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易修改word版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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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调解协议书及其效力【一】
日常工作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一般只注重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调解,关
注基层各级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的预防与调解工作力度不够,致使这部分化解
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要有:(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人社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也为此发布了《关于加强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因此,本文试图就上述调解组织如何开展调
解工作、如何制作协议书以及制作的协议书效力进行一次梳理,希望对上述调
解组织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起点作用。

一、调解协议书的基本要求
(一)、调解协议书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
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调解协议书是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制作的,确认双
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劳动争议处理文书。

这里涉及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
解职能的组织。

目前,全国各地也正在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二)、调解协议书与仲裁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相同点是:
1、争议双方当事人是一样的
一方是劳动者(也有可能是多名劳动者的集体争议),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少数案件还有可能涉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调解争议的范围也是一样的
目前,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调解的争议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中止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自愿进行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通过人事争议调解机制调解的争议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自愿进行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不同点是:
1、制作时间段不同
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时间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进入调解组织调解阶段形成的;仲裁调解书制作是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民事
调解书是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的。

2、作出的调解组织机构不同
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机构是各级依法设立的各类调解组织;制作仲裁调解书的机构只能是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机构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

3、法律效力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
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
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修改后的《民
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

由此可见,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
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而仲裁调解书和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
人签收后则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在本节后半部
分加以阐述。

(三)、调解协议书的基本要求
1、及时终结的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
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组织调解处理阶段,不可以久拖不决、久调不结,这样势
必影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十五日是调解组织的调解办案时间,一般不可
以随意延长,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

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同意延长的,在规定时间内无论是否调解成功,调解均需终结,均需
要制作调解文书。

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制作
调解意见书,当事人可持《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及时申请劳动争议
仲裁。

2、应遵循原则的要求
(1)、自愿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
解的。

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调解组织的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不是必经的程序。

所以,当事人
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争议双方自愿选择。

二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

调解组织本身并无决定权,劳动争议的调解解决主要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经调解是否能达成协议,由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加,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不能强行调解或勉强达成调
解协议,更不允许包办代替、越俎代庖。

调解过程是一个自愿协商的过程,双
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三是调解协议的执行是自愿的。

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
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调解组织可以督促,但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2)、合法合理公正原则
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调解劳动争议,保证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
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

违法违规的厂规厂纪,无效劳动合同不能
作为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引导和疏导的原则
这是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性质决定的。

调解组织不是国家审判机关,也不
是国家行政机关。

因此,它没有司法审判权,也没有行政命令权和仲裁权。


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辩解,耐心
疏导,在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发挥调解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和优势,简化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帮助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3、格式、内容的要求
调解协议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具有实用性强、
结构固定、内容规范的特点。

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时,应当注重以下要求:
(1)、制作目的要明确
调解协议书集中体现调解组织调解过程中的每一个程序和环节,每篇调解
协议书的制作都有十分明确的目的。

如:为解决某一争议,实现某些具体的请
求事项。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时,只有明确制作目的,文书内容
才能符合要求。

(2)、文书结构要掌握
调解协议书一般采用文字叙述形式,其机构比较固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具体在本章第三节中加以介绍。

(3)、文字解释要单一
调解协议书是一种实效性很强的文书,文书内容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
相关。

因此,调解协议书在写作上要求语言准确、精练、明确、具体,切忌出
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语句,语义两歧。

即:调解协议书的语言文字必须具
有单一解释的特点,无论对争议事实的说明、叙述,对理由的阐述,或对处理
意见的表述,都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使人产生其他歧义。

4、对调解员的要求
国家人社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沟通
协调能力。

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
均为调解员。

这里其他要求固然重要,但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尤为重要,自身不正何以正人。

《劳动法》、《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
协商调解规定》等对劳动争议调解文书的种类、名称、制作时间、制作要求都
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制作调解协议书不仅要了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文书制
作要求,还要熟悉劳动实体法的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作的调解协议书
既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文书写作的要求。

因此,调解员
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是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保证,也是劳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需要。

(四)、调解协议书的作用和意义
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调解协议书的正确制作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是具体贯彻实施《劳动法》、《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制作调解协议书是通过处理具体的劳动争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追究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施劳动法律法
规的。

所以,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对于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起重要作用。

2、是宣传劳动法制的有效手段
调解协议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文字凭证和结论,通过具体、生动的实例
进行劳动法制宣传,以点代面提高人们的劳动法制观念,教育劳动关系当事人
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是调解劳动争议的真实表现
调解协议书是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最终文书,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决
定处理结果提供参考依据,调解协议书不仅对争议调解处理有现实作用,而且
对事后检查法律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或教训,加强劳动法研究也有重要价值。

4、是考核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的重要尺度
调解协议书制作的质量高低,是衡量调解组织办案人员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尺度。

反映了调解工作者职业道德、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综合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因此,是考核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重要内容和尺度。

二、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争议处理文书。

(一)、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院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办法》第13条(四)项规定,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有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职责。

5、《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法律效力
从上述各种规定的条文中可以看出,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情形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

当事人如果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调解协
议书》的,工会也只有督促当事人履行的职责。

(三)、法律救济渠道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一方当事人又不自觉履行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无
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就是说支付令失效,当
事人只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身利益。

但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还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
的效力。

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

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申请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
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
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
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反悔的,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研究或
处理该劳动争议的参考依据。

人民调解协议书适用证据规则【二】
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
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
力是否与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呢?我们认为,不发生冲突。

第67条的规定是针对法院主持的调解或当事人庭外和解而作出的,其目
的是消除当事人害怕在调解或和解中因承认案件事实而在其后诉讼中给自己带
来不利的顾虑,鼓励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中作出让步,从而促进调解或和解协
议的达成。

从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项证据规则只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
下才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不适用
该项证据规定,除非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因为当事人一旦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调解书即具备了法律效力,本
案已经结束,不存在“其后的诉讼”,第67条证据规定失去适用条件。

当事人要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由于妥协而产生的对己不利
的后果一旦列为调解书的内容,当事人同样必须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处中心主持下进行调解与法院主持调解同样
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

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
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同样不能在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但是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人民调解协议书
就具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则不能就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在诉讼中引
用第67条证据规则,除非当事人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

如果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审核后制作法院调解书,则适用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如前段的分析,一般也不再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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