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学定义判断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一、证据的定义和作用证据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所取得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材料和信息。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判决的依据,也是保证公正审判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证据的种类1.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当事人出庭作证、监控录像等。
2.间接证据:通过推理或证据链条来推断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物证、书证等。
3.口证:由人的口头陈述或证人证言构成的证据。
4.物证:由物体或自然现象等实物构成的证据。
5.书证:由书面文件、书籍或其他印刷品构成的证据。
6.鉴定证据: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所获得的证据,如鉴定书、鉴定报告等。
三、证据的收集和保全1.抽样取证:通过抽取案件的一些部分来推断整个案件情况的方法。
如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时,可以抽取部分作为样本。
2.现场勘查:在犯罪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查,以获取可能的证据。
警察和相关专业人员需要全面记录、保护现场证据。
3.监控录像:安装在公共场所和重要地点的摄像头,可以录下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作为证据使用。
4.询问调查:警察和检察官会对嫌疑人、证人进行询问,记录下口供作为证据。
5.搜查和扣押:合法搜查和扣押嫌疑人的人身和财物,以确保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证据的价值和推定1.直接证据的价值最高,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3.推定证据是通过事实来推定其他事实的方法,推定要有明确的推理依据和事实根据。
4.合法获得的证据是指符合法定规定的证据收集方法,不违反法律程序和当事人权益的证据。
5.非法获取的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例如非法搜查或非法窃听录音等。
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获取的证据一般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五、证据的主观与客观性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客观存在和真实性,即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能否证明案件事实。
六、证据的衡量与运用1.证据的衡量是指对证据的价值、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和比较,以确认案件事实的存在与否。
刑事证据学知识点整理
刑事证据学第一章: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1、刑事证据: 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2、把握刑事证据概念应注意的问题:(1) 刑事证据是反应案件事实的事实(2) 刑事证据必须是在诉讼中现实存在的(3) 刑事证据是案件事实的反应, 而这些反应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4) 刑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内容与法定形式的统一体(5) 收集或认定刑事证据是一种职权行为, 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6) 刑事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合法性4、证据的客观性: 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或捏造的东西。
5、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同案件有关联, 能够有效地发挥证明作用的事实。
6、证据的合法性: 是指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才能作为合格的证据在诉讼中加以运用。
7、证据合法性的内容和要求:(1) 主体合法, 即证据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收集或认定(2) 程序合法,即收集、认定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3) 形式合法,即证据必须通过法定种类和法定的固定方式表现出来8、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合格需要审查的内容: 同上第二章: 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1、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 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2、“弹劾式”诉讼: 主要实行于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一些国家的一种诉讼形式。
3、“弹劾式”诉讼的特征:(1) 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立, 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2) 案件一般由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诉讼(3) 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4) 审判实行公开原则、言词辩论原则和陪审原则。
4、产生神示制度的两个因素:(1) 弹劾式诉讼无力解决疑难案件, 是产生~~的客观因素(2) 当时生产力落后、人类出于愚昧状态, 是产生~~的主观因素。
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作者:张俊楠来源:《文教资料》2018年第12期摘要:刑事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进行的事实依据。
如何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判断,在案件处理中实现公平正义,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人员的研究热点。
本文介绍了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和特点,论述了刑事证据审查的审查标准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并对法定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意见,以期为刑事证据的研究和运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证据审查判断证明标准一、刑事证据审查判断概述关于证据的定义,国内学者在事实、材料、信息、手段等方面存在一些争议。
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界定为: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换句话说,要理解证据,主要应该从证据能力和证据两方面考虑。
首先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其次是审查证据的权力,即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案件定案的依据。
对中国现行刑事证据的审查判决,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收集的证据材料。
分析、研究、比较和识别,确定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找出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客观关系,并确定证据的能力和权力,以便将刑事案件适当确定为一项活动。
二、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与案件的证明标准(一)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证据的客观性意味着证据具有客观存在形式,这种形式可以被人的感知所感知;反映在证据中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而不是基于人的意志。
我们要对其进行审查判断,必须依照一定的方法。
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运用科学思维和严谨的逻辑判断证据的内容,并运用科学实验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在审查判决和证据的相关性时,应将其与证据的真实性区分开来,并逐一进行审查。
应该将这些证据与案件的事实相结合,以确定它是否可以用来证明部分事实。
很明显,作为证明主题的各种要素都很清楚,整个案例将被充分揭示。
如果证据与刑事案件某一部分的事实有内在联系,那么证据是相关的;反之,该证据就不具有关联性。
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一、证据“证据者,证明之根据也。
” 这里所说的证据属于诉讼证据的范畴。
在学理上,对“证据”的概念有多种理解和认识。
或认为,证据就是使法官对待证据事实的真伪确信不明的原因,是构成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因素;或认为,证据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认为,证据是确认特定事物或事项的方法,凡可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叫做证据方法;或认为,证据就是对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认定;或认为,证据是指在诉讼上具有审判效果的待证事实。
而最有代表性的当属:“凡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或者有助于证明本方提出的关于事实的主张的材料,都是证据。
”(毕玉谦、郑旭、刘善春:《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1页)的观点。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因此我们认为,从侦查实践和诉讼活动的视角看,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其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原物的,也可以是复制的。
☆二、刑事证据一般意义上的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
但是,仅仅用一般证据的概念来理解刑事证据还是很不够的,因为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着刑事证据有着其特殊的本质和特征,刑事证据毕竟不同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
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所要证明的问题,是涉及到是否发生了犯罪、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等等这样一些性质严重的问题。
因而刑事证据的概念,自然要比一般的证据具有更深一层的内涵。
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证据的概念理解和表述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两种提法。
第一,认为“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种提法,只是揭示了各类诉讼证据的共同特征,尚未揭示出刑事证据与其他诉讼证据的区别。
第二,认为对刑事证据下定义时,应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同第43条关于依法收集证据的规定,结合起来通盘考虑。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据学》对刑事证据的定义为:刑事证据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一、刑事证据的内涵第一,事实存在的客观性。
案件在发生过程中会形成一些客观事实,这些事实是形成证据客观性的基础,但这种客观事实本身不是证据,也不带有任何法律属性。
第二,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
客观事实又有通过诉讼主题的主观能动作用才能反映到刑事诉讼中来,客观事实本身与刑事诉讼间不能直接联系,只有通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才能把客观事实与刑事诉讼联系起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当了镰刀的纽带。
第三,事实与证据的不同等性。
反映到刑事诉讼中的有关事实,即证据,并非是对客观事实完整、准确的再现,二者不是具有同等性。
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案件客观事实反映的不足,搞不清案件的基本情况或是在某些方面突破了客观事实本身,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扭曲。
第四,载体的多样性。
反映到刑事诉讼中的事实是通过声音、物体、动作、文字、图形、符号等形式表现出来的。
刑事证据的功能和目的是证明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情况,客观事实只有通过不同的载体表现出来,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时才能转化为证据。
第五,转化程序的合法性。
客观事实转化为刑事证据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才能使客观事实具有法律属性、从而转化为刑事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对刑事证据进行了这样的概括:刑事证据是由特定的人员,通过法定的程序,采取法定的形式将客观事实反映到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各种材料。
二、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从立案开始就会有许多材料被收到案件中来,这些材料中粗细混杂,真伪难辨。
如何去粗存细,鉴别真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客观上讲,这些材料在未查证前仅仅是一堆松散的、不完整的甚至充满各种矛盾的原始材料,它们所展现的案件轮廓可能十分模糊,甚至发生扭曲,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对原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逐步排除相互间的矛盾。
《刑事证据》课件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某些证据可能存 在缺陷或证明力不足的情况,此时需 要其他证据进行补充和强化,以形成 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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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裁定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 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
定。
执行保全
法院指定保全措施,由 相关部门执行。
复议与解除
当事人或律师可在一定 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解除
保全。
刑事证据收集与保全的注意事项
01
02
03
04
合法性原则
证据收集与保全必须符合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
及时性原则
证据收集与保全应当及时进行 ,防止证据灭失或受到破坏。
保障公正审判
证据能够保障公正审判,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确 保刑事诉讼的公平性和正 义性。
刑事证据在诉讼中的效力
01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直接
证明犯罪事实,而间接证据则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但可以提供辅助
证明。
02
合法性与真实性
刑事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才能够被法庭采纳。证据的收集刑事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 刑事证据的运用 • 刑事证据规则
01
刑事证据概述
刑事证据的定义
总结词
指在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详细描述
刑事证据是法律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 这些事实材料可以是用于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也可以是 用于证明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各种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
要点一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
同时,通过运用证据,增强公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行生动实际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
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过于抽象,本文拟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使之充分量化,便于实际操作。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是有阶段性的,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几个阶段,证明标准不尽相同。
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同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的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同案件事实存在着某种联系。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运用证据的主体、证据来源、证据形式合法,并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个别审查,对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综合审查,对不同种类的证据及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全面审查。
辨认,是在不能确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
对质,对涉案的重要问题在说法矛盾时组织相关人员质辩。
另外还有技术鉴定、侦查实验、逻辑思维方法等。
四、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在采取紧急或临时性措施时可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在对部分案件事实作出临时性认定结论时可适用合理可能性标准。
五、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物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为原物,是否与案件有联系。
书证是否合法取得,是否与本案有联系,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确系某人制作并有制作资格,手续是否完备。
证言的取得是否合法,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证人是否受指使、收买或威胁,证人与案件或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的品格、知识,证人的作证能力及内容与年龄、智力是否相当,询问未成年人、聋哑人是否依法办理,笔录是否核对、允许补正。
第七章 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第七章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与方法第三节证据的排列组合第一节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和意义学习要点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办案人员对已经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比较、鉴别,以判明它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并确定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的过程,实质上就是运用证据、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
每个案件,从立案开始,就存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问题。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也需要边收集,边审查,所以如何审查证据,是刑事诉讼实践中及其重要的问题。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一)可以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二)可以排除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三)可以判明现有证据是否达到充分的程度(四)可以引导办案人员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第二节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与方法学习要点一、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一)证据的确实性(二)证据的充分性二、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三、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一)对个别证据的逐证审查(二)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二)证据的充分性1.案件的所有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2.案件的各种证据综合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内容(一)审查证据的来源和保管情况审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二)要审查证据事实与案情事实是否有关联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其基本方法就是将证据事实和案情事实加以对照,看它们是否能够吻合。
(三)审查每个证据事实是否合情合理判断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信,就要看它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与案件的发生在时间顺序上是否一致。
(四)审查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收集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是证据材料能否用作定案根据的必要条件。
三、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方法第一种观点认为:1. 逐一分析法2. 侦查实验法3. 辨认法4. 综合研究法5. 技术鉴定法6. 对质法7. 测谎技术及其它技术手段8.推理判断和联系比较法1、对物证的审查(1)审查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由什么人提供的;(2)审查是原件还是复制件;(3)审查在保管的过程中是否可能被混淆。
刑事侦查中的证据论证与分析
评估证人证言可信度时,需考虑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证人 个人品质、证言内容与其和方法
询问前准备
了解案件背景、明确询问目的、 制定询问计划等。
询问技巧
采用开放式问题引导证人自由陈述 ,适时使用封闭式问题确认关键信 息,注意倾听和观察证人的非言语 表现。
保障无罪者权益
在侦查过程中,对于被怀疑的对象, 通过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可以确认其是 否有罪,从而保障无罪者的合法权益 。
通过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可以锁定 犯罪嫌疑人,为后续的起诉和审判工 作打下基础。
证据收集与保管原则
依法收集
及时收集
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采用非法 手段获取证据。
侦查人员应当及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防止证据灭失或被破坏。
整性难以保障。
多样性
电子数据类型繁多,包 括文档、图片、音频、
视频等。
依赖性
电子数据的存储和展示 依赖于特定的硬件和软
件环境。
电子数据获取途径和技术手段
现场勘验
侦查人员亲临现场,通过专业设备和技术手 段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数据恢复
对被删除、格式化或损坏的电子数据进行恢 复和提取。
远程勘验
通过网络远程访问目标系统,收集、提取电 子数据。
03
提取前准备
了解案件背景,明确提取 目标,准备必要的提取工 具和包装材料。
提取方法
根据物证类型和现场条件 ,选择合适的提取方法, 如直接提取、间接提取、 无损提取等。
注意事项
避免破坏或污染物证,确 保提取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和要求,及时记录和固定 提取过程。
现场痕迹分析与鉴定
痕迹类型识别
识别现场痕迹的类型,如 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 。
刑事证据学自考讲课
刑事证据学自考讲课刑事证据学自考讲课导语: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确定案件真相、裁定罪与否的重要依据。
刑事证据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研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与证据运用,对于执法机关和法律从业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证据学的自考讲课内容展开全面评估,并按照深度和广度的要求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刑事证据学。
一、刑事证据学的定义与意义1.1 定义:刑事证据学是研究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证据标准以及证据收集、鉴定、运用等问题的学科。
1.2 意义:刑事证据学对于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刑事证据学,执法机关和法律从业者能够准确判断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二、刑事证据学的基本原则与理论框架2.1 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必须基于事实的真实性,不能捏造、伪造或歪曲事实。
真实性原则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判。
2.2 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刑事证据的采集、鉴定、运用等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侵犯人权和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3证据充分性原则证据充分性原则是指刑事证据必须具备充足的说服力和量刑依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与性质。
证据充分性原则确保了判决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刑事证据学的证据收集与鉴定3.1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通过各种合法手段获取相关证据的过程。
常见的证据收集手段包括搜索、抽样、勘察、调查访问等。
3.2 证据的鉴定证据鉴定是指对已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真伪鉴定、科学分析和价值评估的过程。
常见的证据鉴定手段包括书证鉴定、物证鉴定、技术鉴定等。
四、刑事证据学的证据运用与权衡4.1 证据的运用证据的运用是指法庭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依据合法、充分的证据进行认定、推定和判断的过程。
合法的证据运用能够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2 证据的权衡证据的权衡是指法庭在刑事审判中,对于争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证据的价值和重要性。
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刑事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审查、判断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侦查⼈员对已经收集的证据材料,进⾏分析、研究、⽐较、鉴别、,以判明它们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并确定证据能⼒和证明⼒,从⽽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种活动。
⼆、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有利于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
(⼆)有利于排除与案件⽆关的材料
(三)有利于判明现有证据是否已经达到充分的程度
(四)有利于引导侦查⼈员客观全⾯地收集证据
三、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
审查判断证据的任务包括两个⽅⾯,⼀是对个别证据的审查判断,即逐证审查判断;⼆是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四、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法
(⼀)对个别证据的逐证审查判断
(⼆)对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
五、证据排列组合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排列组合的概念
证据的排列组合,就是将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按照⼀定的顺序,把它们排列起来,形成对所要证明的每⼀个问题,都有⼀组相应的证据。
证据排列组合的⽬的,是为了使⼈看起来⼀⽬了然,便于对证据进⾏审核和决定能否采⽤。
(⼆)证据排列组合的意义
1.有利于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2.有利于在庭审中组织对证据调查、质证与辩论
3.有利于档案管理
六、证据排列组合的原则与⽅法
(⼀)证据排列组合的⼀般原则
(⼆)证据排列组合的主要⽅法
对证据的排列组合,通常可以采取两种⽅法:
1.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次序排列
2.按照所犯罪⾏的轻重,适当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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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定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证明⼒和证明⼒⼤⼩,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个⽅⾯:⼀是对每个证据逐⼀进⾏审查核实。
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
⼆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综合分析,⽐较研究,排除⼀切⽭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单独审查,单独判断该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真实性。
(2)对⽐审查。
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总体来说,对证据的审查主要从以下⼏个⽅⾯考虑:
第⼀,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第⼆,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
第三,证据和案件事实有⽆必然的内在联系;
第四,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
第五,证据是否充分。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证据规则解析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证据规则解析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刑事证据规则的正确解析和应用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公民权益。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证据规则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分类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
刑事证据根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类。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无法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只能通过推理和合理推断得出结论,如相关的指纹、DNA等。
二、刑事证据收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
相关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合规性原则: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合规性。
3.充分性原则: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充分、全面。
调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尽可能地搜集、保留和固定现场、物证等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充分性。
三、刑事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刑事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具有不同的证明力。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强,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而间接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通过推理和合理推断得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排除非法证据原则:非法获取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是无效的,法庭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
2.认定证据证明力原则:刑事法院在判断证据证明力时应当根据证据的来源、性质、真实性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3.自由认定证据原则:刑事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具有自由认定的权利,可以综合考虑各种证据的证明力,酌情决定采信何种证据。
四、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1.证人证言的采信问题: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法庭在评估证人证言时应考虑证人的精神状态、身份、立场等因素,并与其他证据形式相互印证。
2.科学技术证据的运用问题:科学技术手段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日益普遍,如DNA检验、指纹鉴定等。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作者:李莎莎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09期【摘要】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刑事证据一直在不断的发展,从事实说到材料说的学说理论,从证据三性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立在刑事证据基础上的审查判断。
分析证据的内涵外延,探析证据的三性,最后讨论如何利用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本文的宗旨。
【关键词】材料说;证据三性;刑事审查判断一、对刑事证据的解读(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证据有下列八种形式:(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作为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要符合这八种法定形式。
其次是材料说。
与材料说相对应的观点是之前流行的事实说,1996年《刑诉法》肯定的是事实说,其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一切真实情况的事实都是证据。
即把证据的定义和事实等同起来。
然而还要求经过查证属实的事实才是证据。
这样充满了矛盾。
即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证据的形式是证据赖以存在的载体。
用“材料”取代“事实”,承认了证据存在真假问题,消除了旧法条中的逻辑矛盾,因为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有真有假,才有必要经过查证属实。
因此,证据的概念可以简单理解为从“事实说”转变为“材料说”。
(二)刑事证据的特征与审查判断1.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产物。
首先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材料,那么证据便是对案件事实的反应,案件事实都是客观的。
其次,证据的内容是客观的。
有些人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就是人的主观意志,完全含有人的主观因素,从被害人还是证人口出说出来的话都是包含主观意志的,被害人一定会说出自己的遭遇,说一些偏袒自己的话,博得法官的怜悯。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审判的核心部分。
因此,靠谱的审查判断对于确保公正、有效的审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比较全面的角度,深入分析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包括什么是证据、证据分类、证据的适用原则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什么是证据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涉案事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可以佐证案情的材料或证据。
以物证为例,指目击证人可看到的、听到的、嗅到的、感觉到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的证据物;以书证为例,指具有用来作为证明的力量的文书、书面文件、电子文件、记录等;以证人证言为例,指对所掌握的事实进行相应陈述的人;以鉴定结论为例,指对有关问题进行审查或检验,给出鉴定结果的专业人士的结论等。
这些都可以被认为是证据。
二、证据分类一般来说,刑事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实证证据和推论证据两类。
实证证据是指对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实证证据可以进一步分为物证和人证两类。
物证是指可以佐证案情的有形证据,如血迹、指纹、物品、车辆等。
而人证则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等因素。
推论证据则是对涉案事实的推测。
常见的推断性证据包括时间、地点、证人证言、被害人书面陈述等。
通过这些推断性证据,可以给出一个较为完整的事实描述,这在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
三、证据的适用原则刑事诉讼证据在审查过程中有一些重要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证据的独立性原则证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对一件事实,需要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收集证据,确保这些证据能够在互相印证的基础上起到证明涉案事实的作用,而不是简单地把一个证据作为足以证明某事实的唯一解释。
特别是在人证方面,它更需要多重证据来综合印证。
2. 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证据的合法性原则强调,证据只有在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的前提下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例如,在涉及家庭暴力时,只有在妇女保护法规定的时间内,对被害人损害行为进行了报告,并得到了相关部门调查记录,才能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简述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简述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null我们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所说的质量把关,通常是指把好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定罪关、量刑关、程序关。
在这六关中,证据关是基础,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刑事诉讼实际上就是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根据真实合法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把好证据关的至关重要手段。
如果,有关定罪量刑的某一证据在审查判断上出现偏差,就会直接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大不同。
根据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定罪量刑,轻则侵害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重则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其后果不堪设想。
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从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出发,就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作简要的论述。
一、刑事诉讼证据的含义及特征我们所说的刑事诉讼证据它实际包含着两方面含义:一是证据方法,二是证据资料。
所谓证据方法,是指含有据以认定事实资料的场所、物品或者人;所谓证据资料,是指对证据方法进行调查可以获得的内容。
前者是证据的外部形态,后者是证据的实质内容。
比如证人证言,提供证言的证人便是证据方法,而证人所陈述内容则是证据资料。
同理,作为证据的物品便是证据方法,通过对物品的检验而所得知的该物品的性质、形状及其变化,则是证据资料。
可见,证据总是证据方法的形式与证据资料的内容相统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作出明文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而,理论界一般对证据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而定案依据又必须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主要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在社会中实际发生或者是实际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推测、主观想象或者是人们捏造的东西。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刑法中的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各种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以及证据推定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类型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
二、证明事实查明的原则和方法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证明事实查明具有以下原则和方法: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
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来源、真实度、自相符合性等方面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应力求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律对于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有具体规定。
法院应依法采纳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等。
4. 严格审查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要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瑕疵、不完整或权威性不强的证据,法院应保持审慎态度。
三、证据推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不能直接获取某些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推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推论和推定来推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
2. 事实与案情的综合分析: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对证据与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可能发生的事实。
3. 知识和经验的运用: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但是,推定的结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并且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刑事证据学名词解释
1、冷水审:是指将被告人投入河里,看其是否沉没,用以检验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古代刑事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3、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以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存在。
4、微量物证:凡是不能被人的感官所发现,必须借助于科学仪器才能发现、提取和送交鉴定的体积微小的物证。
5、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
6、常态物证:能够用人的感官发现,并能够以常规手段加以提取,并可以随案移交的物证。
7、属性物证:凡以其自身的品质和内部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
8、证人证言: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为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9、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11、刑事自诉案件:我国刑法规定:对一些性质不很严重,法定刑也较轻的刑事案件,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这类案件称为刑事自诉案件。
12、拷囚制度:指我国《唐律》中有关刑讯的制度,具体包括刑讯的条件,刑讯必须遵循的章法,杖具的规格和拷打的部位,刑讯的方法和适用于原告人的条件。
13、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14、鉴定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15、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由司法机关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对案件当事人(或证人)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鉴别其精神是否正常以及病情的严重程度,以确定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据以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论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论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刑事证据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注意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并结合各种证据的自身特点,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与判断。
标签:刑事诉讼;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由于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地位,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
其目的在于去伪存真,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根据。
在审查与判断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正确把握对刑事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标准和方法,从而保障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紧紧围绕证据的概念和特征,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予以综合的认定和审查判断。
我国学者对此曾有阐述:“综合审查的关键在于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做出整体性评价。
只有当审查结束,不但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协调一致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做出结论”[1]。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此为刑事证据的法律概念。
根据此条,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是指: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刑事证据的主要特征1.客观性。
刑事证据首先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是其存在的基础。
它的存在形式及其所反映的内容都是客观的,而不依赖于人的主觀意志,更不是主观臆想、猜测、错觉等虚幻或虚假的情况。
2.关联性。
关联性的大小直接决定了证据的证明力。
刑事证据应当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如果证明材料同待证事实之间根本不存在关联,则其由于不具备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合法性。
第一,刑事证据的来源应该是合法的,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及合法方式收集、固定与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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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即证明之根据。
2.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
3.刑事诉讼证据: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或者由辩护律师、自诉人等依法提出的,用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4.弹劾式诉讼:诉讼必须由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才能引起,国家并不主动干预。
5.纠问式诉讼:又称为“审问式诉讼”,是指封建国家要求司法机关依据其职权,对犯罪行为主动予以追究,在诉讼中又特别注重于对被告人的“纠问”,采取各种手段逼使当事人招供。
6.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作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7.证据规则:是指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准则。
8.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被用为证据,哪些事实和材料则不能成为证据,也就是要解决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
9.意见证据:是指证人对案件真实发表的意见。
10.最佳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原件才是最佳证据。
11.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12.主证据:开始收集到的对证实案情有重要意义的证据。
13.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对于某些证明力难以确定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以增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作为定罪的根据。
14.证据开示:又称证据展示,是指控、辩双方在法庭开庭前相互展示证据,以交换有关案件信息的一项制度。
15.交叉询问:是指在庭审过程中,为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应由控、辩双方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轮替交叉地进行询问。
16.当庭认证:是指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应在当庭审查后予以认定。
17.推定:是指在司法证明中,以已知的事实为基础,根据事物之间客观联系的规律,推导出另一事实的带有假定性质的判断。
18.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对于某些司法人员熟知的事实,可以无须证明就直接认定其存在或不存在。
19.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其无罪的两难情况。
20.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以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
21.宏观物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能提取、不能随案移交的体积较大的物证。
22.常态物证:能够用人的感官发现,并能够以常规手段加以提取,可以随案移交的物证。
23.微量物证:凡是不能被人的感官所发现,必须借助于科学仪器才能发现、提取和送交鉴定的体积微小的物证。
24.特征物证:凡是以其外部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
25.属性物证:凡是以其自身的品质和内部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
26.状态物证:凡是以其存在状况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证。
27.视觉物证:凡是凭视觉器官发现并从视觉角度证明案情的物证,28.触觉物证:凡是凭触觉器官感知并从触觉角度证明案情的物证。
29.嗅觉物证或听觉物证:凡是凭嗅觉或者听觉器官感知并从嗅觉或者听觉角度发现并证明案情的物证。
30.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实物证据。
31.公文性书证:是指由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出具的证明文件。
32.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公文书以外的其他书证。
33.书证的原本:是指文书的制作人将有关内容予以记载而制成的原始文件,又称为原件或底本。
34.正本:是指与原本同时制作,并经仔细校对,确认其内同与原本一样,其法律效力与原本等同的文本。
35.影印本:是指采用照相和印刷技术,将原本翻拍后印制的文书。
36.复印本:是指用复印机复印的文书,其内容与正本相同。
37.节录本:是指从原本或正本中摘录主要内容而形成的文书。
38.译本:是指翻译成外文或其他民族文字的文书。
39.一般书证:是指对其制作没有特别要求的书证。
40.特别书证:是指对其制作程序有特别要求的书证。
41.证人证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外的人,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2.体验性判断:是指证人对自己亲身体验的事实作出的识别与判断。
43意见性判断:是指并非依据自己的亲身体验,或不完全依据自身的体验,而是根据人们的常识、经验和科学原理,对案件中的某些不明确的问题作出分析和推断。
44.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是指只能由知悉案情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而不能另找其他人员代替证人作证。
45.被害人陈述: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情况及其他案情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和控诉。
46.被害人:应当是自然人,即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
4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又称口供,是指受刑事追诉的人,就有关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供认、辩解和陈述。
48.鉴定结论:是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检查测定以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49.法医鉴定:是依据法医学的专门知识,用以检验死亡原因、伤害程度、造成损伤的凶器的种类和鉴别血型、指纹、遗传因子是否同一等专门性问题,为侦查破案和认定犯罪提供科学依据。
50.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由司法机关聘请有关医学专家,对案件当事人(以及某些证人)的精神状况进行检查,鉴别其精神是否正常及病情的严重程度,以确定当事人对其行为的控制能力,据此判断其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1.毒物分析鉴定:是运用化学的原理与方法,对投放危险物质、制毒、吸毒、贩毒,以及食物中毒等案件中的有关物质进行检验、分析,以确定毒物的种类、性质、含量、来源或鉴别被害人是否中毒以及确定死亡原因,为侦查破案和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依据。
52.痕迹鉴定:是刑事侦查技术的重要领域,通常包括对指纹、掌纹、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牙齿痕迹、车轮痕迹、牲畜蹄迹等的检验鉴定。
53.文件鉴定:是对于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进行比对、分析、推断,以判明文件内容的真实程度,或确定文件的书写人和制作方法,或者将某些掩盖、压痕文字加以显现。
54.物品鉴定: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其他各式各样的物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学等学科的专门知识和相应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测定,以确定某种物品的质地、性能以及内含成分和化学结构等。
55.司法会计鉴定:是指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专门知识,对有关财务、帐目等依法进行的审核鉴定。
56.鉴定人:是根据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
57.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根据案情和有关线索,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观察、勘验或检查,从中发现、提取和固定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
58.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的实际状态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实况记录。
59.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或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科技设备与手段所提供的有关案件的信息。
60.录音资料:是运用声学、电学、机械学等科学技术手段,把正在产生的人造、自然、机械等各种声音如实录制下来,以后播放时,能够再现原始的声迹,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61.录象资料:是运用光电效应和电磁转换的原理,将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客观真实情况原原本本地录制下来,再经过播放,重新显示原始的、全方位的、连续不断地动态图象,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62.控诉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应当对其加重处罚的证据。
63.辩护证据:是指那些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轻或者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又称为防御证据。
64.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是指某些证据事实与特定的法律条文相联系,足以证明被告人具备了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件。
65.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或最初来源获得的第一手证明材料。
66.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自原始出处,而是经过了转手、传抄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明材料。
67.言词证据:是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的。
凡不是以实物、形象、痕迹、符号等客观载体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人的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68.实物证据:凡不是以人的言词、意见为其表现形式,而是以各种实物、痕迹、图形、符号等载体和客观上存在的自然状况为表现形式的证据。
69.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切当事人和证人等提供证词,都必须以言词的方式作口头陈述。
70.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71.间接证据:是指那些本身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必须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互相印证,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需要借助于逻辑推理的方法,才能对案件中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的证据。
72.证明:就是用已知的事实和原理,证实未知事项的活动。
73.诉讼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根据已知事实,为查明和证实争议案情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7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加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并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或排除犯罪嫌疑的诉讼活动。
75.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在诉讼中需要由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使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76.排除行为的违法性:是指须查明该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依法行使职权。
77.排除行为的可罚性:是指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等等。
78.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大多数人(包括受理与审理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共知的事实。
79.司法人员职务上熟知的事实: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政府各部门的设置和某些政策措施等。
80.预决的事实:是指已经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
81.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便能推断出另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对后一事实便无须再加以证明。
82.司法认知:又称审判上的知悉,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就众所周知的事实或应当适用的法律,无须当事人举证而直接加以确认的一种证明方式。
它有利于简化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83.证明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对其审理的案件承担以确实的证据来加以证明的责任。
84.举证责任:是指控告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如果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将承担不利于己的后果。
85.举证责任转移:是指在公诉方证明了被告人的行为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要反驳指控,则须对其反驳意见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控诉成立。
86.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倒转至被告人身上,即被告人要否认犯罪,他就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过犯罪。
87.证据确实:就是案卷中收集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了审查检验,是确凿无疑、推不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