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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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监察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0.27•【文号】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施行日期】2003.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3〕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在总结两年来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共同制定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地区的整治实施方案,确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取得成效,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针对非煤矿山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低,小矿多、分布广、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的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在全国组织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为提高整治工作效果,2002年,国家安全生并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六部(局)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机、农牧、渔业)厅(局、委、办)、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从2016年7月1日起,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将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重要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1 / 2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要求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火灾、道路交通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2 /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国办发〔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1月29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的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监察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4.28•【文号】公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公发[20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进行广泛宣传,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4年4月28日)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责任重于泰山。

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落实责任制,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社会各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单位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三)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应加强每日防火巡查,定期进行全面的防火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保障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确保畅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08•【文号】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于2002年5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2]327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近一年来,经过上下各方的共同努力,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整治工作还未深化到位,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正在形成,各类化学品事故仍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2003年继续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全国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深化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收到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整治的总体目标深化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依法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完成7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继续取缔各类非法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推进基础建设,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御能力;初步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管理体系、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通过深化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一字[2003]32号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一字[2003]32号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安监管管一字[2003]32号关于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002年,各地按照国家六部(局)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有针对性地解决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收到了明显效果:一是基本摸清了非煤矿山的底数。

经初步确认,全国共有非煤矿山134058座(处),其中无证矿山19786座(处)。

二是关闭整顿工作初见成效。

截至2002年底,全国共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26489处。

通过整治,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一定改善。

三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趋于好转。

2002年全国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上年下降24.4%和43.6%。

全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矿山违章、违规开采现象仍然存在,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据统计, 2002年非煤矿山共发生事故1634起、死亡2052人,分别比上年上升24.4%和6.2%。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

一些地区的县、乡基层领导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整治工作责任制不落实,特别对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采石场,态度不坚决,甚至以停代整、以停代关、明停暗开,使整治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非公有制小矿山仍是制约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

非煤矿山特别是小矿山安全基础差、安全投入少、技术含量低、办矿标准低、管理水平低的状况没有得到明显改变。

三是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安全监管的任务十分繁重,而目前各地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人员严重不足,监管力量层层衰减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县、乡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对于上述问题,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清醒地认识到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在总结分析前段工作的基础上,从薄弱环节抓起,从解决突出的问题入手,继续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下去,力求取得更大的成效。

加油站风险评价准则

加油站风险评价准则

XXX加油站风险评价准则编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加油站风险评价准则1危险等级划分JHA、PHA、SCL、LEC)1.1JHA采用风险度R=可能性L X后果严重性S的评价法,具体评价准则规定如下1.1.1评估危害及影响后果的严重性(S)判定准则,见表1表1后果的严重性(S)判定准则1.1.2评估危害发生的可能性(L)判定准则,见表2表2可能性(L)判定准则1.1.3风险度判定准则,见表3表3 风险度判定准则1.1.4险度与风险控制措施实施要求,见表4表4风险度与风险控制措施期限表1.2LEC法判定准则1.2.1发生的可能性(L)判断准则,见表551.2.2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判断准则,见表7表7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判别准则1.2.3事故后果(C)判断准则,见表8表8 事件后果(C)判别准则1.2.4风险值与风险等级的判断,见表8表8 风险值(D)及风险等级的确定20-70IV一般危险,需要注意一般风险2.1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2 对下列种情况,可直接定为不可容许风险。

2.2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2.3曾发生过事故,现仍无有效控制措施的;2.4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事故的危险源,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

3评价依据的法规和文件1.1 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1.2 行政法规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3.3部门规章1.《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交通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发[1999]296号)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3.《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1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14.《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1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 号)1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1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二[2010]203号)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函[2009]231号)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2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22.《国务院安委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2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2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2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2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9号)29.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30.《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3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3.4 地方法规及文件1.《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云南省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意见》(云安监管7[2003]48号)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意见》(云安监管[2008]96号)4.《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8号)5.《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185号)6.《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推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102号)7.《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品油经营企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9]91号)8.《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2010]118号)9.《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1]112号)3.5 国家标准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版)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4.《化学品危险性评价通则》(GB/T22225-2008)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n-2010)9.《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11.《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12.《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1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1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15.《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GB20592-2006)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 2008年版)17.《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3063-1999)1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1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20.《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21.《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22.《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23.《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2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2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2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27.《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2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29.《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30.《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3.6 行业标准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3.《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4.《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AQ3009-2007)5.《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3018-2008)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7.《石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导则》(AQ/T3012-2008)8.《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1995)9.《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10.《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1999)11.《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12.《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Q/SH039-013-1988)13.《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2011)14.《钢制化工容器结构设计规定》(HG/T20583-2011)15.《钢制化工容器制造技术要求》(HG/T20584-2011)16.《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47003.1-2009)3.7 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加油站安全标准化手册》《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1)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为零;(2)火灾、爆炸和环境污染事故为零;(3)危化品泄漏事故为零;(4)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合格率100%;(6)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7)事故隐患整改率大于95%。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委明电[2015]3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4【实施日期】2015.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企业: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左右,天津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教训极其深刻。

截至8月14日10时,事故已造成51人死亡、住院治疗701人(含重症71人)。

该起事故暴露出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领域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红线意识淡薄,部分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法规标准执行不力,港口危险货物进出口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危险货物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不到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格等突出问题。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认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全面加强危险品管理,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除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发生,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决定立即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专项整治。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突发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坚决打好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这场攻坚战。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2008]210号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2008]210号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2008〕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措施,严防发生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和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事故、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据有关部门通报,随着北京奥运会日益临近,各种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正在寻找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企图获取并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恐怖活动,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各级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对敌斗争及社会治安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北京奥运会安全的大局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严防剧毒化学品落入不法分子手中。

二、严格管理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各地公安机关、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严格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资质,督促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做好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价,落实剧毒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制度。

各地公安机关要从严审批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从严监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从严监督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和运输途中发生泄露等安全事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22•【文号】危化函[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危化函[2006]17号)各有关单位:2006年3月8日至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在天津市召开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15号)提出的"严格监控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打击超载,防范泄漏。

"的对策与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化司于2006年3月8日至9日,在天津召开了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山东省、辽宁省(以下简称七省(区、市))安监局负责人、危化处处长参加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座谈会(以下简称座谈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孙华山副局长出席了会议。

会上,七省(区、市)分别汇报了本地区2005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如何深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建立省际联动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孙华山副局长在讲话中指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住目前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在国民经济发展重要位置的有利时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监管"的理念,积极研究和探索科学的监控理念与监管技术,从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来解决"严格监控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品种的道路运输,打击超载,防范泄漏"问题,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已形成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从本质上符合安全运输的需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2.14
•【文号】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施行日期】2015.12.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的
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更好地推动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适用于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安全督查及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的重点内容。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目录》基础上完善本地区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及具体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
准,并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有关企业要参照《目录》,制定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并开展全面的自查自改;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宣贯工作,将本通知下发到有关企业,并认真开展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发现存在《目录》中有关问题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
安全监管总局
2015年12月14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交通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6.23•【文号】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交通厅(局):近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没有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不强,监管措施不落实,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等。

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多发势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单位(以下简称托运人)、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重申规定如下: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托运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托运人必须委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二)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须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三)托运人必须检查托运的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拴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对未加贴或拴挂标签的,不得予以托运。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必须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五)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也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19•【字号】黔府发[2004]17号•【施行日期】200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4]1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思路和奋斗目标(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经济建设和安全生产的同步发展。

(二)工作思路。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深化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

(三)奋斗目标。

2004年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有所下降。

到2007年,建立起较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道路交通、矿山、消防等重点行业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遏制,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下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20•【文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以下简称《处置办法》)的有关要求,我司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意,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你单位按照《处置办法》、《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现场督导工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跟踪、督导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信息处置办法(试行)》(安监总调度[2006]126号)的规定和安全监管总局领导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实施跟踪,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实施现场督导。

具体意见如下:一、事故跟踪(一)事故跟踪范围⒈危险化学品事故跟踪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和医药、化工行业的从业单位发生下列事故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应指派专人跟踪事故情况。

(1)国务院领导、安全监管总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事故。

(2)涉险人数50人以上的事故。

(3)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

(4)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9.06.25•【文号】公通字[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9〕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商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易制毒化学品既是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必需品,也是制造毒品必需的原料和配剂。

近年来,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易制毒化学品流失势头得到一定程度遏制,对于从源头上减少制毒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国内外毒品形势和经济发展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易制毒化学品新的流失路线、流失方向、流失方式不断出现,给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外部经济形势迅速恶化,经济运行困难急剧增加,化学品出口量明显减少,给相关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少困难,易制毒化学品流失风险明显加大。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保证合法需求,缓解经济下行给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带来的压力,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有效压缩制造毒品犯罪活动的空间,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紧密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禁毒斗争形势,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观念,深化管理改革,着力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能力和主动服务水平,切实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积极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中国哪些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中国哪些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中国哪些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是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和监督的。

以下是中国的一些安全生产工作相关部门的介绍。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是中国负责统筹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

其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

2. 国家应急管理部:国家应急管理部负责协调国家应急管理工作,包括对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理。

该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供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并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

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它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政策和措施,督促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处理安全事故等。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监督和管理职业健康和安全。

该部门制定和实施职业健康监测和评估标准,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职业健康和安全培训和指导,并加强职业危害防控。

5. 公安部:公安部负责治安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也在安全生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安部负责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包括制止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并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

该部门制定和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矿山安全的监管,推动矿山灾害预防和应对工作。

7.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运输安全管理。

该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交通运输安全标准、规范和政策,加强对道路、铁路、航空、水上运输等领域的安全监管,防止交通事故和运输危险。

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

该部门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和安全监管制度和政策,开展产品质量抽检和安全评估,打击制假售假和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9. 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卫生健康领域的工作。

国务院安委办发文 深化危化品安全专项检查治理

国务院安委办发文 深化危化品安全专项检查治理

国务院安委办发文深化危化品安全专项检查治理
作者:唐可
来源:《消防界》2020年第17期
8月24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深化硝酸铵等危化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港口堆场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有效防范治理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港口堆场等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根据《方案》,此次排查治理范围包括涉及爆炸性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涉及生产、储存硝化纤维素、氯酸钠等可能产生爆炸事故的重点地区、港口码头、化工园区和企业。

《方案》提到,此次排查包括4个方面。

一是排查前期没有查到的港口、码头、堆放场所和化工园区等。

二是排查各地区硝酸铵等危化品生产和运输安全风险,全面掌握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分析安全风险状况,找准查实和明确挂牌督办的重大风险;全面掌握涉及硝酸铵等危化品运输企业、车辆及集中停车场的安全状况,分析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三是排查除硝酸铵之外可能引发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危险源,找出涉及生产、储存硝化纤维素、氯酸钠的有关地区、企业单位和场所,精准治理。

四是排查重大危險源有效防控治理的法规标准、制度和监管短板问题。

据了解,在国务院安委办专项检查中,排查出多个关于硝酸铵安全隐患问题。

(据《中国化工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9•【文号】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88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88号)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安监管字[2006]2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消防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可以确认该单位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如出具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可以不再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二、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因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监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执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油站应予以关闭。

各级政府要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合理规划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加油站,满足人民生产生活需要。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指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因此,你区油库若进行危险化学品销售活动则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2024年员工安全培训试题能力提升

2024年员工安全培训试题能力提升

2024年员工安全培训试题能力提升单位:_______ 姓名:_______ 时间:_______ 分数:______ 满分:100一、单选题(25题每题1分,共25分)1.检查燃气灶具接口处是否漏气,应采用()的方法检漏。

A.用明火B.用肥皂水C.用鼻子闻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是;()。

A.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B.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C.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D.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3.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A.安全标志B.提示C.说明D.标示4.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是( )。

A.宪法B.矿山安全法C.安全生产法D.劳动法5.专人负责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单位的,申报时应及时、()提交《职业病危害单位申报表》及有关材料A.如实B.清楚C.明白D.快速6.消防工作贯彻( )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A.谁主管、谁负责B.以防为主,以消为辅C.预防为主,防消结合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 ),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A.安全生产宣传教育B.安全生产培训考核C.安全生产应急演练8.化工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安全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

A.特殊性B.共性C.复杂性D.专业性9.下列哪种颜色代表禁止、危险()。

A.红色B.绿色C.蓝色1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 )方面的义务。

A.安全管理B.安全监督C.安全生产D.安全保障11.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 )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A.必须B.可以C.不必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 )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
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4.07.12
•【文号】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
•【施行日期】2004.07.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国家局《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请示》(桂安监管报字[2004]6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的规定,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属于城市燃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不适用于该《条例》。

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令第10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因此,打火机生产企业可视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配置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若仅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属经营单位。

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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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
【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
【发布日期】2004.05.21
【实施日期】2004.05.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安全监管局、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
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公安、监察、交通、卫生、工商、质检、环保、邮政厅(局),各铁路、民航、直属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精神,继续在全国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国家安全监管局会同公安部、监察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民航总
局、国家邮政局制定了《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此方案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2004年至2005年继续在全国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深化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

重点是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通过整治,基本建立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化学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淘汰落后,取缔非法。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要坚决依法取缔;按照《通知》要求,凡是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经营秩序。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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