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结果犯之危害后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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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浅析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经济 损 失 的造 成 . 首 先 对 死 亡 能 繁 母 猪 负 有无 害化 处 理 监督 职责 的畜 牧兽 医站 工 作 人 员 的 玩 忽 职 守行 为是 渎 职 行 为 , 超 越 权 限 随 意 填 写 死 因 结 论 的 保 险 理 赔 查 勘 员 可 以 认 定 为 受 委 托 行 驶 国家 行 政 管 理 职 权 的 犯 罪 主 体 .其 超 越 权 限 的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也 应 认 定 为 渎 职行 为 . 保 险公 司赔 付 协议 的决 策 者 表 面上 看 虽 是 在 同家
险公 司违 反 政 策 规 定 制 定 的赔 付 议 在 此 案 中与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我 们 可 以判 断 . 在 此 案 中造 成 经 济损 失 的主 要 原 因 在 于 畜牧 兽 医
而对于赔付协议 , 除 了 向养 失具 有因果关系 . 但 是 否 构成 法 律 上 的 原 冈仍 存 不 同 看 法 , 这 一 部 门和 保 险理 赌 查 勘 员 的 渎 职 行 为 . 殖 户 传 递 违 法 信 息外 .起 到 的 最 直 接 的效 果 实 际 上 在 于 确 定 了 分 歧 也 是 认 定 协议 决 策 者 是 否 构 成 渎 职犯 罪 的关 键 所 在 。 原 因力 明显 小 于 前 两 者 。 此 案 中 .经 济 损 失 是 畜 牧 兽 医 部 门 随 意 出具 加 盖 公 章 的空 具 体 赔 付 的 金 额 .
行 为是 否违 反 了 行 为 人 的 法 定 职 责 所 规 定 的 作 为 义 务 或 不 作 为 金 和 死 亡 母 猪 流 向市 场 ) 之间具有偶然性 . 并 不 具 有 必 然 的 因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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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死 亡 诊 断 报 告 和 保 险 理 赔 查 勘 超 越 权 限 填 写 的 死 因 鉴 定 结 论 共 同 造成 的结 果 . 这点毫无疑问 . 没有争议。 济 损 失 的 直 接 原 因 之一 . 有两种观点。

最高检关于渎职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检关于渎职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作者:杨名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6年第12期内容摘要: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遵循刑法因果关系判断的一般规则。

过失型渎职类职务犯罪因果关系应以间接性、次要性的因果关系为最低标准,正确履职行为具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即可。

关键词: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近年来,对于渎职犯罪一些问题的认定,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一定分歧。

通过逐案梳理某省市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渎职类职务犯罪案件,可以发现,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即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成为了该类案件争议问题的焦点。

由于存在着相同情况不同处理的现象,亟需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判断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形成统一认识,以实现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一、司法实务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八号指导性案例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中对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案例一]杨某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派出所所长,具有监督管理辖区内的娱乐场所的职责,其明知辖区内的某俱乐部无合法的营业执照且存在诸多消防、治安方面的隐患,应该停业整顿或被取缔,但由于杨某未认真履行职责,使得上述俱乐部持续违法经营达一年之久并最终发生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特大消防事故。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意见认为,“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在指导性案例中,没有对“原因力”进行进一步的解释,也未提出进一步的要求,但通过案例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并不要求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意见。

龚晓玩忽职守案,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的判决与裁判理由能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一、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行为

什么是渎职行为渎职行为,也称为失职渎职罪,指的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者出于明显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政策,造成重大损失、事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渎职行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件:第一,被告人应当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

公职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特定职业人员主要指的是医生、教师、律师、会计师等职业人员。

第二,被告人在履行职责时存在渎职行为。

渎职行为指的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政策,失职、玩忽职守,或者以职权谋取私利,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该行为可以是故意造成的,也可以是出于明显过失造成的。

第三,被告人的渎职行为应当造成重大损失、事故、事件等严重后果。

该后果应当是实际发生的,不是虚构的,而且应当具备一定的严重性,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渎职行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后果,严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秩序或者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还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其他罪名。

在具体立案时,公安机关将综合考虑有关法律法规、案件的事实情况、损失后果的严重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只有在满足立案标准的情况下,才会对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总之,渎职行为(失职渎职罪)是公职人员或者特定职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政策,造成重大损失、事故、事件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是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事实情况来判断的。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致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渎职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首先,渎职罪的认定要求主观故意的存在。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却故意为之,有意谋求他人或集体的利益。

对于渎职罪来说,主观故意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意违反职务,利用职权谋取个人或他人的利益。

一般来说,主观故意可以通过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来认定,如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面证据、技术鉴定等。

其次,渎职罪的认定要求有客观违法行为的存在。

客观违法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采取的违反职务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来说,客观违法行为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例如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存在,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支付凭证等。

最后,渎职罪的认定要求结果特定的存在。

结果特定是指渎职行为对国家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

对于渎职罪来说,结果特定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例如损失财产、侵害公共利益等。

在认定渎职罪时,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的损失,如审计报告、财务文件、涉案物品等。

综上所述,渎职罪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和结果特定三个方面。

只有当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渎职罪。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需要依据相关证据来全面审查,以确保合理公正地认定渎职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正与廉洁形象,维护国家利益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渎职罪量刑标准2017

渎职罪量刑标准2017

渎职罪量刑标准2017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失职,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渎职罪是一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渎职罪量刑标准》,对渎职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

根据《渎职罪量刑标准2017》,对于不同情形的渎职罪行为,其量刑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对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量刑。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等。

在具体的量刑标准中,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将渎职罪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层次,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幅度。

对于轻微情节的渎职罪行为,可以依法判处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对于一般情节的渎职罪行为,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严重情节的渎职罪行为,可以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对于渎职罪行为中的其他情节,如主观恶性、犯罪的方式方法、犯罪的手段等,也将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量刑时,需要全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法确定刑罚幅度,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对社会的震慑。

总的来说,渎职罪量刑标准的发布,为对渎职罪行为的惩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从事公职的人员来说,也提醒他们应当严格遵守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以免触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渎职罪量刑标准的学习和理解,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过失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过失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果关系 . 就没有过失型渎职犯罪 的成立
( ) 失 型 渎职 犯 罪 的 因果 关 系往 往 与 尚未发 生 三 过 的 . 正 在进 行 的对社 会 有 害的 因果 关 系交织在 一 起 或
意犯罪 , 因果关 系较易界定 。 其 而过失型渎职犯罪属于
过失犯罪 。 其在行为性质 、 对危害结果所 持的态度 以及 行为模式等方面与滥用 职权罪 、 徇私舞弊罪差异加大 . 在 因果关 系的认定方面也争议较大
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致使这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 生的 自然力或他人行为的作用力对刑法保护 的社会关
系产生 了作用 . 即发生了危害结果 正是这些己经存在 或潜伏着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因果锁链 .为危 害结果
的 发 生 提供 了物 理意 义 上 的 原 因 力 .直 接 导致 了危 害
环境条件 , 应当作为 。 而且 能够作 为 . 行为人却不作 但
Hale Waihona Puke 在过失型渎职犯罪 中.结果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
关系时 . 必须遵循客观 、 全面原则 , 应首先确定“ , 果”然
后 由果 回溯 .找出造成该结果发 生原 因链上的所有原 因 具体可采取 以下步骤进行查找 : 一是以危害结果为
件. 因此 , 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成
了过 失 型 渎 职犯 罪 的必 备 条 件 正 是 由于 渎 职行 为是
为 如 果 渎职 行 为 人 确 实 负有 避 免 危 害 结 果发 生 的义
务 .而 自身没有这种能力或是如当时强行履行这种义 务后会给 自己或他人造成更加严重 的危害 .以及在 当 时客观环境下不具备履行该 义务 的条件 ,在这些情况 下强行要求行 为人履行此义务 .且让行为人对发生 的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

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对于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和处理,我国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从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渎职罪立案标准。

1. 违法性和过错性。

渎职罪必须具备违法性和过错性。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法规,并且是有过错的。

只有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构成渎职罪。

2. 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渎职罪的行为必须导致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这是渎职罪立案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审查渎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3. 主观故意或过失。

渎职罪的主体要素是主观故意或过失。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或者是由于过失而造成的损害。

只有在主观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渎职罪。

二、渎职罪处理程序。

1. 立案审查。

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是对渎职行为的初步审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调查。

2. 侦查取证。

在立案审查确定渎职行为构成犯罪后,相关部门将展开侦查取证工作。

通过调查取证,确定犯罪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工作提供依据。

3. 提起公诉。

侦查取证结束后,检察机关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公诉阶段将进行法庭审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

4. 审判判决。

经过法庭审理,对于被判定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将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渎职罪立案标准和处理程序的介绍。

在处理渎职罪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法办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渎职行为的监督和打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把握

渎职犯罪案件中因果关系的把握
关 系在刑 法 上 只有简 单抽 象 的表 述 , 立法 解 释 和司 而
们 在 具 体 办 案 中要 经 常 面 对 的 一 项 十 分 挠 头 的 工 作, 问题 主 要 表 现在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1 因果 关 系 的 理 论 分 歧 。在 刑 法 理 论 中 , 因 、 对
法解 释 对此 也没 更 明确 、 细 的补 充 。检法 两 家 以及 详 不 同 区域 的司法 人 员 因法律 素养 、 审视 角 度等 方 面 因 素 的不 同 , 因果 关 系 的理解 和把握 也 存在 不 同 的观 对 点 , 同一个 渎职 行 为 , 甲地可 能作 出有 罪判 决 , 对 在 在
还 是归 咎 于施 工 方 违 章作 业 行 为 ,办 案人 员 对 此 产 生 意见 分 歧 。 由此 看 来 ,渎 职 犯 罪 中因果 关 系 的复 杂 性 ,增 加 了办 案 人 员 对犯 罪 构 成 的把握 与判 断 的


实践 中把握 因果关系存在的问题
难 度 , 响 到 案 件 的定 性 与 查 处 。 影
检 察 平 台
M。 N Yu
r— —

—— 一
公 民 与 法 治
保 证
[1许 士 光
观务 实 的分 析认 定原 则 ,要 以查 处 案 件 ,追 究 刑 事
操作性和随意扩大 、 缩小 刑 事 责 任 范 围等 缺 陷 , 利 有 于 我 们 在 办 案 实 践 中准 确 、直接 地 分 析 和 把握 因 果 关 系 , 查 办 渎 职案 件 提供 了便 利 。 为 3 沟 通 前 置 , 成 共 识 。 办 渎 职 犯 罪 案 件 中 在 、 达 查 因果 关 系 把 握 不 准 的情 况 下 ,要 充 分 做 好 公 诉 引 导 侦 查 和 与 法 官诉 前 沟通 两项 工 作 。做 好 公 诉 引 导 侦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2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以下简称《解释》)。

为便于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结合《解释》施行一年多以来的执行情况,对《解释》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和意义中办、国办于2010年12月21日联合转发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要求,“两高”加大了对渎职犯罪的查处和审判工作力度,近年来渎职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一大批渎职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严惩。

随着渎职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日益凸显,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

渎职犯罪多为情节犯、结果犯,刑法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具体认定,除个别罪名之外,大多数罪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

二是法律适用争议问题多。

实践中对于渎职犯罪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比如,如何区分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的责任,对于上级决定或者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能否追究违法决定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能否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构成共犯的情况下如何适用罪名;实施渎职行为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受贿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还是实行数罪并罚等。

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还影响到了对渎职犯罪的打击效果。

为此,“两高”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解释》。

《解释》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渎职犯罪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促进依法、勤勉履职,规范渎职案件的法律适用,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治力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从一起案例试论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从一起案例试论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不履行职 务型,即行为人 应该并且能够 履行, 但不履行职 务 。二 不正确履行 职务型 ,即没 有认真履行 自己的职 务 。行 为人应该 并且能 够履行 ,但 不严肃 认真对待其 职务 ,以至错 误的履行 了职务 。主要表现在 履行职 务不尽 心。本案嫌 疑人负有监 管本辖 区食 品生产 企 业的职责 ,但 在履行职 务 时,不认真 负责 、 工作敷衍 了事 ,对 企业监管不 力,导致其 大 量生产假 冒伪劣食 品不被查 处,这就 是嫌 疑 人的渎职行为。 在本案例 中必须 区分两种 因果关 系,才 能很好 的解 决 问题 。第 一层次 的因果关系 , 企业生产伪 劣产 品的行 为 与侵 犯社会主义 市 场经济秩序 和危害人 民身体健 康之 间的因果
因果 关系 的重要性和复 杂性及 其 在司法实践 中的裹现 。


在查办 渎职侵权 犯罪案 件中 ,因果关系 对 于定罪 具有重 要意义 ,判 断渎职 行为与客 观 上所产 生的危 害结果之 间是否存 在刑 法上 所 要求 的因果关 系,是检察机 关在 具体办案 中要经常 面对 的一项重要 工作,也 是困扰办 案人员 的一个难题 。因 果关系的难 点在于 , 因果关 系具有 复杂性 。二因果关 系的理论 分歧性 。在刑法 理论 中,对 因果关 系的争论 由来 已久 在我 国刑 法理 论中,存 在着 “ 必 然 因果关系 ”和 “ 偶然因果关系 ”的争论 。 三 是在诉讼 中 的分歧 性 。表 现为侦 查部 门与 公诉部 门、检察 与法院之 间的分歧 。对 渎职 犯罪 中的因果关 系在刑法上 只有简 单抽 象 的 表述 ,而 立法解释 和司法解 释对此 也没更 明 确 、详细 的补充 。检 法两家 以及不 同区域的 司法人员 因法律 素养 、 审视 角度等方面 因素 的不 同,对 因果 关系的理解 和把握 也存 在不 同的观 点,对 同一个 渎职行 为,在 甲地 可能 作 出有罪 判决 ,在乙地就可 能被判 无罪 。由 此更加增 强了对 渎职犯罪 中因果关 系把握 的 难度 和不 确定性。给办案实践带来负面影响 。 如某 院查办 的一 起玩忽 职守案 中,工商 和 质监 的相关责任 人员对某 食品厂无 照经营 及 无证生产 违法行 为负有 查处职责 。在 某食 品厂营业 执照和 生产许可证 到期后 多次去检 查 ,但检 查均不 认真负 责,没有及 时发现和 查 处某食 品厂违法经 营行为 ,导致大量 假 冒 伪 劣 白醋 、蜂蜜等产 品流入 社会 。案 发后 , 企 业 因生产 、销售假 冒伪劣 产品罪被 公安机 关查处 ,在 对工 商和 质监 的相关责任 人员渎 职 案件 的处理 中,引发 争议 ,焦点 就在 于工 商质监 的工作人 员的渎职行 为与企 业生产假 冒伪劣产 品的犯罪后 果之 问有 无必然 的因果 关 系 。笔 者 认 为 该案 嫌 疑 人 的 行 为 构 成 玩 忽 职 守罪。 该案嫌疑人有渎职 的行为 。“ 无行为则无 犯 罪” ,行为人有渎职 的危害行为是认定渎职 罪 的前提 条件 。渎职 的危 害行为可 以以作为 和 不作为两 种形式表 现 出来 。本案 中表 现为 不 作为 ,而 不作 为具 体表现 为两种方式 。一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2013·第5期《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吴峤滨**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201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自1月9日起施行。

《解释》针对惩治渎职犯罪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渎职罪共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及过程渎职犯罪不仅直接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同时还是各种贪污贿赂、经济犯罪的重要诱因。

党和国家对依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高度重视。

2010年12月21日,中办、国办联合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等8个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提出了渎职是严重腐败的命题,要求把反渎职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格局,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意见》全面部署了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力度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明确要求“两高”加强对办案中相关法律应用问题的研究,重点解决渎职侵权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数罪并罚、徇私舞弊和损失后果认定、侦查与审判管辖衔接以及渎职侵权犯罪处罚偏轻等问题,及时作出司法解释。

2011年3月起,“两高”共同启动司法解释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共同研究起草了“两高”《关于办理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在全国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内征求意见,听取了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中央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

如何认定渎职犯罪的危害后果

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规定和1999年9月16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是以造成重大损失后果或危害程度来确定的。

概括起来说,渎职犯罪的危害结果可分为物质性危害后果和非物质性危害后果两类。

■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的认定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是指能够经过渎职行为的物理作用,引起对象的有形变化的结果,具有单纯性、直观性、可计量性的特点,如人体的伤害、死亡,财产的损失等等。

“立案标准”将渎职犯罪物质性危害后果,采取逐项列举的方式,尽可能地予以明确化、具体化,较容易掌握和操作,但实践中对其正确认定,仍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渎职犯罪行为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的;或者债务人虽未宣告破产,注销工商、税务登记,但名存实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侦查终结前未查获有资产可供偿还的;或者债务人死亡,无资产可供继承。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人民法院就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裁定、仲裁机构的裁决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经过二年无法恢复执行,或者作出终结执行裁定。

(5)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及挽回问题认定。

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起算时间,并未明确界定,笔者认为,从有利于办案的操作出发,宜对此起算时间作明确界定,即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时间应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时起算。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2024 No.1Serial 18092,收稿日期: 2023-01-07作者简介:马荣春(1968—),男,江苏东海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田 硕(1997—),女,山东济宁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

Abstract :The identification of causal relationships in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s a primary content to ensure proper case-filing, and in a broad sense, the identification includes identifying non-existence of causal relationships in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Under the premise that causal relationships do exist in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indirect causal relationships in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the possibility of harmful consequences caused by such crimes, and the interruption of causal relationships in such crimes, thereby ensuring the unobstructed identification of causal relationships in such crimes.When handling cas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involving subjects with multiple identities, we should severally identify the caus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different subjects from their "bound causal relationships". Meanwhile, there are two philosophical and theoretical weapons we should accurately understand and master when identifying causal relationships in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one is the concept of "conditions" or "conditional relationships", and the other is "isolation simplification rule".Keywords :crimes of dereliction of duty; joint crime; causal relationships; conditional relationships; isolation simplification rule[中图分类号:D924.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752(2024)01-0092-09 ]DOI:10.13310/ki.gzjy.2024.01.012在哲学上,因果关系是指一种现象与另一种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责任认定解析

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责任认定解析

集体研究型渎职犯罪责任认定解析说到“渎职”,很多人可能会想到什么“职务失职”之类的词汇,感觉有点高深莫测,像是跟我们平时生活无关的东西。

但说实话,渎职其实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尤其是在当下这个人人都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大环境里。

如果你是一个普通百姓,看到身边那些“顶头上司”拿着大把的薪水却做事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岂不是火冒三丈,心里一万个不爽?说白了,渎职犯罪,就是指那些有职务上的权利和责任的人,不好好履行责任,反而滥用职权或者疏忽大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可是,如果是集体做事,责任到底是怎么分的呢?集体研究型的渎职犯罪又怎么认定呢?我们要先弄清楚,这种“集体研究型渎职”到底是个啥。

说白了,就是一些单位或者团体里的多人一起开会讨论,然后大家“集思广益”,最后决定了做某件事。

结果,大家一起做错了事,导致了不好的后果。

问题来了:这个责任该怎么算?是每个人都得负责任呢?还是说,谁的“权力”大,谁就得承担主要责任?我们先来聊聊这种集体决策的背后。

你可以想象一下,一个单位里几个大佬围坐一圈,互相“讨论”某个项目,最后得出的决定都是在“集体意志”下形成的。

看似是大家一起出的主意,但问题是,大家真的都是认同这个决定的吗?如果有人心里有疑虑,碍于情面或者上级压力选择沉默,那么这种行为就有点“渎职”的意思了,甚至可能成为犯罪。

如果决策后发生了严重后果,那么要追究责任,可能就得具体分析,是每个人都负责任,还是其中某些人要承担更多责任。

这种事儿,咱们可以用个简单的例子来比喻。

假设某个学校的领导和老师们决定举行一次大型活动,结果因为疏忽或者错误决策,活动出了大问题,闹得大家都不开心。

这个活动的最终责任人是谁呢?是全体参与的领导和老师,还是其中某个“头头”负责?如果有个老师在活动方案中看到了一些问题,然而没有提出异议,反而一味同意,难道他就不该为这场“糟糕活动”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集体渎职的认定关键就在于“集体讨论”过程中的每个人角色到底有多大。

对渎职罪中前案的理解和认定

对渎职罪中前案的理解和认定

对渎职罪中前案的理解和认定渎职罪案件的“前案”无须构成犯罪,渎职罪本罪也可以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前案”在此前任何阶段均可以不涉嫌犯罪。

涉嫌犯罪的“前案”的标准应当是:当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前案,又称原案或前罪,指的是先于徇私舞弊案件而存在,并直接导致徇私舞弊案件发生的案件或某些行为。

既包括有关罪案,也包括一些非刑事案件。

它是构成渎职犯罪的前提条件。

在徇私舞弊案件中,如果我们说徇私舞弊案是本案的话,那么前案和本案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前案就没有本案,本案的发生直接来源于前案,本案的证据也来自前案。

刑法关于徇私舞弊案件中涉及前案的罪名有五种,分别是徇私枉法罪(刑法第9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

一、关于“前案”的性质刑法关于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中的前案问题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该分罪名分具体情况而定。

比如徇私枉法罪中“无罪的人”就是须前案无罪才能构成;放纵走私罪中就只要求前案是非刑事案件的一般走私行为即可;徇私枉法罪中“有罪的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中都要求前案有罪才能构成。

对于法律要求前案有罪的,目前传统的理论观点是此类案件渎职罪本罪的构成必须以前案最终实质构罪为前提。

而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前案无须构成犯罪,渎职罪本罪的构成也可以成立。

下面笔者从犯罪构成角度的角度对此进行论证。

(一)从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来说,徇私舞弊型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又侵犯了国家执法、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妨害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但主要还是侵犯了国家执法、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具体表现为侵害了同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勤政性、正当性、公正廉明性。

在前案最终实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执法、司法人员在前面任何一个阶段徇私舞弊,都同样侵犯了国家执法、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多因一果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多因一果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多因一果渎职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王杨实践中,有一些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并没有直接引发现实的危害结果,而是加上他人的过失行为或自然因素的介入,才使潜在的危险隐患变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

这就使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连接显得相当间接与偶然,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多种因素叠加造成了一个渎职损害结果,即所谓多因一果,那么多种因素之间就必然产生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多个渎职行为之间责任的分担问题。

目前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有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公害犯罪还有疫学因果关系论。

笔者认为,在多因一果的渎职犯罪案件的认定中,条件说更能解释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认定渎职行为是否构成渎职犯罪可以按以下条件衡量。

■行为人必须要有渎职的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人有渎职的危害行为是认定渎职罪的前提条件。

所谓渎职危害行为,指的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的行为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集体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的危害行为可以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以作为方式体现的渎职行为,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行为,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行为等等,其特点在于行为人违反职责、积极地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

以不作为形式体现的渎职行为,如执行判决、裁定失职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行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放纵走私行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行为等等,其特点在于行为人的职责决定其具有积极实施某种职务行为的义务,且能够实施此种职务行为,但其却违背职责不予履行。

■借助“相当性”理论判断介入因素作为一般的认识过程,断定某一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以行为时客观存在的一切事实为基础,根据一般人的经验进行判断。

当存在介入因素的场合下,判断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笔者认为还是可以引入“相当性”来确定。

对“相当性”的具体判断通常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其一,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的概率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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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事故 、 火灾 事故发 生之后 , 从 外 观 上 很 难 认 定 事
故 背后是否存在渎职行 为 、 渎 职 行 为 与 危 害后 果 之 间
部 分 条 文 语 义交 叉 . 难以界定 . 如有 的以造成“ 公 共
是 否 具 有 因果 联 系 以及 损 失 的 后 果 及 形 态 等 . 需 要 技 术 鉴 定 和权 威 部 门认 定 六 是 渎 职犯 罪危 害 后果 的形 成 原 因具 有 复 杂 性 . 多 因一果 、 多 因 多“ 公 私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或者造 成人 身伤亡 ” 的严重 后果 . 既 有 环 境 监 管 人
财 产 、 国家 和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 、 “ 致 使 当事 人
或者其 他人 的利益遭 受重大损 失 ” 为构成 要件 . 有 的
什 么 等 四是 渎 职 犯罪 危 害后 果 发 生 的时 问 和暴 露 的
过 程 具 有 复 杂性 比如 . “ 中毒 ” 这 个 概 念 是 结 果 还 是
现 象 ? 中毒 之 后 可 能 很 快 恢 复 健 康 . 但 也 可 能 造 成 休
克、 残疾甚 至是植物人 、 死亡 等多种结果 , 过 程 可 能 几 天. 也可能几十天 , 很 难 固定 。五是 有 相 当多 的渎 职 犯 罪 难 以 直 观 证 明危 害 后 果 与 渎 职 行 为 之 间 的 因果 联
权罪 、 玩 忽 职 守 罪 以“ 致使公 共财产 、 国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受重大损失 ” 为构成要件 . 但“ 公 共财产” 与“ 国 家 利
员滥用 职权 、 玩忽职 守的原 因 , 也 有 肇 事 单 位 故 意 排
污甚 至伪装 、 隐瞒排 污设施 的原 因 , 有 的 还 可 能 掺 杂 有 技 术 监测 手 段 落 后 、 人 员 经 费 不 足 等其 他 原 因
渎 职犯 罪 危 害 后 果及 其 认 定 办 法 . 对 于 准 确适 用 法 律 . 惩 治 渎职 犯 罪 . 保 障犯 罪嫌 疑 人 的合 法 权 益 . 具 有 非 常 重 大 的价 值

计 算 问题 . 也存 在一些 计算标 准 、 计 算对 象模糊 的 问
题, 如“ 间接 损失 ” 包 括什 么 、 “ 严 重 损 害 国家声 誉 ” 、 “ 造成恶劣社会影 响” 是指什么 、 “ 严 重中毒” 的标 准 是

渎 职 犯 罪危 害 后 果 的 复杂 性
渎职犯罪危害后果 的复杂性表现在 六个方面 : 一
是 危 害后 果 自身 的 复 杂 性 从 损 害 后 果 的 形 态 上 讲 . 渎 职 罪 的危 害 后 果 既 可 以是 疾 病 、 伤残 、 中毒 . 也 可 以 是桥 梁坍塌 、 矿 山爆 炸 、 房屋破 裂 、 公共 场所 火灾 ; 既 可 以是 财 产 灭 失 、 金钱被骗 , 也可以是群体事件 、 重 大 案件 甚至是社会动荡 、 公 众 强 烈 不 满 等 。从 损 害 后 果 的 内 涵 讲 .渎 职 犯 罪 的 危 害 后 果 既 可 以 是 物 理 性 损
罪 案 件 立 案 标 准 的规 定 》 ( 以下简称《 渎 职 侵 权 案 件 立
案标 准 》 ) 将“ 造成死 亡 1 人 以上 , 或 者 重 伤 2人 以 上 , 或 者 重 伤 1人 、 轻 伤 3人 以 上 , 或 者 轻 伤 5人 以 上 的 ” 等九种情 形界定 为“ 致 使公共 财产 、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受重大损失 ” 但 这 九种 情 形 的 认 定 既 充 满 复 杂 的
渎 j 己 鼎 梁j 己 之危窖 梁 - / / , 窆
文 ◎ 杨 书 文

国立法有 关渎 职犯罪 共有 2 5个 条 文 、 3 7个 罪
的复 杂 性 。 《 刑 法 》 条 文 某 些 用语 的 具 体 含 义 难 以 界 定. 导致 司法 解 释 频 出 . 反 而 又加 重 了这 种 复 杂 性 以 滥用职权 罪为 例 .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 关 于 渎 职 侵 权 犯
以 现 一 定 的 事 件 、 案件为构成要 件 , 如“ 致 使 在 押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或 者 罪 犯 脱 逃 ” 、 “ 导 致 发 生 重 大
食 品 安 全事 故或 者 造 成 其 他 严 重 后果 ” 等 实 践 中 . 往 往在 一起案件 中. 人身伤亡 、 经 济 损 失 和 社 会 影 响 融 于一体 . 非 物 质 损 失 和 物 质 损 失 以 及 人 身 损 失 融 于 一 体, 很 难 截 然 分 开 。 比如 , 《 刑法》 第3 9 7条 要 求 滥 用 职
系. 也 难 以认 定 造 成损 失 的形 态 和 程 度 。如 矿 难 事 故 、
失, 也 可 以是 法 律 上 的损 失 , 如股票债券价值 贬值等 。
二 是 渎职 犯 罪 立 法 的复 杂 性 。《 刑法》 及修 正 案关 于 渎 职犯 罪 危 害 后 果 的 表 述 有 l 1 种之 多( 详 见表 1 ) . 相 当
二、 渎 职 犯罪 结果 犯 之 危 害后 果 的 界 定
对 于《 刑法》 第3 9 7条 规 定 的“ 致使公共财产 、 国 家 和 人 民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应 如 何 认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关 于 办理 渎 职刑 事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名. 其 中结 果 犯 占半 数 . 共有 l 5 个条 文 l 8 个 罪
名。 而 即便 是行 为犯 . 实 践部 门也 往往 把 危 害 后 果 作 为 定 罪情 节 . 甚 至 是罪 与非 罪 的情 节 进 行量 化 . 有 关 司法
解 释对 每 一 个 渎 职 犯罪 的罪 名 都 作 了量 化 .进 一 步强 化 了危 害 后 果 对 于 渎职 罪 认 定 的重 要 意 义 深 入 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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