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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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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标 签】税务处理问题,搬迁补偿费收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3﹞261号
【发文日期】2003-04-23
【实施时间】2003-01-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
省局补充:文中第一点做出的处理方式,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是从资产置换的角度进行考虑,是对企业采取的一种优惠措施。
以上请知悉并贯彻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0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9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4. 粤府法函[2011]769号(略)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
附件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
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3.21
•【字号】穗国税函[2007]40号
•【施行日期】2007.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
税的补充规定
(穗国税函[2007]40号2007年3月21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粤国税发〔2007〕1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补充规定》第二条适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工
作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7.22
•【字号】粤国税发[1996]253号
•【施行日期】199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工作问题
的通知
(1996年7月22日粤国税发[1996]253号)为了加强内外资企业出口退税的统一管理,保持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的完整性,根据今年五月初召开的全省国税涉外税收工作会议的精神,省局决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审批管理,全部集中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以后凡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有关问题,各市直接与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口请示解决。
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业务的衔接工作。
1996年7月1日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有关审批管理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穗国税发[2006]11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1.19【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要求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0日)修订【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9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帐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6]11号)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和纳税人依法纳税遵从度,认真做好国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第四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的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27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或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结论性意见的查账报告(以下简称查账报告)有关涉税内容的披露情况明确要求如下:一、纳税人提供的查账报告应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出具。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提供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提供管理服务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管理服务收入征税【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税外字﹝1987﹞321号【发文日期】1987-09-29【实施时间】1987-09-29【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废止依据:1.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规定,本文引用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和失效,本文相继失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33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省局以[87]粤税外字第073号文转发)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的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对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应视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和提供劳务的场所,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对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帐册、凭证等,可采用核定利润率方式征收。
其利润率可按以下原则分别核定: 1.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其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有关费用,由外商从其提供管理服务的收入中负担支付诉,共利润率核定为百分之二十。
2.外商在我国境内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其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有关费用由委托方负担的,其利润率核定为百分之四十。
3.按上述核定利润率计算征收所得税,纳税人如确有特殊情况或实际困难需要给予照顾的,需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税务局批准,可给予适当的降低利润率征收所得税。
三、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为企业提供管理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其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的征收,也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补充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
得税的补充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01.26
•【字号】粤国税发[2007]19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征地方所得税的
补充规定
(粤国税发[2007]1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广东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粤府[1992]52号)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018号)规定的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同时,相应免征同样期限的地方所得税。
二、对今后国务院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也相应给予免征地方所得税优惠。
三、本规定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488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5.20
【实施日期】2005.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产线、集成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购建的生产线、。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外商投资企业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废)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穗国税发[2007]18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6.20【实施日期】2007.06.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穗国税发[2007]182号2007年6月20日)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 1月2日联合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3号令,以下简称《旧并购规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对《旧并购规定》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作出了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旧并购规定》作了修订,于2006年8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第10号令,以下简称《新并购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
自2006年以来,部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其企业所得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广东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粤地税发﹝2005﹞16号【发文日期】2005-01-16【实施时间】2005-01-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国家税务分局、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规范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工作,保证查帐报告的质量,结合上年对各中介机构查帐报告质量检查情况发现的普遍存在问题,对今年出具查帐报告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查帐报告的编制 (一)查帐报告的格式 今年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管理的需要,对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增加了附注,要求对重点关注的内容在附注中披露,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的附注也做了修改、补充,各中介机构应认真学习编制说明(附件3),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见附件1、2)。
查帐报告的其他编制要求仍按东国税发﹝2004﹞14号文的规定执行。
对于未按规定的要求和格式编制的查帐报告,主管国、地税分局不予接收,并对有关中介机构予以通报。
(二)查帐报告签名人的资格 根据《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及《关于中介机构出具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工作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东财﹝2004﹞311号)的规定,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才能签发查帐报告。
(三)查帐报告的附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主九附)。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经中介机构审核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主十八附)。
二、查帐报告及查帐报告调整情况统计表报送要求 为方便税务机关全面、及时掌握所管辖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查帐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的调整情况,合理评价各中介机构业务质量,要求凡接受我市企业委托出具2004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查帐报告的中介机构(包括外地中介机构),应把内外资企业查帐调整情况按国、地税所属征管范围划分,内资企业调整情况于5月31日前、外资企业调整情况6月30日前以书面和磁盘(excel文件格式)形式分别向市国税局税政科(内资企业)、市国税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外资企业)、市地税局税政科填报《中介机构出具查帐报告纳税调整情况统计表》(表式见附件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与生产经营业务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款项所得税前列支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国税发[2007]22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08.15
【实施日期】2007.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支付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款项所得税前
列支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7]222号2007年8月1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十九条、《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1 / 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9.23•【字号】粤国税电[1998]43号•【施行日期】199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国税电[1998]43号1998年9月2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的生产项目生产的货物出口,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免抵退税政策或先征后退政策。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此项政策大部分地区执行不到位。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7月15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32号、省局粤国税函[1998]369号文转发),规定已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操作。
为了严肃税法,确保税收政策执行到位,省局要求: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1998]432号通知的有关要求对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
凡未按规定对新三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或先征后退政策的,必须立即纠正,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对1997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未按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征税的,一律照章补税。
二、为及时掌握各地对新企业的征税进度,省局要求各地在年内从10月份起,每半个月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执行退政策征补税款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报,上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三、省局将于10月份组织检查组到各地对新三资企业执行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执行退政策征补税情况统计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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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的
通知
【标 签】适用税种问题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4﹞334号
【发文日期】2004-07-02
【实施时间】2004-07-02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市局来文请示 :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国家或地方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技术中心科技三项经费等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或被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可否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为此,省局通知如下: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税种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号)的规定非常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各地必须严格按所得税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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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汇算清缴工作,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东国税转字[2007]104号
【发文日期】2007-03-27
【实施时间】2007-03-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国家税务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附件:点击下载
关联知识: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外商投资企业【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函﹝2006﹞69号【发文日期】2006-02-19【实施时间】2006-02-1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对该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市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必须要有一名负责人主抓这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5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圆满完成。
二、强化业务培训和纳税服务,提高征纳双方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针对在以往汇算清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认真做好内部人员和对企业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省局将于3月初举办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应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解释和培训辅导,确保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能够理解、熟悉和掌握汇算清缴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保证汇算清缴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三、重点抓好五率 (一)汇缴率。
凡应参加200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必须进行汇算清缴,确保汇缴率达到100%,汇缴率低于100%的,必须在汇算清缴报告中作详细分析说明。
(二)亏损率。
各市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进一步降低企业的亏损面。
各地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应不高于2004年度的水平,并应在2004年度的基础上有所降低,如企业的亏损面超过2004年度的,必须在上报省局的汇算清缴报告中作详细具体的分析说明。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标 签】外国公司,免征印花税【颁布单位】广东省税务局【文 号】粤税外字﹝1989﹞146号【发文日期】1989-05-30【实施时间】1989-04-15【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印花税废止内容: 1.第一点废止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本文废止内容自2007年8月17日起废止。
根据《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珠地税发[2007]253号)的规定,本文废止内容自2007年11月2日起失效或废止。
现将财政部[89]财税字第10号《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公司企业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额征收工商统一税或对其收入依照《工商统一税条例》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其在中国境内书立、立账、立据和领受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
1 二、按规定应缴纳印花税的书立、领受人缴纳印花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局,经批准后给予适当的减免税照顾。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局。
附件: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89]财税字第10号)(略)关联知识:1.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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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3年3号令《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
业暂行规定》的通知
【标 签】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2003﹞229号
【发文日期】2003-08-18
【实施时间】2006-09-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3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
关联知识: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等规定,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纳税(费)义务人及征收范围凡在广州市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税务机关指定或委托代征、代收、代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同时是代征、代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单位。
二、纳税(费)义务发生时间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在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计税(费)依据和应纳税(费)额计算方法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适用税率应纳教育费附加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合计税额×适用费率四、适用税率和费率(一)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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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标 签】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5﹞386号
【发文日期】2005-07-11
【实施时间】2005-07-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