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规定Microsoft Word 文档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doc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发文单位:民政部发布日期:2008-9-1执行日期:2008-9-1生效日期:1900-1-1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第一条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一)办理收养登记;(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三)撤销收养登记;(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六条收养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在收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一)本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三)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四)补领收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五)无效收养及可撤销收养的规定;(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依据;(七)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九)监督电话。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
收养登记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收养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有收养意愿和条件的家庭及个人。
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收养过程合法合规。
第四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和审查。
第五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收养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第七条未成年人在收养过程中应当获得充分的关注和保护,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幸福。
第八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家庭教养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个性和感受,建立良好的家庭关系。
第九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收养条件第十条申请收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二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具有独立经济能力;(二)无犯罪记录,有较好的道德品质和家庭教养能力;(三)无亲生子女或亲生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家庭或个人,可以接受收养未成年人;(四)有固定居所,符合安全卫生条件,有充足的居住空间;(五)愿意接受社会监督和审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收养未成年人的家庭或个人,应当通过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培训,了解收养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要求。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同意并签署书面声明,确认对收养事宜的认同和支持。
第十三条收养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并根据其实际需求和特点,提供必要的教育和照顾。
第十四条有亲生子女的家庭或个人收养未成年人时,应当平等对待亲生子女和收养子女,建立和谐家庭关系。
第十五条收养过程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对收养子女进行身体或精神虐待,确保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第十六条申请收养者在符合收养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特殊优待或照顾。
第三章收养程序第十七条申请收养的家庭或个人应当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家庭住址等相关资料。
收养的法律规定
收养的法律规定
⼀、收养⼦⼥的基本原则和例外情况⼤体如下:
1、原则上收养⼈必须本⼈⽆⼦⼥且只能收养⼀名⼦⼥。
但收养孤⼉、残疾⼉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母的弃婴和⼉童,可以不受收养⼈⽆⼦⼥和收养⼀名的限制。
2、⽆配偶的男性收养⼥性的,收养⼈与被收养⼈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周岁以上。
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的⼦⼥,可以不受该年龄条件的限制。
3、⽣⽗母送养⼦⼥须是有特殊困难⽆⼒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的⼦⼥可不受此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的⼦⼥,还可以不受收养⼈⽆⼦⼥的限制。
⼆、办理的各⽅当事⼈须提供哪些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填写外国⼈来华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通知书;
(⼆)收养⼈的⾝份证件和照⽚。
送养⼈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送养⼈的居民户⼝簿和居民⾝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的,为其负责⼈的⾝份证件)、被收养⼈的照⽚。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发布部门】民政部【公布日期】1992.04.01【实施日期】1992.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1992年4月1日民政部)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依据本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第三条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第四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的同意。
社会福利机构对具备收养条件者,开具同意送养的证明。
第五条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如果不能到场的一方是华侨,委托收养书还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和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认证。
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也须亲自到场。
第六条申请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条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收养人如果是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一)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二)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港澳地区公证律师出具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一)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二)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经公证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职业、财产、健康等状况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
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收养是指合法的收养父母与孤儿、无业养育、被遗弃或无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之间建立的亲子关系。
为了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各国法律对收养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
首先,收养必须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依据。
无论是国际收养还是国内收养,都必须确保被收养人能够得到良好的生活条件,包括教育、医疗和情感关怀等方面的需求。
其次,收养必须依法办理。
收养必须遵循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包括提交收养申请、进行家庭调查、审查资格、参加培训、签署收养协议等程序。
否则,收养将被视为非法。
再次,收养必须获得所有相关人员的同意。
除了被收养人本人的同意外,还需要经过生父母(如有)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如果被收养人已经达到法定年龄,他们自己可以提出收养申请。
此外,收养通常要求收养人满足一定的条件。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年龄要求、婚姻状况、收入状况、家庭稳定性、犯罪记录等。
这些条件的目的是确保收养人有能力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生活条件。
另外,国家之间的收养规定也是非常重要的。
国际收养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法律与制度,因此需要遵守两国之间的协议和规定。
国际收养通常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和程序,以确保被收养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最后,法律还规定了被收养人的身份保密。
被收养人的个人信息和身世应得到妥善保管,以防止被收养人的隐私泄露。
这样可以保护被收养人的权益并防止他们在将来遭受歧视或困扰。
总而言之,在收养这个过程中,国家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它们保护了被收养人的权益,确保收养过程的公正与透明。
同时,这些法律也确保了收养人具备了恰当的条件和能力来履行养育的责任。
因此,遵循收养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各方的权益和促进社会正义至关重要。
关于收养人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收养行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三十周岁;(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未满十四周岁;(二)丧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第六条收养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的,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七条收养人收养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八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向被收养人、送养人支付合理的收养费用。
收养费用包括:(一)被收养人的抚养费;(二)被收养人的医疗费;(三)被收养人的教育费;(四)其他必要的费用。
收养费用的支付方式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向送养人支付下列费用:(一)送养人的误工费;(二)送养人的交通费;(三)送养人的住宿费;(四)其他必要的费用。
收养费用的支付方式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向被收养人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补偿费用包括:(一)被收养人的抚养费;(二)被收养人的医疗费;(三)被收养人的教育费;(四)其他必要的费用。
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章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向被收养人、送养人支付合理的收养费用。
收养人支付收养费用,应当与送养人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
书面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收养人、送养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三)收养的目的;(四)收养费用的支付方式;(五)其他有关事项。
收养孩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行为,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收养儿童的行为。
第三条收养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五条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未满十八周岁;(二)丧失父母的孤儿;(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收养关系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第二章收养人条件第九条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三)年满三十周岁;(四)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房;(五)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六)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十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优先考虑以下情形:(一)孤残儿童;(二)有特殊困难的家庭;(三)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的单身人士。
第十一条收养人不得收养以下人员:(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人;(三)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四)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端的人;(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收养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被收养人条件第十二条被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未满十八周岁;(二)丧失父母的孤儿;(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十三条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收养孩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收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行为。
收养关系不仅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还关系到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收养行为,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对我国收养孩子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收养应当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收养。
2. 平等原则: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 合法原则:收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4. 有利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成长和身心健康。
二、收养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 年满三十周岁。
此外,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的,可以不受上述第一项条件的限制。
三、被收养人的条件1. 丧失父母的孤儿;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收养程序1. 协议收养: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报收养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2. 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收养证书。
3. 公告: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登记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
五、收养关系的效力1. 收养关系成立: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2. 法律地位: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享有与生父母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3. 继承权:被收养人有权继承收养人的遗产。
六、收养关系的解除1. 协议解除:收养人和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与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
七、违反收养法的规定1. 虚假收养:收养人或者送养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收养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
近亲收养的法定条件
近亲收养的法定条件
近亲收养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被收养人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三种情形才能被收养。
2. 收养人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才能成为收养人。
首先,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但华侨收养三代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是一种例外。
其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小孩的能力。
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最后,年满三十周岁。
对于收养人年龄的要求,除了应当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外,对于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情形,还要求两者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另外,对于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收养的时候,还要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 收养条件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近亲收养的法定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关于收养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自愿将他人作为子女抚养的行为。
在我国,收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收养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收养人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收养人的资格1. 主体资格(1)年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人,其收养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
(2)婚姻状况:收养人应当是已婚的成年人。
未婚或离婚的成年人,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收养人。
2. 实质条件(1)品德条件:收养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无犯罪记录。
(2)经济条件:收养人应当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经济能力。
(3)身心健康条件:收养人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1. 收养申请收养人应当向被收养人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与批准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申请后,应当对收养人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资格、品德、经济条件、身心健康条件等。
审查合格后,民政部门应当批准收养。
3. 公示民政部门批准收养后,应当对收养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收养人提出异议。
4. 收养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收养人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完成后,收养关系正式成立。
四、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1. 收养人的权利(1)抚养、教育被收养人:收养人有权对被收养人进行抚养、教育,包括提供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等。
(2)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收养人有权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得侵害。
(3)获得被收养人的遗产:收养人有权继承被收养人的遗产。
2. 收养人的义务(1)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收养人应当履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义务,使其健康成长。
(2)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收养人应当保护被收养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得侵害。
抱养小孩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抱养小孩,即通过法律程序,将非亲生子女抚养成为自己子女的行为。
在我国,抱养小孩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涉及到儿童的权益保护、家庭关系稳定以及社会伦理道德等多方面因素。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角度,详细阐述抱养小孩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抱养小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抱养小孩的相关规定有:(1)第二十二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可以依法抱养子女。
(2)第二十三条:有抚养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法》是我国专门规范收养关系的法律,对抱养小孩的法律规定较为详细:(1)第一条:为了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收养关系,维护家庭和婚姻、道德风尚,制定本法。
(2)第二条: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合法合规的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抱养小孩的相关规定有:(1)第十七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2)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虐待、遗弃、放弃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
三、抱养小孩的条件1.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2.被收养人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禁止条件(1)有犯罪记录或者不良品行;(2)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影响被收养人健康;(3)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
四、抱养小孩的程序1.提出申请收养人应当向被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申请。
2.审查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收养人、被收养人及收养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民事收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养是指自然人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将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对其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行为。
在我国,收养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收养行为,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民事收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收养的概念和原则1. 收养的概念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对其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法律行为。
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母。
2. 收养的原则(1)自愿原则:收养应当基于自愿,不得强迫、欺诈。
(2)合法原则:收养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平等原则:收养关系中的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收养应当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保障养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三、收养的条件1. 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
2. 被收养人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收养程序1. 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应当向被收养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3)收入证明;(4)健康状况证明;(5)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 民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收养人、被收养人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其基本情况,确认是否符合收养条件。
3. 公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
4. 收养登记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收养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领取收养证书。
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
我国《收养法》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我国《民法典》关于收养的特殊规定
1)⽆配偶者收养⼦⼥:⽆配偶的男性收养⼥性的,收养⼈与被收养⼈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的⼦⼥:年满35周岁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亲的⼦⼥,可不受下列的限制:
1、⽣⽗母有特殊困难⽆⼒抚养⼦⼥;
2、⽆配偶的男性收养⼥性的,双⽅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被收养⼈不满14周岁。
3)收养孤⼉或者残疾⼉童:收养孤⼉或者残疾⼉童,可以不受收养⼈⽆⼦⼥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名的限制。
4)收养继⼦⼥:继⽗或者继母经继⼦⼥的⽣⽗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并且不受被收养⼈不满14周岁、为⽣⽗母有特殊困难⽆⼒抚养的⼦⼥,收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年满35周岁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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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规定如何对待事实事实收养问题法律资讯频道2010年09月01日13:26 子女抚养[导读]子女抚养是离婚中双方最为关注的问题,明确子女抚养权对于处理离婚纠纷十分重要,本文中对子女抚养的相关问题做了介绍。
离婚时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怎么办?如何处理离婚中的子女抚养权纠纷?在法律上对子女抚养权有什么规定?本文做了以下介绍: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把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来抚养,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关系[1]。
收养人通过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从而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拟制形成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新中国建立后,收养行为和收养关系受婚姻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范和调整,合法的收养关系受到国家的保护。
在历史上的传统社会中,虽然存在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或将他人子女认作自己子女的情况,但那种收养行为或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收养行为和收养关系却有着很大的差别。
关于事实收养一词,既不同于传统社会中的收养(抱养、过继、收义子女、认干亲等),又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无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此提法[2],在民间和审判实践中倒经常出现这样的说法。
关于事实收养问题,究其法律渊源,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在收养法施行前的司法实践中,以此作为处理事实收养问题的法律依据。
二是根据1992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将他人子女作为自己子女抚养却不符合该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实质条件和不符合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须经登记或公证的合法形式的,应为事实收养行为。
对于前者,视为收养关系成立的合法收养行为。
对于后者,认为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不予承认保护。
当然,在收养法施行后,前者已列入后者范围。
故本文探讨的问题,仅指后一种情形。
一、事实收养之表现、特征及原因尽管是在法治社会中,人们的社会行为也并不因法律不予规范或不合符法律规范而不发生。
人们的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都会发生,既相矛盾又相统一。
法律也正是不断通过对未予规范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和服务社会经济变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正是如此,事实收养行为并不因为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而不产生,相反,正是由于收养法规定其为不合法而使这一问题凸现出来。
据报导,某母子俩从1997年到2004年初,共捡了20个弃婴回家扶养[3]。
因此,对事实收养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和现实意义。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
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
如第1、2、3、8种情形,纯属善举,事实收养人完全出于人之仁爱本性和扶危济弱的善良美德而为收养行为。
第4、6、7种情形,虽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新风,但事实收养人亦非恶意。
唯有第5种情形算作恶意。
事实收养人从拐卖者手中将他人子女当作商品购而养之(主要是买男婴或男童为着承续香火或老有所靠),对他人的父母子女关系造成了严重损害。
但事实收养人的此种恶意也不能与拐卖人口者的罪恶等同,主要是因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传统陋习作祟。
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上述第1、3、5种情形,事实收养人根本不知其亲生父母的情况,有关机关也很难查找其亲生父母。
上述第4、6、7种情形,事实送养人为规避违反计划生育或违法收养的法律责任,也隐瞒被事实收养人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事实收养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当然也不会透露被事实收养人的亲生父母情况。
产生事实收养问题的原因,除了收养法不承认其合法性的法律上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事实收养人缺乏对收养关系的法律认识,没有把收养登记或者公证作为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定程序,仍然将收养行为当作传统习惯方式来对待;或者认为法律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也没多大关系,反正双方相安无事,也不会妨碍他人,不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二是管理服务不到位。
有关对收养工作进行管理服务的机关,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看到事实收养产生的社会问题及其严重性,仅视为个别家庭问题。
因此,调查了解少,情况不明了;主动服务少,等人上门找;手续程序多,提供方便少;回避矛盾多,研究解决少;部门推诿多,相互协调少。
甚至,有些机关将处理事实收养问题与处罚违反计划生育问题相结合,以追收违反计划生育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条件,导致不少事实收养人躲避收养登记。
三是执法片面。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被拐卖儿童案件、非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只注重对违法人员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却忽视对被事实收养人、收养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处理,从而导致这些事实收养行为长期处于不正常状态。
总之,大量事实收养问题的长期存在,将酿成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二、事实收养产生的社会问题及法律适用问题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事实行为不在法律规范之中,依靠传统习惯和道德规范进行调整,于社会利益不相冲突,也不会酿成不良的社会问题。
但是,事实收养行为则与之不同,既受到法律禁止性规范的排斥,又不能由习惯和道德予之调整,还影响到社会利益,产生出不良的行为后果。
首先,父母子女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在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之间,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产生拟制父母子女关系。
又因事实送养人不能出现,导致被事实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中的父母主体缺位,造成这部分被事实收养人没有父母亲的不正常现象。
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拟制父母子女关系不成立,当然恢复到生父母子女关系。
可客观上这部分被事实收养人找不到生父母也是明摆着的事实。
这样,被事实收养人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无从谈起。
其次,对社会管理造成障碍。
比如人口户籍管理、教育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等,都会因为事实收养人、被事实收养人的身份未定产生管理困难。
再次,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不到保障。
比如,当事人涉及到监护、继承、损害赔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都难以确定。
同时,这些问题也使司法活动面临尴尬局面。
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述问题引发的纠纷时,难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对事实收养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处理就左右为难。
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吧,显然与收养法的规定相悖。
不予确认吧,对该子女的抚养问题又如何解决呢?人民法院总不能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视而不见,不予保护吧!类似问题甚多,不一一枚举。
因此,事实收养问题既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三、赋予事实收养关系合法性的法律探讨我国收养法规定违法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由此推导出事实收养行为当属违法收养行为,亦无法律效力。
但是,收养法对事实收养行为处理的法律后果则无具体规定。
按民法一般原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恢复原状即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财产责任[4],但事实收养行为的法律后果却是难以恢复原状即生父母子女间的亲属关系。
对此如何处理值得研究,不能简单地认为既然事实收养行为无效,其收养关系就当然不予承认。
首先,被事实收养人的人身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
自然人的人身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且每个人的人身权的内容和范围一律平等[5]。
人身权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非经依法不得剥夺,任何人不得侵犯。
人身权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保护人身权是我国法律的最基本的职能之一。
时,对事实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予以解决。
1、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且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责令当事人补办收养手续。
2、查明了事实送养人,但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不能确认收养关系有效,责令当事人恢复生父母子女关系。
3、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事实收养人又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被事实收养人与事实收养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5、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形成了多年收养事实,如维持双方关系,更有利于生活和谐和身心健康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
6、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已死亡,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可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将被事实收养人交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其次,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中涉及收养问题的,应同时审查处理。
基本做法,一是能够在同案中对事实收养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的,应当作出认定;依法不能在同案中作出认定的,应当向相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相关机关进行查处。
二是对确认无效的事实收养行为,应当向相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相关机关对事实收养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是对事实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能够在同案中作出处理的,应当一并依法进行处理;对事实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不能在同案中一并处理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对几类常涉及事实收养问题的案件的具体处理方法是:1、离婚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子女,查明了事实送养人的,不能在同案中处理,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查明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已经死亡的,且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应当在同案中对事实收养的法律后果一并作出处理,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2、抚养、收养、抚育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问题时,查明事实送养人的,应当追加其为案件当事人,对事实收养问题一并依法进行处理。
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查明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已经死亡,且事实收养人具有抚养能力的,应当确认其收养关系成立;事实收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的,应当中上诉讼,司法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对事实收养行为先行处理后再恢复案件审理。
3、赡养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子女时,不能查明事实送养人或查无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且被事实收养人确系事实收养人抚养成人的,应确认其收养关系和被事实收养人对事实收养人的赡养义务成立。
查明有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的生父母且尚在世的,应通知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在确认其事实收养行为无效的同时,只要事实收养人对被事实收养人进行过抚养,就应确定被事实收养人应对事实收养人承担相应的扶养义务,包括对属于“过继”形式的事实收养情形,也应视为同样处理。
4、继承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时,被事实收养人作为继承人的只能是先确认收养关系成立为前提条件,然后再依法对继承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