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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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行政许可收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深公(治)字[2007]30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07.06.22

【实施日期】2007.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

审批及工程验行政许可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治)字〔2007〕304号2007年6月22日)

《深圳市公安局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和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含离行式自助银行、离行式大堂自助柜员机)、金库(含保险箱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及工程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令第8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经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8-2004);

(二)《银行金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03-2000);

(三)《防弹复合玻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65-1997);

(四)《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18-2004);

(五)《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565-1998);

(六)《机械防盗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3-94);

(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

(八)《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48-2004);

(九)《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75-94);

(十)《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8-2001);

(十一)《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公通字〔1997〕52号)。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五

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方案: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原件1份);

2.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技防工程系统图、设备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包括现金柜台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省二级(含二级)以上安防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盖单位公章);

6.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各1份,盖单位公章);

7.金库、保险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其从事工种的说明;

8.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七

条。

(二)工程验收: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或《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原件1份);

2.《准予施工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1份);

4.《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加盖建设单位“竣工章”的技防设施系统图、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和物防设施设计图(包括现金柜台立面图、剖面图、大样图,原件各1份)。

六、申请表格

(一)建设方案:《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见附件1);

(二)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见附件2)、《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见附件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

(http//)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公安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建设方案: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受理后出具回执;

2.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并签名。

审查未通过的,注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3.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收到专家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审批;

4.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深圳市公安局根据领导审批意见,签发《准予施工通知书》(见附件4)或《不准予施工通知书》(见附件5)。

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二)工程验收: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受理后出具回执;

2.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工程验收工作。专家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工程验收审查意见并签名。

审查未通过的,注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3.深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收到专家组审查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审批;

4.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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