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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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热点问题处理案例
叙利亚冲突
利比亚危机
乌克兰危机
自2011年叙利亚内战爆发以来,安理 会一直在努力寻求和平解决方案。它 通过了多项决议,呼吁各方停火并尊 重人权,同时实施了经济制裁和武器 禁运等措施。然而,由于各方利益分 歧严重,叙利亚问题至今仍未得到完 全解决。
2011年,利比亚爆发内战。安理会迅 速采取行动,通过了一系列决议,要 求各方停火并保护平民。同时,安理 会还授权成员国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 ,并派遣特使进行斡旋。最终,在国 际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利比亚实现了 政治过渡和重建。
06 中国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关系
中国在联合国地位和作用
常任理事国地位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拥有 对安理会决议的否决权,这体现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重 要地位。
积极贡献
中国积极参与安理会的讨论和决策,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 全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提出的许多主张和倡议都得到了 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
2. 表决方式
安理会的表决方式通常为简单多数或特定多数。简单多数要求至少9票赞成且没有常任理 事国投反对票;特定多数则要求包括至少9个赞成票在内的特定组合,如涉及和平与安全 问题的决议需要15个理事国中的9票赞成且5个常任理事国中没有一国投反对票。
3. 否决权
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即他们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单独阻止决议的通过。否决权的 使用通常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安理会
汇报人:文小库 2024-04-19
contents
目录
• 安理会简介与背景 • 安理会职权与功能 • 安理会决策程序与规则 • 安理会改革与挑战应对 • 安理会历史事件回顾 • 中国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系

高中政治联合国知识点

高中政治联合国知识点

高中政治联合国知识点高中政治的联合国知识点主要包括联合国的机构、宗旨、组成、成员国、重要决议以及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等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高中政治联合国知识点:1.联合国的成立:•联合国成立于1945年,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促进国际合作、维护和平与安全而设立的国际组织。

2.联合国的宗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合作、促进人权、促进国际法治等。

3.联合国的主要机构:•联合国大会:各会员国平等参与,讨论并决定重大问题。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负责国际和平与安全事务,有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

•联合国秘书处:负责执行联合国工作,由秘书长领导。

•联合国国际法院:负责解决国家间的法律争端。

4.联合国的决策程序:•大会决策:由会员国投票表决。

•安理会决策:五个常任理事国具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通过选举产生。

5.联合国的会员国:•联合国会员国总数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变化,每个会员国有平等的权利。

6.联合国的作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通过军事和非军事手段解决国际争端。

•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项目和合作促进全球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人权,推动全球范围内的人权尊重和保护。

•推动国际法治,通过国际法规范国家行为。

7.重要决议和文件:•《联合国宪章》: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了个人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原则。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旨在解决全球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学生了解联合国的组织结构、职能和作用,理解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机构。

在学习时,建议结合具体的历史事件和国际事务案例,深化对联合国的认识。

论联合国安理会之改革

论联合国安理会之改革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尤其是国际和平与发展受到严重挑战的情况下,联合国的改革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迫切要求。

本文将立足于国际和平与发展的大局,结合中国的国家利益的需要,就联合国尤其是联合国安理会的改革进行探讨。

一、联合国进行改革势在必行二战以后,世界赖以维护和平的基石是以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本身为代表的国际关系准则和组织框架。

联合国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调解争端,维护和平的基础性战略架构。

虽然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它并没有作到每次都完全公正地解决所有国际争端,但是它毕竟为各国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立场提供了舞台,弥合了众多分歧,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应有贡献。

然而,冷战结束后,联合国的这一地位和作用受到了严重挑战。

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9月21日在联合国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的那样,“一些事件动摇了联合国这个国际机构。

”安南在58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上说,单边主义和“先发制人”理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原则构成重大挑战,已威胁着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

安南秘书长的这个讲话是对造成联合国近年来在国际事务中的尴尬处境的原因的深刻阐述。

冷战结束后,美国顽固坚持单边主义和“先发制人”理论,并越走越远,不断重创联合国破坏国际和平与发展。

在伊拉克问题上,尽管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表示以美国为首的武装打击伊拉克的战争的合法性“值得怀疑”,也尽管俄罗斯、法国、德国、中国等国际坚决反对美国绕开联合国对伊动武,但美国仍然悍然发动了对伊拉克的侵略战争。

在战争结束之后,美国拒绝任何让联合国在伊拉克重建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建议,使伊拉克沦为一个人间地狱。

美国无视联合国的存在,甚至非法役使联合国,使联合国逐渐失去了解决国际问题的主导地位。

美国颠覆南联盟、阿富汗和伊拉克等联合国的会员国,破坏了联合国本身的完整性。

联合国无法使自己的成员国免遭羞辱甚至颠覆的命运,这就从根本上使联合国的存在价值受到挑战。

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法基本准则被随意践踏,联合国存在的精神基础荡然无存。

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法治

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法治

法 律 权威 只有 在安 理会 常任 理事 国一 致 同 意 的情 况 下 才 能 发 挥 作 用 , 同时 还 需 要 其 他 国家 认 可 安 理
会 在 国 际 体 系 中 享有 的 合 法 性 。 因 此 , 仅 从 法 律 或 者 政 治 角 度 来 认 识 安 理 会 都 不 足 以 了 解 安 理 会 的 实 际 权力 , 我 们 必 须 结 合 法 律 和 政 治 两 种 角 度 来 进 行 分 析 。从 这 两 个 角 度 看 , 安 理 会 可 以被 用 来 更 普 遍 地 解 释 国 际 法 和 国 际 政 治 之 间 的 复 杂 关 系 。 服从 的 内 容 是 国家 实 践 的职 责 , 而 不 是 一 个 首 要 和 客 观 的 范
畴 。最 后 , 国 际 法 治 不 能 简 单 地 理 解 为 国 内法 治 在 国际 社 会 中的 应 用 。
[ 关 键 词 ]安 理 会 ; 联 合 国宪 章 ;国 际法 ;大 国利 益 ;国 际法 治
Th e UN S e c u r i t y Co u n c i l a n d t h e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Ru l e o f La w
Vo I _ 4 3.NO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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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国安理会 与 国际法治
[ 美国]伊 恩 ・ 赫 德
( 西北大学 政治学 系 , 伊利诺伊 埃文斯顿 6 O 2 0 8 )
b e t we e n l a w ,p o l i t i c s ,a n d po we r . Th e a r t i c l e c o ns i d e r s f i r s t h o w t h e p o we r o f t he Co u n c i l i s c o ns t r u c t e d b y t he l e g a l f r a me wo r k s e t o u t i n t h e U N Ch a r t e r .T h i s e n t a i l s a c l o s e r e a d i n g o f t he Ch a r t e r a nd s h o ws b o t h h o w i t c e n t r a l i z e s t h e p o we r o f U N me mb e r s t a t e s b u t a l s o h o w i t l i mi t s Co u nc i l a u t h o r i t y . Th e

中国负责大国的体现

中国负责大国的体现

中国负责大国的体现
一、全球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拥有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席位,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坚定支持多边主义,维护国际法治和国际秩序。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主张共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了一系列全球治理的新理念、新主张和新举措。

二、国际援助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援助国之一,多年来向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大量资金和技术援助。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援助事务,推动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加强南南合作和促进全球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旨在推动各国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得到了广泛认可和支持。

三、国际安全中的积极作用。

中国始终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主张通过对话协商解决国际争端。

中国积极参与维和行动,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打击恐怖主义、网络安全、核不扩散等领域,中国也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际社会共同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稳定。

综上所述,中国作为世界上重要的大国之一,始终以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全球治理,为国际发展、国际安全和全球公共产品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展示了一个负责大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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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与全球安全治理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与全球安全治理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与全球安全治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简称UNSC)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全球安全治理则是指各国在国际事务中合作,共同推动建立和维护全球安全的一系列综合性措施和机制。

本文将探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全球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第一部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组成与职责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由15个成员国组成,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共和国、英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每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两年。

安全理事会对于全球安全事务具有决策权和执行权。

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调解国际争端、制裁国际违法行为、推动执行和平协议、监督维和行动等。

通过对冲突地区局势进行审议、发布决议和制定行动计划,安全理事会能够对各国采取行动,以维护全球安全和稳定。

第二部分: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作用与意义1. 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的核心机构。

通过审议国际冲突和发布决议,安全理事会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实施制裁、派遣维和部队等,以维护世界各地的安全与稳定。

2. 防止武装冲突升级安全理事会在冲突地区可以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调解争端、促进和平对话,防止武装冲突升级。

理事会还能够制定禁止武器销售和制裁等措施,以限制冲突各方的行动,并推动和平解决途径。

3. 推动国际合作与多边主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维护国际合作和多边主义的重要平台。

理事会会议汇集了各成员国的代表,在讨论和决策过程中,各国能够就重大全球安全问题进行协商和合作,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推动多边机制的发展。

4. 促进人权和人道主义事务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在促进人权和人道主义事务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理事会可以审议并采取措施,以应对危机和冲突中对民众的虐待和违反人权的行为。

通过推动维和行动和国际援助活动,安全理事会能够减轻人道主义灾难的影响。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安全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安全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

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安全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最高决策机构之一,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安全机构之一。

安理会的成立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26日正式签署的时刻。

成立安理会的目的是寻求一种国际体系,保障世界和平、稳定和安全,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及发展。

本文将围绕联合国安理会在国际安全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从多个角度来阐述。

一、开创国际和平秩序联合国安理会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之一,它的成立为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安理会关注世界各地发生的冲突,旨在通过权威和公正的方式来解决冲突,维持世界和平。

安理会具有决定性的权力,在国际事务中具有影响力。

安理会包括15个成员国,其中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和法国拥有否决权。

它的成员国代表着联合国会员国的利益,对于解决世界各地的冲突和危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二、处理全球性问题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安理会的职责日益增加。

总体上来看,安理会的职责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调解国家之间的争端、防止或遏制国际冲突、启动对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局势进行调查和采取行动、维护国际司法制度等。

安理会致力于处理全球性问题,比如针对恐怖主义、跨国犯罪、人道主义危机等问题的处理,以及对核武器扩散、非法贩运武器等行为的打击等等,安理会对世界和平的贡献不言而喻。

三、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联合国安理会的重要职责。

一旦某个成员国受到侵略,削弱了它的领土完整和独立状态,安理会将负起保护其的责任,维护受侵权国家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此外,安理会还将协调和领导联合国其他机构,如安全委员会和履行和平使命的维和部队等紧密合作,保护世界各个角落的人们的安全和利益不受侵犯。

四、发挥世界民主管理的作用联合国安理会是国际上对全球性问题和冲突进行协调和解决的权威机构,这种权威机制的建立和运作带给世界舞台上最需要的文明特色。

国际法院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

国际法院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

论国际法院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作用摘要:国际争端是国际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它随着国家的产生、国家之间交往的开始和发展而出现。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成立以来,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张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并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始终主张和坚持以和平方法处理一切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问题,为这些问题或争端的最终解决做出了自己的不懈努力和贡献。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院发展的介绍对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所发挥的作用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国际法院联合国宪章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

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近年来,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而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也进入了一个历史上相对活跃的时期。

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规定,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于1946年分别选举了法院的15名法官。

同年4月3日,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召开第一次会议,宣布国际法院正式成立。

从那时起至1999年7月1日,国际法院共收案110件,其中诉讼案件88件,已作出判决的68件。

咨询案件22件。

而就在近期,国际法院就阿根廷诉乌拉圭污染两国界河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阿方要求乌方拆除污染河水的造纸厂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同时指出两国有义务就界河的环境监测进行合作。

至此,两国间长达四年的国际官司画上句号。

阿、乌两国总统均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并将尽快协商落实判决。

可见,虽然设于荷兰海牙的国际法院不为公众熟知,但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却不可小觑。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作用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作用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作用
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全球最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致力于促进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可持续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人权和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全球气候变化以及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等。

联合国通过其旗下的安理会、经济社会理事会、国际法院和其他机构来实现这些目标。

联合国安理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其具有决定是否采取行动以及采取何种行动的权力。

安理会制定的决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执行这些决议,包括军事行动和经济制裁等。

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负责推动可持续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和项目来帮助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该理事会还负责制定国际贸易、科技和环境政策等。

联合国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系统中的独立机构,致力于维护国际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性。

它提供有关国际法和国际司法的意见和建议,处理国家之间的争端和冲突,并维护国际公义和法治。

除此之外,联合国还通过其其他机构和组织来推进人权和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全球气候变化和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等。

总的来说,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促进全球合作和协调来解决国际问题,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护人权和人道主义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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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为反法西斯斗争提供国际法律支持

联合国宪章为反法西斯斗争提供国际法律支持

联合国宪章为反法西斯斗争提供国际法律支持联合国宪章为反法西斯斗争提供国际法律支持联合国宪章是全球维护和平与安全的基础性文件。

它的颁布标志着全球秩序的建立,意味着国家间不再是以武力为手段的博弈,而是建立在法治和以人类福祉为重的原则之上的秩序。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军国主义危急全球和平,危害人类命运,为召开联合国年会和颁布联合国宪章奠定了基础。

本篇文章将详细分析联合国宪章对反法西斯斗争的法律支持。

一、《联合国宪章》的历史背景和重要性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法西斯主义在全球范围内卷土重来,欧洲、亚洲和非洲大陆都遭受了侵略、掠夺和人类灾难的煎熬。

另外,纳粹德国的种族大屠杀深刻刺痛了全世界的良知。

随着战争的爆发,各国面临生死存亡的挑战,加强国际合作是民族生存的唯一选择,因此1941年,美英苏三国签署了《联合国宣言》,宣布成立联合国组织,以联合反对法西斯的国家,共同维护全球和平和人权。

1945年6月26日,聯合國憲章由51國代表在舊金山簽署,标志着建立了一个以国际和平和人权为目标的全球组织,代表各国通过法律和外交手段解决争端。

这个全球组织的重点是防止战争的发生,维护全球的和平和安全,推进经济发展与文化交流,以此为基础保障各国的发展与安全。

二、《联合国宪章》对世界和平的贡献1.推动国际社会走向和平在国际社会当中,联合国是所有国家之间的一个重要机构,致力于促进和平、稳定和共同繁荣。

自成立以来,联合国从多个角度促进和平,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和尊重。

例如在2001年,联合国通过军控条约,明确了所有开发和制造、贮存和销售军用小武器和轻武器的人和组织必须完全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

这些条款防止了武器滥用,为世界和平发展带来了巨大贡献。

2.促进全球经济发展联合国致力于推进全球经济领域的发展,推动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普遍享有的福利和知识资本的现代化。

宪章为社会福利和机会平等提供了基础,联合国开展了一系列行动,支持国民社会等组织,推动支持的贫困人群,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健康保障和教育。

浅谈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的认识1500字

浅谈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的认识1500字

浅谈联合国及其法律制度的认识1500字联合国安理会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成国际合作。

然而其本身存在的机制问题,一直制约着其宗旨的实现。

自从安南提出欲对安理会进行改革的意愿后,那真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国际社会一时风起云涌,一些新兴强国又推波助澜,一场安理会改革的暴风骤雨即将来临。

一、安理会的现状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发展的执行机构,是联合国最重要的机构,也是唯一有权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机构。

现由美国,英国,法国,中国,俄罗斯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常任理事国对实常任理事国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联合国安理会成立以来,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用了300多次,几乎没有什么事谈成。

二、安理会改革的原因1.新形势新任务的挑战,使安理会必须改革。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在传统安全不断受到挑战的同时,非传统安全如恐怖主义也给世界和平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伊朗.朝鲜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执意进行核试验,致使核战争的阴影笼罩在世界人民的心头。

面对伊朗.朝鲜的挑衅行为,安理会却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致使核武器扩大化。

2.在处理主权国家关系上,面临着矛盾与冲突。

安理会的原则是尊重国家主权,但在事实上,安理会为了协调大国利益,有时不得不牺牲小国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大国的普遍认同。

这严重背离了联合国安理会的原则。

然而即使如此,美国的新保守主义和强硬的鹰派人物仍觉得联合国碍手碍脚,甚至看联合国为美国通往单边世界道路上的绊脚石,甚至还叫嚣不再需要联合国,美国完全可以采取先发制人的战略,缔造新帝国。

另行创建一个完全服务于美国的新的联合国。

美国与联合国安理会的关系,是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最的障碍。

3.受到其他区域组织和非组织的挑战。

9.11事件后,美国想借联合国安理会这块尚方宝剑,却遭到拒绝。

于是美国及其北约盟友饶开联合国安理会,实行了先发制人的战略,对主权国家阿富汗进行了武装占领。

安全理事会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的作用

安全理事会的作用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是联合国最重要的机构之一,其作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全理事会由15个成员国组成,其中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China、France、Russia、英国和美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每个非常任理事国的任期为两年。

一、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作为联合国最重要的机构之一,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它通过制定决议来解决各种冲突和危机,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人民免受战争和暴力冲突的伤害。

二、调解各种争端安全理事会还负责调解各种争端,包括领土争端、民族矛盾等。

在这方面,它可以通过派遣特使或设立特别委员会等方式来推动解决问题。

三、制裁违反联合国条约或行为不当的国家当一个国家违反了联合国条约或者行为不当时,安全理事会可以采取制裁措施来惩罚这个国家。

这些制裁措施可以包括经济制裁、武器禁运、旅行禁令等。

四、决定军事行动安全理事会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军事行动来维护和平与安全。

在这方面,它可以授权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应对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

五、监督和维护停火协议安全理事会还负责监督和维护停火协议。

当一个停火协议达成时,它将派遣特别代表团前往相关地区进行监督,并确保各方遵守协议。

六、促进人权保护安全理事会认识到人权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性,因此它也致力于促进人权保护。

在这方面,它可以通过制定决议或者设立特别委员会等方式来推动人权保护工作。

七、支持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工作除了自身的职责之外,安全理事会还支持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工作。

例如,在处理难民问题时,安全理事会可以向难民署提供必要的支持。

八、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恐怖主义是当前世界面临的一个重大威胁,安全理事会认识到加强国际反恐合作的重要性。

因此,它可以通过制定决议或者设立特别委员会等方式来推动国际反恐工作。

九、协调国际援助当一个国家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时,安全理事会可以协调国际援助。

在这方面,它将与其他联合国机构和成员国合作,确保灾区人民得到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国际法治一个概念的界定

国际法治一个概念的界定

国际法治一个概念的界定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社会日益重视法治建设。

其中,国际法治作为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全球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基石,越来越受到广泛。

本文将对国际法治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并阐述其内涵与外延、背景、应用与前景。

国际法治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框架内,通过制定、执行和尊重国际法律规范,实现对国际事务的共同治理。

它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多元化的法律渊源。

国际法治的产生和发展源于人们对战争、冲突和不稳定性带来的痛苦教训。

在国际关系中,各国通过国际法治来寻求和平解决争端、促进合作与发展的途径。

二战后,随着联合国的成立和《联合国宪章》的生效,国际法治获得了更为广泛和稳定的支持与推动。

内涵:国际法治的核心在于尊重国际法,维护国际秩序与正义。

它要求各国以国际法为行为准则,平等相待、和睦相处,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国际法治也鼓励各国开展合作,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降低冲突风险。

外延:国际法治的外延包括国际法的发展与完善、国际司法机构的权威与作用,以及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全球秩序中的重要地位。

同时,国际法治也跨国法律问题,如环境保护、跨国犯罪、人权等全球性议题的法治化解决。

应用:国际法治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在处理国际争端时,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依据国际法进行裁决,为和平解决争端提供了法律基础。

国际法治也在打击跨国犯罪、推动全球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前景:随着全球治理体系的发展与变革,国际法治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

一方面,新的全球性议题不断涌现,需要国际法治不断完善与发展以应对这些挑战。

另一方面,全球合作与发展的趋势为国际法治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国际法治作为全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全球和平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国际法治概念的界定,我们可以明确其内涵与外延,了解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前景。

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看法

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看法

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看法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国家。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断发展壮大,积极参与国际事务。

中国的国际观是建立在和平、发展、合作和共赢的基础上的。

中国倡导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

在联合国事务方面,中国一直是积极的参与者。

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积极参与各种重要的国际事务和国际合作。

中国积极支持联合国在全球治理方面的作用,致力于维护全球和平与安全。

在国际经济合作方面,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加强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和互联互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和机制,如世界贸易组织等。

在全球治理和气候变化等领域,中国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积极参加各种国际会议和谈判,推动国际社会一起应对全球性问题。

总体来说,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国际大国,积极参与国际事务,为全球和平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未来,中国将继续坚持多边主义和国际法治,积极参与国际事务,推动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为世界和平与繁荣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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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思考

关于当前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思考

关于当前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思考【摘要】当前国际经济制裁在国际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全球经济和国际法体系都有着深远影响。

本文就国际经济制裁的法律基础、严格执行的必要性、违规者的法律后果、在国际法中的位置以及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展开探讨。

通过分析国际经济制裁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促进国际关系的作用,揭示了其对国际关系的重要性。

国际经济制裁不仅对违规者造成法律后果,更是维护国际秩序的有力手段。

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国际经济制裁的监督与管理,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促进全球经济发展与国际关系的稳定。

【关键词】关键词:国际经济制裁、法律思考、国际关系、法律基础、执行必要性、违规者法律后果、国际法地位、监督管理、全球经济影响、国际法律体系、促进国际关系。

1. 引言1.1 当前国际经济制裁的重要性国际经济制裁还可以通过限制被制裁对象的经济活动,削弱其国际影响力和实力,达到促使其遵守国际规则和义务的目的。

国际经济制裁的实施可能包括禁止对被制裁对象提供贷款和投资、冻结其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资产、禁止对其出口和进口等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迫使被制裁对象意识到其政策或行为的错误,并加以纠正。

当前国际经济制裁的重要性在于其作为维护国际秩序和法治的有效手段,可以对那些违反国际规则和原则的国家或实体施加有效的制约和处罚,从而推动国际社会向着更加公正和稳定的方向发展。

1.2 国际经济制裁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国际经济制裁对国际关系的影响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经济制裁作为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或国际规则的国家或组织采取的一种非武装强制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关系。

国际经济制裁可能导致与被制裁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

被制裁国家往往会感到受到不公正待遇,并可能采取报复措施,进一步加剧了国际紧张局势。

制裁行为可能打破原有的国际关系平衡,导致新的政治力量对抗局势的出现。

国际经济制裁也可能对国际贸易和投资产生负面影响。

论联合国安理会

论联合国安理会

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学号:国际法学院班【内容提要】:否决权是联合国安理会表决程序的重要内容,是五大国权力的支柱,也是联合国改革的核心。

广大中小国家普遍主张限制否决权,并提出各种有价值的方案,但阻碍重重,完全取消否决权的条件尚未成熟,否决权仍然可以发挥其作用。

修改宪章是必然趋势,否决权作为历史的产物也必将消亡。

【关键词】: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否决权行使限制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五大国一、“五大国一致”的内容五大国一致者,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章“安全理事会”第27条“投票”之规定:一、安全理事会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表决权。

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

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表决,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其中,“其他一切事项”与“可决票”的说法应先解疑释义。

1、“其他一切事项”是除“程序事项”以外的实质性问题,包括宪章第6、7章和平解决争端中安理会职权所及与以其职权所决定的有关联合国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的其他内外重大问题。

而“程序事项”是会员国及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提案提交安理会表决的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规定,提案是否列入安理会表决事项的范围,是否形成决议,理事国是否可以派政府官员或代表出席会议等一系列程序性问题。

2、“可决票”是全体常任与非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而不包括弃权票或不参加投票。

而在条款第三项中的“同意票”应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赞成票,也包括弃权票甚至不参加投票。

可以这么认为,对某项决定,即使五个常任理事国全部弃权或不参加投票,而其他理事国赞成,只要达到9票的相对多数,该决定仍然通过、生效(实际上,这属于对否决权的限制,在以下内容中将详细阐述)。

通过对两个不确定点的说明,可以将宪章第27条梳理为:安理会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关于程序性问题的决定,由15个理事国中的至少9票赞成通过;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9票通过,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非反对票(即赞成票或弃权票)。

国际法 联合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国际法 联合国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为期两天的北约首脑 会议22日下午在捷克 首都布拉格会议中心 闭幕。来自北约19个 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 政府首脑确定了北约 新一轮东扩名单,决 定加强北约防务能力 和对北约军事机构进 行重大改革,并就国 际反恐和伊拉克等问 题进行了磋商。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是《联合国宪章》的第 一项宗旨,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本身却并 未在《宪章》中明确规定,这是联合国在50 多年的历史中,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 要贡献之—,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集 体安全体制和和平解决争端以外的又一谋求, 是联合国在处理地区冲突中的一个创造。
(四)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依区域机关或区 域办法所已采取或正考虑采取的具体行动应向安理 会作充分报告。在1981年尼加拉瓜诉美国案中, 尼方辩护律师就指称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未向 安理会报告的行为是侵略行为。 目前世界上常用的区域办法和区域机构都是地 理上接近的同一区域的国家用条约建立起来的。比 较重要的有美洲国家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 亚国家联盟、欧洲联盟和非洲统一组织等等。在一 些区域性的冲突中,这些区域性的组织根据条约中 所规定的办法采取积极行动,为和平解决区域性国 际争端作出了重要贡献。
安全理事会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具体职责
①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惹起争端的任何 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该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是否 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如断定存在这种情 势,安全理事会可以合法地行使其对于争端的管辖权, 对整个争端进行调查和讨论,促请当事国通过谈判、 调查、调停、调解、仲裁、司法解决、区域组织或区 域办法的利用,或各当事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 求得解决。为了行使调查的权力和职责,安全理事会 可以设立常设或临时的调查委员会。 ②对于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情势,安理 会在任何阶段都可以建议适当程序或调整方法。这种 建议可以是一般性的,也可以是具体的解决方案,但 对当事国只有政治上的或道义上的约束力,没有法律 拘束力。

运用于本案相关的国际法分析联合国安理会与大会的职责解释案例会

运用于本案相关的国际法分析联合国安理会与大会的职责解释案例会

运用于本案相关的国际法分析联合国安理会与大会的
职责解释案例会
安理会是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也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为常任理事国。

其他理事国按照地域分配名额由大会选出,任期2年,不得连任。

安理会每年召开2次由理事国特派政府要员或代表参加的定期
会议。

此外随时召开常驻代表参加的常会。

根据宪章规定,安理会表决采取每一理事国一票。

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此又称为“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实践中,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

但有关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其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当对于一个事项是否为程序性事项发生争议,同样按照上述“大国一致”表决方式决定。

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表决中的上述权利也被称为“双重否决权”,它确保了大国之间的一致。

否决权制度是安理会表决制度的核心。

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也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

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高考政治测试卷

高考政治测试卷

高考政治测试卷一、选择题:1.中国奇迹、中国卓越,源自奋斗者的双手,源自逐梦者的汗水“共和国助章”获得者李延年说,“我当兵就做好了准备,命就交给了国家”、“七一助章”获得者陆元九,36岁万里归家,矢志报国,为航天事业泰献终生:“八一助章”获得者钱七虎,28岁学成回国,为国铸盾五十余载……奋斗成就梦想,实干赢得辉煌。

这告诉我们()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②实现中国梦需要把小我融入大我,敢于有梦、勇于追梦、勤于圆梦③人民是中国梦的主体,是中国梦的创造者④每个奋斗者个人的梦想,就是国家与民族的梦想A.①②B.①④C.2③D.③④2.零工经济指的是利用互联网和移动技术快速匹配供需方,以具备特定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为主体,以碎片化任务为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地点、方式灵活的新兴经济模式。

伴随零工经济的发展壮大,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多项政策,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加强对这种新就业形态的监管。

下列对上述政策传导效应的分析正确的是()①维护零工合法权益②规范零工就业市场秩序③调动零工生产积极性④提高企业经济效益⑤推动零工经济发展A.②→①→③→④B.①→②→③→⑤C.②→①→③→⑤D.③→④→②→①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2022年12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公报中,多次提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强调要更好统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扩大内需,通过高质量供给创造有效需求,支持以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内需。

下列属于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措施有()①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释放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积极向往②加快城乡之间土地、资金、人员等要素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③推进新型工业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进一步促进工业转型升级④促进就业增收,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提高居民消费能力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4.中国共产党作为百年大党,如何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实现长期执政,是必须回答好、解决好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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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与国际法治作者:[美国] 伊恩·赫德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8期[摘要] 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力是由法律和政治环境规定的《联合国宪章》赋予安理会在国际关系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使其能够对国家产生约束力,并且代表联合国所有成员采取集体行动但这一法律权威只有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同时还需要其他国家认可安理会在国际体系中享有的合法性因此,仅从法律或者政治角度来认识安理会都不足以了解安理会的实际权力,我们必须结合法律和政治两种角度来进行分析从这两个角度看,安理会可以被用来更普遍地解释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服从的内容是国家实践的职责,而不是一个首要和客观的范畴最后,国际法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国内法治在国际社会中的应用[关键词] 安理会;联合国宪章;国际法;大国利益;国际法治联合国安理会是国际体系中有史以来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的军费开支加起来超过了全球军费总开支的60%,其政治影响力也同样起主导作用[1]此外,《联合国宪章》还赋予安理会处理国际安全事务的最高法律权威,从而增强了常任理事国的影响力《联合国宪章》第48条第1项和第49条规定,“执行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或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除了军事特权外,安理会还拥有代表193个联合国成员国采取行动的合法权威《联合国宪章》第24条第1项规定:“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第25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这种高度集中的军事和政治权威在国际政治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在世界上,国家首次以这种方式团结在一个统一的合法政治框架下,其中最强大的几个国家为了同一个目标将军事实力联合起来,并依据对所有国家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来协调各方行动[23]当然,这只说明了联合国安理会的潜在权力,这一权力只有在《联合国宪章》的合法授权下才能得以实现事实上,联合国安理会的实际权力不尽其然,远比宪章中描述的要少,尽管下文将提到的某些领域的实际权力要比宪章中描述的要大这都取决于大国的利益和宪章设定的决议规则,而且还受制于其合法性的认可程度及与国际法的双向关系这种实际权力和潜在权力之间的差距,为研究安理会的活动及其在整个国际法律和政治体系中的地位提供了一扇窗口本文将考察安理会、合法性和国际法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要探讨的是《联合国宪章》的法律框架将如何确立安理会的权力为了了解宪章是如何集中成员国的权力同时又限制安理会的权威,就需要仔细研读宪章然而,从宪章的正式条款中也无法完全了解安理会的实际权力,因此,本文第二部分将探究安理会的权力如何依赖于两个法律以外的力量:合法性和常任理事国的利益最后,本文讨论了安理会的惯例,以便考察法律和政治是怎样结合在一起的有时安理会的行为违背了宪章的原则规定,而有时安理会遵守了宪章又会让强国产生不满一、安理会与国际法安理会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安理会显然是国际法的产物,但它同时也是法律的创造者和解释者,并且在不同的情况下转化于法律内外安理会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完全是国际法的派生物,因为它依据《联合国宪章》而存在《联合国宪章》是国家间协议,由它产生了联合国安理会,并规定其权威的范围和限度《联合国宪章》是一个对所有签署国都具有约束力的多边协议,它要求签署国都遵守宪章条款,并且这些条款很大程度上是对安理会的服从安理会的法定权威是建立在宪章的几个条款之上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第25、27、39、41和42条这些条款授权安理会决定哪种国际行为是“对和平的威胁和破坏或是属于侵略行为”,并决定何时采取回应措施安全威胁的存在被认为是一种政治判断而不是法律判断;安理会按照自己的判断做出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安理会有权判定一个国家的行为违法一旦安理会确定有国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那么它可以要求这些国家改正它们的行为,同时还可以自己采取行动进行补救补救措施在宪章第41和42条中有规定,这些条款授权安理会“决定采取什么行动执行决议”,其中包括非军事手段(第41条)如经济制裁,以及军事手段(第42条)如“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在授权实施这样的军事行动时,安理会依靠成员国提供军事及其他所需要的资源这些都是成员国政府为了某一特别行动自愿提供的,联合国和该政府再根据具体行动商讨相关协议《联合国宪章》第43和45条规定成员国有义务为这样的行动提供军事资源,但这一规定还从未实施过,而且可能不复存在《联合国宪章》还对安理会的权力做出一些法律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第2条第7项的规定:“本宪章所规定的内容皆无法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这是对联合国(包括安理会在内)所有行动的一个总体限制,防止联合国干涉一国的内部事务这意味着在法律上安理会不能干预任何国家的国内事务然而,这必须参照宪章第39条的规定,该条款授权安理会决定哪种形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依据联合国的法律,“对国际和平的威胁”不属于一个国家内部事务,并且须由安理会决定什么情况下构成威胁因此,安理会决定某一事件是否属于国内事务,并解释宪章第2条第7款中的限制含义如果安理会发现一种对国际和平的威胁时,那么宪章第2条第7款中的限制条件将不再适用对安理会行动的进一步限制来自其表决规则:“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否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6章及第52条第3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宪章第27条第3项中的表决规则为安理会的决议设定了法律范围安理会的决议对所有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并且不可上诉或反对,所有国家都承诺一旦加入联合国就必须遵守安理会的所有决议这可能包括对非联合国成员国的一些义务,因为宪章第2条第6款规定,联合国将确保非联合国成员国根据“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原则行事”这意味着联合国非成员国也有义务遵守《联合国宪章》,虽然这种义务与联合国成员国的义务不同而且,安理会决议还将给联合国成员国创造新的法律义务这两个法律事实在宪章第25条(“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和第49条(“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因此,安理会决议能够为联合国成员国设定具有约束力的新的国际法律义务联合国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采取一定措施来“阻止和抑制恐怖分子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筹措资金”UN SC 1373, Sept. 28, 2001.具体地说,它要求各国政府修改它们的刑法,以便在其司法权中将为恐怖主义融资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并且还应该冻结那些进行恐怖活动或计划进行恐怖活动的人或组织的资产这些条款一经安理会通过,即成为所有成员国的法律义务,它们和签署某个协议时产生的法律义务具有同等效力安理会创造了一些以前没有的新法律义务[4]每一个制裁决定都要求成员国服从一系列行动或者避免其他的一些行动而且,凡是安理会援引“每一个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产生的威胁”的决议都将为该说法在未来的使用提供解释宪章中有意没有明确定义这一条款,以期安理会能在以后的实践中赋予其具体含义这种做法可称为一种非正式先例,该条款的每一次引用都有助于丰富其内涵,并为未来提供参考因此,要了解安理会的法律权威,我们必须审视在某个具体情境中使用这个用词的以往判例实际上,每次安理会发现一个对和平构成威胁的问题时,它的权威都会有所扩大近年来,安理会规定轻武器交易、未经监管的资金流动和毒品贩卖以及在有些社会中存在的女性不平等环境,都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上述每一条都稍微扩大了安理会的法律范围,并为以后对安理会权力进行解释提供了来源总之,安理会毋庸置疑地享有国际法律体系中最高权威的地位《联合国宪章》授权它决定何种形势构成对国际和平的威胁,以及如果存在这种威胁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应对安理会的权限还包括有权对某一个联合国成员国实施军事干涉,而不必考虑该国的国内主权在签署《联合国宪章》时,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事先承诺将执行安理会的决议宪章涵盖范围如此之广,享有如此绝对的法律权威,让人不禁要拿它与国内宪法进行比较,有人甚至认为,宪章在国际体系中拥有宪法地位关于这方面讨论,参见J.L.Dunoff & J.P.Trachtman, Ruling the World?Constitutionalism,International Law, and Global Governa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显然,安理会的法律地位与人们普遍将国际体系描述成独立国家之间的“无政府状态”的观点是矛盾的这方面的重要论述,参见K.N.Waltz,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Reading:AddisonWesley,1979; H.Bull, The Anarchical Society: 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2; A.Wendt, 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国际无政府状态的思想假定国家不服从任何更高法律权威Waltz认为,“任何国家都无权发布命令,也无权迫使其他国家服从”[5]88,但这并不是事实从1945年《联合国宪章》颁布以来,所有国家都需要遵守安理会的决议国际政治体系已经被置于一个法律等级制度之中,其中联合国安理会享有不容置疑的最高权威[6]而且,安理会还垄断了国际等级体系中合法使用武力的权力因此,国际体系再也不能被严格地描述为一个无政府状态了二、安理会与国际政治除了宪章奠定的法律基础,安理会的运行还需要两个条件,即常任理事国的默许和联合国其他成员国的支持基于之前提到过的决议规则,常任理事国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这显然是一个法律和程序上的要求,没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支持,安理会将不能实施任何重要行动但这也反映了1945年《联合国宪章》签订时的政治现实,同样也是当今的政治现实如果安理会准备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行动,那么它就不得不考虑到最强大国家的固有利益;而如果不经过常任理事国的同意而采取行动,将威胁到整个组织机构的生存1945年安理会最初设计就是大国之间为处理威胁国际体系稳定的危机而达成的协议行使否决权就是为了确保安理会不能强行实施一个违背任何常任理事国意愿的决定当然,如果常任理事国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很容易导致安理会处于瘫痪状态,这从整个冷战时期、最近的2003年伊拉克战争以及2011年开始的叙利亚战争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但这些都是大国蓄意策划的事实上,宪章可以通过授权安理会采取违背大国意愿的行动,但这样做最终很可能导致这些大国强烈反对甚至抛弃安理会因此,安理会的实际权力限定在能够得到那些常任理事国或多或少支持的议题这经常会使那些希望安理会发挥更积极作用的人们感到失望,因为它意味着很多需要集体行动的议题最后都将不了了之考虑到大国经常会对究竟哪些构成了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意见不一致,而安理会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这些大国采取联合行动,因而否决权成为安理会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安理会除了需要常任理事国的支持外,同样还依赖于它的合法性观念合法性作为一个重要的权力来源,近来已经越来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相关研究可参见:I.Hurd, After Anarchy: Legitimacy and Power in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E.Voeten,″The Political Origins of the UN Security Councils Ability to Legitimize the Use of Forc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9,No.3(2005), pp.527557; M.Binder & M.Heupel,″The Le gitimacy of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Project of the Wissenschaftszentrum Berlin für Sozialforschung, http://www.wzb.eu/en/research/internationalpoliticsandlaw/globalgovernance/thelegitimacyoftheunsecurit ycouncil,20130812合法性涉及行为体关于规则或制度应该得到遵守的规范性信仰对合法性的主观性质的介绍,参见T.Tyler, Why People Obey the Law, 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是行为者的一种主观理解,根植于行为者的信念中对安理会而言,可以作为例证的是,人们普遍认为安理会在国际安全事务中扮演着十分重要和合适的角色安理会的地位依赖于它的合法性,并且这也是常任理事国和普通的联合国成员国都认可的这里的“合法性”是指与“美德”不一样的事物尽管两者经常被混为一谈,但我们最好还是将它们区分开来关于合法性与“美德”混为一谈的讨论,参见A.Follesdal,″The Legitimacy Defici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14, No.4(2006), pp.441468我们必须将一个制度的道德或规范正义同合法性概念区分开来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存在于它的拥护者中,它不可能为他人所分享,而且可能也不符合外部观察者的道德直觉或权利哲学然而,合法性仍然会影响拥护者对该制度的态度,正是由于有这种影响力,我们才有必要研究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合法性会影响行为体对一个制度或规则的认知和态度,从而促使它尊重该制度,并促使它自觉地服从该制度反过来,这又在制度和行为者之间创立了一种特别的权威形式国内社会秩序常常被认为建立在民众对统治制度合法性的共享信仰中,政府的权威源自公民接受其合法性这产生了基于同意和规范稳定之上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也许对民众和统治者都有好处同样,国际制度也依赖于合法性安理会权力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外其他国家接受其合法性联合国成员国自觉地服从安理会决议对安理会的效力至关重要事实上,安理会几乎不能采取引诱或强制的手段来促使成员国服从其决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安理会并不能强制成员国同意它的要求,因此它的成功主要取决于成员国的自愿服从这包括自愿为维和行动提供军队和物资,参与安理会要求的制裁措施,以及更广泛地尊重安理会的决议和权威虽然这些义务在法律上是强制的,但很明显它们的履行取决于成员国相信它们执行这些义务能够获得一定利益,而这种利益又部分取决于它们承认安理会具有合法性安理会的合法性是《联合国宪章》谈判初期关注的一个重大议题1943年,美国、英国和苏联就开始讨论这一问题,到1945年旧金山会议上,这种讨论达到了高潮在这期间以及安理会成立后,大国都力图创造和维持安理会的合法性1945年旧金山会议本身就是为了让联合国普通成员国承认宪章草案的合法性,同时决定增加6个(后来10个)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6]最近,人们可以发现安理会及其支持者对合法性给予更多关注,因为合法性是大国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的核心利益;这也促使安理会在美国入侵伊拉克后反思其做法的合法性;每当一个国际危机由于安理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遭到忽视或恶化时,安理会都是如此很难衡量安理会在世界政治中的合法性[7],因为关于这种合法性的信念来自行为体所拥有的内在的、主观的特性,它无法靠评估手段来获得而且,即使合法性能够评估(比如通过民意调查[89]),安理会做出的一般决定和协议也可能会引来不少争议不同人群对联合国的合法性可能有不同的看法,这些差异也不能依靠社会科学方法来解决合法性最终是一个政治争论的领域然而,我们可以从国家和其他行为者的行为中找到合法性的一些证明如果行为体认同某个制度并通过它的语言和方法来追求自己的利益,那么可以表明它是一个合法的行为体同样,它们对制度的服从程度也是一个证明,说明他们是按某种方式行事的这样的证明是模糊的,因为它们也可能与强制或不涉及合法性的其他动机有关,但对安理会来说,这显然有力地说明了在涉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上,所有国家都将它视为一个合法的行为体和制度[6]当政治条件与安理会的法律框架完全一致时,安理会显然有重大影响力,因为此时它拥有超常的能力在国际政治中采取决定性行动比如,在2011年安理会授权通过军事干预来推翻利比亚政权在执行一项任务时,若安理会成员国在政治上是团结一致的,那么安理会就能不受限制地动用法律和物质资源,它在国际体系中的合法性也会变得特别强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理由担心出现一个不受其他制度监督和法律授权、能够在世界任何地方动用资源实施强制行动的“安理会帝国”[10]然而,当常任理事国意见不一致时,安理会就会陷入瘫痪实际上,安理会通常处于帝国和瘫痪两种状态之间三、安理会的实践因此,要了解安理会的实际权力,必须考虑它的法律权威和政治构成的相互作用因为正是这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创造了安理会在实践中的特别动力和影响力法律和政治因素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因此仅仅从法律或政治的角度看,并不足以理解安理会在国际事务中担当的角色这两者需要结合起来看:安理会的决议要利用宪章提供的法律框架,但是宪章只有进入到更广阔的国际政治话语中,才能产生超出宪章的影响力,而且它们也能重构包括宪章在内的国际法,因而也能改变安理会在未来行使权力的条款安理会的法律和政治的动态关系从安理会重新定义其权威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安理会经常超越其法律界限,并且通过法律和政治方式使自己变得合法化下文考察几个案例来说明这个过程,它们使单个的法律服从和不服从变得复杂化众所周知,要修订宪章是很困难的宪章第108条规定:“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迄今为止,联合国历史上仅有两次正式修订,而且都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修改后的宪章扩大了安理会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规模自1945年以来,国际环境在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联合国因此感到制度需要做出某些调整,以适应新需求和新挑战,但这些调整一般都不能同宪章的正式修订相提并论相反,这些大部分压力通过非正式方式得到了解决,比如通过改变组织的工作方式,或者用适应新需求的新方法来解释正式规则一个重要例子就是安理会的成员资格尽管1965年新增了4个非常任理事国,但安理会仍感到宪章设定的成员标准很难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确保安理会的继续运行及顺应世界形势的变化,安理会对其成员标准已经做了几次非正式的修改20世纪80年代,安理会开始在做重大决定前经常性地征求非安理会成员国的意见,其中不仅包括为维和行动提供军队的国家,而且也包括与联合国保持定期会晤的主要捐助国,尽管它们当时并不是非常任理事国这些磋商相当于给安理会增加了非正式成员,但这从来没有在宪章修正案中正式阐述过[11]另一个例子就是安理会的表决规则宪章规定任何决议如果得不到“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就不能通过(第27条第3项)这是由1945年旧金山会议争论的条款引发的,当时四大国向参会的其他国家承诺弃权票可视为否决票[6]然而,在安理会召开的最初几次会议上,实际运作正好相反,常任理事国的弃权票并没有被算作否决票这种情况最先发生在苏联代表团突然退出一次会议之后,其他国家只好在苏联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做出决策[12]从那以后,安理会逐渐形成了关于常任理事国弃权不能算作否决票的运作共识这种惯例的实际好处显而易见:不把常任理事国的弃权等同于否决票,使常任理事国能够发出有细微差别的某种信号[13]这样,常任理事国就能表达对决议草案的不满,尽管它们仍然同意执行大多数国家的决定还有一个例子是为了说明“建设性不服从”所谓“建设性不服从”,就是即使明显违反了国际法,也可以通过主导国家的集体意志而变得合法,从而为法律的修改奠定基础,而不再是对法律的违反这是我们非常熟悉的安理会实践的非正式发展的例子,如今已被理所当然地视为安理会制度的一部分[11]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做可以提高安理会的合法性,因为如果一味地坚持采用正式规则,只会让安理会具备的合法性更少,且变得不那么重要但笔者怀疑大多数学者和实践者在遇到这种情形时,都会乐意承认他们的做法违反了宪章中法律的准确表述,尽管他们的做法可能并不明显或者只是“技术性的”四、安理会的法律困境虽然宪章明确授予安理会法律权威,但仍然存在关于安理会和法律之间关系的长期争论这些争论主要来自宪章中含糊的或者法律传统之间相冲突的地方,有些国家或其他行为体利用这些法律空白来谋求自身的利益首先,安理会并不愿意去判定某一国家本身是否违反了国际法一般来说,它避免对成员国行为是否合乎法律做出判断,而是设法将决定权交给国际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如上所说,能引发安理会行动的往往是一种威胁或违反了“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而不是“违反了国际法”)[1415]1945年旧金山会议曾建议宪章赋予安理会干涉权力,以回应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但这一建议被否决了,因为大多数国家认为,就目前安排来说,安理会只是一个自觉的“政治”行为体,还不是“法律”行为体[1617]我们可以从2011年安理会授权军事行动推翻卡扎菲政权的决议中看到这种差别UN SC 1973, Mar. 17, 2011.此外,决议还要求“利比亚当局在各种国际法框架下履行其义务,包括人道主义法、人权和难民法”,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安理会才会考虑对可能违反这些法律的利比亚政府进行裁决但是,安理会决议的法律基础并不是来自这些违反行为,而是来自它发现利比亚的国内形势“已经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因此根据宪章第7章实施强制措施可能有人会说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宪章,因此安理会应该制裁这些违法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必须由安理会来处置其次,国际社会对安理会是否应遵守国际法这个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当国家或其他行为体在法律上挑战安理会决议时,这个问题就被提了出来安理会决议究竟应在何种程度上遵守现行的国际法呢?宪章规定安理会必须“遵照现行宪章”行动,但宪章并没有明确界定安理会和国际法之间的关系这可能是因为安理会强制权力背后的政治逻辑有力地表明了安理会的权力不包含在现行法律之内,从而让安理会能够为国家创造新的法律义务,以应对国际安全的威胁,宪章隐含着安理会不受现行国际法的约束宪章似乎赋予了安理会法律权威,安理会只受宪章要求的约束,也就是说,安理会仅限于对同“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问题采取行动但也很难说安理会完全不受国际法管制,最近的大量案例和争论揭示了安理会是如何受到约束的在某种程度上说,国际法院有权审查安理会决议的合法性国际法院被授权判决“和当事人有关的所有案件”,它可能还包括直接移交和间接移交的案件(比如来自一项自动授权给国际法院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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