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新型”检察院的六项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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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一、基本概念1.1 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高效进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1.2 公诉、抗诉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的主要职能包括公诉和抗诉,即对犯罪案件进行起诉和抗诉;另外,检察机关还行使检察监督权,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1.3 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检察机关。

各级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领导下的各级检察院依法互相监督。

1.4 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利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对犯罪案件的检察职能,具有执法权和监督权,并负有保守法律秘密的义务。

1.5 公诉人的职责和权利公诉人是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起诉的执法人员,负责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并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二、刑事立案和侦查阶段2.1 立案条件和程序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追诉、有充分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情形等。

立案程序包括接报、审查、决定立案、发出立案通知书等。

2.2 侦查程序和手段刑事侦查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调查活动,包括侦查活动的程序、侦查地点、侦查手段等。

侦查手段包括搜索、搜查、抓捕、视听、检查、侦验等。

2.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证据的形式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

对证据的保全要求克服丢失、损坏、篡改、谎报等情形。

2.4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辩护权、取保候审权等。

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必须严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诉阶段3.1 起诉条件和程序刑事案件起诉条件包括证据确实、犯罪构成、刑法定罪、法定量刑和诉讼时效等。

起诉程序包括起诉决定的发出、起诉书的书写、前置审查、申请变更控告、保留起诉权、检察建议等。

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十个理念

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十个理念

28新视点·专家视点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十个理念文/王水明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面临诸多机遇和挑战。

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审时度势、更新理念、转变观念,努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以“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作为总要求,为解决重刑轻民问题要求各项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明确“四大检察”的履职目标分别是“做优、做强、做实、做好”。

其中,做强民事检察是新时代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责使命,更是新时代推进民事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

理念新则天地宽。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更是引领检察工作的思想和灵魂。

只有理念对了,方向正了,检察工作才能由“好”向“更好”迈进。

在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新时代征程中,理念变更无疑是第一位的。

面对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新目标,如何答好这一破题之作,笔者根据张军检察长的系列讲话、民事检察实践,梳理出十大监督理念,以此作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理论基础。

做强民事检察之本质理念:监督层面的理念服务大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司法工作要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要求找准司法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着力点,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因此,服务大局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更是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

检察机关只有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大局,才能进一步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民事检察工作自身科学发展。

如何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笔者的经验是,可以从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计划中去寻找,哪些工作是民事检察职能可以融入、可以作为的,这些工作就是服务大局工作的载体。

比如,一些地方正在大力进行诚信社会体系建设,那么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正好契合这一工作目标,开展好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无疑助力了诚信社会建设。

精准监督。

如果说服务大局代表了民事检察监督的广度,那么,精准监督就意味着民事检察监督的深度,即民事检察监督需要厚植精准度。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

检察制度纲要【实用版3篇】篇1 目录1.检察制度的概述2.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3.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4.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5.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6.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篇1正文【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法律监督机构,负责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

检察制度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检察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逐渐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确立。

我国检察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历经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等历史时期,最终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制度的基本原则】检察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稳定;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保障公民权益;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检察制度的组织结构】我国检察制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检察机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领导全国检察工作。

地方检察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等地方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检察制度的职能与任务】检察制度的主要职能与任务包括:对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公民的违法行为进行检察和监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羁押;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等。

【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制度面临着一系列改革与发展任务。

主要包括:完善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保障人权;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水平等。

篇2 目录一、检察制度的概述二、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三、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四、我国检察制度的功能与作用五、检察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篇2正文一、检察制度的概述检察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专门负责监督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法律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

中国的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特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案。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及其他具体工作机构。

1、检察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检察院工作要点

检察院工作要点

检察院工作要点1.引言1.1 概述在检察院的工作中,概述是指对检察院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概括和简要介绍。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概述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检察院是我国的国家机关,拥有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作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权的机关,检察院负有服务于人民、为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职责。

其次,检察院的工作涵盖广泛,包括依法监督和检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检察院在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领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检察院的工作内容包括依法办理刑事案件,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财政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保障社会治安的安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宁。

此外,检察院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方面进行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

总之,作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监督部门,检察院在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的进步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通过履行职能和责任,检察院努力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参考如下:2.正文:2.1 第一个要点在检察院工作中,第一个要点是加强案件审查与监督。

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案件审查与监督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这一要点中,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加强对案件立案、侦查取证、审查起诉等工作的监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办案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其次,加强对案件的跟踪和监督。

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关键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平中学政治:人民检察院

建平中学政治:人民检察院

侦查的强制措施
一、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采取的强令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 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四、拘留 拘留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 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五、逮捕 逮捕是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 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办案程序
一、受案
二、初查
三、立案
侦查措施
侦查措施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 了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 规定进行各种专门调查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 7.鉴定 8.辨认 9.通缉 10.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职能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 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 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 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 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9.09•【文号】•【施行日期】2024.09.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文化正文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

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创造、发展和形成的,体现检察职业特点的精神内核、品质特征、规则制度、行为方式、媒介载体等精神成果和物质成果的总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人员共有的精神家园。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把建设检察文化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和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统筹落实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服务文化强国建设和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文化建设的“双重责任”,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大力弘扬“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新时代检察精神,着力推进文化润检、文化强检,为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党的文化领导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固本培元、守正创新;坚持检察人员主体地位。

二、坚持和加强党对检察文化工作的全面领导(一)持续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

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在真学真信真用、深化内化转化上下功夫。

深刻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显著优势、鲜明特色,增强理论研究宣传吸引力实效性,推动检察人员进一步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自信。

能动司法检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能动司法检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法治在线法律论坛能动司法检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文/陈雄 林道智 文继敏能动司法检察是检察权的应有之义。

检察权的底层逻辑和运行规律,要求在新时代,检察机关须能动作为,通过相关检察政策的及时动态调整,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内涵更丰富、形式更多样的现实需求,积极融入并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大潮,因应时代之变。

内涵和意义能动,就是自觉、积极、主动;相反就是被动、消极、机械。

最高检党组反复强调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就是对能动司法检察的高度概括。

所谓政治自觉,就是自觉按党章办、按党中央要求办,自觉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创造性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以务实行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法治自觉,就是把宪法法律规定、党和国家的司法政策,紧密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抓实抓好,把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落实在司法办案中;检察自觉,就是按照检察职能定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切实履行好“四大检察”职能,以扎实的检察履职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的背景下,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及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能动司法检察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一理念是检察机关时代使命、职能定位和司法实践需求的统一,是对既有司法检察理念的深化。

从整体层面上看,能动司法检察是能动司法框架下的检察创新,是引领司法检察理念适时而变、以变应变、以变促进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并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思路,是新时代新阶段深化检察改革、办好检察案件、用好检察职能、建好检察队伍的思想方法。

从个体层面上看,能动司法检察意味着检察官不能消极、被动地“坐堂办案”,而是要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积极主动开展司法检察工作,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国情民意,将政策、法律、情理有机融合于办案过程,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更好地服务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更好地维护法律正义与司法公正。

刍论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特征与构建

刍论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特征与构建

刍论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特征与构建摘要正如和谐社会一样,和谐机关的概念也有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需要我们从实际状况出发,去归纳、抽象和总结。

本文结合从事检察工作的实际感受,分析了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特征与构建。

关键词和谐检察机关规范细节思想教育作者简介:孙兵,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一、和谐检察机关的内涵和特征(一)和谐概念的内涵和谐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解释为“配合得适当和匀称”。

要正确、全面地把握这一含义,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和谐是对发生关系的事物之间关系状态的描述,是用来表述关系特征的词汇。

这种状态的基本特征就是“适当和匀称”。

2.具有和谐关系的事物是性质不同的事物,是存在差别甚至差别明显的事物。

如《论语》有云:“君子和而不同”,《周礼·调人》有云:“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这都表明,从“和谐”这一词语被创制的本意来说,被“和谐”的事物本是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的。

3.和谐是一种价值评断,是相对于某种标准或者某一目的和任务得出的判断,因而具有相对性;也只有相对于某一目的或任务而言,才有所谓事物之间的配合。

比如对道家来说,小国寡民、无为而治就是和谐,而对法家、儒家来说,天下一统、励精图治才是和谐。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代,坚持阶级斗争是和谐的,在社会主义建设时代,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则是和谐的。

(二)和谐机关的衡量标准和谐机关从本质上讲,应该是指那些内部要素之间的配合模式十分有利于其公共职能的实现,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机关。

因为任何一个机关都是为了履行某种公共职能而存在的,最大程度地履行好本职,是任何一个机关最根本的价值和任务,所以一个机关的内部关系是否和谐,首先应该以能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作为评断标准。

另一方面,由于机关也是社会的构成元件,而社会的整体和谐终究还是要落实和体现到每个构成元件的和谐上来,所以机关的和谐还要通过其与和谐社会的契合程度来评断。

换言之,对机关和谐与否的衡量依据可以简单概括为“两个有利于”,这是由于机关与社会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两个层面或者说两种不同意义的基本联系。

2015佛山事业单位公基指导: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

2015佛山事业单位公基指导: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

佛山中公教育
2015佛山事业单位公基指导: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如军事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主要包括:(1)独立原则;(2)方便原则;(3)协作原则;(4)平等原则。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1)立案侦查;(2)批准逮捕;(3)提起公诉;(4)侦查监督;(5)审判监督;(6)执行监督。

【例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

A.审判机关
B.公安机关
C.税务机关
D.工商行政机关
【解析】B。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内涵

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内涵

坚守 的问题 .包 括 人权 保 障与 公 民权 利保 障 的问题 。随 着依 法 治 国不 断推 进 .有些 问题 引起 我们 的反 思 例 如 专项 运 动 的时 候 .有 时 运 动 执 法 .刑法 底 线 的坚 守 可 能 就 不 这 么严 格 了 .程序 底 线 的坚 守 也 不 这 么严 格 .怎 么 来发 挥 检察 机 关 的坚 守法 律底 线 的功 能 也值得 思 考 。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背景下的检察权运行
责任编辑 :韩彬
I中囡趋黼 l 15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文 章 .来 强 化 法 律 监 督 。这 是 我 们 要 研 究 的 问题 ,包 括 刑 事 抗 诉 功 能 的发 挥 .民事 行 政诉 讼 的抗 诉 权 和 起 诉 权 的行 使 .现 在 检 察 院各 个 方 面 也 提 出 了 一些 新 的 理 念 和新 的办案方式 例如过去讲 民事只讲抗诉权的行 使 .就是对 于生效裁判的监督 。但是现在从立 案到诉 讼 程 序 推 进 到 审 判 指 挥 .到 结 果 的监 督 .再 到 执 行 的 监 督 .将 全 程 监督 延 伸 诉 权 功 能 还 有 在 刑 事 抗 诉 方 面 .法 律 监 督 是 对 不 立 案 的 监 督 .有 些 检 察 机 关 还 是 提 出 了好 的 做 法 、好 的想 法 、好 的经 验 、好 的 思 路 。面 对 想 立 就 立 .或 者 随 意 撤 案 的 问 题 ,这 块 是 很 大 的 盲 区 .要 认 真思 考 怎么 发 挥 监 督 的功 能 。
督 ,深化法律监督新 内涵 ,努力拥抱新 时代 、开启颓征 案 件要有 政治智 慧 、法律智 慧 .着重讲 效果 要领会
任 何 一 项 有 蓬 勃 生 命 力 的法 律 制 度 必 然 具 有 与

检察建议十六字

检察建议十六字

检察建议十六字摘要:一、引言二、检察建议的定义和作用三、十六字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四、实施十六字检察建议的意义五、我国检察机关在实施十六字检察建议方面的实践六、结语正文:一、引言检察建议是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检察建议工作的新模式,提出了“十六字”检察建议,旨在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二、检察建议的定义和作用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执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意见。

检察建议旨在促进有关单位自我纠错、自我完善,及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三、十六字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十六字检察建议包括:“准确、合法、及时、制约、公正、透明”。

具体而言:1.准确:检察建议应准确反映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避免提出与案件无关的意见。

2.合法:检察建议应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建议内容合法、合规。

3.及时:检察建议应及时提出,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4.制约:检察建议应强化对被建议单位的监督制约,推动其依法履行职责。

5.公正:检察建议应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公平正义得到体现。

6.透明:检察建议应注重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十六字检察建议的意义实施十六字检察建议有利于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同时,也有助于推动被建议单位改进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形成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五、我国检察机关在实施十六字检察建议方面的实践我国检察机关在实施十六字检察建议方面,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各级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时,注重把握“十六字”原则,确保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协作,推动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六、结语十六字检察建议为我国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有利于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修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修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修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2.2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修改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 2019年2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为适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建议的新功能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并于今天正式发布。

下面我就有关情况作个简要介绍:一、《规定》修改的背景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规范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适用范围不清。

对检察建议、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意见三种法律监督方式界定不够清晰明确,混用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制发和管理不规范。

一些地方检察建议的制发主体、文书编号不统一,文书格式、审批程序不规范,内部管理较为混乱。

三是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

一些检察建议对监督问题缺乏深入调研论证,提出的建议内容空泛,对策措施缺乏针对性、可行性。

有的片面追求制发数量,忽略检察建议质量,影响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实效性。

四是监督实效不够理想。

一些检察建议发出后,对被建议单位的落实情况怠于了解和督促,导致检察建议的回复和采纳情况不理想。

同时,原试行规定对检察建议适用范围、内容、制发程序等规定较为粗疏,无法满足新时代检察建议工作实践的需要,亟需根据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全面修改。

工作心得:新型检察院思考体会

工作心得:新型检察院思考体会

工作心得:新型检察院思考体会在X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X检察长发出了建设新型检察院的号召,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以建设新型检察院为目标,做到“四个适应”。

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能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好经济,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适应法治建设需要,在法治精神、人权意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检察改革进程、执法公信力等方面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同频共振,有效促进各项事业的法治化;适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反对腐败等方面的强烈期盼,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检察事业全面发展进步要求,在各方面建设上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持续深入发展、全面协调发展、合理规范发展。

新型,即新的类型。

其近义词为新式,反义词为老式。

新型检察院究竟新在哪里?X检察长归结为“八个新”。

一是发展思路有新突破,科学检察发展理念进一步牢固树立;二是工作格局有新构建,“三个体系”的发展布局更加健全更加完善;三是执法模式有新转变,执法办案转型发展、诉讼监督工作“四化”取得明显成效;四是队伍素质有新提升,干警政治素质、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纪律作风等得到全面加强和改进;五是组织体系有新完善,机构设置更加科学,检察职能配置更加优化,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六是管理水平有新提高,执法管理、队伍管理、政务管理、后勤管理机制健全、高效有序;七是检务保障有新改善,努力实现经费保障充足、设施功能完善、业务装备精良、科技应用领先;八是精神风貌有新变化,干警竞进提质、热情饱满,班子团结统一、战斗力强,队伍生机勃发、活力焕发,在整个检察院形成求真务实、改革创新、奋发有为、风清气正的正能量。

对于“八个新”的具体解读,笔者拙见如下:1.发展思路有新突破。

思路决定出路,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全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每个检察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检察业务知识要点

检察业务知识要点

检察业务知识要点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性和权威性;2、专门性;3、规范性、合法性;4、强制性。

监督的对象:1、对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2、对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的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和利用职权违反法律,破坏法制的犯罪行为行使检察权;任务:1、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同意,维护人民民主转正制度;2、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社会主义国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何人所有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3、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4、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职权:1、对于叛国家、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原则: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2、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原则;3、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5、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检务工作公开原则)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

立案条件:1、事实条件,即认为有犯罪事实;2、法律条件,是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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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型”检察院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

所谓“新型”就是现代的,是与“传统型”相比较而言所要具备的新理念、新内容、新内涵。

笔者从“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人本型”、“创新型”和“效能型”等六个方面予以归纳或诠释这些新理念、新内容、新内涵。

一、“服务型”检察院“服务型”检察院与“传统型”检察院所讲“服务”相比,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功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实现检察民主,更加注重体现群众本位。

强调建设“服务型”检察院源于有力回应群众诉求的时代和形势发展需要。

(一)“服务型”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功能纵观我国检察院建设发展的历史轨迹,检察机关功能正体现了向司法功能的回归,[1]“服务型”以检察司法职能为重心,重视保障人权,注重程序正义,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公平正义。

而“传统型”忽视保障人权,忽视程序正义,强调阶级专政,弱化甚至取消法律监督。

(二)“服务型”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在“传统型”时代,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是以阶级斗争为纲,以保障革命政权安全为目的;后来又片面强调经济社会发展,忽视发展过程中对民生的保障和改善。

“服务型”时代,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开始觉醒,更加在意公共权力是否增添了自身的社会福祉,自身是否享受到了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红利。

所以,“服务型”比“传统型”更加重视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服务型”更加注重实行检察民主“服务型”是讲检察民主的“服务”,重视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重视通过合作、协商行使检察权力,重视检察工作对人民群众诉求的回应性。

而“传统型”的服务,比较忽视检察民主,人民群众参与检察工作不足,难以形成良性检民互动,检察工作对人群众诉求回应不力。

所以,“服务型”和“传统型”在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判断上是一致的,但“服务型”在服务人民群众、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效果上更好。

(四)“服务型”更加注重体现群众本位从检民关系上关系上看,“服务型”和“传统型”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价值判断上是一致的,但“服务型”体现群众本位,“传统型”体现“官本位”或“检察本位”。

“本位”不同,决定了人民群众所能获得检察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不同。

在群众本位下,检察机关会更多站在便民利民的立场上,而在检察本位下,检察机关更多站在方便检察权力运行的立场上,谋划检察工作、行使检察权力和提供检察服务。

二、“责任型”检察院“责任型”检察院与“传统型”检察院所讲“责任”相比,丰富完善了责任体系,转变了责任机制,更加注重检察伦理责任,更加注重建立责任控制机制。

强调建设“责任型”检察院,源于时代和形势的发展而对行使检察权力所须承担责任的强化。

(一)“责任型”的责任体系更加丰富充实“责任型”较之“传统型”责任体系的抽象笼统而言更加丰富充实,主要区分三类:1.政治责任。

即强调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要对人民负责,要对党和国家负责,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必须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同级党委汇报工作。

2.岗位责任。

即强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

违反岗位责任将会导致检察权力运行失范和检令梗阻。

3.职业伦理责任。

即表现为检察活动的伦理性,强调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违反伦理责任将会受到职业惩戒。

(二)“责任型”转变了责任机制“责任型”和“传统型”都讲责任,但却在责任机制上截然不同。

“传统型”的责任机制欠缺个人伦理责任,承担的政治责任不足,[2]岗位责任不足,[3]并且政治责任与岗位责任相分离使得传统检察责任制实际上是比较脆弱的。

但“责任型”的责任机制在这些方面都有所改进,比如,“责任型”的责任机制强调责任与信念相结合,建立检察人员的伦理责任;要求建立检察人员与人民群众直接互动的责任关系,实行绩效考核以强化岗位责任,并且要求增强政治责任与岗位责任的联系性使得即使是普通检察人员在岗位上只要履职不当就要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三)“责任型”检察院更加注重检察职业伦理责任法律在赋予责任上的局限性在于其对履行检察职能主要是从程序意义上的责任作出规定,而对于积极意义上的责任(理想信念层面)无法作出规定。

所以,法律只能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做出程序意义上的约束,只能确保依法办案,而不能对检察人员履行理想信念层面的义务(诸如:化解社会矛盾、贯彻群众路线、增强亲和力等)作出约束。

“传统型”检察院只强调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而对履行后一层面的义务有所忽视,所以,“传统型”检察院往往是单纯地依法办案、就案办案。

与此不同,“责任型”检察院既强调全面履行检察职能,还强调用检察伦理责任来约束检察人员履行后一个层面的义务。

(四)“责任型”检察院更加注重建立责任控制机制责任控制机制是实现责任的重要保障。

“传统型”和“责任型”虽然都讲责任控制,但前者存在明显不足,比如责任控制合力不足,权利制约不足,检察权内部分割不科学,有的制衡有余而相互掣肘,有的配合有余而缺乏制衡,责任追究不到位,使监督制约缺乏权威性和恫吓力。

而“责任型”检察院则特别注重构筑全面的检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控制网络,并使其充分发挥效能,对于“传统型”责任控制机制存在的上述不足都有所改进,比如,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实施流程管理,实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和办案终身责任制,等等。

三、“法治型”检察院“法治型”检察院与“传统型”检察院讲“法治”相比,更加注重弘扬法治精神,更加注重践行法治理念,更加注重检察权力运行的合法规范性,更加注重对检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强调建设“法治型”检察院源于依法治国的概念推演,源于检察机关是推动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力量。

(一)“法治型”检察院更加注重弘扬法治精神“传统型”只看到了检察工作的工具性价值。

然而,当下中国的法治进程实际上就是一种由国家推进的、自上而下的法治路径。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在这一法治化进程中承担表率作用,所以其更加重视在弘扬法治精神上的独立价值。

(二)“法治型”检察院更加注重践行法治理念“传统型”只关注到了检察权力的依法运行,但践行法治理念不足,导致自我约束不足,以权利制约检察权力的外部约束不够。

然而,“法治型”检察院更加重视践行法治理念。

依法行使检察权力是“法治型”检察院的外部形态与运作形态;而法治理念是“法治型”检察院的内在精神和价值取向。

(三)“法治型”检察院更加注重检察权力运行的合法规范性“传统型”在检察权力运行中忽视程序正义。

然而随着权力运行程序和规范受到重视,“法治型”检察院更加关注权力运行过程的合法规范性。

(四)“法治型”检察院更加重视对检察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传统型”检察院虽然也讲对检察权力的监督制约,但其科学性和有效性不足。

“法治型”检察院立足增加对检察权力监督制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设置专门的案件管理中心,实施办案流程管理,重新整合检察职能,推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推行执法办案终身负责等方面做出多方努力。

四、“创新型”检察院“创新型”检察院与“传统型”检察院讲“创新”相比,更加注重以检察发展理念创新为统揽,以检察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以检察工作创新为根基,体现了由检察工作创新到检察体制机制创新再到检察发展理念创新的演变。

[4]强调建设“创新型”检察院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创新型”检察院更加注重以检察发展理念创新为统揽理念是制度的依据和支撑。

有什么样的检察发展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检察体制机制和检察工作。

“创新型”较之“传统型”首先在检察发展理念上有创新。

纵观新中国检察院建设的发展历程,检察发展理念经历了由阶级专政、弱化监督、打击犯罪、实质正义等理念向公平正义、强化监督、保障人权、程序正义等理念的转变和创新。

这一检察发展理念的转变和创新,直接反映为检察体制机制和检察工作的创新,比如,近年来,广泛建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等等。

(二)“创新型”检察院更加注重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征程中,存在着一些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

“创新型”检察院较之“传统型”更加注重并有勇气突破这些体制性、机制性障碍。

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创新型”检察院主要就是要致力于推动上级院部署的体制性、机制性改革落实。

(三)“创新型”检察院更加注重以检察工作创新为根基“创新型”检察院较之“传统型”更加注重发挥检察工作创新对检察发展理念创新和检察体制机制创新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注重以工作创新贯彻落实检察发展理念和检察体制机制改革。

五、“人本型”检察院“人本型”检察院在检察管理中更加注重使用“人本化”的管理方式,更加体现检察人员的主体性和目的性。

而“传统型”检察院虽然也关注关爱干警的利益,但是将检察干警当做检察工作的客体、工具和手段来对待。

强调建设“人本型”检察院源自“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检察管理领域中的运用。

(一)“人本型”检察院更加注重检察队伍管理的人本化“人本型”检察院实行“人本化”的队伍管理模式,关注干警的个人发展,所以在管理方法上注重素能培养,注重积极搭建平台,鼓励干事创业,实现干警个体价值与检察机关整体价值的统一。

而“传统型”检察院实行“管制化”的队伍管理模式,是以检察工作为本,一切队伍管理都以检察工作为导向,以防止出事为目的,忽视干警的个人发展。

(二)“人本型”检察院更加注重检察业务管理的人本化“人本型”检察院强调以维护干警“职业利益”、减小干警的职业风险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所以,在管理方式上强调尊重办案规律、实施规范化过程控制、对涉案矛盾纠纷化解实施综合调处等等。

而“传统型”检察业务管理不尊重办案规律、片面重视办案数量管理、人为控制办案质量、不重视矛盾调处、不尊重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等等,都给干警的职业利益带来损害危险。

(三)“人本型”检察院更加注重机关事务管理的人本化“传统型”检察机关事务管理无论从理念还是具体管理措施上都体现通过机关事务管理加强对干警办公办案的控制,造成的结果是“前勤围绕后勤转”。

“人本型”检察事务管理要求通过机关事务管理为干警办公办案提供各种服务,是“机关后勤围绕前勤转”。

另一方面,“人本型”检察事务管理偏重客观管理,讲究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区别于“传统型”检察事务管理偏重主观性,客观性不足。

(四)“人本型”检察院更加注重使用文化管理模式“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和规范化管理模式都是“管制”性质的管理模式,容易扼杀积极性和创新。

“人本型”检察院注重使用文化管理模式,[5]更加突出自觉性、自发性和自律性。

“传统型”检察院虽然有的也重视检察文化建设,但没有真正将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检察管理模式。

六、“效能型”检察院“效能型”检察院与“传统型”检察院关注效益、效率相比,在“效能”内涵上更加科学和丰富,更加关注检察职能的内部整合并且也更加科学,更加关注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更加注重改善检察机关内部的软制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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