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完善用地管理政策——国土资部耕保司负责人就《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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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附件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农业畜牧行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精编

(农业畜牧行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精编

(农业畜牧行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农业畜牧行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弦琴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运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运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壹、进壹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运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壹)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见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国土资源部解读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土资源部解读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施农 用地 管理 的现 状 是 什 么?
施 用地包 括 : 厂化作 物栽 培 中 , 工 有钢 架 结构 的玻璃 或 P C板连 栋温室 用地 ;
土地流转 中转 入方 直接 与村里协 商 , 相
关管理部 门很 少介 入用地管理 ; 按规定 应实行 用地 审批 的 ,也很 少按规 定操 作 ,导致 设施农 用地 实际 处于 自 发状
农业设 施区别 于其他非农建 设项 目, 有
针对性 制定适 度灵活的用地政 策 , 支持
设施农业 发 展 ; 同时 , 严格 防止 以 发展
设施农 用 地中 的附属 设施 用地 明确控
制规模 , 省级国土 资源 部门会同农业部
门制定具体 用地标准 。 第四 ,设 施农 用地 由县级 政 府审 核。农业部门重点就农业设施建设的必 要 性和可行性 , 承包 土地用途调整的必
订用地协议。如果涉及土地经营承包权
流转的 , 还要先与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
设用 地管理 , 须办理农 用地转 用审批手
续, 占用耕地的 须占补平衡 。
负责 人 : 高效农 业 、 施农 业 是现 设
代 农业 发展 的方 向 。支持 设施农 业 发 展, 有利于 提 高农业 生 产效 率 , 有利 于
承 包农民签订 流转 合同 。其二 , 生产 设 施 占用耕地的 , 产结束后由经营者 负 生 责复耕 , 不计 入耕地 减少 考核 ; 属 设 附 施 占用耕地 的 , 由经 营 者按照 “ 占一补

目前 , 津 、 海 、 天 上 浙江 、 成都 等地 出台了 设施农 用地 管理办 法 及用 地标 准 , 些做 法有如 下特 点 : 是将 设施 这 一 农 用地 区分 为办理 和不办 理 农用 地转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2.17•【文号】自然资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

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设施农用地2014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设施农用地2014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附件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务 于农 业 生 产 , 其 性 质 属 于 农 用 地, 按 农 用地 管 理 , 不 需 办 理 农 用
必需配套 的畜 禽养殖粪便 、 污水 等废弃物收集 、 存储 、 处理等环保
40 Sh a n g h a i Tu d i 2 01 6/啊
( 三) 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 引导 和鼓励 农业 专业 大户 、
生 产 的 设 施 用地 包 括 ] 厂 化作
晾 晒场 、 粮食 烘 干 设 施 、 粮 食 和 农
资临时 存放场所 、 大 型 农 机 具 临
物 栽 培 中 有 铡架 结 构 的玻 璃或 者
P c板 连栋 温 室 用 地 , 规模 化养 殖
时存 放场 所等 用地 。
各 区 县 和 乡镇 要严 格 掌 握 设 施农 用 地范 同 , 严 禁 随意 扩 大 。
7 %以 内( 其 中规模 化 养牛 、 养 羊 的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比 例 控 制 在 l 0 %以 内 ) , 但 最多不超过 l 5亩 ; 水 产 养 殖 的 附属 设 施 用地 规模 原 则 上 控 制 在 项 目用 地 规 模 7 %以
内, 但最 多 不超过 1 0 亩。 2 . 配 套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为生 产 设 施
用地 、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及配 套 设 施 用地 . 并 分 别 界定范 罔如下 :
( 一) 生 产设 施用 地
按 照 严 格 保 护耕 地 和节 约 集 约用 地原则 , 结 合 本 市 农业 生 产 实际, 按 不高于《 通矢 " 》 规 定 限 额
多不 得超 过 l 0 亩。
用 地 。包 括 设施 农 业 生 产 中必需 配 套 的检 验 检 疫 监 测 、 动 植 物 疫 病 虫 害 防 控 等 技 术设 施 以及 必要 管理用 房用地 , 设 施 农 业 生 产 中

国土资发155号文件(设施农用地)

国土资发155号文件(设施农用地)

国土资发[2010]155号: 设施农用地管理问题(2010-11-02 19:42:44)转载标签:土地管理分类:转:土地管理文件及观点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关于_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_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年,国1;2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3(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在3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

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

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12.17•【文号】自然资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

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

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9.30•【文号】国土资发[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关于_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_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地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地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590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8590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

改进完善用地政策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自然资源部和农

改进完善用地政策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自然资源部和农

高端对话THE H丨GH-END DIALOGUE改进完善用地政策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丨焦思颖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

2019年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媒体座谈会,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司长刘明松、农 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潘文博对《通知》出台 的背景、主要考量、支持政策等问题进行了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通知》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和考量?刘明松: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原国土资源部会同原农业部先后两次制定下发设施农业用地文件,在用地地类划分、用地规模、用地管理方式、服务监管等方面明确支持政策,有力促进了设施农业发展。

近 年来,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农 业新的生产经营方式不断涌现,规模经营水平和生态环境要求不断提高,用地出现新情况新需求,面临新形势新要求。

设施生产中栽培的作物种类和种植方式日益多样化,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对生产前端的农资农具存放、生产过程中的先进技术应用和智能化管理、生产后端的产品晾晒烘干和分拣包装等设施用050改进完善用地政第促逬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地提出新的需求。

随着家庭农场、养殖小区等农业生产模式的兴起和推广,畜禽养殖的规模化比例不断提高,对养殖生产、环保及粪污处置等设施用地提出了新的需求,有的养殖企业建设多层建筑进行生猪生产,原有政策对此没有涉及。

四川、云南等山区省份丘陵多、土地零散、耕地插花现象突出,规模化养殖设施选址完全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有困难。

这些问题反映出原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完善。

此外,从前一时期“大棚房”问題专项清理整治看,也有不少地方存在以设施农业为名实质改变土地性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与农业生产无关设施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策有漏洞、监管有欠缺,有的政策规定需要体现差别化要求。

天津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天津政报》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正>津国土房规[2009]2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发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
津市土地管理条
【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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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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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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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一 些 问题 , 比如 ,各 地 有 关部 门对 设 施 农业 一般 不 立 项 ,承 包 土 地 流 转 中 转 入 接 与 村 里 协 商 ,相 关 管 理 部 门很 少 介 入 用 地 管 理 :按 规 定 应 实行 用地 审批 的 , 也
按 规 定 操 作 ,导 致 设 施 农 用 地 实 际 处 于 自发 状 态 ,借 设 施 农 业 名 义违 法 占地 用 地 募
理 ,坚持 农地农用 。依 据 《 土地 利用现
状分类 》,设施农用地 与耕地 、园地 、
草 地 等 并 列 ,均 属 于 农 用 地 。 按 照 此 分
制 规 模 ,省 级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会 同 农 业 部 门制 定 具体 用 地 标准 。
第 四 , 设 施 农 用 地 由 县 级 政 府 审
擅 自进行 非农建设 ,违法扩 大建设用地
规模 。 记 者 :在 完善 管 理 上 , 《 知 》 中 通
提 出 了哪 些改进 的政 策措 施 呢 ?
负 责 人 :完 善 管 理 的 具 体 政 策 措 施 上 ,有 以 下几 点 需要 说 明 的 : 第 一 ,设 施 农 用 地 全 部 按 农 用 地 管
Not 2 0 L 0 01 AND & RE OURCE S S
政 策 法规 ~ … 一
从 兴 建 农 业 设 施 目的 是 促 进 农 业 生 产 发
展 的 实 际 情 况 出发 , 将 农 业 设 施 区 别 于 其 他 非农 建 设 项 目, 有 针 对 性 制 定 适 度 灵 活 的用 地 政 策 , 持 设 施 农 业 发 展 ; 支 同 时 ,严 格 防 止 以 发 展 设 施 农 业 为 名 ,
频 发 , 农 民土 地权 益 时常 受 到 损害 。 造 成 这 些 问 题 的 主 要 原 因 ,一 是 I a- 永 久 农 业 设 施 缺 少具 体 的划 分 界 限 ,斥 11  ̄, 与 管 理 时 难 以 掌 握 ;二 是 由于 设 施 用 地 不 同 于 独 立 的 非农 建 设 项 目用 地 ,难 以预 先
类 ,划 分 标准 有 差 异 ,有 的 按 临 时 设 施 或 永 久 设 施 划 分 ,有 的按 地 表 是 否 固化 划 二 是 对 附 属 设 施 部 分 的 用 地 进 行 规 模 控 制 ,附 属 设 施 内涵 不 ~ ,规 模 控 制 标 准 也
差 别 。 三 是 设 定 的 用 地 管 理 程 序 基 本 一 致 。 不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手 续 的 ,签 订 复 议 ,县级 备案 ,不 作 为 耕地 减 少 考核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手 续 的 , 实行 耕 地 占补 平 稹 四是 如 何 办理 农用 地 转用 审 批 手续 ,用地 如何 符 合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计 划 ,各 ± t
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完善用地管 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负责人就 ( ( 关于完善设施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记者问 )
古 效 业 设 农 是 业 代 发 方 。 0 2日 国 资 部 士 农 、 施 业 农 现 化 展的 向 1, 5 , 土 源 耕 I  ̄ 同 护 有 负 人 土资 部、 业 联 发 司 关 责 就国 源 农 部 合 布的《 于完 设 农 ± 关 善 施 用1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台的背景、总体思路及具体政 策措施等 ,回答 了记者的提 问
记 者 :首 先 ,请 您 介 绍 一 下 ,我 国设施 农 用地 管 理 的现 状 是 什 么?
负 责 人 一国 土 资 源 部 建 部 以 来 ,就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用 地 管 理 先 后 制 定 了一 系歹
用 审 批 手续 , 占用 耕 地 的须 占补平 衡 。
目前 ,天 津 、 上 海 、浙 江 、 成 都 等 地 出 台 了设 施 农 用地 管理 办 法 及用 地 标 准 ,
些 做 法 有 如 下 特 点 :一 是 将 设 施 农 用 地 区 分 为办 理 和 不 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审 批 手
土地 利 用 总体 规 划 ,用地 实际 难 以报 批 。 记 者 :针 对 上 述 问题 , 《 通知 》 完善 管 理 的 总体 思 路 是 什 么? 负 责 人 :高 效 农 业 、 设 施 农 业 是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的 方 向。 支 持 设 施 农 业 发 展 ,考
于 提 高农 业 生产 效 率 ,有 利于 农 民增 产增 收 。完 善 设 施 农用 地 管 理 总 的指 导 思 想 是
策 ,明确 了管 理 的基 本 思 路 ,即设 施 农 用 地 以建 造 临 时或 两 类 :属 J d ( 筑 物 的 ,按 农 用 地 管理 ,不 需办 理 农 用 地 转 用 审 批手 续 ,但 要 l , 构)  ̄a建 '-
订 复 垦协 议 ,县 级 备 案 ;属于 永 久 建 ( ) 物 的 ,按 照 建 设 用 地 管理 ,须 办 理 农 用士 构筑 f
扩 大 设 施 用 地 规 模 ;不 得 改 变 直 接 从 事 或 服 务 于 农 业 生 产 的 设 施 性质 ,禁 止 擅 自将设 施 用于 其 他 经 营。
设 施 农 用 地 由 国 土 、 农 业 部 门 共 同
类原则 ,设施农用地 中无论是 直接用于
农 业 生 产 的 生 产 设 施 用 地 还 是 其 他 附属
有 具 体 规定 。 记 者 :在 设施 农 用地 管理 方 面 , 目前存 在 哪 些 问题 ? 负责 人 随 着 农业 现 代 化 进 程 加 快 ,传 统 农 业 向 现 代 农 业 转 变 ,农 村 土地 流
快 ,农 业 规 模 化 经 营扩 大 ,新 建 农 业 设 施 越 来 越 多 ,占地 量 也越 来 越 大 。 目前 ,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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