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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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的通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六政[2009]49号
【发布部门】六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5
【实施日期】2009.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9〕49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已经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六安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市区)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污水管道、检查井、排放口、具有排水调蓄功能的湖塘河道、沟渠等接纳、输送、处理污水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六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污水的排放管理工作,市污水排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污水排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规划、市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与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污水排放专业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
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

编制污水排放专业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新开发地区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原有雨污合流排水的区域要限期逐步改造完善。

第六条市污水排放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污水排放专业规划,提出公共污水排放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经规划确定的污水排放设施及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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