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科科长安全责任制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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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科科长安全责任制示

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机电科科长安全责任制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机电科科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

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机电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

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

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

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

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领导机电科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

施)进行管理。

第3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科科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科科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配合有关科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定期组织本科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经常深入现场,对现场的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第13条每月至少应组织3次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

第21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23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6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7条机电科科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科科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或决策失误的,机电科科长负重要责任。

第3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

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4条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科科长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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