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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执行网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法〔2009〕129 号 为确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 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 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 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 息管理系统录入。 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 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第四条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 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 议。 第五条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3 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 2 日内 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7 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2 日内将复核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 2 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申请的,复核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必要时, 复核法院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成执行法院在 2 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7 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自 200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 年 8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7 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 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 1 / 6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 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 息的功能; (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 (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 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 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 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 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 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 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 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 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 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 15 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 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 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 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 2 / 6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 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 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17 号 【发布日期】2013-07-16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3〕1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 2013 年 7 月 1 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 年 7 月 16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 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2 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 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 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 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 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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