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继承公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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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老人房产给儿女怎么继承

浅谈老人房产给儿女怎么继承

浅谈老人房产给儿女怎么继承老人留下的房产子女如何继承过户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知,子女办理房屋过户前,需先到父母户籍所在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再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才可以办理房屋过户。

申请过户还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等材料。

2、老人遗留的房子能过户吗老人遗留的房子能过户。

3、老人过户给子女的方式有三种方式,第1种是赠予方式,不过赠予过户是需要缴纳契税的,契税为3%费用,在整个过户的过程中费用是不少的。

子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来继承父母房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就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没有协议的,有遗嘱的,就按照遗嘱继承;协议和遗嘱都没有的,就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中,子女继承父母的房产,然后办理过户登记。

子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父母房产,如果是按照法定继承的,子女作为其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继承父母的房产;如果是父母生前有遗嘱的,那么按照遗嘱规定继承。

老人的房产如何继承?法律主观:老人房产应按下列方式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扶养协议优先;没有协议的,看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既没有协议,也没有遗嘱的,就按照法定继承。

老人的房产继承流程如下:首先若老人有配偶,该房子还不能完全继承,继承人只能继承一半。

然后就需要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继承方式:(1)老人的房子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继承给儿女。

(2)不订立遗嘱的,可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房产。

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在老人去世以后遗产房的继承方法包括遗嘱继承,遗赠继承,法定继承,除了这三种继承方式之外,如果老人生前跟他人签订的有遗赠扶养协议,在扶养人承担了生养死葬义务的情况下,可以继承遗产房。

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3篇)

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案件是我国民事法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涉及到遗产的分配、继承权的确认等问题。

在处理继承案件时,法院需要严格审查相关法律事实和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

二、继承案件法律审查要点1. 继承人的身份认定(1)审查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审查继承人是否符合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如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

(2)审查继承人是否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确定的人。

审查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资格。

2. 遗产范围的界定(1)审查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审查遗产是否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排除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

(2)审查遗产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赠与、转让的财产。

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对遗产进行了赠与、转让,以及赠与、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3. 继承份额的确定(1)审查法定继承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照等分原则继承遗产。

审查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份额是否公平、合理。

(2)审查遗嘱继承份额。

审查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继承份额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对其他法定继承人权益的侵害。

4. 遗产分割方式(1)审查遗产分割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方式包括实物分割、折价分割、变价分割等。

审查遗产分割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利于继承人利益的实现。

(2)审查遗产分割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

审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过程中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是否存在争议。

5. 继承权的丧失(1)审查继承人是否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继承权是指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益。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继承权的确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的确定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继承人的确定:继承权的行使主体是继承人。

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直系血亲;其次是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人。

继承人的身份是继承权确定的前提。

2. 继承份额的确定:继承份额是指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

民法典规定,继承份额主要根据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的约定来确定。

继承份额的确定是继承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3. 继承财产的确定:继承权主要涉及到继承财产的确定。

继承财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对继承财产的确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财产的范围、继承财产权益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二、继承权的行使1. 继承权的行使时机:继承权的行使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进行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继承权,在合法的程序下对继承财产进行行使。

2. 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人可以选择遗赠遗嘱或接受继承的方式行使继承权。

遗赠遗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安排和分配的方式。

而继承则是继承人根据法定继承规定,通过法律程序来行使继承权。

3. 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民法典对继承权的维护和保护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继承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继承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继承登记、财产评估等程序和要求,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继承权的限制1. 法定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继承权。

而非法定的亲属、非婚生子女等在继承权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

2. 遗嘱限制: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对继承权进行限制。

遗嘱限制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对继承权进行约定和限制。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继承公证细则

继承公证细则

继承公证细则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遗产就会按照遗嘱⾥⾯的内容进⾏安排。

但是很多⼈在遗嘱继承的时候并不能⼀帆风顺,它可能会被篡改或是被销毁,公证很重要,公证过的遗嘱就不容易更改,下⾯店铺⼩编为⼤家介绍遗嘱继承公证细则。

遗嘱继承公证细则第⼀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遗嘱是遗嘱⼈⽣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式处分其个⼈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效⼒的单⽅法律⾏为。

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设⽴遗嘱⾏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住所地或者遗嘱⾏为发⽣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亲⾃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或者⼝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由其中⼀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因特殊情况由⼀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名见证⼈在场,见证⼈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见证⼈、遗嘱代书⼈适⽤《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条的规定。

第七条申办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居民⾝份证或者其他⾝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为填写,遗嘱⼈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第⼋条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

第九条公证⼈员具有《公证程序规则(试⾏)》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遗嘱⼈有权申请公证⼈员回避。

第⼗条公证⼈员应当向遗嘱⼈讲解我国《民法通则》、《继承法》中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浅析遗嘱继承公证的几点问题

浅析遗嘱继承公证的几点问题

浅析遗嘱继承公证的几点问题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权利意识的觉醒,遗嘱继承已经发展成为可以和法定继承地位相当的财产传承方式,让人们加大认识到可以选择遗嘱公证的模式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再支配处理。

针对其相关的问题做以下分析。

一、公证遗嘱不再拥有最高效力。

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效力最高性。

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取消了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经过公证后的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数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最后并不以公证遗嘱为准,而是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上述遗嘱的效力相同。

二、遗嘱继承公证面临的问题。

(一)遗嘱的有效性。

1、从形式上进行分析从形式上确认各类遗嘱的效力。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的内容不一致时,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从内容上进行分析从内容上分析遗嘱的效力。

遗嘱应该是遗嘱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是否是遗嘱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以遗嘱人最后在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为准。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为变更或撤销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关于继承遗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男,4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张某,男,7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父。

被告李某,女,6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王某之母。

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有四个子女,原告王某为长子,其余三子分别为被告甲、乙、丙。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甲、乙、丙是否有权继承遗产?2. 遗产如何分配?三、案件事实1. 被告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去世,留有遗产包括一处房产、一辆汽车、存款及股票等。

2. 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

3. 原告王某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4. 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即由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分配。

四、法院判决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即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五、案例分析1. 被告甲、乙、丙有权继承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有权继承遗产。

2.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

在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为张某与李某的子女,属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应按照继承份额平均分配遗产。

3. 关于被告甲、乙、丙主张按照协议分配遗产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生前指定的继承方案并未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且未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或见证,因此该方案不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原告王某与被告甲、乙、丙均认可遗产的存在,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六、启示1. 遗产分配问题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2009年10月2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某项遗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数项遗产一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二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本条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第四条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浅谈继承公证的调查取证

浅谈继承公证的调查取证

浅谈继承公证的调查取证苏州市中新公证处许斌在公证实践中,公证证据有瑕疵是公证出现错假证的重要原因。

所以研究公证证据的问题,提高对公证证据的认识,是提高公证质量、减少错假证、提高公证社会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公证程序中,公证员收集到的证据,往往有真有假,有的准确、有的不准确。

所以,对收集到的证据,需要公证员进行审查判断,分析研究鉴别真伪,以确定它们是真是假、是否与案件有联系、能证明案件什么事实、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全部事实等,从而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并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在所有公证中,继承权公证是在所有公证中调查力度是最大的,也是需要我们重点去好好调查好好研究的。

一.收集证据—继承的取证核实权是国家依法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职权。

公证员核实收集证据主要包括: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察鉴定、委托调查等。

在公证实践中,应重点审查以下证据:(1)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证据。

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的目的,在于判断该公证申请是否确系其本人所为,其有无行为能力。

审查当事人身份,一般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护照以及贴照片的户籍证明,从中判定其身份。

(2)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方面的证据;往往有的当事人为了得到某种私利,常对其他当事人和公证处隐瞒事实真相,使一些当事人在不明真理的情况下表示自己的意思,公证处就要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证实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真实、合法性方面的证据;首先询问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制作谈话笔录。

其次到公安机关查阅户籍档案、到房管部门查阅房屋档案等,对于外地的材料的可以委托外地公证处进行调查。

二、继承公证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方法在继承公证日常业务中,经常使用的调查取证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谈话笔录通过询问当事人,以查明当事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继承人的死亡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继承人是否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解读与建议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解读与建议

案例: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解读与建议案例一:张某与李某的内斗引发的遗产纠纷事实经过张某和李某是兄弟姐妹,他们的父亲去世后留下了一笔相当可观的遗产。

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应该由张某和李某平分。

然而,在执行遗产分配过程中,张某提出了一份涉嫌伪造的遗嘱,声称遗嘱上列明了他作为唯一的受益人。

李某坚称这份遗嘱是假的,并要求遗产按照平分原则分配。

律师解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遗嘱能够被证明是真实有效的,遗嘱上的继承人将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否则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遗产。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法院将会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将遗产平分给张某和李某。

建议对于张某来说,他应该尽快收集证据,如遗嘱的签名日期、签名人的证人证言等,以证明遗嘱是真实的。

同时,他还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对于李某来说,他需要寻找与遗嘱相关的证据,如父亲在生前的行为、言谈等,来证明遗嘱的伪造。

案例二:杨某与王某的离婚引发的遗产纠纷事实经过杨某和王某是夫妻关系,他们在结婚后没有签订任何财产协议。

然而,在离婚后,他们发现有一笔遗产未进行分割。

杨某认为这笔遗产应该归自己所有,因为他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持者。

王某则主张遗产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律师解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由双方共同管理的财产,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如果杨某无法证明他以个人名义独立取得了该笔遗产,法院很可能会判决将这笔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建议对于杨某来说,他应该寻找证据来证明这笔遗产是他以个人名义独立取得的,如银行存款记录、遗嘱等。

如果他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他可以考虑与王某进行协商,达成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案。

对于王某来说,她应该充分了解自己在财产分割中的权利,并根据具体情况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

案例三:赵某因丧偶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事实经过赵某丧偶后,他的儿子贾某和女儿李某成为了他的唯一继承人。

民法典继承法

民法典继承法

民法典继承法
立法机关对继承有着严谨的要求,在法律约束下,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维护各种财产权利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时就需要《民法典继承法》的出台。

《民法典继承法》确定了何种形式和何种方式可以被认定为继承,以及继承者和继承物的权利义务。

它是对继承有关问题的统一解决方案,有助于消除相关方面的矛盾,保证公平公正。

一、继承和继承者
《民法典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必须经过继承人的认定。

一般来说,继承人一般为法定继承人,即亲属或者伴侣。

此外,由于有些继承人在传统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因此《民法典继承法》还规定,可以由自然人或法人认定相关的其他伴侣和普通继承人为继承人。

二、继承份额
《民法典继承法》规定,继承份额必须平均分配。

继承人按照继承物的价值比例获得继承份额,具体分配比例可以由受遗赠人本人确定或者由法院确定。

三、继承物
《民法典继承法》规定,继承物的种类有很多,但主要包括实物财产、股权或证券投资、收入,以及个人关系。

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必须考虑到继承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与金钱方面有关的权利义务。

四、继承顺序
《民法典继承法》规定,当继承人无法确定时,继承顺序也要遵
循着法律规定。

相关财产将按照遗赠人指定的顺序,或者依据实物和其他财产的关系,依次继承。

五、处分财产
继承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例如,遗赠人可以在死亡时将其财产赠给他的遗嘱,或者可以将其财产赠予亲属和伴侣。

当遗赠人未指定继承人时,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其遗产。

总之,《民法典继承法》是一部很有意义的法律,它不仅关注继承问题,而且还确定了继承和继承者的权利义务,保证了继承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法定继承案件法律分析(3篇)

法定继承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在我国,法定继承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定继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

本文将对一起法定继承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男,60岁,乙市人。

被告乙,女,40岁,甲的女儿;丙,男,45岁,甲的儿子;丁,女,30岁,甲的女儿。

甲去世前,有一套房产位于乙市,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

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要求继承该房产。

甲生前未立遗嘱,且甲的妻子已去世。

甲的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无子女。

原告甲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甲的房产。

被告乙、丙、丁答辩称:甲的房产应依法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三、法律分析1.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方式继承。

”在本案中,甲去世后,其遗产应依法适用法定继承。

2. 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配偶、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本案中,甲的妻子已去世,甲的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故甲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

3. 法定继承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在本案中,甲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故乙、丙、丁三人的继承份额应均等。

4. 法定继承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本案中,乙、丙、丁三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故视为接受继承。

5. 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应判决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甲的房产,且继承份额均等。

四、结论本案中,甲的房产应依法由其法定继承人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

民法典解读遗产继承新规

民法典解读遗产继承新规

民法典解读遗产继承新规一、背景介绍近日,我国民法典颁布实施,新的民法典中涵盖了许多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规,从而对遗产继承进行了全面规范。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遗产继承新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新规。

二、取消国家统一遗嘱存放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取消了国家统一遗嘱存放制度。

按照新规定,遗嘱的存放将由遗嘱人自行决定,可以选择托付给具备资格的机构,或者由亲友保管。

这一新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带来了更大的便利性,同时也提醒人们对遗嘱妥善保管的重要性。

三、遗赠财产受遗赠人负担维护费用在民法典的遗产继承条款中,对于遗嘱中的遗赠财产提出了新的规定。

根据新规,遗赠财产的维护费用由受遗赠人承担,包括财产的保管、修缮等费用。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遗产的保护和维护的重视,同时也提醒受遗赠人在接受财产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强制继承顺序进行调整民法典对强制继承顺序进行调整,强化了近亲属的继承权利。

在新规定下,配偶和子女的继承权利得到了更大的保障,表达了对家庭亲情的重视。

此外,新规还强调了对同胞兄弟姐妹继承权的保护,让更多的亲属可以分享遗产。

五、遗产继承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人们合理规划自己的遗产,民法典还设置了遗产继承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新规定,遗产继承税率将根据受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进行差异化调整。

近亲属之间的继承将享受更低的税率,减轻了继承人的负担,同时也鼓励人们更加积极地进行财产规划。

六、加强对遗产继承纠纷解决的监管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民法典新增了对遗产继承纠纷解决的监管措施。

根据新规定,对于涉及遗产继承的纠纷,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并设立专门的继承法庭。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遗产纠纷的解决效率,确保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七、加强对未成年人遗产保护民法典还关注到了未成年人的遗产保护问题。

根据新规,对于未成年人继承遗产,应当委托监护人进行管理,确保遗产不受侵害。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醒监护人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维护被继承人的利益。

继承的涉外法律适用案例(3篇)

继承的涉外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中国公民)与张某(美国公民)于2010年在美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回国,与张某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子女随张某在美国生活,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2018年,李某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位于中国北京的房产和一定数额的存款。

张某得知李某去世后,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但双方就遗产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的遗产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进行继承。

三、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 具体分析(1)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李某去世时,其经常居所地为北京,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2)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李某的遗产中有一套位于北京的房产,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综合以上分析,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中国法律。

张某作为李某的妻子,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张某继承李某的房产和存款。

五、案例评析本案涉及涉外继承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法律适用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法律适用原则的适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法律适用原则,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法律适用结果的合理性法院判决张某继承李某的遗产,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同时,判决结果也符合李某的生前意愿,有利于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3. 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实践意义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具有以下实践意义:(1)明确了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为法院审理涉外继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继承法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继承法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继承法继承法是民法典中的一部分,是对于个人财产在死者去世后怎样进行转移和继承的法律规定。

在民法典中,继承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为个人财产的转移和继承提供了具体的条文和规定。

下文将从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实现和继承的特殊情况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继承法进行论述。

一、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在死者去世后,其财产权益转移到合法继承人或其他受益人名下的过程。

在民法典中的继承法中,有三个基本原则需要理解。

首先,继承法遵循着平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合法继承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来继承死者的财产。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兄弟姐妹,他们的继承权都是平等的,不会因为性别或亲属关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次,继承法还遵循着合法原则。

合法继承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享有继承权。

例如,必须是死者的亲属或被指定的受益人。

没有经过法律认定的继承人,是没有继承权的。

最后,继承法还遵循着有序原则。

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权应按照法定顺序依次进行。

例如,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继承权会根据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不同的继承人。

这保证了继承权的有序进行,避免了继承纠纷的发生。

二、继承权的实现继承权的实现通常有两种形式,即通过遗嘱和通过法定继承。

遗嘱是一种被继承人在生前书写的文件,用来指定对其财产进行继承的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是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遗嘱中,继承人可以指定具体的财产继承人,分配遗产,保障个人意愿的实现。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直系亲属和侧系亲属在继承中具有不同的权利。

例如,在直系亲属中,子女在继承中具有优先权。

如果没有直系亲属,那么继承权将分配给侧系亲属。

三、继承的特殊情况在继承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这些情况在民法典中有具体的规定。

1.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将财产转移给其他人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是合法的,被遗赠人有权享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权益。

继承法律制度案例(3篇)

继承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太,今年85岁,一生勤俭持家,育有一儿一女。

近年来,张老太身体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主动承担起照顾母亲的责任。

然而,随着张老太的离世,关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引发了一场纠纷。

张老太去世前,留有房产一套、存款50万元及价值5万元的黄金首饰。

张老太在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的一半留给儿子,另一半留给女儿。

然而,女儿在得知母亲遗嘱内容后,认为母亲偏心,拒绝履行遗嘱,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遗嘱的效力问题2. 法定继承的份额问题三、案例分析1. 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三)遗嘱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张老太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真实、合法,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张老太的遗嘱有效。

2. 法定继承的份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在本案中,张老太的遗产应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

然而,张老太在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的一半留给儿子,另一半留给女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优先于法定继承。

因此,在本案中,儿子和女儿应当按照遗嘱的约定分割遗产。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老太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

根据遗嘱的约定,房产和存款的一半应由儿子继承,另一半由女儿继承。

至于价值5万元的黄金首饰,法院认为应当由儿子和女儿共同继承,每人继承2.5万元。

五、案例启示1. 遗嘱是处理遗产继承的重要法律手段,遗嘱人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2. 继承人应当尊重遗嘱,按照遗嘱的约定分割遗产。

3. 当遗嘱与法定继承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考虑遗嘱的效力。

4. 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讲堂继承案例(3篇)

法律讲堂继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县居民张某,今年70岁,老伴去世多年,育有一子一女。

张某早年在外地打工,辛苦了一辈子,终于在家乡购置了一套房产。

近年来,张某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生活难以自理。

然而,张某的儿子和女儿在赡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张某的生活陷入困境。

无奈之下,张某寻求法律援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赡养与继承纠纷。

二、案情简介1. 赡养纠纷张某的儿子认为,自己一直在外地工作,承担了家庭的大部分经济负担,而女儿则未尽到赡养义务。

因此,儿子主张女儿应该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

张某的女儿则认为,自己平时照顾张某较多,而儿子工作繁忙,难以兼顾家庭。

女儿表示,自己愿意承担一定的赡养责任,但不应全部由自己承担。

2. 继承纠纷张某的房产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后,张某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该房产。

现在,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要求继承张某的房产。

三、法律分析1. 赡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在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应承担赡养义务。

然而,由于两人平时对张某的照顾程度不同,法院在判决赡养问题时,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合理分担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法院可酌情判决张某的儿子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女儿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2. 继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继承应当遵循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睦团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在本案中,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享有继承权。

然而,由于张某的儿子在赡养问题上承担了更多的责任,法院在判决继承问题时,可适当考虑这一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可判决张某的儿子继承房产的一部分,女儿继承房产的另一部分。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儿子和女儿都应承担赡养义务,且张某的儿子在赡养问题上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遗产继承的法律责任

遗产继承的法律责任

遗产继承的法律责任遗产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在其去世时所遗留下的财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转移到其合法继承人的行为。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承担着特定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遗产继承中的法律责任,包括遗嘱的效力、继承人的义务、遗产清偿顺序等方面。

一、遗嘱的效力遗嘱是被继承人在其生前依法所立的转移遗产的指示文件。

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

首先,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在完全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愿制定的。

其次,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被继承人亲笔签名或者指定代理人代签。

最后,遗嘱必须明确表明被继承人对其财产的处置意愿。

如果遗嘱符合上述要件,那么它将对遗产继承产生法律效力,继承人有义务按照遗嘱的指示执行。

但是,如果遗嘱存在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将予以无效宣告。

二、继承人的义务继承人是指法律上被确定为享有被继承人财产继承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继承人在遗产继承中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首先,继承人有义务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尽快进行遗产认定和遗产评估。

这样可以确保遗产被合理分配,并防止遗产损失或流失。

其次,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法院或者公证机关进行遗产清偿。

这包括清算遗产负债、支付继承税款等。

再次,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遗产继承。

在继承顺序上,普遍应当根据直系亲属的血缘关系来确定。

最后,继承人应当保护遗产的安全和完整性,不得擅自侵占、挪用或毁损遗产。

三、遗产清偿顺序在遗产继承中,遗产清偿顺序是指按照法定规定,按照一定的优先级次序,逐步偿还债务和支付各项费用。

首先,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和丧葬仪式费用。

这是对被继承人的尊严和敬意的尊重,也是家庭和社会习俗的规定。

其次,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抚养费用和赡养费用。

这是对被继承人在世时对亲属承担的责任的继续履行。

再次,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在偿还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首先偿还生活必需品费用、工作工资等优先清偿的债务。

最后,如果遗产仍有剩余,才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继承人。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继承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继承人应当依法继承遗产。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继承的主体和继承的对象上。

在继承的主体上,我国实行的是法定继承制度,即根据法律规定,符合继承资格的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成为继承人。

继承人的资格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的,不得由个人自行确定。

在继承的对象上,我国继承的对象是遗产。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在其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合法性原则保证了只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和义务才能成为继承的对象,确保了继承的公平合法性。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是指在继承中,继承人应当平等享有继承权,没有任何歧视。

平等性原则体现了继承制度的公平性和社会公正性。

首先,平等性原则要求无论继承人的性别、年龄、身份、地位等因素如何,都不应该影响他们享有继承权。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年长还是年幼,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都应该平等地享有继承权,维护了继承人的平等权利。

其次,平等性原则也要求对于继承人而言,每个人的继承份额应当相等。

这意味着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法定继承份额来分割遗产,确保了各继承人的平等待遇。

三、自由性原则自由性原则是指继承人可以依据遗嘱来自由选择继承人,并对继承份额进行合理划分。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遗嘱继承的制度上。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其生前通过遗嘱表达自己对财产的继承意愿,对财产继承进行安排。

遗嘱的制定和效力是在法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的,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自由性原则提高了继承制度的灵活性和个性化,在尊重被继承人意愿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了继承的公正与合法性。

四、稳定性原则稳定性原则是指继承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轻易改变。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定继承顺序的设定和遗嘱效力的限制上。

法定继承顺序是根据亲属关系和继承顺序来确定继承人的顺序,一旦确定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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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zhigong falv tia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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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6 期
浅谈继承公证的法律问题
曾 伟
(343003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江西 吉安)
摘 要: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继承公证作为公证处的基本公证项目之一,是每个公证人员最为熟悉的公证业务,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自然也会相应较多。

本文重点关注继承公证当事人中比较特殊的一个群体,即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群体,对公证如何维护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提出一些建议,并对如何准确界定遗产内容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继承;继承公证;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继承公证的正名
我们知道,继承公证的名称经历了从“继承”公证到“继承权”公证的转变,虽是一字之差,在实务操作上也无任何改变,但却涉及到公证证明对象和公证工作理念的转变。

我的理解是,“继承权”公证是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遗产享有继承权的活动,强调的是对继承人继承权的确认,公证证明的对象是“继承权”;“继承”公证是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强调的是对整个继承过程中一系列相关行为的证明,公证证明对象是“继承行为”。

通过继承公证实务我们可以知道,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我们第一步要做的就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继承权,其次再根据其他材料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遗产作出相应处分;如果有继承人提出表示愿意放弃继承权的,则相应一并办理相关放弃继承权的手续。

因此不难发现,对继承人继承权的确认只是整个公证操作中的一个环节,包含于整个继承的过程之中,是“继承行为”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把继承公证改名为“继承权”公证实无必要。

其次,“继承”一词在法学上是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和可以继承的债权、债务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证明对象之一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将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遗产行为的公证命名为“继承”公证本身就有其科学性和合理性。

而“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是法律已经赋予继承人的权利,无须公证机构对其重复确认,因为公证机构本质上属于证明机构,行使的国家的赋予的证明权,却要去行使于法无据、只能由人民法院才能行使的确认权,似乎有越俎代庖之嫌。

因此我认为,原来的“继承”公证这一名称,更符合我们公证的性质和公证的职能,建议予以保留。

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后公证保障
自然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统称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们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继承人之中如果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必须为其保留应有的遗产份额,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可以称之为法律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前法律救济”。

然后,公证机构似乎“功成身退”,无意再对继承之后如何更好地保障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继续介入,而法律对此也无明确的相关规定。

可以想象,在继承公证之后,已经分割完毕的遗产对其他继承人来说处于一个尴尬的共有状态,因处分共有财
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鉴于其中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民事行为能力上的瑕疵,实际上排除了其他健全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完全处分的可能,限制了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给继承人带来实际物质经济利益的效用,降低了财产的使用效率,可以说给继承人造成了看不见的隐形的损失。

当然,法律之前的规定基于的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舍弃了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对此我们无可厚非,但其实可以假设一种特定情况,当继承的遗产对一个父母双亡,无配偶、子女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是其唯一财产,而在其又身染重病需要医治之时,就不得不涉及对继承遗产进行处分的问题,否则如果由其他继承人垫付相关费用,显然也是对其他继承人的一种不公平。

因此,我们需要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前法律救济”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后公证保障”,允许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继承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保障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整个遗产包括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部分财产份额进行一并处分,并办理相关公证,一方面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也更好地保障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继承财产的正确把握
在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是否有继承权、民事行为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审查之后,接下来要做的工作就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把握。

一般来说,产权人的认定是比较直观的,我们只需看房产证、存折上的名字就可以确定,但一旦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等问题时,情况就会变得复杂。

关于遗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几点还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1.工龄购房的夫妻财产认定
关于夫妻一方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或受赠与所得财产的夫妻财产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得来的财产均为夫妻共有财产。

但在实务中我们要注意《物权法》、《继承法》的特别规定,《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法》第二条也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比如,甲乙为夫妻,后甲死亡,甲遗有房产一处,没有遗嘱,乙于一年后和丙结婚。

两年后甲的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依照法律规定甲的遗产由乙继承,现在乙和丙对该继承标的物是否构成共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乙继承的遗产是应为乙的个人财产,案例中虽然乙在和丙婚后办理的继承手续,但是取得甲遗产的效力要追溯到甲死亡之时,所以该房产不属于乙和丙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而是乙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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