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郑州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重大火灾事故层出不穷,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作为城市的重要安全保障力量,消防部门在防火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郑州市作为河南省的省会城市,其消防安全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加强对重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二、分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郑州市根据单位的性质、规模、危险性等因素,将重点单位划分为A、B、C三个级别。
1. A级单位A级单位是指对人员和财产安全具有极大危害性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
具体包括:(1)石油化工、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燃气生产、贮存企业;(3)大型商场、超市、酒店等大型人流量场所;(4)重要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场所;(5)大型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
2. B级单位B级单位是指对人员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性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引发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
具体包括:(1)大型工业企业及其配套设施;(2)大型展览馆、体育馆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3)大型写字楼、商业中心等大型办公场所;(4)大型仓储物流企业。
3. C级单位C级单位是指对人员和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害性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可能引发一般的社会影响。
具体包括:(1)中小型工业企业及其配套设施;(2)小型商场、超市、酒店等中小型人流量场所;(3)中小型写字楼、商业中心等中小型办公场所;(4)中小型仓储物流企业;(5)学校、医院等中小型人员聚集场所。
三、分级标准的依据郑州市消防部门在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时,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划分:1. 单位的规模和人员密集程度;2. 生产经营活动的危险性和火灾隐患程度;3. 单位的防火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4. 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
四、分级标准的实施一旦各单位被划分为A、B、C级单位,将根据不同级别的单位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和监督管理措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3]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8月21日四川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场所:(一)建筑面积超过 1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二)生产、储存油品或者其他易燃液体总储量超过30000立方米,生产、储存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者其他易燃气体总储量超过2500立方米,生产、储存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总储量超过5000吨的单位,或者占地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建(构)筑物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米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 1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四)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五)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
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为了提升新乡市消防安全的管理水平,规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市消防局制定了针对重点单位的分级界定标准。
此标准包括人员数量、建筑物面积、危险物品种类、重要性等多个方面的考虑。
以下是该标准的具体内容:一、分级原则根据单位所涉及的人员、建筑物、危险物品等因素的不同,将单位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类别。
其中,一级单位为重点单位,需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二级单位为一般单位,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三级单位为轻度单位,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较低。
二、分级标准1. 人员数量一级单位:超过200人或者在单位内有12个及以上的住宿人员。
二级单位:50人至200人。
三级单位:50人以下。
2. 建筑物面积一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者合计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
二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或者合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
三级单位: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合计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
3. 危险物品种类及数量一级单位:储存量超过国家相应规定的限值或者单位所存储的危险物品种类属于高危或特别高危等级。
二级单位:储存量小于国家相应规定的限值,但存储种类属于高危或以上等级。
三级单位:在单位内没有储存高危及以上等级的危险物品。
4. 重要程度一级单位:属于市禁毒、医疗、交通、饮食、场馆、电力等领域的单位,或其他重要单位。
二级单位:一般企业、商铺、小区、学校等。
三级单位:普通居民住宅、小作坊等。
以上为新乡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分级界定标准的具体内容。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情况,严格按照该标准进行分级,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单位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篇: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德州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1总则为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2规定要求2.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消防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专职及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2.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4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2.5火灾预防2.5.1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5.5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5.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5.7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2.5.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5.9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6消防组织2.6.1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有以下规定:
1. 定期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建立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设施设备的档案、员工的培训记录、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等。
5. 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
6. 定期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7. 制定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有效地应对火灾事故。
8. 加强与消防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定期报告消防安全状况,并接受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9. 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和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10.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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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本制度旨在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减少火灾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事业单位。
二、管理标准2.1 消防安全组织2.1.1 设置责任机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2.1.2 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2.2 消防安全设施2.2.1 设施的建立和维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完善消防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门、消防水源、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2.2 安全通道和疏散路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设置明确的安全通道和疏散路线,并保持通畅,消除阻塞和堵塞隐患,确保人员疏散的顺利进行。
2.3 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2.3.1 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和使用、火灾报警器的功能性检测等。
2.3.2 及时整改一旦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追踪整改的进度和结果,确保消除火灾隐患的效果。
2.4 灭火和应急救援2.4.1 灭火设备和器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建筑面积规模,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2.4.2 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自护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序地疏散人员。
2.4.3 合理设置应急通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合理设置应急通道,确保消防车辆能够畅通无阻地进入,提高救援的效率。
三、考核标准3.1 安全检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检查结果进行评分,合格的单位给予奖励,存在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进行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理。
消防重点单位分级标准
消防重点单位分级标准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在火灾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将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
为了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提高其防火安全水平,我国消防部门制定了消防重点单位分级标准,对不同级别的单位实施不同的管理要求和监督措施。
一、消防重点单位的分级标准。
1. 一级消防重点单位。
一级消防重点单位是指火灾危险性极大、一旦发生火灾将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特别严重损失的单位。
这类单位通常包括大型化工厂、石油化工企业、煤矿、大型商场、医院等。
一级消防重点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求非常严格,需要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和完善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安全检查。
2. 二级消防重点单位。
二级消防重点单位是指火灾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火灾将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
这类单位包括中小型化工厂、仓储物流中心、学校、宾馆酒店等。
二级消防重点单位也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3. 三级消防重点单位。
三级消防重点单位是指火灾危险性一般、一旦发生火灾将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一定损失的单位。
这类单位包括写字楼、小型商铺、餐饮场所等。
三级消防重点单位需要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宣传和演练活动,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二、消防重点单位分级标准的意义。
消防重点单位分级标准的制定,对于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可以根据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潜在风险程度,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级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巡查监督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和促进消防重点单位加强自身的防火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三、加强消防重点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针对不同级别的消防重点单位,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一是加强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灭火器、消防水源、疏散通道等设施的畅通有效。
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3.12.09•【字号】粤府[1983]271号•【施行日期】1983.1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12月19日粤府〔1983〕271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防止重大火灾发生,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消防监督条例》和公安部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列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必须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十项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是执行消防监督的职能机构,实行市、县公安局、分局、派出所的分级管理。
凡驻在当地市、县的所有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均必须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消防保卫的重点是: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和部位。
其范围:(一)省、市级的党政首脑机关、保密资料单位、重要的科研单位、理工大专院校、电子计算机站、大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二)国家和省级文物建筑、综合性的高层建筑、重要宾馆、旅社、经常进行外事活动和大量人员旅游的场所;(三)机场、重要的港口码头和车站、通讯中心;(四)电厂、变电站、石油液化气站;(五)粮油加工、木材加工、贮木场、造纸、印刷、纺织、服装、炼油、制漆、氮肥、化工、松香、橡胶、炮竹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工厂;(六)粮、棉、油、麻、丝、日用百货、生产资料、石油、化工等重要物资仓库;(七)外贸中心、大型百货商店(场)和贸易货栈。
第五条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的审批权限:(一)市、县级以上单位(包括县级),由本部门向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申请,由市、县公安局审核批准;(二)县级以下单位,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派出所申请,由公安分局、派出所审核批准。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3篇)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确保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对社会生产、生活、公共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场所。
第三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依法按照相关消防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并接受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重点单位管理的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促进消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消防工作的重要基础,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划定管理职责的范围和主体,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装备第七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第八条消防设施应当具备防火、报警、排烟、灭火等基本功能,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保养。
第九条消防装备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危险性,进行科学配置和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维修和更新。
第十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消防队伍和专职或兼职消防员,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合理设置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十三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火灾事故记录和统计制度,及时上报和公布火灾事故信息,加强信息共享和经验交流。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公安部公通字[2001]97号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公共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
各场所要设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
制订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府真填写《公共场所安全工作记录薄》。
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开展学习自防、自救常识,引导疏散逃生技能,定期举办灭火演练。
四、严格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许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五、公共场所坚决杜绝携带凶器,严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有害物品。
不许使用电炉、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饭。
六、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许擅自改造、装修、扩建。
七、营业时间不许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时间营业,夜间不留从业人员或消费人员住宿。
九、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坚决杜绝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十、法人和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各种活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2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显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显著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显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显著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显著经营企业;(八)显著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显著;(九)显著、制鞋等劳动密集型显著、加工企业;(十)重要的显著单位;(十一)显著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显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显著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显著。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依法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申报。
经督促仍未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标准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概述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标准 • 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 火灾应急预案与演练 •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目录
Part
0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那些存在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造成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单 位和场所。
分类
根据火灾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分为特级、一级、二级等不同 级别。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定期检查与维护
定期检查
制定消防设施与器材的检查制度,定期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 运转。
维护与保养
对出现故障或损坏的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维修和更换,保证其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对消防设施与器材进行清洁和维护,延长其使用寿命。
Part
04
火灾应急预案与演练
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完善
演练评估
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总 结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 意见和建议。
火灾应急预案的评估与改进
预案评估
定期对火灾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分析 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查找存在的 问题和不足。
改进措施
根据预案评估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预案的 针对性和实用性。
Part
05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消防安全档案的定期更新与维护是确保档案完整性和准确性的重要措施。应制定规范的 档案更新和维护计划,定期对档案进行全面检查和整理,及时更新过时或错误的信息。 同时,应加强档案的日常维护工作,防止档案的损坏和丢失。对于损坏或遗失的档案,
应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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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重要性
社会稳定
消防重点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单位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2. 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预案;3.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4. 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5. 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预案;2.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3. 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4. 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5. 配合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 消防安全责任制;2. 消防安全巡查制度;3.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4.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5.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条消防重点单位应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消防重点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1.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情况;2. 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的畅通情况;3. 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管理情况;4. 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及操作技能。
第九条消防重点单位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安全分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外来人员以及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活动。
三、分级管理原则1. 风险分级:根据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将本单位划分为高风险区、中风险区和低风险区。
2. 管理分级:根据风险等级,对高风险区、中风险区和低风险区实施不同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 责任分级: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职责1. 消防安全委员会(1)负责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1)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跟踪整改。
(3)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3. 各部门负责人(1)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3)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本部门消防安全。
(1)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2)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配合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整改。
(3)在火灾发生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五、消防安全分级管理措施1. 高风险区(1)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2)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4)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
2. 中风险区(1)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3)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低风险区(1)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23年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2023年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码头、机场等。
第三条重点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火灾预防条例》等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符合国家消防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五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落实和监督。
第六条重点单位应当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和演练应急疏散预案,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人员。
第七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消防安全管理区域,规定明确的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人员和必要的消防器材,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初期扑救。
第二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八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重点单位应当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不得私自拆除、封闭、占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条重点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建立消防设施设备档案。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改进和完善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消防设施设备能够在火灾发生时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第十三条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主持并负总责。
第十四条重点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高重点单位自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等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其实行挂牌监管、分类督导。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评定分为达标一级(优秀级)、达标二级(良好级)、达标三级(一般级)和不达标四个等级。
规范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达到组织制度规范化,安全提示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重点单位管理档案化的目标。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要将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到每名消防监督员,实行定人定时帮扶指导重点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管理,争创等级达标。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明白人”,参照附件2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积极整改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争创等级达标先进单位。
第二章等级的评定与管理第六条各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工作的领导,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成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级考核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由部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重点单位负责人代表、公安消防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第七条重点单位等级管理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从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火灾隐患评定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消防管理评定总分为1000分,参照《恩施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考评细则》(见附件)。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消防安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公共安全事务,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的管理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工作,提高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重点单位等级的划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重点单位根据所处建筑物高度、容积、人数和物质储存情况等因素,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等级,等级越高,其消防安全所要求的标准越高,对于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求也越严格。
首先,特级重点单位是指处于超高层、超大容积、超人数和储存大量危险物品的场所等级,如高层商业综合体、医院、高层写字楼、宾馆饭店等。
这些场所的火灾风险相对较高,因此要求特级重点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设备检查维护,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其次,一级重点单位是指处于中高层、中等容积、中等人数和危险物品储存一般等级,如购物中心、酒店大厦、办公楼等。
这些场所的火灾风险也相对较高,因此除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演练和消防设备检查维护外,一级重点单位还需要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最后,二级重点单位是指处于较低层、较小容积、较少人数和危险物品储存较少等级,如商店、超市、学校、科研院所等。
这类场所的火灾风险较低,但仍然需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等。
二、重点单位等级管理的主要内容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包括维护消防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以及对火灾后的处理等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维护消防安全是重点单位等级管理的基本任务。
具体地说,需要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装备设施和维修保养工作,及时清理废弃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用火用电的管理,提高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指导办法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指导办法一、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构建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二、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验、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置设计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所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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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高重点单位自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等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其实行挂牌监管、分类督导。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评定分为达标一级(优秀级)、达标二级(良好级)、达标三级(一般级)和不达标四个等级。
规范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达到组织制度规范化,安全提示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重点单位管理档案化的目标。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要将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到每名消防监督员,实行定人定时帮扶指导重点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管理,争创等级达标。
第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明白人”,参照附件2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积极整改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争创等级达标先进单位。
第二章等级的评定与管理
第六条各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工作的领导,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成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级考核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由部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重点单位负责人代表、公安消防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第七条重点单位等级管理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从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火灾隐患评定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消防管理评定总分为1000分,参照《恩施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考评细则》(见附件)。
第八条下列情形的评定为不达标: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消防管理评分600分以下的。
第九条消防管理评分600分以上800分以下的评定为达标三级。
第十条消防管理评分在800分以上的评定为达标二级。
第十一条消防管理评分在900分以上的评定为达标一级。
第十二条初次评定时间为4月份,初次评定等级后,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重点单位不断加强管理,每名消防监督员要加大对列管重点单位的指导,督促提高消防管理等级,重点单位经过整改后,可申请上调管理等级,初次评定三个月之后方可对申请上调等级的单位进行重新评定。
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下降,达不到初次评定等级时,应立即下调管理等级。
第十三条各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整理等级评定结果,并依托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对初次评定为不达标的单位,进行告知。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积极整改隐患,加强管理,制定阶段性等级达标计划,力争在半年内火灾隐患整改或消防管理得到明显提升。
第三章等级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对评定为不达标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以下措
施:
(一)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制发“消防安全等级管理不达标”牌匾挂于单位醒目位置;
(二)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函告综治办、文明办、纪检、监察、工商、安监及其相关上级主管单位;
(三)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四)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单位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标准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六)公安消防机构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对评定为达标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一)公安消防机构对评定为达标一级的重点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评定为达标二级的重点单位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评定为达标三级的重点单位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
(二)重点单位半年以上未采取措施提高消防管理水平,未申请评定高一级管理等级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责任追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州各县市公安机关发文明确的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