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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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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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文档Kunming forest fire prevention regulations编订:JinTai College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文档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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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于20xx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泰为大家分享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

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落实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

第七条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8•【字号】云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4〕10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推进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负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坚持建强基础、补齐短板,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基础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提升队伍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为实施“3815”战略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实现工作重心、治理方式、基础建设、火灾扑救、安全建设的“五个纵深拓展”,全省森林火灾年均受害率稳定控制在0.9‰以内,草原火灾受害率控制在2‰以内。

到2030年,全民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持续增强,综合防控水平全面提升,基本实现森林草原防灭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扛牢火灾防控责任(三)扛牢扛实党政领导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实行属地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结合落实林长制,适时发布总林长令、防火命令,层层签订责任书,清单化明确省、州市、县、乡、村各级林长防区、责任、措施。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4篇)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4篇)

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是指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监测、扑救和事后处理等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依法预防、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科学合理、全面协调、依法依规、安全高效。

第五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信息发布和交流机制,及时传递火灾情报,提高防火效率。

第二章防火责任第七条森林防火管理工作应当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划分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制定,落实防火预算。

第九条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

第十条养护绿化部门应当切实负责公共绿地和城市森林的防火管理工作,确保防火安全。

第十一条农牧业部门和相关农民组织应当加强农田和牧场的防火管理,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第十二条旅游部门应当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制定旅游区域的防火计划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自觉遵守防火规定,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宣传制度,加强公众防火意识的培养,推动社会共治。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火源管理,禁止在林区违法使用明火和非法放火。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预警系统,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火险等级评估,及时发布火险等级,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队伍,配置足够的消防人员和装备,做好扑救工作。

第十九条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演习和培训,提高扑救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第二十条养护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迅速处理。

第四章火灾处置第二十一条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扑救力量,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云南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云南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云南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一、总则云南地处我国南部,是一个多山地、少平原地的省份,森林资源丰富,是中国的重要森林资源之一。

同时,由于气候温暖潮湿,林木茂盛,适合植被生长。

然而,由于森林火灾往往带来严重的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因此,采取科学有效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显得非常必要。

为了有效应对云南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特制定本预案,以指导和规范我省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单位开展森林火灾的防范、监测、应急救援和灭火工作。

二、火灾预警1. 森林防火措施落实各地森林防火机构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火灾防范措施,及时进行森林防火巡查和监测。

2. 监测系统完善建立和完善火灾监测系统,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转。

3. 天气预报发布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最新的天气信息和预报发布。

4. 火险等级划分根据气象条件和森林火险等级划分,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

5. 预警信息发布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单位根据监测数据和火险等级,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和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准备工作。

三、应急预案1. 应急预案编制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单位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灭火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2.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伍的培训、技能提升和装备更新,确保队伍具备灭火救援能力。

3. 灭火物资准备做好各类灭火物资的储备和保障,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投入灭火工作。

4. 技术支持和协作加强与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和志愿者组织的合作,共同应对森林火灾,形成合力。

5. 应急通信保障建立应急通信体系,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传递信息。

第四、灭火工作1. 快速响应一旦接到火灾报警,各级防火机构和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响应。

2. 调度指挥各级防火机构和单位应当加强统一指挥和协调,确保灭火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3. 指挥中心建立建立森林火灾应急指挥中心,集中调配各类力量,确保灭火工作有序开展。

昆明市消防条例 .doc

昆明市消防条例 .doc

昆明市消防条例(2012年8月30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组织保障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宣传教育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参与消防公益活动,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消防职责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与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装备经费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进行督办;(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是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是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得到严格保护。

第三条森林防火是指通过预防、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综合措施,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避免火灾造成损失和危害。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全民参与、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共同承担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科学的防火理念和技术,全面预防、全方位防控火灾。

第二章森林防火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设立森林防火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加强地方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森林防火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森林防火工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三)监督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建设和使用;(四)制定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的划定和管控措施;(五)组织和协调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工作;(六)开展森林防火技术培训和人员队伍建设;(七)开展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第八条森林防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提高防火工作的效果。

第三章森林防火的预防措施第九条对于易燃物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分类储存和管理,严禁将易燃物质存放在森林区域内。

第十条对于森林防火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置、维护和使用,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加强森林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防止火灾的发生。

第十二条对于禁火区、禁入区和火灾重点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牌,引导公众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加强火源控制,禁止乱扔烟蒂、焚烧垃圾以及进行其他可能导致火灾的行为。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森林防火总体规划,明确森林防火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负责单位,应当组织、督促、指导和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设立专门的森林防火机构,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预警预报、监测监控、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等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人员的培训,提高森林防火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体系,提高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的配备水平和使用效率,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不断完善森林防火技术和装备,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森林防火管理第十条设立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十一条加强对火源管理和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禁止在火灾易燃区域使用明火,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依法追究火灾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机构和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森林火灾,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日期:2008-11-19实施日期:2009-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居破坏森林的三大自然灾害(病害、虫害、火灾)之首,它突发性强、破

居破坏森林的三大自然灾害(病害、虫害、火灾)之首,它突发性强、破

森林火灾会给森林带来严重危害,居破坏森林的三大自然灾害(病害、虫害、火灾)之首,它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是当今世界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突发性公共事件之一。

它不仅给人类的经济建设造成巨大损失,破坏生态环境,而且还会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防火戒严期,为什么要把这段时间定为防火期,是因为这段时间天干物燥,气温高,风力大,加之青草未出,林下可燃物增多,易燃烧,又处在农忙和传统的清明时节,火险等级高,是最容易发生森林火灾的高峰时期,所以要做好预防工作,“5.12”特大地震造成我市林区各森林管护站房屋、护林防火基础设施、通讯设备严重受损,加之今年气候异常,森林火灾隐患增多。

我国99%以上的森林火灾是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群众森林防火意识直接关系预防森林火灾的成效。

为切实抓好青少年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局于2008年12月22日—26日在全市学校开展了森林防火教育宣传周活动。

放假期间(双休日),学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注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加强防火意识,禁止随意携带火种、火具、火药品、易爆易燃物,随意用火、玩火;学校经报批同意后组织郊游、野外活动要严格禁止学生野炊、烧烤、燃放焰火等野外用火活动;教育学生不要携带火种进山(或林地)游玩,不要在林区上坟烧纸钱,燃放鞭炮。

严禁中小学生参加森林防火扑救。

认真组织师生深入开展森林防火“五个一”(即上一堂课、写一篇作文、带一个口信、出一期黑板报、挂一幅标语)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森林防火宣传氛围。

有条件的学校,可配合林业部门组织师生成立森林防火宣传队,深入林区山村宣传森林防火知识、火灾逃生知识。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我局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局领导召集安全办成员精心筹划宣传教育方案,制定并下发了《江油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开展今冬明春森林防火教育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江教体安〔2008〕42 号),要求各片区教育督导室、学校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抓落实,各校均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森林防火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确保抓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4号说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且已被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代替。

2.昆明市内河航道、码头、渡口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0〕34号说明:已被200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复〔1993〕60号说明:已被2004年12月1日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6年3月1日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代替。

4.昆明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4〕31号说明:已被2009年12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代替。

5.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5〕24号说明:已被2004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代替。

6.昆明市新装民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强制检定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复〔1995〕30号说明:已被1999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关于住宅建设中对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实施首次强制检定的通知》(质技监量发〔1999〕230号)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Word文档 1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Word文档 2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第九条相邻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为加强对云南省森林防火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森林防火的任务森林防火是指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的活动。

云南省森林防火工作的任务是全面提高森林防火管理水平,加强火源管控,防范火灾风险,做好火灾应急救援和扑救工作。

第二条森林防火的原则云南省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坚持科学防控、预防为主,全民参与,依法防火的原则。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防火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科学完善的防火措施。

第三条防火区划云南省应当按照森林资源分布、火险等级划分防火区,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防火责任区、防火监控区和防火隔离带,加强对不同级别防火区的管理和防护。

第四条火源管控云南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火源的管理,严格控制用火规范,禁止在易燃林区进行野外用火,严格防止火种的传播和火灾的发生。

第五条防火宣传教育云南省森林防火部门要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意识和能力,普及森林火灾防控知识,推动全民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火灾监测预警云南省应当建立健全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火情信息,提前预警,做好火灾应急响应和处置,防止火灾扩大蔓延,减少火灾损失。

第七条火灾应急救援云南省要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划定救援责任区域,组织开展火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效能。

第八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森林资源,导致火灾发生或扩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九条其他规定云南省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森林防火管理办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防火督导和评估,不断完善防火工作机制,提升森林防火能力。

第十条条例效力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与本条例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就是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认真遵守,共同努力,共同保护云南的美丽森林资源,共同构建和谐生态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云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5月15日印发的《云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9日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是应对全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

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落实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

第七条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和单位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教育;二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三分析研究森林火情动态,制定扑救方案,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四通报森林火情、火灾信息,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有关问题;五监督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进行森林防火工作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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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批准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7.01.14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01.14
【实施日期】1997.0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
【失效依据】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
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
(1996年9月27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火灾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机关、团体、部队和单位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含区和市,下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的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权属范围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驻林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和单位,由当地县、乡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协助做好本责任区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五条市、县、乡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乡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由乡林业工作站负责。

市、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除履行《森林防火条例
》第七条
规定的各项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检查、监督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制定本地区森林防火预案和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年度经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决定本地区森林防火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林区、林缘地带的办事处、村(社)和有林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地区和单位范围以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由上一级人民
政府指定牵头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监督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队伍。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水源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旅游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季节性森林消防队伍。

有林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基干民兵为主体的季节性森林消防队伍。

第八条有林单位应当按照每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林地面积不足百公顷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护林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委任。

其职责是:进行防火安全宣传,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检查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火情,参与组织当地群众扑救,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护林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和持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制作的标志和证件。

第九条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进行火险等级区划,划定重点防火区,实行分类管理。

重点防火区必须设立固定标志,明确四至界线。

第十条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有计划地进行下列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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