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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使用手册模板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使用手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项目用户手册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总体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系统建设的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系统建设的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1.实用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2.先进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3.安全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4.规范性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5.可扩展性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6.可管理性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 项目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1.组织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2.业务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 系统建设的步骤.......................................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全国人法网个人查询
全国人法网个人查询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
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
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五、本网站属于政府网站,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
与本网站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网站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复制或传播本网站信息。
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
全国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
佚名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7(0)13
【摘要】为破解执行难题,人民法院依托网络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依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促进执行难的根本解决和诚信建设的制度化发展。
截至目前,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49万人次,共限制728万人次购买机票,274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
限制失信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7.1万人。
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覆盖全国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基本实现了涉案财产的快速查询。
【总页数】1页(P7-7)
【关键词】失信惩戒力度;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化技术;诚信建设;快速查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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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J],
2.湖北去年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2万人次 [J], 付文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典型案例 [J], 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7]7号 [J],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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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查询网上查询系统(全国失信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系统)
被执行人查询网上查询系统(全国失信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系统)法律上的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欠钱不还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信用惩戒有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
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为给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做出一个判断,有时候需要需要查询其是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你知道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吗?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第一步,进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第二步,点击综合查询被执行人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第三步,输入被查询人姓名及身份信息如被查询人确为失信被执行人,点击查看会显示执行法院、执行依据、及未履行义务情况。
通过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对债务人进行查询,不仅可以在资金出借之前对债务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判断,从而尽可能的避免债务到期后履行不能的情况,还可以在债务人欠钱不还时通过查询失信情况及未履行债务数额情况,对其履行能力有一定的预期。
以上是关于个人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的介绍,除此之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可能有些债务人已经有经法院确定的负债,未进入执行程序前在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无从体现,故在其未进入执行阶段之前,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通过输入当事人姓名的方式查询辨别有没有债务人的涉诉情况,以及待履行金额情况,以便更早一步发现失信被执行人。
全国人法网个人查询方法
全国人法网个人查询方法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全国人法网个人查询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
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限制。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
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全国法院被执⾏⼈信息查询平台登录中国法院⽹,点击“被执⾏⼈查询”⼀栏,输⼊相关检索词,即可查询到法院被执⾏⼈在履⾏法院裁判中的信⽤情况。
30⽇,最⾼⼈民法院⾯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被执⾏⼈信息查询”平台。
⽬前通过该平台可查询617万个被执⾏⼈的相关信息,涵盖了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1⽇以来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实施案件。
近年来执⾏案件的统计数据表明,需强制执⾏的民商事案件⽐例呈上升趋势,当事⼈⾃动履⾏的⽐例逐渐下降。
“仅仅着眼于运⽤强制执⾏的⼿段来解决‘执⾏难’问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最⾼⼈民法院副院长江*新说。
鉴于我国执⾏难的现状,最⾼⼈民法院决定建⽴⼀套旨在有效促使当事⼈⾃觉履⾏⽣效法律⽂书的执⾏联动威慑机制:即借助全国法院执⾏案件信息管理平台,通过加强与银⾏信贷、⼯商注册登记、出⼊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向社会公开执⾏案件信息,利⽤各种社会⼒量加⼤对不主动履⾏义务的被执⾏⼈的制裁⼒度,加重被执⾏⼈的失信成本,挤压被执⾏⼈的社会活动空间,促使被执⾏⼈⾃动履⾏⽣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
相关法律知识失信被执⾏⼈都能查到吗被执⾏⼈住所地未成年侵权纠纷被执⾏⼈信息全国法院被执⾏⼈信息查询对被执⾏⼈有什么限制全国法院被执⾏⼈信息查询劳动纠纷的解决⽅式之仲裁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协议据了解,全国法院执⾏案件信息管理系统⾃2007年1⽉1⽇正式运⾏以来,到⽬前为⽌,全国3484个地⽅法院(军事法院除外)已经录⼊各类执⾏实施案件524万余件,其中已结案件380万余件,未结案件144万余件。
涉及当事⼈1167万余个,其中申请执⾏⼈550万余个,被执⾏⼈617万余个。
被执⾏⼈中⾃然⼈423万余个,法⼈或其他组织194万余个。
“司法的公开性决定了涉案执⾏信息原则上不是被执⾏⼈的隐私信息。
”江*新说,“查询平台的开通将有助于加⼤被执⾏⼈的道德成本、信⽤成本和经济成本,从⽽促进其⾃动履⾏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理解与适用为建设好、管理好、使用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以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颁布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本文拟先介绍一下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再就《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及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简要介绍和说明,以便各级法院在本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中正确适用。
一、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意义执行难是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症,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中共中央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一直高度重视。
1999年7月,中共中央以〔1999〕11号文件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2002年10月,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
这充分体现了中央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
为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推进执行工作改革,执行工作取得很大成绩,执行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
但是,“执行难”问题仍然是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经过对执行难问题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套有效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机制。
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整合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而采取的新举措,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新探索,是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新实践。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在哪查?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在哪查?无论在哪里做什么行业,信用诚信一直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个人也好企业也罢在交际合作中都会把信用放在第一位,因为一个良好的信用是合作的基础。
但是如果经常失信,则会给他人带来损失,法院就会揪出这些失信被执行人,那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在哪查?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无论在哪里做什么行业,信用诚信一直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个人也好企业也罢在交际合作中都会把信用放在第一位,因为一个良好的信用是合作的基础。
但是如果经常失信,则会给他人带来损失,法院就会揪出这些失信被执行人,那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在哪查?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查询地址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官网:/要按照查询系统的使用说明查询,输入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可以换个时间段再来查询,没有查询结果的可能是人民法院没有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使用说明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自今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随着社会的发展,诚信意识和法治观念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出于不同的原因如拖欠债务、违约行为等,成为被执行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秩序。
为了防止失信行为的扩大,我国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提供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服务,以便公众了解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况。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是一个重要的在线平台,用于查询全国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该系统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整合了全国各级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库,提供了全面、准确的失信信息。
通过该系统,用户可以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案件类型、案件状态等。
这些信息对于公众了解失信行为的背景和情况有很大的帮助。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的使用非常简便。
用户只需进入系统的官方网站,填写相应的查询条件,如被查询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
系统会立即显示出与查询条件匹配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用户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查看和参考。
系统的查询结果非常准确,大大提高了公众对失信行为的了解。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的建立,不仅是为了方便公众查询失信信息,还有助于整顿社会秩序,推动公民诚信意识的提高。
通过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公众可以更加清楚地了解失信行为的危害和后果,从而引起对诚信的重视。
对于企业来说,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还可以用于风险防范和合作伙伴选择。
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警示,不仅有效地减少了经济损失,还促进了公平竞争和法治建设。
然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失信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现有的信息查询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其次,公众对失信信息的关注度和认知度有限,需要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更多人了解和使用该系统。
此外,与其他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的衔接还需进一步优化,以提高查询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失信被执行人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序号姓名/名称类型执行案号执行法院1邱伟高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0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柳建芬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周水良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向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5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高骏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6童棚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4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7曾建南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7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8付声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5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9胡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1钟外生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5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2向鑫宇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50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3张传伟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98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4肖德群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8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5陈国辉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77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6刘安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0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7廖芳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8张忠模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4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曾萍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许晓东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37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1张亮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3颜雪源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68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4李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4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5张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4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6叶晓自然人(2013)安法执字第00204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7何育青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8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8何健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218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9游思财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2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0向江峰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5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1周汉启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3阳腾军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4罗淼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5邱留珍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7王建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8蔡辉浩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6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39张欣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0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0黄继明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203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1陈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61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2肖婕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7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3龚建国自然人(2014)安法执字第0033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5肖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6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6邓勇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465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7糜开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089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48何斌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731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0潘伟自然人(2014)安执字第00690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51邱江华自然人(2015)安执字第00182号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信息系统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人立案时间发布时间最后更新时间潘涛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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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是全国性的法律查询服务平台。
该平台是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和国家信息中心协办的网站,旨在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被执行人情况的查询服务。
本文将对该网站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利用该平台查询信息。
一、网站概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包含了全国所有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该平台自2013年10月推出以来,已经成为了国内最权威的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二、查询方式为方便用户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提供了多种查询方式,包括身份证号码查询、企业名称查询、法人或股东名称查询等。
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三、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将包括被执行人姓名、证件号码、案号、执行法院、案件性质、执行标的、执行状态等信息。
用户还可以通过点击案号等信息,查看详细的案件信息和执行进展情况。
四、查询范围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覆盖了全国所有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
用户可以查询到全国各地的被执行人信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五、查询费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的查询服务是免费的。
用户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进行查询。
六、使用方法用户可以通过搜索引擎输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关键词,进入该平台。
在首页,用户可以选择相应的查询方式,输入相应的查询条件进行查询。
查询结果将会在页面上直接展示。
七、总结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是一项非常有用的查询服务平台,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可以帮助他们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做出更加明智的决策。
无论是从查询范围还是查询结果的呈现方式来说,该平台都是非常便捷而高效的。
希望该平台可以继续发挥作用,丰富查询功能,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查询服务。
尽职调查常用的免费查询网站
尽职调查常用的免费查询网站一、交易对手主体信息——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该网站无需注册,于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
目前可查询大陆全部省份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具体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的全部内容)、股东及其出资、董监高成员、分支机构等。
但企业的历次变更登记及股权质押信息尚不能查询。
根据国务院年初注册资本登记改革的最新要求,今年起,工商企业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也可于此查询。
二、交易对手运营信息——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仅适用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该网站无需注册,可查询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该公司就各重大事项发布的公告、分红情况、财务指标、公司年报等。
查询时亦可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该等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信息有所交叉,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三、交易对手财产信息1、应收账款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登网”网址:该网站需要注册,但无身份限制,即任何自然人或机构填写相关信息、完成注册程序后即可进行查询界面。
可查询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信息,具体包括质权人名称、登记到期日、担保金额及期限等。
2、土地信息——国土资源部子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网址:除国土资源部)所示的全国范围内土地抵押、转让、招拍挂等信息外,可于土地市场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供地计划、出让公告、大企业购地情况等。
该网站无需注册。
3、专利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网址:该网站无需注册,除专利基本信息(如发明/设计人、专利权人、公开日等)外,还可查询各专利权法律状态、专利证书发文、年费计算及全国大部分省市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录等内容。
4、商标信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网址/该网站无需注册,根据查询提示可确定拟查询商标的商品分类。
具体可查注册商标信息及申请商标信息。
“商标注册信息查询”又分为商标相同或近似信息查询、商标综合信息查询和商标审查状态信息查询三类。
尽职调查常用网站汇总
尽职调查常用网站汇总随着法院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律师在执行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其精良的专业知识、精准的执业判断、精细的工作技巧,为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挽回损失起到了不可小觑的作用。
针对被执行人为法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律师可以采用各种方法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而最基础的查询工作就是通过各种信息查询网站全方位360度搜索。
现将企业信息查询网站简要介绍如下,以期抛砖引玉,为律师从事执行工作带来思考。
纵观现有信息查询网站,按被执行人注册地区不同,将其分为中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及海外地区,中国大陆地区又分为针对企业主体相关信息查询、涉诉信息查询、资产信息查询、投融资信息查询四个大类。
一、中国大陆地区:针对企业主体相关信息查询项目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此网站是最常用的查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平台,按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区分省份查询,在此网站可以查询到基本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年报、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经营异常信息,其中股权变更信息、股权冻结信息为重中之重。
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http:///)此网站是以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及电子档案系统为基础,向社会公众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及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注册名称和字号、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开立银行账号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本信息(港、澳、台机构信息除外)的实名制查询平台。
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中的任意一项查询上述各类组织机构基本信息,并可查看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式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资质查询(http:///wbdt/dwzzcx/index.html)此网站可以查询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等资质证书编号及业务范围,了解目标公司是否具有从事建筑业资格,可以查询到目标公司正在参与开发建设的项目,找到目标公司的有效债权。
4、全国企业征信系统(http:///)此网站并非是一个官方查询系统,但可以同时查询到工商登记、知识产权、涉诉、执行、失信被执行人等多种政府监管信息,信息含量还是比较强大的。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开发的一项全国性法律服务平台,旨在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便捷地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提高法律透明度和执行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的背景和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不断深化。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人、企业和组织却出现了违法、违规、失信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执行力度不足,甚至存在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情况。
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全国性的查询系统,以便公众能够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有效推动执行、维护社会和谐。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得以建立的,其主要功能就是提供一个全国范围内的查询平台,可让公众基于被执行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执行案件号等关键信息快速查询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结果包括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执行案件基本情况、执行金额及执行进展等相关信息。
公众可通过查询系统了解被执行人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失信问题、是否存在逃避执行等。
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的特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覆盖面广。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已经覆盖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全国范围的查询能力。
(二)信息真实可靠。
查询结果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提供,在全国法院系统中实时同步更新。
(三)查询便捷。
公众可以通过案号、身份证号、姓名等关键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信息。
同时,查询结果具有明确的解释和提示语,让人容易理解和掌握。
(四)完全免费。
公众在使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时不需要交纳任何查询费用,这符合我国司法公开的原则。
三、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使用方法使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非常简单,只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即可:(一)登录网站。
公众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甚至百度等搜索引擎等多个途径进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入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1.29•【文号】法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制定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运行高效、管理到位、数据权威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组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承担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开发、运行维护、综合运用等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对内用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管理,对外用于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以适当方式供社会查询。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本系统加强对本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的采集、使用与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全面利用本系统加强对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与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将本系统的执行案件综合信息数据提供其它单位或个人复制、使用。
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将本系统中本辖区的执行案件综合信息数据提供其它单位或个人复制、使用。
全国人民法院执行网
全国人民法院执行网篇一:补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的平台信息异议处理查询若干规定法〔2021〕129号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资讯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正当理由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国是原告信息查询平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其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平台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站。
第二条全国法院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提供被执行人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原告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子信息管理系统录入。
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
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述案卷一致。
第四条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数据的,应及时向制订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和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主动的异议。
第五条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3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2日内对相关机构信息开考予以补录或更正。
疑义执行法院必需在接到书面异议后7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法院未作预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核,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打来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2日内将初审法院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2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
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准许申请的,复审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
必要时,复核法官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令执行法院在2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而后7日内霍罗尔区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登记。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
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被执行人是与申请执行人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胜诉方是申请执行人,败诉方为被执行人,或者有负担的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为申请执行人。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听说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这个词语,但是其实很多人都不太清楚这个词语指的是什么意思。
而如果成为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之后,被执行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财产情况也会被揭露出来,其他人可以通过系统进行相关情况查询。
那么,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呢?下面小编为你解答。
▲一、全国法院被执行人是什么意思呢?被执行人是与申请执行人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的胜诉方是申请执行人,败诉方为被执行人,或者有负担的一方为被执行人,另一方为申请执行人,但是,如果一方按法院判决履行了,就不会申请法院执行了。
民事诉讼中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被执行人信息就是败诉方的个人基本情况及财产情况。
▲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会受到哪些限制?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这类人群还将被限制高消费,具体限制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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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执行网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 法〔2009〕129 号 为确保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查获信息的真实准确, 保障执行案件有关当事人的信息异议权利,规范人民法院信息异议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全国法院录入的执行案件信 息数据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统一向社会提供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的网络平台。
第二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社会查询案件范围和信息内容,由最高人 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的信息数据由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 息管理系统录入。
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由执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
信息数据必须与案卷记载一致。
第四条当事人对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应及时向执 行法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异议包括没有录入有关信息的异议、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异议、信息发布不及时的异 议。
第五条执行法院应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3 日内予以审查核对,异议成立的,应当在 2 日内 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执行法院必须在接到书面异议后 7 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异议人。
第六条执行法院对信息异议逾期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书面请求复核,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复核法院应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2 日内将复核申请函转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必须在 2 日内书面报告复核情况。
执行法院不同意复核申请的,复核报告需附相关案卷材料。
必要时, 复核法院可调卷复核。
复核请求成立的,复核法院应责成执行法院在 2 日内对相关信息予以补录或更正。
复核法院必须在接到复核申请后 7 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复核申请人。
第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实 施细则,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九条本规定自 2009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 (2013 年 8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7 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及其他财产的行为, 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 1 / 6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可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 被执行人存款等措施。
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具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送、传输、反馈查控信 息的功能; (二)授权特定的人员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 (三)具有符合安全规范的电子印章系统; (四)已采取足以保障查控系统和信息安全的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前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有权通过网 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 机构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 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当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 通知书。
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
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冻结或者续行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 电子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对冻结的被执行人存款需要解除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传输电子解除冻 结裁定书和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完成查询、冻结等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 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冻结等结果。
人民法院出具的电子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出具的电子查询、冻结等结果,与纸质法律文 书及反馈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与执行人员赴金融机 构营业场所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被执行人存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采取的查控措施违反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应当在 15 日内审查完毕并书面回复。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 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不得泄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取得的查控信息,也不得 用于执行案件以外的目的。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 不得对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采取网络查控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人民法院具备相应网络扣划技术条件,并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网络 执行查控系统采取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措施。
2 / 6第十条 人民法院与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监管、土地房产管理等协助执行单位已建立网络 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股权、股票、证券账户资金、房地产等其他 财产采取查控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17 号 【发布日期】2013-07-16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司法解释 【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3〕1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 2013 年 7 月 1 日由最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 年 7 月 16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013 年 7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2 次会议通过)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 存在本规定第一条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 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自作出之日 起生效。
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
被执 3 / 6行人是自然人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一般应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者负责人本人到人民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作出决 定予以纠正。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 广播、 电视、 网络、 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 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 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 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 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 主管部门。
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4 / 65 / 6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