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教案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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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问题提出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指定的一种刑事审判程序,它的适用范围直接影响审判案件的判决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2 简易程序的定法
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定法是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定的,有如
下三种:第一,涉及判刑六月以下的轻微犯罪;第二,涉嫌危害国家
安全及国防安全,但情节轻微,可以从轻处理的违法行为;第三,涉
及军队行政管理,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以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

3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经过司法机关综合考虑,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不能无节制地扩大或
缩小,而是有一定的规定。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案件应当由法院有组织地审理;
第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对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有
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三,严重破坏教育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社会混
乱等案件;
第四,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可以宣判从轻处罚的刑事案件;
第五,涉嫌职务犯罪情节轻微但对更多社会关系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其他案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简易程序审理。

4 总结
根据具体的情况,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使得审判案件的判决更加准确、便捷、及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权利也更加到位。

简易程序审理流程

简易程序审理流程

简易程序审理流程程序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庭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和审理的过程。

它是保障正当司法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下面是一个简易的程序审理流程。

一、立案阶段1.提交起诉状:原告将起诉状提交给法院,法院核实起诉状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再进行立案登记。

2.受理案件申请:法院受理起诉状后,将对案件进行评估,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如果符合,将立案登记并通知原告;如果不符合,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原告。

二、答辩阶段1.传唤被告:法院会传唤被告,通知其出庭参加答辩,并告知答辩期限。

2.答辩阶段:被告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答辩,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法院会组织庭前会议,沟通当事人的意见,调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3.补充证据阶段:在庭前会议或庭审过程中,有需要补充的证据时,法庭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接受补充证据,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三、庭审阶段1.开庭宣读起诉状:法庭会宣读起诉状,并告知原告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

2.证人证言:法庭会传唤双方当事人的证人,让其在庭上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

3.举证和质证:双方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法庭会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进行质证和辩论。

4.辩论陈述:当双方当事人提供完证据后,法庭会允许双方进行最后的辩论陈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5.结案陈述和判决:法庭会宣布结案陈述,并进行案件的审议和判决。

判决书将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四、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上诉案件将交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审理流程与一审类似。

五、执行阶段如果判决生效,被告不履行判决,则原告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法院将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措施,迫使其履行判决。

总结起来,程序审理流程主要包括立案阶段、答辩阶段、庭审阶段、上诉阶段和执行阶段。

在每个阶段,法庭会通过调查事实、核实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来进行案件的审理,最终达到维护平等、公正和正当的司法程序。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二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简单地讲是刑事诉讼法的一种不具有复杂合规性的程序,属于非
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是在简化了诉讼程
序的情况下,根据涉嫌犯罪和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实
行宣判程序的一种特殊程序。

2 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适用于认定单一罪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或者多个被告因单一网犯行为构成款式较小、不重大的犯罪的案件,
以及行政诉讼代理人犯罪案件,不采用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裁判。

但是有一些案件是不能使用简易程序的,如以下几种情况:案件影响
重大,公民主体或当事人不具备识别违法行为和宣言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能力,受害者愿不愿意施以处罚方面,案件事实复杂,有重要争议,需要开庭审理等情况的案件。

3 限制
简易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减少证据的充分性,而且要求受害者愿
不愿意处理案件,这就导致了审判的权利、复杂性等方面的受到很大
的限制。

在审判的程序中,律师的参与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以及复杂
性的降低。

由于简易程序是一种非正式性的诉讼程序,在实习上存在
着严重的不确定性,很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因此,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有效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程序。

它适用于认定犯罪款式较小、不重大的案件,但同时存在证据充分性较低、准确性受限等诸多不足。

因此,应当加以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案件中加以有效运用,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法律监管。

简易程序案件流程

简易程序案件流程

简易程序案件流程一、简易程序案件的启动1.1 什么是简易程序案件呢?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就像咱们平常说的,小葱拌豆腐——一清二楚的事儿。

这类案件不需要像那些复杂案件一样,走繁琐的程序。

比如说,邻里之间因为一点小的噪音纠纷,大家心里都明白是怎么回事儿,这种就很可能适用于简易程序。

1.2 一般来说,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会对案件进行一个初步的审查。

如果发现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就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这就好比是给案件走个“快速通道”,让事情能够尽快得到解决。

二、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过程2.1 通知与送达方面。

法院会用比较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不像普通程序那样有很多严格的送达要求。

就像是给当事人发个“简洁版”的通知,告诉他们什么时候开庭之类的事情。

比如说可能会通过短信或者简单的电话通知,当然这也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

2.2 开庭审理。

简易程序的开庭啊,那场面相对来说比较简洁明快。

没有那么多繁文缛节。

法官会直接切入主题,让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事实。

这就像是大家坐在一起,打开天窗说亮话,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清楚就好。

而且,在证据方面,也不需要像普通程序那样搞得特别复杂,只要能证明关键的事实就行。

比如一个小额借款纠纷,借条就是很关键的证据,拿出来就能说明问题的那种。

2.3 审理期限短。

这可是简易程序的一大亮点。

一般来说,简易程序的案件要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这就像是一场短跑比赛,大家都得在规定的短时间内完成任务。

不像普通程序,可能拖拖拉拉很长时间。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个好消息,毕竟谁也不想自己的事情一直悬而未决。

三、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3.1 判决结果的作出。

法官根据审理的情况,很快就能做出判决。

因为事实清楚嘛,就像水落石出之后,该怎么判就一目了然。

判决结果会明确告知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含糊其辞。

3.2 执行方面。

一旦判决生效,执行起来也相对简单直接。

如果是涉及到金钱给付之类的,就按照判决的数额来执行。

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

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

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的完整流程图。

一、立案阶段。

1. 接到报案。

当发生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工作。

报案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2. 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侦查,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案件的性质和侦查方向。

3. 确认犯罪嫌疑人。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确认犯罪嫌疑人,并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二、侦查阶段。

1. 侦查取证。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过勘验现场、调查取证等方式,收集、固定、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

2. 询问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了解其犯罪事实和情节。

3. 鉴定、检验。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能会委托相关部门对案件中的物证、文书等进行鉴定、检验,以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据价值。

三、审查起诉阶段。

1. 移送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将侦查文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2. 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 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犯罪嫌疑人。

四、审判阶段。

1.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在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听取公诉机关、辩护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证据,调查事实。

2. 宣判。

经过充分的审理和辩论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

3. 上诉抗诉。

被告人对判决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对判决不服,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五、执行阶段。

1. 刑罚执行。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生效后,相关部门依法执行判决,对被告人进行刑罚执行。

2. 刑罚变更。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刑事诉讼程序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一套规范化程序。

它主要包含着从立案到判决的一系列环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是指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后,经过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

立案包括立案登记、案件登记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

二、侦查阶段侦查是刑事案件审查的过程,主要包括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展开对案件的全面侦查,并在必要时使用侦查措施,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同时,犯罪嫌疑人享有随时请求律师参与的权利。

三、起诉阶段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过程。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保障起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旦检察机关决定起诉,便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将副本送达被告人。

四、审判阶段审判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开庭审理并判决的过程。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将听取公诉人、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判。

审判结果将由合议庭作出判决,并会对判决结果进行宣告。

五、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一般为10日至15日。

上级法院将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判有错误,将予以纠正,并作出新的判决。

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六、执行阶段执行是指判决的实际执行过程,包括罚金的缴纳、刑罚的执行等。

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进行监禁、缓刑或社区矫正等措施。

同时,法院还会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以实现赔偿和罚金的收缴。

总结起来,刑事诉讼程序涵盖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上诉和执行六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一、教案背景刑事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适用要点,对于日后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学目标1. 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原则和主体组织机构的职责。

3. 理解刑事证据的分类和规则,以及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4. 了解刑事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步骤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a.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

b.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和重要的立法事件。

2. 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原则和主体组织机构的职责a.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等。

b.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主体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3. 刑事证据的分类和规则,以及证据的收集与运用a. 刑事证据的分类,如指控证据、辩护证据等。

b. 刑事证据的规则,如证据排除规则、证据保护规则等。

c. 证据的收集方式和运用方法。

4. 刑事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a. 刑事处罚的种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b. 刑事处罚的适用原则,如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轻处罚原则等。

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1. 课堂讲授:通过讲解理论知识,向学生介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概念和原则。

2. 问题讨论:设计一些案例或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提高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视频播放:播放相关法律案例的视频,让学生通过实例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的收集。

4. 小组讨论:将学生分为小组,进行讨论和讲解,促进学生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五、教学评价和总结1. 以小组讨论和问题讨论的方式,及时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2. 将学生的讨论和解答记录下来,作为评价的依据,以及后续教学的参考。

3. 结合课后作业和考试,全面评估学生对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的掌握情况。

六、教学计划与资源准备1. 教学计划:a. 第一次课: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教学时间:60分钟)。

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教学设计

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教学设计

刑事诉讼法学第四版教学设计一. 教学目标•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程序、制度等内容。

•熟悉刑事诉讼程序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

•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要素和实践应用。

•培养学生的刑事诉讼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思维能力。

二. 教学内容本课程主要介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内容包括:1.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2.刑事诉讼程序和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

3.刑事诉讼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定。

4.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辩护、自诉、和解、判决等实践应用。

5.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立法进展和实践问题的探讨。

三. 教学方法1.课堂讲授:教师通过课堂讲授,介绍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

2.课外学习:教师通过课外学习,要求学生独立完成相关阅读和听课任务。

3.讨论交流:教师通过讨论交流,提高学生的课堂参与度,锻炼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4.案例分析:教师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学生对刑事诉讼法理论、实践应用的理解。

四. 教学重点和难点1.教学重点: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

2.教学难点: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辩护、自诉、和解、判决等实践应用。

五. 教学评价本课程的教学评价主要分为课堂表现和课外作业两个方面:1.课堂表现: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度、提问能力、思维活跃度和知识掌握情况。

2.课外作业:学生完成的阅读任务、听课任务、作业任务,以及作业质量和提交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保证审判工作的合法、公正、快捷、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涉及简易程序的情况。

本规程所称“简易程序案件”,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犯罪案件。

第三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法保证被告人的权利,尊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应当注重对被告人的挽救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变作法,重新做人。

第二章审判程序第五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开庭审理和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的立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由合议庭主持,实行公开审理制度。

公开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公开的案件,应当在法定限制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首先进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和事实证明,接着进行辩护和质证,最后进行结案陈述。

第九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节、事实证据、犯罪类型、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应当当庭宣告,即审结即断。

对不宣判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宣判,并及时告知被告人和当事人。

第三章证据的采信和排除第十一条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据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加以采信。

第十二条对于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应当尽量予以采信。

第十三条证据的排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流程① 开庭。

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

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② 法庭调查。

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

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

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③ 法庭辩论。

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④ 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 评议、判决和宣判。

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二、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刑法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司考刑事诉讼法:刑诉简易程序

司考刑事诉讼法:刑诉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147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最高法院解释》★第218条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第219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220条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221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222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二)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三)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五)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六)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七)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八)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简易程序案件流程

简易程序案件流程

简易程序案件流程一、简易程序案件的启动。

1.1 什么是简易程序案件呢?简单来说,这就像是走一条“捷径”来处理案件。

通常啊,那些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就适合简易程序。

比如说,邻里之间因为一点小的噪音纠纷,或者是小额的借款纠纷,双方对事情的大致情况都没有太大的分歧。

1.2 谁来决定这个案件走简易程序呢?一般是法官根据案件的初步情况来判定。

法官就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裁判”,看一眼就大概能知道这个事儿是不是适合简易程序。

就好比我们在生活中挑水果,有经验的人一眼就能看出哪个水果是新鲜的、适合买的。

二、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过程。

2.1 审理的速度那可是相当快的。

没有那些繁琐的程序,就像开一辆轻便的小汽车,一路畅通无阻。

当事人不需要经历漫长的等待,很快就能进入到审理环节。

不像一些复杂的案件,要等很久很久,就像等一场遥遥无期的大雨。

2.2 在庭审的时候,双方把自己的观点简单明了地说出来就好。

不用长篇大论,也不用绕弯子。

就像两个人在聊天,把事情说清楚就行。

法官呢,也会直截了当地询问关键的问题,不会搞那些虚头巴脑的东西。

2.3 证据的提交也比较简洁。

不需要像堆积木一样把所有可能相关的证据都堆上去。

只要拿出最关键、最能说明问题的证据就可以了。

这就好比我们找东西,只需要找到那把能开锁的钥匙,而不是把整个工具箱都拿出来。

三、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

3.1 判决的作出也是很快的。

法官在听取双方的陈述,查看证据之后,就会根据法律作出判决。

这个判决就像是对这个小纠纷的一个“定音锤”,一锤定音。

不会拖拖拉拉,让当事人一直提心吊胆。

3.2 而且这个判决的效力和普通程序作出的判决效力是一样的。

可别小看简易程序的判决,那也是有法律的威严在里面的。

就像小蚂蚁也有大力量一样,简易程序的判决同样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判决下来,双方就得按照判决的内容去执行,要是有人耍赖,那可就是“敬酒不吃吃罚酒”了,法律会有相应的措施来保证判决的执行。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 难以保障速裁程序和简易 程序的顺利推进。
完善措施和建议
扩大适用范围
根据案件性质和繁简程度 ,进一步细化速裁程序和 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提 高其适用率。
简化程序流程
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 ,进一步简化速裁程序和 简易程序的流程,提高审 判效率。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加强司法资源统筹协调, 合理分配审判力量,确保 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顺 利推进。
未来发展趋势
智能化辅助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未来速裁 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望借助智能化辅助 手段,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跨区域协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 纷,减轻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审判 压力。
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快速审判程序,旨在提高审判效率 ,迅速解决案件。
特点
速裁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化,审理期限较短,强调快速、 高效地处理案件。
适用条件和范围
适用条件
通常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轻微 刑事案件。
范围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04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比较
适用范围比较
速裁程序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 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 独任审判。
简易程序
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 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易程序相对普通程序而 言,更为简单、快捷。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1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包括三年)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3.简易程序的庭审阶段简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的阶段顺序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和公诉机关的权利。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于其自身特点,庭审可以省略一些环节,以迅速、准确审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1]
编辑本段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省略了普通程序的某些诉讼环节,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这种程序的简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由审判员、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合议庭。由于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作了限定,因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证据比较充分,危害也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可以保证质量地审结,以使人民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去办理重大复杂的疑难刑事案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也是由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特点决定的。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相对来说,社会危害性也较轻的一些刑事案件,对这类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不会妨碍指控犯罪,证明犯罪,惩罚犯罪的,可以不派员出庭。当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需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也可以派员出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当然不需要派员出庭。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

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我国最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包括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其中,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针对于一些简单的,争议较小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违法行为,往往会在当场就做出诉讼判决。

那么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下面由小编来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一、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包括什么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上文就是▲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详细介绍。

从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是对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简化,适用于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办案程序的简化;另外,简易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案件的规定程序进。

什么是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什么是刑事案件简易程序?

什么是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综上所述,虽然说刑事的案件总是涉及到的是在社会上比较严重的行为,但是因为也想别的诉讼一样只要有充足的证据并且当事人也愿意直接认罪的话,诉讼法庭就没有必要。

【重要知识点】司考资料下载之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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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是众多想参与法律行业的朋友最最重要的事情,也是一件辛苦的事情,为此,小编也想为大家的备考尽绵薄之力,在这里准备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1.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并自行辩护。

自诉人应当出示主要证据。

被告人有证据出示的,审判员应当准许。

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普通程序中的许多程序予以简化,唯独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程序未予简化。

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知识点

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知识点

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知识点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两种特殊程序,用于加快审判速度和减轻司法负担。

本文将从定义、适用范围、程序特点、审判程序、裁判结果等方面逐步回答相关问题。

一、刑诉速裁程序1. 定义:刑诉速裁程序是一种适用于对那些量刑较轻或案情明显、证据充分的犯罪案件,以迅速审判为目的的特殊审判程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刑法明文规定的轻罪、小额财产案件、简单事实案件以及被告人主动认罪并且罪名适用于速裁程序的案件。

3. 程序特点:速裁程序主要具有四个特点:简化程序、限制辩论、快速审理、减少上诉。

4. 审判程序:a. 提交起诉:检察机关将起诉状、证据材料、被告人供述等材料交由法院,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b. 快速审理:速裁庭开庭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7日,并且可以不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c. 全权审判:一审速裁程序由法官独任或合议庭裁决,无陪审团参与,且对犯罪事实、证据进行查证核实的权利有所限制。

d. 裁判结果:一审速裁程序的裁判结果有刑事判决书和判决笔录两种形式,判决一般在开庭后不超过3日作出。

二、简易程序1. 定义:简易程序是一种适用于涉及轻微犯罪和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以迅速审判为目的的特殊审判程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轻微罪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案件,但一些重罪案件也可以经过适当程序简化后适用简易程序。

3. 程序特点:简易程序主要具有三个特点:程序简便、量刑限制、省略上诉。

4. 审判程序:a. 开庭审理:一审简易程序一般在开庭前30日内审结,并且可以不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b. 证据审查:法官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向当事人提出质证、答辩的要求。

c. 询问当事人:法官可以直接向当事人询问案情,了解案件事实。

d. 裁判结果:一审简易程序的裁判结果有简易判决书和判决笔录两种形式,判决一般在开庭后不超过7日作出。

总结起来,刑诉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两种特殊程序,适用于涉及轻微犯罪和案情简单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遵循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5个阶段;而是遵照简便、灵活的原则进行审理。

严格执行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防止随意削减必要的诉讼程序。

如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审查判断证据,作好审判笔录等。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判流程怎样办理1、庭前审查问题刑诉法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

③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

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而不能象适用普通程序那样不移送卷宗,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另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

因为这时法官审查案件仅仅是凭感性的,卷宗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2、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

这是对刑诉法立法原意的曲解。

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因此也受到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而被告人要行使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保护,切不可因程序简化而对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1)审判组织的简化。

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2)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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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些⽐较简单的案件,为了提⾼司法的效率⼀般会采⽤简单程序。

那么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刑事诉讼适⽤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释。

⼀、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怎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五条适⽤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被告⼈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陈述和辩护。

⼈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员许可,被告⼈及其辩护⼈可以同公诉⼈互相辩论。

第⼀百七⼗六条适⽤简易程序审理⾃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员许可,被告⼈及其辩护⼈可以同⾃诉⼈及其诉讼代理⼈互相辩论。

第⼀百七⼗七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关于讯问被告⼈、询问证⼈、鉴定⼈、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百七⼗⼋条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

第⼀百七⼗九条⼈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节或者第⼆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刑事诉讼适⽤简易程序的条件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对适⽤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民法院适⽤简易程序。

三、不适⽤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不适⽤简易程序的情形:1.⽐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是盲、聋、哑⼈的;3.辩护⼈作⽆罪辩护的;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侵犯⾃⼰⼈⾝、财产权利的⾏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简易程序的。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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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教学过程:[教学环节设计]认识-拓展-实践第一部分:认知:简易程序第二部分:拓展: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命运第三部分:实践:1、对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命运提出自己的思考和观点。

2、能根据本节内容,分析相关案例【组织教学】查看班级出勤情况。

【导入新课】以图片对比复习普通程序,引出简易程序,并通过设计的教学案例,发挥学生想象力与主动性,让每个学生能够自觉以“律师”的身份走入案例,提高对认识简易程序的兴趣,并加强法律职业的责任感。

【正式讲授】课程设计:第一部分:认知: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简易特点、与普通程序的转换第二部分:拓展:了解“辩诉交易”制度;第三部分:实践:能根据本节及下节相关内容分析相关案例;能对中国是否施行辩诉交易提出自己的观点;主要内容:第一部分:认知——刑事简易程序一、什么是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三、如何启动简易程序四、“简易”的含义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教学设计案例:陆飞,男,17岁,20XX年1月1日因盗窃被京北市公安局城南分局拘留,1月8日京北市城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2月1日被京北市城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京北市城南区人民法院。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陆飞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为陆飞聘请了律师。

2月2日,律师和陆飞会见。

现假设你是本案律师,就陆飞提出的系列问题,你该如何解决?(1)陆飞:“我接到法院通知,问我是否愿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我不知道什么是简易程序”?一、什么是简易程序?1、刑事简易程序是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

指一审程序中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

2、法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基本特点:注意:1、一审适用;2、基层人民法院适用;(2)陆飞:“我不是未成年人吗?怎么还能适用简易程序呢?”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一)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查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二)不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2、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注意:属于自诉案件的三类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公诉转自诉案件其中,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巩固: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员提起公诉。

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

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A.刘某系未成年人•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的职工•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3)陆飞:“是不是不管我同意与否,检察院都会决定用简易程序呢?”三、如何启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启动简易程序:1、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书面通知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2、人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意见——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制作简易程序决定书,并在开庭前送达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二)自诉案件启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无须征求自诉人、被告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可以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陆飞:“简易程序到底是什么样的流程呢,对我有什么好处?”四、“简易”的含义(一)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比较(二)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特点1、公诉人、辩护人均可不出庭2、当庭宣判;3、流程简化(5)陆飞:“我明白了,那如果我决定同意用简易程序,是不是以后就无法改变了呢?”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一)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法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程序:1、人民法院在3日内将案卷全部退回人民检察院;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相关材料。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换的注意事项:只能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不能由普通程序转换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后,审理期限自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第二部分:拓展:辩诉交易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命运一、介绍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plea bargain),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

二战以后,美国由于种种社会原因,犯罪率居高不下。

为了以有限的人力、物力解决日益增多的案件,一些大城市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迅捷而灵活,因而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地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

但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护者和反对者的力量都很强大,在实践中推行也并不顺利。

但是到目前,联邦和各州90%的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二、介绍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及李庄案1、解读“辩诉交易”第一案:20XX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

具体案情:2000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发生一起斗殴事件。

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

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己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觉得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最后发生互殴。

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仍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

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

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互殴造成的,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

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

为解决问题,公诉方向辩护方建议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

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

经双方协商:被告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诉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控辩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

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

20XX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案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

据悉,这是我国明确采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第一案。

2、李庄案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

20XX年为重庆涉黑团伙主犯龚钢模担任辩护人过程中,被龚钢模检举揭发唆使其作伪证。

后李庄被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拘留、逮捕提起公诉,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从收押到审判,李庄坚称自己无罪,但二审上诉中,李庄在自己辩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认罪,并在二审宣判后被多家媒体爆出“诉辩交易”。

李庄案,让诉辩交易在中国又一次掀起舆论热潮,并体现了大多数老百姓对这一制度的立场。

三、介绍对中国是否施行“辩诉交易”制度的两方观点支持者认为:首先,司法实践需要辩诉交易,“第一案”25分钟即告审结,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其次,审判活动与世界接轨,外国一些新鲜可行的方法应该试一试;最后,审判的最佳效果应当通过社会效果来检验,从“第一案”来看,被告、原告、公诉方、辩护人和法院都很满意,干警也很赞同,老百姓也认可,可以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反对者认为:这一舶来制度不仅缺乏法律根据,而且直接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辩诉交易是一项倍受争议的制度,多数国家都对它采取了极其谨慎的态度,中国法不应当、也没有必要采用。

辩诉交易会强烈冲击侦查、起诉和审判制度,破坏正在逐步完善的程序法制,加剧司法腐败。

辩诉交易不利于鼓励有罪被告人认罪、悔罪,也不是解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的适当手段。

第三部分:实践:1、要求学生思考,并完成课后作业,提出自己对辩诉交易制度的看法。

2、根据本节内容,分析相关案例。

高某系聋哑人,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高某委托的辩护人认为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

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但并未告知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知道后不同意,但是法院坚持以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

在审理中,由于高某聋哑人,法院没有懂得手语的人,也未请翻译,于是法院决定不让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

最后以盗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程序何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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