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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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深圳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类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单位主体责任制落实,提升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深入开展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其中评分90分及以上的为A类(优秀),评分60分-89分的为B类(合格),评分59分及以下的为C类(不合格)。
第三条对于A类单位要加强宣传推广,进行通报表扬,并报备本级政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企业、资金扶持对象以及诚信守法奖励的优先考虑对象。
第四条对于B类单位的管理要以培训指导为主,促进单位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强培训指导:辖区消防监管大队、派出所要定期组织B类单位召开业务培训会,邀请A类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作经验介绍和交流,加强业务指导,尽量解决单位消防工作中存在困难,促进单位提升标准化管理等级;
(二)约谈管理人:辖区消防监管大队、派出所要定期约谈B类单位的消防安管理人,及时掌握单位的消防安全现状和存在问题,防止单位标准化管理等级下降。
第五条对于C类单位的管理以强化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为主,并联合多政府部门共同促进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
(一)行政执法:辖区消防监管大队、派出所要加强C 类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加大处罚力度;针对重点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行为,要严格按照重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利用行政执法手段促进单位标准化管理水平;
(二)约谈责任人:辖区消防监管大队、派出所要定期约谈C类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阐明法律责任,形成约谈记录,并通过签订责任状、保证书等形式促使单位重视消防管理工作,并逐层落实;
(三)建议更换管理人:辖区消防监管大队、派出所在工作中如发现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因培训不合格、业务能力低或态度不认真等原因导致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低、消防工作不落实的,应建议单位更换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多部门联合: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应将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中评为C类(不合格)单位的情况抄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议部门加强对C类单位消防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联合多部门共同促进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
(五)媒体曝光:定期在互联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标准化管理C类(不合格)单位信息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利用社会公众舆论的压力,促进单位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
平。
第六条重点单位标准化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方法,辖区消防监管大队、派出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投诉查处、火灾处理、培训指导等工作中,发现重点单位分类等级存在变化的。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考核评分标准》对单位及时进行升降级处理。
第七条重点单位认为自身标准化管理工作达到上一类标准的,可向辖区消防监管大队、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考评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类别调整。
第八条重点单位分类应实行告知制度,通过公函等方式及时告知重点单位评定分类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