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药复方申请专利“三性”问题的探讨
中药复方专利保护及其侵权分析
二、聚类分析在中药复方专利保 护研究中的应用
聚类分析是一种将相似度较高的数据分为同一类别的统计方法。在中药复方专 利保护研究中,可以将中药复方按成分、药效、适用症等方面进行分类。通过 聚类分析,可以发现不同中药复方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为专利申请和维权提 供支持。
三、决策树分析在中药复方专利 保护研究中的应用
参考内容
随着中医药学的不断发展,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问题逐渐受到广泛。统计方法 在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将介绍一些常用的统计方 法模型,并探讨其在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研究中的应用。
一、统计方法模型概述
统计方法模型是通过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揭示数据之间的内在和规律,从而 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一种方法。在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研究中,常用的统计方 法模型包括聚类分析、决策树分析、主成分分析、支持向量机等。
此外,中药复方作为一种独特的医疗方法,在医疗市场上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 对中药复方进行专利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推动中药产业的 创新和发展。
二、中药复方专利保护存在的问 题
目前,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专利审查标准难以确定。由于中药复方的疗效和作用机制较为复杂,有时 很难用现代医学理论来解释其疗效和作用机制的原理,因此其专利审查的标准 难以确定。这给中药复方的专利申请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推进专利技术转化
为了更好地推进中药提取物组合物相关技术的转化和应用,应当加强与企业的 合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同时,还应当积极探索技术转化新模式,加强 与投资机构的合作,借助资本力量加速技术转化进程。
4、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为了提高中药提取物组合物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应当加强与国际同行的 合作与交流。通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举办国际培训班等方式,增进国际同行 对中药提取物组合物的了解和认识,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发明专利的实审中的三性判断(医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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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 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 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 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 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 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 独对比的原则。这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创造 性的判断方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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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 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 2.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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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出版物公开 使用公开 以其他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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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 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 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 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 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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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
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 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 包括专利文件和 非专利文件, 统称为对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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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的审查
审查原则 审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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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原则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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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 公 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 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
浅谈中药复方制剂的专利申请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问题
要点一
总结词
说明书是专利申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公开了专利的技术 内容。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在中药复方制剂的专利申请中,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对于专 利的授权和维权至关重要。常见的问题包括说明书内容过 于简单、缺乏必要的技术细节、实验数据不足等。为了解 决这些问题,申请人需要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中药复方制 剂的技术方案,包括组方、制备方法、使用方法等,并提 供充分的实验数据和效果证明。
中药复方制剂的成分较为复杂,通常由多种中药材组成,每 种中药材含有多种活性成分,因此其药效是多方面的,具有 综合治疗的作用。
中药复方制剂的特点
整体调节
中药复方制剂的作用不是简单地 针对某一症状或疾病,而是从整 体上调节人体机能,增强机体免 疫力,从而达到治疗疾病的目的。
疗效稳定
中药复方制剂的疗效较为稳定, 不易产生耐药性,且副作用相对 较小,因此被广泛应用于临床治
撰写申请文件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撰写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摘要和附图等申请文件,详细描述发明内容。
保密审查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
提交申请
选择专利局
根据属地原则,向中国国家 知识产权局或地方知识产权 局提交申请。
06 中药复方制剂专利申请的 未来展望
中药复方制剂专利申请的趋势
创新性
01
随着科技的发展,中药复方制剂的创新性将不断提高,更多具
有独特疗效的复方制剂将涌现。
国际视野
02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中药复方制剂的专利申请将更加注重国
际视野,寻求国际市场的认可。
知识产权保护
03
中药复方制剂专利申请将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布
我国中医药专利保护立法问题的研究
我国中医药专利保护立法问题的研究崔小涵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摘 要:我国传统中医药历史悠久,内涵丰富,是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
虽然我国的传统中医药事业始终在发展,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
这主要是由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所引起的。
本文在借鉴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阐述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出发,分析了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数个环节,分析得出现行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的成因,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对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传统中医药 知识产权 专利一、引言中医药作为一项优秀的传统文化,是我国文化宝库中的瑰宝,为中华民族的传承发展作出了不朽贡献。
然而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未得到足够重视,导致外国将中医药知识作为“公共领域”随意研究使用,从中获取利润。
因此,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加大力度。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概述1.传统中医药的定义与特征。
1.1传统中医药的定义。
在几千年华夏文明繁衍生息的进程中,传统中医药作为我国古代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得以延续至今,经久不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二条内容,对我国传统中医药作出如下界定:“中国医药是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特定理论和中华文化特征的医学体系。
中医药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中医药知识产权则是指与中医药有关的智力成果权和特殊标记使用权,包括运用现有技术和中医药知识而产生的新的智力成果和在中医界具有特定意义的名称与标志符号。
2.传统中医药的特征。
在反复实践与总结中可以得知,中医药具有以下特征:2.1主体的多样性。
一般来说,传统中医药的诞生与完善并不是仅仅是由个人或某几人完成,它通常是由某个区域、族群的成员共同创造、传承、逐渐完善而成,因而就整个传统中医药而言,其主体理应界定为集体。
专利“三性”解析
专利“三性”解析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本人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客户询问这样的问题:“A工厂未经我的同意用我的技术生产产品,我申请了专利之后,是不是就可以阻止它使用我的技术了”,或是“这项技术中国没有,是美国的技术,我能不能在中国申请专利”,或是“我这个技术虽然落伍了,但是我想申请专利,因为我公司要评选高科技企业”,或是“现在几家公司都用这套技术方案生产产品,我能不能把这套技术方案申请为专利,阻止另外几家公司的使用”,或是“我的这个技术方案还不成熟,还不能生产出产品,但是我怕成熟了之后别人先申请了专利,我能不能先把专利申请了再说”等等,这些问题其实都涉及到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即被授权的专利应该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里我们简称为“三性”。
获得专利授权需要的条件很多,比如权利要求的范围十分清楚、是否违反法律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是否是利用的遗传资源等等,这些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不会得到专利授权。
但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作为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却是最具有普遍意义,也是最重要的。
理解了“三性”问题,不但对专利的授权条件更加清楚,对专利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方式也会更加明白。
1、新颖性新颖性即被授权的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不相同、不近似。
新颖性的重点在一个“新”字,即为新的东西,不是现在已经被大家知道的东西。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新颖性指的是没有公开过,并非没有存在过,已经存在的技术方案还是有可能具有新颖性的。
比如,有的技术方案虽然已经存在,但是是以商业秘密或者军事机密的形式存在的,从市场的产品上也不能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得到该技术方案,那么该技术方案还是具有新颖性的。
所以,像这样的问题“A工厂未经我的同意用我的技术生产产品,我申请了专利之后,是不是就可以阻止它使用我的技术了”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既然技术已经被别的工厂知道了,并使用了,还制造了产品,也就是这个技术已经是现在已经有的、并且已经被公开的技术了,这种情况不符合新颖性的规定,不能得到授权。
中药复方专利申请“三性”标准的解读
中药复方专利申请“三性”标准的解读【摘要】在知识产权战略盛行的今天,各国越来越重视中医药专利的申请。
中药复方专利申请已成为各国攫取国际医药市场份额,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主要手段之一。
作为中医药鼻祖的中国,中药复方专利申请的形势不容乐观,在这种状况下,对专利授权的“三性”标准进行分析实有必要且意义重大。
唯有对中药复方专利的“三性”标准进行正确解读,才能充分挖掘中药复方专利,进而对中药复方实施有效保护。
【关键词】中药复方;专利;三性A study on substantive conditions of patentability of Chinese herbal compound[Abstact]Nowadays people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o that Chinese medicine patent applications have been underlined in many countries.Patent applications on Chinese herbal compound have become a vital competitive means to loot international medicine market shares.As originator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the situation of patent applications on Chinese herbal compound is not optimistic in China.It’s necessary to analysis the substantive conditions of patentability of Chinese herbal compound.Only under correct study and guidance,patents on Chinese herbal compound will be adequately dug out,then effectively to be protected.[key words]Chinese herbal compound,Patent,substantive conditions of patentability一、中药复方专利申请的必要性1.中医药知识产权战略盛行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是中华文明的结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临床实践历史。
浅谈中药复方制剂的专利申请
专利组合构建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协同性:通过技术创新,不断的调适组合内部各
个专利之间的关系,达到随机应变的柔性。 动态性:伴随目标要素的变化,专利组合必须作
出动态的变化。 创造性:充分注重创造性思维,使其发生质的变
化。 整体优化性:对组合中各要素进行整合、优化,
充分发挥各要素集合后的整体优势。
前序部分(主题+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 术特征)
+特征部分(其特征是+区别与现有技术的 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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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 求的权利要求。
是一种包括另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的全部 技术特征,又含有要求保护的附加技术特征,并 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的权利要求。
浅谈中药复方制剂 的专利申请
王春雷 20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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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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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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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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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疗用途 • 活血,化瘀,消癥。 • 妇人痛经、子宫肌瘤、慢性盆腔炎、子宫
内膜异位症,卵巢囊肿 • 女性乳腺囊性增生 • 前列腺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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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方分析
3.1处方 桂枝 240g 牡丹皮 240g
茯苓 240g 桃仁 240g 白芍 240g
权利要求书既是申请人阐明要求专利保护 范围又是审查部门审查的依据。
按权利要求的形式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 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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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 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一个独立和完整存在的权利 要求,它不需要其他权利要求来确定它的范围和 含义。
中医药专利保护的困境及对策——基于专利审查标准的思考
第2"卷第#期201(年6月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ongqing College of Electronic EngineeringVol.28No.3Jun2019D01:10.13887/ki.jccee.2019(3).9中医药专利保护的困境及对策——基于专利审查标准的思考顾子皓(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上海200042)摘要:中医药是我国的国粹,中医药专业也是我国在国际上占有优势的学科之一,具有特殊的理论体系和临床实践。
但是由于我国专利制度起步较晩,中药领域的专利保护意识淡薄,再加上中药本身有着不同于西药的特殊性,现有专利制度特别是专利“三性”标准审查与中药专利保护产生了一定程度的矛盾,导致我国中药的专利保护陷入了困境&除了提高自身的科研技术水平以外,中医药专利保护的另一个重点是根据中药自身的特点细化完善专利的“三性”审查标准&关键词:中医药;专利保护;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图分类号:D91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787(2019)03-0033-060引言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愈加重视,中药所具有的纯天然和较温和的特点使得中医药的地位越来越高,中医诊疗方法也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中医药起源于我国,在我国市场上具有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中医药自身的诸多特点,例如许多中医药成分十分复杂且作用机制不明确,再加上我国专利保护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我国中医药专利保护面临着许多的困境,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本文从我国专利审查标准的角度,分析我国专利实质审查“三性”标准,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与我国中医药特性相矛盾之处,并以此探寻相应的对策以解决我国中医药专利保护的困境,提高我国中医药专利保护水平&1中医药专利保护概述中医药专利保护的问题涉及很多层面,其中最基础的是中医药自身的特性&由于我国中医药知识体系和中药药理成份与西医西药有很大的区别,在研究中医药专利保护的问题时需要建立在中医药自身的特性之上&除此之外,在研究目前中医药专利国际市场的现状时,中医药的特殊性也是需要关注的因素,这样才能更好地扬长避短,扭转中医药专利保护的不利局面。
中药研发困难和策略分析
对于中药企业而言,这些法规政策比《专利法》中的专利保护更 有吸引力。 其一是其适用范围很广,只要没有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都可以申 请中药品种保护; 其二是申报门槛很低,其所关注的是药物疗效确切或者技术有所 创新即可,并不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已公开发表、公开使用 过的药物仍可申请; 其三,相对于专利保护来说,它的申请对技术要求不高。一般来 说,无论是申请新药还是中药保护品种,只要按申报要求向国务 院药品监督部门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符合条件,即可获得批 准; 其四,保护时间长,《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 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20 和10 年。
现行专利制度把中药保护也纳入其中,但是由于我国 中药的一些基本特有情况,使得专利制度在保护中药 知识产权时表现出缺失 一、中药专利申请的创新能力偏低 二、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不利于中药企业申请专利权 三、中药难以达到专利的“三性”要求 四、中药专利品的侵权认定难也使许多生产厂家不愿去 申请专利 五、中药行政保护对中药专利的申请产生许多负面影响
中药研发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策略
知识产权
继物力、财力和人力三大经营资源之后,知识 产权作为当今社会的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而被人 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由于历史原因,我 国对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还相当薄弱,远远不 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 WTO以后,民族医药工业将面临更严峻的挑 战
知识产权问题:现行专利制度的缺失
三、中药难以达到专利的“三性”要 求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申请专利必须 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具备“三性”,申 报专利则不可能。 对于许多中药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来说,古籍 上大都有记载,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中药大 都缺乏足够的临床试验的数据,很难证明所具有的疗 效,判断其实用性比较困难,按照现行的专利法,许 多中药不能取得专利,这也是国内中药专利申请很少 获得批准的主要原因。
中药研发之中药专利申请
中药研发之中药专利申请
——《中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要点总结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并发布了了《中药领域发明专利审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中药领域涉及专利法中的相关条款的相关审查基准予以进一步规范,其目的是进一步指导中药研发人对中医药的智慧结晶及其创造的财富形成合理有效的保护。
但是,北京中医药大学副校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专家组成员刘铜华教授指出,目前中药专利领域主要问题一是基础研究薄弱,对创造性支持依据不足;二是低水平重复严重,组方加减变化,没有实验依据支撑;三是转化率很低。
刘铜华指出,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中药专利审查力度加强,促中药专利质量提升,它突出强调了中医药专利中的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而且厘清了一些审查的要点。
2.中药材安全性依据科学评估,重视资源生态、杜绝危害健康。
尤其是对一些稀有中药材和笃定中药材的使用,本次征求意见稿都给出了判定意见。
3.中医药特色得以体现,中医药临床经验得以兼顾。
这次的审查标准结合了中医辨证论治的理论,来判定加减和自主方,加入各种情形的具体案例,客观、可操作、不笼统,可避免以前审查中滥用“显而易见”。
4.中医药文化自信增强,促专利保护与世界对接。
中药领域专利审查的革新将有助于相关中药产品进入国际专利保护系统。
经过提高质量,严格审查,有利于中国专利保护更好地与世界专利对接。
中医药走出国门,一旦有专利,有助于保护中华民族原创医学成果的利益。
我将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要点总结出来,为大家今后的专利申请提供参考依据。
中药复方专利保护范围探讨
中药复方专利保护范围探讨Ξ侯鸿军1,朱志峰1,张平川2(11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西安710061;21西安交通大学职继学院) [摘要] 通过对我国中药复方的特殊性及对其专利性的影响进行分析,对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范围进行阐述。
[关键词] 中药复方;专利;保护范围;探讨 [中图分类号] R289;G3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24663(2008)10-0662-02 中医药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既有浩瀚的医学书籍和药学书籍,也有历经千年的临床应用实践。
几千年来,自神农氏尝百草始,至秦汉《五十二病方》,明代载方60000多首的《普济方》,直到清末我国至少积累方剂10万以上;此外我国现有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资源共12807种,其中药用植物有11146种,在中药复方新药研究开发上具有得天独厚的理论和资源优势[1]。
面对如此众多的理论和资源优势,如何对研制开发成功的中药复方研究成果进行有效的专利保护,这就需要我们对中药复方的特殊性及对其专利性的影响加以分析,进而确定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范围。
1 中药复方的特殊性111 有效成分难以确定 中药复方通过药味之间的配伍,在整体观念的指导下,调节机体内部及其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实现调理治疗的目的。
复方属于药物组合物,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组成的配方,这种药物的配伍使用使得复方的有效成分的确定变得十分困难。
一味中药中可能含有上百种成分,而复方是多种中药的配伍,所含成分必定更为复杂。
此外,这种配伍在进行加工处理之时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形成新的物质。
因此,在制备成片剂、汤剂或其他剂型的药物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几乎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
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除药用辅料外的中药及其制品被分入“A61K35/00含有原材料或其不明结构之反映产物的医用配制品”项下[2]。
中药尚且如此,中药复方的有效成分就更难以确定了。
(医疗药品)浅谈中草药临床应用的三性问题
浅谈中草药临床应用的“三性”问题一、概述中草药的概念并无明显的界限,一般来说,“中药是指中医所用,由中药材公司经营、名称统一的,如:人参、甘草、川黄连等。
草药是指民间或地区性的药用植物,名称不统一,存在同名异物或异名同物的混乱现象。
如,白头翁、锦上添花等”。
由于中草药品种的繁多,人类对中草药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在中草药临床应用中,存在“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
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探讨、发展、提高。
就中草药临床应用的“三性”问题作如下介绍。
二、中草药临床使用的“三性”问题(一)安全性在临床医疗活动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用药的安全性,影响安全性因素的主要方面:1、中药的配方中药应用基础知识中强调了“十八反”,指明了古代使用中药“十八味中药配伍时,要产生毒副作用”,藻戟遂芫俱战草”是因为几种中药与甘草同用,产生药理性的对抗,将十八反称为药理性的配伍禁忌。
实际上,现代中药研究表明,不单纯是上述问题,在配伍中还应结合病种,如:冠心Ⅱ号方1由丹参15川芎10赤芍10降香10红花3加减用防风10钩藤15柴胡6僵蚕5川菖蒲8全蝎3蜈蚣2条甘草6配方,用于治疗高血压、冠心病、脑血栓及脑溢血(俗称为脑中风)实际上,上述配方适用于脑血栓,脑溢血患者,急性期使用时应减去丹参、红花,加三七3蒲黄5,比较稳妥2,方中丹参、红花只有活血祛瘀作用,不能止血改用三七、蒲黄后,具有祛瘀、止血、达到止血不留瘀的功效。
对脑血栓及脑溢血患者均可得到理想的效果。
2、煎煮方法煎煮方法一般不用铝锅,适宜的煎煮对药效和安全性影响很大,附子、属于温里药,能回阳救逆、性热、商品附子是熟附子,依据是附子含生物碱3。
生附子降低毒性,保持强心利尿作用。
参附汤,将熟附子先煎30分钟后,煎液加入人参中,共煎30分钟即可,防止炮制过程去毒不完全。
了哥王根皮20克(干),鸡蛋一只,不盖共煎4小时,吃鸡蛋用于结肠癌4,了哥王(地棉根),主要成份是黄酮南尧甙有抗菌消炎作用,另含挥发性的酚性物质,虽有抗菌消炎作用,但对消化系统的粘膜有强的刺激性,内服可引起刺激性的胃肠炎,导致呕吐和腹泻,因此对了哥王的加工5:要求久晒服用时久煎。
中药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
中药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据《专利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下面分别就这三性的专利审查作一介绍。
1 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专利法》第22 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中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应当遵循技术方案完全等同的审查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在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当中记载了与专利申请完全相同的技术方案时,该申请才丧失新颖性。
例如:申请号为 90109821的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为: 一种癌前病变的阻断治疗药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将黄药子、夏枯草、拳参、败酱草、山豆根、白藓皮制成一定剂型。
审查员检索到的对比文献《抗癌中草药制剂》(人民卫生出版社1981年第一版,第187页)记载:抗癌乙丸,由黄独(即黄药子)60g、草河车(即拳参)60g、山豆根120g、败酱草120g、白藓皮120g、夏枯草120g各药共研细末,炼蜜为丸,主治癌症。
因此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2 中药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2.1 中药产品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按照中药产品的组成可将其划分为多活性组分的复方产品和单活性组份的单方产品。
对于中药的复方产品申请来说,大多数申请的产品是以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工艺制成,而产品的医疗作用与生产该产品的原料配方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原料组成这一重要的技术特征是大多数复方中药专利申请的发明点之所在,因此,可以说,在评价中药复方产品的创造性时,制备该产品的原料组成是决定性因素。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中药产品是组成成分不清楚的混合物,很难用其成分组成来描述中药产品,而在本领域的技术实践当中,通常是根据制备产品的原料组方是否相同来判断两个中药产品是否相同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以产品原料表述产品的方式来描述中药复方产品,更适合于中药的技术特点。
药物保护专利的问题.
药物保护专利的问题.专利保护属法律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中药的处方、生产方法、医药器械等均可以得到保护。
中药的专利保护不仅有利于中药研究开发和市场竞争,而且还能推动中药研究的不断创新。
因此,充分利用专利制度对中药知识产权进行合理保护就显得极为重要。
1 中药专利“三性”的界定1.1 新颖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不含申请日)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提出),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审查之所以在一年半后才开始,就是为了执行新颖性中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
在中药领域,判断药物组合物或药品本身是否具有新颖性,应当只比较产品本身的技术特征,而与药品的应用目的、有益效果、给药途径、使用方法或剂量等非产品特征无关。
也就是说,如果请求保护的产品与现有技术公开的产品组成、组分含量和(或)结构特征等产品本身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即使其用途、疗效等非产品特征不同,请求保护的产品也不具有新颖性。
由此可见,用途等非产品特征的不同并不能使产品本身具备新颖性,即判断药品或药物组合物的新颖性无须考虑治疗用途。
1.2 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发明作出上述判断的不是任何专家学者,而是《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试验的手段和能力,但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试验手段的能力”。
论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认定
论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认定关于《论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认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对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如何进行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题和人们争论的焦点,存在着比例说。
有效部分说等等不同观点。
新中药复方在现有的中药复方专利基础上进行的药量加减、药味的部分替换或全部替换,如果能在显著提高疗效、减少毒副作用、作用新的部位、适应新的病症、作用同一病症的不同类型等任何一方面有所突破,就应当认定该复方对中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具有“非显而易见性”,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不构成对现有中药复方专利的侵权,反之,则应该认为存在侵权行为。
下载论文网关键词:中药复方;君臣药;佐使药;专利中图分类号:DF5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2-0111-06一、中药复方专利的立法保护现状中药复方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按照中医的四诊八纲、辨证论治的原则,针对病情有机地组合而成的方剂,系于单味药相对而言。
通常根据《素问?至真要大论》中“主病之谓君,佐君之谓臣,应臣之谓使”的原则来进行组方,通过君、臣、佐、使间的协同或拮抗作用,提高药物的疗效或减少不良反应。
这就是中药复方的独特之处,使之与西药处方明显区别开来,也是其伴随中华民族几千年来长盛不衰的主要原因。
然而,就是这样的文化瑰宝,人类的宝贵财富,我国对中药复方的保护仅仅追溯到1985年的《专利法》,该法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健康的需要,只保护药品的制造方法,而对于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保护。
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相对于产品的专利保护要弱得多,因为它并不禁止用不同方法获得的相同产品同样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由于一种中药产品中往往包含有数十种甚至更多的中药物质,如果只对制造方法加以保护,而不保护中药产品,这在某种程度上为侵权、仿制提供了便利。
因此,这种专利保护方法只是一种相对保护,只有产品专利保护才是绝对的、有效的专利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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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3 如果 一 种 中药 , .. 由于 制 备 方 法 的 பைடு நூலகம் 同使 得 所 制 备 的 产 品 性 能 产 生 了 意 外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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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键 词 ] 新 颖性 ; 造 性 ; 关 创 实用性 ; 专利 保 护 [ 中图 分 类 号 ] R 8 . 299 [ 文献 标 识码 ] B [ 章 编 号 ] 1 4 6320 )1 76— 2 文 0 — 6 (08 1 —08 0 04
中 医药 防 治 疾 病 的 特 色 是 使 用 复 方 . 地 对 中 药复 方 进 行 专 利 保 护 , 此 有 必 要 应 验 良方 》 分 散 ( 马 钱 子 、 黄 、 香 、 在 九 制 麻 乳 传 统 与 现 代 的 中 成 药 大 部 分 都 是 两 味 以 对 中药专 利 申请 “ 性 ” 判定 进 行探 讨 。 没 药 ) 础 上 加 牛 膝 、 术 、 三 的 _基 3 J 苍 全蝎 等 药 而 上 的复 方 , 的甚 至 可 以 达到 数 十 味之 多 。 1 新 颖性 的判 定 有 中药 复方 发 展 到 今 天 , 传 统 的 方 剂 组 合 除 组 成 , 了 上市 和 专 利 保 护 , 为 申请 者就 做 了
国 生皇些管理 2 8 里 0 年第1期( 4期) 0 I 总第2 5
【 它】 其
关 于 中药复方 申请 专利 “ 三性 ” 问题 的探讨
方相锋 侯鸿军 李 兴民 , , 。 ( . 西天方科技 有限责任公 司, 1陕 陕西 西安 705 ;. 1 4 2 陕西省食 品 药品监督 管理局 ; 0
际 市场 的竞 争 也 日趋 激 烈 , 国 内 和 国 际 药 专利 申请 的 新 颖 性 审 查 应 当 遵 循 “ 术 香 树果 序 、 菊 花 为 主 )盘 龙 七 片( 在 技 野 、 以盘 龙
市场, 中药 处 方 与 配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已 方 案完 全 等 同” 审 查 原 则 , 就 是 说 , 的 也 只 七 、 子七 等 为 主 ) 通 脉 降 脂 片 ( 扣 、 以笔 管 成 为一 个 极 其 重 要 的 问 题 。 而 中 药 复 方 要在 申请 日 以前 的现 有 技 术 当 中 记 载 了 草 、 叶 为 主 )前 列 通 片 ( 角 、 香 油 、 荷 、 八 茴 肉 产 品及 其 制 备 工 艺是 否符 合 “ 性 ” 即“ 三 , 新 与 专利 申请 完 全 相 同 的 技 术 方 案 时 , 申 桂 油 等 ) 该 等都 是 全 新 的 中 药组 方 ‘ 。 4 】 颖性、 创造 性 、 用 性 ” 原 则 , 其能 否 获 请 就丧 失 了新 颖 性… 。 实 的 是 得 专利 保 护 的 先决 条件 。 中 医药 经 过 几 千 年 的 发 展 , 留 下 来 遗
用 , 着 广 泛 的 前 景 。随 着 现 代 科 技 的 发 型 由他 人 向 专 利 局 提 出 过 申请 并 且 记 载 之 相近 或 类 似 的 产 品 , 种 全 新 的 中 药 具 有 这
展 , 方 中成 药 的 发展 异 常迅 速 , 复 国内 和 国 在 申请 日以后 公 布 的专 利 申请文 件中 。 中 备 创造 性 。如 目前 已 上 市 的 香 菊 片 ( 化 ” 以
《 利法 》 2 第 2款 规 定 : 新 颖 大量 的研 究 工 作 。 申 请 人 以 可 信 的 举 证 专 第 2条 “
外 , 有 多 种提 取 物 组 合 、 西药 组 合 及传 性是 指 在 申请 日 以 前 没 有 同 样 的 发 明 或 资料 说 明 了这 种 加 减 之 后 带 来 了 突 出 的 还 中 统 中成 药 加 辅 料 改 剂 型 等 , 都 属 于 复 方 者实 用 新 型 在 国 内 外 出 版 物 上 公 开 发 表 治 疗效 果 。 也 的范 畴 。中 药 复 方 是 多 靶 点 作 用 的 药 物 , 过 、 国 内公 开 使 用 过 或 者 以其 他 方 式 为 2 12 如 果 专 利 申 请 的 中 药 其 组 成 是 一 在 .. 在 征服 一 些 重 大 疾 病 中 , 发 挥 较 大 的 作 公 众所 知 , 没 有 同 样 的 发 明 或者 实 用 新 种 全新 的配 方 , 有 技 术 当 中 没有 记 载 与 能 也 现
3 陕西 中医学院) .
[ 要 ] 文 章 根据 专利 保 护新 颖 性 、 摘 创造 性 、 实用 性 审 查 的要 求 , 出 中药 复 方制 剂在 立题 研 究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这 一 问 提
题, 深化 研 究 方 法 。 同时 建议 专利机 构在 审 查“ 三性 ” 注意 中 医药特 色的体 现 , 时 以促 进 中 医 药事 业 的健 康 发 展 。
方 剂六 万 多 , 代 叶 天士 、 鞠 通 、 清 任 、 切 的关 系 , 料 组 成 这 一 重 要 的技 术 特 征 品 要具 备 新 颖 性 。也 就 是 说 , 清 吴 王 原 经过 这 种 不 陈修 园 等 名 医遗 留下 来 的 大 量 时 方 临 床 是大 多 数 . 方 中 药 专 利 申请 的 发 明点 之 同 的制 备 方 法 生 产 出 的 产 品 , 复 在产 品 的 特 效 果也 非 常 好 。 目前 , 传 下 来 的经 方 、 流 时 所 在 , 此 , 以说 , 评 价 中 药 复 方 产 品 征 上应 当有 别 于 现 有 技 术 , 果 是 已 知 的 因 可 在 如 方 、 方至 今 仍 在 临 床使 用 的 不 下数 百 , 验 如 的 创造 性 时 , 备 该 产 品 的原 料 组 成 及 其 产 品 , 为 产 品 已经 不 具 备 新颖 性 , 种情 制 作 这 六 味 地 黄 丸 、 陈 汤 、 阳还 玉 汤 、 中益 制 备方 法 是 决 定 性 因素 。 二 补 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