]8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我市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标准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公(消)字〔2011〕83号)各区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推进火灾隐患自改,消防安全责任自负的管理理念,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工作。

现就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应当统一进行标识化管理。

(一)安全出口、楼梯前室的防火门应当张贴标识,标明常闭式防火门应处于关闭状态(规格:长60×宽20cm,横向)。

(二)室内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同时在消火栓门的正面张贴管理人员、使用方法等标识(规格:长40×宽30cm,竖向)。

(三)普通电梯前室明显处应张贴在火警情况下禁止使用电梯的标识(规格:长30×宽20cm,横向)。

(四)防火卷帘两侧用黄色划定,同时标明黄线内严禁存放物品的标识;两侧的手动按钮旁要张贴简易操作说明(规格:长15×宽10cm,竖向)。

(五)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使用大尺寸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出口标志(规格:85×30cm)。

(六)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安全疏散通道用黄色线(建议宽度为8cm)划定,通道中间有黄色疏散方向指引的标识。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活动的执法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业务【发文字号】深公[法]字[2012]54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2.12.29【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活动的执法指引》的通知(深公(法)字〔2012〕549号)各分局,市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现将《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活动的执法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2012年12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关于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活动的执法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执业活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侦查终结的案件办理期间。

第三条办案部门负责向辩护律师告知案件相关情况、听取辩护意见、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等;看守所负责受理、审核、安排律师会见等;法制部门负责监督办案部门履行法律援助告知情况,受理辩护律师的申诉、控告,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转递辩护律师不当执业线索等。

本指引所称办案部门是指具备办理刑事案件职能的科、所、队。

各阶段的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引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办案部门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并将告知的情形记录在案。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二)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三)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向办案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五)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六)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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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行政许可收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深公(治)字[2007]30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7.06.22
【实施日期】2007.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
审批及工程验行政许可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治)字〔2007〕304号2007年6月22日)
《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和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含离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大堂自助柜员机)、金库(含保险箱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经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
(二)《银行金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03-2000);
(三)《防弹复合玻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65-1997);
(四)《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18-2004);
(五)《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565-1998);
(六)《机械防盗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3-94);
(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八)《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
(九)《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
(十)《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8-2001);
(十一)《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公通字〔1997〕52号)。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五
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方案: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原件1份);
2.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技防工程系统图、设备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包括现金柜台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省二级(含二级)以上安防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盖单位公章);
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各1份,盖单位公章);
7.金库、保险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其从事工种的说明;
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七
条。

(二)工程验收: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原件1份);
2.《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
4.《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加盖建设单位“竣工章”的技防设施系统图、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和物防设施设计图(包括现金柜台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原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
(一)建设方案:《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见附件1);
(二)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见附件2)、《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见附件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
(http//)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建设方案: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受理后出具回执;
2.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并签名。

审查未通过的,注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3.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收到专家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审批;
4.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深圳市公安局根据领导审批意见,签发《准予施工通知书》(见附件4)或《不准予施工通知书》(见附件5)。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二)工程验收: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受理后出具回执;
2.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工程验收工作。

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工程验收审查意见并签名。

审查未通过的,注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3.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收到专家组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审批;
4.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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