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如何定性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罚标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违法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处非法所得5%罚款;2、违法用地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非法所得10%罚款;3、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非法所得25%罚款;4、违法用地为基本农田的,处非法所得35%罚款。
二、破坏耕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限期内已改正或治理,但未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处耕地开垦费1倍罚款;2、限期内拒不改正或治理的,处耕地开垦费2倍罚款。
三、非法占用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出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2、非法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耕地的,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4、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详]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土地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标准1、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责令退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2、破坏耕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2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50%以下罚款;非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3%以上10%以下罚款。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6、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7、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0%以下罚款8、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4条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罚款9、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9]8号
益阳市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2009〕8号)《益阳市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胡衡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益阳市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惩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和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责任:(一)未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员网络的,或者未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或者未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的;(三)对督促限期整改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采取有力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未落实的,或者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未达标的;(五)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六)为非法矿山提供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证明的;(七)违法干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
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土地案件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一、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任何单元和自己不得陵犯、买卖或者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地皮,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情势非法转让地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充公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设置装备摆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办法,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办法;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皮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设置装备摆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设置装备摆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产生转移的除外。
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81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皮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设置装备摆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破坏耕地行为的违法条款及处理依据:1、违反《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克制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大概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处理依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划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大概私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地皮造成地皮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大概管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粉碎基本农田运动。
处理依据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粉碎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责令纠正大概管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①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③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罚?
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罚?非法转让土地对买方的处罚只需退回所占用的土地即可,否则会以非法占有土地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众所周知,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土地的使用权来说是不可以进行出售以及出租等行为的。
这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土地的使用权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罚该问题在本文中做出了解释。
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处罚?《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如何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例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异同浅析
22法治政府FA ZHI ZHENG FU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异同浅析◎徐秉怡农业是立国之本,而土地则是农业的根基。
在我国,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农用地的保护关系到亿万国民和子孙后代生计,国家对于农用地的使用和管理都指定了严格的法律制度。
但随着近年来经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农村地区经济形态的变化,大量农用地转变使用方式,投入到工业建设中。
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农用地的犯罪行为也屡有发生。
作为城郊结合地区检察机关的公诉人,笔者发现,涉及农用地的犯罪行为,在农村基层地区一般表现为基层自治组织通过签订合同,将农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自然人或单位用于建设厂房等非农业用途,或者没有书面合同,口头上允许其他自然人和单位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
而这类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以下两个罪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这两个犯罪行为较为频发,且具有相似的客观表现。
因此,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土地犯罪,保护土地资源,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上述主要的犯罪形态,就两罪的异同进行辨析。
一、两罪的相同点分析首先,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两罪的主体都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也就是说,自然人构成本罪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
而在司法实践中,犯上述两罪的自然人多表现为农村居民或是基层组织负责人,单位则多表现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或者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其次,在犯罪对象上,虽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耕地、林地等农用地,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农用地,也可以是非农用地。
但是,在本文要探讨的上述涉及农用地的犯罪行为中,这两罪的犯罪对象是重合,或者说是相同的,都是农用地。
第三,在客观行为上,这两罪的客观行为都包含为行为人对农用地的使用违反了国家的土地管理规定。
具体来讲,就是行为人没有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将土地让与他人或单位使用,或者使用农用地,情节严重。
土地转让合同如何认定违法
土地转让合同如何认定违法土地转让合同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行为,通常涉及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
在某些情况下,土地转让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以下是一些可能构成违法的情形:1.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如果土地转让未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该转让行为可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 违反土地使用性质:如果土地转让合同改变了土地的法定使用性质,如农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可能构成违法。
3. 违反土地使用期限: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使用期限,如果转让合同违反了土地使用期限的规定,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4. 侵犯他人权益:如果土地转让合同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未征得共有人同意擅自转让共有土地,该合同可能无效。
5. 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如果合同是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或者合同内容显失公平,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6. 违反国家土地政策:如果土地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土地政策,如违反土地征收、土地储备等政策,也可能构成违法。
7. 违反规划和建设规定:如果土地转让后的使用违反了城乡规划和建设规定,如违反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该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8. 违反环保法规:如果土地转让后的使用违反了环境保护法规,如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可能构成违法。
9. 未缴纳相关税费:如果土地转让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相关税费,也可能构成违法。
10. 违反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合法等,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并取得必要的批准和备案,以避免合同被认定为违法。
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的简要探讨近年来,在农村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本文试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相关的法律讨论和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伴随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规划的变化调整以及大量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都急需大块的土地来承载,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在历史上很多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政府要解决城市建设的土地供需矛盾,往往会首先考虑这部分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
但现实中很多这样的土地以出租等各种形式被占用,大部分用于了非农建设。
加之历史遗留的诸如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不可否认地对政府征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为此,首要的问题就是确认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是否有效。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谋划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体式格局流转”。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认定涉及有关问题的研究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认定涉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作者:胡敏来源:《公关世界》2020年第10期摘要: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罪名,有关该罪名的理论研究,尚未形成权威、主流的通论。
实务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适用最大难点是如何准确认定。
本文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认定在实务中涉及的若干难点,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准确认定本罪的意见。
关键词:土地犯罪土地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罪名认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时新增加的罪名,有关该罪名的理论研究,学界相对起步时间较晚,成果并不是很多,尚未形成权威、主流的通论。
实务中,公检法往往仅根据《刑法》条文的简单规定,并依据“两高”关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实际进行认定。
各地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尺度标准宽紧不一。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和难点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如何准确认定,即行为人(包括单位)的行为是否构成该罪名。
行为人往往对被指控的行为没有异议,但抗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究其根本,此类案件的核心是法律适用的问题。
若认定罪名成立,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按转让的土地面积或非法收入数额对号入座,量刑并没有难度。
根据《刑法》228条、231条的规定和相关刑法学理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成立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
下面针对司法实践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认定存在的难点,涉及的若干重要问题,提出个人意见和理由:一、如何准确理解“以牟利为目的”的规定“牟利”的词义是谋取私利。
牟利和谋利相比,牟利为贬义词。
对于牟利的规定,有几个问题应当厘清。
首先,牟利不仅指金钱利益,也指其他一切物质利益,不能理解为局限于金钱利益。
第二,牟利词义虽然是谋取私利,但若谋取的是公利,符合条件的也应当认定构成本罪。
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的“违法所得”
如何认定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的“违法所得”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 王 玉 邬建明
一、案例
2012年11月,某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查处一起非 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案情:赵某将多年使用的渔 业养殖场18亩土地(国有未利用地)未经审批租赁给
沈某,签订合同后并收取了沈某两年租金65万元,在 转让之前,赵某花费了25万元,其中包括原养殖场地 租金和有关的基础建设。沈某拿地后投入了200万元进 行厂房建设,现被人举报被查处,已停工。该案件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已被立案处理。赵某和沈某的行为违 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非法转让土
(二)根据刑法的目的和保护的法益原则应当采用 第二种观点方法认定违法所得
在涉及移送司法处理的案件中必然涉及《刑法》的 适用,刑法的目的和保护的法益就成为了我们分析有歧 义的概念时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我国刑法典第二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 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 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中可以看 出,我国的刑法要保障的是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惩罚 的是犯罪人对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侵犯而不是犯罪人 由此获得的收益,这也是我国刑法界的共识。在本案 中,刑法要保障的是土地使用权合法的流转秩序,对于 犯罪人在其中收获了多少纯收益,并不是刑法所关注的 范畴。由此可知,在解释“非法所得”确定的标准时, 应当从侵犯的法益的角度入手,计算非法转让土地中所 产生的所有收益。
杭州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的6例司法强 制执行“钉子户”案件实践证明,在法院主导下的“裁 执分离”总结吸收了过去长期以来积累的成熟经验,是 缓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司法强制执行工作压力的有效 途径,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意义。县(市)、区人民政 府实施的“裁执分离”模式,实践证明较好地实现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由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裁定,县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既强调 了司法监督的作用,又考虑到了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的优 势,通过司法与行政的协调互补、良性互动,更利于依 法拆迁、和谐拆迁,不失为一条理性选择的路径。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发布人:L y_x x z x_s g t j来源:执法监察支队点击数:281发布时间:[2010-11-02]【大中小】一、行政处罚(共55项)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第四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处以罚款处罚时,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没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主管部门合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或者使用手续。
”2、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土地罪立案标准
非法买卖土地罪立案标准非法买卖土地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擅自出让、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调控权,损害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因此,我国对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立案标准,以便依法惩处违法行为。
首先,非法买卖土地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
对于非法买卖土地行为,要明确其违法的性质和情节。
包括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违法出让、转让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情况。
二、查清违法事实和证据。
对于非法买卖土地的案件,要充分查清违法事实和证据,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土地证、土地调查报告、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文件,以及相关当事人的证言、证据等。
只有查清违法事实和证据,才能依法定性和定罪。
三、依法适用法律规定。
在非法买卖土地的案件中,要依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
四、严格依法办案。
对于非法买卖土地的案件,要严格依法办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和审判执行,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及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买卖土地的案件,要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和审理,依法惩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合法管理和利用,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同时,也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监管,加大对非法买卖土地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和威慑,有效维护国家的土地资源安全和稳定。
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探析
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探析黎军;杨文滔【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秩序比较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尴尬.本文着重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适格性、村民委员会"牟利目的"的认定及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性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期刊名称】《时代法学》【年(卷),期】2011(009)003【总页数】5页(P55-59)【关键词】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作者】黎军;杨文滔【作者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长沙410007;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长沙41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全国各地的土地资源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但土地资源,特别是农用地资源,关系到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国计民生的根基,严重破坏农用地资源将会动摇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因此,严格保护农用地资源是保证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实需要。
某些地方政府通过大量破坏土地资源来获得经济短期发展,谋取地方政绩,这种目光短浅的做法已经日渐得到人们的批判。
但当前,土地违法犯罪仍然猖獗,并已逐步从城市向农村漫延,尤其是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土地,由于距离城市较近,交通方便,加上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混乱,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借口和方式,从农村集体组织受让土地,导致了农用土地大量减少。
如果长此以往,必然会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破坏自然资源,甚至动摇国家的产业基础。
但由于各种原因,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犯罪的打击一直处于相对疲软的状态,其中既有政治、经济方面的因素,也有法律方面的因素。
笔者主要针对法律方面的原因,从审判实践入手,对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旨在抛砖引玉。
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If you are really willing to work hard for your dreams, the worst result will be a late bloom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28条《刑法》第231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判刑以下条件有:(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当事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案例分析标题: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K县发生了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
当事人甲某作为售地方和律师乙某作为中介参与了此次案件。
事件经过:2005年7月1日,K县政府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将K县C村的一片土地(面积约100亩)作为农田按户,供村民种植粮食。
随后,该公告被刊登在当地报纸上,并在C村广场公示板上张贴。
根据公告的规定,该土地是农民的集体所有,不得转让。
2009年9月,甲某以种植农作物为名义买下了C村的一片土地,并在当地宅基地管理中心领取了宅基地使用权证。
其后,甲某为了经营开发该地块,与中介乙某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甲某将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某,并约定了转让款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011年1月,C村一位村民丁某购买了该地块,得知甲某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后,感到事有蹊跷,向村委会举报。
村委会随即成立了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了甲某与乙某的合同和相关证据。
调查组还了解到,甲某购买土地的用途并不是农田,而是为了转卖牟利。
通过土地管理局查询,调查组发现甲某并没有经过合法的手续进行土地转用程序,也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使用权证。
此外,通过乙某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调查组发现了转让款500万元的存在。
2011年3月,调查组向K县公安局递交了相关调查报告,并建议对甲某和乙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局随即立案调查。
2012年5月,甲某和乙某被警方传唤,随后被依法逮捕。
律师点评:此案涉及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是指非法侵占、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当事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甲某以虚假农田种植为名购买了土地,并未按照规定将土地用于农田,而是将土地转让给乙某,违反了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第⼋⼗⼀条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法所得,并处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为的处罚规定。
⼀、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地使⽤权⽤于⾮农业建设的⾏为。
所谓出让,是指集体⼟地的所有权⼈或者本法规定的经营管理⼈将集体⼟地的使⽤权让与⼟地使⽤者,由⼟地使⽤者⽀付集体⼟地使⽤权出让⾦的⾏为。
所谓转让,是指取得集体⼟地使⽤权的⼟地使⽤者通过交易⽅式将集体⼟地使⽤权转移给他⼈的⾏为。
所谓出租,是指集体⼟地的所有权⼈或者本法规定的经营管理⼈及依法取得集体⼟地使⽤权的使⽤权⼈将集体⼟地交由承租⼈使⽤,由承租⼈⽀付租⾦的⾏为。
根据宪法和本法的规定,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进⼊⼟地市场并流通是严格限制的。
⾸先,宪法第⼗条、本法第⼆条均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地实⾏征⽤,即只有在上述情况下,通过征⽤⽅式,才能改变集体⼟地的所有权。
其次,只有国有⼟地才能依法实⾏有偿使⽤制度。
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般不得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式进⼊⼟地市场并流通。
国家对集体⼟地使⽤权的流转实⾏严格控制,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地的所有权和使⽤权,保护农民⼟地权益的需要,是维护⼟地关系和⼟地市场秩序稳定的需要,是切实保护耕地,控制农⽤地转为建设⽤地,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为虽将集体⼟地⽤于⾮农业建设,但不属于擅⾃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的⾏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乡(镇)⼟地利⽤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所有的建设⽤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以⼟地使⽤权⼊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并按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了审批⼿续,取得建设⽤地使⽤权的。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法三十七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关于土地的使用年限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了土地使用年限的范围和条件,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出让、出租土地所面临的处罚。
下面是关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详细解释和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年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依法审批和登记。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规定的条件和期限使用土地,并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未经审批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土地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土地使用费的罚款。
第一部分: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对于任何一块土地的使用,都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国家规定的特定期限内,地块的使用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情况。
在这段时间内,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规定的条件和期限使用土地,并对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这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方必须遵守规定的用途、条件和期限,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
第二部分:未经审批出让、转让、出租土地的处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土地,将面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
还可能会被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土地使用费的罚款。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非法转让或出租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第三部分:综合分析该条款突出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年限的重要性,并规定了未经审批擅自出让、转让、出租土地的严格处罚措施。
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有利于防止土地资源的滥用和浪费,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对于单位和个人来说,也提醒了他们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必须认真遵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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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如何定性
擅自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
梁某是某村的村民,经承包获得该村10亩土地(一般农用地)的使用权,用于养殖业。
后因养殖业不景气,梁某将这块地改作小型砂石厂的洗砂场地。
刘某欲在该村承租土地建设砂石厂,看中梁某的承包地及周边土地共计20亩,愿出租金100万元、承租30年。
梁某承包地周边的10亩地实际上为该村集体所有的村内建设用地,暂且允许梁某使用,但未签承包合同。
梁某为了完成与刘某的转包交易,谎称该20亩地其均拥有承包权,且该地允许建造砂石厂,两人随后签订了转包合同,梁某收取刘某转让费100万元,同时交付土地给刘某。
刘某获得土地后,建造了砂石厂,后因在该地上盗挖砂石被举报,梁某擅自转包集体土地的事情遂案发。
梁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解答
第一,梁某的行为不宜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目的。
虽然梁某采用欺诈的手段,谎称自己对于20亩集体
土地具有使用权,促使刘某签订了合同,进而获得转让款100万元,但是其对该转让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为梁某实施欺骗手段的初衷并非骗取租金,而是促成双方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获取租金后,梁某没有像典型的诈骗犯那样实施携款潜逃行为,而是为履行合同进行了积极努力,也实际交付了土地,其本身也认为刘某的合同目的是能够实现的。
梁某的积极履约行为消除了其对于租金占有的刑事“非法性”,因此,其行为仅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
刘某可以通过民事起诉撤销合同,获得赔偿。
第二,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228条规定了该罪,即“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
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等”。
根据相关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梁某的转让行为具有“非法”
性。
《土地管理法》第15条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该法第31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梁某违反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在未经村委会及村民会议通过、未报乡镇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集体土地转给村外人员使用,并且改变了原部分农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再进行农业生产,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且涉案土地达20亩、获利100万元,符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以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