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适合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依法、公正、合理、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不按照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的;(二)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三)违法利用化学物质的;(四)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的;(五)违反环境标准的;(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所得情况,分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环境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立案调查;(二)听证和陈述申辩;(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执行行政处罚;(五)复议或者诉讼。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包括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听证笔录和事实与意见书。
第三章处罚的具体办法第九条对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可以依法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利用化学物质、违法危(wei)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二条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的具体办法如下:(一)对于个人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000元至5000元;(二)对于单位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为1万元至10万元。
第十三条责令停产停业的期限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整改能力来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章节。
附件:附件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详见法律名词及注释章节。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包括哪些?
Energy and persistence conquer all thing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包括哪些?导读: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包括包括《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在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候,需要遵守这些规定。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包括哪些?实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3、《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4、《大气污染防治法》;5、其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
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1、行政处罚一般程序(1)对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专人负责立案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笔录,现场踏勘;(3)执法人员应当为调查单位或个人保守有关技术和业务秘密;(4)提出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法制工作机构审查;(5)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负责人审批,做出相关处理;(6)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7)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环保部门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8)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9)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10)如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适用简易程序的步骤(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2)查明违法事实确凿;(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量罚,应当属于当场处罚范围;(4)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交款时限和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最新环保法处罚标准(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
最新环保法处罚标准(新环保法处罚项目细则)保护生态环境,有严管重罚的雷霆手段,同样有润物无声的雨露阳光。
3月底,我市出台《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项措施》,其中明确对非主观恶意且后果轻微的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中可轻罚、免罚。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轻罚及免罚标准?5月19日,《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
记者梳理发现,《意见》前四条,分别以“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为区分,共计明确17种适用行政处罚轻罚、免罚程序的行为。
例如“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责令停止建设后一个工作日内停止建设并立即启动整改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初次违法,责令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我市还建立了“公开道歉承诺减轻处罚制度”,明确“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市级主流媒体或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的,可以从轻处罚”。
但“公开道歉承诺之日起三年内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不得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涉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实行轻罚、免罚,“违法行为轻微”“非主观恶意”“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等是重要前提。
“我们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批评教育、监督帮扶、指导约谈等措施,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工作,目的在于促进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对于主观恶意、屡教不改、后果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严惩不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条例(全文)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规范行政处罚活动,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在行政监督中,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关闭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活动应当依法分工协作,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环境监管与执法机构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职责:(一)制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和协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三)监督和检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的执行情况;(四)依法公开和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类型第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严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罚款、检查、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类型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关闭整顿等。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依法进行,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宣告处罚决定、执行等程序。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要求,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法律适用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等要求。
第十三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有权进行申辩、申诉,并享有法定的诉讼程序。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综合解读一、按日计罚(一)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该条款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污染状况的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之外,规定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
比如《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未批先建”可以进行按日计罚。
(二)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由于环境监察部门属于委托执法机构不属于法律授权部门,具体操作可以解释为由行政机构决定、环境监察人员现场实施。
(三)适用情形: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提出,对5种违法排污行为可实施按日处罚,这5种违法行为包括:1、超标超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或地方对污染物排入环境的浓度的限量规定;总量控制指标则是国家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要求推算出达到该目标的污染物最大允许排放量。
目前我国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2、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如将未经有效治理的污水通过“明管”排入外环境、将工业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在厂区外环境等。
3、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些污染物由于对环境危害大,是禁止排放、倾倒的。
新环境保护法处罚标准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的处罚标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也确实积累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环境问题。
2015年1月1日新实施的环保法对人们关心的问题给出了很多法律规定,同时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也同时出炉。
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主要是以下六点。
一、停建罚款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新环保法中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月1日起,未批先建项目不仅会收到严厉处罚,公安机关还将依照第63条规定,对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查封扣押符合《环保查封、扣押》适用6种情形:(一)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废、有放射性的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二)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等工业污泥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中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的;(六) 其他。
三、按日计罚在新环保法中第59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新环保法“亮剑” 按日计罚违法成本不再低按日计罚在国外的环境立法中“按日计罚”被广泛采用的制度,对打击企业“违法成本低”以及弥补一般性处罚威慑力不足的缺陷有很好的作用,震慑效果强。
2023年环保法规改革:新的处罚规定
2023年环保法规改革:新的处罚规定引言
本文旨在介绍2023年环保法规改革中的新的处罚规定。
环保法规改革的目的是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和惩罚,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新的处罚规定将带来一系列变化,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更严厉的惩罚,并提供更有效的执法手段。
新的处罚规定
提高罚款额度
根据新的处罚规定,环境违法行为将面临更高额的罚款。
违法者将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影响程度来确定罚款金额。
此举旨在增加违法成本,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度。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新的处罚规定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除了罚款外,违法者可能面临吊销执照、停产整顿、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
这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并迫使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规。
引入刑事处罚措施
为了更严厉地打击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新的处罚规定引入了刑事处罚措施。
对于故意破坏环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个人或企业,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留和监禁。
这将大大提高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强化法律的威慑力。
结论
2023年环保法规改革中的新的处罚规定将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惩罚。
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引入刑事处罚措施,新的处罚规定将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并且,这些新的处罚规定将为执法部门提供更有效的执法手段,确保环保法规的执行。
注意:以上内容为虚构,不代表真实情况。
环保行政处罚标准
环保行政处罚标准一、前言环保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用于惩罚环境违法者,保护环境及生态系统。
环保行政处罚标准是衡量企业环保行为的标准化,是企业遵循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环保行政处罚标准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标准的具体内容等几个方面进行讲解。
二、环保行政处罚标准的含义环保行政处罚标准是环保管理部门对于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基准,是旨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
主要包括环保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与方式、环保行政处罚的量刑标准、环保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监督等要素。
三、环保行政处罚标准的适用范围环保行政处罚适用于以下情况:1.环境违法或违规行为;2.按照环境保护规定应当取得环境保护批准或者验收的行为,未取得环境保护批准或者未经过验收的行为;3.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的反弹制度;4.对环境责任的认定。
四、环保行政处罚标准的具体内容1.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高污染行业与低污染行业的不同特点,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大气环境污染;(2)水环境污染;(3)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4)土壤污染;(5)噪声、振动污染;(6)辐射污染。
2.环保行政处罚种类和方式环保行政处罚种类通常包括以下五种类型:(1)责令改正:要求行政违法者立即停止违法、告知违法行为的后果,限期整改;(2)罚款: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公式或者量刑标准确定;(3)没收;对违法行为所得到的非法收益或者相关物品进行没收;(4)行政拘留:对环境违法者进行行政拘留;(5)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对环境违法者进行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3.环保行政处罚的量刑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行政处罚的量刑标准也不同。
每一种违法行为的量刑标准都有专门的公式或量刑标准。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环保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或者环保监管机构会收到关于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
2. 相关部门会对收到的举报或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需要立案调查。
3. 如果初步核实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相关部门将会决定立案,并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1. 调查组会根据立案决定,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现场勘察、访谈相关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等。
2. 调查组会制定调查计划,并在调查过程中保证公正、客观、有效。
3. 调查组会采集、保管好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听证1. 如果调查组认为需要听证,将会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2. 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并提供证据。
3. 调查组会根据听证结果,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议并作出行政处罚的初步决定。
四:初步决定1. 调查组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初步决定书,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
2. 初步决定书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3. 当事人可以对初步决定书提出申诉。
申诉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
五:申诉1. 当事人对初步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申诉期限内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 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诉并进行复核,可以要求调查组重新调查或者可以对初步决定作出修改或撤销。
3. 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申诉作出复核决定后,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以此为依据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六:最终决定1. 最终决定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并通知当事人。
2. 当事人应当按照最终决定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当事人不服最终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举报信件/调查报告等文件2. 相关证据材料:照片、视频、报告等3. 初步决定书4. 申诉材料5. 最终决定书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保行政处罚:指由环保部门或环保监管机构对环境违法行为所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利益,特制定本文档,详细介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一般情况,具体情况视实际情况而定。
三、一般程序1. 执法部门接到环境污染行为举报或发现环境污染行为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环境污染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度等具体情况;(2)环境污染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等;(3)环境污染行为的监测结果,包括相关污染物的排放浓度等。
3. 调查核实结束后,执法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以及立案后的具体处罚措施。
4. 如决定立案,执法部门应向涉案单位发出立案通知书,并要求涉案单位提供补充材料。
5. 涉案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并能够证明环境污染行为的事实及其责任的,执法部门应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6. 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现场勘验和抽样,在污染源处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分析;(2)对涉案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3)查阅相关账目、合同、协议等文件。
7. 执法部门完成调查取证后,应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处罚,并向涉案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8. 涉案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选择接受处罚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的申诉途径。
9.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行操作。
四、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环境污染行为调查记录表2. 环境污染行为现场勘验记录表3. 环境污染行为处罚决定书模板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简称,以下简称《环保法》。
2. 环境污染行为:违反《环保法》规定的对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行为。
2023年的环保法规:新的处罚规定
2023年的环保法规:新的处罚规定引言2023年将会引入新的环保法规,其中包括一系列新的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以保护我们的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这些新的处罚规定,并概述其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新的处罚规定1. 罚款金额的提高根据新的环保法规,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罚款金额将会大幅提高。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企业将面临更高的罚款数额,特别是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方。
个人也将面临更高的罚款金额,尤其是对于违反废物处理和排放标准的行为。
2. 行政处罚的加重除了罚款金额的提高外,新的环保法规还将加重行政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企业,行政处罚将更加严厉,可能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暂停生产等。
个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行政处罚,可能包括吊销相关资格证书等。
3. 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新的环保法规下,对于故意犯罪或者严重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方,将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这包括可能的监禁刑罚和刑事罚款。
此举旨在通过刑事责任的追究来起到威慑作用,阻止恶意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新的环保法规对企业和个人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企业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确保自身的生产活动符合法规要求,并采取积极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否则,企业将面临更高额的罚款和行政处罚,甚至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也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遵守废物处理和排放标准,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否则,个人将面临更高额的罚款和行政处罚,可能会失去相关资格证书等。
结论2023年的环保法规引入了新的处罚规定,加强了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力度。
这些规定将对企业和个人产生重要影响,促使他们更加重视环境保护,遵守法规要求,为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资料:1. 环境保护部。
违反环保政策行为处罚条例
违反环保政策行为处罚条例引言环境问题是全球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在我国,违反环保政策行为将面临处罚。
本文将介绍我国违反环保政策行为处罚条例的相关内容。
违反环保政策行为1. 违反废水排放标准: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故意违反废水排放标准,直接或间接排放超标污水,对水源和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 违反废气排放标准:某些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未安装排气装置或排放装置不符合标准,导致大气环境污染。
3. 非法排放固体废物:一些企业为了削减处理成本,私自倾倒或非法转移固体废物,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
4. 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建设项目前,未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5. 违反核安全规定:核能是一种非常敏感和危险的能源形式,违反核安全规定可能导致重大核事故,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违反环保政策行为的处罚为了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设立了相应的环保执法机构,对违反环保政策行为进行惩罚。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1. 行政处罚:对违反环保政策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环保执法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2. 刑事处罚:对故意破坏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可以包括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对因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赔偿金额。
环保执法的现状与挑战尽管我国在环保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主要包括:1. 执法力量不足:在一些地方,环保执法力量仍然不够强大,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2. 执法效果难以保证:由于环境污染问题的复杂性和违法行为的隐蔽性,环保执法的效果难以保证,一些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3. 处罚力度不够:虽然对违反环保政策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但有些人或单位认为罚款金额相对较低,导致环境违法成本低,不具有震慑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环境保护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在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相应的环境问题。
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逐渐引入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相关内容。
1. 背景介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为,以确保建设项目的实施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该规定依法明确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种类、处罚的程度以及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种类2.1 污染排放行为这是建设项目中最常见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之一。
污染排放行为是指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超过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行为。
2.2 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准实施建设项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在实施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但有些项目在违规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开始实施,这是一种严重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2.3 未按规定建设和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为减少环境污染,建设项目在设计中需要设置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但有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或使用这些设施,导致污染物无法得到有效处理,从而违反了环境保护规定。
2.4 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用途有些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用途,例如将住宅项目改为工业项目,这种行为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属于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
2.5 其他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除了上述几种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违法行为,如非法倾倒、非法采矿等,这些违法行为也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3. 违法行为的处罚针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其中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
3.1 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是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一种常见处罚措施。
环境保护法常用处罚依据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 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 用,可以并处罚款。 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噪声
拆除 闲置 噪声污 染防治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 停止建设,可以处10 元以下的罚款: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 拆除 闲置 噪声污染防 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 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治设 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 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 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 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使其边界噪声 款。 处罚款。 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未三同时 设施未 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 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 建成或不达标 有关要求,投入生产或 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 者使用 用。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正显得尤为重要。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原有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处罚力度不够、处罚范围不够全面、执法程序不够完善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此次修正案着重对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对于那些严重破坏环境、造成重大生态损失的违法行为,大幅提高了罚款金额。
这一举措旨在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从而起到更强的警示作用。
过去,一些企业可能认为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从而选择冒险违法。
如今,高额的罚款将迫使他们重新权衡利弊,更加自觉地遵守环保法规。
同时,修正案扩大了处罚范围。
新增了对一些新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如非法处置新型污染物、跨境环境违法等。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环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
及时将这些新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纳入处罚范围,能够有效填补法律空白,避免出现监管漏洞。
在执法程序方面,修正案也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明确了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了证据收集和审查的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正、透明、规范的执法程序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不仅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还能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增强执法的公信力。
为了确保处罚办法的有效实施,修正案还强化了监督机制。
建立了多层级的监督体系,加强了对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包括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监督,以及执法部门的自我监督。
外部监督则包括公众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等。
通过多方面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保障处罚办法的正确实施。
此外,修正案还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
环境保护不是孤立的工作,与其他领域的法律法规密切相关。
行政处罚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行政处罚对环境保护的作用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保护环境并推动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行政处罚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一、行政处罚对环境保护的法律约束力行政处罚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迫使违法者遵守环境保护法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种法律约束力能够起到威慑作用,提高违法成本,使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更加谨慎行事。
二、行政处罚对环境保护的惩戒作用行政处罚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还有明显的惩戒作用。
对于那些违反环境法规、污染环境的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可以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采取相关措施限制或停止其违法行为。
这种惩罚措施对于违法者来说是一个有力的打击,可以敦促他们改正错误、改善环境。
三、行政处罚对环境保护的预防作用行政处罚不仅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惩戒作用,同时也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
一旦行政处罚案例公开曝光,可以起到对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警示作用,使其认识到触犯法律的后果。
这种预防作用可以有效降低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概率,从而保护环境和大众的利益。
四、行政处罚对环境保护的示范作用行政处罚对环境保护还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行政机关通过处罚违法行为,可以向社会发出积极的信号,表明政府对环境保护高度重视,并且会采取坚决的措施维护生态环境。
这种示范作用可以引导公众形成良好的环保意识和行为习惯,促进全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共同参与。
总体而言,行政处罚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法律的约束力、惩戒作用、预防作用和示范作用,行政处罚能够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遵守环境法规,从而达到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政府应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完善行政处罚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为构建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车辆环保不达标处罚标准
车辆环保不达标处罚标准
车辆环保不达标是指车辆的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这对环境会造成污染。
针对这种情况,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
处罚标准。
以中国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车辆环保不达标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罚款和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
1. 罚款,车辆环保不达标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支付相应的
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而定,一般会根据超标排放的
程度和车辆类型来确定罚款额度。
2. 行政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的车辆,相关部门可能会采取行政
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车辆行驶证等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一些地方还会采取限行、停驶等措施,对环保不达标的
车辆进行限制。
这些措施旨在督促车主和相关单位加强车辆的环保
管理,减少尾气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总的来说,车辆环保不达标的处罚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改善
空气质量,对于违反环保法规的车辆进行惩罚,促使车主和相关单
位重视车辆的环保问题,促进车辆尾气排放的减少,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加强对环境保护行为的管理,所有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
其中,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它可以有效地惩罚违法企业或个人,遏制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环境的质量和健康。
本文将详细介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工作程序。
一、案件立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程序的第一步是案件立案。
任何违法行为在被处理之前,必须经过立案程序。
立案程序是由环保部门生态环境管理局或地方环保局实施的。
立案的基本要求是:收集相关证据,了解事实情况,并形成书面决定,即立案通知书。
在立案程序中,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立案决定,可向立案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当事人可依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将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衡量处罚的严格程度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保障行政审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
调查取证需要环保部门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查看相关证据和资料等。
如果需要对取证内容进行补充、更正或修改,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但必须满足法律程序要求。
三、进行审理当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完成后,审理工作将进入正式程序。
正式程序包括初审、公示和重新审理三个主要环节。
审理的目的是针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从而确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该环节主要涉及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力度等问题。
环保部门应本着公正、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依法处理。
四、处罚决定环保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审理后将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外部表现形式,它是依据行政机关认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理由、实体和应予采取的具体行政处罚措施,作出的一种行政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标明当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违法事实和依据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基本信息。
五、复议和起诉当行政处罚决定书产生后,当事人应当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对环保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满意的话,可以向该环保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但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提出申请。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环境资源行政处罚。
在进行处罚时,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因素,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下面将就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进行相关参考内容的阐述。
首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一是存在一定的防治措施或补救措施。
如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补救、排除或减轻了环境资源的破坏后果,可以视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例如,污染企业因违规排放废水污染环境后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排放,并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和修复,成功将环境污染状况恢复到事前水平或减少了进一步的危害,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二是当事人立即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实后,主动向环保部门上报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整改污染等工作,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积极争取和履行赔偿责任,可以视情减轻处罚。
例如,污染企业在环境保护部门开始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前,主动向有关部门申报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采取相关治理措施,并主动承诺进行环境修复并赔偿,可视情减轻处罚。
第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之三是当事人具备文化程度低下、赔偿能力较差等情形。
当事人如果因为文化程度低下或赔偿能力较差等原因,导致其对违法行为的认识不深刻,或者难以支付较高的罚款或赔偿金额,可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例如,个人由于文化程度低下,对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一定的不了解,以及经济能力有限,无法一次性支付较高的罚款或赔偿金额,但其态度良好、表现出积极的整改态度等,此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环境资源行政处罚的从轻或减轻情形可以从存在一定的防治措施或补救措施、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具备文化程度低下、赔偿能力较差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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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处罚一、基本精神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的规定精神,可将基本精神概括如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公证公开原则、行政处罚轻重与环境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该项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3、必须严格依照环境法规定的形式与幅度给予环境行政处罚。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环境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也称罪过相当原则。
是指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轻重的程度。
(三)公证、公开原则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者提起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要件和情节,以至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不偏不倚、不隐瞒、达到公平和透明。
二、修改亮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
这是一次全面修改。
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
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增加了要求科学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基准的规定,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和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还针对目前农业和农村污染问题严重的情况,进一步强化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归纳论述(一)罚款1.分条介绍①新: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旧:未对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评述: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
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
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
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
②新: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旧: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类似条款)评述:突出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部门的作用,充分发挥其执行行政处罚的作用。
注重事前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效地保障环境污染问题在源头上得到解决。
③新: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旧:为对信息公开作出相关规定。
评述:重视信息,体现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
本次修改在法律责任之前专门设立了一章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而在法律责任之章中又对未信息公开的行为作出处罚,有效保障其实施。
④新: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旧:未对此类机构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评述:加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保障环境服务活动有序合法开展。
2.总结论述本次新环境法修改,对于罚款的对象扩大,新增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对罚款的内容扩大,对于未信息公开和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对罚款的力度加大了,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提高违法的成本。
(二)责令停产停业新:第六十条旧: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评述:修改前,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后,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修改后更加严格,在责令停止建设同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加深,对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的惩罚力度加大。
修改前,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修改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都给予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修改前只处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修改后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都给予处罚,修改前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决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三)行政拘留旧法: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新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新法论述:新法新增加了行政拘留这一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作为行政处罚中最轻的的处罚,可以对生产经营中违反环境法较轻的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
保障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
(三)行政处罚双罚制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除对该单位依法处罚外,环保部门还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其中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人员,环保部门应当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如1989《环境保护法》中仅第38条涉及双罚制。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第63条、第68条实行双罚制。
对于修订前后的《环境保护法》,可从以下几方面对比研究:1、修订后法条的表述更科学完备。
1989年《环境保护法》中38条仅规定:“……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而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中,第63条的表述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修订后的法条规定更为细致全面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中,63条规定了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63条及68条均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而1989年《环境保护法》38条并未规定。
63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一下拘留。
”68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责任人应当引咎辞职。
”且63条与68条均规定的本条适用的具体情形,为修订后的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