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清扫保洁面积(万平方米)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7.29【实施日期】1999.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容貌相关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容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等所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第三条城市容貌建设和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容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注重城市景观设计,城市建设应与城市容貌建设协调发展,保持城市个性和特色。
第五条城市容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区、县(市)以及相关市级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责任人)城市容貌管理的具体目标、职责等,并作为考核其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容貌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的城市容貌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城市容貌的日常管理工作。
临街单位或经营者负责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容貌管理。
第六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支队,负责城市容貌的监察执法工作;区、县(市)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所属的监察队伍,负责本辖区城市容貌的监察执法工作。
第七条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卫生、园林、公用、土地房屋、环保、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电业、邮政、电信、民航、港口、铁路等部门或单位,应按照职责,协同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既表现了城市综合实力,又反映了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一些关于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供您参阅。
关于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施方案范文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环境卫生市场化、社会化进程,全面提高环境卫生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XX〕106号)等文件精神,紧密结合当前我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实际,现提出改革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城市发展要求,建立科学合理、职责明确、调控有力的环卫管理体制,努力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又符合环卫事业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环境卫生质量的要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环卫体制改革坚持“以人为本、优质服务;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层层监督、奖罚分明”的原则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法,通过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达到提高道路清扫保洁质量的目的。
二、改革的基本思路(一)一把扫帚扫到底。
市区44条主次干道道路清扫保洁实行“一把扫帚扫到底”的作业方式,即道路清扫保洁区域内道路两边建筑物至建筑物之间的卫生、道路绿地花坛(不含游园绿地)的日常卫生、果皮箱的保养与清掏等全部由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单位统一作业,变过去一条路几家扫为一家扫。
改变过去责任分工不明确,互相推诿扯皮现象。
(二)强化区域性属地管理。
以市区44条主次干道为框架,划分五个区域,分别由机械化清扫公司和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开发区安排本单位、本辖区的清扫保洁作业。
实行机械化清扫,有利于保证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有利于提升城市品位。
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创建对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都有明确的要求,国家建设部对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也有明确的规定,即要求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20%。
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和统计方法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T
11463
电子测量仪器可靠性试验
GBJ
124
道路工程术语标准
CJJ
37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
65
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JJG
703
光电测距仪检定规程
JJG
100
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检定规程
-1-
3 术语和定义
3.0.1 道路隔离带 isolated area of road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起分隔不同功能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区域。
附录:资料性附录
附录一 测量现场作业记录表 附录二 城市道路清扫面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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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测量现场作业记录表
测量路段:
分
中央
行车道
段
号长 宽
度度
左行车道
长宽 度度
测量方向:
右行车道
长宽 度度
左慢车道
长宽 度度
作业日期:
右慢车道
长宽 度度
左人行道
长宽 度度
右人行道
长宽 度度
单位:米
隔离带 1
长宽 度度
-3-
6.2 电子设备应符合 GB/T 11463《电子测量仪器可靠性试验》执行。 6.3 全站仪应满足 JJG100《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检定规程》要求。 6.4 测距仪应符合 JJG703《光电测距仪检定规程》要求。
7 测量方法
7.1 长度和宽度的确定 7.1.1 道路的总长度应根据道路行车道中心线的长度确定; 7.1.2 道路的分道(如慢车道、人行道)长度应根据分道靠近道路中心线一侧的 长度确定。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长度以道牙线的长度确定。 7.1.3 道路的宽度测量时,所有宽度的测量线均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7.1.4 道路的总宽度应根据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基脚线(或硬路肩外边线)间的 总宽,应包括人行道(两侧)、非机动车道(两侧)、机动车道以及道路分隔设施 的宽度。 7.1.5 分道宽度测量应以分道建(构)筑物边线或标识线中心确定。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会议修正),2010年7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解读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解读重庆市的环境卫生情况已经进行了修改,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需要有希望可以设法到有需要的朋友!市市政委按:《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于2020年——2021年5月1日开始施行。
随着时间的变迁,特别是今年热火朝天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其优点所带来的巨变,使得《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
为此,市市政委社团组织起草了《关于修正〈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部分条款的意见》(渝市政委〔2020年——2021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修改部分关于法规的决定》,针对《条例》作出部分修改,并于2021年7月3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方便公众更好修订的理解修订后才的《条例》,市市政委就政委相关修改条款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市容界定的问题1.原《条例》中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界定较为模糊,长期以来造成责任主体之间互相推诿扯皮,遗留了相当一部分的市容环卫管理空白,从而直接影响了我市市容市貌的整体提升。
因此将《条例》第十一条“(一)城市主、次在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代为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修改为:“(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并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管控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2.由于我市特殊异常情况,内环公路等城市快速路由市政设施管理局具体负责经营管理。
因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增加了“城市快速路”经营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即第十一条“(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经营单位并负责。
”修改为:“(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单位并负责。
”3.自从我市直辖以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倒闭、搬迁、重组,遗留了一大部分无人管理的留存化粪池设施。
清扫保洁规定
重庆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规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市政管委[2000]8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提高清扫保洁作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重庆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提高清扫保洁作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市、区、县(自治县、市)建成城区的道路。
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梯道、便道及城市道路边坡。
第三条本市各区、县(自治县、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责任分工,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承包责任制管理,并逐步实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的社会化、市场化。
第六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实行晨前普扫,白天保洁。
其中城市主、次干道、繁华窗口地区道路实行全天巡回保洁制度。
晨前普扫时间:五月至九月早上6:00时前完成;十月至次年四月早上6:30前完成。
白天保洁时间:8:00时至18:00时;繁华窗口地区延至21:00时。
第七条城市主次干道、繁华窗口地区的道路冲洗(洒)应当做到每天至少1 次,雨后及时冲洗。
第八条城市道路清扫作业逐步实行机械化。
人工清扫,巡回保洁,使用美观小型的作业工具。
第九条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要求:(一)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工作服上岗;(二)每班清扫作业必须清除果皮箱内垃圾;(三)不得将垃圾、泥沙扫入下水道进水篦;(四)清扫保洁作业中不得坐岗,不得擅离作业岗位;(五)清扫保洁作业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六)严格执行上、下班交接制度。
重庆市市容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有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度。
谢家湾街道环境卫生保洁投标书二(技术部分)
目录一投标人承诺函 (7)二赛和物业基本情况介绍 (10)三投标实施方案详细说明 (19)四投标货物与招标货物技术规格差异表 (19)五业绩、信誉证明 (19)六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19)七清洁机构及清洁人员情况 (19)八其它优惠条件 (153)一、投标人承诺函投标人承诺函项目名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环境卫生保洁公开招标项目编号:CQJLP-ZFCG-GK-2011-09-25 日期:2011年11月7日致:重庆市九龙坡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需方名称)很荣幸能参与上述项目的投标。
我代表重庆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人名称),在此作如下承诺:1、完全理解和接受招标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
2、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为闭口价。
即在投标有效期和合同有效期内,该报价固定不变。
3、若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
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现设备质量有问题我方一定尽快修复/重新更换,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贵方可按招标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给予惩罚,我方完全接受。
5、若中标,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2 -九龙坡区文化艺术中心大楼物业管理竞争性谈判投标书二、投标人基本情况介绍1.0 企业简介重庆赛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和物业)系一家具有国家专业化资质之物业服务企业,系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自公司成立以来,导入了香港英式物业管理之先进物业服务理念,以一流的服务质量,在重庆地区树立了良好的声誉。
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专业人才充足,现有国际知名物业企业专家和重庆市知名物业的资深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所有主管以上人员均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单位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均是部队退、转业军人,从事专业物业管理经验5年以上,且均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是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行力强的管理团队。
城市环境卫生各主要工种成本计算公式
城市环境卫生各主要工种成本计算公式一、人工清扫人工清扫保洁道路直接成本公式:一级道路清扫保洁直接成本公式R gs1 = S1÷5500×(G+ C g)式中:R gs1——一级道路清扫保洁年直接成本S1——一级道路清扫面积G——职工年平均工资(包括G p、G jn、G10)C g——每个道路清扫工年平均工具材料费用二级道路清扫保洁直接成本公式R gs2= S2÷6000×(G+ C g)式中:R gs2——二级道路清扫保洁年直接成本S2——二级道路清扫面积三级道路清扫保洁直接成本公式R gs3= S3÷6500×(G+ C g)式中:R gs3——三级道路清扫保洁年直接成本S3——三级道路清扫面积四级道路清扫保洁直接成本公式R gs4= S4÷7000×(G+ C g)式中:R gs4——四级道路清扫保洁年直接成本S4——四级道路清扫面人工清扫道路总直接成本公式:R gs= R gs1+ R gs2+ R gs3+ R gs4或=(G+ C g)×(S1÷5500+ S2÷6000+ S3÷6500+S4÷7000)二、机械化清扫机械化清扫直接成本公式:1、机械化清扫日直接成本公式J gs=L jh×C j+L jh×X c+L jh÷D zr×D y×G r= L jh(C j + X c + D y×G r÷D zr)式中:J gs——机械化清扫道路日直接成本L jh——日机械化清扫道路里程C j——作业车辆清扫道路每公里材料消耗费用X c——作业车辆清扫道路平均每公里修理费(包括保养、日常修理、大修理)D zr——作业车辆清扫道路日工作定额D y——作业车辆作业时定员数G r——作业工人日平均工资2、机械化清扫年直接成本公式:YJ gs = L jh(C j + X c + D y×G r÷D zr)×30×12 或YJ gs = L jh(C j + X c + D y×G r÷D zr)×实际作业天数式中:YJ gs——机械化清扫道路年直接成本三、生活垃圾清运清运(转运)生活垃圾直接成本公式:Z cb=W÷W e×C zx+W÷W e×L×2×C j+W÷W e×L×2×X c+W÷W e÷D zr×D y×G r或= W÷W e×(C zx+2 LC j+2LX c + D y G r÷D zr)式中:Z cb——某种机动车清运(转运)生活垃圾作业日直接成本W——日产生活垃圾量(或日清运量)W e——作业车辆额定载重量C zx——作业车辆装卸一次材料消耗费用L——清运(转运)生活垃圾作业运输距离(或平均运距),简称运距C j——作业车辆清运生活垃圾每公里材料消耗费用(作业车辆为非机动车时C j =0)X c——作业车辆运输生活垃圾平均每公里修理费用(包括保养、日常修理、大修理)D zr——在L运距时作业车辆清运生活垃圾的定额(车次/工日)D y——作业车辆清运生活垃圾作业时的定员数G r——作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此公式只适用于清运生活垃圾的运输机动车(含人工装卸)、非机动车直接成本的计算。
环卫保洁(道路环卫)考核要求
1.4.3机扫车作业时必须规范作业,不得空驶。
1.4.3机扫车作业时空驶的,每车次扣0.1分。
1.4.4机扫车作业时必须喷水压尘,做到无扬尘。
1.4.4机扫车作业时未喷水压尘、作业扬尘的,每车次扣0.1分。
1.4.5机扫车作业时必须开启警示灯。
1.4.5机扫车作业时未开启警示灯的,每车次扣1分。
1.3.2实行人工保洁的区域,要按照合同要求配足保洁人员。
1.3.2在规定保洁时间内,保洁配员不足的,每缺一人扣0.1分。
1.4道路机扫作业
1.4.1道路机械化清扫按路段级别落实清扫保洁作业。
1.4.1没有按规定班次完成作业的,每班次扣1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加倍扣分。
1.4.2道路机扫作业应实行全路段清扫。
1.6.3作业时偷懒、睡觉、聊天或进行其它与作业无关的闲杂行为的,每人次扣0.1分。
1.7人工作业要求
1.7.1作业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培训和从业能力认定,持证上岗。
1.7.1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一般人员每人次扣0.1分,驾驶员的每人次扣1分。
1.7.2人工清扫保洁作业时,必须全面清扫人工保洁区域,不得漏扫。
1.4.8路面存在有沙带积土现象的,每次(处)扣0.5分。
1.4.9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规范作业。
1.4.9驾驶员有不文明驾驶行为遭投诉的,每宗扣0.5分。
1.4.10机扫车应到指定地点卸车,不得随意倾倒。
1.4.10随意乱倾倒的每车次扣1分。
1.5环卫作业车辆
1.5.1环卫作业车辆必须保持外观干净整洁,无垃圾、污垢、积尘等。
环卫保洁(道路环卫)考核要求
检查项目
考核要求
道路保洁路面清扫保洁标准
道路保洁路面清扫保洁标准1、路面清扫质量好、不漏扫、不花扫;2、道路路面果皮、烟蒂等杂物在每500㎡范围内不得多于8件;3、道路两旁尤其绿化带、树池周围无堆积杂物、塑料袋、杂草等暴露垃圾;4、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做到无暴露垃圾;无迹垢;无乱涂写、乱张贴现象;小广告要及时清除或喷漆覆盖。
5、路面雨水井、排水沟没有垃圾堵塞现象;6、路面道牙无明显青苔、杂草、污泥。
7、垃圾桶和果皮箱的清洗道路垃圾桶和果皮箱每天清洗一次,果皮箱必须要套胶袋,其内装垃圾每天清理两次以上,确保垃圾桶和果皮箱不满溢。
8、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冲洗。
机动车道每周冲洗一次;运土车辆造成的道路污染要及时组织冲洗。
人行道每月清洗一次,达到基本见本色。
人行道渣土和杂物要及时组织清理。
9、果皮箱、垃圾桶。
外观整洁、无污垢,箱、桶内的垃圾日产日清,无积压、溢满,禁止环卫工人在果皮箱、垃圾桶、垃圾收集站(点)内翻捡废品。
禁止用箩筐或编织袋装垃圾。
道路果皮箱、垃圾桶完好率不低于98%,如发现果皮箱、垃圾桶损坏或被盗情况,应立即报告。
10、道路冲洗、洒水要求:冲洗、洒水车辆作业时要文明驾驶和文明作业,遵守交通规则,避开交通高峰时段,限速20公里/小时以内,并应亮警示灯、鸣报警号;机动车道每两天冲洗一次,人行道每周冲洗一次,道路污染要及时清理冲洗,做到路面见本色,无污迹、泥沙和污水积存,雨水口不堵塞。
11、清扫人员倾倒垃圾时必须全部到入垃圾站、点内,不得发生将垃圾扫入(倒入)雨水井内、排水沟、河堤、绿地、绿化带等地方的现象。
12、文明作业、统一着装,作业时必须穿反光安全服装。
13、保持扫把、铁铲等工具清洁,作业后及时清洗,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垃圾车要整洁完好,无破损、锈迹。
14、保证做到在普扫时,对路面、人行道、路牙石、下水道口、树池进行全面清扫,做到“六无六净两不准”(六无: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人畜粪便、无垃圾;六净:路面净、果皮箱净、下水道口净、道边石牙净、绿化带及树根周围净;两不准:不准向绿化带沟、河塘、绿地倾倒垃圾杂物,不准向雨水井内清扫积土杂物)。
清扫街道实践活动方案(三篇)
清扫街道实践活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建立科学的环卫管理体制,全面增强环卫作业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实现环卫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研究,并报请主管局同意,决定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环卫作业实行承包。
为稳步推进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____为指导,以《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等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加快环卫作业市场化步伐,通过实行内部公开承包,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取作风优良、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有实际经验的工作人员承包,逐步建立低成本、高质量的运作机制,进一步提升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服务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管干分离、重在监管的原则。
以现有环卫管辖范围分六个片区承包,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承担环卫作业任务,变“以费养人”为“以费养事”。
(二)坚持先行试点、分步推进的原则。
本着“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目标要求,有序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场面。
(三)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规范的原则。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做到依法、透明、规范。
(四)坚持择优选取、适当竞争的原则。
注意避免片面追求低价位带来的恶性竞争,以管理技术、管理手段和管理经验为重点,合理低价为原则,择优选取责任心强、信誉好、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承包道路环卫作业权。
三、承包范围(一)官园片区。
现有道路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机扫面积),具体道路见附表。
(二)春台片区。
现有道路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机扫面积),具体道路见附表。
(三)凤凰片区。
现有道路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机扫面积),具体道路见附表。
(四)袁山片区。
现有道路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含机扫面积),具体道路见附表。
(五)鼓楼片区。
现有道路总面积为:____平方米,具体道路见附表。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3.28【实施日期】1998.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建设卫生、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市区、郊区、县(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义务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市和区、县(市)、街道(建制镇)三级管理。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
负责贯彻执行城市环境隆重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和人才培训,对重点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对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区、县(市)建委(局)是本行政辖区城市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巷路、居民住宅区、背街小巷及楼院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察执法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所需事业经费按任务量核定。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管理条例》全⽂《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管理条例》全⽂ 第三⼗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的户外⼴告设置规划,报市⼈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治县)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治县)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告设置规划,报同级⼈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
户外⼴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
第三⼗五条 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
由此给被许可⼈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六条 户外⼴告应保持安全完好,⽆破损、污迹和严重褪⾊;霓虹灯、电⼦显⽰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告应保持显⽰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五⽇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使⽤,拒不停⽌使⽤的,处以每⽇五⼗元罚款。
第三⼗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污损、⽆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利⽤充⽓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并到市容环境卫⽣主管部门备案。
利⽤充⽓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告经营者应保持充⽓式装置的整洁美观,⽆破损残缺。
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九条 禁⽌在树⽊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
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主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要求与质量标准-2012版
重庆市主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要求与质量标准一、主干道作业要求及质量标准(一)清洗保洁作业要求1.每天应在晨前普扫一次,夏秋季应于6:00前,冬春季应于6:30前结束。
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增加频次。
车行道、桥梁和车行隧道应实行全面机扫。
2.保洁时间应为6:30至22:00,采取巡回保洁方式捡拾路面和绿带内的垃圾,及时清理果皮箱,每天擦拭果皮箱和人行护栏1次。
3.遇重大活动和节假日,保洁时间应顺延至少1小时。
(二)洒水冲洗(刷)作业要求1.车行道洒水,冬春季每日应不少于1次,夏秋季每日应不少于2次。
环境温度在35度以上时,可适量增加洒水或喷雾降尘降温次数。
2.车行道和人行道路面冲洗(刷),每日应不少于1次,宜采取人机配合的方式。
3.路面遇严重污染时,应立即进行冲刷,直至清除污迹。
4.白天无法实施冲洗冲刷作业的路段,应安排在夜间进行。
(三)质量标准1.车行道道路整体清洁见本色,应无垃圾杂物、污渍、积尘和积水;路沿石立面和边角无泥迹;排水箅及周围无垃圾尘土和积水,应亮桥亮角;交通隔离设施洁净。
2.人行道路面无垃圾、泥迹、杂物、油渍污染和污水横流;无乱涂画和乱张贴;护栏无积尘和污渍;果皮箱无破损,箱体和设置点周围整洁,无满溢;树圈及绿带内无垃圾杂物。
3.道路附属设施(亭棚、电杆、配电箱、电话亭、报刊亭、公交站台等)应无乱张贴、乱涂画。
设施完好,立面干净整洁。
4.道路边(护)坡和边沟内无垃圾杂物和积泥。
5.道路两侧单位和商业门店前路面,应与所在道路保持同等保洁质量。
6.桥梁、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应与所连接道路保持同等保洁质量,立面干净整洁。
二、次干道作业要求及质量标准(一)清洗保洁作业要求1.每天应在晨前普扫一次,夏秋季应于6:00前,冬春季应于6:30前结束。
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增加频次。
2.次干道应尽量实行机扫。
3.保洁时间应为6:30至21:00,采取巡回保洁方式捡拾路面和绿带内的垃圾,及时清理果皮箱,擦拭果皮箱和人行护栏每日1次。
重庆市关于卫生费的文件
重庆市关于卫生费的文件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确保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印发了《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确保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是指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城市环境卫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进行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粪便的收集、清运、清掏,道路的清扫保洁、冲冼等作业服务,以及厕所有偿使用、高层建筑物清洗和机动车辆清洗等。
第四条凡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作业的运行资金;(二)具有基本的环境卫生作业机具;(三)有基本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四)曾从事或熟悉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五)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作业标准;(六)服从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从事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清淘、处置、处理和高层建筑物清洗及机动车辆清洗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向当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能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作业;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向所在地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从事环境卫生有偿服务作业。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给环卫工人的建议书
给环卫工人的建议书篇一:关爱环卫工人倡议书关爱环卫工人倡议书我们生活的这座美丽的城市,有这么一群马路天使,他们有五万余人,无论是刮风下雨,还是寒冬酷暑,每天凌晨两三点就起床开始做城市清洁,奔波在大街小巷,做着最脏最累的工作,他们为了这座城市的洁净,早出晚归,缺少了陪伴子女的时间,孩子们得到的关爱非常少,再加上父母知识程度比较低,对他们学习上的监督更是无能为力。
而环卫工人的收入普遍不高,所以很多孩子缺少学习用品,生活质量上也非常差。
为了引起全社会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对环卫工人及其子女的关爱,重庆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重庆市市政委员会,计划开展“爱心助学、为梦想护航”公益活动,为部分特别贫困环卫工人子女捐赠学习用品和生活费,帮助他们健康的学习成长。
在此向全体市民发出倡议:希望全市爱心企业、单位或个人伸出关爱之手,积极为环卫工人子女献爱心,掀起人人关心、人人参与、人人支持环卫工作的新高潮。
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爱心企业、单位或个人参与!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做文明市民践行者,用爱心致敬“城市美容师”,共建大美重庆活力重庆幸福重庆。
篇二:关于提高环卫工人待遇的建议关于逐步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建议盛红松一、现状从凌晨6点到晚上10点,在城市的某个角落,都可以看见他们忙碌的身影,他们是清洁城市的主力军——环卫工人。
他们的劳动强度和工作量也许令常人难以想象,但他们的目的单纯而有意义:只是为了给市民营造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
环卫工人是城市的美容师,他们晴天一身灰雨天一身泥,冬斗严寒夏战酷暑,披星戴月风餐露宿,用汗水和生命为美化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人民健康做出了贡献。
很难想象,如果没有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城市会变成什么摸样。
但他们的工资待遇劳保福利如何呢?笔者调查过城区的情况,城区现有环卫工人700余人,主要负责城区近410万平方米道路清扫保洁,每日清运垃圾300多吨,人均月工资900余元,基本没有其他福利收入,大部分办理了工伤保险,少部分办理了养老保险,其他保险基本没有,保洁人员年龄普遍偏高,大部分是城郊失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环卫清运驾驶员队伍不稳定,近年来,进出都是十几人,最主要原因不在于脏和累,还是待遇太低,同类工作在社会上月工资一般都达到4000元以上,而上级财政拨付的仅为1700元上下,造成来了仅仅为了熟悉驾驶技术,然后很快就离开了,人员流动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