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12•【字号】川地税发[2006]62号•【施行日期】2006.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6〕62号2006年6月12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原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同时各地要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回收工作,对未使用的旧版发票,在组织清理后登记造册,集中销毁,并报省局备案。
二、新版货运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
各市、州每半年上报一次用票计划,省局根据各市、州上报计划印制发放。
新版货运发票的售价,按照省物价局价函〔2004〕14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新版货运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制度严格控制领用数量,实行验旧售新制度。
加强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要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发〔2006〕67号)(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川国税函[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加强“以票控税”,促进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一)为规范《发票领购簿》管理,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纳税人保管使用,全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为《发票统一领购簿》。
《发票统一领购簿》在市州局范围内实行统一编号管理,利用综合征管软件V2.0系统中的“发票发售”模块进行计算机打印,同时取消手工填写方式。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前提下,采用报送IC卡等电子形式进行发票领购簿的使用管理。
(二)由于部分地区已先行采用《发票统一领购簿》,为避免重新更换造成浪费,省局对《发票统一领购簿》式样、规格、内容不再作统一规定。
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应满足原《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购票记录应分别进行登记的要求。
(三)《发票统一领购簿》应视同发票进行管理。
对《发票统一领购簿》的领用、遗失、缴销、封存等有关管理事项,市州局可在发票管理规定所确定的原则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四)全省国税系统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发票统一领购簿》。
2009年4月1日开始新版《发票统一领购簿》的换发工作,换发时免收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
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二、关于货运发票填开内容有关问题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的“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的填开内容中,“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三、关于货运发票作废有关问题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含未打印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川地税发[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59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为做好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确保车船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方便纳税人,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经征求省保监局意见,我局制定了《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财产税处)反映。
附件:1-7(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四川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四川省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从事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四川省办法》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
运费发票不允许抵扣情形
运输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税额的十八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结算费用结算单据。
由此可见,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之一。
从运输方式上,运输分为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九条同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以下十八种情况支付的运输费用,即便是取得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1.购进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的,与之相关的运输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明确: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其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二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三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四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应当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发生的运输费用允许进项税抵扣。
2.所销售的货物为免税的,其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营改增”试点以来,货物运输业作为交通运输行业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营方式多样,流动性较大,管理手段滞后,税务部门面对“营改增”后行业税收管理的巨大变化,如何更好地做好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我们通过调研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货物运输业政策执行问题及对策我市“营改增”工作自2012年12月1日试点运行以来,已顺利实施近两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总体运行情况良好,结构性减税效应初显。
作为最先纳入“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因涉及面广、影响力深而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其中公路货物运输因其覆盖面广、易于组织、批量适中、机动灵活的特点,是货物运输中最普遍的方式,它实现了门到门运输的重要作用,也成为基层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的重点对象。
现结合我市货物运输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分析该行业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性地提出工作对策。
一、我市货物运输行业经营特点(一)行业现状“弱、小、散、乱”。
就该行业发展现状来看,个体经营者数量仍有不少,大部分经营者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低、市场份额少、服务功能单一、抗风险能力差;行业准入门槛过低,行政约束力不够和物流市场监管缺失;车辆挂靠现象非常普遍,挂靠经营行为极不规范;经营主体多而散,主要存在着自有经营、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运输市场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现象广泛存在。
(二)经营活动流动性大。
相对其他行业来讲,公路货物运输业流动性特别明显。
不象公路客运有固定的营运线路、发车时间,公路货运是逐货而走,货源在哪里,车就去哪里,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常在货物供需两地奔波,车辆登记注册地与经营业务发生地往往不一致。
4、从经营发生地看,主要分本地经营和异地经营两种。
本地经营的业务立足于当地企业的运输需求,运出或运进货物在本地;异地经营的业务则是运输业务发生在外地,启运地或到达地都不是本地。
(三)经营方式灵活多变。
川地税发【2012】4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件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川地税发〔2012〕42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局(委),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1 -主题词:税收船舶车船税征管通知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7日打印:凌云校对: 财产和行为税处王承亮(共印60份)2转发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文交通运输部件国税发〔2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在税务系统和交通运输部门原来已建立的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机制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对船舶征收车船税,有利于加强船舶管理,促进水上运输和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我国船舶数量多、分布面广、流动性大,船舶车船税征管较为困难。
税务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支持;海事管理机构要发挥船舶监督管理优势,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供船舶信息、接受委托代征和协助把关等方式,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川国税函〔2008〕1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川国税函…2008‟15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省局先后印发了8个•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调整,原有解答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废止或者发生改变。
近期省局组织力量对解答内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之一)‣印发你们,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新规定前暂按此执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全文或相关文件列举条款同时废止,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5‟第10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解答(二)〉的通知‣(川国税函发 (1)995‟第12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四〉的通知‣(川国税函发…1997‟第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五〉的通知‣(川国税函…1998‟第259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第1 8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第242号)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川国税发…1995‟096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国税发…1996‟095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1997‟第250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0‟00 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免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川国税流一函…2000‟00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011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发 (1)997‟第26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第一条第一、二款、•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其他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337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就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发出通知
节暂不 征收企业所 得税 ; 在取得 当年未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分 配 的 部 分 , 信 托 环 节 在 由 受 托 机 构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政 策 规 定
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 ; 在信托环 节 已 对 经完税 的信托项 目收益 , 分配 给机构 再
投 资 者 时 , 机 构 投 资 者 按 现 行 有 关 取 对 得 税 后 收 益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政 策 规 定 处
国务 院总 理 温家 宝 签 署 第 4 9号 5
国务 院 令 ,宣 布 15 9 0年 1 2月 1 日 由 5
业所 得税 的政 策规 定计 算 缴纳 企业 所
得税 。 机构投 资者买卖 信贷资产支 持证 券获得 的差价收入 , 当按 照企业 所得 应
税 的政 策规定计算 缴纳企业 所得税 , 买
证 监会有 关负责 人最 近透露 , 监 证 会 已 集 中 力 量 对 新 会 计 准 则 中 的 主 要
业所得税 , 让信贷资 产所发生 的损失 转
可按企 业所得税 的政策规定 扣除 。 信 对
托项 目收 益在 取得 当 年 向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机构 投资者分 配的部分 , 在信 托环
共 和 国屠宰 税暂 行 条例 》 自 2 0 0 6年 2 信贷 资产证 券化过 程 中, 资金保管 机 与 构、 证券 登记托 管机构 以及其 他为证 券
化 交 易 提 供 服 务 的 机 构 签 订 的 其 他 应
卖信 贷 资产 支持证 券所 发 生 的损 失可
按 企 业 所 得 税 的政 策 规 定 扣 除 。
总 局最 近 发文 对我 国银 行业 开 展信 贷
资 产证 券化 业 务试 点 中 的有关 税 收政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
知(川办发〔2022〕39号)
无
【期刊名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费收入,更好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4-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
【相关文献】
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3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巩固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行动计划(2022—2023年)的通知川办发[2021]82号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21]55号)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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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 1990 173 货运凭证印花税问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1990-10-12 根据各地反映和要求,关于对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若干政策和征管问题,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具体规定如下:一、关于应税凭证的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
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二、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和缴纳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四、关于国际货运凭证的征免税划分1.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2.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3.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五、关于特殊货运凭证的免税1.军事物资运输。
凡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
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六、关于代扣汇总缴纳1.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国税发[2003]121号
文号国税发[2003]121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日期 2003-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
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
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管理【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5﹞93号【发文日期】2005-07-01【实施时间】2005-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地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稽查局: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井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风险,对税源进行动态监控的需要;是改善税收服务,营造良好税收环境,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增强税务稽查针对性,降低税收成本的需要。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对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认识,认真学习《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各部门的工作协作 纳税评估工作不仅是摹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更是地税机关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地税机关内部各部门通力协作才能完成。
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综合性管理制度的制定、贯彻和蓓实,对相关业务评估工作进行组织、联系和协调,规范纳税评估程序,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机制;计统部门负责对税收收入情况、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关系、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局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税政部门负责具体税种的评估方法制定,建立相应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流转税评估方法按照总局的规定试行;信息中心负责完善电子税源档案及税收综合分析系统的技术支持;基层地税机关的综合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监督,井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直接参与对重点税源企业或重点行业的专项评估;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开展日常纳税评估工作.对本辖区的税源实施动态分析监测;各级稽查部门则通过稽查案件来验证评估的准确性,并向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实行查管互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税收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处理纳税评估的违纪违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5.18•【文号】国税发[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8日国税发〔20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即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8.24•【字号】川地税函[2004]379号•【施行日期】2004.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函[2004]379号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国税发[2004]]73号、川地税发[2004]6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中,提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示许可事项的内容省局对涉及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及格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示格式(见附件一),在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对本级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关于许可事项的公示方式公示可采取公告(公示)栏公示、制作公示小册子公示、网站公示、电子显示屏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及其他为公众所知晓的方式。
三、关于许可事项的受理和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将办结意见交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四、关于许可文书的制作和编号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可由各实施单位制作电子文书或纸制文书。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该项许可的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可以按年编号(如省局实施的受理通知书编号为:川地税许受字[2004]第(01)号),也可以不分年度编通号(如川地税许受字第(001)号)。
五、关于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领导,健全县级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切实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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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2003﹞452号
【发文日期】2003-11-21
【实施时间】2003-11-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近日,总局下发了明传电报《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积极实施“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局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在贯彻落实总局要求,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税收征管工作中,凡涉及营业税税政问题由流转税部门负责,涉及软件问题由信息部门负责,涉及发票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协作,积极做好货物运输税收征管工作。
为了便于各地征询“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有关情况,请各市、州局向省局以下处室及有关人员询问和报告有关情况。
1.有关营业税税政和管理问题
流转税处 李东 (028)85459958―81402
2.有关货物运输业发票问题
征管处 吴红燕 鲁平 (028)85459958―81510
3.有关信息技术支持问题
信息管理中心 郑丹 (028)85459958―81105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及时开展认定工作,并向省局上报符合自开票和代开票条件的纳税人数量。
同时还应当上报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认定户
数,2004年2月以前,于每月10日和月底上报省局;2004年2月以后,于当年6月25日以前
和12月25日以前上报省局,并由省局汇总报总局。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管理的通知》(国税
发[2003]121号)要求,确因工作需要,需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由各市、州局上报省局审批。
四、(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及(川国税发[2003]137号)文件已明确式样的《货物运输发票信息传递清单》、《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由各市、州地税局自行印制;“自开票纳税人”章、式样用宋体字样自行刻制(章中“地方税务机关”指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的印制工作另行通知;《货物运输业自开发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认定表》、《自开、代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的式样由省局提供(见附件),各市、州局自行印制;“开票人专章”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式样通知纳税人以宋体字自行刻制(章中“地方税务局”指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并将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