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死刑之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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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类辩题(3篇)

法律案例类辩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死刑,作为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旨在对严重犯罪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

然而,关于死刑是否应废除的讨论一直持续不断。

本篇辩题将围绕“是否应废除死刑”展开辩论,旨在探讨死刑的利弊,分析废除死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正方观点:应废除死刑1. 伦理道德角度(1)尊重生命:死刑是对生命的极端剥夺,与人类尊重生命的伦理道德相悖。

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无论犯罪程度如何,都应尊重其生命权。

(2)人道主义:死刑剥夺了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违背了人道主义原则。

废除死刑有利于促进罪犯的改造,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2. 法律制度角度(1)证据问题:死刑案件往往涉及重大犯罪,证据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如侦查、取证等,可能导致证据不足,造成冤假错案。

废除死刑有利于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

(2)司法腐败:死刑案件往往涉及巨额利益,容易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

废除死刑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现象,提高司法公正。

3. 社会效果角度(1)震慑犯罪:废除死刑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而是通过其他手段,如长期监禁、社区服务等,达到震慑犯罪的目的。

(2)促进社会和谐:废除死刑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反方观点:不应废除死刑1. 法律惩罚角度(1)震慑犯罪: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对犯罪分子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

(2)正义伸张:对于严重犯罪行为,死刑是对罪犯的应有惩罚,有助于伸张正义。

2. 社会效果角度(1)维护社会秩序:死刑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对严重犯罪行为起到警示作用。

(2)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死刑可以消除其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国际视角(1)部分国家实行死刑:许多国家仍然实行死刑,如中国、美国、日本等。

废除死刑可能导致我国在国际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

(2)死刑的文化传统:在我国,死刑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传统。

废除死刑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

四、辩论总结1. 正方观点总结废除死刑有利于尊重生命、维护伦理道德,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减少司法腐败,促进社会和谐。

死刑的利弊英文作文

死刑的利弊英文作文

死刑的利弊英文作文英文:Death penalty, also known as capital punishment, is a highly controversial topic. Some people argue that itserves as a deterrent to crime and is necessary for justice to be served, while others believe that it is inhumane and violates human rights. In my opinion, the death penalty should be abolished.Firstly, the death penalty is not a deterrent to crime. Studies have shown that the threat of death does notprevent people from committing crimes. Instead, it is more effective to focus on addressing the root causes of crime, such as poverty and lack of education.Secondly, the death penalty is irreversible and thereis always a risk of executing an innocent pers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lone, there have been over 160 exonerationsof people who were wrongly convicted and sentenced to death.This is a grave injustice and cannot be undone.Furthermore, the death penalty is often applied unfairly. It is disproportionately used against people of color and those who cannot afford a good defense. This is a clear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goes against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In conclusion, the death penalty is a flawed and ineffective system that should be abolished. Instead, we should focus on addressing the root causes of crime and finding more humane and just ways to punish offenders.中文:死刑,也被称为死刑,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

论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对策

论我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其完善对策

2009.11(中)
了死刑的适用面 我国在法定刑的设置方面,还确立了某些犯罪的绝对死刑即 唯一死刑的法定刑。例如 19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严禁卖 淫嫖娼的决定》 对组织他人卖淫罪、 强迫他人卖淫罪之死刑,均是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还有 1991 年 。 《关 于严惩拐卖、 绑架妇女、 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对拐卖妇女、 儿 童罪,绑架妇女、 儿童罪,绑架勒索罪规定的死刑, 以及 1992 年 《关 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劫持航空器罪的死刑规 定。 在绝对死刑法定刑的规定下,只要符合法定的量刑情节,司法 人员就只能对犯罪人适用死刑, 毫无自由裁量的余地。在美国, 强制性死刑规定已逐步废除, 法国和德国分别于 1981 年和 1987 年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也就不存在绝对的确定刑。 (三) 死刑复核程序不够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中最关键的是核准权 (又称死刑复核权) 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 我国在此问题上曾几次变化: 1979 年刑法中规定 所有的死刑案件都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但是在随后的 1980 年 3 月 6 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字第 10 号通知、 1983 年修改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 13 条、 第 1991 年最高法院关于 授权云南省高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3 年最 高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等一系列文件中一再的将死刑复核的权利下放到省高院和解放 军军事法院行使。 2007 年最高院将死刑复核的权利统一收归 在 最高行使。这一举措使得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 减少偏差、 保 证公正的目标得以实现, 使得死刑复核程序真正的起到对死刑的 限制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 善的地方: 死刑复核程序缺乏司法监督。 死刑复核程序应有 1. 2. 相应的时间限制即期间。3. 死刑复核过程的公开透明。在美国 被判罪名成立的被告有以下几种方式获得终身监禁而避免死刑 的适用:首先,初审程序分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当罪名成立时, 陪审团会在量刑程序中衡量各种加重情节和减轻情节,最后选择 对被告适用死刑还是终身监禁,由于认定加重情节的标准要远比 减轻情节严格,因此大多数案件的被告在初审阶段就被判处了终 身监禁; 其次, 美国死刑判决实行自动上诉制度, 即被判有罪并被 判处死刑后, 无须被告人主动提起, 上级法院 (上诉法院或州最高 法院)都强制进行审查,许多死刑又被改为终身监禁;最后,被判死 刑的被告,在穷尽了州的救济手段后,还可以申请联邦人身保护令, 通过联邦司法程序将死刑判决改为终身监禁。 三、 完善我国死刑制度的对策 (一) 废除绝对的确定刑 我国在法定刑的设置方面,还确立了某些犯罪的绝对死刑即 唯一死刑的法定刑, 这种设置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 扩大了死 刑的适用范围。 鉴于此,为了能够更有效地限制死刑,笔者主张应 废除绝对死刑这一立法方式,并以具有选择性的刑罚条款来取代。 (二) 司法监督缺乏刚性 1. 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收回最高院后, 在复核的过程中缺少人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

对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死刑问题一直是社会上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

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下,人们对死刑的看法和态度各不相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对死刑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地更新和思考。

本文将探讨死刑问题的新认识和思考,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这一严肃话题的深入思考。

我们需要认识到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极端惩罚。

死刑的实施意味着夺走了一个人的生命,这是一件极为严重的事情。

在考虑死刑问题时,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采取这一极端的措施。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犯罪的性质、程度、对社会的影响、罪犯是否有悔改的可能,以及刑罚是否真的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等等。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更加理性地思考,依据法律和伦理的原则来做出判断。

我们需要认识到死刑的执行是一个由人来决定的过程,因而可能存在误判和错误。

尽管司法系统经过了多重审查和程序,但人为的因素总是无法完全避免。

许多案例表明,曾经有一些无辜的人因为错误的定罪而被处以死刑。

这是一件极其悲惨和不幸的事情。

在考虑死刑问题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并尽一切可能避免误判和错误的执行。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和公正的司法制度,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过了严格的审查和评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们还需要认识到死刑并非一种解决社会问题的有效手段。

死刑本身并不能解决犯罪问题,它只是一种应对犯罪行为的手段。

而要解决犯罪问题,我们需要更多地从社会和制度上入手,建立更加公正和有效的社会治理机制,改善人们的生活和教育环境,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只有在这些方面取得成效后,我们才能真正解决犯罪问题,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降低社会犯罪率。

在新的认识和思考下,我们还认识到死刑对于罪犯家属以及社会的影响。

死刑不仅对罪犯本人造成影响,更会对其家属和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对于罪犯的家属来说,他们不仅要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面对社会的舆论和歧视。

这种影响会在很长时间内持续存在,给他们的生活和心理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试论死刑之利弊(一)

试论死刑之利弊(一)

试论死刑之利弊(一)内容提要: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剥夺公民生命的残忍刑罚,其功利性未必象人民想象那么大,而其正当性倍受普遍质疑,其非人道性和严整侵害人权的特性反映出人性中残忍、野蛮和悲情的一面,死刑的主要基础是报应,而非预防。

就预防犯罪而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和其他刑罚更有效能。

在此意义上,通过普遍使用死刑来预防犯罪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找到死刑的替代刑罚。

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死刑永远剥夺了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所可能享有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死刑绝对是不公正的。

死刑作为一种严重、残忍的刑罚应当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和越来越宽松的救济时间和途径。

在人权已成为普世性价值观念的今天,应当逐渐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判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一死刑的概念;二死刑的目的;三、死刑存在之利弊剖析。

四、死刑刑罚的归宿一死刑的概念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统治阶级所主宰和控制的政权的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罪方法。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它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在历代统治阶级刑罚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统治阶级自以为用于维护政权稳定的一把利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资产阶级理论家所提出的自由、民主理论的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对死刑存在的意义,产生了极大质疑,人们以生命的价值,对死刑的目的、其与人道的冲突及死刑威慑力等等展开广泛的探讨。

十八世纪后,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实践在英、法、德、美等三十多个西方国家展开,死刑的废除和限制势必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

二死刑的目的一)刑罚的目的刑罚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由刑法所规定的、由法院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的刑事处罚措施。

使犯罪人承受相应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作为惩罚性措施的根本目的。

刑罚作为打击和惩罚犯罪的手段,其从一开始采取残酷的、野蛮的刑罚方式来摧残、折磨犯罪人,逐渐发展到一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严重处罚形式,刑罚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精神、财产的剥夺性痛苦,相对于其它强制措施是非常严厉的,其教育性是寄于惩罚性之中的,是次要的。

死刑的价值分析

死刑的价值分析

死刑的价值分析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以一定的社会作用为基础,死刑的存在也不例外。

因此,死刑的价值成为死刑存废之争的基点,这是必然的。

无论是立足于刑罚的一般理论,还是从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来看,死刑的价值之争归根到底无外乎三个方面,即死刑是否公正,是否可收到预防犯罪之功效与是否人道。

换句话说,也就是死刑是否符合刑罚的公正性、效益性和人道性的三大价值标准。

所以对死刑的现实选择应建立在死刑的价值分析之上。

(一) 死刑的首选价值:公正性死刑的公正性,指的是死刑对于犯罪是不是一种应得的报应,以及用死刑来惩罚犯罪是不是公平,或者说,用剥夺生命的死刑来对待已经犯罪的人是否正当,是否公平。

任何刑罚方法,如果不具有公正性,都是不应该存在的。

至于死刑的公正性,在一般意义上,应该说是现而易见的。

因为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等价的便是公正的,不等价的就是不公正的。

死刑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杀人罪也是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生命与生命在价值上是对等的。

因此死刑与杀人罪具有等价性而有明显的公正性。

这就如同在我国杀人偿命与欠债还钱一样,历来是天经地义之事,实际上便是对死刑因可让杀人者偿命而具有公正性的一种共识。

其次,死刑具有公正性,无论从历史的角度还是现实的角度来看,都应该是一个不争的命题。

从历史渊源看,死刑作为最原始的刑罚方法,它的产生,本身便是原始的、本能的、公正要求的结果,在原始的同态复仇的背后潜在着一种本能的朴素的公正观念,这也是刑罚公正性的原始形态。

从现实看,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普遍存在,而与杀人罪等价的刑罚方法,非死刑莫属。

因为只有死刑才是可剥夺杀人者生命的刑罚,也只有死刑因与杀人罪同样以剥夺生命为内容而实现刑罚的等价公正性。

除了死刑,没有其它的刑罚手段可实现这种等价的惩罚目的。

另外,我们说死刑是否公正,指的是在一般意义上抽象的讨论死刑的公正性,或者说是死刑存在的公正性问题,而对哪些犯罪除以死刑则为公正,这是具体意义上的公正,也就是死刑的分配的公正性问题。

死刑存废之争及评析

死刑存废之争及评析
因而 , 刑才 是 必 要 的 。 死
( ) 格 尔的 死刑 存 置 论 三 黑
生命 , 终身监禁剥夺的是人的 自由, 而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 其价 值远远大于人 的自由。 因此 , 死刑是一种成本代价高于终身监禁 的刑
罚, 而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并不比死刑弱。 因而死刑是一种不必要的浪
( ) 二 边沁 的 死刑 废 除论
继贝卡里亚后 , 边沁从功利角度论证和完善死刑废 除的立论。 他
要社会生活。但是 , 一个仅仅是社会机 体的一个细胞 , 以当个人成 把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利弊做了个 比 所 较和权衡, 认为死刑剥夺的是人的 为社会机体的有害的源泉时, 他就不再享有成为社会一分子的权 利。
保 留着作为自然权利的生命权。因此“ 君权和法律” 是没有处死人的
( ) 德 的死 刑存 置 论 一 康
康德是一位死刑存置论者, 他主张刑罚等量报应, 因此基于报应 主义, 康德为死刑存在 的正当性作了有力的辩护 。康德指出: 谋杀人 者必须处死 , 在这种情况下, 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够 利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 正义的原则。 没有类似生命 的东西 。 也不能
替代性状 的等 同, 而死刑 的价值就在于生命, 而没有任何物质 的价值 刑 。死刑的这种潜在 的恶劣影响也成为其废 除死刑 的重要立论。
可以与生命相比, 唯一 的就是生命本身 。因此他指 出: 报复虽然不能
讲究种的等同, 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 必然要处死刑其理 由是, 因为 ( ) 三 菲利的死刑废除论
的立论都是基于功利基础之上 , 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 加罗法洛是死刑 把死刑的不人道作为废除死刑的基本立论之一却得到后来西方学者
存置论者, 他主张对犯罪人的一种消灭方法, 即排斥 出社会圈, 剥夺其 们 首 肯 。 社会权利。 而死刑正是一种完全彻底消灭犯罪人 的有效方法, 因此得 到他的认 同。加罗法洛指出: 个人有权进行社会活动, 因为他绝对需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或有期徒刑,让其在真正悔恨中受到惩罚,使其在惩罚中能真正为受害者做点事情作为补偿,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如果罪犯死了且无财产,那么受害者便在处决罪犯的同时永远失去对其的任何民事主张权利。死刑对于那种罪大恶极的人来说,却是一种解脱。如杀了数人而被执行死
大的意义呢?死刑的风险正在于此。处于这样的国情,除非有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的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可不废。
(二)我国死刑保留论学者的观点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论死刑制度在中国的存与废
论文摘要
死刑制度有着久远的历史,它既是一个最古老的刑罚方法,又是一个被认为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方法,长期以来为统治阶级所使用,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的发展,死刑的存废问题逐渐成为国内外刑法学领域争论不休的焦点,出现了贝卡里亚、边沁等著名的废除死刑论的学者,他们从各种角度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但始终没有得出统一的废除死刑的结论。
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惩罚手段,因此那时的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①但是由于死刑剥夺的是人之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因此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随着对死刑认识的不断深入,在死刑被人类适用了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以及是否正当提出了质疑。
刑,按老观点一命抵一命来说,那是赚了;或者挥霍了人民的财产几个亿后执行死刑,也觉得没什么遗憾了。犯罪人的一点点罪恶感在一声枪响之后就灰飞湮灭了,如马加爵,死是他求之不得的,所以他放弃上诉,一心求死,他得到了解脱。死刑也许并不是受害者想要的,却是罪犯最想要的。

雅思作文话题废除死刑

雅思作文话题废除死刑

雅思作文话题废除死刑Many people believe that death penalty is necessary to keep security system efficient in the society. while there are some negative aspects of can-ital punishment. I agree with the view that without it we will become more vulnerable to violence.许多人认为,死刑是必要的,以保持安全系统在社会上的效率。

虽然死刑有一些消极的方面,但我同意这样的观点,即没有死刑,我们将更容易受到暴力的伤害。

Death penalty can be considered unsuitable punishment for several reasons. The strongest argument is that we have no rights to kill other humans. Right to live is the basic right of any human being, and no one can infringe this right, irrespective of the persons deeds. Moreover, innocent people can face wrongful execution. Such unfair sentences take away lives of innocent people and make other citizens lose faith in law and justice. And besides, sometimes criminals repent of their acts. In this case they should be given a second chance to improve themselves.由于几个原因,死刑可以被认为是不适当的惩罚。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在奴隶社会,死刑被奴隶主认为是最有效的统治手段,其执行方法也极其野蛮,如砍头、车裂、活埋等。

封建社会,虽然死刑的种类只有绞、斩两种,但其适用的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而20世纪更是全球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的一百年。

1899年,20世纪到来的前夜,世界上只有3个国家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它们是哥斯达黎加、圣马力诺和委内瑞拉。

到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1948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数目已增加到8个;1978年,这个数字变为19个;而截止到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76个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10个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仅20世纪最后10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就超过30个,目前只有71个国家仍然保留死刑。

据统计,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每年平均有一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或者部分废除死刑。

从发展趋势上看,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

可以说,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

一. 死刑存废之争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

死刑存废之争及评析

死刑存废之争及评析

死刑存废之争及评析作者:侯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7期摘要死刑存置论和废除论是对死刑制度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和理论,本文对这两种理论进行论述,并结合中国的实际进行评析。

认为,鉴于我国现阶段某些极其严重的犯罪还大量存在的现实,并不盲目主张废除全部死刑适用,但是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个别条款的死刑适用是否符合刑罚的理性依据,能否达到其一般预防效果,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

关键词死亡存置论死亡废除论评析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08-02死刑作为刑罚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在其产生和运用的前期,“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因此并没有什么死刑正当性理论的存在。

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的存废一直是近现代形势政策和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中争论的焦点。

随着刑罚人道主义的蓬勃兴起,死刑制度的存废再次引起人们的理性思考。

一、死刑存置论(一)康德的死刑存置论康德是一位死刑存置论者,他主张刑罚等量报应,因此基于报应主义,康德为死刑存在的正当性作了有力的辩护。

康德指出: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者代替物能够利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

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

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是参与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开违犯。

因此,康德是个坚定的死刑存置论者,其主张死刑的理由就是现实的正义。

(二)加罗法洛的死刑存置论加罗法洛和菲利同是刑事实证学派代表人物,对死刑所进行分析的立论都是基于功利基础之上,但结果却大相径庭。

加罗法洛是死刑存置论者,他主张对犯罪人的一种消灭方法,即排斥出社会圈,剥夺其社会权利。

而死刑正是一种完全彻底消灭犯罪人的有效方法,因此得到他的认同。

加罗法洛指出:个人有权进行社会活动,因为他绝对需要社会生活。

死刑利弊的英文作文

死刑利弊的英文作文

死刑利弊的英文作文英文:Death penalty, also known as capital punishment, has been a controversial issue for decades. Some people argue that it serves as a deterrent for crime, while others believe it violates human rights and is morally wrong. In my opinion, there are both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o the death penalty.On the one hand, the death penalty can be seen as a deterrent for potential criminals. Knowing that they could face the ultimate punishment may discourage some individuals from committing heinous crimes. Additionally, the death penalty can provide a sense of closure for victims' families and society as a whole, knowing that justice has been served.On the other hand, the death penalty is a irreversible punishment that can lead to the execution of innocentpeople. There have been numerous cases where individuals have been wrongfully convicted and sentenced to death, only to be exonerated years later. Furthermore, the death penalty is often applied disproportionately to marginalized groups, such as people of color and those from low-income backgrounds.In my personal experience, I have seen both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death penalty. Growing up in a city with high crime rates, I have witnessed the devastating effects of violent crimes on families and communities. However, I have also seen the flaws in the justice system and the potential for innocent people to be wrongly convicted.In conclusion, while the death penalty may serve as a deterrent for crime and provide closure for some, it is ultimately a flawed system that can lead to the execution of innocent individuals and perpetuate systemic injustices.中文:死刑,也称为极刑,是一个长期备受争议的问题。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摘要】中国现行死刑政策具有深厚的历史背景,是一种既受到传统文化影响又逐步现代化的刑罚制度。

死刑对社会的影响不仅存在着威慑效应,还引发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的应用存在不公平和滥用的问题,值得反思和改进。

死刑政策的合理性需要探究其对犯罪预防和社会稳定的效果,同时应当注意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加强审查程序、推动废除死刑犯人器官摘除等。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有其优点,但也存在缺陷,需要进行深入反思。

未来应积极探索改革方向,实现法治和人权的平衡,推动死刑政策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死刑、中国、政策、评价、反思、历史、社会影响、司法实践、合理性、改革建议、优缺点、反思、发展方向。

1. 引言1.1 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死刑的认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一些人认为死刑过于严苛,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另一些人则认为死刑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在这种背景下,对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反思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中国死刑的历史背景、现行死刑政策对社会的影响、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死刑政策的合理性探讨以及死刑制度的改革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评价及其反思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思考。

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中国现行死刑政策的更深层次的思考和讨论,促进死刑制度的持续改革和完善。

2. 正文2.1 死刑在中国的历史背景中国古代死刑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原始社会,死刑一度被广泛运用在社会治安和法律制度中。

在封建社会,死刑被视为一种维护统治秩序和威慑罪犯的手段,它不仅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还常常与特殊的残酷方式相结合,以显示国家的绝对权威和尊严。

在清朝时期,尤其是咸丰、同治年间,死刑数量大幅增加,其中的“血案”更是引起轩然大波,成为一段社会记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中国死刑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化和人道化。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死刑依然被保留,但在执行上开始更加注重法制程序和人权保障。

死刑的利弊英语作文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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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 Punishment: A Deliberation on itsPros and ConsThe debate over capital punishment, or the death penalty, has persisted for centuries, dividing opinions and sparking passionate discussions. While some argue that it serves as a deterrent to crime and ensures public safety, others contend that it violates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and is an outdated form of punishment. This essay aims to delve into the pros and cons of capital punishment,offering a balanced perspective on this controversial topic. **Pros of Capital Punishment****1. Deterrence Effect**The primary argument favoring capital punishment is its deterrence effect. The belief is that by executing criminals, society sends a clear message that certain offenses are unforgivable and worthy of the ultimate punishment. This, in turn, discourages potential offenders from committing capital crimes, thus reducing crime rates.**2. Closure for the Victims' Families**The execution of a convicted criminal can provide closure and justice for the families of the victims. It offers them a sense of relief and closure, knowing that the person who caused their loved ones' pain and suffering has been brought to justice.**3. Cost-Effectiveness**From a financial perspective, capital punishment is considered cost-effective. The long-term incarceration of convicted criminals can be an expensive endeavor for the state, involving significant financial outlays for prisons, security, and healthcare. By contrast, capital punishment offers a more economical solution, as it eliminates the need for extended periods of incarceration.**Cons of Capital Punishment****1.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Capital punishment is often criticized for violating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such as the right to life. The execution of a person without due process or fair trial is considered a gross violation of these rights, contradicting the principles of a just and fair society.**2. Irreversible Decision**The execution of a person is an irreversible decision. Once carried out, there is no turning back, even if new evidence emerges that proves the prisoner's innocence. This irreversible nature of capital punishment raises concerns about the potential for miscarriages of justice and the execution of innocent individuals.**3. Alternative Sentencing Options**Many argue that there are more humane and effective alternatives to capital punishment, such as life imprisonment without parole or community service. These alternatives provide opportunities for rehabilitation and reform, while also ensuring that the convicted criminal is removed from society to prevent further harm.In conclusion, the debate over capital punishment is complex and multifaceted. While it serves as a deterrent to crime and provides closure for the victims' families, it also raises concerns about human rights violations and the irreversibility of the decision. In weighing the pros and cons, it is important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public safety, justice, and human rights. Ultimately, the decisionto retain or abolish capital punishment should be made with careful consideration of all these factors.**死刑的利弊**死刑,或称极刑,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人们对此持有不同的观点,并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我的一周死刑体验

我的一周死刑体验

我的一周死刑体验摘要:1.体验死刑的初衷2.体验死刑的过程3.体验死刑的感受4.体验死刑的反思正文:死刑,对于大多数人而言,都是一个陌生且神秘的话题。

人们对于死刑的认识,大多来源于影视作品和书籍。

作为一个对死刑充满好奇的人,我决定在一周内模拟体验死刑,以了解这一极端惩罚对个体的影响。

首先,我需要说明,这次体验并非真正的死刑,而是通过自我设定的模拟情境,来尽可能地还原死刑犯在临刑前的生活。

在体验的开始,我试图了解死刑犯在面对死亡时的心理变化。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阅读了大量关于死刑犯心理研究的资料,以便更好地模拟这一情境。

在体验的第一天,我开始调整自己的作息时间,尽量接近死刑犯的生活。

我选择早睡早起,并在白天进行适量的锻炼。

此外,我还阅读了一些关于死刑的法律知识和相关案例,以了解死刑犯可能面临的法律程序。

第二天,我开始关注死刑犯在临刑前的心理变化。

我试图通过冥想来平复自己的心情,并在晚上写日记,记录自己一天的所思所感。

在这一天,我深刻体会到了死刑犯在面对死亡时的无助和恐惧。

在体验的第三天,我开始尝试与家人和朋友沟通,向他们表达自己的感受。

我发现,这种沟通让我的心情变得更加舒畅。

同时,我还加入了一些关于死刑讨论的社交群组,与其他人分享自己的看法和体验。

在体验的第四天,我开始关注死刑犯在狱中的生活。

为了更好地体验这一过程,我选择观看了一部关于死刑犯生活的纪录片,以了解他们在狱中的日常生活和改造情况。

到了体验的第五天,我开始思考死刑制度本身。

在这一天,我阅读了一些关于死刑制度利弊的资料,了解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死刑的态度和立法。

这使我对死刑制度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

在体验的最后一天,我进行了一次深度反思。

通过这次模拟体验,我深刻体会到了死刑犯在面临死亡时的恐惧和无助。

同时,我也意识到,死刑制度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它涉及到法律、道德、人权等多方面的因素。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惩罚方式,存在着无法挽回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冤假错案,一旦误判导致无辜者被执行死刑,后悔已经来不及。

据统计,全球范围内每年都有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些案件中很多都与死刑有关。

因此,废除死刑可以避免这种不可逆转的错误。

其次,死刑并不能有效地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许多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并不会考虑到可能会面临死刑的后果,因此死刑并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相反,废除死刑可以让司法系统更加注重对罪犯的心理矫正和社会再教育,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

此外,死刑的执行成本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由于死刑案件需要经过漫长的上诉和执行过程,导致了巨大的司法成本和人力物力的浪费。

相比之下,废除死刑可以将这些资源用于更有意义的司法改革和社会建设。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惩罚方式,可以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有些犯罪分子在面临死刑的威胁时会望而止步,从而减少了一些严重犯罪的发生。

这种威慑效应对于维护社会安宁和稳定至关重要。

其次,死刑可以为受害者和家属带来公平和正义感。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如谋杀、强奸等,仅仅依靠监禁等轻刑难以满足受害者和家属的正义感和安慰。

而死刑的执行可以让他们感到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也可以给其他潜在犯罪分子以警示。

最后,死刑可以减轻社会负担。

一些严重犯罪分子一旦被判处死刑,就不再需要消耗社会资源来维持其在监狱中的生活,从而减轻了社会的负担。

在名人名句方面,毛泽东曾经说过,“严惩犯罪,保护人民。

”这句话表达了对于犯罪分子的严惩态度。

而达芬奇也曾说过,“对于犯罪分子,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以示警示。

”这些名人名句都反映了废除死刑的反方观点。

经典案例方面,可以引用一些曾经被判处死刑后悔改悔过的犯罪分子的案例,以及一些被释放后再次犯罪的犯罪分子的案例,来支持反方观点。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否合理仍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的执行存在着无法避免的风险,即便是司法系统也可能会犯错,导致无辜者被处死。

据统计,自1973年以来,美国就有超过150名被判死刑的人在后来被证明是无辜的。

这种错误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废除死刑可以避免这种悲剧的再次发生。

其次,死刑并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许多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降低犯罪率,而且大部分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并不会考虑到死刑的惩罚。

相反,废除死刑可以让司法资源更加集中,更好地用于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安全。

此外,废除死刑也符合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

联合国大会已经多次通过决议呼吁各国废除死刑,认为死刑违反了人的尊严和人权。

正如尼尔·波兹曼所说,“死刑是一种对人类尊严的侮辱,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

最后,废除死刑也可以让犯罪分子有机会悔过和改过自新。

有许多案例表明,一些原本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在服刑期间得到了改造,成为了对社会有益的人。

废除死刑可以给这些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可以作为对严重罪行的惩罚,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尽管有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降低犯罪率,但是死刑的存在可以让犯罪分子对犯罪行为付出更高的代价,从而减少一部分犯罪的发生。

其次,废除死刑会剥夺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正义感。

对于那些受害者家庭来说,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是对他们的一种安慰和补偿。

废除死刑会让这些家庭感到失望和不公。

此外,死刑也可以减轻社会负担。

在一些国家,终身监禁的成本比死刑还要高,而且还需要承担监狱管理和犯人康复等方面的费用。

因此,死刑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

最后,废除死刑也会让犯罪分子失去对未来的恐惧,从而降低了对法律的尊重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正如亚伯拉罕·林肯所说,“对于罪大恶极的人,死刑是对他们最后的惩罚,也是对社会最好的保护。

”。

综上所述,死刑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无论是废除还是维持死刑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因此,我们需要在权衡各种利弊之后做出明智的决定。

若无罪而就死地的而用法

若无罪而就死地的而用法

若无罪而就死地的而用法1. 介绍在司法领域,“若无罪而就死地的而用法”是指一个人在没有被判有罪的情况下被处以死刑的做法。

这种做法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因为它涉及到了法律、道德和人权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分析其利弊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2. 死刑的历史背景2.1 古代死刑的运用古代社会,死刑被广泛运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罪犯。

在缺乏先进的调查手段和证据的情况下,当局往往依靠审判官的主观判断来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这种做法导致了很多无辜者被错误地判处死刑。

2.2 现代死刑的演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高,对死刑的使用逐渐受到限制。

许多国家逐步废除了死刑,将其替换为更人道的刑罚形式。

然而,在某些国家,死刑仍然存在,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被视为一种合理的惩罚手段。

3. 若无罪而就死地的而用法的问题3.1 无辜者被判处死刑的风险在司法系统中,判决一个人是否有罪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证据的收集、审理的公正性以及律师的辩护能力都会对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然而,即使在完善的司法体系中,错误的判决仍然是不可避免的。

若无罪而就死地的而用法使得无辜者被处以死刑的风险更加突出。

3.2 人权和道德的考量死刑作为一种极端的刑罚形式,涉及到对人权和道德的重大考量。

许多人认为,无论是否有罪,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

若无罪而就死地的而用法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侵犯了被判处死刑的人的权利。

3.3 社会公信力的影响若无罪而就死地的而用法会严重损害司法系统的公信力。

当公众对司法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时,整个社会秩序可能会受到动摇。

这对于一个法治社会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司法公正是其核心价值之一。

4. 解决方案4.1 强化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为了减少无辜者被判处死刑的风险,司法系统应该加强对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工作。

确保律师的辩护权利得到保障,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过程更加透明和公正。

此外,引入科学技术手段,如DNA鉴定等,可以提高判决的准确性。

死刑的利与弊-论死刑存废

死刑的利与弊-论死刑存废

篇名死刑的利與弊-論死刑存廢作者詹凱妮。

私立明道高級中學。

高一十四班鍾毓萱。

私立明道高級中學。

高一十四班壹●前言其實關於死刑存廢的問題早已存在且爭論不斷,在社會上不論是「台灣人權促進會」、「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及全國人民等等,都極為關心此議題。

如今在這犯罪率節節攀升的社會上,是否保留死刑才是正確的做法;但現在也是一個凡事講求人權的時代,還是廢除死刑才是更正確的呢?我們要維護人權,而不是濫用人權。

然而大家都對死刑秉持著不同的看法,有一方贊同保留死刑,因為他們覺得只有這樣才是給犯罪者最嚴厲的懲罰;另一方則是反對,而他們的原因是因為「人權」很重要,然而,死刑的存廢問題沒有明確的答案,到底要廢除死刑與否,是需要大家一起來探討的。

司法尊嚴、公正,究竟會在分岔路上會往上改善,還是向下沉淪?如果死刑無嚇阻、預防犯罪之效,輕刑又有什麼幫助?所有的答案皆見仁見智。

貳●正文一、死刑的出現死刑在十八世紀時就存在了,他是從古代的「漢摩拉比法典」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引申出來的,也就是「殺人要償命」的意思。

然而,死刑是為了什麼存在?又為了什麼出現?這全是為了要制止人們犯罪。

而今,人們犯了不同的罪,就有不同的法律可以定罪,如偷竊罪,輕則處以罰金,重則有期徒刑。

而殺人,若是因過失而害死人,有可能只判有期徒刑,但如果是有意圖而蓄意謀殺,就有可能就會被判死刑了。

『法律主要會有死刑這一刑罰存在主要是因為大家心裡本質都存有「殺人償命」的觀念在。

自古到今,取他人性命者理應付出自己寶貴的性命,這樣人人皆會因愛惜自己的生命轉而愛惜他人生命。

再來,死刑制度可以防止殺人犯再度使他人受害。

死刑,到今天也尚有一半的國家人實施。

文明起源之初,死刑為廣泛的刑罰;今日,已有近半數國家廢除。

為何近半數國家要廢除死刑?死刑制度存在於有種無形的震撼力可以撼動人的劣根性,這股力量使大多數人在犯罪時會使自己思維到如此做自己必須付出生命。

在理想的狀態上,死刑的確有實足的力量可以嚇阻作姦犯科。

是否取消死刑雅思作文

是否取消死刑雅思作文

是否取消死刑雅思作文死刑,这可是个超级有争议的话题呢。

一、不该取消死刑。

有些人觉得死刑绝对不能取消。

想象一下,那些犯下了超级残忍罪行的家伙,像连环杀人犯,他们夺走了好多无辜的生命,给好多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

如果不判他们死刑,就好像对那些受害者和他们的家人特别不公平。

这就好比你辛辛苦苦种的庄稼,被人恶意全毁了,结果那个人啥事没有,这怎么能行呢?而且,死刑对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有很大的威慑力。

就像有个大牌子在那写着:“你要是干这种坏事,你就会丢了小命!”那些想犯罪的人一想到这个,可能就会打退堂鼓了。

我有个朋友,他住的地方曾经有个恶霸,总是欺负弱小,有一次还把一个老人给打得特别严重,差点就死了。

大家都很害怕他,要是没有死刑这种严厉的惩罚在那威慑着,说不定他还会做出更可怕的事情呢。

二、应该取消死刑。

但是呢,也有人主张取消死刑。

他们觉得人都会犯错,即使犯了大错,也应该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也许这些罪犯是一时糊涂,或者是受到了不好的环境影响。

比如说,有个人从小生活在特别贫困又充满暴力的家庭,可能他犯罪是因为他从来没有被好好教育过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

要是把他处死了,就没有机会让他去弥补自己的过错,去重新做个好人了。

而且,万一判错了呢?司法系统也不是完美的呀。

要是因为误判处死了一个无辜的人,那可就太可怕了。

这就像你不小心把一个好人当成了坏人给惩罚了,而且这个惩罚还是最严重的那种,根本没有挽回的余地。

就像电影里演的那样,有时候一些证据看起来很确凿,但其实背后有隐情,要是因为这样就判死刑,那真的是个悲剧。

我觉得这个话题真的很难有个绝对的答案。

这就像在天平的两端放东西,一边是公平、正义和威慑犯罪,另一边是人道主义和对司法准确性的担忧。

也许不同的国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

在社会治安比较差,犯罪很猖獗的地方,死刑可能还是需要保留来维护社会的稳定。

而在那些法治比较健全,人们的素质普遍比较高的地方,也许可以考虑取消死刑,给罪犯更多的机会去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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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剥夺公民生命的残忍刑罚,其功利性未必象人民想象那么大,而其正当性倍受普遍质疑,其非人道性和严整侵害人权的特性反映出人性中残忍、野蛮和悲情的一面,死刑的主要基础是报应,而非预防。

就预防犯罪而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和其他刑罚更有效能。

在此意义上,通过普遍使用死刑来预防犯罪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找到死刑的替代刑罚。

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死刑永远剥夺了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所可能享有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死刑绝对是不公正的。

死刑作为一种严重、残忍的刑罚应当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和越来越宽松的救济时间和途径。

在人权已成为普世性价值观念的今天,应当逐渐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判死刑的适用。

关键词:一死刑的概念;二死刑的目的;三、死刑存在之利弊剖析。

四、死刑刑罚的归宿一死刑的概念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统治阶级所主宰和控制的政权的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罪方法。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它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在历代统治阶级刑罚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统治阶级自以为用于维护政权稳定的一把利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资产阶级理论家所提出的自由、民主理论的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对死刑存在的意义,产生了极大质疑,人们以生命的价值,对死刑的目的、其与人道的冲突及死刑威慑力等等展开广泛的探讨。

十八世纪后,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实践在英、法、德、美等三十多个西方国家展开,死刑的废除和限制势必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

二死刑的目的一)刑罚的目的刑罚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由刑法所规定的、由法院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的刑事处罚措施。

使犯罪人承受相应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作为惩罚性措施的根本目的。

刑罚作为打击和惩罚犯罪的手段,其从一开始采取残酷的、野蛮的刑罚方式来摧残、折磨犯罪人,逐渐发展到一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严重处罚形式,刑罚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精神、财产的剥夺性痛苦,相对于其它强制措施是非常严厉的,其教育性是寄于惩罚性之中的,是次要的。

因此,对犯罪人所实施惩罚行为所产生的剥夺性痛苦才是刑罚的本质属性。

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对犯罪人本人及其社会产生的影响,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

预防犯罪当然为刑罚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国刑法第2条关于刑罚“在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①的规定,直接为刑罚的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据。

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为了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显然,特殊预防的对象为现行犯,就故意犯而言如不对其采用刑罚措施,他们可能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再次犯罪。

就过失犯罪而言,他们可能再次放松自己行为和注意义务而再次出现过失。

任何犯罪行为都表明行为人有敌视、蔑视或无视社会规范和合法权益的倾向,如不加以惩罚,他们都可能故技重施。

而刑罚作为剥夺行为人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从而使行为人不能、不愿及乃至其不敢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

一[!--empirenews.page--]般预防是指刑罚对尚未实防犯罪的人而产生的预防效果,其对像为:1)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员;2)不稳定分子;3)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及其亲属。

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处以相当刑罚而向社会宣告:任何人犯罪都将受到处罚,必将受剥夺性的痛苦,对有犯罪倾向的人起到警戒和抑制的作用,使其不敢或不愿去实施犯罪。

二)死刑的目的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重的一种从个体角度讲:死刑惩罚和报复罪大恶极者,安抚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使其内心得以平衡,从社会角度讲: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杀一儆百,发挥威慑作用,预防和遏制犯罪进而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然而实施死刑真的是那么有效和合理吗?笔者的看法是相反的,理由如下: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已由统治阶级的剥削和镇压人民的统治工具,逐步演变成文明、民主的为民众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政府。

一个文明的政府,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它又在做什么呢?它是不是和被执行死刑的人一样残酷、野蛮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呢?其所提倡和标榜的人文精神和人道主义从何体现?其次、死刑是严重不人道的刑罚,它也是最野蛮、最残暴、最落后的刑罚种类。

从杀人偿命的个体角度看,它是原始社会血腥复仇习俗的沿袭和变形,是以暴制暴的报复观和报应观的现实再现是人性中最悲怆的劣根性在现代社会中的曲光反射。

因此,
死刑不是基于人类理性的思考和文明要求可以容忍的。

从国家的角度讲,不论是鼓励以牙还牙报复的方式,以因果报应的态度寻求个体心理平衡,还是用杀一儆百的方式威慑余众以应维护社会稳定,以求政权的延续,都只能表现出其政府的无能和残暴。

理由在于死刑求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反而产生负面的社会反应。

死刑的适用对象大都是不会对死亡产生恐惧心理和抑制动机的人,其中一部分存在精神障碍。

再次、死刑的威慑力对这些人是不起作用的,而其对大部分善良人群的影响却是负面的;犯罪人当然是缺乏人道主义情感,其心灵残酷,而这不应仅仅归咎于个人,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可能引起更大的作用。

死刑的存在本身就意味政府纵容流血,以暴力镇压暴行,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联合国公布的1961年至1965年间各国所发生的谋杀案和死刑存废的关系表明:(1)谋杀案发生率高时,死刑的废止并没有促成其增加之作用。

(2)谋杀案发生率低时,死刑的废止没有阻碍其降低。

(3)没有国家因恢复死刑而使谋杀率发生不可理解之降低。

(4)没有国家因废除死刑而使谋杀案发生不可理解的提高。

因此,死刑之威慑力不仅达不到遏制犯罪的作用,反而恶化社会环境,与文明、发展、进步的社会潮流格格不入。

三、死刑存在之利弊剖析死刑不仅是原始和野蛮的,它同样也是严重不人道的,是误杀、错杀草菅人命的根源,其存在有百害而无一利。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它不会象野草“春风吹又生”,中国人认同“上天有好生之德”,西方人强调“生命诚可贵”,任何有意识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不人道的。

而死刑之存在,不仅可能有意识的剥夺罪大恶极者的生命,同样也有可能将无辜的人当作有罪人的处死。

因为大家都知道:法院通过刑事诉讼认定某人有罪,只能达到认知的真实,而没有可能达到“存在的真实”,认知的真实只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错误认定是在所难免的,一旦这种错误适用了死刑,一个无辜的生命就被含冤处死,任何一种说教或昭雪或补偿均对其没有了意义。

另外,被处死刑的人,很大一部分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于司法精神鉴定可能出现的错误极易造成误杀。

有资料显示:英国1900年至1948年共有4077人因谋杀罪被捕,其中1003人因证据不足或系无辜而被释放,其余的3074人中有1241人被确定患有精神病,这样高的精神病比例,如果没有可靠的精神医学鉴定,错杀是不可避免的。

[!--empirenews.page--]死刑不仅使一个国家的政府的形象显得残暴和野蛮,且不能达到预期的威慑力和遏制犯罪的作用,它的不人道性和足以造成误杀的非科学性,都只能让我们对其说不。

从法理角度的解释来看:第一,近几年犯罪学方面的经验研究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死刑的主要基础是报应,而非预防。

就预防犯罪而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和其他刑罚更有效能。

在此意义上,通过普遍使用死刑来预防犯罪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找到死刑的替代刑罚。

第二,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死刑永远剥夺了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所可能享有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死刑绝对是不公正的。

从伦理角度的解释来看:一是认为死刑旨在剥夺人的生命,因此,它是一种比挖眼、断手、去足等肉刑更残忍的、更不人道的刑罚,为文明社会所不容;二是认为死刑是由国家授权通过精心安排的程序来杀人,是通过杀人来解决社会问题,因此,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原则,死刑是不道德的;三是死刑给社会传达了这样一个错误的信息,即,人是手段,不是目的,可以出于某种实用主义的需要而剥夺人的生命。

从历史的角度,可以把限制死刑看作人类进步的一个标志和结果,尤其是看作人权意识觉醒的一个重要方面,看作推进国际人权的一个必要过程。

四、死刑刑罚的归宿死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最终归宿应当是:废除死刑。

我国政府加入(而待人大批准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款1款规定:“人人拥有固有生命的生命权”②。

第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③。

该两条规定蕴含着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剥夺人命的酷刑应当废除的价值指向。

但是,死刑政策在我国政府和民众中根深蒂固,诸如民间“杀人者偿命”、“坏人杀好人,好人为什么不能杀坏人”,政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施政策略,以及我国刑法中动不动就适用死刑的现实都表明现阶段在我国取消死刑是不可能的。

然而死刑作为一种严重、残忍的刑罚应当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和越来越宽松的救济时间和途径。

首先、死
刑仅应适用于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如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不得适用死刑。

在暴力犯罪中没有致人死亡的犯罪,不应适用死刑。

其次、取消省级高院的死刑终审权和死刑复核权,为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供三审救济途径和充分的上诉时间,都可以减少死刑的错误适用。

人权至上,人的生命权尤其至高无上,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以人为手段)而达到某种目的观念应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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