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质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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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1.15•【字号】京高法发[2014]449号•【施行日期】2014.1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京高法发﹝2014﹞449号)1(起诉的法律效力)如何进行立案审查,如何确定起诉的法律效力?答: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附加其他起诉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书之日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人民法院立案前当事人撤回起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告知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告知的性质和形式如何?答:当事人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的,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以告知方式处理。

告知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答复形式。

3(约定管辖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如何审查?答:对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应从严把握。

①法人分支机构在合同中约定由法人所在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②合同的履行或者合同利益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纠纷由第三人住所地管辖的,应为有效。

③合同中有关约定管辖条款明确连结点的,应结合合同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定该连结点所指向的管辖法院;不能确定的,该约定管辖无效。

4(权利竞合时合同约定管辖适用)请求权竞合时,合同约定管辖条款在何种情形下适用?答:当事人就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约定管辖的,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按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

当事人仅约定合同争议适用约定管辖,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不适用约定管辖条款。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我国关于担保物权实现⽅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之中。

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抵押⼈协议不成的,抵押权⼈只能通过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式实现。

那么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是什么了,下⾯由店铺⼩编为⼤家进⾏介绍。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条件⼀、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包括“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

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适⽤范围?考虑到该程序的设⽴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适⽤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有权向⼈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出质⼈”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法实践来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采取两种⽅法确定:⼀是由担保财产所在地管辖;⼆是由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兼采上述两种地域管辖的标准。

其第⼀百九⼗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实践中,对于担保物为多个物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现有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可以选择向其中⼀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百九⼗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店铺⼩编认为,因为这属于特别程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不收取申请费⽤。

并且从现有报道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些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并未收取任何申请费⽤。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担保物权包含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等等权利,⽽实现担保物权就是为了实现前⾯⼏个权利,当事⼈如果要实现担保物权的话,必须向法院申请,不能够直接找担保⼈对担保物进⾏处理,他需要满⾜民诉法⾥⾯对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接下来店铺⼩编为你介绍⼀下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和适⽤的相关内容。

对民诉法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理解与适⽤⼀、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进⾏第⼆次修正前,学界和实务界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原因之⼀是法律对如何实现担保物权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

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三百九⼗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三)海域使⽤权;(四)⽣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具;(七)法律、⾏政法规未禁⽌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条规定,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了重⼤修改,并创设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在第⼀百九⼗六条中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民法院提出。

”第⼀百九⼗七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依据该裁定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这种担保物权的实现⽅式究竟是⼀种什么程序呢?笔者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诉程序,是⼀种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诉讼事件的程序,即⽆须通过审判程序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仅需要⼈民法院根据当事⼈的请求在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存在的基础上兑现某种实体权益,可以视为⼀种特别的执⾏程序。

民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疑难问题解答

民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疑难问题解答

民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疑难问题解答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这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则。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决了诸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迷惘。

但一部司法解释,并不能解决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讨并不断完善。

目前,重庆、浙江等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为更好的适用该程序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但大多数省份在适用该程序时,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甚至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在程序进行的每一步,均需向上级领导或部门请示,与便捷、高效实现债权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笔者就程序中的疑难问题,以及通说观点,进行归纳总结,与大家分享。

一、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该条确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地域管辖及级别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无论标的额大小,级别管辖均为基层法院,尽管实践中有人认为对于标的额大的案件应当相应的由中院或高院管辖,但该条款已予以明确,全部由基层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9条“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之规定,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组成合议庭关于地域管辖,法律规定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法院管辖。

其中物权登记地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新概念,实践中出现了登记行为发生地和登记机关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形,究竟物权登记地以哪一个为准,实务观点不一。

以太原市为例,太原市房产抵押登记机关为太原市房产管理局,该局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即登记机关住所地为杏花岭区。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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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

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及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二、管辖
三、案件受理费
四、送达
五、审理及裁定
六、对裁定不服或有异议
七、执行
人民法院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费等与其他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介绍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介绍

担保物权执行实现特别程序介绍-非诉执行实现担保物权在案件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可直接跳过诉讼流程进入司法执行程序,在诉讼量大诉讼效率低的情况下无疑可极大的加速案件进程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虽然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为此制度明确了法律依据,但笔者发现法律服务人员尚存在对此认知不深问题,笔者查询北大法宝案例库实现担保物权关键词项下裁定仅2000多件,申请人中银行居多。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司法管辖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二、担保物权与其它担保并存处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三、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应依法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裁决主要处理方式:(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比如: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松阳县黄南丽润水电站担保物权实现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即直接裁定拍卖电站整体资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案例 质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

典型案例 质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

典型案例质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民事诉讼法》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内容,根据立法的本意并结合审判实践,票据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此为依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票据质押因属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押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票据质权以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故担保财产所在地应为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

【案例索引】一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1)杭萧商特字第11号(2021年4月3日)【案情】申请人:杭州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1日,申请人(贷款人/质权人、乙方)与被申请人(借款人/出质人、甲方)签订《票据质押典当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有享有处分权的票据财产作为物质押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下列票据质押并提供相应的当金;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21年11月16日;承兑行:中国工商银行;出票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16日);乙方同意给甲方发放当金400万元;典当期限从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典当期限向甲方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综合服务费月费率为典当金额的2.033%,费用在典当时一次1结清;甲方到期不能如约按期赎当或甲方不能按期给乙方还款付息,甲方逾期每日给乙方给付相当贷款金额0.01%/日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等)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将合同中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申请人。

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收款确认书一份,载明:本人已收到贵司与杭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当户/债务人)于2021年12月11日签订的《票据质押典当合同》项下当金400万元。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

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8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 【处罚日期】2022.03.08【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大连市【处罚对象】孙某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7:53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2861分类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3月14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当事人:孙某斌,男,197X年9月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某斌内幕交易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数控)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孙某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6年3月,华东数控第一大股东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将持有的华东数控5000万股股权(占其持有华东数控股份的98.77%,占华东数控总股本的16.26%)办理了质押,为大连机床营销有限公司(大连机床集团下属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办理的人民币4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最高额增信担保。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模板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模板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模板【--个人简历模板】篇一: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律师草拟版本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由被申请人开发的、已抵押给申请人的、坐落于的套房屋,以及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实现担保物权的金额共计人民币整(¥.00)。

事实及理由:一、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合同》(见证据1)。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整(¥.00),借款期限为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率为;借款按结息,结息日为。

3、若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4、如有担保,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进行约定。

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相关事宜签订一份《抵押合同》(见证据2)。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整(¥.00)。

2、被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抵押担保的范围为:。

4、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为坐落于的套房屋,以及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但是,《抵押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截止至年月日止,被申请人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应支付的共计人民币元整(¥.)(见附件1《实现担保物权的具体款项及计算方式》)。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同》y与《抵押合同》均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之设立亦为合法有效,且《抵押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望依法予以支持。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中国民法典于202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关于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为担保人提供了一种更加便捷、快速解决担保纠纷的途径。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是指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采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来解决相关的法律争议。

本文将一步一步回答这一问题,并对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42条,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于担保纠纷案件。

那么什么是担保纠纷呢?在理解担保纠纷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担保的含义。

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

担保可以是合同担保,也可以是法定担保。

在担保关系中,担保人可以提供担保物权,即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保证债权人获得债权的一种形式。

担保纠纷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担保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所产生的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涉及债务人的履行情况、担保物权的有效性或范围、担保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

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条件进一步限定了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44条,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解决争议: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

也就是说,在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担保纠纷,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或担保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

第二,当事人同意适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解决担保纠纷。

这一条件体现了当事人自愿选择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来解决争议的原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自主性,又为特别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事人可以在债务关系确定后双方协商一致选择适用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第三,(债权人或担保人)已经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起诉担保提供人。

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法律支持。

当债权人认为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或者担保纠纷进一步升级时,债权人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或直接起诉担保提供人,以促使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

江苏高院公报:担保纠纷典型案例8则陈枝辉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185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第2辑总第32辑至2017第2辑总第50辑部分典型担保纠纷案例。

规则要述01 . 债务人构成骗取贷款罪,保证人不当然免除其责任债务人虽构成骗取贷款罪,但保证人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于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02 . 公司违规为股东担保,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为无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担保的,该担保行为不当然认定无效。

03 . 以股权转让方式担保借款债务,合同一般应为有效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以股权转让方式为借款债务提供担保的合同,公司其他股东无异议,该合同一般应为有效。

04 .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权,权利消灭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该抵押登记。

05 . 房产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同于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前,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

06 . 追偿权对象:债务人、共同连带保证人、反担保人保证人替债务人偿债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可要求共同的连带保证人按份清偿,还可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

07 . 劳动者基于劳动债权,无权对单位配车行使留置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提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的,不予支持。

08 . 银行虽持合格证,因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为保障债权而依约占有汽车合格证所建立的非典型担保,因未经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一、银行不得擅自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偿还债务——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某银行出借6亿元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某楼盘项目建设。

此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并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其处开设的11个账户(其中包括10个监控账户)内划走资金共6.1亿元。

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某银行陆续将扣划资金用以支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或直接退还。

某银行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亿元及利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诉请求某银行返还其扣划的监控账户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裁判结果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非经监管部门批准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由银行擅自扣划用以清偿债务。

擅自扣划的,应予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故判决某银行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违规扣划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银行明知监管账户的资金为预售商品房所得款,仍然违规扣划用以清偿到期债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工程建设单位权益,导致在建项目陷入停滞。

若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将损害购房者权益,引发涉稳涉众风险。

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审理涉保交楼金融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未经批准扣划监管账户资金的行为无效,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保障问题楼盘复工复产,促进金融行业与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共同发展。

抵押权行使期限典型案例五则

抵押权行使期限典型案例五则

抵押权行使期限典型案例五则编者按: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是否影响以及如何影响担保物权,存在截然对立的立法例。

一是不影响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3条规定:“以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或质权担保的请求权,虽经时效消灭,但不妨碍债权人就其担保物取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5条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而《瑞士民法典》第807条甚至规定:“因不动产担保而登记的债权,不受时效限制”;二是发生影响的立法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180条规定:“优先权及抵押权,因时效完成而消灭。

债务人就其占有的不动产,因产生抵押权或优先权的时效所规定的期间的届满,而取得时效的完成”。

《日本民法典》第396条实际上也承认担保物权因主债权时效完成而消灭。

在前一种立法例,法律上也通过一定的机制对担保物权的行使进行限制,以避免其无限期延续下去。

《德同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了抵押权的公示催告程序,即对不知名的债权人,若其在抵押登记后10年未行使抵押权,且所有人(即抵押人)未在该期限内承认债权人的权利,则可通过公示催告的程序排除债权人的该权利。

《瑞士民法典》第871条也有与此近似的规定。

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80条则使用除斥期间限制抵押权的行使,规定若债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5年内不实行抵押权,则抵押权消灭【上引自:孙鹏:“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此后《物权法》202条又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物权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立场,对此区别必须加以重视。

案例一:王军诉李睿抵押合同纠纷案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7期。

裁判要旨: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探析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探析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的救济途径探析[摘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专节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为担保物权人快速、便捷地实现担保物权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不过,该修正案仅有两个法律条文,太过原则,尚缺乏可操作性,实施未久即已产生了许多需要改进与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尤其是立法者偏重对担保物权人的保护,忽略了对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平等保护,由此,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权利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文章力图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读及非讼裁定既判力的分析,提出应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特殊程序救济途径有关规定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救济途径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规定来看,仅对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而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无救济权以及救济途径为何均未明确规定。

虽然担保物权具有物权法上规定的公示公信力,但也无法保证权利的外观和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情况不会出现。

一旦出现这一情况,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往往涉及不动产或车辆、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财产权利的损害。

因此,本着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平等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裁定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也应当给予当事人救济其权利的机会。

而救济的途径为何,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的效力问题入手。

一、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的效力问题依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所作出的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可依此裁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许可拍卖担保物裁定的基本效力,也是权利人启动程序的目的所在。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八个案例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八个案例

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八个案例担保物权案例【案例1】应查明是否具有借贷关系和担保物权——某农村商业银行诉某科技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2012年5月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某科技开发公司向原告某农村商业银行借款900万元,被告用其所有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

借款发生后,被告付利息至2013年6月21日,本金分文未付。

因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支付下欠利息及罚息至还清为止,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并承担诉讼费。

【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还本付息及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1.808%,逾期罚款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合并执行年利率为15.3504%,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双方在借款时,被告自愿用其所有使用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原告诉请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

【评析】《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与原《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一致。

设立担保物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法院判断被告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否依法成立。

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

接下来,需要判定担保人是否在担保标的物上设定了担保物权、担保权人是否取得了担保物权。

法院的判决清晰明了,通过认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自愿以自用房地产做担保办理了相关权证,支持了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2】是反担保还是再担保——唐某诉徐某、丙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2014年2月25日,原告唐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唐某借款1000万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年2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担保物权制度的功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效便捷实现担保物权,切实提升审判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工作实际,就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1.【诉讼引导原则】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为非讼程序。

当事人对担保物权及被担保的主债权无实质性争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物权人仅起诉担保人,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其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2.【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注重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发现涉及第三方重大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询问第三方。

3.【预防虚假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等相关事实,防止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查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基本流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基本流程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基本流程
朋友!咱今天来唠唠这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事儿。

你知道不,我在这行都混了 20 多年啦!
先说第一步哈,申请!这申请可别瞎搞,得把材料准备齐喽。

我跟你说,我当年刚开始的时候,就因为材料没整明白,那叫一个惨啊!唉,不过吃一堑长一智嘛。

申请完了,接下来就是审查。

这审查啊,就像过筛子,严着呢!我记得有一回,有个家伙材料漏洞百出,审查那边直接给打回来了,哇,那场面!
然后呢,就是裁定。

这裁定可重要了,要是裁定通过,那还好说。

要是没通过,那麻烦可就大了!我好像记得有个规定说裁定得在多少天内完成,不过也可能记错喽。

对了,说到这申请材料,里面的细节可多了去了。

比如说那个啥啥证明,一定得清晰明了,别模模糊糊的。

嗯...我想想,还有啥来着?哦,对了!还有那个担保合同,这可是关键的东西。

咱再回过头来说说审查这事儿。

审查人员那眼睛可尖了,一点点小毛病都能给你揪出来。

你可别想着蒙混过关,没门儿!
我这说着说着都有点乱了。

不过没关系,咱接着来。

这整个流程走下来,就像跑一场马拉松,得有耐心,还得细心。

我跟你讲个有趣的事儿,之前有个同行,在裁定的时候居然睡着了,哈哈,你说逗不逗!
现在这行业变化可大了,新规定一个接一个。

就像前段时间那个啥新政策,搞得大家都手忙脚乱的。

朋友,你要是在这过程中有啥不明白的,随时问我哈。

我这经验虽说不是百分百完美,但也能给你指个方向。

我这又扯远啦,咱还是回到正题。

这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你可得认真对待,一步都不能马虎!。

最高法院:2018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

最高法院:2018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

最高法院:2018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82 篇往期链接。

天同码导航图本期天同码,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 1 辑,总第73辑)指导与参考案例。

规则要述01 . 电梯间吸烟,被正当劝阻后死亡,劝阻人无需担责行为人正当劝阻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与被劝阻人死亡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亦不适用公平原则。

02 . 约定付款日,晚于竣工日,优先权自约定之日起算当事人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晚于工程竣工之日的,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六个月期限不应再从工程竣工之日起算。

03 . 工程款优先权起算点,不应早于双方约定付款期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付款期限。

04 . 质权未设立,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依法应相应免除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放弃物保损害了保证人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范围内免责。

05 . 合建一方已提供土地,对方应依约负担土地出让金合建一方不得以政府依法依约不能返还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出让金的条款,作为向合建对方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

规则详解01 . 电梯间吸烟,被正当劝阻后死亡,劝阻人无需担责行为人正当劝阻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与被劝阻人死亡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的,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亦不适用公平原则。

标签:侵权|因果关系|公平原则|补偿责任|公共利益时案情简介:2017年,69岁、有过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段某吸烟,同一电梯间的杨某语言劝阻。

约5分钟后,段某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诉请杨某赔偿。

一审认为杨某不构成侵权,判决杨某应依公平原则补偿原告1.5万元后,杨某未上诉,原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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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质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内容,根据立法的本意并结合审判实践,票据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此为依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票据质押因属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押可向担保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票据质权以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故担保财产所在地应为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3)杭萧商特字第11号(2013年4月3日)
【案情】
申请人:杭州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1日,申请人(贷款人/质权人、乙方)与被申请人(借款人/出质人、甲方)签订《票据质押典当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或有享有处分权的票据财产作为物质押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下列票据质押并提供相应的当金;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为: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1月16日;承兑行:中国工商银行;出票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3年5月16日);乙方同意给甲方发放当金400万元;典当期限从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止;典当期限向甲方收取综合服务费和利息,综合服务费月费率为典当金额的 2.033%,费用在典当时一次
结清;甲方到期不能如约按期赎当或甲方不能按期给乙方还款付息,甲方逾期每日给乙方给付相当贷款金额0.01%/日的违约金,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拍卖费等)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将合同中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申请人。

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收款确认书一份,载明:本人已收到贵司与杭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当户/债务人)于2012年12月11日签订的《票据质押典当合同》项下当金400万元。

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典当综合服务费162 640元。

典当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及时归还借款当金。

申请人为实现债权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律师费并予以支付。

2013年3月11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1.准予拍卖、变卖、银行贴现或其他方式对被申请人质押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2.申请人对所质押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拍卖、变卖、银行贴现或其他方式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借款本金400万元、该款自2013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4000元标准计算)和律师费。

被申请人辩称,对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均无异议。

申请人有权对本案所涉的承兑汇票进行处理。

【审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票据质押典当合同》、当票、《公司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书》、收款确认书、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102000xxxxxxxxxx)、《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典当决议书》、《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均系原件,内容客观明确、形式来源合法,故可认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400万元,并以其拥有票据权利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102000xxxxxxxxxx)质押,质押关系成立并有效。

现主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申请人依照合同要求实现质押物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违约金计算标准因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本院依法予以调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杭州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2年11月16日;承兑行:中国工商银行;出票金额:5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3年5月16日)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杭州某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本金400万元、该款从2013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和律师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评析】
一、质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我国《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但对质权,物权法并未明确规定,质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仅明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故质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从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来看,质权人可以提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一、从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表述来看,其使用“担保物权”而非“质押权”,从文义理解来看,当然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二、从立法本意来看,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旨于完善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公力救济途径,摈弃早期单一通过诉讼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的做法,发挥担保制度应有的功能。

现代商业社会,融资担保的形式已不再局限于不动产的抵押,票据、证券、提单、债券质押及留置权也早已成为担保制度的有效补充,如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范围仅局限于物权法明确的抵押权,也无法完全达到立法目的。

三、从物权法关于实现质押的规定来看,其只表明质权人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并未明确拍卖、变卖的途径,即表明质权人可与担保人协商一致进行拍卖、变卖,也可包括质权人申请法院实施的拍卖、变卖。

二、票据质押情形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管辖法院的确定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就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存在质权登记地,例如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但对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即设立。

票据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因此票据质押并不存在担保登记地,只能依据“担保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即设立,因此质权设立时,担保财产已经交付于质权人,故质权人住所地即为担保财权所在地。

本案中,申请人典当行已持有票据,典当行所在地即为担保财产所在地,典当行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一个人,来这世间,必须懂得一些人情事理,才能不断成长。

就像躬耕于陇亩的农人,必须懂得土地与种子的情怀,才能有所收获。

一个女子,一生所求,莫过于找到一个懂她的人,执手白头,相伴终老。

即使芦花暖鞋,菊花枕头,也觉温暖;即使粗食布衣,陋室简静,也觉舒适,一句“懂你”,叫人无怨无悔,愿以自己的一生来交付。

懂得是彼此的欣赏,是灵魂的轻唤,是惺惺相惜,是爱,是暖,是彼此的融化;是走一段很远的路,蓦然回首却发现,我依然在你的视线里;是回眸相视一笑的无言;是一条偏僻幽静的小路,不显山,不露水,路边长满你喜爱的花草,静默无语却馨香盈怀,而路的尽头,便是通达你心灵的小屋……
瑟瑟严冬,窗外雪飘,絮絮自语说了这多,你可懂我了吗?若你知晓,无需说话,只报一声心灵的轻叹,那,便是我的花开春暖。

你相不相信,人生有一种念想,不求奢华不求结果,不求你在我身边,只愿有一种陪伴暖在心灵,那,便是懂得。

有人懂得是一种幸福,懂得别人是一种襟怀,互为懂得是一种境界。

懂得,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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